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公司/发行人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瑞迪有限 成都瑞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曾用名“成都瑞迪阿派克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瑞迪实业 成都瑞迪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曾用名“成都瑞迪机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远大机械厂”,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迪英咨询 成都迪英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中广核二号 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瑞致咨询 成都瑞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瑞通机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瑞迪智驱/ 公司/发行人 |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瑞迪有限 | 成都瑞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曾用名“成都瑞迪阿xx斯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
瑞迪实业 | 成都瑞迪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曾用名“成都瑞迪机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远大机械厂”,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
迪英咨询 | 成都迪英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中广核二号 | 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发行人股东 |
瑞致咨询 | 成都瑞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
瑞通机械 | 眉山市瑞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瑞迪佳源 | 四川瑞迪佳源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J.M.S. | J.M.S. Europe B.V.,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中国境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A 股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本次发行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本次发行上市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金杜/本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信永中和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荷兰律师 | 发行人聘请的荷兰法律服务机构 Bruggink & xxx xxx Xxxxxx Advocaten. Belastingadviseurs B.V. |
《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律师工作报告》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
本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审计报告》 | 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2CDAA30360”号《成都瑞迪智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审计报告》 |
《内控鉴证报告》 | xxx和出具的“XYZH/2022CDAA30361”号《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创业板首发办法》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
《新股发行改革 意见》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 |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
《发起人协议书》 | xxx、xx、xxx、xxx、瑞迪实业、迪英咨询、瑞致咨询、中广核二号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共同签署的《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 |
《公司章程》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
最近三年 |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
报告期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元 | 如无特殊说明,意指人民币元 |
x法律意见书中所列出的部分合计数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批准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获得《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自 2009 年 2 月 6 日瑞迪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查询的信息,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对照《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规定的各项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定价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定价或者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xxx和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根据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税务等政府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并 经 x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址 : xxxxx://xxx.00000.xxx.xx/,下同)、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下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 信 用 中 国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x和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x和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信永中和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经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档案、调查表等资料,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发行人股东的确认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及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以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普通电器机械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数控机床零部件、起重机械及配套产品;销售金属材料、工量具、矿山机械、工程机械;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精密机械、机电产品、新能源产品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农业项目开发及科技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工商、
