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条款说明一
我司近期拟对《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合并简称“资产资管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更改,产品条款更改涉及如下:
一、资产管理合同第一章“前言”中,原:
“为规范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创 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规范 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 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合同指引》
《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 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变更为: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章“释义”中,新增: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个人信息保护法》:指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临时开放期:指管理人因合同变更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因单独设置的仅允许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的交易日;”
原:
“《管理办法》: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合同指引》: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发布并于 2019年 5 月 1 日施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变更为:
“合同指引:指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三、资产管理合同第三章“承诺与声明”的“(三)投资者声明”中,原: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推广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推广销售机构。
2.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变更为: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如委托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时,将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包含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委托资金为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最终投资者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
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产品未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 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 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投资者已充分知晓并同意管理人基于监管要求或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需要处理个人信息。
5、如由投资者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投资者承诺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取得相关信息主体的同意。
5、投资者已阅读管理人在其网站公示的隐私政策,同时,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已知晓并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四、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中,原:
“(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
个人填写: |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所: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管理人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及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北投投资大厦 A 座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郑嘉德
联系电话:(010)81152252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28 号楼 4 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林朝晖联系人:刘孟达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 2 号楼天银大厦 A 西座联系电话:010-66416157
(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推广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推广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21、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7、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监控,受益所有人识别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
(七)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投资者或资产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资产托管人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5、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委托人
1、委托人简况
【个人填写】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住所: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其他: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中列示。
2、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
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投资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关于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授权的书面申请。投资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5)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2)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3)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退出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简况
机构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及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张蕴璞
联系电话:010-81152201
2、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事宜;
(8)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9)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以管理人名义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7)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9)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0)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1)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22)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监控,受益所有人识别等义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
(28)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遵守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告知投资者其执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29)管理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受托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管理人可以不向个人告知且无需经投资者单独同意。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简况
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28 号楼大成广场 4 门 8 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林朝晖
联系人:刘孟达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 2 号楼天银大厦 A 西座联系电话:010-55415157
2、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投资者或资产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资产托管人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5)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4)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5)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资产管理合同第五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原: “(一)名称: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别: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单个客户首
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
(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五)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中高等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择机利用期权、股指期货、
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进行收益增强或风险对冲,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2、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债权类投资品种,择机将少量资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产品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在本计划完成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3)债券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数量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 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成本价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
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5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之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4、风险等级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3】(中等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5、存续期限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经管理人、代销机构、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管理人公告形式延期。
5、份额面值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1 元。 7、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 1000 万元。 8、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均为管理人。”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首创证券创赢优势策略精选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类型
私募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
低于 100.00 万元(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含)200 人以下(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中高等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择机利用期权、股指期货、收益互换等期货和衍生品对投资组合进行收益增强或风险对冲,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2、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债权类投资品种,择机将少量
资金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 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 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 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期货和衍生品类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期货和衍生品,在本集合计划完成场外期货和衍生品类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4)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3、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
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 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 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4、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等级为 R3,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六)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固定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集合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管理人可以公告提
高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均为管理人。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
1、销售机构
指管理人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销售方式
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历史业绩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 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本集合计划。”
六、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中,原: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运作期间的募集机构包括直销机构(计划管理人)和/或计划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计划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机构办理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集合代销机构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1、开放频率及开放时限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日起每9 个月开放一次,若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自动顺延。
2、通知方式
管理人将在推广期或开放期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限,公告下一个封闭期的封闭期限、具体开放日以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本合同仅在合同变更时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仅允许赎回,不允许申购。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的相关安排详见“二十四、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1、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包括临时开放期)内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开放参与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参与的原则
①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②存续期开放申购日内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③本集合计划份额参与金额或参与人数不超过每次发行公告上限。管理人使用“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每次参与规模和人数实行限量控制。
④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①投资者按推广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②投资者应开设推广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③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④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⑤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方法对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①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②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存续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2、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在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可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退出的原则
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份额的退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③“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①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 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集合计划委托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时,预约程序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临时开放日不受预约机 制的限制。预约机制由销售机构自行控制,注册登记机构和托管人不负责控制。
