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的时间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 9:30- 15:00;2.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点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预留印鉴;该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处于正常交易状态;3.甲方办理传真交易申(认)购申请的,必须保证 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将足额申(认)购资金划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的,必须保证在该交易日结束之前,在相应交易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4.甲...
传真交易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方便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进行申(认)购、赎回等交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传真交易
x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甲方将交易申请表传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第二条 交易条件
第三条 交易流程
1.甲方在填写交易申请表后,需将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申请表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的传真机,并及时通过电话与乙方指定的业务人员联系,以确认是否收到甲方传真及其内容;2.甲方未主动与乙方联系的,乙方可在办理申请前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指定人员。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但传真内容清晰、明确的,则乙方业务人员为其办理申请;若乙方联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员且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的,则乙方业务人员不予办理申请;3.乙方仅对甲方传真申请表中的印鉴与甲方预留印鉴的表面真实性进行核对,对甲方传真申请表中的印鉴是否真实以及该传真交易申请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凡传真载明印鉴与甲方预留印鉴表面相符,则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交易,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通过指定传真号码的传真机收到的甲方发出的交易申请表具有等同于原件的法律效力,若交易申请表原件与乙方通过指定传真号码的传真机收到的传真件不符,则甲乙双方确认,以该传真件为准。
第四条 保密事项
甲、乙任何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要求或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上述资料和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交易条件的交易申请且不负任何责任;2.若因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原因导致实际申请与甲方的意愿有冲突的,责任由甲方自负;3.由于甲方未对乙方是否收到其传真及传真的内容予以确认,从而导致甲方的交易申请未能办理的,乙方不负责任。
第六条 免责事项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及非乙方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变化、线路故障等)而影响甲方申请的实施,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第七条 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更改传真号码、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但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确认后方为有效。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本协议的任一方可根据需要提前一星期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若甲方撤消在乙方直销点所开立的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只规定乙方对甲方交易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的过户登记记录为准;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直销专用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