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買賣金屬期貨合約規例釋義
001 此等規例可引述為《買賣金屬期貨合約規例》(以下統稱「規例」)。
002 本交易所的規則及結算所規則(統稱為「規則」)包括定義、釋義規則及行政條文,適用於此等規例。除另有具體規定者外,下列詞彙及詞句具有本文所賦予的涵義。倘規則(此等規例除外)與此等規例(包括構成此等規例一部份的合約細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歧異,概以規例為準。
「核准交收倉庫」 | 指 | 就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結算 所核准的貴金屬交收倉庫,載於結算所不時刊發的核准交收倉庫名單; |
「核准交收倉庫戶口協議」 | 指 | 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與核准交收倉庫訂立、載有結算所要求的條款的協議; |
「英國夏令時間」 | 指 | 3月最後一個星期日至10月最後一個星期日,即英國較格林威治標準時間早一小時的期間; |
「買方」 | 指 | 根據結算所規則註冊成為金屬期貨合約買方的期貨結算所參與者; |
「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 | 指 | 在適用的合約細則內列明結算方式為 「到期合約以現金結算」的金屬期貨合約; |
「現金結算價值」 | 指 | 就任何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而言,最後結算價格乘以合約張數; |
「合約月份」 | 指 | 就任何金屬期貨合約而言,董事會根據此等規例指定該合約進行現金結算或實物交收的月份及年度,而該合約必須於該月份及年度內根據此等規例進行現金結算或實物交收; |
「合約張數」 | 指 | 就任何金屬期貨合約而言,適用的合約細則所指定的合約張數; |
「合約細則」 | 指 | 董事會根據規例第003至004條不時訂定的金屬期貨合約的條款及條件; |
「立約成價」 | 指 | 在結算所登記的金屬期貨合約價格; |
「立約價值」 | 指 | 立約成價乘以合約張數; |
「交付金屬」 | 指 | 就任何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賣方將就有關合約向買方交付的相關金屬; |
「交付代理人」 | 指 | 就任何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獲另一名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委聘以根據交付協議的條款為其交付該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相關金屬的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 |
「交付協議」 | 指 | 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與其交付代理人訂立、載有結算所指明的條款的協議; |
「交付通知」 | 指 | 賣方為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提交的通知書以結算所不時規定的格式訂立及刊發的通知; |
「最後結算日」 | 指 | 金屬期貨合約須根據合約細則所規定進行結算之日子; |
「最後結算價格」 | 指 | 結算所根據規例第011條或行政總裁根據規例第012條釐定的價格; |
「最後結算價值」 | 指 | 就任何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買方應就相關賣方將向買方交割的交付金屬而按合約細則所述支付的最後結算價值; |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 | 指 | 規則內界定的本交易所的自動電子交易系統; |
「大額未平倉合約」 | 指 | 董事會根據《交易所規則》第628條釐定為大額未平倉合約的未平倉交易所合約數目; |
「最後交易日」 | 指 | 合約細則就金屬期貨合約指定的最後 交易日; |
「倫敦營業日」 | 指 | 就倫敦鋁、鋅、銅、鎳、錫、鉛期貨小型合約而言,指由倫敦金屬交易所釐定並發布相關金屬正式結算價的任何日子; |
「最高波幅」 | 指 | 任何金屬期貨合約價格於每節交易時段對比於最後收市報價或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參考價為高或低的最高容許變動; |
「金屬期貨合約」 | 指 | 受此等規例所規限的交易所合約; |
「金屬期貨市場」 | 指 | 受此等規例所規限的市場; |
「最低波幅」 | 指 | 合約細則所指任何金屬期貨合約價格的最低容許變動; |
「月度合約」 | 指 | 合約期為一個月的交易所合約; |
「非實物交收期貨結算所參與者」 | 指 | 就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本身並無就該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相關交付金屬而與每個核准交收倉庫訂立核准交收倉庫戶口協議,亦無就該等交付金屬而與其他經已與每個核准交收倉庫訂立核准交收倉庫戶口協議的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訂立交付協議的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 |
