2021BFFAZ02651
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 采购及安装(2 号线)招标
2021BFFAZ0265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xxxx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1 年 11 月 24 日
目 录
第五章 供货要求 10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1
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 2 号 线) 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xxxx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新建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备案的复函、庐发项
【2017】170 号
1.4 招标人:xxxx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5 项目业主:xxxx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
(2 号线)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1BFFAZ02651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1BFFAZ02651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庐江县龙桥工业园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地,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建设规模: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2
号线),详见招标文件
2.7 合同估算价:9700 万元
2.8 招标范围: 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2
号线),详见招标文件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庐江县龙桥工业园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地,招标人指定
地点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1)总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月;(2)工期节点:签订合同 15
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提供土建设计条件;签订合同 30 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提供经招标人审核的设 计院提资所需图纸(纸质版和可编辑电子版);签订合同 60 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提供经招标人审核的全部施工图纸;签订合同 120 个日历天内,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第一批货到现场后 150 个日历天内,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批货到现场后 200 个日历天内完成设备调试,即设备连续稳定试运行 168 小时。土建工程工期包含在总工期内。
2.11 项目类别:工程货物
2.12 其他:本招标项目概算为 9700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2)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含港澳台)的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成套设备供货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
(1)该业绩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2)该业绩项目的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日处理规模为 70 吨/日及以上。
3.3 财务要求: /
3.4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 3.2、3.4 条要求,联合体非牵头人须满足 3.1、3.4 条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标段。
3.8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1 年 11 月 24 日 00:00 至 2021 年 12 月 08 日 24: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000-00000000,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14 日 10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
楼 9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
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安徽浩悦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xxxxxxxxxxxx
x x:000000
联 系 人:白金会
电 话:13721112607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 x:000000
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6223277、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 000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000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光大银行xxxxxxx
xx: xx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2580916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55610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4001468608059666888-211888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
括‘-”及后 6 位数字!
开户银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工程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关系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 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 技术支持资料 | / |
1.12.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最高项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图纸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1 年 12 月 4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 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修改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1 年 12 月 4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9700 万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税费等所有工作和应有费用。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第三类: √□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二维码;或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 /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 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 (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 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 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 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 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 □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 件及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 (1)形式: 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10 %; (3)退还: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无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息)。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 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x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 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x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 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x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 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 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 (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 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合肥市物价局(合价费[2009]216 号)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 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本地化服务 | x项目是否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
10.6 |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单位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10.7 | 其他 |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 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10.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买方”和“卖方”,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 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9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0.1 | 付款方式 | 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预付合同价款的 30%。 2.第二次付款:主体设备到达招标人现场指定地点,中标人提供主体设备和材料清单,经监理、招标人清点验收,并由招标人书面确认后,招标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0%。 3.第三次付款:设备安装完毕,且具备烘炉条件,招标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4.第四次付款:烘炉圆满完成,中标人提供所有设备清单后,招标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5.第五次付款:系统带料联动试车、通过系统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在审计结算后 10 工作日内,招标人支付至合同价款 97%。 6.第六次付款:本项目土建工程在暂列金中支付,每月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核定截止上月底工程量,根据完工进度,按完工工程量 80%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 7.第七次付款:项目整体结算金额的 3%作为质保金,在危险废弃物焚烧炉系统质量保证期(即免费质保期 24 个月)满后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8.付款其他要求: 1)暂列金额。上述第一至五次付款的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 2)请款申请书。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请款申请书,请款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和材料:本次请款的合同约定条款及相应依据的材料、已支付金额、本次请款金额、累计支付金额,请款申请书应加盖中标人的印章。 3)发票提供要求。