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采购需求
说明:
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详见本章后附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品包括: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授予的有效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3.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但选用的投标产品参数性能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
4.投标人必须自行为其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其服务或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 单位 |
所属行业 |
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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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采购 |
1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灾害救助模式,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全力防止群众因灾返贫致贫,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工作。 2.试点投保区域: 百色市(116.13万户、357.15万人):右江区、xx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xx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靖西市。 河池市(115万户、341.79万人):金城江区、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1.本项目共确定3名中标人,其中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为主承保公司,排名第二及第三的为共保公司,共同负责百色、河池两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主承保公司以及共保公司排序将对应以下承保比例:
3.本次招标中,若中标人为共保公司的,须按照主承保公司与采购人商定的保险条件(包括保险基本条款、特别约定及扩展条款)和约定执行。 4. 当发生理赔事件时,赔付的责任由主承保公司和共保公司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进行分摊;当主承保公司因人力、物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现场查勘理赔时,共保公司应主动接替主承保公司完成现场查勘理赔工作(按照中标顺序,第二名共保公司先主动接替主承保公司完成相关工作,当第二名共保公司因人力、物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现场查勘理赔时,第三名共保公司主动接替第二名共保公司完成相关工作)。 三、保险责任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 2.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导致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庭财产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死亡。 四、保险标的 (一)房屋损失救助保险 以下房屋属于保险标的:常住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在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拥有和居住的房屋,包括与居住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限保一处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房屋。每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受灾的同一处住房,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个保险年度最高保险金额。 (二)人员死亡救助保险 身处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 (三)家庭损失救助保险。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导致损毁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庭财产。 (四)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标的: 1.用芦席、秸杆、茅草、油毛毡、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或屋顶的简易屋棚。 2.不与被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厨房、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 3.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4.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5.出险时尚未建成的房屋(居民唯一生活住房除外)。 6.两年(含)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 (五)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受灾或特定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故意自伤、自杀,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五、参保形式 本保险采取政府出资参保形式。 六、保险期限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在试点地区的承保周期为签定合同日期起1年。 七、保险费 1.基本保费以试点市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0.5元、每户10元的标准计算,总计2661万元(投标人必须按此价格报价,否则投标无效)。其中,百色市保险费为1340万元/年,河池市保险费为1321万元/年。保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和县级财政分别按60%、40%的比例分担。 2.保险费分配按照承保比例进行分配,即:主承保公司分配获得1596.6万元;两家共保公司各获得532.2万元。 八、损失认定及赔偿标准 (一)保险金额 1.保险房屋损失认定和赔偿标准。房屋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赔偿限额6.5万元。认定为全损的每户保险金额为6.5万元,单间认定全损的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1万元。房屋部分受损,经维修后仍可正常使用的,按照房屋发生损失前的建筑面积和建造标准、使用坚固材料、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维修费用(含运输和人工费用)。 2.家庭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损失赔偿限额5000元,其中电视机2500元、冰箱1500元、洗衣机1000元,每项最多赔偿一台。 3.每人人身死亡赔偿限额10万元,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每人人身死亡赔偿限额25万元。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实际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死亡人员,仅赔付实际花费的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房屋损失认定 1.房屋全部损失。 (1)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 1)一面墙壁1/2面积以上(含)倒塌,另一面1/2面积以上(含)倒塌; 2)1/2以上(含)屋顶坍塌; 3)1/2以上(含)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以上(含)屋顶坍塌; 5)一面墙壁倒塌1/3(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坍塌; 6)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可能倒塌的; 7)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8)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9)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特别约定1:未经高温烧结泥砖或土砌外墙房屋经洪水浸泡,肉眼观察可见浸泡高度自地面水平50厘米以上,洪水消退时未发生以上9条所列损坏情形的,损坏观察期为5天,观察期到期后视其状态判定损坏程度。 特别约定2:房屋内75%(含)以上房间全部损坏的,整座房屋推定为全损。
2.房屋部分损失 保险房屋虽受损,但经维修后可正常使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 3.相关约定 (1)当被保险人保险房屋遭受全部损失时,不论住房间数多少,均按每户最高保险金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出现保险房屋内的房间单间完全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继续居住使用的情况,均按每间最高保险金额赔偿。 (3)房屋每一个房间单间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间最高保险金额,所有损坏房间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每户最高保险金额。 (4)每个保险年度内,每户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每户保险年度最高保险金额。 (三)人身死亡认定 1.涉及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以上(含)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2.涉及失踪的,若在保险协议终止后有关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追溯处理。 (四)对特殊案件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由保险人承担案件赔付责任,赔付标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处理。 九、理赔服务 (一)报案受理 1.报案方式: 一是通过中标人理赔服务热线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报案。二是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报案,行政村(社区)可以通过理赔服务热线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报案,也可以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通过理赔服务热线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报案。 2.以下情况,应视同为及时报案: (1)有关部门政务信息已经通报的灾害事故; (2)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灾害事故发生的; (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中标人应认可受损失人或受损失人家属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 3.