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海陵试验区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服务采购项目
实施方案
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 年 03 月
一、采购一览表
项目名称 | 服务单位/投放数量 | 服务期限 |
海陵试验区共享电动单车运营商服务采购项目 | 2 家/1600 辆 1 家 | 签订投放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三年。中 标人运营期间接受采购人管理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再续期一年,最长可续期两年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公司,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材料:①提供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1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内容含盖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②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提供开户许可证(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③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
5)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
(3)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技术商务要求
一、项目背景
x陵岛地处广东省阳江市西南部,是广东第四大海岛,阳江市属最大的海岛,主岛面积
108.89 平方公里,海域面积 640 平方公里,主岛海岸线长 75.5 公里,浅海和滩涂面积 98平方公里。
海陵岛拥有风光旖旎的海滨旅游资源和众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如太傅庙、灵谷庙、古炮台、镇海亭、观音阁等 10 多处。岛内有大角湾、马尾岛风景区、十里银滩风景区及金
沙滩风景区等。十里银滩中段,银海城内还有一座面积 6 万平方米,中国最大的仿宋建筑――
宋城,城内有 53 座仿宋建筑。
作为广东第四大岛,海陵岛第三产业以旅游业为主,是广东滨海旅游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开发建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获得了国家蓝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中国十大宝岛、中国十大美丽海岛、国家海洋公园、国家红树林湿地公园、国家中心渔港、国家水下考古基地等一大批国字号荣誉称号;2016 年被列入国务院“十三五”海岛旅游目的地发展规划;2020 年被认定为第三批广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
海陵岛是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带动了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在快速发展的经济增速下,公共交通资源和交通工具的协调互补,是城市管理者须正视和面对的战略问题,也是当地市民和游客需要的,从新能源、环保、低碳出行、慢行公共交通补充等方向,综合论证,印证了城市交通对共享出行的切实需求。
为促进我区共享电动单车规范有序发展,解决车辆乱停乱放、无序投放、运维不力、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倡导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国市监标创〔2019〕53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本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取运营商。二、投放车型及规模
投放规模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布点的原则,根据我区共享电动单车承载力测算,综合考
虑居民、游客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车位承载能力等情况,我区共享电动单车投放总量约 5000 辆为宜,之后根据各企业运行情况及考核评价意见,在征求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需要,经充分论证,按需调整共享电动单车运营企业及投放总量。
运营单位 | 共享电动单车/辆 | 备注 |
运营商 1 | 1600 | 公开招标 |
运营商 2 | 1600 | 公开招标 |
交投小龙 | 1800 | 直接委托 |
合计 | 5000 |
三、运营要求
(一)共享电动单车投放要求
1、运营企业向我区市场投放车辆时,应在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向采购人申请,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投放。
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车辆应配备头盔、上保险。
3、各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停车秩序管理和车辆摆放等相关工作。
(二)共享电动单车使用要求
1、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禁止向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车辆服务,车身
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单车。
2、使用共享电动单车的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使用前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3、使用共享电动单车时不得超载,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4、使用共享电动单车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5、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不得私自占有、公物私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破坏或偷盗共享电动单车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禁止在禁停区域和电子围栏外停放共享电动单车,否则运营企业可以向使用人扣除车辆调度费。
