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部分 一般條款
2018年8月17日起適用於2018年8月17日或之後開立的戶口;2018年9月17日起適用於2018年8月17日之前開立的戶口
商業綜合戶口一般條款
客戶同意受本條款約束。
目錄 | |
第I部分 一般條款 | 頁次2 |
第II部分 儲蓄戶口 | 頁次27 |
第III部分 往來戶口 | 頁次29 |
第IV部分 電子支票 | 頁次31 |
第V部分 定期存款 | 頁次36 |
第VI部分 自動櫃員機卡及商業扣賬卡 | 頁次38 |
第VII部分 有抵押信貸 | 頁次40 |
第VIII部分 黃金券 | 頁次43 |
第IX部分 結構投資存款 | 頁次46 |
第X部分 高息投資存款 | 頁次51 |
第XI部分 投資服務戶口 | 頁次53 |
第XII部分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 頁次61 |
第XIII部分 自動轉撥服務 | 頁次70 |
第XIV部分 外幣轉存服務 | 頁次71 |
第XV部分 公司卡 | 頁次73 |
第XVI部分 中小企循環「快通錢」 | 頁次74 |
第XVII部分 滙豐「記錄易」、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 頁次76 |
第XVIII部分 BizAlert服務 | 頁次80 |
附錄I 定義 | 頁次85 |
附錄II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 | 頁次92 |
附錄III 使用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 | 頁次96 |
第I部分 一般條款
1. 詮釋
1.1 本條款中所用詞語的定義載於附錄I。
1.2 除非文義上另有需要,否則凡本條款提及:
(a) 「部分」、「分部」、「條款」或「附錄」,應解釋為本條款的部分、分部、條款或附錄;
(b) 本條款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應解釋為該等經過不時修訂、更改或補充的條款、協議或文件;
(c) 法令規定,應解釋為經過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的法令規定。
1.3 部分、分部、條款及附錄的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入。
2. 服務及戶口
2.1 全部服務及戶口均按照銀行指明的細則提供。銀行可以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下列行為:
(a) 引入新或新類型的服務或戶口;
(b) 改變、暫停或撤銷任何服務或戶口(包括不接受存款);或
(c) 指明或改變任何服務或戶口的範圍或程度。
2.2 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服務均由本行提供,而所有戶口均在本行開立。如服務由第三者提供或戶口在第三者開立,客戶或須接納特定條款以及第三者規定的適用授權書中的條款。
3. 指示
客戶的責任
3.1 客戶須在使用服務、戶口或進行本條款下的交易或行為時遵守所有適用法規。
3.2 不論客戶、(或客戶知悉的情況下)任何代表客戶的董事、職員、代理、僱員、附屬成員或其他人士或任何客戶的附屬公司意識到或曾做出任何直接或間接導致違反任何適用的反貪污法例,包括但不限於United Kingdom Bribery Act 2010 (“UK Bribery Act”)及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 (the “FCPA”) 。此外,客戶(及在客戶知悉的情況下),其聯屬公司所作出的商業行為符合UK Bribery Act 、FCPA及其他法律、規則及法規,並已經訂立及備有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及合理的預期會繼續確保)持續遵守該等法規。戶口及服務均不可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可能構成違反任何反貪污法例的付款。
3.3 客戶只可以透過出具一項(格式及形式均為本行所接受的)指示來開立戶口或使用服務。
銀行的權力及責任
3.4 本行有權作出下列行為:
(a) 接受或拒絕一項指示;或
(b) 為接受一項指示訂明任何條件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3.5 對於客戶因為本行執行本第I部分第3.4(a)或(b)條中述及的權利而引致或承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成本或損害,本行概不負責。
3.6 本行只會在合理相信一項指示是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發出時才會按照該指示辦事。倘若本行所信之事並不正確,本行概不負責。即使發生以下情況,只要本行真誠地相信該指示並按其執行,客戶須按本行對該指示的理解而受其約束:
(a) 該指示並不正確、錯誤或不清楚;或
(b) 該指示並非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發出。
3.7 在受制於本第I部分第3.4至3.6條的前提下,本行會在收悉指示後在合理並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按照該指示辦事。
4. 戶口及服務的使用一般要求
4.1 如客戶並無指定戶口交易所用的戶口,本行可在客戶的任何儲蓄戶口入賬╱扣賬(視乎情況而定)。
4.2 如本行未能在相關截數時間前收到存入戶口的匯入匯款的付款通知書,則該筆匯款或許不能即日存入有關戶口,又或未能在即日開始計算利息。該筆匯款未確實存入有關戶口前,將不獲計算利息。
4.3 如客戶需要提取款項,本行可以透過下列任何一個方法支付:
(a) 以戶口的貨幣支付現金;
(b) 由本行開具支票支付,並以戶口的貨幣為支付貨幣;或
(c) 支付港幣現金或支票;如為外幣戶口,按本行需要以當時的買入匯率兌換為等值港元支付。
支票及其他貨幣工具
4.4 客戶自行負責確保所有向本行提供的票據正確無誤、其所載資料準確及完整。
4.5 客戶以本行提供或接受的任何方式或媒介存入票據前,須確保所報稱的資料正確無誤,包括但不限於已在票據填妥日期及簽署、而且金額的大寫與數字須相符。
4.6 當客戶存入票據時,須告知本行、填寫或輸入票據的詳細資料,並同意確保所告知、填寫或輸入之資料準確及完整為其責任,而本行有權根據該等資料發出收據。所發出之收據,無論作任何用途,仍須待本行按日常程序核實後方能作實。若存入之票據與本行的核實結果不符,本行的核實結果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而本行有權調整有關的戶口,按情況在戶口中扣取或退還票據。
4.7 凡已入賬之匯款、支票及其他貨幣工具,仍須待本行收妥款項後方能作實,而本行有權在收妥款項後才完成過戶程序。倘任何票據其後退回或只有部分被收妥或其金額最終無法收到,無論任何原因,本行保留在有關戶口內扣取適當款項的權利。如該匯入匯款或項目(包括按其他人士的常行指示的付款)的幣種並非本行可支援的幣種,本行有權按本行當時的買入匯率將該款項折算為港幣或本行可支援的其他幣種後存入閣下的戶口。
常行指示及直接付款安排
4.8 若常行指示的條件未能獲滿足(例如若付款人未備有足夠款項以支付常行指示),本行可由受款人戶口內照數扣除該常行指示下的入賬。
暫停戶口授權
4.9 倘發生任何下列事件,本行有權暫停處理任何戶口授權書:
(a) 客戶、受權簽署人或董事(如適用)之間出現任何爭執
(b) 此外,若本行有理由相信該戶口授權書並非有效;或
(c) 本行有理由相信客戶並非相關戶口內的結餘或相關戶口內所持其他資產的真正擁有人。
無進支記錄及零結餘
4.10 倘任何戶口於本行所指定的一段時間內全無進支紀錄或戶口內結餘為零,本行有權:
(a) 限制戶口的使用或施加條件;
(b) 取消戶口;或
(c) 在毋須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按本行酌情權收取服務費。
5. 本行與客戶的關係
5.1 就客戶存入本行的任何存款而言,本行為債務人而客戶為債權人。
5.2 就本行向客戶提供保管服務上,本行為受託保管人而客戶為委託保管人。
5.3 客戶確認,客戶是以主事人身分享用服務及持有主戶口(包括所有戶口)。
5.4 根據本行所提供的服務類別,本行與客戶可能產生不同的關係。
6. 外幣交易
一般要求
6.1 除非本行在本條款中另行指示,否則倘若按照本條款需要或適合作出外匯兌換,該兌換將按照處理該兌換時或其他本行與客戶同意的現行匯率作出。本行於任何其他時間提供的兌換匯率僅供參考,與本行處理兌換時的實際匯率可能有所差異。
6.2 本行在執行貨幣折算交易前,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資料或文件以證明有關貨幣折算交易符合任何適用法規,包括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或行業或自律監管組織不時發出的所有該等法規。如客戶就上述事宜未能提供令本行滿意的資料或文件,本行有權拒絕執行貨幣折算交易。
外幣支票
6.3 就所有本行接受作為支付或清償任何交易的外幣支票而言,本行可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a) 在承兌由海外銀行支付的支票時,決定購買或託收其中任何支票;
(b) 如本行購買的支票(i)被退回,或(ii)被要求退還或退款,則本行會由戶口持有人的戶口中支取有關款項,金額將按本行當行的賣出價或原本的買入價計算(以較高者為準),另加任何有關費用;
(c) 由存款戶口支取任何海外銀行徵收的費用;或
(d) 在下一個營業日處理相關截票時間後本行收到的支票。
6.4 如購買任何支票,本行會按當時的買入價承兌,立即將款項存入存款戶口並寄發通知書給存款戶口持有人;如被退票,本行會向存款戶口持有人追回有關款項。此外,本行於購買支票時,會考慮海外銀行結算有關支票所需的時間,並視乎情況而規定客戶必須在支票存入其戶口後的一段時間,才可提取有關款項。為確認此項交易,本行會在寄給存款戶口持有人的存款通知書中說明該段指定時間。如本行託收支票,本行會根據列載於國際商會刊物第522號的規則辦理。待海外銀行支付支票款項後,才將有關款項存入存款戶口。
美元交易
6.5 以美元交收的交易可經由香港美元結算系統交收或結算。
6.6 美元結算系統會受美元交換所規則及美元操作程序所限。香港金融管理局毋須對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類型或性質的索償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利潤損失或特殊、間接或相應引致的損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或理應知道其可能存在)負上任何義務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a)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出於真誠的情況下)或美元結算系統的結算機構、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或任何美元交換所成員在管理、運作或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終止及╱或暫停結算機構、美元交換設施或任何該等成員)美元交換所或美元交換設施或其中任何部分時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任何事情;
(b) 在不違反本第I部分第6.2條的情況下,任何有關或根據不時修訂的美元交換所規則及其中提及的美元操作程序所發出的通告、通知或批准。
外幣兌換
6.7 如:
(a) 客戶從任何其在本行持有某一貨幣(「原本貨幣」)的戶口(「原本戶口」)扣賬兌換另一貨幣(「新貨幣」)而:
(i) 用於新貨幣匯款;及╱或
(ii) 用於其他交易;及
(b) 任何於本第6.7條第(a)(i)至(ii)段述及的兌換、匯款或交易或任何與之有關的指示被取消、拒收或退回,
則本行會將新貨幣兌換回原本貨幣並按本行的當行買入價或原本的賣出價計算(以較低者為準),存入原本戶口而毋須給予通知。
6.8 本行有權就本第I部分第6.7條述及的外幣兌換,從原本戶口中扣除任何收費,而客戶須負責由此引致的所有損失、成本、支出及任何收費。
7. 資金轉賬(包括識別代號登記、直接付款授權和使用二維碼服務)定義
7.1 第7條中使用的詞語有下列涵義。第7條中使用的詞語如未在以下定義,該詞語的涵義則載於附錄一。
賬戶綁定服務指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而非賬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銀行服務指本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包括二維碼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預設賬戶指客戶於本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賬戶,並設置該賬戶為預設賬戶,以便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指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賬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指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i)
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賬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賬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接納用作賬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賬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相關聯的付款及資金轉賬服務。
監管規定指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包括稅務機關)、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發出的、而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客戶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
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7.2 (a) 本第7條的條文適用於本行有關資金轉移的服務,包括本行提供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服務。本條款及細則中的其他條文,凡內容相關的而且不與本第7條的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銀行服務。就銀行服務而言,除另有指明,若本第7條的條文跟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第7條的條文為準。
(b) 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本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程序。客戶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銀行服務。
(c) 本行可提供銀行服務,以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d) 客戶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客戶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指示。
(e)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賬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f) 本行保留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銀行服務的權利,而無須給予通知或理由。
(g) 當客戶要求本行代客戶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代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客戶即被視為已接受本第7條的條文並受其約束。
賬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7.3 (a) 客戶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客戶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賬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進行資金轉賬。本行可酌情決定會否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予客戶作識別代號。
(b)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閣下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本行代閣下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c) 倘客戶在任何時間為多個賬戶(不論該等賬戶於本行或任何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客戶必須將其中一個賬戶設置為預設賬戶。當客戶指示本行代客戶設置或更改預設賬戶,客戶即同意並授權本行代客戶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賬戶。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7.4 (a) 客戶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客戶處理有關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賬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在此情況下,當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成功設置後,本行將不會通知客戶任何有關識別代號的更改。
(b) 如客戶已設立直接付款授權(包括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戶口於長時間內未有根據該授權而作出過賬,本行保留權利取消該直接付款授權而無須另行通知有關客戶,即使該授權並未到期或未有註明授權到期日或終止日期。
二維碼服務
7.5 (a) 使用二維碼服務及客戶的責任
(i) 二維碼服務容許客戶掃描由本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或資金轉賬資料,而無須人手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指定的規格及標準方能獲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之前,客戶須負全責確保收集得來的資料是準確及完整。就該等付款或資金轉賬資料所含的任何錯誤,本行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可在運行本行不時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上使用。
(iii)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定期透過提供二維碼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推出。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裝置,客戶須自行下載更新版本。視乎更新版本,客戶可能在下載最新版本前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客戶須負全責確保已於客戶的流動裝置下載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iv) 本行只向本行客戶提供二維碼服務。倘本行發現客戶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本行有權取消二維碼應用程式內客戶的賬戶及
╱或禁止客戶存取二維碼服務。
(v) 本行無意於任何其法律或規例不容許使用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亦無意於本行未獲發牌或授權在其境內提供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
(vi) 客戶必須遵守規管客戶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b) 保安
(i) 客戶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或經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該等裝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是指未經客戶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導致保安受損及欺詐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客戶須自行承擔全部風 險,就客戶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本行概不負責。
(ii) 客戶須就在使用二維碼服務過程中由客戶或獲客戶授權的任何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負全責。
(iii) 客戶須負全責確保客戶的流動裝置所顯示或儲存的資料受妥善保管。
(iv) 如客戶知道或懷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客戶的保安資料,或曾使用或企圖使用客戶的保安資料,或如客戶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客戶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本行。
(c) 本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i) 本行會用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如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本行概不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是基於「現在既有狀態」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種類的xx、保證或協議。本行不能保證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壞性數據不被傳送,或客戶的流動裝置不被損害。本行對客戶使用二維碼服務而引致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iii) 客戶明白及同意:
(1) 客戶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明確卸棄所有不論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及條件。
(2) 客戶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料屬個人決定並須自行承擔風險。任何因下載、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料而對客戶的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的任何損害或資料損失,概由客戶負責。
(iv) 為免生疑問,上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7.6 (a) 為了使用銀行服務,客戶可能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如適用):
(i) 客戶;
(ii) 客戶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客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iii) 如客戶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客戶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本行不時就有關銀行服務獲提供或由本行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客戶資料」。
(b) 客戶同意(及如適用,客戶代表客戶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為銀行服務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i) 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維持及運作銀行服務;
(ii) 處理及執行客戶不時有關銀行服務的指示及要求;
(iii)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iv)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v)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c) 客戶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本行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銀行服務之用。
(d) 倘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以外其他人士(包括上述條款7.6(a)(ii)及7.6(a)(iii)所指明的任何人士)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客戶確認客戶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本行及其他參與者按本條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客戶的責任
7.7 (a) 識別代號及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客戶只可為自己的賬戶登記客戶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賬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客戶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及每個提供予本行登記使用賬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客戶指示本行代客戶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或賬戶,即確認客戶為相關識別代號或賬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b) 識別代號
任何客戶用作登記賬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任何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客戶於相關時間在本行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
(c) 正確資料
(i) 客戶須確保所有客戶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客戶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對該資料的更改或更新。
(ii)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時,客戶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客戶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導致本行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負全責並確保本行不致有損失。
(iii) 客戶承認,本行、其他參與者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有權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根據已有的資料註銷任何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
(d) 適時更新
客戶有完全責任向本行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客戶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客戶的預設賬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客戶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備存客戶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e) 更改預設賬戶
倘客戶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賬戶的賬戶(包括該賬戶被暫停或終止),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賬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賬戶。客戶如欲設置另一賬戶作為預設賬戶,客戶須透過維持該賬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f) 客戶受交易約束
(i)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當客戶確認交易詳情並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ii)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客戶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可按照本行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g) 負責任地使用銀行服務
客戶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銀行服務,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i) 客戶必須遵守所有規管客戶使用銀行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客戶不得使用銀行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任何非由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ii)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客戶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客戶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iii) 客戶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h)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賬的責任
x行將按本條款7下的適用條文處理客戶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客戶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賬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賬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
(i) 客戶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客戶授權任何其他人士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不論客戶為個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i) 客戶須為每名獲客戶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ii) 任何本行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客戶或任何獲客戶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及
(iii) 客戶有責任確保每名獲客戶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本甲部分第7條就其代客戶行事適用的條文。
本行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責任
7.8 每當有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資金轉賬,本行會按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客戶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客戶的指示及要求。本行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其執行客戶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本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客戶任何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任何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本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客戶。
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責任限制
7.9 在不限制或減低第7.8及22條的效力下:
(a) 本行無須負責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銀行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客戶就有關銀行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引致或蒙受的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及
(b) 為求清晰,本行無須負責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i) 客戶未遵守有關銀行服務的責任;及
(ii)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任何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及
(c)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客戶於資金轉賬的責任
7.10 客戶可不時透過出具指示(其必須為本行所接受的格式和形式(例如:電子結算、電匯、跨行轉賬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 )進行(本地或海外)資金轉賬。倘客戶希望資金轉賬在一指定日期進行,該日期必須清楚在指示中列明。
7.11 客戶(而非本行)負責確保客戶就下列事項持有合適資訊:
(a) 適用法規所實施的任何外匯管制或限制;及
(b) 任何代理銀行或受款銀行或其他銀行或參與者可能收取的費用。
7.12 客戶須確保其向本行提供的受款人戶口資訊是正確、完整並能滿足受款銀行採用的核實程序。本行並不會核實受款人的戶口資訊。
本行於資金轉賬的權利
7.13 除非本行另行指明,否則本行可以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a) 拒絕接受進行資金轉賬的指示;
(b) 在進行資金轉賬時有權使用任何發送安排;
(c) 以文字或密碼形式進行資金轉賬;
(d) 倘受款人戶口的貨幣並非匯款貨幣,本行可轉換進行資金轉賬的貨幣;
(e) 透過並非由客戶指定的代理銀行或受款銀行或參與者進行資金轉賬 — 這會在若干情況下適用,例如當適用法規要求或操作情況所需;
(f) 如受款人並無在滙豐集團成員或滙豐的代理開有戶口,根據受款當地認可的銀行慣例,用進行資金轉賬以外的方式交付該款項;或
(g) 如本行未能提供一確定的匯率報價,會以臨時匯率辦理電匯或跨行轉賬,並在確知實際匯率時作出調整。任何臨時匯率與實際匯率之間的差額,得在客戶的戶口中扣除或歸還。
7.14 本行只能決定本行進行資金轉賬之有關費用的處理方式。如客戶要求支付有關的海外或其他銀行的費用,本行會將此要求通知代理銀行。受款人能否收取全數付款,則受有關代理銀行或受款銀行及╱或參與者的付款慣例限制,非本行所能控制。本行毋須就該等限制承擔責任。
本行毋須承擔責任
7.15 本行毋須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a) 在進行資金轉賬指示過程中導致的任何損失、延誤、錯誤、或任何訊息的遺漏或變更;
(b) 訊息接收者對進行資金轉賬指示的任何誤解;
(c) 如本行匯款部於相關截數時間前並沒有收到進行資金轉賬指示,有可能不在當日處理;
(d) 結算銀行所要求的付款安排限制;或
(e) 有關服務能否提供 — 例如有關貨幣及代理銀行或受款銀行或參與者所在地的結算系統能否提供該服務。
7.16 本第I部分第7.15(c)至(e)條中所指的事項,可指客戶的戶口於受款銀行就電匯或跨行轉賬收款當日前已扣除付款金額,本行毋須就該扣款而引致或蒙受的任何利息支出或損失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責任。
向代理銀行或受款銀行或參與者發出的通知
7.17 本行會盡力就下列事項與代理銀行、受款銀行或參與者溝通(如適用):
(a) 客戶於進行資金轉賬指示中指明的任何付款條件;
(b) 客戶於進行資金轉賬指示中指明的任何給予受款者的訊息;及
(c) 客戶要求支付任何費用或海外費用。
7.18 然而本行沒有責任承擔因下列任何情況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a) 未能滿足本第I部分第7.17(a)條述及的付款條件 — 不論付款條件是否滿足,銀行均可作出相關付款;
(b) 代理銀行、受款銀行或參與者未能按照本第I部分第7.17(b)條就任何訊息作出溝通或按照任何該等訊息辦事;
(c) 客戶就本第I部分第7.17(c)條的要求結果;或
(d) 因任何原因令受款銀行或參與者拒絕任何付款要求。
