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光產物保險 工程險商品
商品名稱 | |
核准日期 | 1997/1/23 |
核准文號 | |
86.01.23 台財保第 851854541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正 | |
承保範圍 | |
一.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x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二.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本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本保險契約條款之拘束。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 攤 。 | |
不保事項 | |
一.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 之故意 行為。 7.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二.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1.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2.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4.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5.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6.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7.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8.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9.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各型船隻、航空器。 |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或滅失。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10.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三.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1.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3.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4.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5.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6.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核准日期 | 1997/9/25 |
核准文號 | |
86.09.25 台財保第 86239913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 |
承保範圍 | |
一. 電子設備損失險 x保險契約所載之電子設備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x保險契約所載電子設備中之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之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置換或其儲存資料需予重製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電腦額外費用險 x保險契約承保電子設備中之電腦設備,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之承保事故,受有毀損或滅失致作業全部或部分中斷,為繼續作業使用非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替代設備所增加之租金、人事費及材料運費,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一.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及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
4.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毀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電子設備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共同不保事項
1.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直接或間接因氣體、給水或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3)保險標的物未發生毀損滅失,為排除一般作業障礙所生之費用。 (4)電腦病毒。
(5)任何維護保養之費用及其置換之零件。
(6)保險標的物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7)租借之保險標的物,其所有人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8)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及賠償責任。
(9)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毀損或滅失 。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10)保險標的物外觀上之瑕疵,如脫漆、刮痕、褪色等 。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2.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
所生費用,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或海嘯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保險標的物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因淹水或漲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生費用: (1)程式設計、打卡或標記之錯誤。
(2)不當之資料註銷或儲存體之廢棄。 (3)磁場干擾所致之資料喪失。
(4)系統或程式之設計。
三.電腦額外費用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增加之費用: 1.政府對電腦設備之重置修復或操作所加之限制。
2.被保險人未及時支付受損電腦設備之修復或重置費用。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核准日期 | 1998/8/15 |
核准文號 | |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77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 |
承保範圍 | |
一.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x保險契約所載之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
二.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安裝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本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本保險契約條款之拘束。被保險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
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及被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 。
不保事項
一、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7、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二、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喪失品質保證或瑕疵擔保、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2、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3、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4、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5、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6、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7、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8、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9、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設備,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10、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三、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3、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
核准日期 | 1980/6/10 |
核准文號 | |
69.06.10 台財錢第 16822 號函備查(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 |
承保範圍 | |
一. 機具綜合損失險 x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保險xxx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 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 |
不保事項 | |
一、本保險單第一條及第二條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保險單第一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保險標的物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及因冷卻劑或其他流體凍結、潤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卻劑等直接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可替換之零件或配件如鑽、錐、刀具或其他切割之刀面、鋸條、模具、壓磨面或壓碎面 、篩、皮帶、繩索、鋼纜、鏈條、輸送帶、電池、輪胎、電線、電纜、軟管、按期更換之接頭或襯墊等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所受之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3、燃料、觸媒、冷卻劑及潤滑油料之毀損或滅失。 4、因鍋爐或壓力容器內部蒸氣或流體壓力發生爆炸及內燃機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5、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故意或重大疏忽將被保險標的置於臨海地區,任由海潮侵 |
