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基本法》標語創作比賽參賽協議條款(以下稱“本條款”)
(2008 年 9 月 23 日修訂本)
鑒於
A.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稱“主辦者”)計劃舉辦“《基本法》標語創作比賽” (以下稱“本比賽”),並從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中,挑選獲獎標語,並依照本條款中的細則條款,接受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及
B.填寫參賽表格的工商專業界的參賽機構/公司(以下稱“參賽者”)向主辦者遞交參賽表格及有意按本條款中的細則條款約束下參加比賽;及
C.標語及加插圖畫/圖案(後者如適用) (以下稱“參賽作品”)的作者(以下稱“作者”),有意按本條款中的細則條款約束下參加比賽。
因此,主辦者、參賽者及作者達成以下協議:遞交參賽表格
1.1 參賽者向主辦者遞交參賽表格,即表示參賽者及作者共同及個別同意接受本條款之細則條款約束。
獎項
2.1 主辦者將選出冠、亞、xx參賽者各一名,分別頒予港幣 5,000、港幣 3,000 及港幣 1,000 元現金獎。
2.2 主辦者將選出最多十名優異獎得獎參賽者,各頒予港幣 300 元現金獎。
參賽資格
3.1 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參賽者皆為合格參賽者(以下稱“合格參賽者”),具備向主辦者遞交參賽表格的資格。作者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並為(a)根據《僱傭條例》受僱於參賽者的僱員,並在僱用期間為參賽者設計、創作或製作 “參賽作品”的人士;或(b)如參賽者為獨資經營者,設計、創作或製作參賽作品的獨資經營者;或(c)如參賽者為合夥經營商號,設計、創作或製作參賽作品的合夥經營商號的合夥人,皆為合格作者。
(以下稱“合格作者”)。
參賽要求
4.1 參賽者必須在 2008 年 10 月 10 日(以下稱“截止日期”)或之前填妥及遞交參賽表格。主辦者可拒絕所有在截止日期之後遞交的參賽表格。就郵寄的參賽表格而言,以郵戳日期為準;就傳真的參賽表格而言,以傳真的接收日期為準。
4.2 在以下情況,主辦者可拒絕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a)參賽者不是合格參賽者;或(b)作者不是合格作者;或(c)
所遞交的參賽表格不完整;或(d)所遞交的參賽表格包含不實或不正確資訊。
4.3 無論本條款中有何種規定,如果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被主辦者依照本條款中的細則條款拒絕,則該參賽表格將不會由評審團評審。
4.4 參賽者可以免費遞交的參賽表格數目不限,但每份參賽表格只可包含一個參賽作品。
4.5 無論本條款中有何規定,與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中所含參賽作品有關之費用及開支,以及遞交參賽表格涉及之所有費用及開支,均由參賽者全數承擔。
標語
5.1 參賽者及作者須共同及個別確保及承諾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5.1.1 參賽者遞交完整的參賽表格中,每個標語(不論語言)不可超過 30 個字。
5.1.2 在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中,不得包含任何非法、色情,或有侮辱、誹謗或辱駡他人成分的言詞。
5.2 如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未能符合 5.1.1 及 5.1.2 條款的規定,主辦者有權拒絕該參賽表格。
評審標準
6.1 由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工商專業界工作小組成員組成的評審團,將按照以下標準及比重選出得獎標語:
(a) 作者對《基本法》的認識(30%) (b)標語的創意(30%)
(c) 標語與工商專業界的關係(20%)
(d)標語能否切合香港工商專業界的發展狀況(20%)
6.2 主辦者有權要求參賽者及作者,為保護主辦者的知識產權而於指定的時間內,以指定表格及形式簽署任何文件及契約(以下稱“主辦者要求的文件及契約”)。本 6.2 條規定在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6.3 無論本條款中有何其他規定,如參賽者及作者未能遵照本條款第 6.2 條,於指定時間內,以指定表格及形式遞交全部主辦者要求的文件及契約,主辦者可拒絕評審參賽者的參賽作品。
6.4 無論本條款有何其他規定,主辦者保留作出最終決定的權利,包括在沒有選出任何標語的情況下終止比賽,或挑選任何合格參賽者遞交的標語頒予 2.1 或 2.2 所列的任何獎項。
知識產權
