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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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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1 基本保险金额 | 4.1 受益人 | 6.3 合同内容变更 |
1.2 投保范围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4 年龄错误 |
1.3 保险责任 | 4.3 保险金申请 | 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4 保险期间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6.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5 合同终止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6.7 职业类别变更 |
2. 我们不保什么 | 4.6 诉讼时效 | 6.8 被保险人变更 |
2.1 责任免除 | 5. 如何退保 | 6.9 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10 争议处理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1 合同构成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 A 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保险人”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 A 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每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1.2 | 投保范围 | 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团体1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了基本保险责任,才可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以下第(1)、(2)项为基本保险责任。 | ||
(1)意外身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2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 |
故保险金 | 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 | |
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 | ||
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实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 | ||
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 - 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本合同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下该被保险 | ||
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2)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我们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1 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 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按如下《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对应给付比例;
伤残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2.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按最重伤残等级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 晋升规则。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之前已给 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我们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后次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 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伤残评定原则也适用于本合同以下可选保险责任中的伤残评定:第(3)项意外伤残 额外保险金。
以下第(3)-(4)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可选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可选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3)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我们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额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
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以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额外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 计给付的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总额达到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额外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4)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4的,我们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已投保猝死保险金责任,本合同下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猝死保险 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不给付两项保险金。
4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5 |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1.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 因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醉酒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0; 7.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8.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11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12导致的伤害; 10. 椎间盘突出、矫形、整容手术、美容手术、牙科保健或康复治疗,或视力矫正、验光 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14运动、探险15活动、武 术比赛16、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7、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 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18,其他权利人为该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 |
5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2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3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4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15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6 武术比赛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7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8 现金价值=保险费×(1-25%)×(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 止时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1.3保险责 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4年龄错误”、“6.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7职业类别变更”、“6.8被保险人变更”、“6.9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脚注2意外伤害”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外的其他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伤残保险 金、意外伤残额外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9; 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评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意外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 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xx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
4.6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经济损失。 |
1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4 | 年龄错误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20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资料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 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对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年龄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
6.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
20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 ||
6.6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上述 6.4 及 6.5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7 | 职业类别变更 |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已交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或者未及时交纳我们因此增收的保险费而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 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8 | 被保险人变更 | 如果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我们将于批单上载明的具体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对该增加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我们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该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当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您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晚于通知书送达之日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零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6.9 | 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 任。 投保团体发生人员增减、单位更名、账户变更等变更重要事项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因投保人迟延通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6.10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 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