每次付款前(预付款外),中标人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计结算后中标人提供剩余未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内容为“危险废弃物焚烧炉”(不含暂列金额)。 4)预付款保函: (1)第一次付款前,中标人应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为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资质要求同履约保证金); (2)预付款保函的开具机构和内容须经招标人同意,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招标人可以拒绝预付合同价款; (3)预付款在第二次付款时扣除,同时招标人将预付款保函退回给中标人; (4)在预付款扣回之前,中标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5)共管账户: (1)第一次付款的预付款存放至银行共管账户,银行由招标人指定,共管账户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开立,共同管理,专用于本项目的设备、材料等款项支付; (2)中标人在共管账户支出前需向招标人提供用款清单明细,用款清单明细包括不限于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采购品牌和型号、金额、银行收款账户信息;用款清单明细由中标人盖章,经招标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监 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共管账户在项目进度满足上述第二次付款条件时解除。 6)本项目除使用暂列金的土建工程开具 9%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全部开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 7)土建工程每笔合同款支付前,须提供经监理和招标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报告、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等相关资料。 8)项目合同款统一由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联合体牵头方)。 | ||
10.10.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x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2)投标人业绩(资格评审业绩和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 (3)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
10.10.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 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4.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件)。 (根据实际项目情况使用,不适用须删除) 5.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6.项目暂列金额 880 万元,暂列金额主要用途为:1)焚烧线基础、厂房钢结构大棚(含基础、顶棚、墙面板、防火涂料和天沟排水等)、空压机间基础和碱液罐基础等设备基础、车间地坪、消火栓、临时设备堆放场地的土方平整及地面处理等。2)根据厂区需要,进行提标或完善的事项。3)在招标时无法确定或预见的其他事项。 7.暂列金额中的土建工程结算定额依据为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 程计价;材料价格依据 2021 年 11 月合肥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格信息执行;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单位共同市场询价确定。 8.暂列金中的土建项目允许分包,中标人资质范围内无法承担的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组织负责,中标人负责承担发生的费用,并对结果负总责。分包方的资质须经招标人同意方可签订,否 则,招标人有权拒接支付此部分费用。 | ||
10.10.4 | 免费质保期 | 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其中耐火材料质保期通 过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联合体非牵头人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
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扫描件),如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公开网站公示截图;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
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该业绩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日处理规模为 70 吨/日及以上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4.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须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或环境保护验收专家签字;
5.本项目的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指的是采用回转窑方式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的设备;
6.危险废物等同危险废弃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信誉要求 |
信誉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3.4 要求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其他要求 |
/ |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
3.4.5 | / |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 |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货物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及安装周期、交货及安装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及安装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及安装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安装方案;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及安装周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子招标投标】第二条 x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适用范围】第三条 x规程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资产类项目。
【职责分工】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电子服务系统】第五条 为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电子交易系统】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功能,为行政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交易主体信息库】第七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合肥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对入库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主体库成员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作出信用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填写的文字信息与上传扫描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投标文件引用的主体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
【数字证书】第八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制作】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获取】第十一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第十二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投标文件制作】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
件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文件上传】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环节】第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现场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解密特殊情形】第十七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评标环节】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询标环节】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报告】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意外情况】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处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
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规程解释】第二十五条 x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x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对应的 C 值 余数 | C 值 |
0 | 0.95 |
1 | 0.96 |
2 | 0.97 |
3 | 0.98 |
4 | 0.99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 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评标的先后顺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8 分 (2)技术部分:62 分 (3)投标报价:3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确定评标价平均值 对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 n 个较高投标函文字报价和 n 个较低投标函文字报价后,取其他投标函文字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平均值。设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X,n 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①当 X≤5,n=0; ②当 5<X≤10,n=1; ③当 10<X≤20,n=2; ④当 20<X≤30,n=3;以此类推。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 值 C 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C 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 案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生产/制造许可 证(如有) | 具备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 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 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及安装周 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及安装地 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 | ||
招标文件的获 取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 ||
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 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 件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3 (1) | 商务评分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6 分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具有中华人 |