拒絕處理的凌駕權利
7.19 若本行合理地認為發生以下任何情況,本行有凌駕權利在毋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拒絕處理或作出資金轉賬:
(a) 客戶指示中所指定的扣款戶口存款不足;
(b) 相關的電匯或跨行轉賬申請書中的任何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不清晰;
(c) 該電匯或跨行轉賬本身,或處理該電匯或跨行轉賬會違反有關適用法規;或
(d) 本行不能接納客戶就資金轉賬額外加上的特別指示或要求。
打擊洗黑錢和恐怖分子籌資
7.20 客戶確認本行在辦理資金轉賬指示時,本行可能需要按照適用法規要求,就打擊洗黑錢和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披露有關客戶的個人或其他資料。該等需要披露的資料可能包括扣款賬戶號碼和客戶之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個人或公司身份證明號碼及其他獨有的資料。
7.21 就本第I部分第7.20條有關並需要作出的披露而言:
(a) 客戶明確授權本行向本行認為有需要的任何相關代理銀行、受款銀行、參與者、收款人或任何監管機構作出披露;及
(b) 客戶明確授權各代理銀行或受款銀行或參與者向其認為有需要的任何其他代理銀行、受款銀行、參與者、收款人或任何監管機構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披露。
止付指示
7.22 本行並無責任處理任何收到的止付指示,即使當客戶的戶口在本行收到該指示之時尚未扣除有關款項。
7.23 本行可以酌情盡可能在合理的商業情況下處理止付指示。本行會在收到該等指示當日後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盡快通知客戶有關止付指示有否成功執行。對於客戶已支賬的戶口的任何資金轉賬,本行將不能夠處理止付指示。
8. 戶口計劃
8.1 本行可作出下列任何事情:
(a) 向客戶編配、更改或撤銷戶口計劃或戶口計劃的特點(而在一般情況下會參考本行給予客戶的預先設定的準則);
(b) 設定一個或多個具有不同特點的戶口計劃,包括優越服務、特惠條款、特惠息率及╱或其他戶口的特別推廣;
(c) 編配(但沒有任何責任)戶口計劃予當時持有主戶口的客戶,不論是按照客戶的要求或由本行全權酌情所決定;或
(d) 隨時及不時更改或完全撤銷戶口計劃,不論是按照客戶的要求或由本行全權酌情所決定。
8.2 對於編配,更改或撤銷給予客戶之戶口計劃,不論是按客戶的要求或由本行全權酌情所決定,均會參考預先設定的準則,但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該等準則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存入本行的資產值及╱或本行不時給予客戶的信貸額,並可由本行酌情決定隨時修訂。本行可應要求提供有關各戶口計劃的最新準則和其他詳細內容。
8.3 本行會在行使本第I部分第8.1條中的任何權利時,以本行認為合理的方法通知客戶。
8.4 客戶須完全負責確保全面符合及遵守持有戶口計劃需符合的準則及享有戶口計劃之特點所需的條款及細則。然而,客戶是否符合該等準則、條款及細則並不影響本行編配、更改或撤銷戶口計劃的凌駕權利。
8.5 更改戶口計劃或終止任何特點並不會影響本條款或與該等特點有關的任何其他條款。上述條款將繼續約束客戶,直至客戶就該特點向本行應履行的所有義務及責任完全被償還及履行為止。對於客戶於戶口計劃更改後所享有的新特點或額外特點,客戶須立刻履行任何本文適用於該等特點之條款和其他有關的條款。
8.6 本行不會就任何向客戶編配戶口計劃、撤銷戶口計劃或更改戶口計劃而對客戶引起的任何損失或不便負有或承擔責任。
8.7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編配予客戶的戶口計劃均以銀行的記錄為準。
8.8 除非本行另行向客戶確定,撤銷戶口計劃並不會影響客戶使用或操作主戶口或任何其他戶口。
9. 綜合結單
9.1 除非客戶已經知會本行毋須提供綜合結單,否則本行將每月(或按本行可不時決定的其他期間)向客戶提供該結單。然而,如主戶口在有關時期內無進支紀錄、無戶口結餘及無進支利息,則本行不向客戶提供綜合結單。
9.2 客戶的綜合結單除載有有關服務、戶口及戶口計劃的資料之外,或會包括客戶所選或與客戶有關的其他服務、產品或戶口類別的資料;而此等在本行或任何本行的附屬公司保存或接受提供的服務、產品或戶口所用的身分證明文件與主戶口的身分證明文件相同。
9.3 就綜合結單內的任何聲稱錯誤,客戶必須在本行寄出結單後90天內通知本行。如本行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收到該等通知:
(a) 則該綜合結單將被視為準確無誤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及
(b) 客戶將被視為已同意豁免任何就該綜合結單向本行提出反對或追討賠償的權利。
9.4 本行可向客戶其中一位或多位董事或合夥人或本行合理的相信為客戶的管理團體的成員提供綜合結單的副本或任何其他主戶口或與之有關的戶口資料。本行可向客戶收取因提供此等戶口資料的行政費用。
9.5 客戶將在:
(a) 本行向客戶專人遞送綜合結單當日;
(b) 本行向客戶寄出綜合結單當日;
(c) 本行向客戶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綜合結單當日;或
(d) 本行向客戶的網上理財賬戶提供綜合結單當日,視為已經收到該綜合結單。
10. 聯合戶口
10.1 每位聯合簽署人須共同及個別承擔其聯合開立的戶口、使用的服務及本條款下的負債及責任。
10.2 若其中一位聯合簽署人獲授權單獨運作戶口,本行可以作出下列任何行為:
(a) 履行任何一名此等聯合簽署人發出與該戶口有關的指示(除非本行不同意或另有決定),包括終止該戶口;及
(b) 將本行最後收到的一項就未來交易發出的指示視作該交易的最終指示。
10.3 如聯合簽署人中任何一人接納規管戶口或服務的條款,則每名其他聯合簽署人將同樣受該等條款所約束。
10.4 每位聯合簽署人均受本條款或其他有關戶口或服務的條款約束,即使存在下列任何情況,亦不論本行是否得悉或應否得悉下列情況:
(a) 一位擬受本條款或該等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的聯合簽署人事實上不受約束;或
(b) 任何此等條款或其他條款及細則無效或無法對任何一位聯合簽署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執行。
10.5 本行可與聯合簽署人中任何一人分別處理任何事宜,而不影響或減少本行對另一位聯合簽署人的權利、權力及補償。上述事宜可包括:
(a) 在任何程度上變更或解除任何負債;或
(b) 給予時間或其他方面的通融或另作安排。
10.6 任何在本條款下給予任何聯合簽署人的通知將被視為對所有聯合簽署人的有效通知。
10.7 本行獲授權向所有聯合簽署人披露下列事項而不限制或減少任何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a) 任何關於戶口的資料 — 可能牽涉到相關戶口並非由聯合簽署人聯合持有的一段時期;及
(b) 與任何聯合簽署人有關或由任何聯合簽署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
11. 本行的留置權及抵銷權
11.1 客戶於任何時候對本行的負債為:
(a) 實有、或有、現有、將有、延遲的、基本的或附屬的;
(b) 獨自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下的;及
(c) 包括費用、支出或利息。
11.2 本行有權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作出下列任何事宜,而不限制或減少本行在本條款下、法律下或任何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a) 從任何戶口扣除客戶向本行欠下的任何負債(包括任何費用、支出或利息),而毋須理會相關戶口是否有足夠款項、透支或其他貸款;
(b) 扣起、合併或綜合戶口內的結餘;
(c) 抵銷或轉移任何戶口中貸記金額(以戶口結餘或信貸形式),以清償任何客戶因使用服務或在本條款下欠下本行的負債;及
(d) 拒絕在到期或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支付戶口中任何貸記金額(不論其貨幣種類),倘若該等金額等於或少於客戶欠下本行的負債。
11.3 如任何本第I部分第11.2(a)條述及的金額扣減導致相關戶口出現透支,客戶須按本行要求並以本行設定的利率向本行繳付欠款,以及該欠款所累計的費用、支出及利息。
11.4 如本行提出本第I部分第11.3條述及的要求,本行提出要求之前一刻所生效的本條款的主要部分或其他本行認為合適的條款將適用於該要求繳付的金額。
11.5 本行在本部分第11條下的權利並不會因客戶(或作為客戶的任何人士)逝世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11.6 客戶確認並同意,其向本行欠下的負債在全數扣減或備付該等負債後,並不會超過任何戶口結餘或任何戶口的信貸金額的淨值。
12. 獨資經營的商號
12.1 本第12條只適用於作為獨資經營人的客戶。本第12條並不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客戶。
12.2 本行獲授權作出所有下列事宜:
(a) 兌現及履行以獨資經營人名義簽發的所有支票、期票及其他付款指示,以及所有經獨資經營人承兌的票據,無論其往來戶口是否存有餘額或已透支;
(b) 履行以獨資經營人名義所發出與主戶口有關的各種指示,包括取消主戶口的指示;及
(c) 接受及處理有關獨資經營人於主戶口的存款或本行應支付給獨資經營人主戶口的款項收據。
12.3 獨資經營人或任何其他獲授權人可以按照商業綜合戶口開戶書,作出以下任何事項(惟受其他適用條款所限):
(a) 收回獨資經營人所有或用獨資經營人名義存放在本行的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物;
(b) 用獨資經營人的名義或代表獨資經營人向本行借貸款項;及
(c) 以獨資經營人或任何用獨資經營人名義存放於本行的有價證券款項或財物作為抵押。
12.4 就本部分第12.3條而言,在商業綜合戶口開戶書上列明的獲授權人士,在獨資經營人按本行要求的形式簽署書面通知本行的情況下,可作出更改。
13. 合夥經營商號
13.1 本第13條只適用於作為合夥經營商號的客戶。本部分第13條並不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客戶。
13.2 本行獲授權作出所有下列事宜:
(a) 兌現及履行以合夥經營商號名義簽發的所有支票、期票及其他付款指示,以及所有經合夥經營商號承兌的票據,無論其往來戶口是否存有餘額或已透支;
(b) 履行以合夥經營商號名義所發出與主戶口有關的各種指示,包括取消主戶口的指示;及
(c) 接受及處理有關合夥經營商號於主戶口的存款或本行應支付給合夥經營商號主戶口的款項收據。
13.3 合夥經營商號或任何其他獲授權人可以按照商業綜合戶口開戶書,作出以下任何事項(惟受其他適用條款所限):
(a) 收回合夥經營商號所有或用合夥經營商號名義存放在本行的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物;
(b) 用合夥經營商號的名義或代表合夥經營商號向本行借貸款項;及
(c) 以合夥經營商號的,或任何用合夥經營商號名義存放於本行的證券、款項或財物作為抵押。
13.4 就本第13.3條而言,在商業綜合戶口開戶書上列明的獲授權人士,在合夥經營商號的全部合夥人按本行要求的形式簽署書面通知本行的情況下,可作出更改。
13.5 本行有權視合夥經營商號當時的合夥人或最後合夥人具有全權經營客戶業務及隨意處理其資產。
13.6 本行有權視合夥經營商號並沒有解散(不論任何原因),直至合夥經營商號任何一位合夥人或其法定代表或受托人以書面撤銷相關授權為止;
13.7 任何合夥人如在合夥經營商號中有任何相反協議,即使本行知悉該等協議,均以本條款為準。
13.8 合夥經營商號中的合夥人對以下事宜均負共同及個別的責任:
(a) 所有以合夥經營商號名義發出的指示;及
(b) 負責償還所有向本行的借貸,包括利息、費用、手續費及其他收費。
14. 公司
14.1 本第14條只適用於作為公司的客戶。本第14條並不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客戶。
14.2 客戶保證其或任何其股東均未有發行任何不記名股份。
14.3 如客戶或其股東發行不記名股份或將其或其股東的任何股份轉換成不記名股份,客戶將立即通知本行。
14.4 如客戶為一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的非香港公司,本行有權於香港公司註冊處對客戶進行查冊。倘若任何查冊結果與客戶提供的資料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本行有權採取需要的行動。該等行動可包括:
(a) 不為客戶開立戶口;或
(b) 倘若客戶已經於銀行開立戶口,要求更正該等不一致之處或限制使用、暫停或終止戶口或任何服務。
15. 電話理財服務適用範圍
15.1 本第15條只適用於電話理財服務。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一切規管電話理財服務下或可以透過電話理財服務操作的相關戶口、卡、服務及產品的協議和條款及細則(包括任何其他條款),均適用於電話理財服務。若此等協議和條款及細則與本第15條有任何差異,均以本第15條為準。
15.2 本行可以於任何時候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作出以下事宜:
(a) 訂定或更改電話理財服務的範圍、特點或條款;或
(b) 撤銷客戶發出電話指示的權利。
15.3 如客戶欲使用電話理財服務,客戶必須就其戶口及卡向銀行提供電話指示。
15.4 所有電話理財服務指定使用人均獲授權可獨立使用電話理財服務及發出電話指示,即使與支款戶口、受款戶口或其他戶口所規定的簽署授權或安排有所不同。
15.5 客戶可以本行所接受的方式及形式指定使用電話理財服務的受款戶口及支款戶口。如客戶指定一個支款戶口,則客戶確認該支款戶口的支款戶口持有人:
(a) 獲客戶授權以電話理財服務於支款戶口扣款;
(b) 同意任何報稱由客戶發出的電話指示,並同意受其約束;及
(c) 接受本第15條所載的條款。
本行責任的限制
15.6 本行:
(a) 獲授權按照客戶透過其私人密碼發出的電話指示辦事;
(b) 沒有責任確認使用客戶私人密碼發出電話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其是否獲得授權去發出電話指示;
(c) 若憑誠信而按照未經客戶授權人士透過使用客戶私人密碼而發出的電話指示辦事,則本行毋須負責;
(d) 毋須在收到電話指示後即時或當天處理該指示;
(e) 毋須就延遲或未能執行電話指示而負責;
(f) 毋須(但可以)按照電話指示辦事,即使沒有足夠款項或可用的信用貸款;
(g) 在按照電話指示辦事前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任何支款戶口持有人;
(h) 可從電話理財服務中排除任何聯名戶口;及
(i) 沒有責任就電話理財服務通知任何人士。
15.7 本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執行電話指示,或執行電話指示的時間,而該等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及每位支款戶口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15.8 如將電話理財服務指定使用人的私人戶口加入成為受款戶口,客戶應了解到電話理財服務指定使用人未經事先通知客戶不得將較高銀碼的款項從戶口轉入其上述私人戶口內。凡本行按電話理財服務指定使用人發出的電話指示轉賬至電話理財指定使用人的私人戶口,無論此戶口是否被指定為受款戶口,本行毋須負任何責任,亦無責任就此事作出查詢。
客戶的責任
15.9 不論是客戶或任何電話理財服務指定使用人,均不可:
(a) 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私人密碼(不論自願與否);或
(b) 將私人密碼的紀錄以任何方式存放而令其他人士可以使用。
15.10 客戶及每位電話理財服務指定使用人必須作出以下事宜:
(a) 將私人密碼嚴格保密;
(b) 如客戶遺失私人密碼,或其私人密碼被盜取、透露或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客戶須立刻通知本行;
(c) 與每位相關的支款戶口持有人一同確保在相關支款戶口中有足夠款項或可用信用貸款以執行電話指示;
(d) 與每位相關的支款戶口持有人一同負責向本行償還及彌償任何因辦理電話指示而引起的透支、墊支或信貸;
(e) 如一個支賬戶口變為一個帶有聯合簽署安排的聯名戶口,立刻通知銀行;及
(f) 就一項以電話理財服務作出的交易或資金轉移,立刻將有關交易或資金轉移的細節通知支賬戶口持有人、受賬戶口持有人及該等交易或資金轉移的對象。
15.11 凡本行根據電話指示而作出的任何匯率或利率報價,均僅供參考,除非本行確認該報價乃作為交易用途。如客戶口透過電話理財服務接納該確認匯率或利率,則該匯率或利率對客戶及每一位相關支款戶口持有人具有約束力,即使本行之前曾提供不同的報價。
16. 特快專櫃服務範圍
16.1 特快專櫃服務讓客戶在指定的「特快專櫃」遞交適用的文件及物品以供本行處理(「特快專櫃服務」)。特快專櫃服務的範圍由本行不時決定,並透過本行決定的溝通途徑作出通知。本第16條只適用於特快專櫃服務。
16.2 客戶使用特快專櫃服務時,必須遵守本行不時發出的指引及指令。
16.3 倘若本行接受存入鈔票、硬幣及支票:
(a) 本行只在按常規收訖、點算及核實該等鈔票、硬幣或支票(如適用)並對其滿意後,才對這些存款承擔責任;
(b) 本行將在收訖、點算及核實有關鈔票、硬幣及或支票並對其滿意後,方會把存款誌入客戶的戶口。
16.4 以下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a) 本行就任何存款單所示細節與所遞交鈔票、硬幣或支票的細節的任何不符處所提供的解釋;及
(b) 本行拒絕接受任何存入的鈔票、硬幣或支票。
客戶的責任
16.5 客戶必須確保透過特快專櫃服務遞交的所有文件及物品,均為完整、準確並妥為簽署。本行有權拒絕處理任何不完整、不準確或未妥為簽署的文件及物品。
限制本行的責任
16.6 本行按照客戶指示提供特快專櫃服務。就客戶在使用特快專櫃服務時使其或任何其他人士招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虧損、損失或開支,本行概不負責。此外,本行亦不會就下列事宜承擔責任:
(a) 本行決定不處理或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存入物品(全部或部分);或
(b) 客戶未有履行其在本第16條或任何適用法規下的責任。
17. 通訊地址及更改客戶資料
17.1 客戶保證其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就其所知均屬正確。本行可使用任何客戶提供或本行存有的聯絡資料(包括及不限於客戶的註冊地址、郵寄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傳真號碼)作為與客戶通訊(無論以書函、電話、手機短訊、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之用。
17.2 如本行認為客戶很有可能不會收到通訊,本行有權停止向客戶發出任何通訊。
17.3 本條款及以專人派遞、郵遞或傳真、電傳或電郵方式發出的所有通訊,將於下列時間視為已由客戶收妥:若為由專人派遞,於有關人員將通訊送達或留交客戶最後以書面通知本行的任何地址時收妥;若為經郵遞派送,而地址是在香港內,於寄出後48小時收妥,但若為香港以外地址,則於寄出後7日收妥;若為用傳真、電傳或電郵方式發出,於發往客戶最後以書面通知本行的傳真或電傳號碼或電郵地址時即時收到。任何由客戶發給本行的通訊將視為於本行實際收到通訊當日收到。
17.4 所有客戶發送到本行的通訊,必須以本行接受的格式及傳遞方式發出,否則本行毋須按照該等不符合本行要求的通訊行事,而且本行毋須就本行拒絕按照該等不符要求的通訊行事而致使客戶招致或蒙受任何損失負責。
17.5 客戶必須就其下列任何事項的改變,以本行不時指定或認可的方式通知本行:
(a) 地址或聯絡資料;
(b) 董事、股東、合夥人或控制人(如適用);
(c) 法律地位;或
(d) 章程文件。
17.6 本第17條並不限制或減低任何適用於下列事宜的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a) 本行向客戶發出綜合結單、交易收據或確認信;或
(b) 客戶向本行發出任何指示。
18. 收費及利息總則
18.1 本行有權自行決定不時向客戶徵收提供服務或開立戶口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在任何情況下當任何戶口的結餘少於本行指定的最低存款金額時收取費用)。
18.2 客戶將在戶口開立、要求本行提供服務或指示生效時收到有關收費的通知。本行有權自行決定在取消戶口時徵收費用。有關收費細則可向本行各分行索取。
18.3 客戶須支付所有本行因與服務或戶口有關而不時合理引致的成本及費用。該等成本及費用可包括因客戶資產而需要支付,或為保存或執行本行與服務或戶口有關的權利而需要支付的各種適用稅項。
18.4 滙豐集團旗下一家或多家成員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可協助本行向客戶提供服務,或履行客戶的要求。客戶進一步同意本行可就此等公司提供予本行的服務支付任何性質的報酬(無論是收費、佣金、回贈或其他付款)。倘客戶經滙豐集團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介紹予本行,本行亦可向彼等支付報酬。本行支付此等報酬不會影響客戶就戶口或服務有關而應繳之費用及收費金額(包括本行向任何聘用的收賬公司或因催繳、追收、提出控訴或追討任何欠款或逾期未付的款項所需的費用)。
18.5 本行可以接受任何管理人、經紀商或包銷商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滙豐集團成員)因提供服務或與之有關而獲得的任何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獎勵、折扣或其他利益,包括任何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其他資產而須向本行支付的金額。本行有絕對權利為自身利益而保留該等金額。
利息計算
18.6 戶口中的利息計算如下:
(a) 每日計算;
(b) 按戶口中的餘額計算;
(c) 按本行酌情決定並指明的利率計算;
(d) 港幣存款的利息將按本行不時規定的期間以複息計算。
18.7 適用於戶口的利率會不時在本行分行內張貼、在本行網頁上及╱或媒體上刊登。如利率高於零,利息會由本行向客戶支付並會在每月完結時
(或按本行規定的其他期間)入賬至戶口。如利率低於零,利息應由客戶向本行支付並會在每月完結時(或按本行規定的其他期間)從戶口支賬。
18.8 本行有權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釐定或更改開始計算利息的最低存款金額。倘結餘款項少於本行釐定的最低存款金額,將不會累算利息。
18.9 倘若戶口因任何原因而在計息期間取消,其利息將計至取消戶口之前一日為止。
資金不足
18.10 倘若客戶給予本行一項指示,要求向或從客戶戶口(該戶口可以是儲蓄戶口,或一個港元、美元或人民幣的往來戶口)付款或提款,而:
(a) 該戶口中的資金不足;或
(b) 倘若執行該指示,會導致客戶戶口透支或超過現時的透支額;
本行會視該指示為一項未經授權的透支要求。
18.11 本行可以作出下列事宜:
(a) 拒絕本第I部分第18.10條所述及的客戶要求,並因考慮及拒絕該要求而收取手續費;或
(b) 接受該要求並向客戶提供透支金額或增加客戶現時的透支金額。本行可按當時利率並以每日計算的基礎就該等透支金額或其增加收取利息。本行亦可以就任何透支金額或其增加收取安排費。
19. 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
19.1 定義
出現於本第19條的詞語有下列涵義。任何並未在以下定義的詞語,該等詞語則具附錄1載述的定義。
「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遵守下列各項的責任:
(a) 任何法律、國際指引或內部政策或程序;
(b) 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或
(c) 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關連人士」指客戶以外的人士或單位,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客戶(或客戶代表)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
「關連人士」可包括保證人、公司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客戶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客戶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單位,而該關係關乎客戶及滙豐集團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單位的個人。就信託而言,「控制人」包括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單位而言,「控制人」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客戶資料」指有關客戶或關連人士的所有或任何下列各項:
(a) 個人資料;
(b) 關於客戶或關連人士、客戶或關連人士的戶口或交易;
(c) 關於客戶或關連人士使用本行產品或服務的資料;
(d) 關於客戶或關連人士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或
(e) 稅務資料。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規避或違反有關任何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或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法規、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人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人的身分。
「服務」包括任何下列事項:
(a) 開立、維持及結束客戶的戶口;
(b) 提供信貸融資或其他銀行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
(c) 維持本行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包括向客戶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埸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單位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人。
「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納稅或金融機關。
「稅務資料」指關於客戶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凡提及單數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19.2 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
(a) 本第19.2條解釋本行如何使用關於客戶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客戶、各關連人士及其他個人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簡稱
「個人資料通知」)亦包含有關本行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客戶應一併閱讀本第19條及個人資料通知。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第19條及個人資料通知使用客戶資料。個人資料通知已附於本條款的附錄II。
(b) 客戶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發生任何下列情況:
(i) 本行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ii) 本行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iii) 本行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需要披露;
(iv)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或
(v) 按本第19條或個人資料通知所載作出披露。
收集
(c) 本行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本行或本行代表或滙豐集團代表可要求提供客戶資料。客戶資料可直接從客戶、或從代表客戶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本行或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使用
(d) 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可為下列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客戶資料:
(i) 按本第19條或附錄II(I 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所載的用途;
(ii) 按個人資料通知(適用於個人資料)所載;及
(iii) 為任何用途(不論是否有意對客戶採取不利行動)而把客戶資料與本行或滙豐集團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本第I部分第19.2(d)(i)至
(iii)統稱「用途」)。
分享
(e) 本行可因應需要及適當的用途向下列人士轉移及披露任何客戶資料:個人資料通知所載的接收者,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及附錄II(I 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所載的接收者。
客戶的責任
(f) 不時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客戶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客戶同意從速(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客戶亦同意從速回覆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就提供客戶資料的任何要求。
(g) 客戶確認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資料(包括客戶資料或稅務資料)按本行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第19條、附錄I(I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及個人資料通知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客戶須知會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索取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h) 客戶同意本行按本條款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客戶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本行如上述行事。如客戶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本第I部分第19.2(f)或(g)列出的責任,客戶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本行。
(i) 如發生任何下列情況:
(i)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按本行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客戶資料;
(ii)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本行為用途(不包括向客戶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處理、轉移或披露客戶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iii) 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本行可能採取以下行動:
(A) 拒絕向相關客戶提供新服務;
(B) 拒絕向相關客戶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C) 終止本行與相關客戶關係;
(D) 作出所需行動讓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或
(E)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或結束相關客戶的戶口。
如客戶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或隨附xx書、豁免書或同意書,本行可自行判斷有關客戶或該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客戶或關連人士需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本行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19.3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a) 就本第I部分第19.3(b)而言,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包括:
(i) 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客戶或替客戶收取或支付的款項;
(ii) 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
(iii) 組合客戶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或
(iv) 對個人或單位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客戶或關連人士的身分及狀況。
(b) 本行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付款、處理客戶的指示或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就不論任何方式產生並蒙受或招致(不論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的任何損失,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毋須向客戶或第三方負責。
19.4 稅務合規
(a) 客戶承諾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守客戶在所有司法管轄區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以其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其個人身分)為自身作出相同承諾。
(b) 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有跨領域效力,不論關連人士或客戶的居藉、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地方。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本行建議客戶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客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及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毋須負責。
19.5 雜項
(a) 如本第19條的條文與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規管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或戶口的條文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19條為準。
(b) 本第19條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第19條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c) 即使客戶、或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客戶的任何戶口結束,本第19條繼續有效。
20. 終止或暫停服務或戶口
20.1 客戶可按本行接受的期限事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終止服務或戶口。
20.2 無論是否有原因,本行可在受限於本第I部分第20.4條的情況下經事先通知客戶(但在特殊情況下毋須通知),以終止:
(a) 所有或任何服務;
(b) 主戶口;或
(c) 戶口。
20.3 本第20條並不削弱或減少本行在任何其他條款項下的終止權利。
20.4 倘本行相信本第I部分第20.5條列載的任何事件(各稱為「違約事件」)已發生,本行有權暫時或終止服務或戶口的所有或任何部分且即時生效。
20.5 就本第I部分第20.4條而言,「違約事件」指:
(a) 客戶違反或未能履行或遵守本條款,例子可包括客戶未能清償任何交易、支付任何欠款或履行與服務或戶口有關的任何其他義務;或
(b) 本行相信或有理由懷疑任何下列事件已發生:
(i) 本行並未獲有效的授權;
(ii) 客戶並非戶口的真正擁有人;或
(iii) 客戶並無權力操作戶口。
21. 修訂條款
21.1 本行有權隨時經事先通知客戶,修訂本條款(包括費用及收費)及任何其他規管任何服務或任何戶口的條款。本行將在下列地方張貼任何適用於客戶的修訂,以通知客戶該修訂:
(a) 本行分行;
(b) 綜合結單;或
(c) 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
21.2 客戶將受本條款及其他適用於任何戶口或服務的條款的修訂所約束,除非本行收到客戶就結束相關戶口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通知(而該通知於該修訂生效前已有效)。
21.3 本行毋須就在本第I部分第21.2條所提述而不適用於客戶的任何修訂通知客戶。
22. 責任限制
22.1 本行毋須就因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因本行設備或設施或因履行本行與服務有關的責任和義務時的任何干擾、延誤或失敗(不論是完全的或部分的)而令客戶所招致或蒙受不論任何性質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上述干擾、延誤或失敗並非出自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或代名人)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或情況。
22.2 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就下列事項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a) 任何利潤或利息損失、因本行提供或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或與之有關而間接或相應引致的損失;或