税务、环保、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姓名作为关键字查询的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查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下同)、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及 深 交 所 网 站 ( 网 址 : 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4,133.8554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1,378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3,310.75万元、6,114.41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x所认为,瑞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x所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均已履行必要程
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x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依法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的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x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发 行 人 系 由 瑞 迪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出 具 的 “XYZH/2021CDAA70075”号《xxxxxxxxxxxxxx(x)0000 年 11 月
30 日验资报告》,发行人系由其前身瑞迪有限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各发起人均以其所持瑞迪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瑞迪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瑞迪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的情形。
x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瑞迪实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xxx与xx,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x所认为,瑞迪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可能引致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中广核二号与xxx、xx的全部对赌条款在发行人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之日时已经全部终止,即使部分对赌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恢复后仍然满足《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八、 发行人的业务
x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须的相关业务资质或许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聘请的荷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人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拥有一家在荷兰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J.M.S.。根据发行人聘请的荷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J.M.S.的主营业务为对传动件进行采购、销售、设计及在中国和欧洲地区物流配送,J.M.S.的业务经营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x所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变更发生在报告期之外,最近两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实际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二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除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瑞迪实业及实际控制人xxx、xx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的具体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合法、有效。
x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实际需要进行,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x所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具有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控股股东瑞迪实业及实际控制人xxx、xx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函的具体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
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重大遗漏。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已取得产权证书的自有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向相关房屋登记机关查证,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5 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对该 5 处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走访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共计 3 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经核查,本所认为,前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属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房屋面积和资产净值占比较小,可替代性强,如瑞通机械的瑕疵房产因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瑞通机械能够找到替代场所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瑕疵房产可能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作出承诺,未办证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3. 发行人对外出租的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出租一处房产用于办公,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本所认为,该租赁合法有效。
4. 承租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聘请的荷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J.M.S.共承租位于荷兰斯xx 1871 TS Vuurdoornweg 4 号和位于荷兰海尔xxxx Maxwellstraat 4 号的两处房产,该等房屋租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结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共 14 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专有权,相关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 境内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年费缴纳凭证,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结果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记录,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立拥有的已获授权的专利共 78 项,在中国境内与第三方
合作申请并拥有的已获授权的专利共 2 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相关专利权均在有效期内。
3. 境外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证书翻译件以及说明确认,发行人拥有 1
项境外专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在中国境内已完成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8 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在有效期内。