7、中标服务商应当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将事故赔偿机制、
流程、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数据开放要求
1、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动单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2、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3、 所有共享电动单车的运营企业管理平台应接入数字城管平台。针对共享电动单车违法违规行为,经相关执法部门通报,运营企业须立即提供共享电动单车违规骑行人员的相关信息,以配合执法部门对共享电动单车违规骑行人员取证调查。
(四)工作人员管理要求
1、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
2、运维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五)车辆质量管理要求
1、投放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具备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能够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不得擅自在车身发布广告。
2、车辆必须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
3、车辆自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具备防伪识别,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防止其他不法厂商冒充投放。
(六)车辆运维管理要求
1、企业在运营范围内按照至少能够同时停放投放车辆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配备符
合安全管理标准的车辆仓储维保场地,禁止运营企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存放、xx和维修。
2、企业应当按照百分之一的人车比例配备相应的运维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定人、定点实施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保洁、维修,及时撤回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影响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并向市交通运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息。
3、配备合理数量的调度清运货车。调度车辆车身要统一涂装“共享电动单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识别。
4、企业应当做好共享电动单车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对乱停放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并及时清理。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电动单车,30 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确保街面秩序整洁。
(七)企业服务要求
1、企业应当对用户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指导、督促用户履行安全xx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使用。
2、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4、鼓励运营企业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注册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实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5、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群众投诉处理制度,服务热线应当保证 24 小时开通,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
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 48 小时内有处理结果,用户的建议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
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6、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动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并保证该信息安全和保密。
7、企业因考核不及格被清退或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在本辖区共享电动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 30 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8、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把车辆份额分包给其他企业。四、投放配额要求:
通过公开选取 2 家中标供应商,投放共享电动单车运营配额共 3200 辆,每家配额互联
网租赁电动单车 1600 辆;直接委托选定 1 家,投放共享电动单车运营配额电动单车 1800
辆。
五、履约保证金:
(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每家中标运营商贰拾xxx整。
(2)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合同签订前;
(3)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险保函的形式。
a. 若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中标人将履约保证金转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b. 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险保函形式的,中标人出具的保函需符合采购人的要求。
(4)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是从提供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期届满之日止。