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4、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3)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者,不在此限。
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6、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於運輸中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7、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銹垢、鍋垢、變質及其他耗損。 8、保險標的物從事任何試驗或與保險單所載工作項目無關之使用時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9、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使用於地面之下或載浮於水上時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10、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險標的物之瑕疵、缺陷或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1、保險標的物製造或供應廠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賠償責任之毀損或滅失。 12、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13、清點或盤存時或例行檢修時發現之損失。 14、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罰鍰、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三、本保險單第二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所從事之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體傷、死亡或疾病。 2、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所從事之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或家屬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3、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備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4、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5、保險標的物因其本身及其裝載物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之毀損或滅失。 6、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因下列原因損害第三人土地、建築物、設施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土地下陷、隆起、移動、震動或土砂崩坍陷落。 (2)地層軟弱或土砂流動。 (3)地下水增加或減少。 (4)基礎擋土或支撐設施之薄弱或移動。 | |||
短期費率表 | |||
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 |||
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
一個月 | 50 | ||
二個月 | 55 | ||
三個月 | 60 | ||
四個月 | 65 | ||
五個月 | 70 | ||
六個月 | 75 | ||
七個月 | 80 | ||
八個月 | 85 | ||
九個月 | 90 | ||
十個月 | 95 |
十個月以上 | 100 | ||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
保費退費係數表 | |||
1.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鍋爐保險 |
核准日期 | 1976/7/9 |
核准文號 | |
65.07.09 台財錢第 17480 號函備查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 |
承保範圍 | |
1. 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 保險標的因第一條所載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一.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違法行為。 二.本保險第一章第一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保險標的因滲漏、腐蝕、或燃料作用致物料磨損或耗損,零件起槽或破裂、自然耗損、裂痕、起泡、疊層及裂隙等瑕疵,蒸氣或給水管接頭之破裂或衰退,管件受熱膨出及變形 ,鑄鐵製造部份開裂。但上述瑕疵,破裂或衰退、膨出及變形因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2.鍋爐、過熱器及節熱器內個別管件之衰退,但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3.因工作停止所致之損失。 4.因任何試驗所致之毀損,但試驗壓力未超過檢查單位所准許之最高壓力者除外。 5.直接或間接因火災、閃電、雷擊、拋擲或墜落物、偷竊、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 、土地坍塌陷落及其他自然災變所致之毀損。 6.本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標的已發生本保險約定危險事故之毀損者。 三.本保險第一章第二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因爆炸或壓潰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自有、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爆炸或壓潰引起之火災,或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
短期試算表 | |||
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 |||
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
一個月 | 31.3 |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 | 37.5 |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 | 43.8 |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 | 50 |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 | 56.3 |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 | 62.5 |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 | 68.8 |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 | 75 |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 | 81.3 |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 | 87.5 | ||
十個月以上至十ㄧ個月 | 93.8 | ||
十ㄧ個月以上 | 100 | ||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
保費退費係數表 | |||
1.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機械保險 |
核准日期 | 1977/8/26 |
核准文號 | |
66.08.26(66)台財錢第 18764 號函備查(公會版)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 |
承保範圍 | |
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設計不當。 2.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3.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4.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5.鍋爐缺水。 6.物理性爆炸、電器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造成之撕裂。 7.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 |
不保範圍 | |
x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直接因閃電、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撲滅火災、或上述原因所需之清理或拆除費用、化學性爆 |
炸(但鍋爐爐膛內之氣體爆炸除外)、煙燻、積灰、積垢、竊盜或土崩、岩崩、地陷、洪水泛濫、淹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海潮、各種風暴(如:旋風、颶風、颱風等)等天然災害及各型舟車、航空器之碰撞等所引起之損失。 2、皮帶、繩索、金屬線、鍊條、橡皮輪胎、模具或可替換之工具、蝕刻之滾筒、玻璃製品、陶瓷器、櫬墊、油毛氈、篩、編織物及各種工作媒質(如潤滑油、燃料、觸媒劑)等之損失。 3、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4、保險標的物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有而為被保險人或各該保險標的物之主管人員已知悉或應知之缺陷或瑕疵(不論本公司知悉與否)所致之損失。 5、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違法行為所致之損失。 6、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7、保險標的物之磨損、孔蝕、沖蝕、腐蝕、銹蝕、鍋垢及其他耗損。 8、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任何附帶損失或責任。 在任何訴訟或公斷程序中,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主張不屬於本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規定之不保事項時應負舉證之責任。 | |||
短期費率表 | |||
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 |||
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
一個月 | 25 | ||
一個月以上至三個月 | 40 | ||
三個月以上至五個月 | 55 | ||
五個月以上至七個月 | 70 | ||
七個月以上至九個月 | 80 | ||
九個月以上 | 100 | ||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
