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物加固改造,按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截至 2022 年 12月底的《挂牌公司管理型分类结果》,公司所属行业为“E 建筑业-E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9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E5090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经查询东方财富 Choice 数据公开提供的价值分析数据,截至 2023 年 2 月 9 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同行业的 9 家挂牌公司市盈率均值为-3.59,市净率行业均值为 0.69,市净率行业中值为 1.13,按发行价格与 2022...
证券代码:837566 证券简称:中固建科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3 年 2 月
声明
x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x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本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计划的情形。
四、本计划的参与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员工,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人数不超过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五、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包括员工家庭收入、合法借款等),公司承诺不为参与对象依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垫资、担保等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亦不存在杠杆资金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对应 1 股公司股票,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合计不超过 2,400,000 份,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680,000.00元,具体金额及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定向发行价格为每股 1.95 元。本计划认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2,400,000 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的 12.00%,占发行后股本的 9.23%;具体持股数量根据参与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10 年。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且参与对象获授财产份额事宜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算,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时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为 5 年,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时且参与对象获授财产份额事宜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算。
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方式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要求。
十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目录
释义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除非xxx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 释义 | |
公司、本公司 | 指 |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 指 |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
本次发行、本次定向发行 | 指 | 公司向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在内的特定对象 定向发行股票 |
持股平台、合伙企业 | 指 | 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有人、参与对象 | 指 | 出资参加本计划的公司员工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全国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众公司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监管指引第 6 号》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
《业务指南》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 |
《公司章程》 | 指 |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挂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带头作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 自愿参与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由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 风险自担原则。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如下: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部分董事
(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尚未消除的;
(6)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秘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7)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相竞争的业务,或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兼职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
(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宜参与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本计划的持股对象发生以上任何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方有权按本计划规定回购已授予的财产份额。
(三)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具体情况
x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参与人数共 7 人,合计持有份额共 2,400,000 份、占比 100.00%。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参与主体共计 0 人,合计持有份额 0 份、占比 0.00%。
序号 | 参加对象 | 职务类别 | 拟认购份额 (份) | 拟认购份 额占比(%) | 拟认购份额对应挂牌公司股 份比例(%) |
1 | xx | 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600,000 | 25.00% | 2.3077% |
2 | xxx | 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300,000 | 12.50% | 1.1538% |
3 | xxx |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300,000 | 12.50% | 1.1538% |
4 | xxx |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300,000 | 12.50% | 1.1538% |
5 | xxx |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300,000 | 12.50% | 1.1538% |
6 | 华文健 | 财务总监 | 300,000 | 12.50% | 1.1538% |
7 | xxx | 董事会秘书 | 300,000 | 12.50% | 1.1538%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参与主体合计 | 0 | 0.00% | 0.0000% | ||
合计 | 2,400,000 | 100.00% | 9.2308% |
注:“拟认购份额对应挂牌公司股份比例”以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总股本计算。
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和比例以其实际出资为准。参与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员工持股计划下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原则重新挑选公司员工作为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参与对象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购情况如下: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中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7 名,合计认购份额占比为 100.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参与主体合计占比为 0.0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既往和未来发展中均发挥重要作用,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力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稳定经
营管理层,充分发挥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带头作用,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发展和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制定前已充分征询员工意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参与对象及其关联方已在前述董事会、监事会中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参与对象及其关联方亦将在该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认购份额及占比系在公司统一规则下综合参与对象客观职级和贡献程度及主观认购意愿等因素最终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业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存在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xxxx定向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股,持股
比例为5.00%,本次拟认购份额不超过600,000份,认购金额不超过1,170,000.00元。
xx系公司董事、总经理,且为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的战略布局、经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在公司主营的加固改造业务的技术提升及业务拓展上,发挥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其纳入参与对象范围,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除xx以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中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情形。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一) 资金来源