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成套设备供货业绩,该业绩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且满足下列条件: (1)70 吨/日≤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日处理规模<100 吨 /天,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2)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日处理规模≥100 吨/天,每提供 1 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6 分; (3)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日处理规模<70 吨 /天,不得分。 注: 1.本项满分 6 分,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同一业绩以最 高分计算 1 次,不重复计分。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 )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扫描件),如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公开网站公示截图;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该业绩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日处理规模为 70 吨/日及以上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5.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须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或环境保护验收专家签字; 6.本项目的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指的是采用回转窑方式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的设备; 6.危险废物等同危险废弃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 |
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 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
安全人员要求 | 1 分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非牵头方)拟派安全员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 1 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安全员 2021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安全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安全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
项目负责人 | 1 分 |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非牵头方)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1)工程师职称的,得 0.5 分; (2)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1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的分支机构。 | ||
2.2.3 (2) | 技术评分标准 | 总体设计、布局设计 | 8 分 | 1.设计方案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系统布局合理,操作、维护、检修方便、经济,提供了保证系统长周期运行的详细设计依据,设备设计规格和分析理由充分。 2.给出了系统所需各种原辅料要求,系统的工艺设计参数,物料xx、热量xx、汽水xx、沿程温度图,焚烧系统、余热回收系统等热量数据,所给数据合理、详细。 3.采用了行业先进的技术,同时考虑到技术的成熟性和 可靠性。 |
4.焚烧系统总平面布置图(含 SMP)、焚烧车间各操作层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系统主要剖面图和设备静动荷载表; 5.为保证各系统在正常运行和维修期运行满足环保、消防、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配置的设备设施。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6<F≤8 分,良好 3<F≤6 分,一般 0.5<F≤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焚烧进料系统 | 4 分 | 1.焚烧进料系统布局合理、操作简单、安全可靠,配伍方案合理,合理配备相应的设备,可实现自动化。 2.进料系统满足散状废物、袋装废物、桶装废物进料、液体废物、胶状废物及医疗废物进料要求,工艺设备配置完全实现避免人员接触废物。 3.采用了科学、合理的保证进料顺利,防止堵塞,防止有害气体外溢,防止回火,保证负压和水套安全的措施方案。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3<F≤4 分,良好 2<F≤3 分,一般 0.5<F≤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SMP 系统 | 8 分 | 1.SMP 系统布置合理,结构紧凑,各层都有足够的设备检修空间,设备在合理的位置留有检修口; 2.设备及管道有合理有效的防堵措施,混料器主轴具有防缠绕能力。 3.SMP 系统设计时有考虑安全隐患的消除措施。 优秀 5<F≤8 分,良好 2<F≤5 分,一般 0.5<F≤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回转窑、二燃室系统 | 6 分 | 1.系统设计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经济,技术先进性优,各项性能指标及设备品牌优于招标文要求。 2.提出科学、合理的防止和处理回转窑窑尾和二燃室局部结焦的措施和方案,并对措施进行详细的阐述。 3.对保障装置长周期、高效率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及方 |
案(如耐材选型、测温方式及测温点布置、窑头冷却方式、窑尾密封方式、二次风布置方式、废液预处理及进料方式、出渣方式)有科学、合理、详细的阐述。 4.充分考虑了影响系统长周期、稳定运行的其它因素,并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措施。 5.保证炉渣热灼减率<5%,提供有效措施(包括调整手段、设备等)。 6.提供回转窑和二燃室系统的详细设计图纸及回转窑托轮调整方案。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4<F≤6 分,良好 2<F≤4 分,一般 0.5<F≤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余热利用系统 | 4 分 | 1.系统设计合理,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性优,各项性能指标及设备品牌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最高要求。 2.长时间运行后锅炉出口温度在于 500℃-550℃之间,具备较好的运行经济性,提出了科学、合理的防止锅炉积灰堵塞、设备腐蚀的方案措施,给出了在线清灰装置和防腐蚀措施,有科学、合理、详细、完整的处置方案及措施。 3.提供锅炉长期安全运行的技术方案。 4.锅炉卸灰口和卸灰方式的设计完全满足设备运行和清灰的需求,现场环境优。 5.保证锅炉出口氧含量在 6-10%(干烟气),提供有效措施(包括调整手段、设备等)。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3<F≤4 分,良好 2<F≤3 分,一般 0.5<F≤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急冷系统 | 2 分 | 1.系统设计、布局合理,技术先进性优,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各项技术指标及设备品牌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最高要求。 2.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塔内结盐预防和清理措施方 |
案,并对方案措施进行详细描述。 3.提出了科学合理的突发情况下(如停电、停水等)应急保障方案和措施,并对措施和方案进行详细描述。 4.给出了极端工况下出口温度的保证措施和设计依据,并进行详细的描述。 5.喷枪选型和布置合理,系统卸料装置设计合理、自动化程度高。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1.5<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脱酸与除尘系统 | 4 分 | 1.系统设计合理,设备选型合理,材质选用科学,装置布局合理,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性优,各项技术指标及设备品牌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2.提出了科学、合理、经济的洗涤废水降温冷却和处理处置方案。 3.提出了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干式脱酸、布袋除尘器、两级湿法脱酸等)在 75~120%处理负荷下,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措施科学、合理、经济,描述详细。 4.提出了保障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措施及方案(如脱酸剂的加入量控制方式、布袋除尘器的箱体腐蚀问题、湿式脱酸塔防堵问题等),方案须科学合理、经济。 5.提出自动化卸灰的可行性方案。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3<F≤4 分,良好 2<F≤3 分,一般 0.5<F≤2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脱硝系统 | 4 分 | SNCR 和二级脱硝设计合理,设备配置齐全,布局合理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未造成环评发生重大变更,运行费用低,氮氧化物排放值低于 120mg/m³。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3<F≤4 分,良好 2<F≤3 分,一般 0.5<F≤2 分 |
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烟气加热及引风机 | 2 分 | 1.系统设计合理,设备选型合理,材质选用科学,装置布局合理,各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性优,各项技术指标及设备品牌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2.提出降低系统能耗、保障系统负压,防止管道、设备腐蚀,保障排烟温度的措施,措施须科学、合理、经济并进行详细的描述。 3.提出了保障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措施及方案(如烟气加热器防腐、堵塞,风机的选型等)方案须科学、合理、经济,描述详细。 4.在线监测设备精度优良,烟囱耐腐蚀且坚固可靠。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1.5<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公用工程及生产辅助系统 | 4 分 | 1.系统设计合理,设备选型合理,装置布局合理,各辅助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性优,各项技术指标及设备品牌完全满足甚至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2.设备设施材质耐腐性能良好,各项保护措施合理,叙述详细内容完整。 3.提供一、二期焚烧系统交叉或共用设施兼容性的衔接方案。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2<F≤4 分,良好 1<F≤2 分,一般 0.5<F≤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电气仪控系统 | 4 分 | 设备设施各项技术指标及设备品牌完全满足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气、仪表和控制设计方案,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2<F≤4 分,良好 1<F≤2 分,一般 0.5<F≤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系统整体的稳定性 | 2 分 | 对于承诺焚烧系统年运行时间和连续运行时间进行赋分,提供详细的技术分析及方案,有运行项目业绩的,提供连续运行时间的业主证明和相关证明。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1.5<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综合单耗及节能降耗 | 4 分 | 1. 投标人根据已有项目设计和运行经验,提供切实可行的焚烧炉节能降耗方案。 2. 综合单位消耗指标分析计算全面合理,焚烧系统水电、天然气、化学品等消耗保证值及需求量计算正确完整,可以直接作为公用工程设计依据的。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3<F≤4 分,良好 1<F≤3 分,一般 0.5<F≤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施工组织 | 2 分 | 1.提供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能保证各项性能质量优,且较好满足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2.提供详细合理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进度安排合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设备供货有保证,设备的进场能够根据项目场地的要求及土建工程的完成情况有计划、分批次地进行,现场协调及验收工作安排科学合理能够保障项目按进度进行。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1.5<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项目污染物控制的可升级性 | 2 分 | 可升性强,后续投资低,在系统工艺设计时已体现,并预留安装位置。 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1.5<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售后服务 | 2 分 | 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合理可行,有完善的运行良好 的售后服务网络;最大程度满足项目运营需要,保证措 |