(5) 在合同期内,中标人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时,则期限届满后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如果有违规违约行为或其他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履约保证金将用以扣减相应的违约金及采购人经济损失,如期限未届满,中标人应在扣减之后的 20 工作日内及时补足,期限届满的则在扣减后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中标人须补足损失金额。
六、实质性条款
条款说明: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响应。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册地非阳江地
区的,须在投放车辆开展运营前在海陵区设立子公司。
★(二)优先选择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的企业;如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的,实施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接受本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具备相应的线下管理能力,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以及充电停放仓库和维修点。
★(四)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或设施,设置精准停放区域,实行定点停放,并可实现针对某一个停车区域进行停车数量上限控制,根据要求设置停放电子围栏。
★(五)有满足业务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将车辆、订单、定位等数据直接接入指定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中标后运营企业必须提供 6 款不同车型样式,由采购人选定型号和确定数量方可投放使用。
七、项目投资规模及服务期限
1. 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3家运营商负责解决。
2. 签订投放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满三年。运营商运营期间接受采购人管理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再续期一年,最长可续期两年。
八、收费标准分析 1.市场调查
共享电动车收费标准分析 | ||||||
调查对象 | 调查对象 1 | 调查对象 2 | 调查对象 3 | 调查对象 4 | 调查对象 5 | |
城市规模 | 广东省 某市 | 广东省 某县 | 广东省 某风景区 | 阳江市 x城区 1 | 阳江市 x城区 2 | |
骑行费用标准 | 首里程 | 5 元/10 分钟 | 2 元/20 分钟 | 3 元/15 分钟 | 1 元/5 分钟 | 2 元/15 分钟 |
续时计费标准 | 5 元/10 分钟 | 1 元/10 分钟 | 3 元/15 分钟 | 1 元/5 分钟 | 1 元/10 分钟 | |
调度费用标准 | 服务区外 | 50 元 | 15 元 | 25 元 | 20 元 | 30 元 |
站点外 | 50 元 | 5 元 | 15 元 | 5 元 | 15 元 |
运营年度 | 前三年 | 后两年 | |
骑行费用标准 | 首里程 | 12 元/30 分钟 | 14 元/30 分钟 |
续时计费标准 | 5 元/15 分钟 | 6 元/15 分钟 | |
日封顶 | 120 元 | 120 元 | |
调度费用标准 | 服务区外 | 30 元 | 30 元 |
站点外 | 20 元 | 20 元 | |
备注:免收押金 |
九、实施步骤
(一)集中清理退市发布限期清理公告,限期已投放共享电动单车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非工作日)内自行回收投放入市的车辆。否则,将由城管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对全区现有的共享电动单车集中清理,并依法处理。
(二)确定投放停放区域
根据共享电动单车必须定点投放、停放的原则,对有用车、停车需求且符合放置条件的区域及道路,科学确定车辆投放、停放点,设置电子围栏,综合考虑共享电动单车连通景区、停车场、公交停靠站的交换功能,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
(三)车辆投入运营
1、入选企业按照约定条件投入符合规定的车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2、结合海陵区淡旺季,在不影响群众和游客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应提前向采购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少不超过 50%的投放量。
(一)企业运营期限为三年,车辆入市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运营期间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评价考核(考核指标详见《海陵试验区共享电动单车运营企业服务水平考核评价表》),考核每季度实行一次,每年得分取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平均值,两年考核总得分取年度得分的平均值。如企业在当年考核得分低于 70 分(不含 70 分),或出现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市容环境和乱收费等行为,持续整改不到位的,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对该企业进行清退并向社会公
示,限期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与押金退还工作,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企业三年考核总得分为 85 分以上(含 85 分),该企业可再续期一年,最长可续期两年,期满后自行退出,并退还保证金。
(二)运营企业自行退出市场的,应当提前 30 日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完
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与押金退还工作,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十一、投资建设要求
1、项目中标后,由项目运营公司负责投资、实施,并承担本项目实施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