5.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四川省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档案资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完成著作权登记的作
品著作权共 1 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相关作品著作权均在有效期内。
6. 境内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互联网域名共 2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相关域名在有效期内。
7. 境外域名
根据荷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J.M.S.拥有 3
项域名,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J.M.S.合法拥有该等域名。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主要资产清单、购买合同及发票,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数控磨齿机、滚齿机、铣镗床、检测设备等机器设备,均主要用于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的生产制造,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相关资料并对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现场走访查看,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拥有相关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3 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根据《审计报告》、荷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查询的信息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负责人的访谈,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现有主要财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相关事项外,发行人现有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及资产、负债和权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及附件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已披露的内容
外,上述合同不存在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正在履行合同之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适用境外法律的重大合同,根据法律适用地的当地律师发表的意见,该等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正在履行合同之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xxxx的说明、相关贷款合同及转款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瑞迪佳源存在将获取的银行贷款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转账至供货商、员工的银行账户,并足额转回至瑞迪佳源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xxxx曾经存在的转贷情形不符合《贷款通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鉴于瑞迪佳源已完成整改,相关贷款已按时归还银行,转贷情形已经消除,公司并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并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恶意,其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未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相关商业银行均已经确认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未发生违约情形,未给银行和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失,其与瑞迪佳源之间不存在争议;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补偿发行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所认为,上述转贷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
(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销售金额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口径)的销售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
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株式会社东芝旗下与发行人签订合同的主体之一东芝大连有限公司,因其公司业务布局调整,已于 2021 年 10 月进行了注销备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销售合同及销售收入明细表,发行人与东芝大连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起不再产生新业务,东芝大连有限公司的注销备案,对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经营正常;发行人各期前五大客户基本稳定,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情形;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的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员工和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 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主要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销售金额前五大外销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口径)的销售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
本所认为,发行人各期销售金额前五大外销客户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外销主要客户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的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口径)的采购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
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基本稳定,供应商经营正常,不存在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的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
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工商、劳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四川省知识产
权服务促进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网址: xxxx://xxx.xx.xxx.xx/,下同)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费凭证、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册员工人数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截至时间 | 境内员工人数 | 已全部缴纳社会保险人 数 | 未全部缴纳社会保险人 数 |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 |
2021.12.31 | 1,014 | 930 | 84 | 934 | 80 |
2020.12.31 | 880 | 807 | 73 | 810 | 70 |
2019.12.31 | 794 | 700 | 94 | 369 | 425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料及相关员工出具的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未为全部境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如下:
未缴纳原因 截至日期 | 退休返聘 | 新入职员工 | 自愿放弃 | 外籍员工 | 因系统原因无法缴纳 | 因工作疏漏导致漏缴 | 早期未规范缴 纳 | 非全日制用工 | 合计 |