(b) 客戶未能應本行為履行其監管或法律責任提出的要求提供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未能提供客戶財務資料。
23. 客戶的賠償
23.1 除非出現本第I部分第23.3條列載的情況,否則客戶將就任何下列人士:
(a) 本行;
(b) 本行的代理人或代名人;及
(c) 本行的職員及僱員,
因任何下列情況或與之有關而招致或蒙受的申索或損失,向本第23.1條第(a) 、(b)或(c)段提述的人士作出賠償及補償:
(i) 客戶使用服務、本行向客戶提供服務、為客戶開立戶口,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或與客戶進行任何交易;
(ii) 本行決定不執行任何指示,或本行延遲或未能執行部分或全部的指示,不論原因為何;
(iii) 自本行收到指示至本行執行指示期間,相關資產的任何價格波動;
(iv) 客戶未能履行其在本條款或適用法規下的義務;
(v) 客戶任何與服務或戶口有關的其他違約行為;
(vi) 本行保存、執行或行使與服務或戶口有關的權利或權力;
(vii) 本行執行或沒有執行電話指示;及
(viii) 本行向客戶提供特快專櫃服務。
23.2 本第I部分第23.1條提述的賠償將在下列事項終止後仍然有效:
(a) 任何服務;
(b) 任何戶口;
(c) 本條款;或
(d) 自動櫃員機卡或信用卡。
23.3 如證實申索或損失(視乎情況而定)是因下列人士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
(a) 本行;
(b) 本行的代理人或代名人;或
(c) 本行的職員或僱員,
而該等申索或損失乃合理可預見且直接及純粹因該等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客戶則毋須承擔在本第I部分第23.1條項下責任。
24. 其他一般規定 追收及追討欠款
24.1 本行有權僱用任何人士協助本行追收及追討客戶任何欠款或逾期未付的款項。該等人士可能是本行委任的收數代理機構或其他服務供應商。
記錄
24.2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本行(或本行任何代理人或代名人)可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方法記錄及監察客戶的指示或與客戶的對話。本行有權在本行認為適當的一段時間之後銷毀該等記錄。
24.3 本行可收集、儲存及分析客戶的話音紀錄,建立客戶獨有的「聲紋檔案」。當客戶致電本行或使用本行提供的服務時,本行可以此聲紋檔案識別客戶身份。
縮微攝影╱掃描
24.4 本行有權將已經縮微攝影或掃描的任何與客戶、戶口及有關服務文件銷毀,並可在本行認為適當的一段時間之後銷毀任何縮微膠卷或掃描紀錄。
規管戶口及服務的額外條款及細則
24.5 除本條款外,其他條款及細則或適用於不同類型的戶口或服務。該等條款及細則的副本可在本行任何分行索取。倘該等其他條款及細則與本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該不一致之處而言,以該等其他條款及細則為準。
委任代理人或代名人
24.6 本行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為本行的代理人或代名人,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該等人士包括任何以本行代理人或代名人身份行事的服務供應商或分包商。就該目的而言:
(a) 本行可向該人士授予任何權力;及
(b) 客戶授權本行向該人士披露或移交任何與客戶、戶口或服務的資料。
獲授權人士
24.7 任何獲客戶授權而代表客戶使用或管理戶口或服務的人士,均獲客戶授權接受與戶口或服務有關的條款及細則,客戶亦同意接受該等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本行或客戶進行的轉讓
24.8 本行可隨時向任何人士轉讓或轉移任何或所有權利或義務,且毋須客戶同意。
24.9 除非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向任何人士轉讓或轉移任何權利或義務。
僱員報酬
24.10 本行營業部僱員的報酬按衆多因素及僱員的整體表現而決定,並非單憑其業績決定。營業部僱員的報酬須不時作出檢討,以鼓勵與客戶建立深入、長久及互惠互利的關係。
稅項賠償及補足
24.11 所有應向本行支付或本行應收與服務或戶口有關的付款或款項(包括費用、成本、收費、利息及支出)均不包含增值稅、銷售稅、使用稅、商品及服務稅、營業稅、印花稅或任何可能適用的類似稅項或徵款。所有應向本行支付或本行應收的付款或款項將已扣除及不附有任何稅項扣減、預扣、稅項或類似收費的款項或因此支付的款項(不論是為現有或將來的稅項或收費)。倘適用法律或法規要求作出扣減、預扣、或須支付稅項或類似費用,客戶須將向本行支付的金額增加或向本行支付額外金額,以確保本行所收到的金額相等於如並無或不須進行該扣減、預扣、或不須因為支付稅項或類似費用時本應收到的金額。客戶須應本行要求,從速提交本行滿意的證明,顯示客戶已遵守適用的扣減或預扣或付
款義務。客戶須使本行免受損失,並同意應本行要求就未能遵守該等義務而導致的所有後果(包括任何權力機關可能向本行作出的申索)全數向本行作出賠償。
24.12 客戶須就與服務或戶口有關的稅項而本行認為將會或已經直接或間接地蒙受的任何損失、責任或成本向本行作出賠償,並向本行支付相等於該等損失、責任或成本的金額以及任何與之相關的利息、罰金、成本或支出。
24.13 在不削弱或減少本行任何法律權利的情況下,本行有權從任何戶口就客戶在本第I部分第24.11或24.12條項下應向本行支付的款項扣賬而毋須通知客戶,不論相關戶口是否有足夠可用資金、透支或其他信貸。
24.14 在服務、本條款或任何戶口終止後,本第I部分第24.11至24.13條將仍然有效。
本行章則及常規
24.15 所有服務及戶口、戶口利息、服務費及其他有關事項,均受本條款、香港銀行公會規則,及本行的章則、條例及常規所約束。以上各項,可以張貼通告、於綜合結單、廣告或其他方式不時公布及通知客戶。
豁免及補償
24.16 本行若未能或延遲行使本條款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或在本行只行使任何一項或部分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時,並不扣成本行放棄行使任何該等或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此等或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本條款所規定的補償並不排除任何其他補償,而各項及每項補償均是累加性的,而且加添於本條款規定下或現時或此後根據法律或衡平法,或由於成文法或其他而存在的其他補償。
遺失印章
24.17 如發現就服務或使用服務而向本行發出指示所需的身分證明文件或印章已經遺失,客戶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對於任何在未收到該通知前已支付的款項,概不負責。
部分無效
24.18 如本條款中任何規定在任何法律下被宣稱或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該等不合法性、無效性或不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影響本條款的任何其他規定,該等其他規定仍將全面有效及生效。
第三者權利
24.19 除客戶或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益)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管轄法律及版本
24.20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所管轄並按其詮釋。
24.21 如本條款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出現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不一致之處而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本條款的任何中文版本僅供參考。
司法管轄權
24.22 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24.23 本條款可於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制裁
24.24 客戶xx並保證,(i)客戶、(ii)客戶的任何子公司、(iii)客戶的任何董事或職員或任何僱員、代理或附屬公司或客戶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職員或任何僱員、代理或附屬公司均不是下列人士或實體(「該人士」),亦不是由該人士所擁有或控制:
(a) 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處、美國國務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歐盟、英國財政部、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任何其他有關制裁機關實施或執行的任何制裁(統稱「制裁」)的對象;或
(b) 該人士位於、組織於或居住於的國家或地區或其政府是制裁對象,包括xx米亞地區、古巴、伊朗、北韓、xx及敘利亞。
24.25 客戶同意其不會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戶口內的資金或本行提供的任何融資,或將該等資金貸出、出資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子公司、聯營企業合夥人或其他該人士使用該等資金:
(a) 資助任何該人士的任何活動或業務或該人士進行的任何活動或業務,或資助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內的任何活動或業務,而於提供該等資金時該人士、國家或地區或其政府是制裁對象;或
(b) 而該等形式致使任何該人士違反制裁。
第II部分 儲蓄戶口
1. 總則
x第II部分適用於並僅用於客戶的儲蓄戶口之使用及開立。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的儲蓄戶口之使用及開立。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II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II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2. 利息總則
2.1 適用於儲蓄戶口的利率可以是正值或負值。
2.2 第I部分第18.6條(利息計算)至第18.11條(資金不足)適用於客戶開立的儲蓄戶口。
負利息
2.3 倘負利率適用於任何貨幣,本行有權就任何以該等貨幣為單位的儲蓄戶口之信貸結餘施加負利率。倘客戶應向本行支付到時利息,本行有權以結算負利息為目的,從任何儲蓄戶口支賬(不論該等儲蓄戶口是否有足夠可用資金、透支或其他信貸)。若任何支賬導致有關儲蓄戶口透支,客戶須應要求向本行償還欠款以及按本行規定的利率償還有關欠款所累計之任何費用、利息及開支。
港元或外幣戶口的利息
2.4 港元儲蓄戶口的利息將按月或按本行規定的其他基準入賬或支賬。
2.5 外幣儲蓄戶口的利息將每半年或按本行規定的其他基準入賬或支賬。
3. 提款
3.1 客戶可在本行儲蓄部營業時間內,隨時憑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或獲適當授權在櫃位要求提款。
3.2 儲蓄戶口的存款不可用支票提取。
3.3 從外幣儲蓄戶口提取外幣現金須預早七天通知本行,並須視乎該貨幣的供應是否足夠而定。
4. 支票存款
4.1 倘存入的支票貨幣不同於受款的儲蓄戶口貨幣,而支票最終被退回,本行可全權決定在該儲蓄戶口內根據以下述匯率扣除經計算金額:
(a) 本行當時買入或賣出的匯率;或
(b) 原本買賣的匯率,而匯率可能跟入票時的匯率不同。
4.2 如果該儲蓄戶口內沒有足夠資金,銀行有權由客戶所擁有及用其名義開設的其他戶口中扣除有關金額。
5. 手續費
5.1 凡在儲蓄戶口存入或提取外幣現鈔,其金額若超過本行於任何時候所訂定的每日限額,本行將收取手續費。此外,本行保留收取在儲蓄戶口存入或提取外幣現鈔(不論金額多少)費用的權利。
6. 人民幣儲蓄戶口
6.1 如本行合理地懷疑任何存入人民幣儲蓄戶口的人民幣現鈔為假鈔,本行可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從客戶在本行持有的該戶口或任何其他戶口扣取合計的假鈔金額;及
(b) 在本行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通知有關機構及透露所有有關假鈔的資料,包括客戶的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6.2 無論何時客戶必須負責賠償本行就本第II部分第6.1條所提述的事宜而可能面對,或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行動、申索、訴訟、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
6.3 本行概不接受輔幣存款存入人民幣儲蓄戶口。
6.4 人民幣儲蓄戶口不會提供人民幣透支貸款。
7. 支付第三者
凡經本行憑來人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據稱由客戶或按其授權簽署或蓋章的提款單支付給來人的款項,即視同已直接付與客戶。本行毋須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任何責任。
第III部分 往來戶口
1. 總則
x第III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客戶的往來戶口之使用及開立。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的往來戶口之使用及開立。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III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II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2. 利息
除非本行另行規定,否則往來戶口不可累計利息(不論是超過或少於零)。
3. 謹慎處理支票
客戶謹慎處理支票的責任
3.1 客戶在開立港元往來戶口時,將獲發給一本支票簿。
3.2 客戶須負責將其支票簿及支票妥為保存,以免遺失、被竊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的用途。客戶應採取適當的保安行動,包括鎖藏。
3.3 所有支票必須以往來戶口的貨幣(港元)提取。
3.4 在客戶就其往來戶口申領支票簿時,客戶可先填妥並簽署支票簿申請表,遞交本行或以本行接納的其他方式申領。本行有權拒發支票簿。本行將按紀錄所示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或本行決定的其他方式),將支票簿送交客戶。如因任何遞送方式而引致任何延誤或遺失,本行概不負責。
3.5 客戶在使用新支票簿前,須核對支票上印示的序列號碼、戶口編號及客戶姓名,並核對總支票數目。如有任何不合常規的情況,客戶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本行。
3.6 如客戶擬以親自送遞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遞支票,客戶須刪去「或持票人」的字樣,支票亦須加上劃線。
3.7 客戶在簽發支票時須小心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客戶不得以有機會被人塗改或作出詐騙或偽冒行為的方式簽發支票。尤其是,客戶須:
(a) 在簽發支票時,在票面適當位置清楚填寫金額文字及數字,並盡量緊貼左方位置,使難以加插其他文字或數字;
(b) 在金額文字之後加「正」字結尾,數字只能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c) 以不能擦掉的墨水或原子筆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及簽署支票;
(d) 以與本行紀錄內的簽名式樣相同的簽名簽署支票;
(e) 以全簽證實任何在支票上的塗改,並同意本行毋須就本行不易察覺的塗改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及
(f) 遵守受刊印於支票簿內頁的支票簿使用條款及任何其他有效的條款。
3.8 如有經簽署的支票或支票簿遺失、被竊或被用作未經授權的用途,客戶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本行授權
3.9 客戶同意並授權本行採取以下行動:
(a) 以電子或其他本行認為適宜之形式記錄由客戶所開出的支票;
(b) 容許在付款後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保留支票保留期為與有關貨幣的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規定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c) 按照本第III部分第3.9(a)及(b)條所載列的安排及事項與代收銀行、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他人士訂立合約。
4. 退票
x行權利
4.1 本行有權因任何以下原因拒付支票:
(a) 戶口存款不足;
(b) 支票上有錯誤;及
(c) 任何其他本行認為適宜的原因。
4.2 如出現本第III部分第4.1(a)或(b)條的情況,本行有權退還有關支票,並收取服務費。
資金不足
4.3 第I部分第18.10至18.11條(資金不足)適用於客戶開立的每個往來戶口。
5. 止付指示
5.1 倘客戶欲止付支票,客戶須向本行給予清晰的指示。如本行未能及時收到客戶指示以止付,則本行毋須執行該指示。
5.2 客戶須在客戶指示中清楚說明有關支票的號碼以辨別有關支票。倘客戶引述任何其他資料(而非支票號碼),本行毋須(但可以按本行的酌情權)執行客戶的指示,並毋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如客戶引述支票號碼時附加任何其他資料,本行毋須負責核對該等資料是否與有關支票上的相應資料相符。
5.3 如本行無法鑑定止付支票指示的真偽,本行毋須執行該止付指示。然而,本行可酌情執行本行憑誠信相信是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的指示。在任何情況下,即使該指示為不正確、虛假、不清楚者或並非由客戶發出或授權,本行亦毋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而客戶將受該指示所約束。客戶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本行接納的方式向本行確認一項指示。
6. 透支保障
倘客戶的港元往來戶口獲本行批予有預設透支額的透支保障便利(簡稱「透支保障」),客戶同意:
6.1 本行可於任何時間全權酌情批予、更改及取消透支保障,而毋須通知客戶;
6.2 本行可不時更改透支保障的預設透支額;
6.3 透支保障的利息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計算,並每月由港元往來戶口中扣除;及
6.4 本行有絕對權利隨時要求客戶即時償還透支保障下的欠款及相關的利息。
第IV部分 電子支票
1. 總則
x第IV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客戶就電子支票服務的使用。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就電子支票服務的使用。本條款的其他條文適用於紙張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且不與本第IV部分條文出現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本第IV部分的條文跟本條款第I部分的條文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 IV部分的條文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2. 定義
x第IV部分的詞語具本第2條載述的定義。倘任何在本第IV部分的詞語並無在本第2條定義,該等詞語則具附錄1載述的定義。
「匯票條例」指《匯票條例(》香港法例第19章),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客戶」指本行向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的每位客戶,如文義允許,包括不時獲客戶授權為客戶簽署電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存入途徑」指本行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證書」指由本行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553章)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元、美元或人民幣或本行不時規定的任何其他貨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該服務的使用。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本行為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指由本行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而提供的服務。
「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本行為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接受由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3.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3.1 本行可酌情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如本行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客戶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客戶須提供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客戶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3.2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客戶可按下列本第IV部分第4條簽發由本行出票的電子支票。
3.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客戶及其他人士可按本第IV部分第5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行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客戶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3.4 本行可為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元、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3.5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款及細則。該等條款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a) 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
(b) 客戶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總金額或最多支票總數量;及
(c) 客戶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及收費。
4.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4.1 本第4條僅適用於客戶有在本行開立網上理財賬戶的情況。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4.2 客戶須按本行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本行不時指定的資料,並按指定的版式及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客戶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4.3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由客戶(作為付款人)及本行(作為付款人銀行)按本行設定的次序分別以客戶及本行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4.4 當客戶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客戶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作出數碼簽署。
4.5 客戶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客戶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客戶作出數碼簽署。
電子證書
4.6 客戶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碼簽署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
4.7 客戶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可由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或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4.8 如本行提供該等服務且客戶選擇用一般用途電子證書產生客戶的數碼簽署,客戶須遵從本第IV部分第4.6條維持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4.9 本行可酌情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本行的服務可包括代客戶申請、持有、維持、更新、註銷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本行提供該等服務,且客戶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客戶的數碼簽署,客戶應指示及授權本行:
(a) 按本行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客戶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客戶按客戶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客戶的數碼簽署;及
(b) 採取所有需要步驟(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目的。
4.10 代客戶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本行有權依賴客戶提供的資料。客戶須自行負責向本行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如本行根據客戶提供的不正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客戶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碼簽署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4.11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核證機關發出。就客戶的電子證書而言,客戶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客戶須自行負責履行其在該等條款及細則項下的責任。
4.12 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均獲授權代客戶不時使用或管理客戶在本行開立的網上理財賬戶,並代客戶接受相關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客戶亦同意受任何該等人士代其接受的該等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4.13 當客戶確認簽發電子支票,本行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客戶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本行亦可代客戶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4.14 客戶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客戶簽發電子支票),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客戶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a)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客戶簽發電子支票)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絕接受電子支票;
(b)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c) 向本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資料,讓本行代客戶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4.15 電子支票檔案於本行以電子方式按客戶向本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即被認定為已經送達至受款人。本行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本行建議客戶跟受款人查明受款人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是由客戶或本行傳送。
豁免出示要求
4.16 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本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毋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削弱本第IV部分第4.2條及本第IV部分第6.2至6.5條的效果的情況下,客戶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5.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一般
5.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5.2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而言,客戶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客戶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5.3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客戶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客戶以客戶同名戶口或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客戶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5.4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無責任)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客戶要求,本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5.5 本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客戶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本行的存入途徑
5.5 本行的存入途徑會於(a)本行的公眾網站及(b)客戶在本行維持的網上理財賬戶提供。
5.6 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在一個營業日適用的每日截數時間後出示的任何電子支票,將被視為本行於下一個營業日收到。
5.7 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後會就該電子支票進行有關出示、結算及交收的其他認證及程序。本行接受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並不保證該電子支票會獲結算及交收。
5.8 本行只會把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向本行出示且經核實及認證後本行認為滿意的電子支票入賬到受款人戶口。本行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5.9 客戶應確保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向本行出示的電子支票為完整、準確、無病毒並符合本行不時接受的指定格式。本行有權不接受任何使用存入途徑向本行出示的電子支票,而不給予理由。
5.10 本行有權收取或更改有關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的費用。本行會事先通知客戶新增費用或任何費用修改。本行可以本行指明的方式及時段向客戶收取費用。
5.11 除本條款外,客戶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即被視為已接受在(i)本行的公眾網站及(ii)客戶在本行維持的網上理財賬戶公布的適用條款及細則,並受上述各項約束。
5.12 本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毋須通知;及(ii)規管使用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6.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行的責任電子支票的處理
6.1 客戶須明白本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客戶簽發或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香港法例第19章)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另一種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客戶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a) 任何客戶在本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本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b)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本行責任的限制
6.2 在不削弱或限制第I部分第22條(責任限制)的效力(本第IV部分第6.3條所述則除外)的情況下,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本行向客戶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本行毋須負責。
6.3 如上述本第IV部分第6.2條所載的情況證實是因下述人士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a) 本行;
(b) 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或
(c) 本行的職員或僱員或本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職員或僱員,
則本行會就客戶直接及純粹因該等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任何損失及損害負責。
6.4 為免生疑問,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下列事宜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本行毋須負責: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b) 客戶未遵守其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c)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客戶簽發或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而毋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或
(d)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
6.5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毋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客戶的確認
6.6 客戶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客戶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第V部分 定期存款
1. 總則
x第V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客戶於本行持有的定期存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於本行持有的定期存款。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V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V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2. 新造定期存款
2.1 就本條款而言,定期存款戶口於客戶於本行首次存入定期存款時即視為開立。
2.2 所有存於本行的定期存款(首次定期存款除外)均存入本第V部分第2.1條提述的定期存款戶口。
2.3 客戶開立的存款戶口只可按照本行就下述事項不時的規定存放:
(a) 貨幣種類;
(b) 最低開戶存款額;及
(c) 存款期限。
2.4 如存入的支票所用的貨幣不同於定期存款戶口的貨幣,倘支票最終被退回,本行可有權在該定期存款戶口內根據本行下述匯價扣除金額:
(a) 當時買入或賣出的匯價;或
(b) 原本賣買的匯價,而匯率可能跟入票至定期存款戶口時的匯率不同。
2.5 如果本第V部分第2.4條提述的定期存款戶口內沒有足夠資金,銀行有權由客戶所擁有及用其名義開設的其他戶口中(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其他戶口),扣除有關金額。
3. 利息
3.1 本行保留不時更改適用的定期存款利率的權利,有關的更改內容將會在本行分行內張貼、在本行網站上公布及╱或刊登廣告發布。
3.2 定期存款利息計至定期存款到期日的前一日止,並在到期日支付。
3.3 如利率高於零,利息會由本行向客戶支付並可在營業日供提取或加入本金續存。
3.4 如利率低於零,利息應由客戶向本行支付並於營業日從本金中扣除或從客戶於本行維持的任何其他戶口支取。
3.5 儘管本第V部分第3.1至3.4條另有提述,不少於18個月期及不少於指定金額的存款將會在本行指定的兩個日子每半年由本行或客戶結付利息一次;符合本行指定的存款期及金額的港元存款亦可按客戶或本行要求每月由對方結付利息一次。
3.6 在每次提取定期存款或續存時,客戶會獲通知累計利息及預扣稅項(如有)的詳細資料。
3.7 通知存款的利息根據每日結束時的當行利率每日計算,惟存款日當天的利息,則按存款單上列明的利率計算。
4. 定期存款的提取和續期
4.1 在客戶要求時,本行可酌情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前付還存款,但如有提前還款的情況,本行:
(a) 毋須支付有關定期存款的利息;
(b) 可向客戶討回因中途終止定期存款而令本行須就有關定期存款的餘下存款期向資金市場另行拆入款項所涉的手續費及額外費用(如有);
(c) 如因款項不足或該適當手續費超過有關定期存款之金額,可註銷該等還款;及
(d) 可先從本金中扣除任何已付給客戶的利息及已付予政府的稅項(如有),餘款始付還客戶。
4.2 如存款的到期日為香港或外幣存款在外幣所屬國家的非營業日,存款將於有關的非營業日後的下一個營業日付還。除非延長存款期超出本行所接受的最長期限或本行不時修訂的期限,則在該情況下,存款將於有關的緊接非營業日的前一個營業日付還。
4.3 所有定期存款、續存或提款,均須依照本行為該等存款不時訂定的交易日期及時間辦理。
4.4 有關存款到期處理方法的指示或修訂指示,最遲須於到期日的前一個營業日送達本行。客戶可以書面或以本行接納的該等其他方法直接或經客戶當地的往來銀行向本行發出指示。
4.5 如客戶已作出定期存款到期自動續存指示而本行接受該等指示,續存利率將採用到期日當天的利率(不論利率高於或低於零),時間則由本行全權決定。即使本行已接受客戶的自動續存指示,本行有權在任何時間單方面停止執行該指示,而毋須給予理由。
4.6 如在到期日仍未收到處理指示,則到期日及該日以後的利息只按本金金額累計。利息則按有關貨幣存款到期日及該日以後期間內本行的儲蓄存款每日利率(不論利率高於或低於零)計算。本行應付的利息只會在收到入賬指示後方會於營業日存入有關的戶口。客戶應付的利息會從有關的戶口支賬。
4.7 外幣現金提款,須預早七天通知,且須在有關的外幣有足夠供應時方能辦理。
4.8 凡存入或提取定期存款戶口的外幣現鈔,如所存入或提取(如適用)的金額超出本行不時修訂的每日限額,本行會收取手續費。此外,本行保留收取存入或提取(如適用)定期存款戶口外幣現鈔(不論金額多少)費用的權利。
第VI部分 自動櫃員機卡及商業扣賬卡
1. 總則
x第VI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客戶於本行就卡的使用。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及╱或其持卡人就卡的使用。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VI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VI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的客戶資料)除外)。
2. 卡
2.1 所有在本第VI部分提述的卡包括自動櫃員機卡及╱或商業扣賬卡或兩者(如適用)。
2.2 此卡無論現在及將來任何時間,均屬本行財產。本行保留權利,可隨時酌情決定採用任何下述行動,而毋須給予通知:
(a) 撤回此卡;或
(b) 增加、刪除或變更任何憑此卡提供的服務及範圍。
2.3 此卡如遺失或被竊,應立即向本行報告並且盡快以書面證實。客戶須為所有使用此卡進行的交易負責,直至該等通知送達為止。本行將會從客戶的戶口扣除任何補發失卡所需的費用。
2.4 在本行根據第I部分第21條而行使其權利可在給予客戶通知的情況下增加、刪除或變更本第VI部分下的任何條款。客戶於本條款任何修訂條文生效日期(如本行通知所指明)之後使用此卡,即表示毫無保留地接受該項修訂。如客戶不接受任何建議修訂內容,須於該項修訂生效日之前將此卡退還本行。
3. 卡交易的責任
3.1 在本第VI部分第2條的規限下,客戶須對所有透過使用此卡進行的交易負責,不論該等交易是否獲客戶授權及是否由持卡人進行。
3.2 透過此卡進行的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其款項將由有關的戶口中扣除。客戶須在戶口中保留足夠款項以應付此等交易的需要。以港元以外的貨幣進行的卡交易,將按本行於兌換該等交易當日所釐定的匯率折算為港元,然後由有關戶口中扣除。
3.3 私人密碼必須絕對保密,在任何情況下不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者披露,無論是否自願。客戶不應在任何地方或以任何方式紀錄其私人密碼以使第三者能因此使用其卡。
3.4 透過此卡在任何自動櫃員機存入的現金或支票,誌入有關戶口的款項,仍須待本行按日常程序核實後方能作實。自動櫃員機在交易時所發出之入賬單只代表據稱由客戶存入的款項,對本行不具約束力。本行對存入的支票僅作託收處理,若未完成過戶程序,客戶不能取用有關款項。
3.5 本行對使用此卡所引致或有關的間接或相應引至損失,概不負責。
3.6 本行將由有關戶口支取按本行不時認為合理與此卡有關的費用。本行將會以本行決定的該等方式就最新的費用預先通知客戶或持卡人(視乎情況而定)。
3.7 本行可在絕對保密的情況下,向其他機構(在本港或以外地區)披露本行因參與電子轉賬網絡而必須或適宜披露的、或因提供任何及所有與此卡有關之服務而披露的有關此卡及戶口的資料。
3.8 本行可透過自動櫃員機或其他途徑向客戶提供由本行、滙豐集團其他成員或經本行挑選的其他公司提供的產品、服務及銀行信貸的資料。客戶及持卡人可查閱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的參考信貸限額、參考價格及交易條款。新增的條款及細則可適用於該等產品、服務及銀行信貸。
3.9 就本第VI部分而言,所有在本第VI部分提述的戶口將包括所有可透過此卡操作的戶口。
3.10 客戶將持有各持卡人的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資料記錄,並在本行要求之時提供有關紀錄。客戶承諾確保所有持卡人遵守本條款的所有適用規定,猶如每位持卡人等同客戶一樣。
第VII部分 有抵押信貸
1. 總則
x第VII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客戶使用有抵押信貸。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使用有抵押信貸。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VII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VII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2. 概覽
2.1 本行對於是否提供任何有抵押信貸有絕對權利。有抵押信貸之提供須受本條款和任何其他不時由本行發出之條款及細則限制。有抵押信貸之提供及使用亦須受本行可能不時要求之任何協議,文件,申請書及證明所限制。
2.2 本行如批予客戶有抵押信貸,客戶將獲發有關的確認信,其中列明條款包括:
(a) 信貸額或信貸額計算的準則(或兩者皆有);
(b) 適用的利率或利率計算的準則(或兩者皆有);及
(c) 批予有抵押信貸的任何其他條款。
(d) 此確認信構成批予有抵押信貸的具約束力協議,其條款(可不時更改)載於該函件內。
2.3 本行保留絕對權利隨時要求客戶即時償還當時有抵押信貸的欠款、減少或取消其有抵押信貸。此外,本行有權利取消或擱置,或決定客戶能否從有抵押信貸提款。
2.4 本行有權按本行不定時釐定的收費率就當時的透支額計算不可退還的信貸服務年費,並於附有有抵押信貸的戶口中扣取。
2.5 有抵押信貸的利息照本行已定的利率(本行可酌情不時修改)計算,並每月於附有有抵押信貸的戶口中扣取。
2.6 客戶如於償還未償有抵押貸款上遇到困難,應盡速通知本行。
2.7 本行可隨時檢討該項有抵押信貸的細則。
3. 以客戶資產作抵押
3.1 鑑於本行提供服務及批予或繼續提供有抵押信貸,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特此將有抵押資產抵押、典押及轉讓予本行,作為擔保客戶償還有抵押債務的一項持續擔保。為免生疑問,如本行沒有向客戶批予有抵押信貸,則不會產生此等抵押。
3.2 在本第VII部分中:
(a) 「信貸限額」指下述的有抵押信貸本金最高限額:
(i) 客戶選定及為本行接受的有抵押信貸本金最高限額;或
(ii) 如客戶沒有選定限額,則指本行不時訂明的有抵押信貸本金最高限額。
(b) 「有抵押資產」:
(i) 在受限於下述第3.2(b)(ii)條的情況下,指無論於任何時候已貸記入主戶口的全部資產及財產而其價值等於抵押資產值,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包括其續期或展期存款)、金錢、此等存款及金錢(無論其為何種貨幣單位或此種貨幣單位的任何改變)的利息、黃金及任何其他貴重金屬及貨品、證券、股份、債券、票據、期權及其他可轉讓、不記名或其他形式的貨幣市場、債務及金融票據、各種投資及證券,及以上各項所附帶或累計的全部權利與利益以及收益;及
(ii) 如已貸記入主戶口的資產及財產的價值(由本行作終局性決定)在任何有關時間超出當時的抵押資產值,指主戶口內一部分價值相等於當時的抵押資產值的資產及財產,而該等資產及財產則按商業綜合戶口有抵押信貸利息和信貸比例表(由本行不時修訂及通知客戶)內指定的先後次序組合而成。
(c) 「抵押資產值」指本行根據信貸與資產比例(此比例將由本行不時指定及通知客戶)而不時釐定就擔保信貸限額所需的資產價值。
(d) 「有抵押債務」指客戶就有抵押信貸現時或今後任何時候或不時到期或結欠本行的任何種類貨幣的全部金額(包括利息、費用、收費、成本及支出)。客戶在此同意該金額一經要求即須清還。由本行任何經正式授權的職員簽署作實的戶口結單,將成為證明有抵押債務的決定性證據。
3.3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並以抵押為名指定本行為客戶的代理人,並毋須知會客戶或取得其同意而以客戶的名義及代表客戶及作為客戶的活動及行為或以其他形式簽署為充分行使本第VII部分保證賦予本行的所有或任何權力而須簽署或本行就有關有抵押資產而認為適宜簽署的一切文件及進行一切的事項。此授權附帶有權益及不可撤銷,並持續為不可撤銷直至有抵押債務完全清繳為止。客戶追認及確認並同意追認及確認任何跟據本第3.3條委任的代理人可合法地簽立、蓋章、交付或作出的任何協議、行為或事項。
3.4 客戶承諾維持貸記入主戶口的資產及財產的價值(由本行釐定)在任何時間均超過或等於本行根據信貸與資產比例(此比例將由本行不時指定及通知客戶)而不時釐定就擔保有抵押債務所需的資產價值。
3.5 客戶特此承諾,於本條款下的擔保繼續生效期間,對該有抵押資產維持絕對所有權,除以本行為受益人外,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有抵押資產提取、出售、出讓或交易或抵押、典押、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作債權承擔或授予或容許產生第三方權利。
3.6 如客戶違反本第VII部分第3.5條條款針對有抵押資產或其任何部分製造或有意製造任何抵押(不論是固定或浮動抵押),或如任何人士針對有抵押資產或其任何部分進行或試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則本第VII部分第3.1條項下設定的抵押,如在任何程度上屬於浮動抵押,將在毋須本行通知的情況下,立即自動具體化及具有固定抵押的效力。
4. 進一步保證
4.1 客戶承諾如本行於任何時間作出要求,客戶將就主戶口簽立其他文件或作出本行要求的協議、承諾、行為和事項以:
(i) 擔保有抵押債務;
(ii) 完成、保護或改良任何由本第VII部分第3條條款項下設定或擬設定的任何抵押;或
(iii) 方便本行行使或擬行使本行在本第VII部分下的任何權利。
4.2 客戶承諾在本行要求下支付本行就保存、執行或行使任何在本第VII部分下的權利或與該等事項有關而合理地產生的一切金額合理的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實際開支)。
4.3 客戶向本行支付的款項將根據本行的指示支付並須不附帶任何抵銷、反訴、預扣或任何種類的條件,除非客戶被法律強制須作出預扣,則客戶向本行支付的金額將相應增加,使本行實際收到的金額相等於本行在沒有預扣的情況下可收到的金額。
5. 執行抵押
5.1 如:
(a) 客戶未能按要求償付任何有抵押債務,或違反本條款的任何規定;
(b) 於債務到期時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承認無償債能力;
(c) 客戶正開展與破產、無償債能力或債務重整協議有關或類似的程序;或
(d) 出現針對客戶的任何資產而進行或執行的法律程序;
本行可毋須通知客戶、或對客戶採取法律訴訟或任何其他行動,而於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時間及以任何方式、不附有並解除客戶的一切信託、索賠、贖回權及衡平法上的權利,將有抵押資產或其中任何部分變現或出售以清償該等有抵押債務。客戶無任何權利就此等變現或出售而引致的損失向本行索賠,無論導致損失的原因為何。
5.2 在不影響本第VII部分第3條條款的情況下,及如此第VII部分第3.1條條款項下設定的抵押在任何程度上屬於浮動抵押,本行可在不影響以上條文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以書面通知客戶將浮動抵押轉為一項特定的固定抵押。
5.3 本行可將出售有抵押資產或將其變現所得的收益貸記於一暫記戶口內,以便本行在任何有關客戶破產、無償債能力、結業、清盤或債務重整協議或類似的程序中,可對本行的整項債權提出索賠,本行亦可酌情將該等收益由本行不時的決定性確定應用於抵銷客戶的任何賬目、責任或負債。
5.4 如任何有抵押債務的貨幣種類與有抵押資產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貨幣不同,須將有抵押資產的貨幣兌換為客戶負債的貨幣,兌換率按即期買入匯價(由本行作決定性確定)計算。
5.5 除非及直至本行按結欠的貨幣全部收妥款項,任何向本行支付的款項(無論是根據法庭任何判決、命令或就其他原因支付)均不能解除與有抵押債務有關而負有的各項責任。如此類款項於兌換至結欠的貨幣後,款額不足以還清結欠,本行將對客戶另外提起訴訟並有權執行本條款下的擔保,以收回該不足款項。
6. 抵押的性質
6.1 本第VII部分第3.1條項下訂立的擔保是一項持續性擔保,並包括及擔保客戶不時於各不同戶口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欠償本行的有抵押債務的最後餘額,並不受影響於客戶逝世、破產、無行為能力、結業、清盤、無償債能力或本行獲得任何此等事件的通知或任何賬目、其他事項已遭結算。
6.2 本第VII部分第3.1條下的擔保是一項額外擔保,不論本行現時或今後持有或取得任何擔保、賠償、承諾、典押、留置權、票據、契據、按揭、抵押、債券、保證或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本擔保仍可執行。
6.3 本行與客戶所達成的任何免除、解除或結算安排須受下列條件約束,即不得根據任何與破產、清盤、結業、無償債能力或類似的情況有關的任何規定或法例而使客戶或任何人士對本行的保證、轉讓及付款可獲得廢止、減少或償還。為此,本行有權保留本文據,保留期間的長短可由本行決定;如上述條件不獲實現,本行須有權強制執行本條款下的擔保,猶如上述免除、解除或結算從未發生。
6.4 客戶如超過一人,則在本第VII部分第3.1條項下所訂立作為擔保的有抵押資產包括客戶各自對有抵押資產所擁權益。而客戶之中任何人士均不得就客戶的責任享有一名保證人所有的任何權利或補償。
6.5 任何包含於任何香港現行條例或法律中有關合併按揭擔保的權利的法定限制,均不適用於本條款下的擔保。
第VIII部分 黃金券
1. 總則
1.1 本第VIII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客戶購買、出售或使用黃金劵。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購買、出售或使用黃金劵。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VIII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VIII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1.2 客戶在閱讀本第VIII部分的條款時,應一併閱讀可在本行任何分行索取的黃金券產品資料概要及產品資料概覽。
2. 黃金券的購買
2.1 客戶應按本行可不時規定的形式及方式發出購買黃金劵的指示。每一購買指示須為不少於一個單位的黃金券以及該單位的完整倍數。
2.2 客戶每次購買黃金券的每單位價格,應為本行執行有關購買指示時購買每錢黃金的市場價格(以本行的終局性決定為準)。該等價格對客戶具約束力,並將記錄在與該購買有關的收據上。本行在任何其他時間的任何報價僅供參考,並只在報價一刻有效。如時間許可,本行將於接獲客戶購買指示的營業日處理購買指示。倘購買指示將由客戶以支票支付,如時間許可,本行將於支票結算的營業日處理該購買指示。
2.3 購買黃金券的付款方法如下:
(a) 立即從客戶往來或儲蓄戶口或客戶指定的其他任何戶口扣取;或
(b) 客戶以現金、支票或本票於處理購買指示的同一營業日清付。
2.4 客戶同意,如用作支付購買指示的任何支票於過戶時其款額不足以購買所訂購並在指示上列明的黃金券單位,本行有權就已結算支票款額購買較少單位的黃金券。本行將向客戶交還於該購買後任何剩餘的款項。在該情況下,本行毋須就購買較少單位的黃金券對客戶負責。
2.5 透過發出購買指示,客戶確認其擁有全部權利、權力及授權購買該指示上列明的黃金券。
3. 黃金券的出售
3.1 客戶應按本行可不時規定的形式及方式發出存於其黃金券戶口的黃金券。客戶應在各出售指示上列明黃金券戶口的名稱及出售的黃金券單位數量。
3.2 每個出售指示均是不可撤銷的。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在載有出售指示的表格內填寫的細節將為在該交易中出售的黃金券單位數量之最終證據。
3.3 客戶每次出售黃金券的每單位價格,應為本行替客戶處理有關出售指示時出售每錢黃金的市場價格(以本行的終局性決定為準)。該等價格對客戶具約束力,並將記錄在與該出售有關的收據上。本行在任何其他時間的任何報價僅供參考,並只在報價一刻有效。
3.4 如時間許可,出售黃金券所得款項,將於處理出售指示的同一營業日付予客戶。付款方式可以為直接存入客戶的往來或儲蓄戶口或任何其他指定戶口。付款方式亦可以按照客戶在出售指示中指定的方式,以現金、支票或本票支付。
4. 客戶彌償
倘法律、任何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就客戶的黃金券戶口或黃金券的購買或出售徵收任何稅項、徵款或罰金而:
4.1 因客戶未有支付或預扣稅項、徵款或罰金,導致本行須為客戶支付或預扣任何稅項、徵款或罰金;
4.2 因客戶違反或未有遵守客戶就開立或經營客戶黃金券戶口或客戶使用相關服務的責任,導致本行須支付任何稅項、徵款或罰金;
4.3 因客戶違反或未有遵守適用於客戶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要求,導致本行須支付任何稅項、徵款或罰金;或
4.4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本行須支付有關開立或經營黃金券戶口或代客戶購買或出售黃金券有關的任何稅款、徵款或罰金;客戶須就上述各項情況就本行須負的責任向本行作出支付及彌償。
5. 投資黃金券的有關風險及其他披露
5.1 客戶接受在本第5條中列載的風險和披露的事項。
5.2 黃金市場反覆無常,尤其是:
(a) 客戶就黃金券的投資價值可跌亦可升-投資黃金券可能引致虧蝕;
(b) 客戶就黃金券的投資具投資風險,而且不受任何政府機關的保障-此風險包括可能損失投資的本金;
(c) 金價須升至高於購入價始能提供相等於有入息資產的利潤;及
(d) 開立黃金券戶口並不等於存入一筆款項,並不提供收益或利息。
5.3 本行對於黃金券的表現不作出且不應被視為作出任何性質的xx。客戶應根據其判斷作出有關買賣黃金券的每個決定。客戶不應依賴本行或任何其他滙豐集團成員所提供的任何意見、觀點或資料。
5.4 客戶不論在任何時候皆不能從本行提取黃金。黃金券戶口的運作僅限於買賣黃金券。當客戶欲結束其黃金券戶口時,客戶只能將在黃金券戶口中的黃金券出售並收取出售所得的款項。
5.5 倘本行接納任何毋須簽署正本方式(如:電話)發出的指示,客戶將受每個以該等方式發出的購買或出售指示所約束。如本行是以該等方式向客戶通知價格(如:以電話通訊),本行按照該價格執行的交易對客戶具約束力。如為購買指示,客戶必須依照本第VIII部分第2.3(a)條的規定付款。如為出售指示,則所得款項須依照本第VIII部分第3.4條的規定付予客戶。
5.6 本行可以在給予客戶不少於三十日事先通知(或其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更短時間)的情況下終止客戶的黃金券戶口。視乎戶口終止時的黃金價格,客戶可能會在出售黃金券時蒙受損失。
5.7 倘客戶需要將在黃金券戶口的黃金券價值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客戶可能因外匯匯率波動而蒙受損失。
5.8 凡因根據本第VIII部分的條款買賣黃金券而引致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獲得任何利潤、佣金、手續費、權益或其他利益,本行或該等成員有權代本行或自行保留該等利益。
5.9 客戶的黃金券戶口持有的黃金券須受限於本行的實際或被視為擁有的信貸能力。客戶並沒有獲得本行不違反其還款責任的任何保證。
5.10 客戶接受本第5條已解釋若干主要風險,但並無盡列所有與投資黃金券有關而可能有的風險。
5.11 本行有權在給予客戶不少於三十日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酌情變更本第5條的條文。倘若在該等變更生效當天前,本行並沒有收到客戶終止黃金券戶口的有效通知,客戶將會受該等變更約束。
6. 使用黃金券以償付客戶的債務
6.1 客戶授權本行從客戶的黃金券戶口中撥取所需的黃金券單位以償付客戶對本行不時所負的任何債務。本行對於在客戶的黃金券戶口中的黃金券具留置權。該留置權是作為客戶支付其欠下本行的任何債務(包括任何費用、開支或利息)之持續抵押,不論該等債務是實際的、或有的、現在的或將來的。
6.2 如客戶於本行要求付款後五個營業日仍未繳付任何應付的款項,本行有權隨時以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出售客戶的黃金券戶口內全部或任何的黃金券,一如已經接獲客戶的出售指示。本行可將出售所得款項,首先扣除本行就該出售合理地招致的合理費用及開支,再用以償付客戶對本行的任何欠債。
7. 黃金券戶口的結束
7.1 無論客戶或本行於任何時候結束客戶的黃金券戶口,本行將出售黃金券戶口內持有的黃金券。出售所得款項將依照本第VIII部分第3.4條的規定付給客戶,而黃金券戶口即告結束。
7.2 在受制於本行紀錄的情況下,客戶的黃金券戶口內的結餘賬目,可確認為本行代客戶持有戶口中所述的黃金券的數量。
8. 紀錄
x行可記錄有關客戶的黃金券戶口的指示或與客戶的通訊。客戶同意容許該等紀錄,並接受該等紀錄可能用以解決與該等指示或通訊有關的任何問題。
9. 通訊
倘若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已透過郵件向客戶發送,客戶將在本行向本行知悉客戶的最後地址寄出二十四小時後被視為已經收到該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
10. 管轄版本
儘管本條款另有任何其他規定,本第VIII部分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具相同效力。
第IX部分 結構投資存款
1. 總則
x第IX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客戶使用結構投資存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使用結構投資存款。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IX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IX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分部(A) ─ 結構投資存款一般條款
1. 一般條款
1.1 本分部(A)載列的條款管限所有結構投資存款。此外,補充條款(如適用)適用於本行提供之各有關類別之結構投資存款。補充條款及╱或結構投資存款條款之附錄列明有關結構投資存款之贖回額、回報及╱或其他類似因數之釐定方法。倘客戶存入之款項獲本行接受為結構投資存款,客戶將獲發給列明結構投資存款有關詳情(例如結構投資存款本金額等)之確認書,並透過提述將有關附錄包括為確認書之部分。
1.2 除本條款所列明或附帶之任何補充條款及附錄外,本行預計會不時再制訂其他補充條款及其他附錄,全部均補充本條款並成為本條款之部分。
1.3 本條款、各補充條款以及各附錄(以至任何確認書之格式)均可根據本條款規定作出修改。
1.4 倘有任何抵觸之處,文件之管限力依次如下:
(a) 有關確認書;
(b) 有關附錄;
(c) 有關補充條款;
(d) 本結構投資條款;及
(e) 本條款。
就結構投資存款而言,所有有關文件之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將具相同效力。
2. 結構投資存款
2.1 結構投資存款可按本行不時許可之貨幣,並以本行不時決定之最低首次存款額及最低存款額之倍數存入。
2.2 結構投資存款須按本行不時許可之結構投資存款期存入。
2.3 有關結構投資存款之資金必須於有關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截止時間前為本行收妥。在本條款之規限下,該等資金將存於一有息戶口作定期存款(受有關條款管限),直至有關結構投資存款日期為止。有關應付利率之詳情將按要求提供。存款資金一經收妥用作結構投資存款,除符合本條款規定情況外不得提取。在本條款之規限下,預定金額將於結構投資存款日期存入作為結構投資存款。
2.4 結構投資存款(包括結構投資存款之本金額及就有關結構投資存款應付之任何回報或贖回額)一概不得亦不會在有關結構投資存款期過後自動續期。
2.5 本行保留權利於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日期或之前完全酌情決定不接受任何收到之資金(包括任何預定金額)作為結構投資存款,或僅接受部分有關資金作為結構投資存款(不論任何其他客戶所存入之全部或部分資金有否被接受作為有關結構投資存款)。倘本行不接受有關資金,本行會在實際情況許可下盡快知會客戶,凡已收到但未獲接受為結構投資存款之任何資金均會被存入客戶之處理戶口。
3. 提取結構投資存款
3.1 在未取得本行同意下,現行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下的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前,一概不得提取結構投資存款或結構投資存款之任何部分。
3.2 倘本行准許客戶於有關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前提取結構投資存款(「提早贖回」),准許提早贖回之條款將於有關附錄內列明。務請注意,提早贖回時所得回報很可能會低於結構投資存款一直存放至有關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所得之回報(亦有可能出現負回報)。
3.3 在本行完全酌情決定就保障本行結合戶口或抵銷脹項之權利或任何抵押權益或保障客戶利益而言屬有需要或適當之情況下,本行有酌情權於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前將結構投資存款或結構投資存款之任何部分結束,繼而按本行最終決定而扣除應予扣除之有關終止成本或加上按比例計算之應得回報或贖回額後(所得出數目或會少於結構投資存款之原先本金額),將有關資金存入客戶之處理戶口或另行存作有息存款。
4. 回報及贖回額
4.1 結構投資存款利息或非按預定利率支付,回報是按照有關補充條款(及╱或附錄)計算並於到期時支付。
4.2 就某些種類之結構投資存款而言,到期時應支付予客戶之總額可用贖回額表達。在某些情況下,視乎適用之保本條文規定,贖回額或會多於或少於結構投資存款之本金額。
4.3 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後本行會在實際情況許可下盡快知會客戶就有關結構投資存款應支付予客戶之回報或贖回額。
5. 計算及釐定
就計算回報或贖回額所需之一切比率、定價及價值,以及就任何結構投資存款而須予確定或證實之所有其他事宜均由本行以合理方式根據當時之市場慣例作最終決定。
6. 參與率
參與率(如適用)可因應各類型結構投資存款及可供客戶選擇之各種回報或贖回額計算方式而有所不同(如適用)。參與率即相關指數或其他參考因素之升或跌幅度(如有),客戶在結構投資存款期內將按其收取利益,並會按照有關補充條款及╱或有關附錄列明之有關公式以此計算回報或贖回額。參與率會受多項可變因素影響,例如利率、貨幣匯率、市場波動及股息╱息票收益等,故會隨各結構投資存款期變動。
7. 費用
x行保留權利不時徵收本行完全酌情決定認為適當之服務費、貸款費及╱或其他收費。本行會在有關費用或收費生效(或更改)前最少一個月知會客戶有關徵收費用或收費事宜。在已經存放本行之特定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內,該等費用將不會適用。
8. 稅項
任何回報、贖回額及╱或利息均須根據法例扣減或預扣任何稅項後才支付。本行會於每次支付任何回報、贖回額及╱或利息時通知客戶有關扣減稅額(如適用)。
9. 保留權利
x行的作為或不作為概不影響本行根據本結構投資存款的權利,權力或補償或任何進一步或其他行使有關權利,權力或補償。
10. 營業日
倘本行及╱或客戶根據本結構投資存款條款支付或計算任何款項或採取其他行動之日期或作為參考之日期並非營業日,除非有關補充條款、附錄或確認書另有規定,否則該日期將順延至隨後之首個營業日(或,如適用則以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作參考)。
分部(B) ─ 貨幣掛鈎結構投資存款補充條款
11. 回報及贖回額
贖回額將按照本補充條款的有關附錄所列載的條款計算,並於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支付。
12. 利息
12.1 本行就任何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支付的利息(倘本補充條款的有關附錄所列載的條款列明應付)是按照有關附錄所列載的條款計算,並於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支付。有關附錄列載客戶從本行不時提供之結構中所選取之結構的條款。
12.2 利息將以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日期起(並包括該日)至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期間的實際已過日數為基準,並依照現行市場慣例,按適用年利率計算。
13. 風險披露
13.1 結構投資存款之回報取決於有關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期間或有關附錄指明的其他期間內,或與之相關的釐定時間當時的有關貨幣匯率變動。該期間內匯率可升亦可跌,而升跌將影響回報。回報或會少於相同存款期之定期存款所提供之回報。客戶亦可能不會獲得任何回報。
13.2 客戶必須準備接受風險,或會失去存款資金透過其他存款形式所能賺取的利息,若結構投資存款並非百分百保本存款,客戶必須承擔之風險在於可能損失結構投資存款本金額中不受保本保障之部分。
13.3 客戶對結構投資如有任何疑慮,應諮詢其之專業顧問。
14. 保本
根據本補充條款(除非有關附錄另有列明)存放之結構投資存款,保證於到期時可取回全數(百分之百)本金。倘於到期時按照附錄之有關公式計算之回報為負數,將被視作為零回報,而不會由本金額扣除(除非就提早贖回或本行提早提款有相反規定,並且在有關附錄另有列明)。
分部(C) ─ 利率掛鈎結構投資存款補充條款
15. 贖回額
贖回額是按照結構投資存款的有關附錄所列載的條款計算,並於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或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指定的日期╱各日期支付。
16. 利息
16.1 本行就任何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支付的利息(倘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所列載的條款列明應付)是按照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所列載的條款計算,並於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或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指定的日期╱各日期支付。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列載客戶從本行不時提供之存款產品結構中所選取之結構投資存款的條款。
16.2 除非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另有列明,否則利息將以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日期起(並包括該日)至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但不包括該日)期間的實際已過日數為基準,並依照現行市場慣例,按適用年利率計算。
16.3 若結構投資存款的利率與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倫敦銀行同業拆息,或其他利率掛鈎(以上各詞的定義列載於有關附錄),而本行鑑於任何原因未能獲得該利率的報價,則本行有權以誠信及商業合理的準則終局決定該利率。
17. 風險披露
17.1 結構投資存款之回報取決於有關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期間或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指明的其他期間內,或與之相關的釐定時間當時的有關利率變動。該期間內利率可升亦可跌,而升跌將影響回報。回報或會少於相同存款期之定期存款所提供之回報,客戶亦可能不會獲得任何回報。
17.2 客戶必須準備接受風險,或會失去存款資金透過其他存款形式所能賺取的利息,若結構投資存款並非百分百保本存款,客戶必須承擔之風險在於可能損失結構投資存款本金額中不受保本保障之部分。客戶對本產品如有任何疑慮,應諮詢其之專業顧問。
18. 保本
根據本補充條款(除非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另有列明)存放之結構投資存款,保證於到期時可取回全數(即100% )之本金。倘於到期時按照結構投資存款附錄之有關公式計算之回報為負數,將被視作為零回報,而本金額將不作任何扣除,除非就提早贖回或本行提早提款有相反規定或除非有關結構投資存款附錄另有列明。
第X部分 高息投資存款
1. 總則
1.1 本第X部分適用於並僅適用於定期存款及高息投資存款(「存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存款。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本第X部分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本第X部分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1.2 本第X部分的條款乃用以補充不時生效的定期存款條款(「定期存款條款」)。本條款和定期存款條款適用於所有存款。
1.3 如本第X部分的條款與定期存款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本第X部分的條款為準。
2. 存款
2.1 存款可採用本行全權酌情接納的貨幣。本行可就任何存款,在存款貨幣及╱或掛鈎貨幣方面附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而該等額外條件將載於有關的確認單內。
2.2 存款金額須不低於本行不時指定的最低金額。
2.3 存款的條款將受另行發出的有關確認單所載條文所限制。確認單的條文將與本條款及定期存款條款一併閱讀,並被視為構成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單一協議。如本條款、定期存款條款與確認單的條文有任何抵觸,則以確認單的條文為準。
2.4 除非本行酌情同意另作安排,否則根據本第X部分第3條規定支付(包括因到期或其他原因)的存款須存入在香港開立的本行戶口內。
3. 回報及存款貨幣
3.1 於到期日,本行將在下列條款規限下,向客戶支付存款本金及按本第X部分第3.2條及第3.3條計算的利息,並以當日入賬形式存入客戶在處理指示中指定的本行戶口(如客戶並無指定戶口或如指定戶口已被取消,則存入由本行決定的客戶其他戶口)。
3.2 利息將根據存款本金,按計息期日數(或存款因任何原因被提前提取,以提取前已過去的日數為準)及有關利息年的日數計算。
3.3 利息將按有關確認單所列明的利率計算。
3.4 在下列情況下,存款本金及應付利息在到期時將以存款貨幣支付:
(a) 結算匯率少於或相等於協定匯率(倘若有關確認單列明的有關利率為兌換一個單位的有關存款貨幣的有關掛鈎貨幣金額);或
(b) 結算匯率大於或相等於協定匯率(倘若有關確認單列明的有關利率為兌換一個單位的有關掛鈎貨幣的有關存款貨幣金額)。在下列情況下,存款本金及應付利息在到期時將以掛鈎貨幣支付:
(a) 結算匯率大於協定匯率(倘若有關確認單列明的有關利率為兌換一個單位的有關存款貨幣的有關掛鈎貨幣金額);或
(b) 結算匯率少於協定匯率(倘若有關確認單列明的有關利率為兌換一個單位的有關掛鈎貨幣的有關存款貨幣金額)。
4. 提款
未經本行同意,客戶不得於到期日前提取存款。本行可全權酌情拒絕此等要求或就提取此等存款附加任何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扣除本行本著誠信就存款中斷而全權釐定的費用。該等費用將包括本行因中斷對沖、就存款及╱或掛鈎貨幣獲取其他資金來源而產生或蒙受的費用、開支、負債或損失,所以提取金額可能因而低於存款本金。
5. 不會續期
存款不會被自動續期。
6. xx及保證
屬於法人團體的客戶謹xx及保證其有權力和能力訂立本條款、存入款項,以及已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以授權履行本條款,而本條款對其具法律約束力及可予充分執行。
7. 豁免
x行任何行動或遺漏均不會影響其在本條款項下所述的權利、權力或補償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補償。
8. 不可抗力
如本行因不可抗力或國家行為而無法、受阻或延誤履行本條款或任何確認單所述的義務,則本行將毋須就客戶因本行無法或未能履行此等義務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損毀、成本或支出承擔責任。
9. 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
如本條款或確認單內的任何一項或多項規定在任何方面被視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其餘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將不受任何影響或削弱。
10. 證明書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本行就任何應付或應收款項而發出的證明書具決定性。