「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 | 指 | 在適用的合約細則內列明結算方式為 「實物交收」的金屬期貨合約; |
「季度合約」 | 指 | 合約期為一個季度(1月、4月、7月或10月起計)的交易所合約; |
「認可檢測機構」 | 指 | 就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名列 x交易所不時刊發的認可檢測機構名單的貴金屬檢測機構; |
「認可交收倉庫」 | 指 | 就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名列 x交易所不時刊發的認可交收倉庫名單的貴金屬交收倉庫; |
「認可運輸公司」 | 指 | 就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名列本交易所不時刊發的專門運送貴金屬之認可運輸公司名單的運輸公司; |
「認可精煉廠」 | 指 | 就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而言,名列本交易所不時刊發的認可精煉廠名單的貴金屬精煉廠; |
「經責務重訂合約」 | 指 | 與結算所規則第309A條所賦予的涵義相同,而「合約責務重訂」亦相應詮釋; |
「賣方」 | 指 | 根據結算所規則註冊成為金屬期貨合約賣方的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 |
「結算貨幣」 | 指 | 就任何金屬期貨合約而言,於有關合約細則中指定該金屬期貨合約的結算貨幣; |
「現貨月」 | 指 | 於個別月份中:(i) 若於該月份最後交易日前的日子(包括該日),現貨月金屬期貨合約指於這些日子買賣並於該指定月份內設有最後交易日的金屬期貨合約;及(ii) 若於該月份最後交易日翌日,現貨月金屬期貨合約指於該日買賣並於緊接下一個月份設有最後交易日的金屬期貨合約; |
「現貨季」 | 指 | 於個別曆季中:(i) 若於該季度最後一個月份的最後交易日前的日子(包括該日),現貨季金屬期貨合約指於這些日子買賣並於該指定季度內設有最後交易日的金屬期貨合約;及(ii) 若於該季度最後交易日翌日,現貨季金屬期貨合約指於該日買賣並於緊接下一個季度設有最後交易日的金屬期貨 合約;及 |
「交易時間」 | 指 | 合約細則中指定由董事會批准於某一 交易日內買賣任何或所有金屬期貨合約的一個或多個期段。 |
合約細則
003 每份金屬期貨合約的條款及條件須包括(其中包括):
(a) 現金結算價值(僅就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而言);
(b) 佣金率;
(c) 合約月份;
(d) 合約xx;
(e) 立約成價;
(f) 立約價值;
(g) 最後結算日;
(h) 最後結算價格;
(i) 最後結算價值;
(j) 大額未平倉合約;
(k) 最後交易;
(l) 最高波幅;
(m) 最低波幅;
(n) 持倉限額;
(o) 報價;
(p) 結算貨幣;
(q) 結算方式;
(r) 交易貨幣;
(s) 交易時間;及
(t) 交易方法。
004 金屬期貨合約的合約細則可由董事會於諮詢證監會後不時作出改動,交易所參與者將於實施有關變動前獲發出合約細則變動的通知。
交易
005 金屬期貨合約的買賣價應以最低波幅的倍數表示。最低波幅以合約細則不時規定者為準。
006 金屬期貨合約的買賣須根據規則、此等規例及適用程序,透過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007 金屬期貨市場將按照本交易所的規則,於每個交易日開放買賣金屬期貨合約,交易時間以董事會不時規定者為準。
008 按照本交易所的規則,金屬期貨合約將於有關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結束時或於董事會規定的任何其他時間終止買賣。
009 於交易時段所有有關買入、賣出、接納或撤回事項的爭議均按本交易所的規則監管。
最後結算價格
010 本交易所將聯同結算所,於釐定最後結算價格後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作出公佈。
011 按照規例第 012 條,金屬期貨合約的最後結算價格應由結算所根據合約細則釐定。
012 倘行政總裁認為已出現任何情況,以致未能根據合約細則釐定最後結算價格,或導致最後結算價格未能代表金屬期貨合約中相關金屬於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結束時的價格,則行政總裁於諮詢證監會後,可自行或聯同結算所採取其視為恰當的行動,以釐定最後結算價格。
現金結算
013 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買賣必須透過交易所合約進行交收,並於最後結算日按現金結算方式,以結算貨幣交付相等於該等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現金結算價值與立約價值兩者之差。