x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共 2,400,000 份,成立时每份 1.95 元,资金总额
共 4,680,000.00 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
√员工合法薪酬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来源,包括员工家庭收入、合法借款等自筹资金。
挂牌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情况。挂牌公司不存在杠杆资金。
挂牌公司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 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 | 股票数量(股) | 占员工持股计划 总规模比例(%) |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
认购定向发行股票 | 2,400,000 | 100.00% | 9.23% |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公司股票 2,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23%,股票来源及数量、占比情况如下:
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总股本计算。
(三) 股票受让价格及合理性
x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价格为 1.95 元/股。股票的公允价
值以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16 元作为参照。 1、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受让价格及合理性
(1)每股净资产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2]00814 号),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52,739,464.03 元,归属于挂牌公
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2.64 元。根据公司已披露的 2022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公司未经审计的 2022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3,289,267.82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2.16 元。
(2)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自挂牌以来,公司股票未在二级市场发生交易,无法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定价的参考依据。
(3)前次发行价格
自挂牌以来,公司未进行过股票发行等增资事项。
(4)权益分派情况
自挂牌以来,公司共实施权益分派 2 次,情况如下:
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 | 每 10 股派送现金 (元) | 每 10 股送股数 | 每 10 股转增股数 |
2019 年 6 月 26 日 | 1.00 | - | - |
2022 年 6 月 24 日 | 8.00 | - | - |
上述权益分派均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已考虑上述权益分派的因素。
(5)同行业可比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物加固改造,按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截至 2022 年 12月底的《挂牌公司管理型分类结果》,公司所属行业为“E 建筑业-E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9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E5090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经查询东方财富 Choice 数据公开提供的价值分析数据,截至 2023 年 2 月 9 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同行业的 9 家挂牌公司市盈率均值为-3.59,市净率行业均值为 0.69,市净率行业中值为 1.13,按发行价格与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每股收益计算公司市盈率为 6.96,按发行价格与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计算公司市净率为 0.90。由于可比公司市盈率为负数,不具有参照价值,公司市净率介于行业均值与行业中值间,具有合理性。
(6)合理性说明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速公司业绩增长,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基于上述目的确定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且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发行价格设置较高不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果。此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设置了不少于 60 个月的锁定期,该设置有利于公司与董事、管理层员工进行深度绑定,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保障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但设置股份锁定期亦会给参与对象带来较高的资金压力,若本次股票受让价格设置较高,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积极性将明显降低,不利于绑定管理团队。
综上,本次定向发行价格由发行对象与公司充分协商后确定,发行定价综合考虑了公司每股净资产、所处行业、权益分派情况、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目的、参与对象锁定期相关安排等多方面因素,以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 2.16 元作
为公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发行对象一定折扣,最终确定为 1.95 元/股。本次发行定价充分反映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正向影响,具有合理性。
2、预计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因此,认定股份支付的主要标准是:1、发行对象是职工和其他服务提供方;2、发行目的是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服务;3、发行价格与对应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存在实质性差距。
(1)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2.16 元/股,具体确认方法详见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之“(三)股票受让价格及合理性”之“1、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受让价格及合理性”部分内容。
(2)股份支付费用
x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后,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股票公允价值-发行价格)*员工持股计划发行数量=
(2.16-1.95)* 2,400,000=504,000.00(元)。
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锁定期为 60 个月,因此公司应将前述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限内进行分摊,按各期取得服务收入计入相应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并确认资本公积。假设本次发行在 2023 年 4 月完成授予,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测算如下:
2023 年:504,000.00÷60*9=75,600.00(元)
2024~2027 年:504,000.00÷60*12=100,800.00(元)
2028 年:504,000.00÷60*3=25,200.00(元)
股份支付的最终金额及会计处理以本次发行的实际认购情况、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等因素综合测算为准。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形式、管理模式
(一) 设立形式与管理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
√由公司自行管理 □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
x员工持股计划以员工通过:
□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股份 √直接持有合伙制企业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有的形式设立
员工持股计划以合伙企业为载体。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参与公司定向发行并持有公司股票,以员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形式设立。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
2、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董事会有权对本计划进行解释;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本计划参与对象的适合性,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4、本计划不涉及选任外部管理机构,也不会产生由于委托外部机构管理而支付的管理费用;
5、本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利机构为持有人会议,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持有人代表,根据本计划规定履行本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二) 持有人会议或其他组织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和更换持有人代表;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是否参加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事宜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
(5)授权持有人代表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行;
(6)授权持有人代表行使持股平台因持有公司股票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知情权、收益权、处置权;
(7)持有人代表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2、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代表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持有人代表召开持有人会议,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提交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持有人代表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并立即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经召集人决定,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书面表决;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进行书面表决、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财产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财产份额的持有
人出席方可举行。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财产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1 日向持有人代表提交。