11. 稅項
任何回報、贖回額及╱或利息均須根據法例扣減或預扣任何稅項後才支付。本行會於每次支付任何回報、贖回額及╱或利息時通知客戶有關扣減稅項(如適用)。
12. 風險披露聲明
存款的回報淨額將視乎釐定日於釐定時間的市況而定。客戶必須了解及承擔或有可能因支付的貨幣貶值而招致損失的風險。此等損失可能會抵銷存款所賺取的利息,甚至導致本金虧損。客戶若對本產品有任何疑問,應徵詢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第XI部分 投資服務戶口
1. 授權
x行特此獲客戶委任並授權根據下文訂明的條款(可不時修訂)提供服務。客戶可根據本第XI部分第15條(投資服務戶口的結束)隨時撤銷此授權。
2. 投資服務
投資服務範圍
2.1 就購買及╱或銷售任何產品而言:
(a) 本行可根據本第XI部分第2.5(a)或(c)條的規定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產品;及╱或
(b) 客戶可在本行沒有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行的任何招攬或建議不一致的情況下,根據本第XI部分第2.5(c)條的規定與本行進行交易。
2.2 本行並不提供諮詢服務,因此本行除了須按照本第XI部分第2.5(a)及(c)條的規定確保產品的合理適用性外,毋須就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產品負有任何諮詢謹慎責任或義務。
2.3 單憑向客戶提供任何廣告、市場或推廣材料、市場資料或其他與產品或服務有關的資料並不構成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產品或服務。
2.4 除非本條款中或有關任何產品的其他條款及細則中另有規定,否則:
(a) 本行並不就個人資產配置、投資組合及投資策略提供意見;及
(b) 本行並無責任提供與購買或銷售非由本行向客戶給予或提供的產品有關的任何服務或意見。
與本行進行買賣產品的交易
2.5 (a) 倘本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就客戶財務資料而言是合理地適合客戶。
(b) 本條款的其他條文或本行要求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及本行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均不可減損本第XI部分第2.5(a)條的規定的效力。
(c) 倘本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非金融產品的投資產品(保險產品除外),本行亦將按照本行的適合性評估確保該產品是合理地適合客戶。在本行評估的過程中,如適用的監管規則有所要求,本行會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或投資目標。
(d) 倘客戶在本行沒有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行的任何招攬或建議不一致的情況下,與本行進行購買及╱或銷售產品的交易,本行將無責任或義務評估或確保該產品是否適合客戶。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單獨承擔評估的責任,並確保該交易對其適合。
(e) 除本第XI部分第10.4條列明外,本行毋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在本第XI部分第2.5(d)條項下的交易而導致,或因與該等交易有關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性質的任何損失(包括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
2.6 透過與本行進行購買或銷售產品的交易,客戶確認其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其客戶財務資料)是完整、準確及最新的。本行在評估合適性時將依賴客戶的確認。
2.7 在客戶與本行進行購買及╱或銷售產品的交易前,客戶應:
(a) 考慮其個人情況及了解產品的特點、條件和風險,如有任何有關產品的問題,客戶應聯絡本行;
(b) 注意本行毋須持續負責確保本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的產品一直適合客戶;
(c) 注意倘有關客戶的情況、該等產品、該等產品的發行人或一般市場狀況改變,該等產品可能不再適合客戶;及
(d) 注意本行不會就客戶的投資提供法律、稅務或會計意見,因此客戶認為有必要時,應考慮就其投資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包括法律、稅務及會計意見)。
2.8 本第XI部分第2.5至2.7條於2017年6月8日生效(「生效日」),並適用於:
(a) 本行於生效日或之後向客戶就產品作出的任何招攬銷售及╱或建議,如客戶在本行的招攬銷售及╱或建議後與本行進行購買及╱或銷售該等產品的交易;及
(b) 客戶在本行沒有任何招攬銷售或建議或與本行的任何招攬銷售或建議不一致的情況下,於生效日或之後與本行進行購買及╱或銷售產品的交易。
拒絕提供投資服務
2.9 本行獲委託及授權提供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項投資服務,但如本行認為有理由予以拒絕,則可保留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
(a) 按客戶的指示,買入或認購任何種類之證券或其他投資項目;
(b) 按客戶的指示出售或變賣證券,並處理所得的款項;
(c) 按客戶的指示將有關該等證券的所有權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票據交予客戶或客戶指定的人士,但風險由客戶自負;及
(d) 本行可權酌不定時提供信貸便利。
本行作為託管人
2.10 倘若本行提供託管服務,本行只以託管人身分替客戶持有該等證券並不會負責提供意見或建議,亦不會承擔因任何因該證券或任何投資價值貶值的責任。
3. 保管服務
3.1 本行獲委託及授權提供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項保管服務,但如本行認為有理由予以拒絕,則可保留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
(a) 保管或安排保管證券;
(b) 以不記名方式持有不記名票據,及以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的名義登記其他票據;
(c) 若證券乃以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的名義登記,並乃按照本條款存入戶口,本行收到與該證券有關的資料而該等資料涉及要求客戶就該等證券作出行動時,通知客戶該等資料;此外,亦須代客戶索取、領取、收取及繳付或派發因收購、擁有權、變賣、轉換、兌換或其他事項而歸予該等證券的款項。
3.2 為提供投資服務,本行將:
(a) 維持一個或多個現金戶口及證券戶口,並將來自證券的全部收入及款項記入現金戶口;及
(b) 保留識別證券的紀錄。此等紀錄將能劃分該等證券與本行為本身及其他客戶持有的其他資產。
3.3 除非證券符合下列條件,否則不得按本條款存入本行:
(a) 由客戶(如客戶超過一人,則指所有客戶)實益擁有並以其名義登記或附有本行所需要的可將實益擁有權轉予客戶(如客戶超過一人,則指所有客戶)的過戶文件及╱或指示;及
(b) 除本第XI部分第3.3(a)條規定的任何過戶文件及╱或指示外,存入的證券還將連同行將該等證券轉入本行或本行代理人名下所需的過戶文件及指示;及
(c) 客戶將支付按本第XI部分第3.3(a)條及╱或第3.3(b)條辦理過戶而應付的任何費用、支出、稅項或其他款項,亦即為根據本第XI部分部分第
12條所應付的費用及支出。本行可拒絕接受任何證券存入,直至客戶支付此等款項為止。
3.4 所有根據本條款交付、購入或持有的證券將以下列其中一個機構╱人士的名義持有:本行(作為代理人),或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作為CCASS參與者)其中一個戶口的CCASS代理人,視乎本行全權酌情決定後認為以何種名義持有最合適。為方便結算任何證券的購入或售出交易,及
╱或進行任何涉及公司行動的交易,本行可隨時安排在上述各機構╱人士之間轉讓證券。
4. 服務的提供
4.1 本行獲授權自行決定採取本行認為對本條款內所列投資服務及行使權力有利的行動,權利包括:
(a) 遵守任何要求本行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的法例、規例、命令、指令或任何政府機關發出的通知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利,而本條款所載有的任何內容均不能撤除、免除或限制客戶在該等法例下可享有的任何權利;
(b) 代客戶預扣及╱或支付證券應付或有關的任何稅項;
(c) 不會知會客戶任何本行依照本第XI部分第3.1(c)條收到的公司行動資料;
(d) 在未有收到或延遲收到客戶根據本第XI部分第3.1(c)條為回應某項通知或要求而發出的指示的情況下,按照有關通知或要求中列明的預設選擇權,作出或不作出行動;
(e) 把證券與其他客戶的財物匯集;
(f) 把編號或識別號碼與原本存入本行或本行所接收者不符的證券交回客戶;及
(g) 參與任何提供與證券有關的中央結算設施的任何存管處或系統,並遵守該等存管處或系統的規則及規例的權利,以及安排由該等存管處或系統持有證券的權利,而在此情況下,本行將不會就該等存管處或系統的管理者或經營者的任何行動或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4.2 任何證券乃以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的名義登記,除非本行根據本條款收到指示,須採取任何該等行動,否則本行可以出席但並無義務必須出席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其他權利,包括填寫任何委託書。
4.3 本行可委託任何人士作為代行人或代理人,代本行提供任何投資服務,並可把本條款內的任何權力授予該等人士,但在此情況下,本行仍將為此等被委任人士的疏忽或故意失責負責,猶如並未委託該等人士。
4.4 在提供投資服務時,本行將謹慎處理客戶財物,猶如處理本身財物一樣,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
4.5 本行可向提供投資服務而委任的任何人士,披露有關客戶、任何證券及投資服務的任何資料。
4.6 倘本行接納外國上市證券,除非客戶有特別指示,否則本行將毋須確定證券擁有人的國籍或所存入的證券是否已獲准由外國人擁有。
5. 報告、結單及資料
5.1 本行將會每月向客戶提供與證券有關的報告與結單,並在客戶要求時提供此等文件。
5.2 本行及客戶承諾,彼此就本投資服務戶口向對方提供的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便會互相通知。
5.3 當成功執行一項證券交易後,本行會在合理情況下盡速透過本行所不時供應的方式或媒介提供該宗買賣交易的重點。客戶須自行透過本行所不時供應的方式或媒介查閱有關買賣交易的重點。除以上的安排,客戶同意本行毋須向客戶發出任何有關證券買賣交易重點的確認通知。
5.4 當成功執行一項證券交易後,本行將根據有關法例要求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若成交單據指定一交收日,而交收因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未能於該交收日進行,交收日將延遲至下一個交易日。
6. 指示
6.1 本行獲授權但無責任執行由客戶(如「客戶」由多於一位人士組成,則指其中一位人士)發出或聲稱由客戶發出的指示。客戶可於本行不時向客戶訂明的時間發出指示,本行可就該時間不時作出更改。
6.2 本行如合理地相信指示源於客戶,有權酌情予以接納,在該種情況下,如本行根據指示本著真誠行事,則該等指示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而本行毋須為此而負上任何責任,無論該等指示是否由客戶發出,本行亦無義務核證發出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身分。
6.3 本行並無任何責任接納購買證券的任何指示,除非:
(a) 現金戶口有足夠可動用及╱或即將由出售證券交易收到的資金,以支付購買價及與購買有關的預期費用;或
(b) 有足夠由本行提供的可用信貸,以支付購買款項及有關支出,同時本行認為客戶已經或將會履行有關貸款安排的所有章則及條款。
6.4 凡有關現金戶口的運作,尤其是可於現金戶口存入或提取款的方式及時間,均受本行向客戶定明的各項約束所規管,本行可就有關約束條款不時作出更改。
6.5 本行將無任何責任就任何證券的任何出售指示作出行動,除非已以本行的名義或本行的代理人的名義持有足夠數量的該等證券,及╱或將會因任何購入交易(可多過一項)而將有足夠數量的該等證券存入證券戶口,而該等交易所得證券並未受以任何人士,包括本行為收益人的任何押記、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益所規限。
6.6 買賣證券的任何指示,將為定於指示當日完成並於本第XI部分第6.7條規定的有關「截止」時間前接獲才予以接受,如此項目指示因故未被執行
(或就已部分執行的指示而言,該項指示的任何尚未執行部分)將被視為此等指示的交易日期結束時失效。倘指示當日為公眾假期,本行會於其後的首個工作天執行指示。
6.7 須於指示當日執行的任何證券買賣指示,必須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的有關「截止」時間之前接獲。
6.8 對於所有其他指示,本行須獲得足夠的時間執行。
7. 本行責任 — 指示
x行將在合理情況下盡速執行指示,但如客戶因本行由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儀器的故障或出錯)延遲執行、部分完成、未能或無法執行任何指示而招致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損害或支出,本行在沒有疏忽的情況下,毋須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本行作出指示或本行接獲指示與執行該項指示之間的一段時間內證券價格出現變動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支出)。
8. 買賣指示
8.1 在接獲按本條款規定購買證券的指示後,本行將以誠信,立即計算按指示購買證券所需款項,並估計有關交易的任何稅項或其他支出的款項。經計算後,以下為適用的規定:
(a) 本行將有權從現金戶口或客戶(或其中任何一位)在本行的任何其他戶口的結餘或備用信貸中,抵銷相等於上述款項的金額,以應付本行由於上述指示而招致的一切實際或或有負債,包括支付買價及向任何第三者支付的費用。
(b) 在完成上述購買程序之前,客戶將無權提取上述金額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同時上述金額不構成本行對客戶的欠款。
(c) 客戶在此將上述金額抵押予本行,作為本行就上述購買款項及預期交易費用的實際或或有負債的抵押品。
8.2 在接獲按本條款規定賣出證券的指示後,本行將有權在完成交易日或以前的任何時間(由本行全權決定),從證券戶口中扣除有關的證券。客戶知悉客戶將無權提取或從任何途徑運用全部或部分有關的證券(該證券為本行以信託形式存放),直至該交易完成為止。
9. 取消指示
x行並無責任取消、更改或修訂任何已給予本行的指示。如原來指示已經完成或本行認為並無足夠時間或不能按指示取消、更改或修訂原來指示,則本行毋須為客戶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承擔責任。
10. 責任與賠償規限
10.1 本行提供投資服務,並不因此構成信託人身分。除本條款所載的責任外,本行對證券並無信託或其他責任。
10.2 本行並無責任檢查或核實任何證券的擁有權及所有權的有效性,並毋須對擁有權或所有權的任何不妥善之處負責。
10.3 本行或其任何市場資訊提供者均毋須對證券的應付稅項或與證券有關的稅項、證券的管理或減值承擔責任。
10.4 對客戶因本行按其指示提供服務或客戶未能應本行為履行其監管責任或法律責任提出的要求提供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第XI部分第2.5條項下的客戶財務資料)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招致任何種類的損失,本行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延遲,錯誤或未能提供於本第XI部分第5.3條中所指的買賣交易重點),除非此等損失是因本行、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或其各自的職員或僱員疏忽或蓄意不履行責任所引致者。
10.5 客戶須向本行、本行的市場資訊提供者、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及其各自的職員和僱員負責賠償他們因提供投資服務及╱或由於客戶履行本條款時違約及╱或執行本條款及╱或客戶未能應本行為履行其監管責任或法律責任提出的要求提供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第XI部分第2.5條項下的客戶財務資料)而招致的各種索償、債務、損害賠償、損失、費用和支出以及所有他們可提出或可能對他們提出的法律行動或訴訟(包括但不限於因客戶證券戶口未有足夠證券而招致的任何費用或因而提出的法律行動或訴訟),除非上述情況是由於本行、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或其各自的職員或僱員疏忽或蓄意不履行責任所引致者。在本條款終止後,此項保證將仍然有效。
10.6 本行可在任何其所需條件的限制下,酌情同意加入尚未繳足款項的證券。如此等證券包括於本條款所指的證券內,客戶將向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賠償因此而招致的索償、債務、損害賠償、費用和支出,尤其是(但不限於)客戶同意在本行要求或指定時就此等證券向本行支付本行或任何該等人士接獲的催繳通知中所述款項:
(a) 客戶須完全負責就處理及╱或符合在所有適用法律下因透過本行買賣、持有、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或投資而引致或相關的任何當地、海外、或全球性的稅務事項、債務及╱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報稅、提交有關報稅表、支付任何適用的稅項、及處理任何稅務索回安排的申請)。客戶須向其稅務顧問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決定其就有關證券或投資的稅務情況、債務及責任。本行概不負責就該等稅務事項、債務及╱或責任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稅務事項、債務及╱或責任或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在本第10.6條下,「稅務索回安排」指任何退稅、稅項減免、索回稅款差額、特惠稅項處理或類似優惠,包括任何稅項抵免、退稅、降低稅率、因本XI部分下所述的任何投資或交易而產生的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收益或增益的特惠稅項處理及因國籍、居住地或稅收居民身分的任何轉變而產生的索回稅款差額。
(b) 特別是客戶同意及接受,除本行另有指明外,本行或其任何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沒有義務或責任就任何客戶可能享有的稅務索回安排提出申請或就有關申請提供協助。客戶同意及接受本行或其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均不會就失去稅務索回安排或客戶就此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其他損失、損害、成本及╱或開支而承擔任何責任。
(c) 儘管以上所述(但在不損害上述條文效力的情況下),如本行在其絕對酌情權下作出要求,客戶將填妥、提供資料、簽署及提交本行或其任何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被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稅務機關要求的,就根據本條款代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或交易有關的任何稅務表格、證明書或文件。為該等目的,客戶同意與本行、其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合作並向彼等一方或多方提供所需資料及協助。
11. 客戶xx、保證及確認
11.1 客戶xx和保證如下:
(a) 客戶並非居留或登記於有任何限制客戶投資任何證券的國家。如客戶成為該等國家的居民,或需遵守此等限制,將立即通知本行並在本行提出要求下將賣出或贖回該等有關證券;
(b) 當客戶購買或進行任何證券交易時,客戶須確保本人或其代表的任何人等並非屬於不准購買或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的人士;及
(c) 就投資服務而言,客戶的身分屬於主事人。
11.2 客戶確認以下的風險披露聲明:
(a)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b)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毋須具備盈利往績及毋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創業板上市公司可因其新興性質以及有關公司經營業務所屬疇或國家而產生風險。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因此,客戶須閱覽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公佈資料。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本風險披露聲明並非旨在披露創業板涉及的所有風險及其重大方面情況,客戶展開任何買賣活動前,應自行就買賣創業板證券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c) 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屬外國上市的證券並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者須受有關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限制,而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與香港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據此制訂的規則並不相同。為此,該等證券可能不會享有與香港境內收到或持有的證券相同的保障。
12. 收費與費用
12.1 客戶將向本行支付投資服務費用。本行將於本投資服務戶口開立時通知客戶支付,並可提早30日通知客戶而更改付款時間。
12.2 客戶亦將向本行支付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在提供服務時所引致的一切其他支出。本行就此等支出的性質及金額所發出的證明書,將作為此等支出的決定性證明。
12.3 在不影響本條款內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如本第XI部分第12.1及12.2條所述或根據本條款所引致或應付的任何費用及支出逾期未付,本行有權自動由客戶在本行開立的任何戶口中扣除及╱或抵銷全部或部分欠款。
13. 扣賬權力
除其他權利外,本行還可由現金戶口中扣除任何買賣的應付款項,包括應付予本行或本行僱用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費用。如扣賬引致戶口出現透支,則客戶將按本行釐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並在沒有相反協議的情況下,將於本行要求時償還該項利息。本行就服務而收取的任何出售得款及股息將誌入現金戶口。
14. 佣金
客戶同意本行可接受任何經紀商或包銷商或任何第三者因執行本條款授權的交易而獲得的經紀費或佣金中的任何回佣或回扣。客戶亦同意本行有權保留為執行指示而收自╱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未轉入客戶現金戶口(或客戶在本行的任何其他戶口)或證券經紀、包銷商及╱或基金公司之前所產生的利息。
15. 投資服務戶口的結束
15.1 服務可於下列情況下終止提供:本行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服務;或客戶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其授權。惟該等通知必須於最少30天前發出。
15.2 本行亦可能在任何時間透過給予客戶書面通知(除非是在以下附屬條款(f)列明的任何情況下不須作出任何通知),有關本行認為發生了的下列任何情況,而在此等情況下,行使了任何或所有在本第XI部分第15.3條及第15.4條中包含的權利,本行並╱或可即時終止或暫停投資服務或任何一項投資服務:
(a) 客戶違反任何本條款中的條文;或
(b) 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位客戶到期無法支付根據本條款所應付之任何性質的款項、到期無法支付購買費用、或到期無法支付應付本行的任何性質的其他款項;或
(c) 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位客戶提出破產或清盤申請或任何類似訴訟;或
(d) 現金戶口或任何證券被查封扣押;或
(e) 如客戶超過一位,客戶之間出現任何爭執或訴訟;或
(f) 本行認為以本行利益而言,必須或適宜終止的任何其他事宜或事件,包括任何監管規定的出現。
15.3 在發生本第XI部分第15.2條所述任何一項事件時,本行可酌情:
(a) 取消任何未執行的指示;或
(b) 終止代客戶或與客戶訂立的任何未完成的合約;或
(c) 行使本第XI部分第15.4條所規定的任何權利。
15.4 按本第XI部分第15.2及15.3(c)條規定,本行可在不影響本條款或任何其他協議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酌情:
(a) 毋須經事先通知客戶而抵銷或預扣現金戶口結存的任何款項或任何因客戶到期未付、欠付或應付本行其他任何性質的款項(包括依據本條款所應付的所有款項)而出售任何證券所得的收入;或
(b) 毋須通知客戶,把現金戶口與客戶在本行持有的任何其他戶口合併或綜合。
15.5 即使結束投資服務戶口及取回證券(無論是否在結束投資服務戶口之後),本行仍有權結算在結束戶口前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結算客戶根據本條款所引致的任何債務或本行因客戶而招致的任何債務。
16. 價格
16.1 所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的價格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而單位信託基金的價格,則由有關的基金公司提供。本行及其任何市場資訊提供者會盡力確保所有報價均準確及可信,惟無法保證該等報價絕對準確,同時亦不會負責(無論是侵權、合約或其他方面的責任)因任何偏差或遺漏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賠償。
16.2 本行回覆客戶查詢而提供的任何證券報價,只作參考用途,對本行及其市場資訊提供者並無約束力。本行有權執行任何證券的買賣指示,即使在接獲該項指示與本行或本行代理人完成該宗買賣之間的一段時間內,價格已經出現對客戶不利的變動。
16.3 對於經由本行而獲得的任何證券報價,客戶不得:
(a) 散播該等報價(或任何部分)予其他人士;
(b) 利用或准許利用該等報價(或任何部分)作非法用途;
(c) 利用該等報價(或任何部分)作非私人用途;或
(d) 利用該等報價(或任何部分)進行任何非本行經手之證券交易或買賣。
17. 客戶同意借出證券
17.1 如客戶明確同意向本行借出其擁有的證券,本行有全責歸還同等證券予客戶的投資服務戶口,並確保不附帶產權負擔或任何性質的留置權。
17.2 根據本第XI部分第17.1條客戶同意向本行借出證券的年期為12個月,客戶可於期滿後以書面表示同意續期,而每次可續期12個月。
18. 受信關係
倘本行作為客戶資產(如有)的託管人或可酌情管理客戶資產(如有),儘管本條款另有任何其他規定或客戶與本行另有任何其他安排,客戶確認:
18.1 本行提供的該等服務不構成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受信關係;及
18.2 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採取任何可能將本行歸類為客戶的受信人之行動。
第XII部分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1. 總則
1.1. 向客戶提供的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將受到本條款所規限。
2.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2.1 客戶可透過客戶指派使用者,經xxxx.xxx網址登入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2.2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可讓客戶透過連線查閱戶口,並就本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及客戶在本行開立的戶口和使用的產品作出指示,本行亦可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向客戶提供任何有關的或輔助的產品或服務。
2.3 除遵守本條款規定外,客戶同意在任何時候均盡一切努力及本著真誠的態度使用本行的商務「網上理財」及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2.4 若本行認為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以任何方式違反本條款,本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客戶及╱或任何一位或多位客戶指派使用者使用本行的商務
「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而毋須另行通知。
2.5. 客戶理解,該等服務不包括本行就任何產品作出或提供任何招攬銷售或建議或意見。客戶透過該等服務進行的所有交易均是以「只限執行」的形式,並基於客戶的個人判斷來進行。本行毋須負責評估或確保該等產品或客戶進行的交易之合適性。
2.6 本行以該等服務以外的媒介就任何產品向客戶作出的任何招攬銷售、建議或合適性評估,僅在作出之時有效,本行不確保該等產品的持續合適性。倘有關客戶的情況、該等產品或其發行人或市場狀況改變,該等產品可能不再適合客戶。本行並不能透過執行該等服務確認之前的任何該等招攬銷售、建議或合適性評估之有效性。
2.7 倘客戶欲收到本行的招攬銷售或建議,客戶應聯絡本行,如有需要,本行將在交易前進行合適性評估。
3. 登記程序
3.1 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列載客戶指派使用者的登記程序。
3.2 若客戶未能按照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所載的客戶指派使用者的程序登記,客戶或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將不能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4. 客戶指示
x行的權利及責任
4.1 本行只接受根據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及本條款及本行的其他建議,以正確密碼登入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所發出的客戶指示。
4.2 客戶授權本行把本行接獲的任何有效的客戶指示視為經由客戶正式授權的指示,即使有關指示與客戶在本行開立戶口或其他服務的授權條款有所抵觸。按照本第XII部分第4.1條所述的本行責任規定,本行毋須核證客戶指示的真實性,或作出指示人士的權力。
4.3 若客戶要求本行取消或修訂客戶指示,本行將盡力遵循客戶的要求行事。然而,當本行接獲有關指示時或基於某種原因致使本行無法執行客戶的指示,本行則毋須就未能取消或修訂客戶指示而承擔任何責任。
4.4 本行有權從客戶在任何地方及任何時候開立的戶口中扣除本行因執行客戶指示而支付或產生的任何費用。
4.5 在任何下列情況下,本行可自決拒絕履行或延遲執行客戶指示,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a) 執行有關要求或指示將導致超逾本行對客戶或有關客戶指派使用者所訂明的一般限額;
(b) 本行知悉或懷疑客戶的一個或多個戶口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整體保安受到破壞;或
(c) 本行已終止本條款。
4.6 若本行根據本第XII部分第4.5條規定拒絕或延遲執行客戶指示,將於合理時間內盡早通知客戶。
4.7 客戶可利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發出客戶指示,要求本行代客戶將指定資料發送給第三者。若本行同意執行以上指示,本行會根據有關的客戶指示,在合理時間內,盡可能發送該等資料給在客戶指示內註明的收件人及地址。客戶必須保証其要求本行發送的資料為完整及正確,並且不會導致本行被提出任何索償(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涉及誹謗、私隱權或侵犯第三者權利的索償)。
4.8 若本行同意以電郵、互聯網或其他方法(商務「網上理財」除外)與客戶或其他第三者通訊,客戶明白該等通訊會被第三者攔截、監察、更改或干擾的可能性。本行對該等通訊狀況(包括本行與客戶或表面上代表客戶或客戶要求本行與第三者之間的通訊)概不負責。
客戶責任
4.9 客戶須為客戶指示的準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以確保有關指示將達致客戶預期的目標。本行對因客戶指示不準確或不完整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延誤概不負責。
4.10 透過以該等服務進行交易,客戶確認其向本行提供的資料(包括其客戶財務資料)是完整、準確及最新的。本行將依賴客戶對該等資料的確認。
4.11 在客戶以該等服務進行購買或銷售產品的交易前,客戶應:
(a) 考慮其個人情況及了解產品的特點、條件和風險,如有任何有關產品的問題,客戶應聯絡本行;
(b) 注意本行毋須持續負責確保本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的產品一直適合客戶;
(c) 注意倘有關客戶的情況、該等產品、該等產品的發行人或一般市場狀況改變,該等產品可能不再適合客戶;及
(d) 注意本行不會就客戶的投資提供法律、稅務或會計意見,因此客戶認為有必要時,應考慮就客戶的投資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包括法律、稅務及會計意見)。
執行客戶指示
4.12 本行不一定能夠在收到客戶指示的同時進行交易。儘管客戶可於銀行的正常營業時間外,透過上網繼續使用商務「網上理財」,但部分交易需時執行,而部分客戶指示亦只能於銀行的正常營業時間內執行。
5. 服務受干擾
5.1 本行可暫停向客戶提供商務「網上理財」服務,而毋須作出通知,例如包括:因懷疑系統的保安受到破壞,或因進行維修而須暫停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5.2 若本行未能提供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本行將盡快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或本行網址通知客戶。若本行已向客戶徵收任何費用,而有關收費會具體說明為某項未獲提供的服務而收取(為免生疑問,並不指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任何定期收費),本行將向客戶作出有關款額的賠 償。除上述任何款額的賠償外,本行將毋須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5.3 在本行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不時暫停提供部分或全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以進行定期、非定期或緊急維修。如須暫停有關服務,本行將盡量在暫停服務前的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客戶。
6. 與其他機構進行的交易
6.1 客戶委任本行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表客戶要求任何機構向商務「網上理財」提供有關客戶及客戶的戶口資料,以及透過商務「網上理財」向該機構作出指示,以履行客戶指示。
6.2 本行可代表客戶向機構作出客戶指示,但本行對該機構延遲或未能執行有關指示概不負責。
6.3 本行將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把機構提供的任何資料傳送予客戶,但本行不對有關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證。
6.4 為確保機構執行客戶指示,客戶同意本行作為客戶的代理人,與機構達成協議,在適當的情況下本條款可適用於客戶及該機構之間。
6.5 本行可根據本條款規定委任其他人士提供商務「網上理財」服務項下部分或所有服務。客戶同意有關人士將享有如本條款規定限制本行承擔責任的權利。
7. 保安條文
7.1 客戶及所有客戶指派使用者同意遵守本條款,以及本行就商務「網上理財」的保安,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其他合理指示或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所列載的保安建議。客戶同意就登入及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以及客戶的電腦和通訊系統所儲存的資料,特別是客戶及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所管控的密碼和數碼證書,以及登入商務「網上理財」而設立、維持及定期檢查的保安安排獨自承擔責任。
7.2 客戶確認已評估商務「網上理財」的保安功能,並決定有關功能足以保障每位客戶指派使用者及客戶的權益。
7.3 客戶同意確保每位客戶指派使用者均遵守本條款,及其所載或所指的任何保安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所載的任何保安建議。
7.4 客戶必須確保客戶指派使用者在任何時候均將其密碼、保安編碼器及數碼證書妥為保存及保密,並採取一切措施以預防該等資料遭非法盜用。例如,客戶指派使用者必須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a) 除本行要求用作登記客戶指派使用者用途或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所述的任何其他原因外,切勿筆錄或以他人可能知曉的任何其他方式記錄密碼;
(b) 除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指明的人士外,切勿向任何人士泄露密碼,包括本行的僱員;
(c) 除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的明確指示外,客戶指派使用者在透過xxxx.xxx網址成功登入商務「網上理財」後,應即時銷毀本行提供的密碼通知;
(d) 避免選用容易推測的密碼,例如與第三方有關的密碼;
(e) 若客戶指派使用者相信第三方可能已知曉或已接觸到他們的密碼或保安編碼器,請即通知本行;
(f) 切勿在任何可自動保留密碼紀錄的軟件上記錄密碼(如擁有電腦螢幕提示或「儲存密碼」功能的互聯網瀏覽器);
