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规范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本基金会”或“本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和保障本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用,形成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年 3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400 号公布)及《招商局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基金来源 | |
第二条 | x基金会的业务及会计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本会将在每年初保持登记注册确认的基金余额,其构成为: (一)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员工捐赠; (二) 海内外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三) 基金投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条 | x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将向捐赠人(企业或个人) 开具由国家财政部印制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 |
据,并加盖本会印章。 | |
第四条 | x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五条 | x基金会及其捐赠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企业,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个人,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可获税前扣除。 |
第四章 基金使用原则 | |
第六条 | x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审慎的原 则和公开、透明的方式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
第七条 | 除特殊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下的慈善捐赠,本基金会以具体项目为基础进行公益资助,并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逐级评审。 |
第五章 基金使用流程 | |
第八条 | x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根据章程 行使职权并决定年度业务活动预算及年度投资理财计 |
划。 年度预算外金额 5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审核,报理事长初审后,报理事会审批。 年度预算外金额 5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审核,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 通过预算审批的项目资金拨付,经理事会授权实行分级核批制度:项目预算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项目款项拨付报理事长核批后拨付。项目预算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项目款项由秘书长核批 后拨付。 | |
第九条 | x基金会接受申请并经《招商局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程序立项的业务活动,于当年 12 月初编入下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下一年内准备开展的领域、 类型、预算等内容。 |
第十条 | 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外的公益项目申请,经《招商局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程序立项后,提交 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增加年度预算。 |
第十一条 | x基金会计划执行的项目,将与其执行人(受赠人) 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 |
用方式等。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如执行人(受赠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 |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
第十二条 | x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业务及经费收支结算情 况。 |
第十三条 | x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通过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媒体和本会网站上公布,接受查询、监督。 |
第七章 附则 | |
第十四条 | x办法于 2010 年 5 月 15 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2017 年 2 月 17 日经第三届 |
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后执行;2021 年 3 月 2 日 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后执行。 | |
第十五条 | x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