施切实可行,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承诺。评委根据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优秀 1.5<F≤2 分,良好 1<F≤1.5 分,一般 0.5<F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2.2.3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30 分 |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30。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5 人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目~第(3)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投标人本章第 2.2.3 项第(1)目~第(3)目规定的得分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C。
3.3.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在线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
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
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
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
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
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
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
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³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
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
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
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
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货物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
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
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
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
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
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
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
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x《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甲方:安徽浩悦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签订地点:合肥市
项目名称: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2 号线)
项目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要求,甲方和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
x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每一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书及附件、补充协议(如有);
(2)技术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报价清单);
(6)评标过程中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
(7)招标期间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联合体协议;
(10)乙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11)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书;
(12)招标文件其他内容;
(13)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4)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优先顺序
上述合同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一期)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2号线)
2、安装地点: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龙桥工业园
3、名称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3.1 “现场代表”是指合同甲方和乙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3.2 “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合同项目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项目中的任何部件。
3.3 “合同项目”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项目,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合同中技术规规范的相应部分。
3.4 “合同产品”是合同项目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3.5 “主体设备”是指 SMP、回转窑、二燃室、余热锅炉、急冷塔、干式脱酸塔、布袋除尘器、 GGH、洗涤塔和引风机等项目主要设备。
3.6“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
3.7 “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乙方给予甲方的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
3.8 “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乙方给予甲方的培训。
3.9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3.10 “调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
3.11 “投料试生产”是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乙方必须为在本合同项下采购的设备在投料
试生产期间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和要求见合同中技术规范的相应部分。
3.12 “性能考核”是指根据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项目和合同产品是否达到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性能考核包括 168 小时不间断测试整体设备的运行情况、单耗、二燃室的烟气温度和停留时间,尾气排放、污水排放量和废渣排放等技术规范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及年运行时间和连续运行时间。
3.13 “验收”包括设备验收和系统整体运行性能验收,指合同项目在性能考核中达到相应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甲方对合同项目的接受。
3.14 “合同货币”即人民币。第三条 项目内容
1、危险废物焚烧炉设备日处理危险废弃物量不小于 100 吨,设备包括设计、制造、供货、安装、培训、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验收、技术服务、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工作及内容。
2、设备性能指标如下: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1 | 焚烧炉(回转窑)窑头温度 | ℃ | 650-1050 |
2 | 焚烧炉(回转窑)温度 | ℃ | 950-1100 |
3 | 焚烧炉(回转窑)表面温度 | ℃ | 180-240 |
4 | 焚烧炉出渣温度 | ℃ | 60-80 |
5 | 焚烧炉(二次燃烧室)温度 | ℃ | 1100-1200 |
6 | 烟气停留时间 | s | ≥3 |
7 | 焚烧效率 | % | ≥99.9 |
8 | 焚毁去除率 | % | ≥99.99 |
9 |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 % | <5 |
10 | 小时处理量 | 吨 | ≥4.2 |
11 | 日处理量 | 吨 | 100 |
12 | 焚烧炉出口烟气氧含量 | % | 6-10 |
13 | 锅炉出口烟气温度 | ℃ | 500~550 |
14 | 急冷塔烟气急冷时间 | s | <1 |
15 | 急冷塔出口烟气温度 | ℃ | <200 |
16 | GGH出口烟气温度 | ℃ | ≥130 |
17 | 年运行时间 | h | ≥7920 |
18 | 设备连续运行时间 | h | ≥2900 |
19 | 整体工程系统的可用率 | % | 100 |
20 | 负荷范围 | % | 80-120 |
3、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见技术协议。第四条 现场管理
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第五条 合同价款
1、根据乙方的中标价格,本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
2、合同价款包含设备采购及安装和土建工程及安装,具体为:
(1)设备采购及安装:乙方为甲方提供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设备采购及安装,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满足约定使用功能。本合同价款包括危险废弃物焚烧处置炉详细设计、制造、供货、安装(含主辅材料)、备品备件、培训、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验收、技术服务、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工作及内容。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为固定不变价,在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但甲方要求修改,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修改的除外)。
(2)土建工程及安装:土建工程及安装费用在暂列金中据实列支,费用以暂列金额为上限,土建工程结算定额依据为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材料价格依据 2021 年 11 月合肥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执行;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单位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工程内容主要包括
危险废弃物焚烧炉基础、厂房钢结构大棚(含基础、顶棚、墙面板、防火涂料和天沟排水等)、空压机间基础和碱液罐基础等设备基础、车间地坪、消火栓、临时设备堆放场地的土方平整及地面处理等;根据厂区需要,进行提标或完善的事项;在招标时无法确定或预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价款支付
1、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价款的 30%。
2、第二次付款:主体设备到达甲方现场指定地点,乙方提供主体设备和材料清单,经监理、甲方清点验收,并由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0%。
3、第三次付款:设备安装完毕,且具备烘炉条件,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70%。
4、第四次付款:烘炉圆满完成,乙方提供所有设备清单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5、第五次付款:系统带料联动试车、通过系统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在审计结算后 10 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 97%。
6、第六次付款:本项目土建工程在暂列金中支付,每月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核定截止上月底工
程量,根据完工进度,按完工工程量 80%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 7、第七次付款:项目整体结算金额的 3%作为质保金,在危险废弃物焚烧炉系统质量保证期(即
免费质保期 24 个月)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8、付款其他要求:
1)暂列金额。上述第一至五次付款的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