(g) 確保在並無受到任何人士或閉路電視的監視下鍵入密碼,並必須避免讓任何人士識別其所鍵入的密碼;
(h) 定期更改密碼,以避免重複使用舊密碼;
(i) 切勿為保安編碼器加上任何個人識別而引致其他人可以從該保安編碼器連繫到個別客戶指派使用者;及
(j) 切勿容許其他人持有或操控客戶指派使用者的保安編碼器。
7.5 客戶指派使用者在登入商務「網上理財」或xxxx.xxx網址後,均不得離開互聯網終端機或讓任何人士使用互聯網終端機,直至完全登出商務「網上理財」及xxxx.xxx網址為止。客戶須負責確保每位客戶指派使用者在每次使用有關服務後,完全登出xxxx.xxx網址及xxxx.xxx網址。
7.6 在未能確保客戶的電腦及區域網絡是完全沒有電腦病毒、監察軟件、具破壞或干擾性的組件、惡性程式碼或其他將會或有可能損害本行或客戶登入及╱或使用xxxx.xxx網址、本行的商務「網上理財」及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任何其他軟件或組件情況下;以及在未能確保無人監視或複製客戶及客戶指派使用者接達商務「網上理財」及xxxx.xxx網址的過程,或偽裝客戶指派使用者身分登入或使用以上服務及網址的情況下,客戶及客戶指派使用者必須禁止客戶指派使用者透過接駁區域網絡或公用網絡的電腦進入商務「網上理財」或xxxx.xxx網址。
7.7 在下列情況下,客戶及╱或客戶指派使用者必須即時通知本行:
(a) 客戶或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獲悉或懷疑任何人士未獲授權登入商務「網上理財」、xxxx.xxx網址或作出任何未獲授權的交易或指示;或
(b) 若客戶懷疑任何人士知曉一位或多位客戶指派使用者的密碼,或能使用其數碼證書或保安編碼器。若發生上述任何保安措施遭受破壞或懷疑遭受破壞,客戶必須確保所有客戶指派使用者立即改用一個從未使用的密碼(保安編碼除外)。
7.8 客戶謹此同意即時遵守所有合理的要求,以協助本行及╱或警方追討因保安措施遭受破壞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識別保安措施曾實際或可能受到的破壞。本行可於認為有助預防或追討損失的情況下,向警方或其他第三方披露有關客戶或客戶戶口資料。
7.9 若客戶懷疑可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客戶指派使用者行為不當,或有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離職,必須確保主要使用者即時採取所有適當的措施,以確保該客戶指派使用者無法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7.10 若客戶懷疑可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主要使用者行為不當,或有任何主要使用者離職,必須即時採取措施以取代該主要使用者。
7.11 在本行為客戶及╱或客戶指派使用者提供或要求客戶及╱或客戶指派使用者使用數碼證書以登入商務「網上理財」及╱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客戶及客戶指派使用者均須負責確保任何數碼證書的保安,包括儲存於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的電腦記憶體,或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以其他方式儲存的數碼證書。客戶及客戶指派使用者必須確保數碼證書將不會被其他人士使用、複製或以其他方式干擾。若客戶及客戶指派使用者永久或暫時擁有任何電腦,必須確保刪除有關電腦記憶體所儲存的數碼證書。本行對客戶或第三方因任何數碼證書遭未獲授權複製及
╱或未獲授權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此外,客戶或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只可利用數碼證書作為向本行識別身分的用途,不得傳送或以其他方式寄發數碼證書予本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
7.12 客戶同意對商務「網上理財」任何瀏覽器的表現及保安獨自承擔責任,包括有關瀏覽器供應商不時向客戶發出或建議的保安措施更改程式或保安措施。
7.13 客戶同意就本行或滙豐集團任何成員因依據本條款執行任何客戶指示,或因客戶未能遵守本部分第8條所述的客戶責任,導致本行或滙豐集團任何其他成員面臨法律起訴、遭受訴訟、承擔任何費用、損失及任何形式的損毀作出賠償。
8. 資訊及資訊供應商
8.1 客戶明白及確認資訊及報告及其編輯、選擇、構成、展示和表達的形式、編排、模式或方法均為商業秘密,並屬於本行及資訊供應商的機密及私有財產。
8.2 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不可作出或嘗試作出以下行為:
(a) 以任何形式販賣、轉讓、披露、分配、傳播、租賃、再授權、分享、借出、散佈、傳送、廣播、以同軸播送、發行、下載、再造、複製或提供或散播任何資訊及報告;
(b) 以任何方法移除、擦掉、擦除、重新安置或更改任何印於或顯示於資訊及╱或報告上的專利,包括任何商標或版權公告;或
(c) 於任何其他節目中拼入有關資訊或報告。
8.3 於本第XII部分第8.2條闡述有關資訊及報告的保密限制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該項披露乃因應法例而作出並只限於法例所要求的範圍而客戶已就有關要求向本行提交書面通知;或
(b) 本行以書面同意該項披露。
8.4 客戶同意資訊及報告的所有版權、權利及利益及任何或所有版權、專利、商標、服務商標,私有財產、商業機密及獨家產品均屬本行及資訊供應商的獨有財產。除根據本條款取得的資訊及報告外,客戶並不擁有或獲得該等資訊及報告的任何權利或所有權。因此客戶不能表示或暗示客戶已獲得上述權利。
8.5 資訊供應商可以就其提供的資訊或報告加進特有的條款。當客戶已知悉該等條款並在該等條款生效日期之後繼續取得有關資訊及╱或報告,客戶將會被視為已接納該資訊供應商的條款。
8.6 資訊及報告內容只供參考,並不用作交易或其他目的。單憑向客戶提供任何資訊或報告並不構成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產品。
8.7 客戶承諾客戶有責任去獨立判斷市場價值及價格以進行交易,並於進行交易前核實任何資訊及╱或報告並就使用商務「網上理財」、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有關資訊及╱或報告、本條款及其他適用法規下可能對客戶有影響的事宜尋求獨立的法律、會計及稅務意見。
8.8 本行向客戶提供的資訊及報告乃由資訊供應商提供。向客戶提供資訊及報告並不代表或暗示本行認同其內容。本行並無責任核實任何資訊或報告的內容。
8.9 任何對資訊及╱或報告的保證、xx或擔保均不會提供或暗示。本行的員工或代理或任何資訊供應商均不獲授權作出有關保證、xx或擔保。
8.10 本行或資訊供應商均不會保證資訊及報告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真確性或時間性,或適用於任何目的。因此如客戶倚賴有關資訊及╱ 或報告,本行及資訊供應商毋須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無論因侵權、合約或其他〕。
8.11 本行將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確保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提供予客戶的任何資料均準確地反映本行電腦系統所載的資料,或如有關資料是由第三方提供,則確保有關資料已準確地反映本行從第三方所接獲的資料。基於產品的性質及情況並非本行所能控制,本行並不保證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電腦螢幕或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可能指明,部分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傳送的資料須受責任聲明或其他條文所限制。若客戶依賴有關資料,則須受有關責任聲明或條文所規限。
9. 數碼證書及保安編碼器
9.1 在本行需要客戶及╱或客戶指派使用者使用數碼證書登入商務「網上理財」及╱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本行向客戶授予一項非專屬及不可轉讓的特許權,以便該等客戶指派使用者在互聯網瀏覽器內安裝及使用數碼證書,而該特許權可隨時被本行撤銷,不論有否事先通知。數碼證書的所有權及權利仍屬於滙豐集團的有關成員。除本特許權所授予客戶的具體權利外,客戶或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將無法取得數碼證書的任何權利,而數碼證書將仍屬本行或有關滙豐集團成員的財產。
9.2 本行將盡合理努力,確保本行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數碼證書及保安編碼器表現正常,讓客戶在需要時順利登入商務「網上理財」。如任何數碼證書或保安編碼器未能正常運作,客戶及╱或有關客戶指派使用者應即時通知本行。
9.3 本行毋須就未能履行的任何隱晦條款,如質素是否令人滿意、具銷路或性能良好的數碼證書或保安編碼器,承擔任何責任。
9.4 本行對客戶因安裝及╱或使用任何數碼證書,致使客戶的電腦系統或部分系統造成任何損壞或表現下降概不負責。
9.5 本行對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因使用保安編碼器,致使客戶及╱或客戶指派使用者蒙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賠償概不負責。
10. 收費、補充條款、更改和終止本條款及網址
10.1 客戶同意支付本行設定的收費表(如有),以便享有本行不時為客戶提供的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保安編碼器的費用。本行可隨時修改有關收費、付款次數及日期,惟最少提前三十日向客戶發出通知。這些收費不包括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作出客戶指示而提供的特定理財服務或其他服務的收費。
10.2 客戶須負責支付因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而產生的電話費及客戶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收費。
10.3 客戶授權本行在客戶任何的戶口中扣除因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10.4 根據本條款,本行可不時向客戶發出補充條款,通知客戶有關商務「網上理財」的嶄新服務。
10.5 本行有權可隨時修改客戶登入商務「網上理財」及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xxxx.xxx網址。除非本行明確同意預先通知客戶,否則本行毋須就作出的任何修改(包括更改版面設計)通知客戶。
10.6 本行可在本行的範圍內公開張貼通告或透過綜合結單或以本行決定的其他方式預先通知客戶,修改本條款的條文。
11. 本行對客戶的責任
11.1 在不抵觸本第XII部分第11.6條的情況下,本行將承擔客戶因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所遭受的直接損失,惟有關損失須因本行故意違反合約,包括違反本第XII部分第11.3條,或因本行、其管理人員或僱員的嚴重疏忽所直接造成。
11.2 根據本條款,若本行因失職處理有關客戶指示而導致客戶損失利息收入或繳付利息支出,本行將不會免除或限制對客戶蒙受此損失的責任。然而,若有關損失是因客戶疏忽或過失所造成,本行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11.3 若有違反本第XII部分第9.2條所述的保證,本行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糾正有關失誤。
11.4 無論本行是否獲忠告可能出現有關損失或損毀,本行對客戶因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或因違反任何合約,包括違反本第XII部分第11.1、11.2或11.3條,或因本行的任何疏忽,以致所造成的損失或損毀為間接、相應或特殊的損失或損毀,概不負責。
11.5 客戶同意除非本行與客戶達成明確的條款,否則本行對(a)非由本行人士提供的任何設備、軟件或有關使用者文件(用作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保安編碼器);或(b)客戶透過本行管控範疇以外的途徑登入商務「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而享用的任何服務,概不負責。
11.6 在不損害本第XII部分第11.4條的原則下,客戶因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而造成下列任何範疇的損失或損毀,本行概不負責:
(a) 盈利虧損;
(b) 資料損失;或
(c) 本第XII部分第11.1、11.2或11.3條所述以外的任何損失無論本行是否獲忠告可能出現有關損失或損毀。
11.7 為免生疑問,本第XII部分第11.6(a) 、11.6(b)及11.6(c)條將構成獨立的免責條款。
11.8 本條款並無限制本行因造成人命傷亡,或本行因不誠實、欺詐或作出有欺詐成分的失實xx而應負的責任。
12. 設立商務「網上理財」密碼
12.1 客戶只可經由xxxx.xxx網址登入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指派使用者須設立個人xxxx.xxx網址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以便登入xxxx.xxx網址。在完成登入資料設定後,客戶指派使用者可將商務「網上理財」登入資料與xxxx.xxx網址的登入資料連結,以便使用商務「網上理財」。
12.2 客戶指派使用者設立商務「網上理財」密碼的程序列載於商務「網上理財」客戶手冊。
13. 重設商務「網上理財」密碼
重設密碼程序列載於商務「網上理財」手冊,客戶可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或直接理財服務重設密碼。客戶同意遵守不時生效的重設密碼程序。
14. 授權與賠償
14.1 客戶要求並授權本行不時履行本第XII部分第14.3條所述,就商務「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行政事宜而簽妥或聲稱將簽妥的書面指示或要求。客戶向本行作出的有關指示及要求可包括但不限於:
(a) 撤銷或取代任何主要使用者;
(b) 重設任何密碼;或
(c) 採取任何行動,以促使商務「網上理財」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繼續正常運作。
14.2 本行有權拒絕履行以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傳送本第XII部分第14.1條所述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要求。然而,若本行拒絕履行指示,本行同意將盡快通知客戶。
14.3 客戶謹此要求並授權本行不時履行透過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傳送本第XII部分第14.1條所述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要求,而毋須獲得客戶的進一步授權或通知。此外,客戶同意本行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本行履行透過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作出的未獲授權或有欺詐成分的指示,而遭受任何損失或損毀概不負責。客戶亦同意全面補償因上述損失或損毀對本行造成的任何申索或要求。
14.4 根據本第XII部分第13條及第14條的書面指示,本行對延遲履行書面指示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15. 電子廣告
當客戶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時,本行可經常在本行的網址(包括xxxx.xxx網址)刊登有關本行、滙豐集團其他公司,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的產品或服務廣告。若客戶曾與本行訂立其他條款,本行同意停止向客戶傳送任何銷售資料(或如客戶在日後作出這項行動),客戶同意有關限制將不適用於這類電子廣告,並同意在登入本行的網址及╱或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時收取這些廣告。
16. 電子加密及電腦病毒
16.1 客戶應注意,本行所使用的加密系統水平非常先進。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使用該等系統或屬違法,故客戶如欲在香港以外的地區使用商務「網上理財」,則須確保當地法律批准使用有關加密系統。本行對客戶因未能獲准於該等司法管轄區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概不負責。
16.2 由於商務「網上理財」須透過本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公用系統互聯網登入,因此,客戶在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時,須負責確保客戶的電腦或伺服器並無感染電腦病毒,並設有足夠的保障措施,防止電腦病毒及其他毀滅性或擾亂性元件入侵。本行、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或資訊供應商並不保證或表明任何透過商務「網上理財」取得的資訊及╱或報告並無感染電腦病毒或其他對客戶的電腦硬件、軟件或裝備有不良影響的毀滅性元件。
16.3 基於商務「網上理財」的性質,本行對客戶因使用商務「網上理財」而造成的任何資料、軟件、電腦、電腦網絡、電訊或其他設備的損失或損毀,概不負責,除非有關損失或損毀純粹由本行的疏忽或蓄意失責所直接造成。
17. 終止本部分之條款
17.1 無論是否有原因,本行可經事先通知(但在特殊情況下毋須通知)而終止本條款。客戶可向本行發出不少於三十日的事先書面通知以終止本條款。
17.2 如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條款,或遭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法律判斷為無力償債,則另一方可即時通知違約方終止本條款。
17.3 終止本部分之條款將不會對任何一方累計至終止日期的權益及賠償造成任何影響,亦不會影響適用於本部分之條款終止後的任何條文(包括及不限於本第XII部分第11及19條)。
17.4 自本部分之條款因任何理由終止後,本第XII部分第9.1條所述的數碼證書將告無效。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必須於本條款終止後七日內,刪除儲存於客戶的電腦記憶體或以其他方式儲存的所有數碼證書。客戶必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在本條款終止時或以後,將不會作出任何行為,導致商務「網上理財」或支援服務的保安,或任何其他商務「網上理財」客戶的系統或保安受到損害。
17.5 在本部分之條款終止後,就執行終止本條款所需存在的所有條文將仍然有效。儘管終止本條款,條款各方仍將繼續受到本條款所約束以繼續履行或執行任何有關的義務或責任。
18.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遭受任何無法控制的事故,包括但不限於電訊、數據通訊及電腦系統與服務中斷、機能失常或無法接達、戰爭、內亂、政府行動、罷工、停工或其他工業行動或貿易爭議(無論涉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的僱員),致使延遲或未能履行本條款所述的義務,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這類延遲或未能履約責任將不會被視作違反本條款,而履約時間亦將按情況作出合理的延長。
19. 其他事項
19.1 本條款是由使用商務「網上理財」及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有關人士所訂立的整份條款,可凌駕於客戶與本行過去就商務「網上理財」及╱ 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所訂立的所有條款、通訊、xx及討論。除非出現欺詐行為,否則任何一方將無權就過去訂立的任何商務「網上理財」及╱ 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條款、通訊、xx及討論,對另一方提出訴訟。然而,本行與客戶簽署的任何協議及╱或就客戶的戶口運作而訂立的授權書將不受影響。
19.2 根據本部分所作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郵寄方式寄發,或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或客戶最近通知本行的電郵地址傳送。若以郵寄方式作出通知,有關通知將視作在任何一方按照收件人最近提供的郵址寄發後五日收妥;若經由商務「網上理財」或電郵地址傳送,則將視作於有關電子郵件傳送後五日收妥。
19.3 若客戶為合夥經營公司,本條款將繼續生效,直至任何一位合夥人作出通知撤銷本條款時止。然而,更改合夥經營公司的名稱、新增合夥人或任何合夥人因身故或其他原因離任,均不會影響本條款的效用。
19.4 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條文可能須受特殊的補充條款所規限。客戶確認已接獲及細閱有關條款,並同意受其約束(如適用)。
19.5 本行及客戶均同意遵守所有適用的資料保障法律,以及所有司法管轄區的其他相同或類似法律。根據本條款,客戶確認將按照有關法律,獲取所有僱員及其他人士的同意,傳送、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個人或其他資料,或確保於傳送、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資料前,獲取有關人士的同意。客戶同意向上述所有僱員及其他人士索取本條款附件形式正式簽署的同意書,並於本行要求時提供有關同意書的副本。此外,客戶亦同意就違反本條文導致滙豐集團需要承擔任何費用、罰款、損毀及其他損失而作出賠償,並致力確保滙豐集團免受有關損失及損毀。
19.6 本條款的條款各自獨立,若本條款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強制執行,其餘的條款仍將不受影響。
19.7 在適用法律證據限制下,條款各方同意不反對承認其他一方的紀錄(包括電腦紀錄)作為法律訴訟的證據。
19.8 除非另有指定,否則有關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及xxxx.xxx網址的所有網頁、螢幕、資料(除客戶的戶口及財務狀況資料外)及所有協定資料(統稱「資料」)的版權將由本行或滙豐集團擁有或認許。除透過商務「網上理財」取得的資訊及╱或報告外,客戶可於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時列印、複製、下載或暫時儲存資料摘錄,作個人參考用途。客戶不得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經列印或下載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刪除有關資料的任何識別標誌或說明。除非客戶預先作出要求,並獲得本行書面批准,否則有關資料將嚴禁作其他用途。滙豐是滙豐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標,因使用滙豐商標而取得的全部權益將歸屬於滙豐控股有限公司。除本部分所述的情況外,客戶不得使用或複製滙豐的商標、標誌或品牌名稱。
19.9 本行將為客戶指派使用者提供xxxx.xxx網址工具及其他設施(「工具」)。有關工具並非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提供,而是由提供該等工具的滙豐集團成員提供。該等工具的供應將受有關工具的條款、豁免條文及責任聲明所規限。
19.10 本條款將不會影響本行對客戶透過連線查閱戶口的抵銷及合併權。
其他商務「網上理財」強積金服務之條款
1. 客戶在任何時候都有責任遵從強積金法例,而本行在提供強積金服務時,毋須為此負責。
2. 如強積金管理局修改強積金法例,本行會在合理時間內盡力修訂強積金服務以便客戶遵從有關責任。但對客戶因在修訂服務期間繼續使用強積金服務而引致之損失或破壞,包括因延遲提供已修訂強積金服務而導致客戶未能遵從強積金法例,概不負責。
3. 本行毋須為強積金管理人因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付款結算書而負責。
其他「我的HSBC 」服務之條款
1. 當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使用「我的HSBC 」時,即代表客戶及客戶指派使用者願意接受「我的HSBC 」服務之條款及細則所規範。
2. 在「我的HSBC 」服務之條款及細則所提及的身份識別資料將解釋為本條款中引述的密碼、保安編碼、保安編碼器及數碼證書。
3. 如「我的HSBC 」的條款及細則與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條款的條款互有任何抵觸時,有關「我的HSBC 」的服務將以「我的HSBC 」服務的條款及細則為準。
第XIII部分 自動轉撥服務
1. 自動轉撥服務
1.1 本行將於每個營業日的截數時間確定結欠額。如結欠額並無超過上限金額,而在轉賬時間儲蓄戶口內可動用的資金相等於或超過結欠額,本行將(於轉賬時間)自動將指定數額由儲蓄戶口轉賬至往來戶口。
1.2 倘若情況不符本第XIII部分第1.1條所列述的任何一項條件,本行將不會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執行轉賬。
1.3 即使本行根據本第XIII部分第1.1條的規定執行任何轉賬,結欠額仍將由往來戶口透支當日起累計利息,直至全數清償之日為止,該利率與適用於透支保障或任何未獲授權透支額或兩者(視乎情況而定)的利率相同。
2. 客戶的責任
客戶承認並同意客戶有責任持續查察,以確保儲蓄戶口存有的可動用資金足以應付或履行(或兩者皆是)對本行或第三者的一切適用指示(包括任何自動轉賬或直接付款指示)、責任及負債,其中包括本行按自動轉撥服務的規定而可能執行的任何自動轉賬交易。
3. 免責條款
3.1 關於檢查或履行客戶儲蓄戶口對本行或第三者的任何適用指示、責任或負債,或因提供自動轉撥服務而引致或產生與此有關的後果(例如客戶或第三者因儲蓄戶口的存款不足以應付或履行任何適用指示、責任及負債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本行概毋須向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債務或責任。
3.2 本行毋須對客戶因本行提供自動轉撥服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除非此等損失乃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或僱員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第XIV部分 外幣轉存服務
1. 外幣轉存服務
1.1 本行獲委託及授權根據本第XIV部分的條款(「外幣條款」)向客戶提供在本第XIV部分第1.2條描述的以下外幣轉存服務(「外幣轉存服務」)。惟本行按其完全酌情權可保留拒絕提供外幣轉存服務的權利。
1.2 外幣轉存服務能令本行在毋須通知客戶或獲取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採取任何下述行動:
(a) 按照客戶選擇的相隔期間,由客戶主戶口下維持的儲蓄戶口、往來戶口或兩者(不論以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作單位,亦不論以一種或多種貨幣作單位)扣除任何及全部根據本第XIV部分第2.5條決定的可動用正數結餘(「可動用結餘」);
(b) 按照客戶指示就外幣轉存服務動用支賬戶口下任何預先安排的透支信貸(「可動用透支」);
(c) 根據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按本第XIV部分的定義),把扣除的金額轉換成客戶選擇的貨幣;及
(d) 把每筆轉換後的貨幣的任何及全部金額存入客戶在主戶口下所維持的有關貨幣的任何戶口。
1.3 即使此外幣條款有任何相反條文,本行有酌情權不時訂明及更改:
(a) 可供客戶轉換的貨幣及每種貨幣任何最低或最高轉換金額;
(b) 可供客戶選擇根據外幣轉存服務轉賬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額;
(c) 根據客戶選擇轉賬的時間及頻率;
(d) 可供客戶選擇用作決定是否有可動用結餘或可動用透支(或兩者),及可動用結餘或可動用透支金額的指令(或兩者)(「金額指令」),從而鎖定轉賬金額(「鎖定轉賬金額」);
(e) 可供客戶選擇用作決定是否實際進行轉賬用作轉換貨幣的指令(「匯率指令」);
(f) 本行把客戶選擇的金額指令對比有關戶口狀況以決定可動用結餘及╱或可動用透支的時間,從而定出鎖定轉賬金額;
(g) 本行把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核對本行就有關貨幣公布的當時買入價或賣出價以決定是否實際進行轉賬用作轉換貨幣的核對時間及頻率;及
(h) 客戶就外幣轉存服務可設立轉賬指示的任何最低或最高數目,不論以戶口、貨幣或任何其他標準釐定。
1.4 如出現以下情況,本行保留不執行客戶的任何轉賬指示的權利:
(a) 若(1)客戶未有指示本行動用任何可動用透支,支賬戶口內的可動用結餘在實際轉賬時不足夠支付根據本第XIV部分第2.5條定出的鎖定轉賬金額,或(2)若客戶已經指示本行動用任何可動用透支支賬戶口內的可動用結餘連同可動用透支在實際轉賬時不足夠支付鎖定轉賬金額,不論是否因為戶口內的可動用結餘及╱或可動用透支在定出鎖定轉賬金額後減少而導致;或
(b) 有關戶口有任何不規則之處,或有其他技術上或運作上的原因不執行轉賬指示。
2. 金額指令及匯率指令
2.1 本行可根據本行酌情決定的因素及╱或準則及╱或任何因素及準則的組合指定金額指令及匯率指令。
2.2 客戶須選擇客戶的金額指令及匯率指令,並按本行不時要求的方式通知本行客戶的選擇。
2.3 在本行同意下,客戶可按本行不時要求的方式指示本行更改客戶選擇的任何金額指令或匯率指令及╱或取消或於指定時段內暫停任何轉賬指示。本行根據本第2.3條收到的任何指示將在本行獲給予合理時間處理後方為有效。本行會持續執行任何轉賬指示除非及直至本行已經接獲客戶的其他指示。
2.4 在本行同意下,客戶可選擇固定轉賬金額或可變動轉賬金額,而在各自情況下的鎖定轉賬金額將根據本第XIV部分第2.5條定出。如支賬戶口內的可動用結餘(或如客戶已經指示本行動用可動用透支,可動用結餘連同可動用透支)在實際轉賬時足夠支付鎖定轉賬金額,本行將在支賬戶口中扣除鎖定轉賬金額。如在實際轉賬時出現任何不足,即不會進行轉賬。本行無責任保障支賬戶口於扣除鎖定轉賬金額後仍存在任何最低正數結餘。
2.5 本行將把客戶選擇的金額指令對比本行記錄顯示支賬戶口在轉賬日前一個營業日結束時的結餘,從而定出該戶口的可動用結餘及╱或可動用透支,並從而定出鎖定轉賬金額。如客戶選擇固定轉賬金額而支賬戶口內的可動用結餘(或如客戶已經指示本行動用可動用透支,可動用結餘連同可動用透支)在前一個營業日超出客戶指定的固定轉賬金額,則客戶指定的金額將被鎖定為鎖定轉賬金額。如客戶選擇可變動轉賬金額,在前一個營業日支賬戶口內的任何及全部可動用結餘(或如客戶已經指示本行動用可動用透支,任何及全部可動用結餘連同任何及全部可動用透支)將被鎖定為鎖定轉賬金額。
2.6 如本行須:
(a) 憑匯率指令決定是否轉賬及轉換貨幣;或
(b) 進行轉賬或轉換貨幣的日子並非營業日,本行將於下一個營業日作出有關行動,除非下一個營業日落入下一個月內,則本行將於前一個營業日作出有關行動。
3. 交易
3.1 本行將把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核對當時本行就有關貨幣公布的買入價或賣出價。除本行與客戶另有安排外,如本行當時公布的匯價符合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本行有權按本行當時公布的匯價為客戶進行貨幣交易。本行無責任把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核對有關外匯市場的即時匯率,或按該等匯率進行貨幣交易。
3.2 客戶承認本行並無作出任何保證或擔保本行會根據外幣轉存服務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鑑於指示及交易的數量、市場情況或其他在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並於有關時間存在的因素,本行或未能把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核對本行當時公布的買賣價,或縱使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已符合但本行卻未能進行任何交易。如本行因上述情況未能核對客戶選擇的匯率指令或執行任何交易,則毋須因客戶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4. 收費
x行保留收取及調整有關使用及╱或終止外幣轉存服務收費的權利。本行將不時釐定任何收費並通知客戶,如客戶於新收費或經調整後的收費的生效日後繼續維持或使用外幣轉存服務,則新收費將對客戶有約束力。收費將會以本行指明的方式及相隔期間向客戶收取。除本行另有指明外,已繳交的收費將不會被退還。
5. 更改及終止
5.1 本行有權不時釐定及更改外幣轉存服務的規模及範圍。
5.2 本行有權於任何時候,在毋須給予通知及原因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外幣轉存服務或客戶對其的使用。
第XV部分 公司卡
當發出公司卡予客戶或持卡人後,各有關客戶及持卡人將受「公司卡計劃合約」及「公司卡計劃『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服務條款」的約束,本行可不時加入其他與信用卡有關的條款(統稱為「公司卡條款」)。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所有在第I部分列載的條款亦適用於客戶及其持卡人就公司卡的使用。倘第I部分的條款與公司卡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就該等不一致之處而言則以公司卡條款為準(第I部分第19條(收集及披露客戶的資料)除外)。
第XVI部分 中小企循環「快通錢」
成功申請中小企循環「快通錢」(下稱「循環貸款」)的客戶,將收到本行的貸款確認通知書(下稱「確認通知書」),在使用中小企循環「快通錢」時,將受以下條款約束:
1. 根據本第XVI部分第17條,本行會通知客戶已獲批核的循環貸款信貸額(下稱「信貸額」),並將信貸額設於往來戶口(下稱「信貸戶口」)。
2. 當循環貸款獲批核及已提供與客戶,該信貸戶口的透支保障服務將會無效。
3. 本行每月將收取不可退還的信貸月費,金額為信貸額乘以列明於相關循環貸款申請書上的百分比,並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條所述作出調整,並於循環貸款獲批核後即時扣取,以及其後於每月相同日期從信貸戶口中扣取。
4. 本行獲授權在信貸月費到期日從信貸戶口中扣除款項。
5. 借貸利息以在循環貸款申請書上列明的借貸利率計算及收取。每日的借貸利息將根據借款人的信貸戶口的總結欠而計算,然後每月將於信貸戶口內支取。
6. 月結單將每月(在確認通知書上的月結單日)提供給客戶,月結單將列明信貸戶口在結單日的總結欠(下稱「總結欠」)及應付金額(下稱「最低付款額」),即過期未還款額、未經授權透支額及每月最低付款額的總和,以及付款日期(下稱「還款到期日」)。每月最低付款額為總結欠(或信貸額,如較總結欠為低)的4%或港幣100元(以較高者為準),並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7條所述作出調整。最低付款額將被約至元位收取。本行將根據一般條款接受借款人以支票或其他方式償還任何欠款。
7. 在無損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如客戶於付款到期日未能全數繳付最低付款額,則未繳付的款額部分將被計算在過期未還款額內;而逾期費用為未繳付的款額部分的5%或港幣100元(以較高者為準及上限為港幣500元,並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條所述作出調整),將於付款到期日後從信貸戶口內支取。逾期費用將被約至元位收取。
8. 如本行按客戶指示在循環貸款獲批核日之後12個月內取消循環貸款,將會在預先或毋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從信貸戶口中扣取港幣500元作為取消手續費,並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條所述作出調整。
9. 如總結欠超出信貸額,超出的款額須以下述利率計算利息:
9.1 如循環貸款為浮動利率,本行港元最優惠利率年息加10%;或
9.2 如循環貸款為固定利率,本行港元最優惠利率年息加22%,
由總結欠超出信貸額日期起計,直至清付還款為止,在任何情況下繳納利息(包括在法律判決之前或之後的利息)。借款人繳付此項利息的時間由本行決定,並可隨時要求借款人立即繳付此項利息。此外,本行有權從信貸戶口內支取港幣120元作為未經授權透支手續費,並可按本第XVI部分第15條所述作出調整。
10. 在無損本第XVI部分第17條的前提下,如客戶在還款到期日未能清還最低付款額,本行有權暫時終止客戶提取循環貸款款項。
11. 本行因批核循環貸款╱貸款及由此產生的其他事項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費用(包括律師費)將會要求客戶補償。客戶授權本行可不時從信貸戶口╱ 還款戶口中扣除此等費用。
12. 如客戶為有限公司,本行會要求其就已獲批核貸款╱循環貸款額提供有限或無限款額(以擔保人選擇為準)的「個人擔保書」作扺押。如客戶為合夥經營商號,合夥人與本行已同意其合夥經營商號將不會就任何合夥人退任、終止其與合夥經營商號的合夥人身份或任何合夥經營商號組織變動而解散。
13. 遵照銀行營運守則及法庭指引,本行需要在得到借款人的同意後,才可將其循環貸款╱貸款的摘要副本,或客戶的銀行負債資料提供予任何擔保人或提供扺押的其他第三者(「保證人」)或保證人的顧問。此外,倘若因借款人在接獲逾期還款通知書後,未能償還結欠,本行被迫發出正式清還貸款
的要求,本行將需要向保證人提供追收欠款通知書信的副本。不論銀行有否提出清還貸款的要求,本行亦將需要向保證人提供借款人戶口最近期結單的副本及╱或借款人的銀行負債詳情,無論是實際或是或有負債。借款人同意本行向保證人、保證人的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提供上述提及的文件及資料。請注意,倘若不作出此同意,本行將不能辦理有關事項。
14.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83條對銀行向其董事或僱員的親屬放款作出一定限制。客戶需要通知銀行,客戶及其公司的董事、合夥人、管理人員和代理人是否與銀行的任何董事或僱員有符合按《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83條內詮釋的關係;如無該通知,本行將假設客戶與該等人士沒有關係。倘若在遞交此申請表後,客戶及其公司的董事、合夥人、管理人員和代理人與銀行的董事或僱員有任何上述關係,客戶將儘速以書面通知本行。
15. 有關循環貸款╱貸款的費用、服務收費及利息的金額或百分率均列於此申請表內或確認通知書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戶。本行保留權利,可不時修訂此等條款、該等金額、費用、收費及利率百分率,以及徵收任何新費用,並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將此等修訂通知客戶。客戶須受此等認為適當方式的修訂約束,客戶須受此等修訂約束,除非客戶於任何修訂生效前將循環貸款╱貸款取消並全數還清,則作別論。
