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0511879X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x、xxx、
xx妹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2016 年 7 月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x、xxx、xx妹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x、xxx、xx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月 日在中国珠海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金元
住所地:珠海市xx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 2 号
乙方:宝发 1 号,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乙方一: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 0 xx 0 x 302 号身份证号码:120103196507285439
乙方二:xx
住址:xxxxxxxxx 00 x
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0511879X
乙方三:xx
住址:xxxxxxxxxxxxxxx 0 xx 0 x 302 号身份证号码:120103196701282323
乙方四:xxx
住址:xxxxxxxxxxx 0-X-000身份证号码:120113196603301251
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320483198301091713
xxx:xx妹
身份证号码:320421195301291624
xxx:燕金元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乙方四、乙方🖂、乙方六和乙方七,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一、乙方二、xxx、乙方四、乙方🖂、乙方六、乙方七于
2016 年【 】月【 】日签订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xx、xxx、xx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现各方一致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
2、乙七作为宝莱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适应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新的监管要求,现各方同意乙七不参与本次宝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各方同意将《认购协议》第四条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修改为:
股东名称/姓名 | 认购份额(份) | 认购金额(元) | 保证金金额(元) |
xxx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 |
xx | 6,400,000 | 6,400,000 | 640,000 |
xx | 1,600,000 | 1,600,000 | 160,000 |
xxx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 |
徐xx | 18,000,000 | 18,000,000 | 1,800,000 |
尚珍妹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 |
合计 | 36,000,000 | 36,000,000 | 3,600,000 |
4.1 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使用人民币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乙方本次认购总金额为【36,000,000】元。其中,
乙方确认拟认购宝发 1 号份额为【36,000,000】份,认购金额为【36,000,000】
元人民币,并承诺将拟认购宝发 1 号份额总资金规模的【10】%(共计人民币
【3,600,000】元)作为保证金交付给甲方。乙方确认知悉并一致同意放弃宝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证券的投票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如果认购的股份数出现非整数(不足 1股整数时)情况,则四舍🖂入。
4.2 若根据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和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需要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甲方可据此相应调整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调整的具体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二条 各方同意将《认购协议》第七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7.6 款修改为:
7.6 乙方应按照要求按时签署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在甲方发出缴款通知时,根据宝发 1 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上述保证金将转为乙方认购宝发 1 号份额的出资。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缴款截止日前履行上述签约和认购义务, 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3,600,000】元。
第三条 协议的履行
x补充协议是《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xxx、xx、xx、xxx、xxx、xx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与《股份认购协议》共同理解和执行。除本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外,与履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均按照《认购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第四条 x协议的生效条件
4.1 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已同意本次交易并签署本协议;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2 除非上述第 4.1 款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 4.1 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第🖂条 其他
5.1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首列载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专用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5.2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5.3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5.5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甲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x
xxx(签字):xxx
年 月 日
xxx(签字):xx
x x x
xxx(签字):xx
年 月 x
xxx(签字):xx新
年 月 x
xxx(签字):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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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签字):xx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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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签字):燕金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