2)请款申请书。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请款申请书,请款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和材料:本次请款的合同约定条款及相应依据的材料、已支付金额、本次请款金额、累计支付金额,请款申请书应加盖乙方的印章。
3)发票提供要求。每次付款前(预付款外),乙方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计结算后乙方提供剩余未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内容为“危险废弃物焚烧炉”(不含暂列金额)。
4)预付款保函:
(1)第一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为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资质要求同履约保证金);
(2)预付款保函的开具机构和内容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可以拒绝预付合同价款;
(3)预付款在第二次付款时扣除,同时甲方将预付款保函退回给乙方;
(4)在预付款扣回之前,乙方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5)共管账户:
(1)第一次付款的预付款存放至银行共管账户,银行由甲方指定,共管账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开立,共同管理,专用于本项目的设备、材料等款项支付;
(2)乙方在共管账户支出前需向甲方提供用款清单明细,用款清单明细包括不限于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采购品牌和型号、金额、银行收款账户信息;用款清单明细由乙方盖章,经甲方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3)共管账户在项目进度满足上述第二次付款条件时解除。
6)本项目除使用暂列金的土建工程开具 9%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全部开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
7)土建工程每笔合同款支付前,须提供经监理和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报告、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等相关资料。
8)项目合同款统一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联合体牵头方)。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1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由于甲方未按时付款造成工程延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需要的水、电等接入条件,所需水、电由甲方接到总水阀和总配电箱。
(3)甲方和乙方工作分界点见技术协议。
(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和施工便道。乙方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协调开工后与其他项目的交叉作业工作,尽可能地为乙方创造施工条件,因乙方责任范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协助乙方解决人员住宿和工作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7)设备运行正常后组织环保验收,甲方负责向环保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和报检工作,由此而产生的验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全面执行本合同书、技术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监理方依法监督。
(2)乙方应严格按照设备图纸和资料安装和运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所提供设备的安装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合同约定责任。
(3)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管理等相关培训,确保甲方上岗人员掌握相关技术达到上岗要求,并承担培训费用。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①在设备交货到现场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和备品备件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备件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涉及的所有清单),设备和备品备件存放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越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型尺寸、性能检验等证明材料。
②工程竣工移交技术资料:设计技术文件 4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 CAD 可编辑);设计变更文件 6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 CAD 可编辑);质保书、出厂证明等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4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 CAD 可编辑);系统的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 4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 CAD 可编辑);政府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计量要求等的检验合格资料 4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 CAD 可编辑);完整的整体工程竣工图纸、说明书 4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 CAD 可编辑);易损件制作图 4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CAD 可编辑);提供满足甲方维修所需深度
的图纸(含耐材)4 套和 1 套电子版(图纸CAD 可编辑)。所有设备说明书以及特种设备存档所需的资料,包括而不限于以下资料:焚烧系统总平面布置图[焚烧车间(含烟囱等);焚烧车间各操作层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及管道管件安装图;系统主要剖面图;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物料xx、能量xx、水量xx图;管线布置图(包括工艺、水、电气、自控等各相关专业);仪表自控专业施工图;其他一切与该系统有关的图纸或其他乙方认为应提供的设计图纸。
(5)乙方在设计或设备制造安装过程中的任何更改均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自合同价款中扣除。
(6)乙方货到现场后,完成安装、试运行,设备运行达到环保等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甲方,工程实际交付前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须独自完成本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转包,外购部分设备或零部件按技术协议及投标文件中的规定范围执行。
(8)乙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xx施工,乙方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安全事故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等。
(9)乙方如需甲方配合,乙方应在 7 日前提供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如果甲方不具备配合条件的,由甲方推荐第三方,乙方选用,甲方或第三方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xx施工。乙方应全力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等。
(1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及配件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瑕疵,乙方必须确保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件无任何法律障碍或任何争议、纠纷,甲方有权自主使用并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优化或修改,甲方不单独支付任何知识产权使用费用。否则,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1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软件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瑕疵,乙方必须确保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无任何法律障碍或任何争议、纠纷,甲方有权自主使用并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对软件进行优化或修改,甲方不单独支付任何知识产权使用费用。乙方确保其提供给甲方的软件若需要升级能够顺利升级,且由乙方负责免费升级。否则,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14)乙方土建工程允许专业分包,分包方的资质经招标人同意方可签订,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接支付此部分费用。
(15)乙方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和技术协议,否则,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第八条 总工期及工期节点
1、总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月(包含土建工程)。
2、工期节点:签订合同 15 个日历天内,中标人提供土建设计条件;签订合同 30 个日历天内,
中标人提供经招标人审核的设计院提资所需图纸(纸质版和可编辑电子版);签订合同 60 个日历
天内,中标人提供经招标人审核的全部施工图纸;签订合同 120 个日历天内,设备具备发货条件。
第一批货到现场后 150 个日历天内,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批货到现场后 200 个日历天内完成设备调
试,即设备连续稳定试运行 168 小时。土建工程工期包含在总工期内。第九条 保险
1、货物保险
(1)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对以下各项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1 倍,投保的内容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①对于乙方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及乙方带入现场的工程人员的设备和其他资产;
②货物运输(包括国内外海上运输、水运、陆运和空运),保险区段为乙方或厂家仓库到施工现场为止。
③第三方责任:包括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所受人身伤亡(包括甲方人员)和财产损失损坏(包括甲方的财产)。
④车辆责任保险:包括工程执行过程中,乙方或其分包人所使用的所有车辆(不管是否归其所有)。
⑤其他由甲方和乙方特别商定的保险。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上述保险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保险费的付款凭证、发票。
(2)如果乙方未对每台套合同设备进行投保或投保范围无法覆盖损失的,该等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对甲方进行赔偿。
(3)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乙方应负责对甲方进行赔偿。
(4)乙方须及时完成续保手续,未及时续保所引发的责任,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2、人员保险
乙方应办理所有参与本项目劳动人员的各种保险(含社会保险),并及时发放工资,若由此而引发的争议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及承担。
第十条 交货、运输和包装
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乙方应承担设备未及时到位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
2、 交货地点: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龙桥工业区项目指定地点。
3、 乙方应在交货前 1 个月提交发货清单交付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发货清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或交货日期;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重;
(7)总包装件数;
(8)每个包装件的装箱清单;
(9)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如有必要);
(10)预计运抵现场的时间;
(11)对于供货清单未列出的零散货物应注明归属于供货清单中的何种设备项下。
4、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长 9 米×宽3 米×高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
件数应提前 3 个月通知甲方。