7.1 參賽者據此批予主辦者、其授權使用者及所有權繼承人全球範圍內永久、專用、無版稅、不可撤銷、可轉讓且可再授權的特許,為任何目的(無論是否與本條款相關或在預期之內)使用參賽作品的任何及全部知識產權。
7.2 參賽者提交參賽作品即視為作者同時據此放棄其所提交參賽作品的全部精神權利(不論為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且不可撤回。該權利放棄應由參賽表格及參賽作品提交起以有利於主辦者、其受權使用者及所有權繼承人的方式執行。
7.3 在本條款中,“知識產權”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產權、版權、網域名稱、數據庫權利、工
業知識權利、新發明、設計或程序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並包含其他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不論是目前已知還是隨後創造,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並包括批出任何這些權利的申請。
7.4 此第 7 條在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免責聲明
8.1 主辦者在此聲明不承擔因參賽者為本比賽提交的參賽作品內容相關或因此產生的任何責任。任何因參賽者為本比賽提交的作品而產生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侵犯索償,應由相關各方協商解決,與主辦者無關。若主辦者因參賽者為本比賽提交的作品而遭受索償,包括但不限於知識產權侵犯的索償,參賽者及作者須共同及個別承諾她/他將按照主辦者要求全力提供協助。參賽者及作者須共同及個別就以下情況承擔賠償責任而主辦者無須承擔任何賠償:任何法律行動、成本投入、索賠、索求、賠償、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代理、專家鑒定相關的費用及開銷)以及任何訴訟和解(和解須由參賽者及作者共同及個別首先提議或書面同意或授權他人以書面同意)所協議的償金或成本,以及所有指稱及/或聲稱使用或擁有參賽作品不適當、不合法或侵犯了第三方知識產權而產生或相關的任何性質的責任。該賠償責任在本條款到期或終止時仍然有效,並在到期後或終止後仍然完全有效。
8.2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對於因本比賽引起或與本比賽相關的任何成本、開支、損失、賠償等,且無論主辦者是否確實舉辦本比賽,主辦者均不對參賽者及作者承擔任何責任。
個人資料
9.1 參賽者及作者在參賽表格中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乃用於核實參賽者及作者身份及其他本比賽相關事宜,並可能會轉交任何政府部門及/或其他獲授權的組織或機構處理。
9.2 參賽者或作者如要求檢視或修改主辦者由參賽表格中取得之個人資料,可書面聯絡主辦者。
保證
10.1 參賽者及作者共同及個別向主辦者保證:
(a)參賽者及作者完全具備簽訂本協議的資格、權力與權限,包括本協議所指不設限的權利賦予;(b)參賽表格中提供的資料正確屬實;(c)參賽者遞交的參賽作品,是作者為本比賽原創、設計及製作,之前從未發表過;(d)參賽者遞交參賽表格及參賽作品,以及主辦者及其授權使用者因任何目的(無論是否在本協議中有描述)使用或持有參賽表格及其包含的參賽作品均不會侵犯任何知識產權;(e)主辦者及其授權使用者、代理人及繼任者行使本條款賦予的任何權利,均不會侵犯任何知識產權;及(f)作者是參賽作品的唯一作者,而參賽者亦是有關參賽作品所有知識產權的唯一及絕對合法擁有人及受益人,不存在任何產權負擔,亦從未將任何有關權利轉讓或批出特許給任何第三者;及(g)參賽者及作者從來沒有亦不會達成任何協議,以致主辦者行使本條款賦予的權利時受到制約。
10.2 第 10 條的規定在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承諾及彌償
11.1 參賽者及作者共同及個別承諾會按照主辦者要求,全力協助主辦者處理與參賽者遞交參賽表格及其中包含的參賽作品所招致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索償,包括但不局限於侵犯知識產權的索償;並彌償及保持十足彌償主辦者因(i)使用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及其包含的參賽作品時,因涉及任何圖形、文字或其他內容的使用被控告及/或指控行為不當或不合法或侵犯第三者知識產權,及(ii)違反第 10 條之承諾及保證,或與上述情況有關而招致的一切法律行動、責任、損失、訴訟、索償、要求、賠償、費用、開支(包括但不局限於聘用律師、代理人及專家證人的費用及開銷);為解決訴訟而面對索償裁決及法律費用(由參賽者、作者或他/她們的代表共同及個別首先書面提出或允許的解決方案);及與上述情況有關而招致的責任。