2、本项目中标后项目运营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十二、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文件通知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十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1.中标方须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按照每月营业收入为基数的 5%计取,缴纳至海陵试验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2.支付时间:次月 10 日前,缴清上月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评价 模块 | 评价 角度 | 序 号 | 评价 指标 | 分值 | 指标含义 | 评分标准 |
企业投放车 | ||||||
辆的完好程 | ||||||
度,能正常 | ||||||
开锁骑行, | ||||||
企业在市内运营及管理评价 (10 0 分) | 运营服务 (17分) | 1 | 车辆完好率 | 5 分 | 可判定为完好车辆。评判内容包 括:①车辆零部件(如 车架、车轮、把手、刹车、踏板等)的 完好情况; | 完好率≥95%的,得 5 分; 85%≤完好率<95%,得 4 分; 75%≤完好率<85%,得 3 分; 65%≤完好率<75%,得 2 分; 60%≤完好率<65%,得 1 分; 完好率<60%,得 0 分。 注:由考核小组对车辆完好率进行随机抽查,每季度对每家企业抽样随机抽查车辆不少于 100 辆。 |
②车身标 | ||||||
识、编码、 | ||||||
二维码等的 | ||||||
完好情况 |
十四、考核标准及事项(详见《海陵试验区共享电动单车运营企业服务水平考核评价表》):
等。 | ||||||
2 | 车辆技术性能 | 3 分 | 企业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并安装有卫星定位智能 锁。 | 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无外接动力驱动的装置或接口,未违规设置广告,有明确的维护和使用寿命周期。达标,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注:在车辆完好率检测中同步完成该项指标的检测。 | ||
3 | 骑行保险购买情况 | 4 分 | 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情况,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 | 买意外伤害险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得 4 分; 购买了单一险种(意外伤害限或第三者责任险),得 2 分。 未购买任何险种,得 0 分。 | ||
4 | 车辆xx率 | 5 分 | 当次考核周期内,企业车辆日均使用频率。 | 本项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每日订单数量之和÷天数)/(企业每日有定位数据车辆数量之和÷天数),其中订单数量、有定位数据车辆数量以接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统计为准。定位数据时间在当天内(0 时至 23 时 59 分 59 秒)的,则认为该车辆是当日具有定位数据的车辆 车辆xx率≥5 次/辆·日,得 5 分; 4 次/辆·日≤车辆xx率<5 次/辆·日,得 4分; 3 次/辆·日≤车辆xx率<4 次/辆·日,得 3分; 2 次/辆·日≤车辆xx率<3 次/辆·日,得 2分; 车辆xx率<2 次/辆·日,得 1 分。 |
企业在市内运营及管理评价 (10 0 分) | 企业管理 (25分) | 5 | 运维体系 | 10 分 | 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设立专业管理服务团队, 建立网格化巡查运营维护体系,配备相应的运维管理设备、设施以及维保场地。 | 1.企业运维人员数量情况(5 分):按照企业实际投放数量(以行业监管平台统计的,最近一次定位时间在近 24 小时以内的车辆数量认定为企业车辆总量),按照千分之五的人车比计算应当配置的运维人员数量。 运维人员数量达到标准的,得 5 分; 运维人员数量达到标准的 90%以上的,得 4 分; 运维人员数量达到标准的 85%以上的,得 3 分; 运维人员数量达到标准的 80%以上的,得 2 分; 运维人员数量达到标准的 75%以上的,得 1 分; 运维人员数量低于标准的 75%以上的,得 0 分.注:企业需提交运维人员清单(含姓名及联 系方式),可以通过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验,如抽查中发现企业提交运维人员信息存在虚假的(如联系电话为非正常状态【空号、停机等】,受访人表示非该公司员工或者虽是该公司员工,但不负责阳江市内的运维管理工作等),该项得 0 分。 2.维保场地情况(3 分):按照企业实际投放数量(以行业监管平台统计的,最近一次定位时间在近 24 小时以内的车辆数量认定为企业车辆总 量)的 30%进行计算,以 2 平方米停放 3 辆车进行计算。 维保场地面积达到标准的,得 3 分; 维保场地面积达到标准的 90%以上的,得 2 分; 维保场地面积达到标准的 80%以上的,得 1 分; 维保场地面积在标准的 80%以下的,得 0 分。注:企业需提交维保场地情况(含面积、联 系人及电话,如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备查),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验,如抽查中发现企业报送情况存在虚假的(如场地面积不足,场地非企业维保场地等),按照抽检属实的场地面积作为核定的该企业实有维保场地面积,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得分。 3.企业运维管理体系情况(2 分):企业现场网格化管理方案、重点区域专人值守等制度建立情况。 企业建立了现场网格化管理方案和重点区域专人值守制度的,得 2 分; 现场网格化管理方案和重点区域专人值守制度只制定了其中一项的,得 1 分; 未制定现场网格化管理方案和重点区域专人值守制度的,得 0 分。 注:企业需提交现场网格化管理方案(须包 |
括网格划分、网格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和重点区域专人值守制度(须包括重点区域范围、值守时段、值守管理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本项综合得分为上述三项得分之和。 | ||||||
企业在市内运营及管理评价 (10 0 分) | 企业管理 (25分) | 6 | 安全生产 | 3 分 |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 指定安排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的,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记录完备的,得 3 分; 指定安排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完善的,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记录基本完备的,得 2 分; 未指定安排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得 0 分。 在考核期间,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该项得 0 分。 |
