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店取消保险条款 C00013331912018093005191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店取消保险条款 C00013331912018093005191
(国泰产险)(备-其他)【2020】(主) 074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x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时,实际支付预付房费或提供信用卡担保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提前预订本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时所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金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在预订及支付 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因发生下列原因致使指定入住人无法入住所预订的酒店客房,由此造成被保险人向酒店预先支付的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或用信用卡担保所扣除且无法退
回的实际酒店房费金额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指定入住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2、指定入住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随行旅伴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3、指定入住人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性疾病而依法被隔离致使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4、指定入住人或其配偶在酒店预订后初次被诊断出怀孕;
5、指定入住人或其配偶因初次诊断患有妊娠并发症,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6、指定入住人被劫持、绑架;
7、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7 日内,指定入住人因日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室内管道破裂或被盗窃抢劫导致严
重损失,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8、指定入住人因公务行程变更,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9、指定入住人因学校课程或考试安排变更,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0、指定入住人因签证被拒签,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1、在酒店入住首日,指定入住人因所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航班延误或取消,且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仍无法在入住第一日最晚退房时间前的6 小时入住 原预订酒店;
12、指定入住人因自驾前往酒店所在地途中,车辆意外抛锚须救援公司救援,且无法按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13、指定入住人因自驾前往酒店所在地途中,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且无法按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14、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7 日内,指定入住人因有效身份证件丢失,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或入住原预订酒店;
15、指定入住人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酒店入住首日及之后三天内于酒店所在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或取消的;
16、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7 日内,指定入住人所计划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公共交通工具突发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7、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突发暴动、民间骚乱或流行疫病,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8、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已发布了针对该酒店所在地的相关警告,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19、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发生5 级(含)以上地震,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20、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酒店入住首日之前7 日内,指定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号,且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21、酒店所在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1)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指定入住人预订酒店所在地,方圆150 公里以内;或
(2)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在预订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后且在指定入住的人员出发之日前30 日内;或
(3)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合同所述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在预订酒店及支付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之前发生的保险责任列明的情形;
2、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人的故意行为;
3、除另有约定外,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预订酒店的取消;
4、被保险人或指定入住人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指定入住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随行旅伴的违法犯罪行为;
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酒店客房预订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入住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出行、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7、被保险人投保前,指定入住人出发地官方已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8、被保险人违背医嘱引起的损失;
9、指定入住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可在入住第一日最晚退房时间前的6 小时到达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10、自驾前往酒店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指定入住人或所驾驶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指定入住人或其所乘车辆驾驶人无当地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当地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2)指定入住人所乘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或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3)指定入住人所乘车辆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4)指定入住人或其所乘车辆的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1、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或其他第
三方机构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12、由于旅行社、酒店原因导致的酒店客房预订失败或误订;
13、指定入住人已经办理酒店入住后取消酒店预订的损失;
14、由于政府禁令或管制,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15、当必须取消酒店预订时,被保险人未能在约定时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时间为准)前申请取消预订的酒店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并交纳相关酒店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时起,到约定的酒店入住首日
24 时止,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费交清前本合同不产生效力。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如下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及指定入住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向酒店支付的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或旅行社出具的预订证明;
(五)指定入住人取消所预订酒店客房的收据、以及取消酒店的未退款或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等;
(六)旅行社、酒店出具的证实押金不可退还或罚金的证明原件;
(七)罚金或押金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八)若无法入住原因涉及指定入住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随行旅伴,需要提供与指定入住人的关系证明;
(九)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
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险人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渠道获得上述信息、资料或数据的,则可相应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占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