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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单位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 分行 支行
甲方是“中国( )自由贸易试验区(港)”(以下简称:自贸区)区内机构时,乙方是设立在 地区(含自贸区内)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甲方是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时,乙方是设立在自贸区内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立自由贸易账户,保证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承担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承诺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规定和乙方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甲方应当遵守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自由贸易账户有关的各项监管规定以及乙方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同时,甲方承诺已知晓人民银行有关自由贸易账户资金使用规则和监管要求,并声明账户资金划转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由此独立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及乙方的相关管理要求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3、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存疑的,且甲方拒绝出示辅助证明材料,甲方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规定的其他拒绝开户情形时,乙方应当拒绝为
甲方开户。对于已经开立的账户,乙方有权中止或主动撤销甲方银行账户,对
销户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4、甲方知悉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成功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是否终止使用,乙方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5、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开展的客户身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经营情况等识别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6、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签订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开展的非居民金融账户 涉税信息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甲方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按规定预留签章,预留签章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甲方预留签章必须使用牛角质、有机玻璃、硬质橡胶等硬质材料刻制的印章。甲方更换签章应按照规定手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办理。
8、如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上述客户主体之外的,银行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
9、甲方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但可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简称,简称为 ,甲方承诺在办理该账户项下的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为境外机构的,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10、甲方应在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甲方应确保收付款业务对应交易背景的真实合法,并提供符合乙方规定的收付款指令,以实现自由贸易账户
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11、甲方就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只能采用人民币币种开展,且该划转行为视同跨境业务管理,甲方应基于境内机构的真实交易背景办理资金划转。甲方如为境外机构时,开展各类投资活动业务应符合相关国家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规定。
12、甲方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划转,只能采用人民币币种开展。同一非金融机构的甲方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1)经常项下业务;(2)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 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3)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海口地区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跨境交易相关规定)。
13、甲乙按照乙方规定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发现账户收付发生额或余额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主动进行查询。甲方已开通网银或电话银行的,可登录平安银行网站或致电银行服务热线进行电子对账,使用电子对账方式的,乙方原则上不再寄送纸质对账单。未进行电子对账的,乙方通过邮寄方式或由甲方指定专人到乙方柜台领取对账单,甲方自收到乙方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若未反馈对账结果,视同核对相符,由此可能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14、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利用开立自由贸易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及其他违法行为。
15、甲方应配合乙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甲方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撤销自由贸易账户的申请。甲方超过期限未办理撤销自由贸易账户手续的,乙方有权停止其自由贸易账户的对外支付,并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后,如甲方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已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
16、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如甲方不能及时配合提供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自由贸易账户服务。
17、为保障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安全,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大额资金支付的确认工作。
18、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具体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开户费、账户管理费及各项结算服务费用。
19、甲方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乙方应当通知甲方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中止账户业务且将账户列入久悬账户管理。甲方激活久悬账户按新开账户重新提供全套开户资料。
20、甲方撤销自由贸易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自由贸易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自由贸易账户的申请。
21、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自由贸易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
22、甲方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以及《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
对已实现可兑换的业务(含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项目),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对《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兑换;涉及特定高风险业务的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兑换。
23、甲方自由贸易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24、如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
(2)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提供材料证明力不足的;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关系,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合同;
(3)宣布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其他符合法律的措施。
25、甲方已知晓人民银行有关自由贸易账户资金使用规则和监管要求,并声明账户资金划转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由此独立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及乙方的相关管理要求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开立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为甲方提供本外币金融服务;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2、乙方为甲方符合规定的业务提供兑换服务,兑换汇率按乙方自由贸易账户实时牌价执行:
(1)对于已实现自由兑换的项目(含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甲方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
(2)对于投融资创新业务,甲方的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兑换;
(3)对涉及特定高风险业务的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细则的条件进行兑换。
3、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银行签章无误的前提下进行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依法为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自由贸易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5、定期打印余额对账单并配合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单位上门送达余额对账单和收取对账单回执,甲方应予以配合。
6、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7、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收取开户费、账户管理费及其他结算服务费用,以上费用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开户费及相关工本费甲方授权乙方在开户完成后办理结算业务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公布或双方约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乙方须提前十天公示。
8、xxx所在地监管机构的要求有义务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对自由贸易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相应的审核和监控。乙方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甲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甲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自贸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甲方如为境外机构时,开展各类投资活动业务应符合相关国家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规定,乙方有权按照所在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账户进行审核或监控。
9、乙方有权对甲方因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取消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资格的、或被纳入中国( )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经营异常名录,或因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或未按发证机关要求办理年检、被有关部门吊销执照等不配合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年检的,甲方伪造、变造开户资料欺骗乙方开
立账户的账户停止办理支付结算乃至强制撤销账户。
10、为确保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开户意愿真实,乙方有权在甲方递交开户申请后通过适当方式与甲方进行核实。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据实回函,乙方在未收到甲方回函前,有权暂停账户启用。账户在未启用之前为“只收不付”状态。
11、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将甲方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12、乙方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要求,对自由贸易账户采取包括延长账户资金存放期、临时资本管制等措施,调节资金流动。
13、乙方有权对监测识别有异常交易或行为的账户,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采取核实交易情况、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14、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甲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三、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自贸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自由贸易账户有关的各项监管规定。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甲方在乙方开户期间,甲方与乙方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展的任何业务及该业务相关的一切主体、资金、交易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
(二)业务涉及的交易背景及资金用途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与逃税等非法目的;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与责任;
(四)保留业务可能涉及的文件、协议、交易等的相关记录和作证;
(五)发现有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权机关进行报告,积极配合有权机关的检查与调查工作。
四、异常处置及撤销
1、暂停非柜面业务
乙方应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
(2)甲方账户是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的,乙方应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未在三日内向乙方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其他账户暂停非柜面交易。
(3)甲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乙方有权5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2、只收不付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只收不付,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及平安银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除外。
(1)甲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证明文件。乙方发现甲方上述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2)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财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到期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更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3)甲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
(4)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
(5)甲方屡次(大于等于2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6)xxx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不收不付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及平安银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支付除外。
(1)甲方因信息未更新只收不付后30日内,仍未到乙方办理账户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2)甲方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甲方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账户的。
(4)甲方账户被列入久悬账户管理的。
(5)xxx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账户撤销
甲方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临时存款账户)、或甲方被吊销、注销、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及发生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形的,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乙方发现甲方上述情形时,有权立即对账户进行不收不付控制,并通知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撤销账户。乙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甲方因不再使用账户及上述情形申请销户的,应向乙方出具销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或乙方规定的材料等,并与乙方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不能交回则应按乙方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因不能交回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撤销账户的,甲方亦需按前述约定执行。
乙方发现甲方下列情形时, 乙方将撤销账户。乙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1)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甲方从事洗钱、 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的。
(5)经核实甲方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账户,开户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的。
(6)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7)甲方账户被不收不付满五年未主动销户,乙方通知甲方在30日内销户,逾期仍未撤销的。
(8)乙方依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对账户只收不付、不收不付或者撤销账户的,应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五、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的,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1)向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对本协议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平安银行客服95511转3、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平安口袋银行APP“在线客服”/“意见反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乙方受理问题后,将在时效内核实并提供解决方案。
七、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乙方柜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若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自乙方为甲方办理最后一个账户的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九、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
《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
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甲方同意并确认:如因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条款需变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渠道(如官网、网点)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新的协议条款适用于全部存量客户(已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客户,且该协议处于持续生效状态);如因乙方管理需要导致本协议条款需变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渠道(如官网、网点)予以公告并限期反馈,逾期未反馈的,新的协议条款适用于全部存量客户。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