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应根据代销机构制定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管理人有权拒绝未预约退出的退出申请。
②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③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①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②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其退出金额。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该类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5)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对于已持有该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 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单笔退出份额最低为 1000 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退 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退出 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 退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退出处理。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单个委托人退出份额达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5%(含)时,委托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推广销售机构提出大额退出申请;单个委托人退出份额达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10%时,构成巨额退出。
发生大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转 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①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②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
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转 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③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①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②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
出现以下情形时,管理人有权延期支付:
①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出现错误,需要更正的;
②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部分资产出现流动性风险,导致无法计算净值的;
③其他可能影响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不准确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支付的。
管理人应当在延期支付情形发生时及时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应当在延期支付情形消失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延期退出请参见巨额退出中涉及的部分顺延退出条款。
(10)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③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④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退出情形时,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在上述情形消失后,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形式继续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3、份额转让
(1)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首次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份额转让完毕之日受让方自动成为本合同当事人。
(2)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分别由管理人代继承人、受赠人、司法执行机构按照份额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提交生效法律文书,份额登记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非交易过户。
(3)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管理人应定期将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基金业协会。
4、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
(3)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4)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在满足持有期限要求且约定责任解除后,管理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退出安排。
(5)信息披露: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该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6)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享受所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
(7)收益分配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变更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的销售机构包括计划管理人和/或计划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计划销售机构,并予以通知。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申购和/或赎回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和
/或赎回通知时除外。
本集合计划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若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具体的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本合同可以在合同变更等符合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的相关安排详见“二十四、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
1、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时,按照参与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按照退出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退出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集合计划参与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退出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退出集合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参与和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1)参与的程序及确认
①投资者按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②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③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④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不得撤销;
⑤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方法对参与总人数实行限量控制。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2)退出的程序及确认
①退出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
②退出申请的确认和款项划付
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销售机构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
③退出款项划付
投资者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8个交易日内到账。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参与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存续期开放日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
2、退出的金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0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00 万元。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退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退出处理。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2、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七)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2、退出金额计算
退出金额=申请退出份额×申请退出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业绩报酬(如有)-退出费用(如有)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多笔退出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初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报送投资者更新情况
管理人应定期将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如果大额退出情况触发巨额退出条件,按照巨额退出进行认定和处理。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必须提前 5 个交易日通过销售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2、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2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 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 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内办理,并以该交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 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日,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本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本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管理人认为继续参与会加大本集合计划投资难度或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
(5)销售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告。
2、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本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转让完成之日,受让人即自动成为本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项下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办理。
(十五)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六)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可选择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可以为认购、申购、强制调增。
1、自有资金参与及退出的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
于 5 个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前,管理人应当 提前 5 个工作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函件、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参与或退出。投资者如不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 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以在管理人发布的函件、公告等文件中告知的开放期提 出退出申请并退出本集合计划。如公告期届满,投资者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则 默认其同意自有资金相关变动。托管人如不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 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以按管理人发布的函件、公告等文件中告知的方式向管理 人提出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托管机构未提出异议,则默认其同意自有资金相关 变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份额或比例以管理人公 告为准。
投资者和托管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 计划总份额的 50%。为应对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 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符合证 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 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具体参与比例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超限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因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退出。
4、自有资金参与计划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该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征求托管人及投资者意见(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导致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的除外)。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参与,享受所参与份额的收益分配,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投资风险。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上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关联方的关联方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以监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七、资产管理合同第十章“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中,原: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为管理人。
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变更为:
“(一)本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业务由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管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资管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八、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一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原: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中高等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为主要投
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择机利用期权、股指期货、收益互换等衍生品对投资组合进行收益增强或风险对冲,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债权类投资品种,择机将少量资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产品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在本计划完成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3)债券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数量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 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成本价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5)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
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5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三) 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组合投资,在超过投资比例限额指标时,管理人应当自 15 个工作日内调整投资比例符合本合同规定;如投资
资产因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调整的,管理人应在流动性受限因素消失后15
个工作日内调整投资比例符合本合同规定。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收益率低于混合型产品、股票型产品。
(五)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本集合计划于推广期或开放期前公告下一个封闭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具体开放日等相关要素。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社会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的影响,密切关注市场资金面松紧变化,把握市场利率走势,合理确定集合计划的规模、投资标的以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范围。管理人确定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主要基于集合计划投资的债券回购、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金融衍生品等的收益情况估算,但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 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程序
(1)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结合对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