7 | 用户资金安全 | 2 分 |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用户资金安全,以及提供免押金、后付费等服务 | 已实施骑行无条件免押金和骑行费用后付费政策的,得 2 分。 仅实施了骑行无条件免押金和骑行费用后付费其中一种政策的,得 1 分。 未实施骑行无条件免押金和骑行费用后付费政策的,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立用户资金专管账户, 得 0 分。 | ||
8 | 联络机制 | 3 分 | 建立与市、区、街各层面的联络机制,设立对应的联系人员,及时处置投诉与相 关问题。 | 与相应职能部门建立对应的联络机制,设立各层面的运维管理联系人名单,能够及时响应的,得 3 分。 与相应职能部门建立对应的联络机制,设立各层面的运维管理联系人名单,处理存在问题响应不及时,得 1-2 分。 未能建立联络机制,得 0 分。 | ||
9 | 应急机制及应急响应 | 5 分 | 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注:应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社会安全事件以及节假日、重大安保活动期间的现场处置等。 | 应急预案(2 分): 按规定及时报备已编制的应急预案,且内容完整,得 2 分; 能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且内容完整,但未及时报备相关部门的,得 1 分;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得 0 分;应急处置(3 分): 应急事件处置率为 100%的,得 3 分; 90%≤应急事件处置率<100%,得 2.5 分; 80%≤应急事件处置率<90%,得 2 分; 70%≤应急事件处置率<80%,得 1.5 分; 60%≤应急事件处置率<70%,得 1 分; 应急事件处置率<60%,得 0 分; |
注:本项得分为“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两项指标得分之和。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根据应急预案完成应急处置,可计入处置率。 | ||||||
企业在市内运营及管理评价 (10 0 分) | 企业管理 (25分) | 10 | 企业协作与竞争情况 | 2 分 | 衡量企业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况 | 对企业举报、媒体报道、各管理部门发现的企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核查属实后按照 0.5 分/宗标准予以扣除分数。 注:①不正常竞争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故意损坏其他企业运营车辆的;故意挪移其他企业车辆,并使其处于违规停放状态的;其他影响企业车辆正常运营和行业管理秩序的。 ②举报企业实施不正常竞争行为的,举报者应当提供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含时间、地点、时间经过等)和相应的证据(现场图片、视频等),并以市交通局和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核查结果为准。 ③媒体报道、各管理部门发现的企业不正常竞争行为,由市交通局和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组织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的,按照本条款进行处 理。 |
秩序管理 (52分) | 11 | 车辆投放管理 | 10 分 | 衡量企业车辆投放管理情况 | 车辆投放数量情况(5 分) 企业在阳江市区及阳东城区范围内,在不超营运配额上限且不影响交通秩序及市容环境的前提 下,可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各区域投放数量。评分标准如下: 该区运营配额的 50%≦企业在运营区域内的车辆数量≤该区运营配额上限,得 5 分; 企业存在车辆数量超出区域运营配额,或者车辆数量未达到区域运营配额 50%数量的,得 0 分; 每周抽查中,企业出现区域内车辆数量超过配额两倍的情况的,或者车辆数量未达到配额 30% 的,该次抽查中本项季度得分直接为 0 分; 注:企业季度考核得分为每周抽查得分的平均值。 |
企业在车辆置换投放、调度投放前必须报送方案 (5 分) 企业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辖区内的车辆投放计划,投放方案必须完整准确(包含投放车辆数量、时间、地点和运维调度方案等信息),经同意后,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在设定停放区投放。 完全按照要求执行,得 3 分; 较好的按照要求执行,得 2 分(企业有未经同意擅自投放行为的,且擅自投放车辆总数在 100辆以内的); 基本按照要求执行,得 1 分(企业有未经同意擅自投放行为的,且擅自投放车辆总数在 100 辆以上,200 辆以内的); 未按要求擅自投放车辆,得 0 分(企业有未经同 意擅自投放行为的,且擅自投放车辆总数超过 200 辆的)。 | ||||||
企业在市内运营及管理评价 (10 0 分) | 秩序管理 (52分) | 12 | 车辆停放秩序 | 10 分 | 衡量互联网租赁车现场停放秩序情况 | 以各管理部门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知每日平均数量(计算公式为管理部门本次考核周期内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工单总数/本次考核周期的天数,单位为:宗/日)为标准评定企业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得分,具体如下: 管理部门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知<5 宗/日的,得 10 分; 5 宗/日≤各管理部门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知<10 宗/日的,得 8 分; 10 宗/日≤各管理部门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知<15 宗/日的,得 6 分; 15 宗/日≤各管理部门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知<20 宗/日的,得 4 分; 20 宗/日≤各管理部门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知<25 宗/日的,得 2 分; 25 宗/日≤各管理部门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 知的,得 0 分; 注:以各管理部门在共享电动单车管理微信群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下发的乱停放类整改通知为统计范围(以通知下发时间为准)。 |
