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沪意见书〔2016〕第 D131-1 号致: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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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盈沪意见书〔2016〕第 D131-1 号致: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光伏宝股票发行备案的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的要求,对《问题清单》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释义与本所出具的盈沪意见书〔2016〕第 D131 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本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相关负责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
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二、关于股票发行对象
1、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为:投资于新三板上市公司(光伏宝)股权激励的定增份额、协议转让份额及买卖,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债券逆回购、收益凭证等银行间、证券市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其参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超过其投资范围,其投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根据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核查内容,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司已签署《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款经瑞华验字 [2016]第 01270006 号《验资报告》审验缴足,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其投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之“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的披露内容,基金管理人上海铁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关于金马一号投资者情况的说明》中认为,因为该基金合同约定的 B 类投资者为光伏宝公司合作伙伴或高管或员工,与光伏宝公司发展有密切关系,C 类投资者为光伏宝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以该基金管理人认为金马一号认购的光伏宝股份属于“股权激励”的定增股份。而公司的本次股票发行实际不是股权激励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公司在对本次发行股票属于股权激励的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但是基金管理人以及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金马一号认购本次光伏宝股票是意思一致的,不存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标的违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意愿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签署了《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认可并同意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本次光伏宝定增股票的投资行为。为了消除歧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已经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签署了关于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将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变更为:投资于新三板上市公司
(光伏宝)的定向增发、协议转让份额及买卖,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债券回购、收益凭证等银行间、证券市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2016年 12 月 9 日,基金管理人已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了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变更备案申请。
本所律师补充核查了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该合同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中约定:“(二)投资范围:此产品主要投资于新三板上市公司
(光伏宝)股权激励的定增份额、协议转让份额及买卖,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债券逆回购、收益凭证等银行间、证券市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三)投资策略:2.新三板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新三板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对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成功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五)投资政策的变更: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在经与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规定。” 因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份额持有人签署变更投资范围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说明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本次光伏宝定增股票在形式上存在超越投资范围的瑕疵,但基金管理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光伏宝公司对于金马一号以每股6 元人民币价格认购本次定增的200 万股股份这一事项是意思一致的,实质上仍符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募集时的投资策略,不存在任何纠纷。同时为了与基金备案公示信息保持一致,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在申请变更投资范围,目前正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过程中。因此,
金马一号参与本次光伏宝股票发行实质上未超过其投资范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次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2、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成立,于 2016 年 7 月 4 日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募集资金总额为 1414 万元人民币,其中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持有 505 万元份额,公司监事xxxx有 101 万元份额。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分别于 6 月 29 日和 7 月 16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不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方案,未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认购本次发行设立的专项基金?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未确定发行对象是否妥当?是否存在刻意规避关联方回避表决的情形?(2)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除上述 2 人外其他投资者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1)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成立,该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是主要投资于新三板上市公司(光伏宝)的定增份额、协议转让份额及买卖。同时金马一号《基金合同》的投资策略明确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新三板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对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之后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成功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可见,该基金成立之后的具体投资决策或交易行为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何时买进或卖出股票并不是基金设立时就事先确定好的,应由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作出决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虽然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主要是光伏宝的股票,但参与光伏宝哪一次股票发行、以什么价格购买光伏宝股票是不确定的,其并非为了认购光伏宝本次股票发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合同》的时间是 2016 年 7 月
27 日,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时尚未签署。即使公司实际控制人xx在
金马一号中持有 505 万元份额、公司监事xxx持有 101 万元份额,但是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投资决策是由基金管理人上海铁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xx、xxxxx公司都无法控制金马一号的具体投资行为。并且,金马
一号《基金合同》的投资策略已经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新三板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对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评估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之后才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所以在正式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前,金马一号是否最终参与本次股票发行是不确定的。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原定的发行数量预期是 500 万股、融资额 3000 万元,而最终成功发行的只有 200 万股,因此公司在制订和披露股票发行方案时确实无法确定发行对象,无不当之处。
本所律师补充核查了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情况,董事会是全体 7 名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股东大会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一致同意通过,xx回避与否不会影响会议表决的结果。而xxx是监事,并不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所以xxx不存在回避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xx没有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回避表决是因为会议召开审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时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并未构成xx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而且xx也没有刻意规避回避表决的动机和必要,因此不属于刻意规避关联方回避表决。
(2)本所律师补充核查了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第七节“份额的分级”中约定,本基金根据收益和风险承担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三个类别,即“A 份额”、“B 份额”和“C 份额”;当基金清盘时三类份额的净值计算公式并不相同,若清盘时基金份额净值小于 1 元则三类份额的净值均等于基金份
额的净值,若清盘时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 1 元则三类份额的净值分配比例是不同的。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中约定了补仓条款,在本基金清盘日,若经管理人估算的基金资产参考单位净值低于 1 元,C 级份额委托人需在 5 个工作日内追
加资金使得单位净值恢复至 1 元以上水平后再进行清盘。
鉴于该基金产品存在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结构化安排。但是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 年 7 月 18 日实施之前,该基金设立是合法合规的。
本所律师通过查看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决策的约定、取得基金管理人、xxx光伏宝的声明等,认定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是由基金管理人上海
铁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xx及光伏宝无法控制金马一号的具体投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者名单,该基金共有 9 名投资者,分别为基金管理人上海铁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其余 8 名投资者xx、xxx、xxx、xxx、xxx、上海长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王亚亚。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除了xx、xxx以外,其他投资者与挂牌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目前的董监高人员名单和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5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上述 6 名其他投资者均不是公司目前的董监高人员或持股比例超过 5%的公司股东。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金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除了xx、xxx 2 人以外,其他投资者与挂牌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以下无正文)
股票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世富光伏宝(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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