16. 有關循環貸款╱貸款的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17. 儘管已按照此處其他條款的規定,本行可隨時對客戶的循環信貸額作出覆檢,並有權暫停及撤銷。本行具無被約束的自主權以決定是否准許客戶使用信貸額或增加或減少信貸額。本行並可全權決定隨時要求借款人立刻清還信貸戶口或有關貸款的總結欠及所有利息。
18. 如本部份的條款與確認通知書及貸款通知書所設定的條款不一致(按情況而定),將以後者為準。
19. 如客戶在本行已有其他信貸安排,除非本行另外聲明,否則該等其他信貸將不會受此批核循環貸款╱貸款影響,而其相關的條款將會維持不變。
第XVII部分 滙豐「記錄易」、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1. 使用條款
1.1 本「記錄易」、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服務」)的使用須時刻受本第XVII部分的條款規限。
1.2 本條款不擬亦不會取代或替代規限客戶的戶口及客戶使用本行所提供其他產品及服務的現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結單及通知書的章則條款(統稱「其他章則條款」)。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該等其他章則條款將繼續適用。
1.3 如本條款與其他章則條款有任何抵觸或衝突,就本服務而言,以本條款為準。
2. 服務範圍
2.1 本行將不時釐定或註明本服務的範圍及細節,並可隨時加以修改或增刪而毋須發出通知。
2.2 如本行發出有關改動本服務的通知,通知形式及方法將由本行全權決定。
2.3 如本行獲得客戶的同意或不反對或法律另有許可,本行可不時在本服務內加入或與電子通訊一併發送有關本行或其他滙豐集團成員或指定第三方的產品及服務的推廣資料(統稱「推廣資料」)。客戶可通知本行要求本行向客戶停止發送推廣資料。
3. 本服務的登記╱管理
3.1 客戶一經登記使用本服務,本行將按照本行不時決定的下列一種或以上方式向客戶提供一項或多項電子通訊:
(a) 將電子通訊存放於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內;
(b) 將電子通訊發送至客戶的電郵地址。
相應結單及通知書(以紙張形式)將不再寄往客戶的郵寄地址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除非另有規定,包括本第XVII部分第3.3及3.8條下的規定。
3.2 如按照本第XVII部分第3.1條提供的電子通訊乃為一電子結單,本行可能酌情向客戶最後向本行登記的電郵地址及╱或流動電話號碼發出一個訊息,通知客戶有關電子結單已存放於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內。
3.3 在客戶登記使用本服務期間,客戶可要求本行除發送電子結單╱電子通知書之外另將相應的結單╱通知書寄往客戶最後向本行登記的郵寄地址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但此等要求在所有時間均須視乎本行的決定,並須受本行不時訂立的限制所規限,同時須支付本行不時釐定的費用。
3.4 客戶必須擁有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如適用)方可獲提供本服務:
(a) 有效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
(b) 一個於任何相關時間均具足夠容量可接收電子通訊的有效及最新的電郵地址;
(c) 一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通訊的合適電訊設備及電腦軟件,以上各項或任何一項均可由本行不時決定;及╱或
(d) 一個可接收及閱覽訊息的有效及最新的流動電話號碼。
3.5 為收取電子通訊,客戶必須持有本行可不時規定的戶口及╱或登記有關產品或服務。
3.6 任何電訊公司(不論是否由本行指定)就提供或維修與本服務有關的電訊設備而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概由客戶承擔。
3.7 客戶保證,基於本服務或為此而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在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資料。此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客戶承諾將從速透過本行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行。
3.8 倘本行認為本行首次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未能送達客戶,本行可按本行不時釐定的重發程序(如有)向客戶的電郵地址重新發送電子通訊。如本行認為向客戶的電郵地址進一步發送或重發的電子通訊未能送達客戶,本行可以全權酌情決定按本行認為合適的方法向客戶作出相關通
知,而客戶必須遵從本行在該等通知中註明的任何指示。本行可以(但無義務)按客戶最後向本行登記的郵寄地址發出該電子通訊的相應結單或通知書。本行亦可自行決定日後停止發送此等電子通訊或甚至一切其他電子通訊,更可自行斟情處置此等電子通訊,包括但不限於將之從本行的系統及記錄中刪除或移走。
3.9 存放於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或以電郵發送的全部電子通訊僅會在本行不時決定的一段指定時間內提供,不論客戶是否已審閱及╱或儲存該等電子通訊。本行將定期從商務「網上理財」戶口移除以往的電子通訊,不論客戶是否尚未閱讀、接觸或儲存該等電子通訊。在本行不時決定的一段指定時間後,客戶將無法開啟以電郵發送至其電子地址的電子通訊,因此客戶應將電子通訊的經解密版本(如:可攜式文件(PDF)格式)儲存至電訊設備以作保存及記錄之用。
3.10 (i)存放於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的電子通訊,將在根據本行記錄存放於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時被視為已送達客戶。(ii)本服務按客戶的地址而發送或重發(如適用)的所有電子通訊,均在本行記錄顯示已成功發送或重發時視為已送達客戶。
3.11 客戶同意及時開啟、閱讀或進入及小心審閱發送至客戶的地址的所有電子通訊,並盡速通知本行由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偽造、詐騙、缺乏授權、客戶的疏忽或任何其他人士的疏忽)而引致的任何錯誤、差異、未經授權的交易或其他不當情況(「錯誤」)。
3.12 如發送至客戶地址的電子通訊乃為一電子結單,客戶同意該電子結單對客戶與本行而言乃為電子結單上所顯示結餘(結欠)的確切證據,且該電子結單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並同意除非客戶在本行發送電子結單至客戶的地址或將電子結單存放於客戶商務「網上理財」戶口後60天(如電子結單為信用卡電子月結單)及90天(對所有其他電子結單而言)內透過本行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行任何上述錯誤,否則客戶即被視為已同意放棄提出反對或對本行追究任何補償的任何權利。如涉及戶口乃為一聯名戶口,本第XVII部分第3.12條對「客戶」的提述,概指該聯名戶口的全部戶口持有人,不論簽名授權書為何。
3.13 客戶有責任經常及定期檢查客戶的電郵地址及╱或商務「網上理財」戶口(視情況而定)以查看電子通訊。不論客戶有否按照第3.11條開啟、閱讀、進入、審閱及╱或審查電子結單,第3.12條的條文均適用。
3.14 在本服務使用本行、其關聯公司及╱或其他軟件供應商的專有軟件的情況下,本行授予客戶一項非專屬許可,准許客戶僅為本服務的目的或本行允許的其他目的使用該軟件。客戶同意不會對任何此等軟件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士對任何此等軟件進行反匯編、反編譯、複製、修改或逆向工程。
3.15 在客戶已選擇或本行已指定(視情況而定)按本服務向客戶的地址發送或在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中存放某類別、某級別或某組別的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後,本行可能在毋須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及除非本行另有指明),在本服務內加入有關客戶將於本行開立的所有新戶口及有關日後本行將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將使用的一切產品及服務並按本行認為屬同一類別、級別或組別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
4. 電子通訊
4.1 以電郵形式發送至客戶的地址的每一項電子通訊將獲得一個密碼的保護。客戶可使用最新的密碼開啟、閱讀或進入發送至客戶的地址的電子通訊。
4.2 本行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只限單向傳遞,客戶不應回覆。
4.3 本行不會重新發送本行記錄顯示已成功發出的電子通訊。如客戶刪除此等電子通訊,此等電子通訊將無法再次發送。
4.4 客戶確認經評估及分析後,已了解、承認並接受使用本服務可能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通訊被攔截、監視、修改、竄改或未經客戶授權而向他人發送或披露。
4.5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應將電子通訊、電郵附函或傳真或連附的任何超連結內任何資料或訊息視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要約或游說任何人士登記(而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對該等人士作出該等要約或游說乃屬違法)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存款、保險及貸款)。
4.6 如客戶未能或延遲收到本行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或接收電子通訊時出現其他不尋常情況或問題,必須立即透過本行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行。
5. 保安
5.1 客戶必須在所有時間負責保管密碼及一切其他保安資料(如有)及對之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而使用密碼及保安資料,並確保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進入客戶的地址。
5.2 客戶應不時更改客戶的密碼,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為欺詐意圖取閱以電郵形式發送至客戶的地址的電子通訊。
5.3 客戶切勿按據稱是由本行透過本服務發出的要求而提供客戶的戶口、密碼、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因為本行絕對不會提出此等要求。
5.4 如有任何電郵或傳真、電子通訊或網站超連結、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或商務「網上理財」出現不尋常情況,客戶必須盡快通知本行。
5.5 客戶須為客戶電訊設備的保安負責,並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查閱任何機密資料,包括向此等設備傳送的電子通訊。
5.6 客戶切勿根據電子通訊所載的網站超連結,在屏幕上提供客戶戶口或個人資料。本行授權的所有網站超連結只供參考用途,不會要求輸入客戶的戶口或個人資料。
5.7 如有任何事宜可能影響本行提供或客戶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知道或懷疑有人知道客戶的密碼或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的登入身分證明資料,或未經授權擅自接達客戶的地址、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或電子通訊或客戶用以收取電子通訊的任何電訊設備,或客戶的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已經或將會更改,或客戶的電訊設備或互聯網服務已經或將會暫停、到期、中斷連接或終止,客戶必須盡快通知本行。
5.8 客戶須對電子通訊的發件人的資料進行檢查、驗證及核實,包括但不限於該發件人的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網址(視情況而定),以確保當中的資料真確並且是由本行發出。
6. 責任
6.1 客戶同意並承諾,不會為因客戶使用本服務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的資料、軟件、電腦、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要求本行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此等損失、損害或開支乃完全並直接由本行的嚴重疏忽或蓄意違責所造成。
6.2 若客戶因不能準確收取或完全無法收取電子通訊而招致損失,而本行能夠證明本行已根據本行對本服務不時釐定的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因電子通訊無法送達客戶而採取的重發程序)向客戶發送或嘗試發送電子通訊,則本行毋須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
6.3 如客戶並無遵守本條款或本行不時發出的其他保安指引或建議,本行不會為機密資料未經授權被披露而承擔責任。
6.4 本行或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本行指定提供本服務的任何電訊公司(如有)均不會對未能或延遲提供本服務或電子通訊中任何錯誤或故障負責或承擔責任,除非以上種種乃由本行、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前述任何電訊公司的嚴重疏忽或蓄意違責所造成。特別是,本行、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前述任何電訊公司均不會對任何非本行、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前述任何電訊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的成因(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電訊設備因任何原因未能接收電子通訊、電訊中斷、機件故障、通道故障、失靈、技術故障、設備或裝置受到干擾或不準確)所導致的後果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6.5 支援本服務的第三方(包括本行指定的電訊公司)並非本行的代理或代表,本行與彼等並無合作、合夥、合營或其他關係。本行不會為此等第三方(包括系統營運商)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6.6 客戶特此承諾認可及確認本行、本行的代理人、其各自的高級人員及僱員根據或為本服務的提供而作出的一切事宜及事情,並同意就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其各自的高級人員及僱員與本服務的提供有關或因提供本服務而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或任何損失、責任、費用、開支及任何性
質的罰款對本行或前述任何人士作出賠償,除非該等損失、責任、費用、開支及罰款完全並直接由本行或前述任何人士的嚴重疏忽或蓄意違責造成,而賠償僅以完全直接由此而起的直接及合理預期損失及損害(如有)為限。
7. 訂價及收費
7.1 本行保留權利,可隨時及不時在發出合理通知後,就本服務徵收費用。
7.2 客戶須承擔並特此授權本行在毋須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從客戶任何一個或多個戶口扣除本行按本服務或與本服務有關而徵收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本行根據本條款重發電子通訊或向客戶的郵寄地址寄發相應結單或通知書的收費。
8. 暫停及終止
8.1 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行不時釐定的方法,終止本服務。
8.2 本行可隨時全權酌情決定終止或暫停本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毋須發出通知。
8.3 在不影響本第XVII部分第8.2條的一般性下,如本行有理由相信客戶的商務「網上理財」戶口、電郵地址或發送給客戶的電子通訊的保安不完善或客戶不再能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戶口或電郵地址接收電子通訊,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並毋須通知暫停本服務,而在此情況下本行會將一切未來的相應結單及通知書寄到客戶最後向本行登記的郵寄地址,直至本行或客戶按照當時適用的程序恢復本服務為止。
8.4 本行不會對本服務在任何情況下暫停或終止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8.5 即使本服務被終止或暫停,亦不損害或影響客戶與本行之間於本服務終止或暫停日期之前應有的責任及權利。
9. 修訂
x行保留權利,可透過本行視為合適的方法向客戶發出通知,藉以增刪及╱或更改本條款任何內容。本條款修訂生效當日(如本行通知所示者)後使用本服務,將構成客戶亳無保留地接受此等修訂。若客戶不接納任何建議的修訂,則必須於此等修訂生效當日之前取消或終止本服務。
10. 其他
10.1 本行未能或延遲行使本條款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構成放棄此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妨礙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此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本條款規定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補救,並不排除任何其他補救,每項補救應為累計性質,並另加於本條款規定的或目前或日後根據成文法或其他法規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存在的其他每項補救。
10.2 本條款內任何條文若按任何適用法例被宣布或判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均不會影響本條款內任何其他條文,即其他條文仍具十足效力、作用與功效。
第XVIII部分 BizAlert服務
1. 使用條款
1.1 本節載有使用BizAlert服務的使用條款。在使用或繼續使用BizAlert服務前,客戶同意受該等條款,以及所有其他適用條款的約束。
1.2 本條款凡提述「電訊設備」之處,將包括提述流動電話、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掌上個人電腦、個人電子手帳,及用以接收BizAlert服務的任何其他電子媒體及╱或設備。
2. 客戶資料
2.1 為使本行能夠為客戶提供BizAlert服務,客戶將需要為本行提供資料並確保時刻提供最新資料。若客戶未能做到上述各項,可能導致本行無法為客戶提供該項服務。
2.2 本行將根據收到的客戶的個人資料考慮客戶的申請,而若本行同意提供該項服務,客戶的一切個人資料及其他關乎客戶的交易或與本行的業務往來的詳情╱資料,均將用於向客戶提供該項服務的相關事宜。本行將使用、儲存、並向或與本行可能認為必要的該等人士(包括滙豐集團成員機構及任何服務供應商)披露、轉移(包括在香港境內及境外)、獲得及╱或交換該等個人資料及該等其他詳情╱資料,以作本行認為適當的一切用途。
3. BizAlert服務範圍
3.1 本行會不時決定或指定BizAlert服務的範圍及特點,並有權隨時在發出通知或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修訂、擴大或縮減該等範圍及特點。
3.2 若本行發出通知更改BizAlert服務,該等通知可能以本行認為適當的該等方式及該等通訊方法發出,包括但不僅限於,使用直接郵寄資料、刊登廣告、在分行張貼告示,或如電郵及SMS短訊等電子通訊方式。
3.3 本行可能不時在BizAlert服務內包括有關本行的產品及服務的市場推廣資料(「市場推廣資料」)。若客戶決定選擇不收取該等資料,或向本行發出指示,要求終止向客戶發出市場推廣資料,務請留意在此情況下,本行可能有需要同時終止為客戶提供BizAlert服務。
4. 開設╱操作BizAlert服務戶口
4.1 客戶一經登記BizAlert服務,即可決定欲接收的BizAlert提示的數目及隔多少時間接收提示一次,同時須按照本行可能不時訂明的該等方式,指明所需BizAlert提示類別。
4.2 客戶可獲提供BizAlert服務的其中一項條件是,客戶必須已備有適當的電訊設備,及已有一名服務供應商。本行可能不時決定該等設備及服務供應商。
4.3 本行保留權利,不時限制客戶可登記以接收BizAlert提示(可多過一個)的電訊設備的數目,而不同限制可能適用於不同類別電訊設備及╱或客戶。
4.4 本行可因任何理由而暫停提供或終止BizAlert服務,而無須事前通知客戶。該等理由包括但不僅限於:本第XVIII部分第3.3條列明的理由;個人資料無效;指定戶口被取消;指定戶口存款不足;未有提供指定戶口;有關電訊公司(可多過一間)的網絡發生故障;或任何與BizAlert服務相關的服務供應商進行系統更新、修改,及擴大及╱或提升功能工程。在任何該等暫停或終止BizAlert服務情況下,本行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4.5 若客戶向本行登記的資料有任何更改,而該等資料乃與BizAlert服務有關者,客戶必須即時通知本行。該等資料包括客戶的電訊設備的詳細資料,及提供或負責維修該等設備的電訊公司的聯絡資料。
4.6 若客戶的電訊設備╱服務被切斷連接或暫時中止,客戶必須即時通知本行。
4.7 本行或本行可能就提供BizAlert服務而指定的任何電訊公司均不會就任何未能或延遲傳送資料給客戶的情況,或任何傳送給客戶的資料的任何錯誤或故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惟若該等情況乃由於本行或該等電訊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則除外。特別請客戶留意,任何因本行或該等電訊公司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而導致的任何後果,包括但不僅限於:客戶的電訊設備不論因任何理由無法接收資料;任何電訊故障、機械故障、路徑故障、功能故障、中斷;或設備或安裝不準確,本行或該等電訊公司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4.8 客戶必須負責繳付客戶的電話服務供應商,及╱或任何提供或負責維修客戶就BizAlert服務配備的電訊設備的電訊公司(無論該等公司是否由本行指定)可能收取的一切費用或開支出。
4.9 客戶謹此證明盡客戶所知,客戶提供給本行的所有個人資料均屬準確。
4.10 客戶承諾若客戶在本行紀錄內的地址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客戶會以書面通知本行。所有透過BizAlert服務,並根據客戶向本行登記的聯絡資料發出或重新發出的通訊,於本行發出或重新發出給客戶的那一刻,即視為已送交給客戶。
4.11 本行可能透過BizAlert服務將任何本行認為未能送達給客戶的通訊,根據客戶向本行登記的聯絡資料,發送或重新發送給客戶;該等發送或重新發送通訊將按照本行不時指定的發出或重新發出BizAlert提示的程序處理。若本行認為根據客戶向本行登記的聯絡資料再次發出或重新發出的通訊仍然未能送達給客戶,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停止發出進一步通訊給客戶。
4.12 客戶承諾就因本行同意提供BizAlert服務而可能導致,或本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法律行動、索償、付款要求、負債、損失、損害賠償、法律費用及支出,作出彌償。
5. 提供資料的性質
5.1 客戶確認客戶透過BizAlert服務接收的所有資料均只是供客戶本人(而非任何其他人士)參考,並無約束力,而且不得視作為與該等資料有關的事宜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5.2 客戶必須自行負責核證客戶透過BizAlert服務收到的所有資料後,方可信賴該等資料或就該等資料採取行動。特別請客戶留意,所有提供的評論、確認、財務資料及數據均只供參考,而並非預定用作投資意見或賣買或其他用途。該等資料可能是由其他人士提供給本行,或由本行根據其他人士的資料和材料編製而成。本行並未有就所提供的任何評論、確認、財務資料及數據的次序、準確性、真實性、可靠性、充足程度、及時程度及完整程度,以及該等資料是否適合作任何用途,作出任何保證或xx。本行亦概不承擔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倚靠所提供的評論、確認、財務資料及數據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無論是涉及侵權或合約或其他法律責任)。
6. 發出SMS短訊
6.1 客戶可就欲接收的每一類BizAlert提示指定一個流動電話號碼,而本行將只會把BizAlert提示發到客戶登記接收該特定類別BizAlert提示的指定流動電話號碼。所有登記用作接收不同類別BizAlert提示的指定流動電話,必須屬於兼容的電訊設備,能夠接收該特定類別BizAlert提示。
6.2 若客戶發現任何SMS短訊提示有任何不正常情況,客戶得盡快通知本行。
6.3 每個SMS短訊提示,本行只會發出一次。若客戶刪除本行已發給客戶的短訊提示,本行將無法重發。
6.4 本行發出的所有SMS短訊提示都是單向的,客戶毋須回覆該提示。
6.5 若客戶收到任何透過BizAlert服務並聲稱由本行發出的要求,或任何BizAlert提示,要求客戶用SMS短訊提供客戶的戶口或保安資料,客戶絕不應回覆,因為本行無論任何情況下都絕不會作出如此要求。
7. 電郵BizAlert提示
7.1 若客戶選擇透過電郵接收BizAlert提示,客戶必須自行負責確保已有兼容的電訊設備,能夠接收該特定類別BizAlert提示。
7.2 客戶必須注意將所有密碼和保安資料妥為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防止任何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以欺詐手段使用客戶的密碼和保安資料,同時確保客戶的電郵不會被任何人未經授權擅自取閱,或以欺詐手段取閱。
7.3 透過電郵發出的BizAlert提示可能不會作加密處理,亦可能無法防止被第三者破壞。客戶有責任確保客戶的密碼和所有用作取閱客戶的戶口資料的其他身份識別資料妥為保管及保密。
7.4 任何透過BizAlert服務並聲稱由本行發出的電郵,要求客戶用電郵提供客戶的戶口或保安資料,客戶絕不應回覆,因為本行無論任何情況下都絕不會作出如此要求。
7.5 無論任何情況下,客戶都不應於接達BizAlert電郵提示內提供的網站超連結後,在屏幕上提供客戶的戶口或個人資料。所有經本行授權的網站超連結均只作提供資料用途,而不會要求客戶輸入客戶的戶口或個人資料。
7.6 若客戶發現任何電郵或網站超連結有任何不正常情況,客戶得盡快通知本行。
7.7 本行發出的所有電郵都是單向的,客戶毋須回覆該等電郵。
7.8 每個電郵,本行只會發出一次。若客戶刪除本行已發給客戶的電郵,本行將無法再發。
8. 安全事項
8.1 客戶必須自行負責客戶本人的電訊設備的安全,並必須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取閱任何保密資料。
8.2 本行建議客戶就有意透過BizAlert服務接收資料的每個戶口設定一個諢名。客戶應選擇一個客戶本人才知曉的諢名,而避免使用客戶的真名或戶口號碼等別人容易猜到的組合。客戶應檢查客戶透過流動電話或電郵收到而涉及客戶指定戶口的資料的BizAlert提示中,是否載有客戶就該等戶口設定的諢名。
8.3 客戶應時刻都只使用經登記的流動電話的SIM卡個人識別碼來接收BizAlert提示。預設的SIM卡個人識別碼均應重新設定。一旦發現或懷疑有其他人已知悉這個密碼,客戶應馬上重新設定。當選定或使用SIM卡個人識別碼時,應避免使用別人容易猜到的號碼。
8.4 客戶切勿向任何人透露客戶的SIM卡個人識別碼或諢名,亦千萬不要把這些資料用任何形式記下來,以使別人能夠容易明白到它們的意思。
8.5 客戶應只使用保安嚴密,並必須使用密碼才能夠進入的私人電郵網站。客戶應確保密碼得到保密。切勿使用別人容易猜到的密碼。
8.6 若客戶發現任何可能對本行提供或客戶使用BizAlert服務有任何嚴重影響或其他影響的情況╱事宜,包括但不僅限於發現或懷疑有其他人已知悉客戶的SIM卡個人識別碼或諢名;或有人可未經授權擅自取閱客戶的電郵;或若客戶更改已向本行登記以接收BizAlert提示的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客戶的流動電話遺失了、被盜取或不再由客戶控制;或客戶與網絡經營商簽訂的合約到期。
8.7 客戶應核查發出BizAlert SMS短訊的電話號碼及BizAlert電郵的電郵╱網站地址,確保是真確的號碼╱地址,而且是由本行發出。
8.8 若客戶將要攜帶已向本行登記用以接收BizAlert提示的流動電話到香港境外,客戶應暫停使用BizAlert短訊服務,原因是本行將不能保證可能用以發出BizAlert提示到客戶登記的流動電話的任何外國電話網絡絕對安全。
8.9 若客戶攜帶已向本行登記用以接收BizAlert提示的流動電話到香港境外,而未有暫停使用短訊BizAlert服務,客戶將被視為已授權本行、網絡營運商及與提供BizAlert服務有關的任何已獲傳送客戶及客戶戶口的資料的第三者,將該等必要資料傳送至某些特定國家或地區並儲存於該等特定國家或地區,以便當客戶身處海外時,將BizAlert提示發至客戶的上述流動電話。
9. 法律責任
9.1 若本行能夠證明本行已根據本行不時決定的BizAlert服務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任何BizAlert提示未能成功送達給客戶時的重新發送程序),曾發出或嘗試發出BizAlert提示(可多過一個)給客戶,則對於客戶因未能準確接收BizAlert提示,或完全接收不到提示而蒙受的損失,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9.2 若客戶未有遵守本第XVIII第4、7及╱或8條,本行將不會對本條款未有授權披露的任何保密資料被洩露而承擔任何責任。
9.3 本行將不會對客戶因任何下列本行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下而導致本行無法提供全部或部份BizAlert服務所蒙受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該等事件及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技術故障、任何有關方的罷工和工業行動,及通訊或路徑故障。
9.4 基於BizAlert服務性質,本行將不會對客戶因客戶使用BizAlert服務而導致客戶的個人資料、軟件、電腦、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有任何遺失或損壞,承擔任何責任。若該等遺失或損壞乃直接及完全由於本行的疏忽或故意錯失所致則除外。
9.5 支持BizAlert服務的第三者(包括本行指定的電訊公司)並非本行的代理人,亦不代表本行。本行與該等第三者並無任何合作、夥伴、合資或其他關係。本行將不會就該等第三者,包括系統營運商造成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0. 定價及收費
10.1 客戶有權選擇客戶欲接收的BizAlert提示(可多過一個),但確認已知悉若干BizAlert提示將須按本行不時釐定的費率收取費用。建議客戶定期向本行查閱任何更改收費或最新收費資料。
10.2 客戶必須在本行開設本行可能不時指定的該等類別戶口(可多過一個),方可接收BizAlert提示。
10.3 若干個別發出或根據參加本行不時提供的付款計劃╱套餐發出的BizAlert提示(按本行不時決定)將需要收費(「收費BizAlert提示」)。
10.4 客戶可指定客戶希望用以扣取「收費BizAlert提示」費用的戶口(「指定戶口」)。在不影響本行就客戶的戶口的任何權利(包括任何抵銷債務權利)的情況下,客戶謹此授權本行按月及╱或根據任何月費計劃從客戶的指定戶口扣取客戶就使用BizAlert服務而須繳付的費用。
10.5 所有發給客戶的「收費BizAlert提示」均須收費,無論客戶是否有接收到該等提示,除非客戶未能收到該等「收費BizAlert提示」是因本行的疏忽或蓄意錯失所致。
10.6 每一個「收費BizAlert提示」均須按個別情況,或根據客戶已參加的付款計劃╱服務套餐計算收費。若客戶透過電郵及短訊提示收到同一BizAlert提示,則會按兩個BizAlert提示收費,而客戶可收取的BizAlert提示餘下數目亦將減少兩個。
10.7 客戶須確保客戶的指定戶口有足夠款項╱信貸額,以繳付應付的累計費用。
10.8 本行保留不時修訂任何現行收費表及╱或加收其他費用的權利。
11. 暫停使用或終止BizAlert服務
11.1 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行可能不時訂明的該等方式,暫停使用或終止BizAlert服務。
11.2 就計算收費而言,終止服務申請將於客戶提出終止服務要求的該個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五天,或本行單方面終止提供BizAlert服務當日開始生效。惟客戶將於本人提出終止服務要求的該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或本行單方面終止服務當日以後,不得重新啟動或接入客戶的BizAlert服務。在隨後的一個月的第一天之前,有關電子服務將暫停提供。客戶可於該段期間重新啟動BizAlert服務,但有關戶口亦將重新累計費用(如適用)。
11.3 若BizAlert服務被暫停或終止,在暫停服務期間,或若屬終止服務,本行將即時不再發出任何BizAlert提示。
11.4 客戶可於暫停服務後任何時間重新啟動服務。在此情況下,客戶將於重新啟動服務當日再次接收到BizAlert提示(可多過一個),而有關戶口亦將重新累計費用(如適用)。
11.5 於申請暫停服務時,有需要提供開始日期及結束日期,而於暫停服務時段結束日,BizAlert服務將即時恢復,有關戶口亦將重新累計費用(如適用)。
11.6 若本行懷疑不是由客戶接收提示,或有未經授權人士正在取閱客戶的提示,本行可暫時中止或即時終止向客戶提供BizAlert服務。
11.7 本行擁有絕對斟情權,隨時暫時中止或完全終止向客戶提供BizAlert服務。在此情況下,本行有權從指定戶口扣取任何未清繳費用或收費。
11.8 於終止服務當日,若客戶正接收「收費BizAlert提示」,及╱或有任何未清繳的費用,本行將於客戶提出終止服務要求的該個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五天,從指定戶口扣取該等費用。
11.9 BizAlert服務費用須於服務期末繳付,而任何已繳付款項將不獲退還。
11.10 暫時中止或終止BizAlert服務,將不會影響或損害客戶與本行於暫時中止或終止服務當日之前已產生的責任及權利。
12. 適用條款
當客戶使用BizAlert服務時,客戶必須遵守本條款,以及其他適用的條款,包括該等規管客戶接入BizAlert服務所用的電訊設備的條款。
附錄I — 定義
定義
除非在本條款中另行定義,否則下述詞語在本條款中的意思如下。
「戶口」指客戶任何下述戶口:
a) 儲蓄戶口;
b) 往來戶口;
c) 定期存款戶口;
d) 投資服務戶口;
e) 證券戶口;
f) 黃金券戶口;或
g) 按本條款規定在主戶口下開立或將開立的任何其他戶口。
「戶口計劃」指本行設定及編配予客戶作為「戶口計劃」的計劃。「戶口計劃」讓客戶於享用主戶口下或與主戶口有關的若干特點。
「通知書」指本行就本行所提供的一個或多個戶口或產品及服務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書、報告、訊息、記錄、確認書、收據、認收書、通告或通訊。
「適用法規」指本行或客戶應遵守的任何香港或外地的法律、法規或法庭命令,或由任何香港或外地的權力機關、業界機構或自律監管機構所發出的任何規則、指令、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自動櫃員機」指自動櫃員機。
「自動櫃員機卡」指任何由本行就主戶口而發給客戶以便在自動櫃員機、零售終端機或其他由本行提供或被本行接受的任何媒介進行電子銀行交易的卡。
「電話理財服務指定使用人」指獲客戶或支款戶口持有人授權透過電話操作主戶口或支款戶口的人士,並應包括該等客戶及該等支款戶口持有人。
「授權」指客戶根據第XI部分第1條授予本行的權力。
「自動轉撥服務」指本行根據第XIII部分之條款為客戶提供之自動轉賬服務。
「本行」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中一號。本行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獲註冊為註冊機構。本行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之登記CE編號為AAA523。
「BizAlert服務」指第XVIII部分所描述的服務。
「公司卡」指本行根據第XV部分發出與客戶的信用卡。
「營業日」:
a) 在本條款內(第IX部分內的條款除外)指銀行在香港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除外);或
b) 在第IX部分指銀行在下述地方營業(包括進行外匯交易及外幣存款交易)的日子(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i) 香港;或
(ii) 其他列明或提述的地點。
「商務扣賬卡」指任何由本行向客戶發出可用以從戶口扣賬的扣賬卡。
「商業綜合戶口開戶書」指由客戶開立主戶口時填寫及簽署的開戶書。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指滙豐集團透過互聯網提供的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客戶手冊」指本行就客戶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而不時以任何形式(無論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發出的歡迎函件、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推廣刊物、歡迎手冊、保安手冊及所有客戶手冊、指南、說明文件或類似的文件。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名稱╱使用者名稱」指客戶指派使用者在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時選定(由本行、客戶或本行指定的客戶指派使用者選定)的使用者簡稱。
「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指本行透過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向客戶提供的任何銀行產品或服務。
「持卡人」指由客戶指定或授權使用自動櫃員機卡、公司卡或兩者皆可(如適用)的任何人。
「現金戶口」指客戶在本行開立並指定作為與投資服務有關的入賬和扣賬用途以及受本行向客戶提出的限制所約束的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戶口)。
「CCASS 」指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營運的結算系統。
「上限金額」指本行全權酌情決定而訂明的最高轉賬金額。
「申索」指由任何人士就任何指稱的損失(不論是基於合約、侵權、隱含或明示的保證、嚴格法律責任、規程、許可、條例、法規、普通法或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法律行動、法律程序或申索。
