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风险率(风险率 I 和风险率 II)来计算乙方期货、期权交易的风险。风险率计算公式及风险处置从经纪合同相关约定。
《申银万国期货经纪合同》期权交易补充协议
甲方: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乙方:同开户申请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甲方与拟参与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的乙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与变更: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1、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2、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协议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或股票指数。
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合约标的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合约标的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5、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6、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7、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8、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弃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9、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第二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及期权交易结果。
第三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期货、期权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甲方以风险率(风险率 I 和风险率 II)来计算乙方期货、期权交易的风险。风险率计算公式及风险处置从经纪合同相关约定。
交易时段,甲方以参考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期权交易的实时风险。参考风险率计算方法为:
参考风险率=甲方保证金比例标准持仓保证金占用 / 市值权益 × 100%
其中市值权益 = 权益+ 权利金市值(未平仓期权买持仓权利金市值 –未平仓期权卖持仓权利金市值)
当市场行情出现急剧变化,导致乙方资金账户的参考风险率≥100%时,甲方在向乙方履行通知的义务后,有权对乙方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条 乙方有义务确保不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结算后风险度 II≥100%的情况。前一交易日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 II≥100%时,乙方应当根据经纪合同或通知的约定,追加资金或减仓至账户可用资金为正,并确保当日结算后账户的风险率 II<100%,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金账户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关闭交易权限、撤销行权指令、提交弃权指令等措施降低乙方账户风险,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 乙方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知晓下列行权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1、资金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实值期权买持仓部分或全部无法成功行权;
2、因结算价波动、每日结算后交易保证金比例变动等原因,会出现行权后账户风险率 I≥100%,达到我司追保强平标准;
3、行权到期日,交易所以标的物结算价确认是否为实值期权,乙方应充分知晓最新价与结算价差异引起的实值额变动,即行情导致的结算价波动可能导致原虚值或平值期权转化为实值期权后自动行权,或者原实值期权转化为虚值或平
值期权而不能自动行权;
4、乙方行权后获得相应的期货合约,如下一个交易日行情向期货合约持仓不利方向变化会产生亏损;
5、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乙方应知晓相关细则,并确保期权持仓数量、行权后所持有的期货合约数量符合交易所限仓标准,否则超限部分持仓会被交易所拒绝行权或行权后被交易所强平,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美式期权的卖持仓在到期日及到期前的任意交易日均可能履约(履约方式参见具体期权合约);
7、其他可能导致无法行权、部分行权或账户风险率 I≥100%的情形。
第七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
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八条 乙方应知晓对于部分期权品种,乙方可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申请对冲双向期权持仓,或申请对冲行权(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
第九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在到期日收市前通过客户交易终端、电话人工委托或甲方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行权指令,并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
(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
对因乙方资金不足(包括结算价与昨结算价差异导致的冻结保证金差额)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十条 乙方期权合约持仓到期,符合行权条件且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由交易所按照该期权相关规则自动行权。
各期权品种行权条件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乙方参与中金所股指期权交易,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可通过甲方规定方式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乙方应知晓股指期权合约到期结算时,交易所对符合下列行权条件的乙方持仓自动行权:
(一) 乙方提交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乙方提交的行权最低盈利金额和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两者中的较大值;
(二) 乙方未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我司收取的行权(履约)手续费。
第十二条 乙方参与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权且必须对冲期权或期货持仓的,须于当日收盘前半小时前向甲方单独提出行权申请,并且提供行权申请所必须的各项信息。乙方有义务确保向甲方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行权失败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应知晓期权到期日收市前若持有的买方实值期权(含期权手续费)行权开仓后以结算价计算的盯市盈亏总额及保证金等导致账户风险率 I≥ 100%,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实值期权进行部分或全部弃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
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参与商品期权行权的资金、持仓、行权结果等皆以结算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
(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x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x协议自乙方签字或盖章(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甲方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十九条 x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客户(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