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0922018083007602)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租车责任保险
(2018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0922018083007602)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旅行租车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仅承保作为承租人订立合法有效的租车合同的成年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驾驶其租赁的七座以下(含七座)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租赁的机动车发生直接物质损失,且该损失因适用该机动车已投保的车辆碰撞险、盗抢险中约定的免赔额而在前述保险项下无法获得赔偿的,则对于被保险人根据租车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适用的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在上述赔偿责任范围内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下:
(1)机动车必须租自合法设立的租车公司;
(2)根据租车合同提取的机动车已投保了车辆碰撞险或盗抢险,且前述保险设有免赔额;
(3)被保险人在使用租赁的车辆过程中恪守租车合同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要求的义务,且无 任何故意违反租车合同或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情形,也无任何违反其旅行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租赁的机动车必须由拥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被保险人驾驶,且被保险人驾驶的车型与驾 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 。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 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对于任何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情形或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 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租赁的机动车或遗弃租赁的机动 车离开事故现场;
(2)被保险人因超出其所租赁机动车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报案期限或被保险人提供的 证明材料不全,而无法在前述车辆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因超速驾驶或违反旅行地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租赁机动车;
(5)因与被保险人和其所租赁机动车无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6)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偿金,以及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仲 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费用,或罚金、罚款或类似赔偿责任;
(7)租车合同未明确列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
(8)被保险人对租车公司以外的第三者承担的责任;
(9)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租赁的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机动车使用的 规定;
(10)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租赁的机动车处在竞赛、测试、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11)被保险人使用其租赁的机动车以收费方式进行载客或以运输为目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义务
若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如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进行追偿。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处理任何理赔、追偿事宜。
第八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的驾驶证;
(4)书面事故报告;
(5)警方报告;
(6)租车合同;
(7)租车公司的损失金额证明及维修费用清单;
(8)赔偿给付凭证;
(9)所租赁机动车的车辆碰撞险或盗抢险保单(如有必要);
(10)所租赁机动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必要);
(11)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租车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与租车公司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后依法签订的机动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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