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該公佈所述,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 存款服務補充協議議之進一步詳情; (ii)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及(iii)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之本公司通函(「通 函」)預期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或之前寄發予股東。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以編製及落實供載入通函之若干資料,故預期通函之寄發日期將延遲至二零一六年 七月十九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延遲寄發
有關與存款服務補充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及
持續關連交易的通函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六月六日(「該公佈」)之公佈,內容有關存款服務補充協議。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本公佈所用之專有詞彙與該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佈所述,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 存款服務補充協議議之進一步詳情; (ii)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及(iii)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之本公司通函(「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或之前寄發予股東。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以編製及落實供載入通函之若干資料,故預期通函之寄發日期將延遲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星期二)或之前之日期。
承董事會命
北京建設(控股)有限公司xx
主席
香港,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xxxx、xxxxx、遇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xxxxx及xxxxx;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xxxxx、xxxxx及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