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1136 证券简称:招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9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1号)同意,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68,801,205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2元,公司股本由206,403,615股增至275,204,820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3,788,676.60 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 用人民币 61,853,186.2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1,935,490.33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月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第210004804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储存超募资金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上渡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所属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所属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根据募投项目计划的资金金额向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增资。同时,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上渡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公司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元) | 资金用途 |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 117200100100338507 | 34,515,000.00 | 企业信息化平台 |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仓山上渡支行 | 13132001040005026 | 99,999,6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 117200100100342283 | 149,860,090.33 | 超募资金 |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351008010013000441037 | 76,609,100.00 | 福易采阳光招标 采购交易平台建设项目 |
福建省交通建设 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支行 | 426081782176 | 90,727,500.00 | 交通基础设施智 能化系统提升项目 |
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仓山上渡支行 | 13132001040005034 | 150,103,900.00 | 天空地一体化遥 感综合集成应用体系建设项目 |
福建工大岩土工 程研究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351008010013000441915 | 60,119,900.00 | 城市基础设施智 慧感知及分析系统 |
合计 | 661,935,090.33 |
备注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备注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安支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安支行。
备注3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1,935,490.33 元, 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人民币
661,935,090.33元的差额400元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上渡支行从补流专户中收取了
400元账户年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以上两家银行合称“乙方”)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应当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或者甲方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所属公司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经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上银行合称“乙方”)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在乙方营业时间(交通银行)/随时(除交通银行外其他银行)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应当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供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或者甲方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