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1002/WZ/cj/cm/D4
关于上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一)
致: 上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特”、“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xxxxx(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xx特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上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一)”)、《关于上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二)”)(上述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一)、专项核查意见(二)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出具之《关于对上
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 8 号)以及xx特的要求, 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问题 5: 重组报告书显示, 2022 年 3 月 7 日, 康佳集团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海四达电源 100%股权终止, 而你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披露筹划本次重组的
提示性公告, 并于 3 月 10 日披露签订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
请你公司: (1)说明康佳集团终止前次重组交易的具体原因, 是否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尚未消除; (2)结合在康佳集团披露终止交易的公告之前, 你公司即披露筹划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 说明标的公司是否违反与xx集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等的约束条款(如有), 如是, 说明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3)说明你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提前知悉康佳集团拟终止重组的内幕信息, 如是, 说明是否做好相关保密管理工作。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全部事项、律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31002/WZ/cj/cm/D4
(一) 结合在康佳集团披露终止交易的公告之前, 你公司即披露筹划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 说明标的公司是否违反与康佳集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等的约束条款(如有), 如是, 说明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1 年 9 月 10 日, 康佳集团与海四达集团、通鼎互联、兴
xxx、xx等 33 名标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原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根据该协议的约定, 如前次重组交易未获得标的公司原股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批准, 则协议于该情形发生时终止,且该等终止不构成违约, 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 由于前次重组交易的交易双方未能在预期时间内就交易对价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海四达集团、兴富睿宏、陕西骏益、嘉润小贷等的股东会或投委会否决了前次重组交易事项。2021 年 12 月 15 日, 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亦否决了前次重组交易。当日, 标的公司告知了康佳集团前次重组交易未能获得相关交易方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于标的公司原股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否决前次重组交易之时终止, 排他期已结束。康佳集团亦在 2022 年 1 月 8 日及后续的进展公告中披露了其与海四达电源的股东就前次重组交易的部分核心条款尚未达成一致, 海四达电源的股东决定终止前次重组交易的相关情况。
作为大型央企子公司, 康佳集团受其内部审批流程影响, 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方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终止前次重组交易并签署终止协议的相关议案, 康佳集团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于同日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康佳集团及标的公司原股东于《终止协议》中确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终止, 并确认各方不存在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按约定需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 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无任何形式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康佳集团及标的公司原股东承诺并保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终止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对其他方承担任何义务、责任及/或债务负担, 各方不得基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向其他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 不得追究任何一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对其他方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或任何其他权利主张, 亦不得基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向其他方提起诉讼、仲裁等纠纷请求。
上市公司考虑到信息敏感性, 按照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 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披露了不包含标的公司具体名称的筹划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康佳集团未向标的公司或其股东提出过任何权利主张。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不违反与康佳集团之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束条款, 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与康佳集团曾经签署、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事宜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x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文件, 查阅了海四达集团、陕西骏益、嘉润小贷、兴富睿宏等标的公司主要股东的股东会或投委会文件, 以确认标的公司和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否决了康佳收购交易;
2. 查阅了标的公司向康佳集团发送的相关邮件;
3. 查阅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终止协议》;
4. 取得了标的公司和xx特出具的说明性文件。
二. 问题 9: 重组报告书显示,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标的公司原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目前正在重新申请中。根据南通市国防科学技术工
业办公室出具的文件, 标的公司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已于 2022 年 5 月 4 日到期, 且原许可项目已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交易无需开展相关事项审查。
请你公司: (1)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质性障碍及对本次重组
的影响; (2)说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半年仍未办理完毕续期手续的原因, 结合标的公司不再属于涉军企业事业单位的情况, 说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该证书, 重新申请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合规运作是否产生影响; (3)说明标的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到期前, 本次重组是否涉及