(2)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3)管理人风控岗对投资计划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投资经理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4)管理人在确保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具体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择机利用期权等衍生品对投资组合进行收益增强或风险对冲,动态调整计划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 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集合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4)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新券申购策略
对于新发行的证券品种,管理人将凭借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新券定价能力,可在询价与配售过程中把握主动、发挥优势,追求可控风险之下的收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总体风险头寸的基础上,通过金融衍生品,实现增强收益或风险对冲的目的。
(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参见本合同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2)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①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②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③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④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⑤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⑥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⑦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⑧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 建仓期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5 个月。建仓期的 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固定收益产品单边下行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九) 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人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
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变更为: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中、长、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债权类投资品种,择机将少量
资金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 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 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 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期货和衍生品类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期货和衍生品,在本集合计划完成场外期货和衍生品类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4)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资产配置比例及限制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
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 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 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计划持有债券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且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 R3 证券投资产品。
当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略;
(3)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2、投资程序
(1)投资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结合对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
(2)交易人员依据投资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投资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3)管理人风控岗对投资计划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投资经理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4)管理人在确保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具体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动态调整计划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 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信用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集合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④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新券申购策略
对于新发行的证券品种,管理人将凭借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新券定价能力,可在询价与配售过程中把握主动、发挥优势,追求可控风险之下的收益最大化。
(4)基金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总体风险头寸的基础上,通过金融衍生品,实现增强收益或风险管理的目的。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参见本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逆回购交易,管理人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本集合计划应当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管理人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3、证券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5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 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5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 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 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九)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5、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资产管理计划特定风险
委托人同意,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固定收益类产品特定风险,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
相关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特定风险包括市场趋势性风险及发生巨额或连续巨额退出、预警止损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等。其中趋势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对股市、债市、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判断,调整资产配置比例的情形。
(十一)集合计划的预警和止损机制本集合计划无预警、止损机制。
(十二)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
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标准化期权合约和同业存单, 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九、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四章“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中,原:
“(一)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3、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内容及频率
1、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 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集合计划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本集合计划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劣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2、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发生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包含利益冲突情形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3、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发生利益冲突情形需在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本集合计划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本集合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与投资顾问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变更为: “(一)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因关联方名单变更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持仓资产被动成为资产管理计划关联方资产。
2、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在事后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上述投资者账户进行监控,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二)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内容及频率
1、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涉及任何关联交易。若因关联方名单变更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持仓资产被动成为资产管理计划关联方资产的,管理人应及时向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公告相关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卖出相关关联方资产时,应提前告知全体委托人并取得其同意,取得全体委托人同意后于 20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关联方资产进行卖出,且于事后告知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上述关联交易包括:
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关联方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②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
③与关联方开展现券交易、债券借贷、回购交易及接受或提供服务等其他关联交易,含逆回购交易对手方、质押券;
④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另有规定为准。资产管理产品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①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建议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其关联方;
②产品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③产品投资顾问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机构;
④其他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利益输送的业务主体。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管理人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2、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发生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
本集合计划包含利益冲突情形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三)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发生利益冲突情形需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2、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若因关联方名单变更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持仓资产被动成为资产管理计划关联方资产的,管理人应及时向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公告相关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卖出相关关联方资产时,应提前告知全体委托人并取得其同意,取得全体委托人同意后于 20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关联方资产进行卖出,且于事后告知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四)与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情形
本集合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存在与投资顾问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十、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八章“越权交易”变更为“越权交易的界定”,原: “(一)越权和违规交易的界定
1、越权和违规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
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2、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和违规交易的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1)托管人对于越权和违规交易,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
(2)托管人对于越权和违规交易,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邮件和电话的形式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有权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交易规则,托管人只能在事后发现的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以邮件和电话的形式通知管理人整改,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3)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在限期内,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 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客户委托资产 损失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由管理人负责准备好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管理人就越权交易部分未依本条规定办理,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
3、越权和违规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资产所有。扣除收益或损失及相关规费后,应归还管理人的资金。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越权交易的监督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之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委托财产起始运作之日起开始。托管人承诺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对本计划《交易监控合规表》的约定事项进行监督。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以下不属于越权交易情形:
1、非因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2、本集合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对所投资的资产进行变现造成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变更为: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权限内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在接到托管人通知后向托管人主动披露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委托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见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
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本集合计划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本集合计划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2、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变更,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应与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3、托管人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4、对于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本集合计划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以下不属于越权交易情形:
非因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九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原:
“(一)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委托资产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委托资产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时间
每个交易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持有的场内公募基金,按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持有的场外公募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4、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确定公允价值。
(5)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和场内期权的估值方法
