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含)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地方财政犊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犊牛养殖的农民、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犊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以下简称“保险犊牛”):
(一)投保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犊牛畜龄需在 0 个月(不含)-8 个月(不含)之间;
(三)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四)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第四条 下列犊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列明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犊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一般性疾病:呼吸道系统疾病、腹泻、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等疾病;
(二)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xx、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
(三)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雪灾、冻灾、地震;
(四)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五条第(二)项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犊牛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强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犊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政府强制扑杀除外);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他人恶意行为;
(五)走失、被盗、中毒;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药物反应、假药;
(七)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疫病。
第八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保险犊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处理保险犊牛。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犊牛的每头保险金额根据投保犊牛采购价值或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中,每头犊牛保额为 6000 元。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养殖周期自行选择 3 月期、6 月期、9 月期、1年期,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5 日(含)内为的保险犊牛疾病观察期,保险犊牛在观察期xx疾病疫病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标的在通辽市不同旗县之间流动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应就本项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告知。
第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犊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犊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犊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保险犊牛全部或部分的饲养地点、数量发生变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变更,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保险重要事项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犊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四)无害化处理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因疾病疫病死亡的保险犊牛必须按照政府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对病死的保险犊牛作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已做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犊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犊牛发生保险责任第五条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犊牛畜龄为 0 月龄至 6 月龄(含),赔偿金额为每头 3000 元;
(二)保险犊牛畜龄为 7 月龄(含)以上,赔偿金额为每头 6000 元。赔偿金额= ∑ (每头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犊牛发生保险责任第六条列明的强制扑杀事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
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 ∑ (每头赔偿金额)—政府强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犊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犊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 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二)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三)风灾:指 6 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2 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
(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含)以上的降雨。
(五)冰雹: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含),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六)冻灾:指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
O℃(含)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七)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八)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九)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