5、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以及在质保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有损失或潜在缺陷的,甲方可以先行使用库存中的备品配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将甲方动用的备品配件免费补交,并负责运到甲方仓库。
6、甲方可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乙方应至少提前 5日通知甲方装车日期。如果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乙方有权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7、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设备安装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且属于满足本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经甲方和乙方确认无误后,均应由乙方免费负责补齐所缺的设备及备品配件、资料等。
8、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由此导致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对甲方进行赔偿。
9、乙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防护,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因机械和化学原因引起的损坏。乙方在包装货物时应充分考虑甲方现场条件,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10、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件都必须单体包装或成定数组合包装后再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在箱内互相间位置要相对固定。
11、 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1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 “向上”、“防雨”、“防潮”、“勿倒”、“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2016 和 GB/T 6388-1986 的规定。
13、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4、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部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
15、 随机备品备件、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有)和专用工具应单独分别包装及另发提货单, 并在装相单上明确注明物品性质。
16、所有带坡口的管道、管件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17、乙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18、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19、 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毛 重;
(4)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20、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均应按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责任引起设备和零件破损或散失, 乙方有义务尽快向甲方补供货物以满足供其需要, 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21、对需要重复使用的设备包装箱、大型设备托架等,乙方应在包装箱、包装架等明显部位做出“重复使用”的专门标记,在该部件到货清点或安装后,返还乙方,其回收工作的劳务和吊装、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2、本合同设备中的进口设备包装和标记另议。
2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包装、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
1、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考察、专家咨询、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进行安装、分部调试、系统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甲方提交执行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4、乙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甲方参与乙方的技术设计,并向甲方解释技术设计。
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甲方和乙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甲方和乙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甲方和乙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
7、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甲方要求。
8、甲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甲方、乙方的资料,甲方、乙方及各自工作人员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10、需要乙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乙方统一组织并征得甲方同意,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包括乙方分包及外购的部分)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乙方需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甲方后, 甲方在一个月内予以确认。乙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供货商,并书面通知甲方。
12、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乙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13、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14、 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10 天内乙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5、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6、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甲方和乙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第十二条 监造、考核与检验
1 、监造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1 个月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2)甲方有权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
(3)乙方在购买重要设备(以甲方确定的设备为准)前,需提前 30 天以上将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等资料送交甲方审核确认(该确认不代表甲方已最终认可设备的质量),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这笔价款甲方可以拒绝支付。
(4)乙方必须为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每套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提前 15 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不一致性报告)或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要求的其他文件以及复印件。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通讯设施。
(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乙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乙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针对停止点见证,乙方须等甲方或其委托监造方到场后见证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6)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7)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8)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9)不论监造代表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解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2 、考核与检验(含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在生产地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所有考核和检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权指派其授权的和指定的检验人员参加上述考核和检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在考核、检查7日前将地点和时间以书面方式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将从任何有关的第三方或制造商处获得必要的许可,以使甲方的检验人员能出席考核和检验。
(4)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乙方分包与外购的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乙方应以快递邮寄给甲方存档。此外,乙方还必须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5) 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应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开箱检验,甲方应在开箱
检查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甲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甲方和乙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由乙方处理解决。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甲方和乙方同样有效,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6)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甲方和乙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不予修理、更换,甲方有权自行修理、更换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自尚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
(7)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设备发生损坏或短缺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如对上述甲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7个工作日内,自费安排代表赴现场同甲方代表共同复验。
(8) 如甲方和乙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甲方和乙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甲方和乙方与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甲方和乙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索赔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补发)后,应快速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10)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完成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且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2 个月, 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时间, 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决定。
(11)甲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 3 个月。
(12)上述(6)-(9)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十三条 安装、调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最终性能考核及验收