社会 | 2021.12.31 | 50 | 19 | 6 | 0 | 6 | 1 | 0 | 2 | 84 |
保险 (人) | 2020.12.31 | 39 | 24 | 8 | 0 | 1 | 0 | 0 | 1 | 73 |
2019.12.31 | 32 | 36 | 23 | 0 | 0 | 0 | 1 | 2 | 94 | |
住房公积金 (人) | 2021.12.31 | 53 | 19 | 4 | 1 | 0 | 1 | 0 | 2 | 80 |
2020.12.31 | 43 | 23 | 2 | 1 | 0 | 0 | 0 | 1 | 70 | |
2019.12.31 | 33 | 36 | 8 | 0 | 0 | 0 | 346 | 2 | 425 |
注:(1)新入职员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在之后月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关于自愿放弃的人员,主要系以下情况:①部分员工因在户籍地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医疗保险;②部分员工因早年体制改革下岗而由原单位继续购买社会保险;
③部分员工因希望领取更多薪酬而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该等人员除离职之外,已由发行人及子公司强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关于外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
[2007]72 号)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在四川就业的外籍员工没有强制购买公积金的相关要求。
(4)关于因系统原因无法缴纳,主要系部分员工先行自主购买医疗保险未停保登记,或因部分员工未及时停止领取失业金而导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等人员后续已对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已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该等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5)关于非全日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应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无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经本所律师电话咨询公司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实际操作中,除特定行业外,无法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xxxx、瑞通机械已为全部全日制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根据荷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J.M.S.拥有员
工 5 名,均已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薪水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就前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已出具《关于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如相关主管部门或员工个人因发行人(包括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下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要求发行人予以补缴、赔偿、支付滞纳金、罚款或
其他款项的,或者导致发行人因此遭受任何其他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代为补缴并支付滞纳金、罚款或其他款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对发行人予以足额补偿,并放弃向发行人追索的权利”。
2. 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等文件,自
2019 年 6 月起瑞迪佳源开始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后经瑞迪佳源对相关岗位用工
方式的调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方式、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与劳务派遣人数占相关控股子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相关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网 站 、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眉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xxx和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及其前身瑞迪有限历次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 发行人前身瑞迪有限承接瑞迪实业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
根据重组协议、瑞迪有限股东会决议、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2015 年瑞迪实业与瑞迪有限进行业务重组,瑞迪实业以经评估的截止 2015 年 10 月 31 日相关实质经营性资产(扣除负债)对瑞迪有限增资,同时,瑞迪有限承接瑞迪实业相关的业务、人员和负债。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前身瑞迪有限承接瑞迪实业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系瑞迪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经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改除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版本正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外,其余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已获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董事、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监事会由 3 名
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定了《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所认为,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x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发行人监事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上述人员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并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已履行了相关程序,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项税务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税务罚款。本所认为,上述罚款金额较小,发行人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等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具的报告期内的完税证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信息,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本所认为,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网址:h 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_xxxx.xxxxx)、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眉山东坡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丹棱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网址:xxxx://xxx.xx x.xxx.xx/)、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两项环保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部分。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政府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环保处罚所涉违法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所认为,除前述环保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 ttp://xxxx.xxxxxxx.xxx.xx/)、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xxxxx)、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reeTempUrl&wbtreeid=5674&pubid=1567&wbdeptcode=sscglj)、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字查询的结果,报告期