(1)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的,按当日的结算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以交易对手方每日提供的估值价并经过管理人确认,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日未提供估值价的以最近一个估值日提供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2)持有的场外期权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期权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进行估值。交易对手估值日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以最近一个估值日提供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3)持有的收益互换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报告进行估值。交易对手估值日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以最近一个估值日提供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如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估值价格错误,由此造成的本集合计划估值发生偏差的,由管理人负责与交易对手沟通,并及时更正错误估值,同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按管理人提供的价格进行估值,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管理人负责,且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7、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不合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 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 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但在计划开放日或到期日对当日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等数据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或电话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有出入,原
则上以管理人提供的数值为准。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不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2、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计划资产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估值出现错误时,计划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单位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赔偿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支付赔偿金额。
5、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份额净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 1%时,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管理人先行赔付,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1、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不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资产总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3)单位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是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1)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等数据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给管理人,如有出入,原则上以管理人提供的数值为准。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2)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数据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计划管理人。如果计划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计划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计划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由此给计划或计划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会计政策
1、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执行。
2、管理人、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变更为:
“(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本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1、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3、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4、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5、估值对象
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6、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持有的场内债券型公募基金,按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持有的场外债券型公募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
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理人认为按本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4)债券估值方法
①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和场内期权的估值方法
①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期权合约,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的,按当日的结算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以交易对手方每日提供的估值价并经过管理人确认,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日未提供估值价的以最近一个估值日提供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②持有的场外期权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期权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进行估值。交易对手估值日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以最近一个估值日提供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③持有的收益互换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报告进行估值。交易对手估值日无法提供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以最近一个估值日提供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如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估值价格错误,由此造成的本集合计划估值发生偏差的,由管理人负责与交易对手沟通,并及时更正错误估值,同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按管理人提供的价格进行估值,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管理人负责,且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7)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估值方法,并将估值方法提供给托管人进行估值。如管理人认为上述
估值方法不合适,可就相关估值方法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法提前通知托管人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 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估值程序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但在计划开放日或到期日对当日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等数据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签章后于收到估值结果当日返回给管理人,如有出入,原则上以管理人提供的数值为准。
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集合计划资产或本集合计划持有人损失的, 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集合计划资产或本集合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10、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将估值结
果发送至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反馈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按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1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合计
划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管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集合计划托管人定期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的“(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中,原:
“2、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60%。计算方法如下:
H=E×0.6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1)管理人核算业绩报酬的原则: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过程中,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固定开放日、收益分配日(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临时开放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 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按照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部分的 60%提取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A − B × 365 × 100%
R= C D
其中,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
R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60% | H=【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60%×C×F×D/365 |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0 | H=0 |
D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若管理人于某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未实际计提业绩报酬(即业绩报酬为 0),则该日仍然作为管理人下一次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注: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 由管理人计算。托管人不承担业绩报酬复核工作。
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按委托人参与份额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但因投资者退出集合计划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2)业绩报酬支付时间
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产品终止时,管理人有权全额提取当期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具体以管理人安排和计算为准。支付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于 3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由管理人完成, 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操作。”
变更为:
“2、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80%。计算方法如下:
H=E×0.80%÷3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1)管理人核算业绩报酬的原则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过程中,管理人可在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投资者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投资者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若投资者多笔参与,则按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及持有期限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上述管理人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 | 50% | H=[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a]×50%×C×D/355+[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a-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b]×20%×C×D/355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b≤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a | 20% | H=[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b]×20%×C×D/355 |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b | 0 | H=0 |
本集合计划设置区间式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区间为[b,a],其中a> b。管理人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收益部分进行分阶计提,当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b≤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a 时,管理人收取超过 b 以上部 分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当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a 时,管理人收取超过 a 以上部分收益的 50%以及 a-b 部分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
其中:
R=[(PA-PC)/PC*]×(355/D)×100%
H: 投资者每笔认购/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R:该笔认购/存续期参与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PA:本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
PC: 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PC*: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C:投资者每笔认购/存续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D: 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区间为[b,a] ,其中 a > b
管理人将在产品成立前公布该产品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发生变化,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
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5 个月一次,但因投资者退出集合计划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3)业绩报酬支付时间
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产品终止时,管理人有权全额提取当期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具体以管理人安排和计算为准。支付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于 3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操作。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一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中,原: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可供分配利润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扣除合法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管理人可以视情况选择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拟定分红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收益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利润的 100%;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的每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划入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将收益分配 款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现金红利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在 T+7 日内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变更为: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本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本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管理人可以视情况选择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在符合有关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拟定分红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 100%;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的每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现金分红形成的收益分配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信息披露与报告”中,原: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和托管人履职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披露
披露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并于推广期前公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披露方式:披露文件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六)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上述报告
