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
(200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信息披露政策的制定依据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本行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颁布的《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香港《公司条例》(以上统称为“证券监管规定”)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定义
x政策所称信息是指对本行股票及其他证券的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按证券监管规定应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或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其他信息。本政策所称的披露指按上述证券监管规定将上述信息通过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
构,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推介,及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等方式对外公开的活动。
本行通过其他渠道对外公开发布信息的,凡涉及本政策所规定信息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应与本政策协调一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x政策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行监事和监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董事会秘书;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行或控股子公司,以及证券监管规定要求适合本行相关披露办法的其他附属公司;
(七)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收购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第四条 管理架构
x行信息披露管理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责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建立本行稳健有效的信息披露内部监控机制和信息披露各项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部是信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实施部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收购人、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子行、控股子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良好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基础,负责收集筛选重大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信息的披露应在本政策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公平性:应同时对本行股票的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披露同一信息;因本行目前同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如两地的证券监管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不同,本行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的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真实性:披露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性: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xx。
完整性: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的资料应包括:(一)能够使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公众对本行的状况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二)能够避免本行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必需资料及;(三)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本行证券价格及买卖的资料。
自愿性:在不涉及股价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行将主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本行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本行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并且在未来发生类似事件时,本行将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在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时,必须保证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未能及时提供本政策所指的重大信息或提供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不得延误,负责提供或起草信息披露内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期限要求,保证按时完成;因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负有信息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亦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沟通的基本要求
x行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的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对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披露均应以本行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本行财务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信息,应予以拒绝。
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时,对于回答问题的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必须拒绝回答或拒绝加以评论。
投资者或媒体误解本行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信息的,应要求其立即更正。若有关报告或报道已在市场上传播的,本行应考虑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对有关错误报告或报道予以澄清。
本行不应评论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分析师对此要求给予意见的,本行必须拒绝。
本行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布前一个月进入缄默期,缄默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互联网网站的信息披露
x行若在本行设立的官方网站上披露信息,应由信息披露相关部门事先予以审阅,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及无重大遗漏和误导。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及时检查在本行网站上披露的相关信息,确保披露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分类
x行须予公开披露信息的主要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
报告。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有关证券监管部
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审核后(如有关证券监管规定要求)在指定的报刊及/或网站上及/或通过其他媒体或公开渠道发布。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指定形式
根据证券监管规定所做的信息披露必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形式进行,包括通过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和网站进行披露。除监事会公告外,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格式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其他形式
x行信息披露的其他形式包括: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推介,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及通过本行网站或其他本行选择媒体披露信息等。上述其他形式不能代替指定信息披露形式。
其他形式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应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具体披露范围,如有超范围披露亦应遵循有关证券监管规定和本行内部有关办法的要求。
其他形式的信息披露时间不能早于证券监管规定所指定形式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暂缓披露条件的,可以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
经同意,本行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在披露之前,必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若不能保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者信息已经外泄,则须及时做出适当披露。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如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在依法披露之前,必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若不能保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者信息已经外泄,则须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x行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正常进行。高级管理层应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合理安排有关工作计划,预留出充足的时间以保证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阅和提出修改建议。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x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xx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本行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本行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x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或本行认为必要的,本行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发布业绩快报,及时披露所涉及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一节 年度报告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
x行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自2010年年度报告
起,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本行基本情况;
(二) 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 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七) 公司治理;
(八) 董事会报告;
(九) 监事会报告;
(十)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一)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十二)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三) 其他规定事项。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行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予以说明或提交相应文件。
第二节 中期报告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限
x行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中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本行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
(四) 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六) 公司治理;
(七)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八) 财务会计报告;
(九) 其他规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不经审计,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但拟在下半年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二) 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季度报告第二十四条 季报的披露时限
x行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其他规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临时报告
此章中所指“重大”、“重要”是指达到了证券监管规定应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或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的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 首次披露的时间
x行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形成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
(二)如重大事项处于筹划情况,虽尚未达到上述披露时点,但存在下列情况则应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持续披露