x,瑞迪佳源存在一项因特种设备未规范检验受到的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部分。根据瑞迪佳源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资料、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瑞迪佳源上述行为已经整改完毕,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行政处罚情况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x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已按照规定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发行人的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上述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内部决策文件、相关项目备案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核查,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产业政策及同行业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等信息的了解,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相一致,有利于扩大产能,满足下游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有利于发展一体化产业链,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xx违反税务、环保、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而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部分所述。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及相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荷兰律师对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J.M.S.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作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名称作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业务、权益或其他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相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检察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等公开网站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姓名为关键词查询的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查验,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已签署作出的主要承诺包括: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体 |
1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发行人全体股东 |
2 |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 东 |
3 |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 相关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5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6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7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8 |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9 | 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 |
10 |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购回 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1 |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上述承诺的具体内容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经核查,上述承诺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就上述承诺的履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相关要求签署了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性措施的承诺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经查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要求。本所认为,上述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x所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 x
x x
x x
x位负责人:
x x
x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7 月 8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10601 号《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
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xx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问询函》提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其中如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监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问题 1.关于创业板定位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拥有机械精密加工技术、电磁制动器定制化设计技术、产品开发测试及应用验证技术、制动器摩擦材料配方与制造工艺和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五大核心技术,获得与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 81 项专利权和 8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发明专利 16项,与中广核存在两项共有专利。
(2)发行人称其自主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自主研发的应用于电梯的电磁制动器已通过 UL 认证、CE认证、RoHS 认证和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并凭借低噪音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发行人与电子科技大学组建联合实验室和人才培训基地开展
相关研究,与重庆大学、中广核研究院进行合作研发,近年来共承担省市科研项目 13 项,中广核作为股东入股发行人。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与主营产品,说明上述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的对应关系,核心技术先进性的衡量指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技术储备与持续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合作研发或从瑞迪实业以外第三方受让取得。