中标人承诺在保险协议终止后,对新接报的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案件进行追溯赔付处理。 (二)查勘定x (1)房屋倒损查勘定损。中标人接到报案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损失理算和核赔等工作,单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单次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造成房屋倒损,现场查勘定损、公示和理赔支付时限设定3个档次:报案涉及户为50户以下的,在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现场查勘定损时限为2天,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受灾农户姓名、领取赔款金额、损失情况等,下同),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和争议的,中标人一次性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期限为3天;报案涉及户数为51-200户的,在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现场查勘定损时限为3天,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和争议的,中标人一次性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期限为5天;报案涉及户数为200户以上的,在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现场查勘定损时限为7天,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和争议的,中标人一次性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期限为7天。 (2)人身死亡查勘定损。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现场查勘定损、理赔支付时限为3天,此种情况下中标人可在完成理赔支付后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如遇重特大灾害事故,受灾面广、查勘任务重,可适当放宽查勘时限要求,具体时效由中标人与出险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约定。 (4)现场查勘必须三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受灾户、县级或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参与、现场核定损失、现场核定赔偿标准、现场填写理赔表、现场签字确认。 2.气象资料可以作为中标人查勘定损的参考依据,但不得作为查勘定损的预设条件。 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中标人向出险地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中标人,并协助中标人向第三方追偿。 (三)开展满意度回访 中标人完成理赔后,对获得理赔的群众进行上门回访或电话回访,了解掌握理赔满意度和群众意见建议,其中,服务期限内每个试点市通过上门回访、电话回访的人次分别不少于理赔总人数的40%、60%。 (四)投诉与争议处理 1.对受理的保险理赔投诉,中标人承诺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进行答复;对受理的争议案件,中标人承诺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进行答复。服务期限内保险理赔投诉率不高于属责案件总数的1%。 2.被保险人和中标人之间因被保险人身份认定、保险标的认定、损失情况认定、定损金额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依次向县(市、区)、地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争议裁定后,制作《争议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两次裁定结果仍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开展心理抚慰。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会同中标人聘请专业心理工作人员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一次心理抚慰服务。 十、监督与考核 采购人委托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经纪公司针对报案理赔处理、协商协作、监督考核、投诉处理、争议仲裁、案件回访等制定出台规章制度,中标人应认真贯彻执行;采购人定期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监督考核规定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承保机构进行警示约谈;期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承保公司,不得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下一保险周期的招投标。同时,投标人应制定监督考核市、县级分支机构落实合同条款的方案。 十一、防灾防损 承保公司按照保费总额的10%据实列支防灾防损费用。采购人制定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防灾防损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 十二、保险经纪服务费 由中标人向采购人委托的保险经纪服务公司支付保险经纪服务费,其中,百色市保险经纪服务费为该市保费的1%,河池市保险经纪服务费为该市保费的1.5%。保险经纪服务费由主承保公司和两家共保公司按照承保比例分摊。 十三、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要求 1.采购人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报案、查勘、定损、理赔、回访等情况进行跟踪,中标人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须完成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网页端、手机端的数据对接。采购人的系统将对超时案件、疑问案件进行跟踪提醒,中标人必须及时响应并反馈相关信息。 2.中标人应及时更新、维护理赔数据,确保最新理赔信息推送至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十四、理赔材料报送 每月5日前,中标人要将上月工作进展、市县赔付汇总表和赔付清单等材料分别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如遇较大以上灾情或放长假等其他情况,报送时间另行商定。 十五、保险单签发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试点项目采用合同的方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与中标人共同签订统一保险合同,中标人及其分支机构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项下分别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十六、投标人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要求,且2020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经法人单位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授权书,同一总公司只允许自身或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3.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有另行规定或法规规定特殊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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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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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承保周期为1年。 服务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xx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xx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靖西市)及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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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租赁价,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 2.驻场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保、差旅费/食宿费、相关福利等费用。 3.实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履约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向采购人委托的保险经纪服务公司支付保险经纪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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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 |
1.合同签订后,保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60%部分,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费由县级财政负担40%部分,在50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前,中标人应当给采购人提供等额的发票。 2.采购人支付的保费全部支付至主承保公司的指定账户,其余两家共保公司应获得的保费由主承保公司进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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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 |
1.验收方式:由采购人组织的项目验收小组进行测试验收。 2.验收标准: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经评审通过的需求规格说明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说明文档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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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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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并结合评标办法提供保险服务整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服务、保险产品方案、报案受理和勘察定损方案、投诉与争议处理方案、满意度回访、心理抚慰方案、监督与考核、防灾防损、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规划、大灾理赔预案、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以及投标人基本情况、业绩、经验等。如有,并附上可以证明履约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