重大事件披露后,若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提示性披露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重大事项、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重要事项变更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交易包括达到监管规定标准的下列交易:关联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赔偿保证或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本行认为需要披露的
交易。
如有关交易为本行作为商业银行所进行的日常业务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口头或书面豁免,则相关的披露应按照有关豁免的条款执行。
如本行发生的交易达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金额标准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回购股份;吸收合并;权益变动和收购;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交易;股权激励;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重大亏损或者损失;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因突发事件而导致业务经营出现其他重大错失或问题;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重要事项变更包括:变更本行名称、股票简称、公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年度、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董事会就本行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附于本行上市证券的权利的变更;证券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部、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业务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订立重要合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本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x行子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政策所规定需要进行临时公告的情形,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x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x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收购人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
x行信息披露管理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行董事对本行信息披露承担个别及共同的责任。
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本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本行履行信息持续披露责任;如不能保证,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负责审定本行的信息披露政策,授权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应将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授权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酌情共同决定对信息披露的处理。处理之后,董事长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董事会其他成员和监事会知晓。
董事会应配合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
对于监事会需对外披露信息的事项,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确保监事会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xx或重大遗漏。
负责对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执行,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有关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组织制定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着谨慎从事的原则,促使本行及时、合法、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帮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本行董事会及时了解本行日常经营运作情况,以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作为本行与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主要联系人,以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界等的沟通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授权或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配合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培训工作。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层应根据董事会授权和有关证券监管规定,建立本行稳健有效的信息披露内部监控机制,制定和执行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政策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得到具体落实,并应对信息披露的识别、认定、审核、报告、批准、发布、监督检查等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各部门或机构的职责分工。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信息披露内部监控机制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汇报有关情况,并对信息披露相关制度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纳入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各子行的年度考核范围内。
高级管理层应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和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项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应及时根据监事会的要求报告重大信息,确保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应配合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
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培训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部
董事会秘书部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等的沟通联络。
负责处理总行各部门、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报送的信息披露事项和处理建议,进行初步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
负责向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提交信息披露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拟披露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及时跟踪信息发布后的市场反应。
关注投资界和公共传媒关于本行的评论与报道,以及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协助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本行日常经营运作情况,以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总行各部门、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
总行各部门、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负责具体执行落实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主动提供和传递本政策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遇任何疑问,应及时、主动与董事会秘书部进行沟通。
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本行应当建立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分行、子行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集团控股上市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其信息披露政策和相关制度,但不应与本政策相冲突。控股上市子公司除应满足自身上市地信息披露规定外,还应根据母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母公司完成集团层面的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母公司对控股上市子公司的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严格控制有关信息的使用范围。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收购人
x行应建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收
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该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或接到本行关于股票异常波动或传闻澄清等问询函时,应及时、主动通报或回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严格遵循所作出的承诺。该等重大信息具体包括: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追加承诺,或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事项;
(四)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进行收购;
(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行资金,情形严重;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特别重大信息、危机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建立特别重大信息、危机事件报告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人在获知特别重大信息和危机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并保证董事会秘书及
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x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本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五条 x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母公司对控股上市子公司的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本行聘请的合规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顾问公司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四十七条 对于按照其他非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的未公开披露或先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报送部门应有义务提示监管机构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十八条 x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健全对本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应当明确本行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本行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本行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四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x行应制定完善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x行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其保管制度。
第五节 相关培训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行、子行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节 违规情况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x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本行部门或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时,本行有权视情节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四条 x行若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证券机关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x政策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并按要求上报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备案以及在交易所网站和本行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本政策未能穷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如本政策内容与现行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相冲突的,应遵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规、准则与本政策内容产生差异,应遵照新的法规、准则执行,并在必要时修订本政策。
本政策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政策的生效
x政策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