(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空间、主营产品结构、行业地位、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近年增长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增长放缓的趋势,是否易受下游需求影响导致业绩波动;发行人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市场潜力、国产替代化水平、销售稳定性。
(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发行人相关产品技术参数、收入成本占比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判断依据,相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优劣势比较;发行人应用电梯的电磁制动器认证是否属于产品在相关市场上市销售必要的认证试验,相关认证试验对发行人产品的作用,同行业产品是否均取得相关认证试验。
(4)结合同行业研发情况、发行人研发来源、研发作用、在研项目等因素,说明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及在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水平、项目意义、实现目标,项目成果是否投入生产,相关成果在行业的先进性,发行人研发投入与同行业对比情况;发行人开展合作研发的历史,对研发成果的归属约定,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来源于共有专
利、合作研发或合作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说明发行人与中广核的合作历史、研发合作情况、入股原因,中广核是否曾为发行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6)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创造特征,是否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 发行人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的对应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拥有的五大核心技术,包括:机械精密加工技术、电磁制动器定制化设计技术、产品开发测试及应用验证技术、制动器摩擦材料配方与制造工艺和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的对应关系如下:
产品名称 | 细分产品名称 | 机械精 密加工技术 | 电磁制动 器定制化设计技术 | 产品开发测 试及应用验证技术 | 制动器摩擦 材料配方与制造工艺 | 长寿命重载型 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 |
精密传动件 | 胀套 | √ | — | √ | — | — |
同步轮 | √ | — | √ | — | — | |
柔性联轴 器 | √ | — | √ | — | — | |
电磁制动器 | 通用制动 器 | √ | √ | √ | √ | — |
伺服制动 器 | √ | √ | √ | √ | — | |
电梯制动 器 | √ | √ | √ | √ | — | |
谐波减 速机 | 谐波减速 机 | √ | — | √ | — | √ |
根据上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完全运用到发行人的核心产品中。
2. 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衡量及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均应用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技术先进性的衡量通过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核心技术指标差异来体现,具体情况如下:
(1) 电磁制动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衡量电磁制动器的核心技术指标包括制动器总厚度、扭矩、噪音及寿命等,该等指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如下:
技术指标 | 发行人 | 竞争对手指标 | 参数简要说明 | |
国内 | 国外 | |||
机器人关节用超薄制动器厚度 | 最薄 9mm | 最薄 9mm | 最薄 7mm | 制动器总厚度对机器人的设备重量、制造成本、设备精密程度、灵活性、功能适用性等有一定影响。通常制动器总厚度越小,代表产品技术和加工难 度越大 |
伺服制动器高温扭矩稳定性 | 能保证120℃高温环境可以正常使用 | 能保证 120℃高温环境的正常使用 | 能保证 120℃高温环境的正常使用 | 伺服电机长期工作时内部温度达 120℃以上,导致摩擦材料的摩擦系数下降 |
风电偏航制动器扭矩 稳定性 | ±15% | ±15% | ±15% | 制动器的扭矩稳定性对于风电偏航系统非常重要,过小或者过大的扭矩都会影响设备的正 常使用 |
同基座产品扭矩值 | 08 基座:扭矩 12N.m 16 基座:扭矩 125N.m 25 基座:扭矩 600N.m | 08 基座:扭矩 12N.m 16 基座:扭矩 125N.m 25 基座:扭矩 600N.m | 08 基座:扭矩 12N.m 16 基座:扭矩 125N.m 25 基座:扭矩 600N.m | 同基座的制动器,产品尺寸相同,扭矩越大,对制动器产品的设计、材料和摩擦片的要求就越高 |
噪音 | 55 分贝 | 55 分贝 | 55 分贝 | 电梯制动器应用的工作环境要求噪音指标越低越好,但噪音指标越低,产品设计制造工艺 越高 |
使用寿命 | 200 万次以上 | 未披露 | 未披露 | 产品的设计寿命包括弹簧寿 命、线圈寿命、机械寿命、摩擦片寿命、齿部寿命等,产品设计使用寿命越长,技术和加 工难度越大 |
(2) 精密传动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精密传动件主要包括胀套、柔性联轴器和同步轮。代
表产品关键技术指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如下:
技术指标 | 发行人 | 竞争对手指标 | 参数简要说明 | |
国内 | 国外 | |||
胀套传递扭矩 | 313Nm | 280Nm | 321Nm | 参数越大代表胀套在额定状态下能够传递的扭矩值越 大,产品技术难度越高 |
胀套轴向力 | 31KN | 29KN | 32KN | 参数表明胀套在额定状态下能够承受的轴向力的大小。越大代表产品技术难度越高 |
柔性联轴器额定扭矩 | 10Nm | 8.7Nm | 12Nm | 参数表明联轴器在额定状态下能够传递的扭矩值 |
柔性联轴器最高转速 | 10000rpm | 10000rpm | 10000rpm | |
同步轮齿面跳动 | 0.02 | 0.06 | 0.03 | 参数越小,反映产品设计制造精度越高 |
(3) 谐波减速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衡量谐波减速机的核心技术指标包括传动误差、空程误差、背向间隙、传动效率、噪音、运行温升、设计使用寿命等。发行人谐波减速机关键技术指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如下:
技术指标 | 发行人 | 竞争对手指标 | 参数简要说明 | |
国内 | 国外 | |||
传动误差 | ≤60(arc sec) | ≤30(arc sec) | ≤60(arc sec) | 传动精度的高低用传动误差的大小来衡量,传动误差越小精度 越高 |
空程误差 | ≤1(arc min) | ≤1(arc min) | ≤1(arc min) | 空xx小说明产品刚性越好 |
背向间隙 | ≤15(arc sec) | ≤10(arc sec) | ≤10(arc sec) | 背向间隙越小说明啮合齿之间的间隙越小、产品技术和工艺难度越大 |
传动 效率 | 55%~75% | 75%~90% | 55%~75% | 效率数据越大,效率越高 |
噪音 | ≤60(db) | ≤60(db) | ≤60(db) | 噪音越低代表减速器运行越平稳安静、产品运行状态越好 |
运行温升 | ≤35(℃) | ≤40(℃) | ≤30(℃) | 额定载荷下,减速器在排除室温下的温度净升高值,该数据可以间接知道减速器的运行状态、磨损及润滑状态,温升越小,说明减速器的运行状态良好、磨损较 小及润滑状态良好 |
设计使用 寿命 | >10000(h) | >15000(h) | >10000(h) | 通常产品设计使用寿命越长越好 |
根据上表显示,发行人核心产品的技术指标与竞争对手指标相当,发行人核心产品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竞争力。
3. 发行人技术储备与持续研发能力
(1) 发行人的技术储备情况
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申报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从事的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研发进展 | 拟达到的目标 |
机器人超薄型伺 服电磁制动器 | 投产阶段 | 在性能不变的情况下,尺寸设计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最薄的制 动器从原 14mm,降低至 9mm |
铝件联轴器冷挤 压项目 | 试生产阶段 | 降低联轴器零件的材料及加工成本 |
滚齿机液压工装 项目研发 | 批量加工阶 段 | 替代传统螺钉压紧工件的方式,实现工件的自动快速压紧,提 升加工效率 |
衔铁冲压产品开 发项目 | 小批量产阶 段 | 采用模具冲压成型方案加工衔铁类零件,减少加工工序,降低 加工成本 |
建筑机械制动器 研发 | 投产阶段 | 研发大规格电磁制动器,用于替代建筑机械行业原有液压刹车 系统,具有机构简单,响应迅速,维护简单,成本低的优势 |
