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二十一章 最終條款
第 21.01 條 修訂
1.本協定之任何修訂均需經締約國雙方之同意。
2.經締約國雙方協議且經締約國相關法定程序核准後,所為之修訂或增補應構成本協定之一部分。
第 21.02 條 保留
非經締約國他方之書面同意,締約國任一方不得於批准本協定時,對本協定予以保留或為解釋性之宣示。
第 21.03 條 生效
1.本協定不限制有效期限,並於瓜地馬拉及中華民國(臺灣)交換其批准文件,以証明已完成所有必要之法定程序及手續後,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於締約國間生效。
2.若本協定未於前項規定之日期生效,除締約國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雙方交換其批准文件,以証明已完成所有必要之法定程序及手續後,於隔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 21.04 條 附件
x協定各附件均構成協定之一部分。
第 21.05 條 退出
1.締約國任何一方皆得退出本協定。
2.退出應於締約國一方通知締約國他方後一百八十日開始生效,惟締約國雙方得依協議另訂退出之生效日。
第 21.06 條 正式版本
x協定英、西及中文約本同一作準;惟在協定釋義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為此,雙方代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英、西文本各二份,於西元 2005 年 9 月 22 日在瓜地馬
拉簽署。
代表瓜地馬拉政府代表
代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