11.2 因參賽者或作者疏忽、魯莽、故意的不當行為、不作為、誹謗、違反法定責任或違反本條款,在執行或嘗試執行本條款時引起或導致的任何因個人傷害、死亡、損失或損害相關的所有賠償、行動、處事程序、法律責任、限令、檢控、賠償、支出、損失或支出均由參賽者及作者共同及個別賠償,主辦者毋須承擔任何賠償。
11.3 主辦者有權就第 11.1 條及 11.2 條相關的款項在扣減主辦者應給予參賽者的款項之後,向參賽者索償剩餘差額,且該項權利不影響主辦者的任何其他權利。
11.4 第 11 條在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寬免
12.1 任何一方如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條款、法律或衡平法賦予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均不可視為寬免;任何上述權利的單一或部分的行使,均不妨礙其中任何其他或進一步的權利行使,亦不妨礙其他能力、權力或補償的執行。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因另外兩方共同或個別違反任何條款而作出寬免,均不可視為此後該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的違反可獲寬免。
更改
13.1 主辦者有權取消、終止、修改或延遲本比賽,並有權在任何時候因任何原因單方面修改本條款中的任何條件或任何規則。
合同關係
14.1 本條款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主辦者與參賽者或作者之間的合作、僱用、代理或委託關係。與主辦者簽署了本條款的參賽者及作者不能據此成為主辦者的僱員、公務員、代理或合作夥伴。
終止
15.1 如參賽者及作者共同及個別違反了本條款的任何條款,主辦者可以通過按照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的聯絡資料向參賽者發出書面形式通知終止本條款,且不影響主辦者的既有權利及對參賽者或作者的起訴權利。在此種情況下,主辦者不再對參賽者或作者承擔本條款規定的義務,但並不影響本條款賦予主辦者的權利及能力,參賽者及作者仍需履行本條款中規定的責任或義務。
15.2 主辦者有權在本比賽結束前任何時候延遲或終止本比賽,並按照參賽者在其參賽表格中的聯絡資料以書面形式
通知參賽者。
15.3 如本條款在本比賽結束前終止,主辦者有權繼續本比賽並依照本條款之規定繼續使用參賽者遞交的參賽表格及其中的參賽作品。
15.4 第 15.3 條款在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主辦者名稱使用
16.1 參賽者及作者共同及個別承諾,未經主辦者提前書面許可,不在任何文件、出版物、廣告或宣傳資料中使用主辦者的名稱。
獨立性
17.1 本條款的任何細則條款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實施時,並不影響本條款的其他細則條款的有效性及實施,本條款的所有條款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仍然有效及可實施。
仲裁
18.1 本條款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約及解釋。參賽者、作者及主辦者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的非專有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抵銷
19.1 如參賽者造成主辦者負債,無論屬法律規定或衡平法或該負債是否已算定損害,主辦者均可依照法律規定或衡平法,從主辦者依照本條款及主辦者其他任何合同而到期應支付參賽者或將要支付給參賽者的金額中抵扣該負債,而不影響主辦者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
完整性
20.1 本條款構成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事宜達成的完整協議,並替代合同各方在此之前就該項事宜達成的任何約定或協議,以及在此之前合同各方訂明、發出或作出的任何條件、擔保、保證或xx。
20.2 如本條款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存在任何衝突、矛盾或不一致,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其他文檔的提供
21.1 參賽者須自行按照主辦者要求製作並提供任何更多資料或文檔並自行承擔成本,以保證第 7 條(知識產權)、第 8 條(免責聲明)、第 10 條(保證)、第 11 條(承諾及彌償)完全有效,並按照主辦者書面要求日起 14 天內或按照主辦者書面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提供全部相關資料及文檔。此第 21.1 條在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