精密柔性联轴器 研发 | 试产阶段 | 精度高,同心度高达 0.01 毫米,运行平稳,自带纠偏功能,具 备过载保护功能。对应配套高端机床设备市场 |
多功能卡盘改造 | 批量加工阶 段 | 使用多个卡盘组合实现零件的多件加工 |
高速电梯制动器研发 | 样件阶段 | 研发配套 4 米及以上的高速电梯,高端电梯制动器,达到寿命 1000 万次,噪音 55 分贝以下,扭矩可靠性高,耐热性好等高指标要求 |
特级胀套研发 | 试产阶段 | 通过对现有系列的胀套优化设计,实现更高的装配精度、更高 的扭矩,以及更低的制造成本之目的 |
模块化机器人关节模组研制与运 用 | 研发阶段 | 通过优化结构组成,整合谐波制动器等零件,实现低发热、轻量化、降低产品的价格和使用成本 |
机器人关节精密谐波减速机研发 | 小批量生产阶段 | 进行谐波减速机齿形设计、柔轮制坯方式、柔轮薄壁位置设计、热处理工艺、寿命测试方法等内容研究,旨在解决行业精度不高、承载能力差、噪音大、生产落后等问题,具有使用寿命长、 精度高、承载能力强等优势 |
高性能电磁制动器摩檫片研发 | 样件阶段 | 研发摩擦材料配方,开发一款摩擦系数高于 0.45,热态 120℃ 衰减不超过 10%,磨损率低于 0.005cm3/MJ 的摩擦材料。可以 广泛应用于各类应用场合 |
面向协作机器人 应用的高精度长寿命谐波减速机 | 中试生产阶段 | 谐波减速机紧凑型结构设计、减小振动噪音设计、高精度齿形 设计、模拟关节模组测试方法等内容研究,旨在解决行业精度不高、体积大、振动噪音大等问题 |
特殊制动器零件研发 | 试产阶段 | 高精度、低成本的制造工艺开发,通过对传统制造工艺改革, 采用创新加工方法,进一步提高零件的制造精度,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可靠性 |
风电电磁制动器研发 | 试生产阶段 | 研发配套风力发电机组的偏航电机及变桨电机制动器,满足扭 矩稳定性在±15%以内,寿命 200 万次以上,防腐 C4,IP65,使用年限 5 年以上等高要求 |
火焰切割工艺改 进 | 试生产阶段 | 板材制坯方式改进为火焰切割,替代氧焊切割,达到节省材料 和提升加工效率的目的 |
轨道交通制动器研发 | 样件阶段 | 伺服电机作为牵引动力的轨道机车配套制动器,简化轨道交通车辆的制动系统,替代原有空气刹车系统,节约空间,降低整 车重量,并大幅降低成本 |
2) 技术储备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主要技术储备情况如下:
项目 | 技术内容及先进性 | 对应发行 人产品 | 状态 |
免维护制动器 | 满足港机、风电、塔机等露天高负载应用中的使用寿命要求,在制动器的使用寿命期间 无需维护,大大节约使用成本 | 电磁制动器 | 拟申请专利 |
得电制动器 | 应用于闸机、门机等设备的断电失效领域, 确保停电时不影响设备通行 | 电磁制动器 | 在新能源汽车等领 域开始送样测试 |
交流电磁制动器 | 与直流电磁制动器不同,不需要整流模块或者单独直流电源,直接从电机取电,安装简 便 | 电磁制动器 | 应用测试阶段中 |
轨道交通制 动器 | 可以根据载重提供合适的刹车力矩,匹配轨 道粘着系数,保障车轮不打滑 | 电磁制动器 | 在地铁上送样测试 |
高精度长寿 命谐波减速机 | 长寿命、高精度、承载力强的机器人谐波减速机 | 谐波减速机 | 送样和小批量生产 |
协作型机器人专用紧凑型谐波减速 机 | 解决狭小空间内谐波减速机安装拆卸方便,定位精度高、刚性好、承载能力强、轻量化 | 谐波减速机 | 送样和小批量生产 |
3) 发行人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年费缴纳凭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受理通知书及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同)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共拥有 95 项专利权和 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发明专利 16 项、实用新
型专利 75 项、境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另外,公司拥有处于
申请和审查状态的专利权 18 项,其中发明专利 15 项、实用新型专利 3 项。
(2) 发行人持续研发能力的保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等资料,发行人主要通过以下措施,
保证公司研发能力的持续性:
1) 研发机制的建立
① 建立有效的技术创新制度保障机制
发行人制定《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项目立项、执行、考核、评审、奖惩等进行明确规定;发行人制定《设计与开发控制程序》的程序文件,对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产品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② 技术创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发行人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根据不同的项目背景、应用场景、技术指标要求等进行产品、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设计和开发,对产品开发的过程进行全程控制,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发行人一直密切关注行业内科技发展最新动态,及时与客户沟通行业内的先进技术,提高客户黏度。
③ 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
专业技术人才是保障发行人科研能力及创新活力的基础,发行人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与激励。发行人制定《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等制度,科学引进、选拔人才、促进员工专业技能不断提升;制定《薪资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对创新成效显著的团队和个人予以奖励,并通过股权激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清晰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明确员工的职位与职责,激励员工努力做出贡献,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2) 研发投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发行人研发投入构成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职工薪酬 | 668.53 | 42.62% | 775.62 | 49.93% | 951.94 | 44.32% |
材料费用 | 574.51 | 36.63% | 333.78 | 21.48% | 722.64 | 33.64% |
折旧费 | 108.99 | 6.95% | 167.97 | 10.81% | 204.50 | 9.52% |
测试及加工费 | 121.02 | 7.72% | 202.55 | 13.04% | 199.79 | 9.30% |
股份支付 | 9.59 | 0.61% | 16.65 | 1.07% | 12.00 | 0.56% |
其他 | 85.97 | 5.48% | 56.98 | 3.67% | 57.08 | 2.66% |
合计 | 1,568.61 | 100.00% | 1,553.55 | 100.00% | 2,147.95 | 100.00% |
营业收入 | 37,184.22 | 40,975.26 | 56,680.54 | |||
研发投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 | 4.22% | 3.79% | 3.79%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成立伊始就非常重视技术研发工作,一直视研发为第一生产力。为维持并不断提升竞争优势,发行人一直积极进行研发投入,报告期研发费用稳中有增。
发行人将充分把握国家关于鼓励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以及产业链下游需求不断增长的机遇,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加大研发投入。未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扩充公司研发中心,加强研发设备投入,完善实验室所需试验设备设施,为新产品研发创造更好的条件。
4. 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合作研发或从瑞迪实业以外第三方受让取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专利权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掌握的五项核心技术均来自于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主要发明人均为发行人员工,不存在来源于合作研发或从瑞迪实业以外第三方受让取得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具体情况如下:
核心技术 名称 | 对应的发明专利 | 主要发明人 | 申请专利时在发行人的任 职情况 |
机械精密加工技术 | 用于钩爪、连杆小孔的钴基合金堆焊的工艺 | xx | x术工程师 |
xx | x术工程师 | ||
电动直驱式风电变桨装置 | xxx | 总经理 | |
xx | x总经理 | ||
xxx | 总工程师 | ||
xx | 技术总监 |
核心技术 名称 | 对应的发明专利 | 主要发明人 | 申请专利时在发行人的任 职情况 |
马奔 | 技术工程师 | ||
电动直驱式风电变桨驱动系统 | xx | x总经理 | |
xxx | 总经理 | ||