3、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对应一票表决权;
(3)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是否参加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单次或连续三十日内累计减持所持有的标的股票超过 5%及以上的(已履行审议程序的不计算在内)需经参加持有人会议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份额审议通过;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 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
x员工持股计划设持有人代表,持有人代表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监督员工持股计划日常运行、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工作。
1、持有人代表的选任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1 名持有人代表,由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选举产生,持有人代表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2、持有人代表的义务
持有人代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持有人代表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人代表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主持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代表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持有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2)监督、检查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作为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参加公司之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
(5)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抛售标的股票进行变现,但是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由持有人大会决议的除外);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办理已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持有人退出及其持有份额强制转让等相关事宜
(10)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代表履行的职责。
(四) 持有人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权利
(1)依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就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义务
(1)应当认真遵守劳动合同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应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签署相应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3)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锁定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4)应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
(5)资金来源应为自有或自筹合法资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6)认购的合伙份额,在锁定期届满前不得转让(但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
定的除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在其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
(7)因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持股平台和/或公司利益的活动;
(9)在公司任职期间,遵守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
(10)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11)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12)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五) 载体公司/合伙企业
x员工持股计划以参与对象通过直接持有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形式设立,在锁定期内,持股平台合伙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披露的参与主体保持一致,持股平台进行合伙人登记变更的不得违反《监管指引第 6号》关于锁定期和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 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xx | 普通合伙人 | 117.00 | 25.0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8.50 | 12.5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8.50 | 12.5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8.50 | 12.5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8.50 | 12.5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58.50 | 12.50 |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平台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持股平台名称为苏州融聚 汇 企 业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20507MAC77QNHXA,成立于2023年1月18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地址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聚民路66号20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xx,目前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xxx | xx合伙人 | 58.50 | 12.50 |
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合伙的目的和合伙期限
第一条 合伙目的:为建立员工持股平台,认购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按照《合伙企业法》规范企业行为,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成立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合伙协议。
第五条 x企业合伙期限为 10 年。
(2)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第八条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
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xx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九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
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偿责任。被撤销委托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合伙事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对《合伙企业法》第 31 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人入伙、退伙与转让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退伙的结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不能自己随意转让他人,且转让价格按照转让当时的合伙企业在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对应的即时净资产金额计算。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为货币。
(四)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受让合伙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如转让后合伙人达不到法定最低人数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转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6)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只能依法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伙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
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9)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x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或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x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为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一切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与参与对象沟通、拟定并签署相关协议、落实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宜等;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等;
3、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决策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份额的归属;
5、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对应标的股票的限售和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
六、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与锁定期限
(一) 存续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10 年,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且参与对象获授财产份额事宜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算。
关于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展期的安排详见本计划之“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
(二) 锁定期限
解锁安排 | 解锁期间 | 解锁比例(%) |
解锁期 | 股份完成登记至合伙企业账户名下且参与对象获授财产份额事宜 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满 60 个月 | 100.00% |