1、合同项目的安装、调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应根据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由乙方进行;乙方提供的有关合同项目安装、调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的技术服务的范围详见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
2、甲方和乙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项目现场的安装、调试运行、性能考核等工作的协调。
3、安装工作包括在乙方的合同工作范围内,乙方必须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现场安装技术
指导和培训,并在其提供的设备安装完毕后签字确认安装工作符合设备制造厂商的要求。
4、所有设备单机、联动调试工作完成后,调试运行工作应在联动调试工作完成后 20 天内进行并完成。如果调试运行顺利完成并且符合技术资料的要求,甲方和乙方现场代表应在调试运行结束后 5 日内签署设备安装、调试确认单。
5、调试运行工作包括在乙方的合同工作范围内,乙方必须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现场调试技术指导和操作培训。
①乙方应派合格的技术人员参与设备的调试运行。
②在调试期间的所有测试工作必须有乙方、监理和业主各方的有关技术人员在场,对测试的内容及参数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③以上所有的签字确认并不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④如在调试期间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与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不符时,业主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⑤在调试期间发现应乙方原因引起设备和或零备件等损坏,乙方应立刻更换确保调试运行的顺利进行。
6、调试运行完成后,应进行投料试生产。在投料试生产期间乙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取样和分析测试应由监理在甲方和乙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投料试生产期间,如果合同项目未能达到合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对此负有责任的合同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投料试生产顺利进行。
7、如果合同项目在投料试生产期间达到良好和稳定的运行状态,甲方和乙方应确定性能考核的开始日期。乙方应确认业主提供的性能考核和投料试生产的详细程序。如果合同规定的所有保证指标在性能考核中都已经达到,甲方和乙方现场代表应在考核完成后 5 日内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书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两份。
8、在最终性能考核期间(最终性能考核以通过验收为准,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技术和经济要求),最终性能考核包括整体设备的运行情况、单耗、二燃室的烟气温度和停留时间,尾气排放、污水排放量、废渣排放等技术规范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如果有任何事项未能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按以下方法解决:
①如果在任何一次性能考核中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任何性能和保证指标,乙方应在甲方和乙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项目中存在的缺陷。所有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设备和原材料费、将设备和材料运往和/或运出工作现场所涉及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技术服务费都应由乙
方承担。 在缺陷消除以后,应尽快进行再次性能考核。
②性能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在第三次性能考核有任何性能和保证指标仍未能达到,业主有权向乙方索赔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五(25%),接受违约金后,业主应签署合同项目的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但是,乙方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项目达到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其在质量保证期内所负的义务。
③如果在再次性能考核中因业主原因仍未能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业主应对合同项目进行验收并由业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项目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
④最终性能考核中,实际单耗、污水排放量如每有一项未能符合投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将扣除合同总价的的百分之二。
⑤最终性能考核中,二燃室的烟气温度和停留时间、尾气排放排放指标满足国家相关要求,但每有一项未能符合投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将扣除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⑥最终性能考核中,年运行时间和连续运行时间,每有一项未能符合投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将扣除合同总价百分之三。
9、最终性能考核结束后,甲方和乙方授权代表按合同签署的设备最终性能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序 号 | 项目 | 描述 | 内容、要求 | 备注 责任主体 |
1 | 设备及系统验收 | 安装完成,单机调试完成,系统调试完成 | ①工程按设计内容完成; ②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③静设备及工艺管道的试验(包括耐压、气密、联锁、报警等)完成,系统清洗、吹扫、保温防腐完成; ④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他介质负荷试车完,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⑤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⑥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 | 投标人 |
10、验收应包括设备验收和系统整体运行性能验收两部分,具体步骤为:设备及系统验收、综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环保自主验收。该项目验收由招标人组织,通过国家规定的项目法定验收程序,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具体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描述 | 内容、要求 | 备注 责任主体 |
向工程施工完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其它未完尾项责任、完成时间已落实; ⑦完成特种设备的取证、首次检定和备案,安全附件的首 次检定以及移交其他相关的报告资料。 | ||||
2 | 综合验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申领 | 投标人协助招标人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招标人 |
3 | 竣工验收 | 当地行政主管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 ①投标人组织、执行冷态试车,检查焚烧系统工程质量等工作并再次对系统进行完善。 ②投标人提供试车方案,组织实施系统热态试车,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168h。 ③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投标人、监理单位、政 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 投标人 |
4 | 环保自主验收 | 环保自主验收及当地环保的相关验 收 | ①业主单位委托编制监测报告,然后成立验收工作组,固废和噪声环保局验收,水气自行验收。 ②专家和环保局人员到现场查看,出具专家意见并到环保 部门备案。 | 投标人 |
系统性能设计要求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备注 |
1 | 焚烧炉(回转窑)窑头温度 | ℃ | 650-1050 | |
2 | 焚烧炉(回转窑)温度 | ℃ | 950-1100 | |
3 | 焚烧炉(回转窑)表面温度 | ℃ | 180-240 | |
4 | 焚烧炉出渣温度 | ℃ | 60-80 | |
5 | 焚烧炉(二次燃烧室)温度 | ℃ | 1100-1200 | 核心温度1150℃,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 1200℃,医疗废物≥850℃ |
6 | 烟气停留时间 | s | ≥3 | |
7 | 焚烧效率 | % | ≥99.9 |
8 | 焚毁去除率 | % | ≥99.99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99.9999 |
9 |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 % | <5 | |
10 | 小时处理量 | 吨 | ≥4.2 | 配伍后低位发热值 4000Kcal/kg |
11 | 日处理量 | 吨 | 100 | |
12 | 焚烧炉出口烟气氧含量 | % | 6-10 | |
13 | 锅炉出口烟气温度 | ℃ | 500~550 | |
14 | 急冷塔烟气急冷时间 | s | <1 | |
15 | 急冷塔出口烟气温度 | ℃ | <200 | |
16 | GGH 出口烟气温度 | ℃ | ≥130 | |
17 | 年运行时间 | h | ≥7920 | |
18 | 设备连续运行时间 | h | ≥2900 | |
19 | 整体工程系统的可用率 | % | 100 | |
20 | 负荷范围 | % | 80-120 |
系统设计消耗要求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指标 | 备注 |
1 | 清水耗量 | m³/吨处理量 | ||
2 | 软化水耗量 | m³/吨处理量 | ||
3 | 电耗 | kW/吨处理量 | ||
4 | 辅助燃料耗量 | m³/吨处理量 | ||
5 | 活性炭耗量 | kg/吨处理量 | ||
6 | 化学品耗量(磷酸三钠) | kg/吨处理量 | ||
7 | 消石灰耗量 | kg/吨处理量 | ||
8 | 30%氢氧化钠 | kg/吨处理量 | ||
9 | 尿素 | kg/吨处理量 | ||
10 | 氨水 | kg/吨处理量 | ||
11 | 工业盐(软水制备) | kg/吨处理量 | ||
12 | 其他 |
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项 目 | 烟气排放要求(mg/Nm³) | 取值时间 |
1 | 烟气黑度 | 林格曼Ⅰ级 | |
2 | 颗粒物 | 10 | 小时均值 |
3 | 一氧化碳(CO) | 10 | |
4 | 二氧化硫(SO2) | 80 | |
5 | 氟化氢(HF) | 1 | |
6 | 氯化氢(HCl) | 10 | |
7 |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 180 | |
8 |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 mg/m³) | 0.01 | 测定均值 |
9 | 铊、镉及其化合物(以 Tl+Cd 计, mg/m³) | 0.05 | |
10 |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 mg/m³) | 0.5 | |
11 | 砷及其化合物(以 As 计, mg/m³) | 0.5 | |
12 | 铬、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 Cr+Sn+Sb+Cu+Mn+Ni+Co 计, mg/m ³) | 2.0 | |
13 | 铬及其化合物(以 Cr 计,mg/m³) | 1.0 | |
14 | 二噁英类(ngTEQ/m³) | 0.1 |
注: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 11%O2 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 1h 内累计不得超过 5min。
废水的排放要求包括 pH、氨氮、电导率、总盐、悬浮物、COD、总磷、BOD 等。废渣的排放要求包括浸出液 pH 值样品含水率、烷基汞、总汞、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铍、总钡、总镍、总砷、无机氟化物、氰化物、热灼减率等。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Ⅲ类标准,白天≤65 分贝,夜间≤55 分贝。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在焚烧系统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全过程项目实施中,各阶段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验收规范,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并行之有效。
2、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全完整的技术资料,含成套设备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材料质量保证书、检验或检测报告;单台设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检验和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应提供检验部门的检验证书;各种检验报告及记录、单台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及记录;成套设备联动空载、负荷试车、验收报千、检测报告及记录等。