涉密信息披露审批事项, 如涉及, 补充披露相关审批进展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重组报告书中是否涉及免于披露或者采用脱密方式披露, 如是, 说明涉密相关信息的具体章节并补充披露相关原因、依据及程序; 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 以及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密信息披露的核查过程。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质性障碍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及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xx特及海四达集团, 双方不在同一相关市场, 亦不属于上下游关系, 且双方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 25%。因此, xx特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将本次交易作为简易案件申报。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特主要从事高分子新材料产品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 海四达集团控制的企业海四达电源主要从事三元、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及其系统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xx特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前未实际开展三元、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及其系统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且海四达集团控制的企业海四达电源在三元、磷酸铁锂的锂离子电池及其系统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市场份额小, 因此, 本次经营者集中不会对锂电池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不存在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质性障碍, 对本次重组不存在不利影响。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半年仍未办理完毕续期手续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标的公司说明, 标的公司原持有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到期。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出具的《行政收件通知书》, 标的公司已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到期前提交了换证申请。
2022 年 3 月 16 日, 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发布了 2022 年第 1 号公告: 根据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研究, 江苏省国家保密局决定(1)延长军工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 凡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换证申请的, 有效期顺延 6 个月; (2)疫情防控期间, 军工二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正常进行, 现场审查视疫情防控情况适时恢复。据此, 标的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
此外, 由于上市公司正在推进收购标的公司事项, 本次交易将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1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为避免因股权结构调整导致反复更新申请材料, 标的公司拟于股权结构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和现场审查恢复后, 重新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的申请工作。
2. 结合标的公司不再属于涉军企业事业单位的情况, 说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该证书, 重新申请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合规运作是否产生影响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 33 条规定,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应当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第 34 条规定,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 30 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标的公司所持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于 2022
年 5 月 4 日到期后, 标的公司不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 如标的公司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则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证书。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 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 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 由于上市公司正在推进收购标的公司事项, 本次交易后, 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 为避免因股权结构调整导致反复更新申请材料, 因此, 标的公司拟于股权结构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和现场审查恢复后, 重新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申请工作,重新申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 报告期内, 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形成之收入占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很小, 并且, 在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2022 年 5 月 15 日)后, 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颁发前, 标的公司将不会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2022 年5 月15 日至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取得前, 标的公司的合规运作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未取得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前, 标的公司不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很小。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半年仍未办理完毕续期手续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重新申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若标的公司继续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则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证书, 在重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
密资格证书前, 标的公司将暂不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由于涉密业务占标的公司收入比例较小, 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说明标的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到期前, 本次重组是否涉及涉密信息披露审批事项, 如涉及, 补充披露相关审批进展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重组报告书中是否涉及免于披露或者采用脱密方式披露, 如是, 说明涉密相关信息的具体章节并补充披露相关原因、依据及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不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故本次交易不涉及涉密信息披露审批事项。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已经过标的公司保密部门审查, 确认不涉及涉密财务信息, 不涉及免于披露或者采用脱密方式披露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组不涉及涉密信息披露审批事项, 重组报告书中不涉及免于披露或者采用脱密方式披露的情形。
2. 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 以及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密信息披露的核查过程。
(1) 中介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开展涉密业务的资质
根据国防科工局颁布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 号)规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事前审批管理已被取消, 并不再对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机构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 而是由军工单位对咨询服务单位的保密体系、规章制度、技防措施等进行审查。
根据国防科工局 2020 年 3 月 19 日颁布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规定, 仍在有效期内的《军工涉
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可供委托方确认中介机构安全保密条件时参考, 但不是承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必备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xx特、标的公司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签订了《保密协议》。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符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 号)相关规定要求, 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资格。