保費退費係數表 | |||
1.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 |
核准日期 | 2001/8/6 |
核准文號 | |
90.08.06 台財保字第 0900750741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採購契約,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 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
不保事項 |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採購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 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 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 不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 |
核准日期 | 2001/8/6 |
核准文號 | |
90.08.06 台財保字第 0900750741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保固或養護責任,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 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 |
不保事項 | |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 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 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 不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 |
核准日期 | 2001/8/6 |
核准文號 | |
90.08.06 台財保字第 0900750741 號函核准(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 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
不保事項 |
x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對預付款不依採購契約規定,自應付之價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無法收回所致之損失。 2. 採購契約所定預付款及其利息以外之任何損失。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
核准日期 | 2007/6/21 |
核准文號 | |
96.06.21(96)產意字第 05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遭受突發不可預料之毀損或滅失,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據本保險契約就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火災、閃電、雷擊及爆炸。 二、各型船隻、機動車輛及飛行器與其墜落物之碰撞。三、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四、風速達到蒲福氏風級表(The Beaufort Scale)八級以上之風災。五、洪水、漲水、淹水、浪潮。 六、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或土地移動。七、冰害、雪崩。 八、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為從事修復前項毀損或滅失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六、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七、因欠缺妥善維護或保養所致之擴大損失。八、恐怖主義行為。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及費用不負賠償責任:一、任何附帶損失。 二、保險標的進行維護或保養工作所需之費用。 三、保險標的之固有瑕疵、腐蝕、銹蝕、侵蝕、剝蝕、沖蝕、磨損、變質、其他自然耗損或氣溫變化所致之收縮、膨脹等損失。 |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以書面通知出險(填寫保險事故通知書)
接獲通知後本公司即審查保單條款
由本公司理賠人員或公證人赴
現場調查並了解損失情況
被保險人請依「理賠申請文件」及公證人要求準備資料
釐清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
依被保險人提供之資料進行損失理算
告知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不同意理算金額
被保險人同意理算金額
被保險人同意放棄索賠
被保險人不同意放棄索賠
被保險人舉證
進行協調、仲裁、或
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被保險人簽署「賠款同意書
暨匯款申請書」等文件
被保險人簽署
「索賠放棄書」等文件
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支付賠款
依法院判決在承保範
圍內賠付
結案
二、注意事項:
1.事故發生後請立即將事故現場拍照並做必要之處置以防止損害擴大;同時填寫
「出險通知書」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及估算損失金額傳真至本公司理賠科,本公司將視案情需要委請公證人或由本公司理賠人員至現場查勘處理。
2.被保險人就其對第三人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之參與或事先同意,否則本公司將不受和解金額之約束。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3.若有第三人對此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拋棄權利或自行和解,被保險人應保留所有法律追訴之權利。
4.於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而收受法院公文、傳票、訴狀或賠償請求書等文件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三、理賠申請文件
項次 | 險種 | 財產險 | 責任險 | 備註 | ||||||||||||||
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營建機具、電子設備險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僱主意外責任險 | 鄰屋龜裂及倒塌責任險 | ||||||||||||||
所需文件 | 天災 | 竊盜 | 火災 | 其他 | 天災 | 竊盜 | 火災 | 其他 | 體傷 | 死亡 | 車損 | 管線 | 其 他財損 | 體傷 | 死亡 | |||
1 | 事故通知書正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貴公司用印 |
2 | 損失清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工程合約 | ● | ● | ● | ● | ● | ● | ● | 財產損失部分需單 價分析表 | |||||||||
4 | 火災證明 | ● | ● | |||||||||||||||
5 | 現場工程圖面 | ● | ● | ● | ● | ● | ||||||||||||
6 | 受損財物所有權證明文 件 | ● | ||||||||||||||||
7 | 修復估價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修復支出憑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 | ||||
9 | 汽車行駛執照、駕照影 本 | ● | ||||||||||||||||
10 | 交通事故證明書 | ● | 如有體傷或死亡之事故需交通事故鑑 定報告 | |||||||||||||||
11 | 受損財物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 ● | ● | ● | ||||||||||||||
12 |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正本 | ● | ● | |||||||||||||||
13 | 受害人之戶政機關之除戶證明正本 | ● | ● | 全戶戶籍謄本含除戶註記 | ||||||||||||||
14 | 受害人之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15 | 勞工檢查所來函影本 | ● | ||||||||||||||||
16 | 勞工檢查所檢查報告書 影本 | ● | ● | 重大職災者 | ||||||||||||||
17 | 受僱證明文件影本 | ● | ● | 勞保卡、所得稅扣 繳憑單影本 | ||||||||||||||
18 | 分包契約書影本 | ● | ● | 下包商員工者 | ||||||||||||||
19 | 受損管線所有人之求償資料 | ● | 公家機關來函 | |||||||||||||||
20 | 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單據正本 | ● | ● | ● | ● | 須為合格醫療院所所開立之證明,國術館、藥行之單據 不採用。 | ||||||||||||
21 | 受害人之薪資扣繳憑單 | ● | ● | ● | ● | 或勞、健保投保薪 資金額表 | ||||||||||||
22 | 出險日前後七日之監工 日報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事故現場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工程概述 | ● | ● | ● | ● | 施工計畫書、平面圖、工程圖影本 | ||||||||||||
25 | 施工前會勘紀錄 | ● | 及試挖斷面圖 | |||||||||||||||
26 | 鄰屋所有權狀 | ● | 或房屋稅單 | |||||||||||||||
27 | 所有人身分證影本 | ● | ● | ● | ||||||||||||||
28 | 報案三聯單及載有失竊 清單之報案證明文件正本 | ● | ● | |||||||||||||||
29 | 受損設備之財產目錄 | ● | ● | ● | ● | ● | ● | |||||||||||
30 | 原始購買憑證 | ● | ● | ● | ● | ● | ||||||||||||
31 | 重置證明文件 | ● | ● | ● | ● | ● | 若有附加重置價格 條款 | |||||||||||
32 | 修復後照片 | ● | ● | ● | ● | ● | ● | ● | ||||||||||
33 | 報案人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34 | 保單之承保設備明細表 | ● | ● | ● | ● | |||||||||||||
35 | 修復憑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維修明細、發票 | ||||
36 | 損壞零件照片 | ● | ● | ● | ● | ● | ● | ● | ||||||||||
37 | 和解書正本 | ● | ● | ● | ● | ● | ● | ● | ● | 需載明和解條件 | ||||||||
38 | 和解金額之支票影本或 和解人簽收之收據影本或匯款單影本 | ● | ● | ● | ● | ● | ● | ● | ● | 如為賠款轉讓案件 請提供自負額支付憑證影本 | ||||||||
39 | 賠款同意書暨匯款申請書正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領款人用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