13 | 故障残旧车辆清理回收 | 5 分 | 企业是否及时清理回收自有的故障残旧车辆 | 主动及时(车辆出现故障后 48 小时以内)清理回收故障残旧车辆,未出现大规模(同一位置合计出现 10 辆以上)集中占用道路长期(两天以上 且五天以内)停放的情况的,得 5 分; 能够在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限内,清理完毕并反馈的,得 3-4 分; 故障残旧车辆清理不及时,或者未在要求时限 |
内清理完毕并反馈的,视情况得 1-2 分; 故障残旧车辆长期(超过五天)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经管理部门多次通报仍不整改,或者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本项得 0 分。 | ||||||
14 | 禁停区管理 | 5 分 | 在客户端上线禁停区电子围栏,并制定落实配套现场管理方案,以及对禁停区内违停用户综合采取无法上锁还车等技术约束手段或收取调度费等经济 奖惩手段。 | 按要求上线禁停区电子围栏,实施了禁停区内违停无法上锁还车或者禁停区违停收取调度管理费措施的,得 5 分; 按要求上线禁停区,但未实施禁停区内违停无法上锁还车或者禁停区违停收取调度管理费措施的,得 2 分; 未能实施禁停区管理的,得 0 分。 | ||
企业在市内运营及管理评价 (10 0 分) | 秩序管理 (52分) | 15 | 管理部门整改通知完成情况 | 12 分 | 企业对政府管理部门下发的现场秩序整改通 知,在严管路段应在10分钟内响 应,30 分钟以内处理完毕;非严管路段应当在 20 分钟内响应,1 小时以内处理完 毕。 | 企业整改完成率计算公式为:企业按要求完成并反馈的整改通知数量/管理部门下发整改工单数量 整改完成率≥95%的,得 12 分; 85%≤整改完成率<95%,得 10 分; 75%≤整改完成率<85%,得 8 分; 65%≤整改完成率<75%,得 6 分; 60%≤整改完成率<65%,得 4 分; 50%≤整改完成率<60%,得 2 分; 整改完成率<50%,得 0 分。 |
16 | 违停车辆跟进处理情况 | 5 分 | 企业是否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集中代管的违停车辆 的情况。 | 在各级管理部门书面或者微信工作群通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处理的,得 5 分; 每超过 1 天,扣 1 分,扣完为止。 |
17 | 用户违章骑行的企业监管机制 | 5 分 | 企业对于用户违章骑行行为的联合惩戒情况。 | 建立违章骑行黑名单,对市交警抄告的违章骑行用户实施限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提高收费标准等),违章查处率【交警部门查处的本季度内涉及该企业的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案件数量/交警部门查处的本季度内全部涉及共享电 动单车的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案件数量】对比上一季度下降 10%以上(包括 10%)的,得 5 分; 建立违章骑行黑名单,对市交警抄告的违章骑行用户实施限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提高收费标准等),违章查处率(交警部门查处的本季度内涉及该企业的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案件数量/交警部门查处的本季度内全部涉及共享电 动单车的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案件数量)对比上一季度下降 0 至 10%(不包括 10%)的,得 3 分; 未对市交警抄告的违章骑行用户实施限制措 施,或者虽然实施了限制措施,但是违章查处率 (交警部门查处的本季度内涉及该企业的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案件数量/交警部门查处的本季度内全部涉及共享电动单车的非机动车交通违章案件数量)对比上一季度增加 10%以上的,得 0 分。 注:违章案件数量以交警部门抄告的数据为准。 | ||
企业在市内运营及管理评价 (10 0 分) | 信息上报 (6分) | 18 | 信息共享 | 6 分 | 衡量企业及时准确向管理部门上报运营数据信息、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以及有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 | 数据报送情况(3 分): 按照各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运营数据信息,且数据信息真实准确的,得 3 分; 未完全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运营数据信息,或数据信息存在虚假的,得 1 分; 未向管理部门提供运营数据信息,得 0 分。 注:运营数据信息包括:本市注册用户数量、运营维护网格划分、运营维护人员数量和中转维保场地等信息、本市注册用户资金管理情况以及其 他相关材料。 |
业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情况(3 分): 企业运营数据按要求真实、完整接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得 3 分; 企业运营数据接入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的,得 1 分; 未按要求接入数据的,得 0 分; | ||||||
额外奖惩份数 | 19 | 媒体报道情况 (包括正面和负面报道),在 上述各 | 5 分 | 因企业服务原因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况,以及媒体对企业管理服 务进行正面 | 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在报道中点名批评,或者在负面报道中使用该企业车辆现场乱象作为报道图片的,每一宗负面报道扣 1 分; 媒体进行正面报道,在报道中点名表扬,或者正面报道中使用该企业车辆现场照片作为报道图片的,每一宗正面报道加 1 分。 注:①各企业按照相关媒体媒体报道情况分别加 |
项总分计算之外额外加减 | 报道的情况 | 减后确定本项综合加减分数,其中,综合加减分数小于-5 分的,以-5 分计算,综合加减分数大于 5 分的,以 5 分计算。 ②报道信息来源为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或者企业提供信息。其中,企业提供的报道信息,经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后才作为评分依据。 |
备注:“交投小龙”运营商参照本标准评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