(2) 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密信息披露的核查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密信息的核查过程主要包括:
i. 各中介机构与xx特和标的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明确了各中介机构的保密义务;
ii. 标的公司保密负责人在各中介机构人员进场后, 对保密要求、尽职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宣讲, 并强调各中介机构应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iii. 标的公司的前述涉密信息在提供给各中介机构前均经标的公司保密部门或保密人员的审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料的移交,涉密信息均采取脱密处理后提交, 无法进行脱密处理的涉密信息由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人员的陪同下现场查看;
iv. 中介机构所取得的尽职调查文件, 由各中介机构按照标的公司及其保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存放和处理。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对涉密信息披露的核查过程合法、合规。
x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xx特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之经营者集中申报
的相关文件, 以了解本次交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情况;
2. 查阅了标的公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和《行政收件通知书》, 以了解新保密资格证书的申请进展;
3. 查阅了南通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向海四达电源出具的相关函件,
以明确本次交易涉密信息披露审批事项的要求;
4. 查阅了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与xx特和标的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以了解中介机构开展本次交易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5. 取得了标的公司和xx特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三. 问题 15: 重组报告书显示, 标的公司与部分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中涉及控制权变更条款, 如果标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需要向相关客户书面通知或取得其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部分银行的借款等融资合同中约定, 在发生股权转让、担保人变更等情况时应事先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请你公司说明截至回函日销售框架合同和融资合同涉及控制权变更等条款的通知义务履行情况、已取得和尚未取得相关客户或债权人书面同意的进展情况, 未取得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说明截至回函日销售框架合同和融资合同涉及控制权变更等条款的通知义务履行情况、已取得和尚未取得相关客户或债权人书面同意的进展情况
1. 销售框架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 标的公司与部分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中约定了标的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或控制权变动时, 需书面通知或取得部分客户的书面同意,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约定 | 进展情况 |
1 | EXICOM TELE-SY | 供方控制权变更, 需要取得需方的 事前书面同意。违反本条款将被视 | 已取得客户书面 同意 |
STEMS(S | 为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Supplier | ||
INGAPO RE)PTE LTD | shall not assign, transfer or subcontract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to a third | ||
party or to an Affiliate of Supplier | |||
without Buyer’s prior written consent. A change in the control | |||
of Supplier shall be considered an assignment and shall require | |||
Xxxxx’x prior written consent. Any breach of this clause shall be | |||
considered a material breach of the Agreement.) | |||
2 | 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 | 厂名、法人代表变更, 必须供应商报备; 公司转卖、拆分、业务转移必须供应商报备。 | 已取得客户书面同意 |
涉及订约供应商的合并、收购或关 | |||
3 | Techtroni c Cordless GP | 联, 包括任何终止经营的意向, 亦须至少六个月的书面通知, 以使澳门创科实业能够核实供货产品的连续性和订约供应商的质量管理 体系及有效性, 并安排供货产品的 | 已书面通知客户,未提出异议 |
替代供应方式。 |
根据本次交易的《收购协议》约定, 本次交易第二期转让款支付前, 标的公司需已经取得与本次股份转让实施相关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客户及银行)必要的同意或备案。上市公司 2022 年 2 月 14 日、2022 年 4月 26 日分别首次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重组预案, 标的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与相关客户进行了及时沟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完成了相关书面通知工作, 相关客户均未提出任何质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标的公司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已将本次交易事宜通知上述客户或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文件, 上述客户均未向标的公司提出拟解除合同或任何其他类似要求, 且仍正常向标的公司下达采购订单, 标的公司也仍正常发货。同时, 中介机构对上述客
户进行访谈时, 上述客户在访谈中均表示本次交易对其与标的公司的合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2. 融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部分银行在融资合同中约定, 当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或控制权变动时, 需书面通知或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之融资合同中, 涉及控制权变更等条款的通知义务履行情况、已取得和尚未取得相关债权人书面同意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
1. 销售框架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已对前述客户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 并通过访谈确认本次交易对其与标的公司的合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因此, 相关控制权变更条款对标的公司影响较小, 理由如下:
(1) 因本次收购而触发相关客户单方面终止相关合作的风险较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标的公司与部分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包含了控制权变更条款, 但该等条款仅为一般性的保障条款, 并不意味着标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双方的合作关系必然发生变更。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 相关协议均为框架协议, 并非销售订单或供货保证, 其中并不包含产品的销售规模, 也并无最低采购量的限制; 相关协议也并不具有排他性, 因此并不能保障标的公司通过该框架协议即可获得一定规模的销售额。换言之, 若相关客户希望终止与标的公司的合作, 终止向标的公司下单即可, 无需通过援引相关控制权变更条款来实现。
第二, 相关控制权变更的约定大多是客户出于保障自身供应链安全所做的一般性约定, 并不明确针对海四达电源或者海四达电源被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事项。上市公司 2022 年 2 月 14 日、2022 年 4 月 26 日
分别首次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重组预案, 相关事项并未影响标的公司与相关客户的合作。中介机构对相关客户进行访谈时, 相关客户在访谈中亦均表示本次交易对其与标的公司的合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由本次收购而触发相关客户单方面终止相关合作的风险较小。
(2) 标的公司的业务特性决定客户粘性较强
锂离子电池具有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 其中包括技术、资金、市场、品牌以及规模等方面。
二次化学电源相关下游行业客户基本都采用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 通过制度化的开发、认证与评估体系, 确定电池制造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品质、管理能力等达到认证要求, 通过相关认证后才能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客户认证一般包括企业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方面。上述认证一般需要对二次化学电源制造企业进行较长时间的考察、测试、评估, 认证过程复杂、人力成本、时间成本较高。