3、乙方供应和安装的焚烧系统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甲方有对乙方的投标文件、工艺设计、设工工艺等邀请专家进行评审的权利,评审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如有利于乙方系统优化的乙方必须进行改进,改进部分甲方不另外支付费用,不予调整合同总价。
4、乙方应保证所用货物都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按技术协议约定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本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修。在质量保证期期间因施工质量、设备及材料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质量保证期为自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其中耐火材料质保期为自环境保护验收
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向甲方缴纳作为履约担保的保证金人民币 (小写: 元)。(中
标金额(含暂列金额)的 10%)
2、履约保证金于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无息)。
3、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未及时、足额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自乙方缴纳保证金(履约和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任何一方追索。
第十六条 保证与索赔
1、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2、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部分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并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和修理,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乙方责任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完成,乙方可委托甲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乙方对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甲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甲方修理,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乙方须在完工验收后 2 个月内进行性能验收试验,由于乙方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
试验后,如不能达到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规定的保证指标(指标说明或特殊标记)时,视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完全合格,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应持续改进以达到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约定的性能指标,在持续改进过程中,每天乙方向甲方赔偿 5000 元。如果系统在性能验收试验后 2 个月内仍达不到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约定的系统性能指标,乙方应对系统进行完善、甚至更换设备达到保证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指标为止,同时乙方更换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完成更换时起算。
9、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的(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除外), 甲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逾期 1—4 周, 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1%;
逾期 5—8 周, 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2%.
逾期 9 周以上, 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3%.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支付逾期违约金, 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 逾期超过四个月时, 甲方保留与乙方共同商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利。甲方同时保留不能达成协议时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权利。
11、总工期延误: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协议中约定的完工日期按时完工的,3 个月内,每延期
1 天,违约金为人民币 10000 元;3 个月后,每延期 1 天,违约金为人民币 20000 元。尾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12、延误总工期超过 3 个月,甲方保留与乙方共同商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利。甲方同时保留不能达成协议时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权利。
13、以上多项考核同时不达标的,违约金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1 、项目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对工程进行变更、修正、增加或删除以下称“变更”。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得到甲方、设计、监理、乙方(联合体主体方)四方签字才有效。
(2)由于乙方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产生过失而做的必要变更,不应认为是本章意义上的 “变更”,此类变更也不能导致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2、完工期限的延长
(1)如果由于下述原因,乙方被迟延或阻止完成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完工期应推延:
① 由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④甲方所做暂时停工命令;
⑤ 如法律,法规的变更;
⑥ 合同特别提到的其他事项。
(2)除非合同另有特别规定,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完工期延长,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延长的细节或情况。一旦收到通知及延期说明细节之后,甲方与xxx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但对总工期延误违约仍然承担责任。
3 、项目暂停
(1)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暂停履行其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乙方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非工程所需的部分)直到甲方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
(2)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暂停总天数超过90天,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 28天内恢复执行合同,或者签发变更通知、解除其对该部分合同义务之履行。如果甲方在规定期限未能进行上述行动,乙方可再一次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如果暂停仅影响到工程的一部分,则将其视为取消此工程部分,而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将停止履行其所有或部分合同义务。
① 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工程款,或严重违反合同, 且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未能补救的;
②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实质上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③暂停时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应将任何材料、系统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建设设备运离施工现场。
4 、合同的终止
(1)甲方终止。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应就此向乙方递交一份书面通知书(“终止通知”)。乙方收到终止通知后,应立即或按终止通知规定的日期做如下工作:
① 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甲方在终止通知中规定为了保护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的工作除外。
② 终止一切分包合同。
③ 将所有施工设备运离工地,让乙方及其分包人的所有员工撤离工地,将所有残留物,垃圾及瓦砾清除出工地,使工地处于清洁状态。
④ 终止或更新合同签字前已定货项目,甲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
⑤乙方应于终止日时将工程已完工部分交付给甲方,应甲方要求将其与分包人达成的分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并将其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图纸、规格及其它文件交给甲方。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金额:在终止日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合同价格;乙方将施工设备搬离工地及遣送员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向分包人支付的有关终止分包合同的合理费用;乙方保护工程而支出的费用。
(2) 乙方过失导致的终止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书(“终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
① 因乙方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或无力偿债,或作出解散、清算等决议的(除了为合并或重建的目的而进行的自发清算),就企业或其主要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的。
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
③ 在收到甲方要求开工的通知后超过28天,无有效理由不能开工或推迟工程进程的。
⑤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工程计划规定执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书面说明理由,且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4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未能在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可向乙方递交终止通知(“终止通知书”)而直接终止合同。
因本款规定导致的终止,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
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3、如甲方和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 120 天以上时,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甲方和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在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x合同经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共拾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肆份,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贰份。合同附件
附件一: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协议书、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二:履约保证金
附件三:廉政协议
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六:承诺函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联合体主体方: (公章) 乙方联合体参加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其中:货物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安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
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