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30 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八)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托管人复核,由管理人公告,每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 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年度报告。
4、托管人履职报告
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用印后向管理人反馈,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5、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 审计意见。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 管理人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提供。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不提供 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指定网站、推广机构网站、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集合计划分红;
14、资产计价出现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5、其他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如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四)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国债期货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国债期货对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变更为: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和托管人履职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1、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披露
披露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披露方式: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指定网站。
2、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5)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30 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季度报告。
若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季度报告还应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国债期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
3、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5)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托管人复核,由管理人公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年度报告。
4、托管人履职报告
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人完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用印后向管理人反馈,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5、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集合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向委托人 提供。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不提供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二)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本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本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发生变更;
1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关联方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本集合计划分红;
14、资产计价出现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5、其他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如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三章“风险揭示”中,原: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R3】(中等风险) 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3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 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 险。
(五)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参与失败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销售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无论到账金额高
于、等于或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设立失败风险。初始募集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等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 能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8、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集合资产管理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证券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托管机构等。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0、税收政策相关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委托人 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 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 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 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 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11、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不匹配的风险
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 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诚信记录和投资偏好等信息,若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存在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情形或者上述信息发生变现化定期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最终委托人可能 遭受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风险。
12、反洗钱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 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 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信息,且前述报送安排及报送 内容属管理人、销售机构保密信息,委托人无权知悉,委托人签署本协议,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管理人、销售机构无义务告知委托人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委托人签署本协议,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4、关联交易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根据实际投资需求, 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委托人在参与本计划前,需知悉此关联关系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并愿意承担由此为委托人带来的风险。
15、基于本产品固有风险及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的不确定性,存在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及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16、因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影响委托人的判断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等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类份额的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委托除管理人之外的外部销售机构销售,虽然管理人通过签署相关协议与销售机构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但仍可能存在因外部销售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操作、技术系统故障或操作差错等原因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投资者知晓。
4、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计划备案手续,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办理成功。如本集合计划最终未能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被不予备案的,本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清算,由此将影响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
5、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6、本集合计划公布收益分配方案后,可能存在本集合计划净值浮动等原因导致收益分配日可供实际分配的资金少于收益分配方案公布的分配金额,届时管理人有权对实际分红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则委托人存在实际收到的分红金额与收益分配方案不完全相同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委托人无法退出集合计划;且本集合计划不在交易所上市,委托人无法通过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
8、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如有)
如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9、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至少包括: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 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0、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 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 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 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该业务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信用风险:交易对手可能出现违约、不按协议支付或者交付、否认协议、破产清算等情况,将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2)政策风险: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实施停业整顿、撤销业务资格等行政或司法程序,监管部门调整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准入条件或因产品自身规模变化等因素使得产品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也将影响该业务的开展;
(3)特殊事件风险:挂钩标的出现停牌、交易中断、交易量不足、市场剧烈波动或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时,已经达成协议的衍生品交易协议可能被提前终止或改变收益计算方式。此外,还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模型风险等风险。
(三)特别提示
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条款
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强制退出条款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最低为 1000 份,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 100 万元。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
份额净值低于 100 万元,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
3、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如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4、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管理人将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变更为: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
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属于 R3 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3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债券持有者在持有期得到的利息收入、到期时得到的本息、出售时得到的资本收益等,用它们来再投资所能实现的报酬可能会低于当初购买该债券的收益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退出,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参与失败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销售机构对参 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无论到账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设立失败风险。初始募集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等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
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本集合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5、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8、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集合资产管理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证券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托管机构等;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0、税收政策相关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
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集合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11、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不匹配的风险
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 力、诚信记录和投资偏好等信息,若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情形或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定期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委托人风险承受能 力等级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最终委托人可能遭受超出其承受能力或被强制退出 的风险。
12、反洗钱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信息,且前述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属管理人、销售机构保密信息,委托人无权知悉,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管理人、销售机构无义务告知委托人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4、基于本产品固有风险及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的不确定性,存在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及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15、因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影响委托人的判断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等风险。
15、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但投资者撤回同意,存在可能导致管理人无法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17、投资者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委托除管理人之外的外部销售机构销售,虽然管理人通过签署相关协议与销售机构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但仍可能存在因外部销售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操作、技术系统故障或操作差错等原因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投资者知晓。
4、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计划备案手续,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办理成功。如本集合计划最终未能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被不予备案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
定终止清算,由此将影响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
5、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委托人疏于及时查看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集合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5、本集合计划公布收益分配方案后,可能存在本集合计划净值浮动等原因导致收益分配日可供实际分配的资金少于收益分配方案公布的分配金额,届时管理人有权对实际分红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则委托人存在实际收到的分红金额与收益分配方案不完全相同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委托人无法退出集合计划;且本集合计划不在交易所上市,委托人无法通过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
8、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如有)
如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9、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至少包括: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0、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