出于对供应商产品性能和资质的考察需求, 二次化学电源制造企业往往需要具有较长的经营年限和口碑, 且产品具有相应的长时间工作记录才能获取客户信任。一般而言, 电池放电性能、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循环寿命是客户选择的主要依据, 客户一旦接受并使用某个品牌或某厂商的电池产品后, 使用忠诚度较高。大型知名企业为控制产品品质和管理成本, 一般会选择少数几家品牌电池供应商为其稳定供货。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的业务特性决定客户粘性较强, 标的公司能否维持与相关客户的业务关系, 核心取决于标的公司的技术能力、资金实力、服务能力、专业团队等因素, 只要前述因素未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 标的公司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就不会仅因为标的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2. 融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已对大部分债权人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或取得对方的同意函, 尚未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银行数量较少(详见附件一), 不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
标的公司与部分银行的借款/授信合同中包含的控制权变更条款为金融机构确保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的通用条款, 并不意味着标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 相关合作银行一定会要求标的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本次交易完成后, xx特将依托其平台、资金、股东、客户等资源优势, 为标的公司导入资本、人才、市场等关键发展要素, 促进标的公司进一步发展。同时, xx特计划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因此, 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的还款能力及资信水平将得到较大提升, 从而更加有利于标的公司维护与银行的合作关系。xxx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2022 年 4 月 26 日分别首次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重组预案, 相关事项并未影响标的公司与相关银行的合作。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已就本次交易通知相关客户和债权人, 并取得了相关客户和债权人书面或口头确认。部分未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x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标的公司与客户签署的涉及控制权变更条款的销售框架合同, 并对相关客户进行了访谈, 以确认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客户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进展情况;
2. 查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融资合同、相关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回复函, 以确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债权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进展情况;
3. 取得标的公司和xx特出具的说明性文件。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 仅供上海xx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x x 律师
经办律师
xxx 律师
xxx xx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x四达电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融资合同
序 号 | 借款人 | 债权人 | 具体约定 | 进展情况 |
1. | 海四达电源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 | x四达电源发生重大股权变更的, 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 知债权人。 | 已发出通知函 |
2. | 隆力电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担保人海四达电源进行股权转让时, 隆力电子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债权人书面 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3. | 海四达电源 | x四达电源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大资产转让等事项时, 须事先征得 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 ||
4. | 海四达电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启东支行 | x四达电源进行合并、分立、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等行动时, 须事 先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5. | 海四达电源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x四达电源股权转让时, 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并事先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6. | 海四达电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启东支行 | x四达电源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 应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7. | 明辉机械 |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人海四达电源进行股权转让等, 明辉机械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8. | 动力科技 | 担保人海四达电源进行股权转让等, 动力科技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 ||
9. | 隆力电子 | 担保人海四达电源进行股权转让等, 隆力电子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 ||
10. | 海四达电源 | x四达电源股权转让时、进行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时, 应事先 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
11. | 海四达电源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 | x四达电源发生股权转让时, 应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12. | 海四达电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海四达电源在进行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 已通知, 并正在进行出具书面同意之内部 流程 |
13. | 海四达电源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分行 | x四达电源进行资产重组/重组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大资产或股 权的, 应提前 30 日通知债权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14. | 海四达电源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 | 海四达电源实施合并、兼并、资产转让等足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承 兑方债权实现的, 应提前通知承兑方, 并经债权人书面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15. | 海四达电源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海四达电源处分全部或重大资产, 企业出售、股东变化等情况发生时, 承兑方有权要求海四达电源交存合同下所有票款或提供承兑方认可的担保。 | 已取得同意函 |
16. | 海四达电源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启东支行 | x四达电源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的, 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如可能对海 四达电源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应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17. | 海四达电源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x四达电源进行股权转让的, 应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
18. | 海四达电源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分行 | x四达电源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的, 应通知债权人。 | 已取得同意函 |
19. | 海四达电源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x四达电源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 应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