014 (a) 買方及賣方根據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的責任如下:
(i) 倘立約價值低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賣方須向結算所支付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ii) 倘立約價值高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買方須向結算所支付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b) 買方及賣方根據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的權利如下:
(i) 倘立約價值低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買方可向結算所收取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ii) 倘立約價值高於現金結算價值,則賣方可向結算所收取立約價值與現金結算價值的差額。
015 現金結算金屬期貨合約買方及賣方的責任及權利須根據結算所規則於最後結算日透過或與結算所按現金結算方式,以結算貨幣付款的做法償付。
實物交收
016 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買賣必須透過交易所合約進行交收,於最後結算日由賣方交付交付金屬及由買方支付最後結算價值。
017 最後交易日交易停止後,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買方的未平倉合約將根據結
算所規則的配對程序分配至賣方的未平倉合約。在下文規例第 018 條的限制下,買方每張根據結算所規則於結算所登記並責務變更至結算所的相關期貨/期權合約及賣方每張根據結算所規則於結算所登記並責務變更至結算所的相關期貨/期權合約須進行責務重訂,由配對買方與相應配對賣方根據結算所規則訂立的經責務重訂合約取代。新增的經責務重訂合約同時解除及取代結算所與買方或賣方之間涉及該責務重訂的期貨/期權合約的所有權利及責任。結算所作為相關合約的中央對手方的所有責任將悉數及最終解除及免除,經責務重訂合約將由配對買方與相應的配對賣方結算。
018 儘管上文規例第 016 及 017 條另有所述,若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賣方或買方為非實物交收期貨結算所參與者,而該名非實物交收期貨結算所參與者未能根據結算所規則第 606A 條的規定,於該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最後交易日系統輸入截止時間前將該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未平倉合約平倉或轉移,該名非實物交收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在該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的未平倉合約將納入上文規例第 017 條首句所述的配對程序。若根據有關配對程序,該名非實物交收期貨結算所參與者的未平倉合約分配至任何其他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的未平倉合約,該名非實物交收期貨結算所參與者與該名與其配對未平倉合約的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之間則毋須就相關期貨/期權合約進行合約責務重訂。在該情況下,對於非實物交收期貨結算所參與者與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之間配對未平倉合約的每張期貨/期權合約,結算所的交收及付款責任可根據結算所程序第 2A.3.3 條的規定以現金償付。有關款項將構成結算所悉數及最終結清相關期貨/期權合約的責任。
018A 交易所參與者須設立公平兼具透明度的書面程序,向客戶披露擬如何根據上文規則第 017 條所述的配對程序結清客戶倉位。在制定有關書面程序時,交易所參與者須參考結算所規則所載的配對程序及本交易所不時訂明的指引。
019 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並無進行合約責務重訂的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除外)買方及賣方的責任及權利,必須於最後結算日由賣方向買方交付交付金
屬,並由買方向結算所支付最後結算價值及結算所根據結算所規則向賣方發放有關最後結算價值,方為完成。
020 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並無進行合約責務重訂的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除外)每名賣方於該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進行合約責務重訂時向買方作出保證
(「交付保證」)如下:
(a) 就其根據每張經責務重訂合約所交付及已標記進行交付的交付金屬,其皆持有有效所有權,且有關交付金屬在向買方交付時,不附帶任何產權負擔、留置權、債權、抵押、押記、擔保權益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權益,惟任何核准交收倉庫的受託人根據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與核准交收倉庫之間的任何核准交收倉庫戶口協議條款於任何交付金屬的留置權或權利則除外;
(b) 已標記進行交付及其根據每張經責務重訂合約所交付的交付金屬,在所有方面符合適用的合約細則、結算所程序、結算所規則及本交易所的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該等交付金屬符合合約細則所指明的重量、質量及純度,數量合計為相關交付通知所述每張經責務重訂合約的數量;及
(c) 賣方或其交付代理人根據結算所程序第2A條就賣方或其交付代理人交付交付金屬而向結算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任何交付通知所載的全部資料)在所有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及完備。
021 就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並無進行合約責務重訂的實物交收金屬期貨合約除外)而言,儘管此等規則的任何其他條文或結算所規則另有所述,對任何交付金屬是否符合此等規則、結算所規則或任何經責務重訂合約的條款(包括有關金屬是否符合交付保證),本交易所概不代表或保證,亦無責任就此進行調查或核證。本交易所概不就與交付金屬的交付(或不交付)有關的糾紛或索償,又或交付金屬不符合交付保證、此等規則、結算所規則或經責務重訂合約的條款而向任何人士承擔任何性質的責任。
結算貨幣及兌換率
022 如交易所參與者以有別於結算貨幣的貨幣償付所需結算的金額,該筆金額須兌換為結算貨幣的等值金額。所採用兌換率應由結算所按合約細則釐定。
023 結算所將於有關匯率釐定後從速公佈該等匯率。交易所參與者於客戶賬戶層面的兌換而言須使用該等匯率。
登記
024 所有買賣金屬期貨合約的交易所參與者均須遵從適用程序,結算所規則將監管金屬期貨合約的登記及結算程序以及(若適用)責務重訂。
按金及變價調整
025 結算所按金、額外按金及變價調整將根據規則就金屬期貨合約釐定、收取或分派。
佣金及徵費
026 (a) 每張金屬期貨合約的佣金率將由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商議釐定。
(b) 買賣金屬期貨合約均須繳付交易費,而有關交易費於向結算所登記每張合約後即時支付予本交易所。交易xx透過結算所支付予本交易所,並將由董事會不時釐定。
(c) 任何買賣金屬期貨合約而根據「條例」所繳付的徵費,均須透過結算所以本交易所於諮詢證監會後不時規定的方式支付。
不遵從規定
027 倘交易所參與者於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在最後結算日與結算所以現金結算或交付交付金屬或支付最後結算價值)並無遵從此等規例、規則及適用程序,均須根據本交易所的規則接受紀律處分。
大額未平倉合約
028 (a) 董事會將按本交易所的規則規定,於合約細則內訂明大額未平倉合約。
(b) 交易所參與者須根據規則及適用程序,向行政總裁或指定香港交易所職員申報大額未平倉合約。
持倉限額
029 (a) 行政總裁可按規則的規定,對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實施持倉限額,而有關持倉限額將於合約細則內訂明。
(b) 根據規則第 629(e)及 630(e)條,行政總裁或會按個別情況,向結算所、交易所參與者及證監會發出書面通知,以根據規則增加、減少或撤除持倉限額。
(c) 行政總裁毋須就其根據規則增加、減少或撤除持倉限額的決定提供任何理由。
(d) 未能遵守持倉限額的行為乃受規則所監管。
附註:證監會亦可根據「條例」施加合約限額。
流通量條款
030 不論《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本交易所有絕對酌情權,可不時委任交易所參與者隨時按雙方同意的條件及條款在金屬期貨市場就金屬期貨合約提供流通量。為釋疑起見,特此聲明:任何委任條件及條款(包括提供流通量的項目、有關安排及規定、本交易所的費用優惠及/或參與者符合流通量提供規定之後可享的其他優惠等)均是由本交易所與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商議達成,因此不同交易所參與者的委任條件及條款或不盡相同。
最高波幅
031 於諮詢證監會及本交易所董事會後,行政總裁可不時訂明最高波幅。當訂明最高波幅後,交易僅可按上一個交易時段收市報價的上下限價格或本交易所指定的參考價,加或減最高波幅而進行。
交付金屬的認證及運輸
032 所有交付金屬必須由認可精煉廠認證為符合質量及重量,並附有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或認可運輸公司發出的文件,證明認可運輸公司已以船運或其他方式將交付金屬由核准交收倉庫、認可檢測機構、認可精煉廠或認可交收倉庫送往另一核准交收倉庫。
交付金屬須置於核准交收倉庫,並附有本交易所要求及已通知交易所參與者及核准交收倉庫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