「《銀行營運守則》」指由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於2015年2月共同發布並獲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銀行營運守則》。
「公司註冊處」指香港公司註冊處。
「條款」指本文件第I部分(一般條款)至第XVIII部分( BizAlert服務)中列明的條款,並包括其修訂。「條」指本條款中任何一條條款。
「確認單」指本行根據本條款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向客戶發出的獨立確認文件,而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有關確認單」指本行根據第X部分第2.3條就該項存款發出的確認文件。
「綜合結單」指綜合與服務、戶口或本行決定加入的該等其他資料並以紙張或電子形式或以本行決定的其他形式、格式、媒介、方法或方式提供的結單。
「協定匯率」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確認單內列明的有關匯率。
「公司行動」指可歸屬某種證券的任何權利並由該證券發行商所提供。
「保本投資存款」指本行不時按有關條款提供作為保本投資存款之一類投資。
「受款戶口」指在本行開立而指定用以收取透過電話理財服務所存入的款項的任何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戶口)。
「往來戶口」指客戶於本行開立的往來戶口。
「客戶」指主戶口的持有人。倘超過一位持有人,則「客戶」一詞將按文義上的需要,視為任何一位、全部或每位持有人。
「客戶指派使用者」指獲授權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任何主要使用者或普通使用者。
「客戶財務資料」就客戶而言,指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截止時間」在第IX部分,就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而言,指有關確認書或附錄內列明之適用時間及日期,或倘並無列明有關時間日期,則指有關預定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日期前第二個營業日本行辦公時間結束時。
「截數時間」在第XIII部分,就自動轉撥服務而言,指本行指定用以計算結欠額的時間。
「支款戶口」指在本行開立而在有關支款戶口持有人同意受有關條款規限的情況下,指定透過電話理財服務提取款項的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戶口)。
「支款戶口持有人」指支款戶口的每名持有人,亦包括客戶。
「結欠額」指在每個營業日的截數時間,往來戶口因使用任何透支保障或未獲授權的透支額而產生的透支總額。
「追收欠款通知書信」指本行向客戶發出的追收欠款通知書信。
「存款」指根據本條款存入本行的高息投資存款,本金載於有關確認單內。
「存款貨幣」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本行接受高息投資存款時存款所用的貨幣單位,於有關確認單內列明。
「存款日」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有關確認單內列明按本條款存入款項的營業日。
「高息投資存款」指在第X部分提述之存款。
「數碼證書」指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向客戶指派使用者發出的保安證書,客戶指派使用者可以利用數碼證書連同密碼,登入xxxx.xxx網址、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或作出客戶指示(如適用)。
「記錄易」指本行按本服務以電子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用傳真,發出或提供並與本行不時指定的該等類別交易有關的通知書。
「直接理財服務」指就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向客戶提供的支援服務。
「處理戶口」指客戶指定於本行開立用以持有未獲接受為結構投資存款或自結構投資存款所提取之資金之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戶口)。
「特快專櫃服務」指第I部分第16條所描述的服務。
「電子地址」指本行向客戶發出電子通訊時客戶最後向本行登記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不論該項登記是否按本服務作出或與本行提供的其他戶口、產品或服務有關。
「電子通知書」指本行就一項服務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通知書,包括「記錄易」。
「提早贖回」之定義載於第IX部分第3.2條分段(A) 。
「電子通訊」指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
「錯誤」指:
a) 錯誤、差異或未經授權的扣賬;或
b) 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偽造、假冒簽名、欺詐、缺乏授權或疏忽所引起的交易或紀錄。
「電子結單」指本行按本服務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結單。
「貸款限額」指第XVI部分所提述就貸款而定的限額。
「特點」指客戶在某戶口計劃之下或與某戶口計劃有關而可以享用的服務、獎賞、好處及優惠等。
「結算匯率」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於接近釐定日的釐定時間由本行以誠信提出的有關匯率。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之定義載於第I部分第19.1條。
「金融產品」指任何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本定義而言,「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指在香港有關法規項下從事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人士所交易的該等合約。
「釐定日」:
a) 在第IX部分,就結構投資存款而言,指有關在結構投資存款附錄內指明釐定結構投資存款的日期;及
b) 在第X部分,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有關確認單內所列的日期。
「釐定時間」指香港時間下午二時正。
「外幣」指除港幣外的貨幣。
「港元」或「香港貨幣」指香港當時的法定貨幣。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滙豐集團」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聯營企業或其任何分行。
「xxxx.xxx網址」指客戶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滙豐網址。
「資訊」指任何就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向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提供而與證券、產品或任何投資有關的任何資訊。
「資訊供應商」指資訊或報告的供應商或作者。
「機構」指任何:
a) 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除滙豐銀行外);及
b) 就本協議目的而言,客戶通知本行的任何第三方財務機構均視作機構。
「指示」指本行不時接受以任何方式或媒介發出的每項及任何指示,並可包括以電話,經自動櫃員機、零售點終端機、商務「網上理財」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或媒介而發出的指示。
「計息期」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由存款日(包括該日在內)起至計息期完結日前一日止(包括存款日)。
「計息期完結日」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有關確認單內列明的到期日(就本定義而言,「到期日」定義文中所述的調整將不適用於本定義所指的到期日)。
「利息年」指用以計算利息的全年日數,由本行參考香港現時有關高息投資存款貨幣的市場慣例而釐定。
「投資服務」指根據投資服務戶口提供的投資及保管服務。
「投資服務戶口」指第XI部分描述的戶口。
「票據」指支票或其他貨幣工具。
「聯合簽署人」指與一位人士聯合開立戶口或使用服務的另一位人士。
「掛鈎貨幣」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由客戶選定及經本行有關確認單中同意的高息投資存款貨幣以外的貨幣。
「信貸比例表」指本行就第VII部分描述的有抵押信貸所提供的表格。
「損失」指任何類型或性質的損失、損害、成本或開支(不論是基於合約、侵權、隱含或明示的保證、嚴格法律責任、法規、許可、條例、規例、普通法或其他方面)。
「錢」指在此條款下的黃金交易的重量單位。
「主戶口」指客戶在本行開立的「商業綜合戶口」,按文義上需要包括在主戶口下開立的任何及每個戶口。
「到期日」就每項高息投資存款而言,指經本行及客戶同意,並在有關確認單列明的高息投資存款到期的日期,如該日並非營業日,則到期日將訂為緊接的下一個營業日;或另行根據本條款訂定的日期。
「強積金」指香港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管理人」指滙豐人壽(國際)有限公司或其他可能被委任管理該強積金之人士。
「透支保障」的定義載於第III部分第6條。
「連線」指透過互聯網經由xxxx.xxx網址登入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參與率」指第IX部分第6條所述的比率。
「密碼」指:
(a) 本行向客戶或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發出,或由客戶或任何客戶指派使用者所採用的任何機密密碼、字句、代號或數字,或任何其他識別號碼(包括任何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名稱╱使用者名稱),以便登入xxxx.xxx網址及╱或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或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或作出客戶指示,惟須受以下(b)段所限;及
(b) 在第XVII部分指為取閱用電郵方式發送至客戶地址的電子通訊而不時由客戶或本行(視情況而定)指定的密碼或個人識別號碼。
「人士」包括,按文中所須,任何法團或並非法團組織的任何公共機構和團體。
「電話理財服務」指本行按第I部分第9條所載為客戶提供的服務,而指定電話理財服務使用者可透過電話使用的服務。
「私人密碼」指本行為方便客戶或指定電話理財服務使用者在向本行發出電話指示時識別身分或配合商業綜合櫃員機卡及商業櫃員機卡的使用而設定的私人密碼、客戶的聲紋檔案或其他生物辨識檔案。「私人密碼」包括本行給予客戶或指定電話理財服務使用者的任何密碼、任何客戶或指定電話理財服務使用者其後更改的任何號碼及由本行收集及分析客戶聲紋或其他生物辨識檔案後建立的客戶聲紋檔案。
「指定數額」指清償全數結欠額所需之定額款項,但不得超過上限金額。
「主要使用者」指根據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客戶手冊所述,受託負責登記首次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組合,以及確保客戶持續使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客戶指派使用者。
「贖回額」指相當於結構投資存款原先本金額經按照有關補充條款或有關附錄而增加(或減少,視何者適用而定)後之金額。
「有關利率」指;
(a) 表(一)所列的配對貨幣,有關掛鈎貨幣相對於每一個有關高息投資存款貨幣單位的金額;及
(b) 表(二)所列的配對貨幣,有關高息投資存款貨幣相對於每一個有關掛鈎貨幣單位的金額,
「表(一)的配對貨幣」指下列相對的存款貨幣和掛鈎貨幣 | 「表(二)的配對貨幣」指下列相對的存款貨幣和掛鈎貨幣 |
存款貨幣 | 掛鈎貨幣 | 存款貨幣 | 掛鈎貨幣 | |
澳元 | 美元 | 美元 | 澳元 | |
新西蘭元 | 美元 | 美元 | 新西蘭元 | |
歐元 | 美元 | 美元 | 歐元 | |
英鎊 | 美元 | 美元 | 英鎊 | |
美元 | 瑞士法郎 | 瑞士法郎 | 美元 | |
美元 | 日圓 | 日圓 | 美元 | |
美元 | 加拿大元 | 加拿大元 | 美元 | |
澳元 | 港元 | 港元 | 澳元 | |
新西蘭元 | 港元 | 港元 | 新西蘭元 | |
加拿大元 | 港元 | 港元 | 加拿大元 | |
英鎊 | 港元 | 港元 | 英鎊 | |
歐元 | 港元 | 港元 | 歐元 | |
日圓 | 港元 | 港元 | 日圓 | |
瑞士法郎 | 港元 | 港元 | 瑞士法郎 |
外幣代號
AUD - 澳元 EUR - 歐元 JPY - 日圓 | CAD - 加拿大元 GEP - 英鎊 NZD - 新西蘭元 | CHF - 瑞士法郎 HKD - 港元 USD - 美元 |
「付款結算書」指結單載每位員工的相關收入及強積金供款額(除一些行業,其臨時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將於下一個營業日領取有關薪金後立即供款外)。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人民幣儲蓄戶口」指客戶按上述條款規定在主戶口開立或將開立的人民幣貿易結算儲蓄戶口或人民幣儲蓄戶口(指定商戶適用)。
「報告」指就商務「網上理財」服務向客戶或客戶指派使用者提供而與任何證券、產品或投資有關的任何報告、分析或建議。
「預定金額」指客戶存入本行,在本款條款規限下,擬於有關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日期存入作為結構投資存款之資金本金額。
「回報」指就結構投資存款按照有關.補充條款及╱或有關附錄計算及應付之回報金額。
「跨行轉賬(RTGS) 」指由即時支付結算系統處理的銀行同業資金轉撥。
「儲蓄戶口」指客戶於銀行開立的儲蓄戶口。
「普通使用者」指主要使用者委任的客戶指派使用者。
「有抵押資產」的定義載於第VII部分第3.2條。
「有抵押信貸」的指第VII部分所述的貸款。
「有抵押債務」的定義載於第VII部分第3.2條。
「證券」指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持有或將持有的該等股票、權證、債券、票據、衍生工具、存款證、集合投資計劃及其他權益(統稱為「證券」),而本行將不時獲允許根據此等條款出售、購入、轉讓。惟證券必須由客戶實益擁有或由組成客戶的每一名人士(若客戶乃由多過一名人士組成)所共同擁有。
「證券戶口」指客戶根據主戶口開立以保管或存放證券的戶口。
「保安編碼」指一組從保安編碼器取得的單次密碼。該單次密碼可供客戶指派使用者登入xxxx.xxx網址、商務「網上理財」或若干商務「網上理財」服務。
「保安編碼器」指由本行指定的一個電子儀器。客戶指派使用者可使用該儀器取得保安編碼。
「服務」指銀行隨時及不時提供給客戶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服務或產品,該等服務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信貸便利、戶口服務及載於第XI部分第2條的服務。
「本服務」在第XVII部分指本行提供的並按此提供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的電子通訊服務。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結構投資存款條款」指本行不時提供之結構投資存款條款。
「結構投資存款」指本行不時按有關條款提供作為結構投資存款之其中一類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保本投資存款)。
「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日期」就結構投資存款及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而言,指有關確認書所列明為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首個營業日,惟須受本條款條文規限。
「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指包括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日期起計至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但不包括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之一段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
「結構投資存款到期日」就結構投資存款及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期而言,指有關確認書內列明存款到期的日期(惟須受本結構投資存款條款規限),或倘該日期並非營業日,則為隨後的首個營業日;在適用條款規限下,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連同就結構投資存款之存款應付的任何回報或任何贖回額須於該日付還。
「手機短訊(SMS) 」指手機短訊。
「結單」指本行就本行所提供的一個或多個戶口或產品及服務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結單、報告、訊息、記錄、確認書、收據、認收書、通告或通訊。
「附加條款」指在第IX部分訂定,就指數掛鈎結構投資存款或貨幣掛鈎結構投資存款(可在此情況下)的附加條款。
「稅項」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稅項、徵款、徵費、關稅或類似性質的其他收費或預扣款(包括如未有或延遲支付任何上述稅項的罰金或應付利息),但不包括基於銀行在施加稅項的司法管轄區內組織;或基於銀行與施加稅項的司法管轄區有關聯(除了按照本條款而提供服務)的原因而於銀行的淨收入上施加的稅款。
「電訊設備」一詞視情況而定,可包括傳真機、流動電話、手提電腦、桌面電腦、掌上電腦、電子手帳,以及任何其他用以獲得本服務的電子媒體及╱或設備。
「電話指示」指客戶及╱或支款戶口持有人透過電話理財服務使用者以電話發出的指示。
「定期存款」指客戶向銀行存入而具有固定存款期限的存款。
「定期存款戶口」指存放定期存款的戶口。
「轉賬時間」指由本行不時指定的時間,以便執行將指定數額由儲蓄戶口轉賬至往來戶口的交易。
「電匯(TT) 」指電匯。
「美元」指美國的法定貨幣。
「美元交換所規則」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就美元交易不時出具並生效的交換所規則。
「美元操作程序」指美元交換所規則中提及並生效的操作程序。
「黃金券戶口」指就第VIII部分開立的戶口。
附錄II —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本行的」包括本行的繼承人及受讓人)
收集資料
(a) 本行可就本通知列明的用途收集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資料。該等客戶及其他個人可包括下列各類或任何一類人士(統稱「閣下」、「閣下的」):
• 銀行或金融服務的申請人;
• 為欠本行的責任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
• 非個人客戶或申請人的關連的人士,包括該客戶或申請人的實益擁有人及人員,或(如屬信託)則包括信託的受託人、財產授予人、保障人及受益人;及
• 與本行跟客戶關係有關的其他人士。
(b) 若未有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的資料,本行可能會無法向閣下或與閣下關連的客戶或申請人提供(或繼續提供)產品或服務。
(c) 資料可:
(i) 直接從閣下、或從代表閣下的人士或從其他來源收集;及
(ii) 與滙豐集團成員(「滙豐集團」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單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獲取的其他資料組合。
使用資料
(d) 本行可使用資料作下列用途(或其中任何一項),用途可隨閣下與本行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
(i) 考慮及處理對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及用於產品及服務的日常運作(包括為閣下或與閣下關連的客戶提供信貸服務);
(ii) 於適當時進行信用檢查(包括申請信貸(包括樓宇按揭貸款)時及進行通常每年一次或多於一次的信貸檢討時);
(iii) 設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 確保閣下維持可靠信用及良好聲譽;
(vi) 設計供閣下使用的財務產品及服務(包括保險、信用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有關產品及服務);
(vii) 促銷下列第(f)段所述的產品、服務及其他標的;
(viii) 確定本行對閣下或閣下對本行的負債金額;
(ix) 行使本行與閣下的合約賦予的權利(包括向閣下追收欠款);
(x) 為遵守下列各事項或與該等事項有關而履行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責任、要求或安排(不論強制或自願性質):
(1)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條文);
(2) 現在及將來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所提供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指導或要求(例如稅務局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指導或要求,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指導或要求),及任何國際指引、內部政策或程序;
(3) 對滙豐集團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監管、司法、行政、公營或執法機關,或政府、稅務、稅收、財政、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其他機關,或財務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其任何代理(統稱及各稱「權力機關」)由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承擔的、向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施加的或適用於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4)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xi) 按滙豐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遵守於滙豐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責任以符合與下述事宜有關的法律或國際指引或監管要求:偵測、調查及預防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及╱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xiii) 遵守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責任,以符合權力機關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xiv) 讓本行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建議受讓人(等)、或本行就閣下的權利的參與人(等)或附屬參與人(等)可以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讓實際受讓人(等)在運作被轉讓的業務或權利中使用閣下的資料;及
(xv)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披露資料
(e) 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持有的資料將予保密,但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可能會把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或任何一方作上列第(d)段列明的用途(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i) 滙豐集團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其僱員、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ii) 任何向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與本行業務運作或維持有關的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包括其僱員及職員);
(iii) 任何權力機關;
(iv) 任何對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有保密責任及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人士;
(v)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vi) 代表閣下行事而提供其資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閣下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持有),或向任何客戶的戶口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v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出現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iii) 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就有關上列第d(x) 、d(xi)或d(xii)段列明的用途而有責任或必須或被預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ix) 本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受讓人(等)或本行就閣下的權利的參與人(等)或附屬參與人(等)或承讓人(等);
(x) 任何為閣下對本行的責任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xi) (1)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2)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計劃、年資計劃、合作品牌計劃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產品及服務(視情況而定)時會提供合作夥伴名稱);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為達至上列第(d)(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僱用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有關資料可能在香港境內轉移或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收數公司提供資料
A. 本行可能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閣下的資料(不論以閣下個人名義或與他人聯名):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或公司註冊證書號碼;
iv.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賬);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上述資料統計閣下(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不論以本人或公司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持有按揭的宗數,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及
B. 閣下可以指示本行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其資料庫刪除有關任何已經全數清還而終止的信貸戶口資料,惟該信貸在終止前緊接的五(5)年內須根據本行的記錄未有欠賬逾期超過六十(60)日。
C. 在任何欠賬的情況下,除非欠賬金額在由出現欠賬日期起計六十(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否則閣下的戶口還款資料可以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五(5)年(自欠賬全數還清當日起計)。
D. 若任何款項因針對閣下頒布的破產令而撇賬,則閣下的戶口還款資料可以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直至下述較早發生者為止:(i)欠賬全數清還當日起計五(5)年屆滿之日,或(ii)閣下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之日(閣下須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E. 為上列第C及D段目的,戶口還款資料即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重要欠賬的日期,即是指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日的欠賬(如有 )。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f) 如閣下為本行客戶,本行擬把閣下的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行為該用途須獲得閣下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請注意:
(i)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時持有閣下的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產品、服務及標的:
(1)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產品及服務;
(2) 獎賞計劃、年資計劃、合作品牌計劃或優惠計劃及相關產品及服務;
(3) 本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在申請有關產品及服務(視情況而定)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名稱);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產品、服務及標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2)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計劃、年資計劃、合作品牌計劃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產品及服務(視情況而定)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名稱);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本行促銷上述產品、服務及標的以外,本行亦可將上列第(f)(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上列第(f)(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產品、服務及標的中使用,而本行為此用途須獲得閣下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及
(v) 本行可能因如上列第(f)(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行會於上列第(f)(iv)段所述徵求閣下同意或不反對時通知閣下。
如閣下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閣下的資料或將閣下的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閣下可通知本行行使閣下的選擇權拒絕促銷。
提供他人的資料
(g) 如閣下向本行提供其他人士的資料,閣下應向該人士提供本通知的副本,並應特別告知該人士本行可如何使用其資料。
查閱資料要求
(h) 閣下有權:
(i) 查核本行是否持有閣下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關閣下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iv)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i) 根據該條例的條文,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j)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閣下應向本行的資料保護主任提出,其地址為xxxxxxxxxxxxx00000x,xxxx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
(k) 本行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有關閣下的信貸報告以考慮任何信貸申請。假如閣下有意查閱有關信貸報告,本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l) 本通知不會限制閣下作為資料當事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如閣下對本通知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行。
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附錄III — 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
下列條文關於使用、儲存、處理、轉移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並補充第I部分(一般條款)第19條。出現於本附錄III的詞語有第I部分(一般條款)第
19條列出的涵義。
1. 使用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
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1.1 考慮服務申請;
1.2 審批、管理、執行或提供服務或客戶要求或授權的任何交易;
1.3 遵守合規責任;
1.4 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1.5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任何欠款;
1.6 進行信用檢查及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1.7 行使或保衛滙豐集團成員或本行的權利;
1.8 遵守本行或滙豐集團的內部營運要求(包括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產品研發及計劃、保險、審核及行政用途);
1.9 設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1.10 確保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維持可靠信用;
1.11 向客戶(及如法律許可,關連人士)促銷、設計、改善或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及進行市場調查;
1.12 確定本行對客戶的負債額,或客戶或為客戶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對本行的負債額;
1.13 遵守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根據以下各項須或被期望遵守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a) 任何法律或合規責任;
(b) 任何權力機關提供或發出的任何守則、內部指引、指引或指導;
(c) 與對滙豐集團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權力機關現在或將來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d)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1.14 遵守滙豐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金融罪行的任何方案就於滙豐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15 遵守權力機關施加的任何責任、指令或要求;
1.16 促使本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行就針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1.17 維持滙豐集團或本行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及
1.18 與任何上述相關或有連帶關係的用途。
2. 分享及轉移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
x行可因應所有或任何需要及適當的用途向本行認為所需的所有人士(不論所在處)轉移、分享、交換及披露任何非個人資料的客戶資料,包括:
2.1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2.2 滙豐集團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2.3 任何權力機關;
2.4 代表客戶行事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代客戶持有);
2.5 就或有關收購服務權益及承擔服務風險的任何一方;
2.6 任何其他財務機構、資信調查公司或征信機構,以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及
BIA T & C TC 2018/Aug
2.7 涉及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業務轉讓、出讓、合併或收購的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