合计 | - | 100.00% |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为 5 年,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时且参与对象获授财产份额事宜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算。锁定期满后,解锁安排如下:
上述条件未达成之前,本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限售。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解除锁定后,应当按照公司届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办理股票解除锁定手续并进行交易。
如参与对象届时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财产份额对应公司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守自身出具的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如有)。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解除锁定后,应当按照公司届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办理股票解除锁定手续并进行交易。
如参与对象届时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财产份额对应公司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守自身出具的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如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合伙制企业为载体,在锁定期内,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应与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主体保持一致,进行合伙人登记变更的,不得违反本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第 6 号》关于锁定期和员工所持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 绩效考核指标
x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绩效考核指标。
(四) 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上述信息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在审议变更事项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参与对象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调整方式和程序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和配股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或配股后增加的股票数);Q 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派息: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有权获得派息。
4.股票受让价格的调整:本计划公告当日至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公司股票全部登记至合伙企业名下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受让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为调整后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股票授予价格;n 为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1 为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P 为调整后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授予价格。 (4)派息
P=P0-D
其中,P0 为调整前股票授予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P 为调整后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受让价格不做调整,相应调整股数。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公司将在审议终止事项时及时披露。
(四)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持有的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处置
(1)退出的总体规定
①锁定期内除非发生参与对象离职的情形,参与对象原则上不得要求退出,特殊情况经持有人代表同意的除外。
②参与对象持有的财产份额锁定期届满后,参与对象可以向持有人代表提出转让申请,通过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已经解锁的合伙
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收及成本后支付给该参与对象,同时,该参与对象持有的、该等抛售股票对应的合伙份额予以注销。
(2)参与对象离职的分类
①第一类离职/非负面离职情形:
1)因公司-裁员导致参与对象在锁定期内离职;
2)除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外,参与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含参与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或聘用关系的;
3)除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外,参与对象死亡的;
4)参与对象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锁定期内期限届满而参与对象未续约;
5)参与对象非过错情形下主动提出离职,而公司同意其离职;
6)公司与参与对象依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约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7)其他非参与对象过错的情况,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第二类离职/负面离职情形:
1)参与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参与对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参与对象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或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参与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5)参与对象存在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退出机制 1)锁定期内的退出方式
参与对象发生离职等情形的,经持有人代表同意后,参与对象须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持有人代表或持有人代表指定的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标准的员工。退出及转让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离职情形分类 | 退出价格 |
第一类离职情 形 | 即时净资产折股 |
第二类离职情 形 | 入股价格(扣除参与对象累计所取得的分红和该持 有人给持股平台或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有) |
2)锁定期届满后
参与对象持有的财产份额锁定期届满后,参与对象可以向持有人代表提出转让申请,通过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已经解锁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收及成本后支付给该参与对象,同时,该参与对象持有的、该等抛售股票对应的合伙份额予以注销。
3)特殊约定事项
上述任一情形下,如参与对象参照第一类离职情形进行退伙或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参与对象的离职情形应属于第二类离职情形的,参与对象的退出及转让价格应按照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第二类离职情形进行计算,对于该参与对象此前基于第一类离职情形退出及转让价格计算所获的超额所得,公司保留追索的权利。
如员工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代表确定。
(五)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权益的处置办法
1.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代表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参与对象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 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对拟参与对象进行核实,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意见等。
(四)主办券商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挂牌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董事会审议、征求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不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时4个交易日前披露核查意见。
(五)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八)公司依法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及进展情况。
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及监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需要回避表决。
九、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xx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xxx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xxx、xxx、xxx系公司副总经理,华文健系公司财务总监,xxx系公司董事会秘书。
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与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不存在已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
十、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成立,自参与对象签署相关文件并支付受让财产份额款项后生效。
二、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根据本计划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退出条件的本计划参与对象按规定退出。但若因相关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计划参与对象不能退出,公司及苏州聚融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承担责任。
三、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参与对象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自行承担。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参与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参与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参与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五、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十一、 风险提示
一、本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且尚需经全国股转系统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 备查文件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