xxx | 总工程师 |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机电一体化直线驱动装置 | xxx | 总经理 | |
xxx | 总工程师 |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用于孔类零件的镀铬工装 | xx | x业部总监 | |
xxx | x术工程师 | ||
xxx | 技术经理 | ||
一种键槽拉刀修磨机 | xxx | 瑞迪佳源总经理 | |
xxx | 瑞迪佳源副总经理 | ||
吉志刚 | 瑞迪佳源技术工程师 | ||
在工件等直径位置钻孔的自动 钻床及其控制方法 | xxx | 瑞迪佳源总经理 | |
电磁制动器定制化设计技术 | 一种手自一体释放与自锁电磁制动系统 | xxx | 技术经理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一种电磁线圈绕制加工装置 | xx | 技术工程师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一种新型结构的电梯制动器 | xxx | 技术经理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盘式双倍多阶缓冲低噪音制动 器 | xxx | 技术经理 | |
一种带防擦装置的电磁制动器 | xxx | 总工程师 |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技术经理 | ||
xx | 技术工程师 | ||
一种带防擦装置的电磁碟式制动器 | xxx | 总工程师 |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技术经理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核心技术 名称 | 对应的发明专利 | 主要发明人 | 申请专利时在发行人的任 职情况 |
节能电磁离合器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总工程师 | ||
xxx | x术经理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一种电磁离合器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总工程师 | ||
xxx | x术工程师 | ||
电梯曳引机安全制动器 | xxx | 总经理 | |
xxx | 副总经理 | ||
xxx | 总工程师 | ||
xxx | 技术经理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可调节扭矩和气隙的环式电磁 制动器(申请中) | xx | 技术工程师 | |
一种超薄电磁制动器(申请中) | xxx | 技术经理 | |
xx | x术工程师 | ||
一种扭矩传递组件及电磁制动器(申请中) | xx | x术工程师 | |
xx | 技术工程师 | ||
xx | 摩擦片工程师 | ||
产品开发测试及应用验证技术 | 用于电磁制动器检测的一站式多功能检测设备(申请中) | xx | x术工程师 |
xxx | 技术经理 | ||
一种机器人驱动机构装配检测 综合平台(申请中) | 苏太郎 | 技术工程师 | |
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 | 用于码垛机器人的控制系统(申 请中) | 周小波 | 技术工程师 |
用于谐波减速机的寿命测试工装及寿命测试方法(申请中)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波发生器及具有该波发生器的谐波减速机 (申请中) | xx | 技术总监 | |
xxx | 技术工程师 | ||
用于谐波减速机装配的分组配 对方法(申请中) | xx | x术工程师 | |
可调角度的机器人关节连接结构(申请中) | xx | x术工程师 | |
xx | 技术工程师 | ||
机器人关节模组(申请中) | xx | x术工程师 | |
xx | 技术工程师 |
综上所述,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均在核心产品中有所应用;发行人核心产品的技术指标与竞争对手指标相当,发行人核心产品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竞争力;同时,发行人通过建立、完善研发体系、吸引优秀研发人员、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并保持研发能力,为发行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发行人掌握的五项核心技术均来自于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主要发明人均为发行人员工,不存在来源于合作研发或从瑞迪实业以外第三方受让取得的情形。
1.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及近来增长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增长放缓的趋势,是否易受下游需求影响导致业绩波动
(1) 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空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自动化设备关键零部件制造行业,主要产品包括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发行人所属行业的发展与下游工业自动化应用领域的拓展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出台,下游行业快速发展,市场容量持续扩大对本行业的发展产生强大的驱动作用。
发行人产品作为自动化设备中的刚需品和消耗品,应用领域较为广泛,需求量巨大。发行人在资金、产能和规模受限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技术优势,专注于以下应用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1) 电磁制动器
电磁制动器通常配套各类工业电机并应用于多个行业,随着工业电机的下游应用领域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电磁制动器的发展前景十分明朗。但目前尚无主营业务为电磁制动器的已上市公司,缺乏权威的公开数据,因此通过近年来工业电机的发展情况对电磁制动器的市场容量进行推算。
工业电机作为工业自动化动力输出的主要来源,属于工业自动化基础设备,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公开数据统计,2019-2022 年期间,中国工业电机行业市场规模分别为 3,496.50 亿元、3,291.40 亿元、3,501.30 亿元和 3,612.10 亿元,市场空间巨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电磁制动器作为工业电机的配套装置,以工业电机市场容量为测算基数,发行人根据行业经验及订单情况,对需加装电磁制动器的工业电机,按 20%的比例和每年以 1 个百分点的增幅进行划分,再以单套电磁制动器价值占单台需加装电磁制动器的工业电机价值比例约 20%左右进行测算。电磁制动器的市场容量 2019 年-2022 年分别为 150.86 亿元、146.58 亿元、161.88 亿元和 176.05 亿元,保持持续增长。随着自动化设备应用需求的不断增长,电磁制动器通过配套工业电机在数控机床、机器人、电梯、风电等多个行业的应用面持续扩大,发行人电磁制动器目前在工业电机领域中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其未来发展将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2) 精密传动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近二十多年来,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曾是传动件主要生产地区的欧洲、美国和日本等纷纷将生产线迁移至制造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或寻求贴牌生产。目前全球最主要的生产基地是中国大陆,传动件产品如胀套、联轴器、同步轮等大量出口海外市场,海外市场前景乐观。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21 年与传动件相关的商品名称为单独报验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动元件和离合器及联轴器(包括万向节)的海关出口总额为
225.57 亿元,较 2020 年的 166.88 亿元增长 35.17%。发行人精密传动件以对外出口业务为主,在传动件出口市场的份额较小,市场空间广阔。
3) 谐波减速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谐波减速机是机器人的关键部件,随着我国机器人产业的快速发展,谐波减速器行业成长迅速。虽然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工业机器人市场,但以谐波减速机产品为代表的核心零部件总体供给量存在较大缺口,市场需求旺
盛。随着行业内企业规模化生产的实现与下游工业机器人等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
行业规模将持续扩大。
根据 IFR(国际机器人联合会)发布的《世界机器人 2021 工业机器人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各地工厂中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数已高达 300 万台,2021 年全球工业机器人销量创新高,当年新安置数量已达到 48.68 万台,比前一年增长 27%。 IFR 预测,到 2024 年全球工业机器人的新安置数量每年将达到约 50 万台。按照一
台工业机器人搭载 3.5 台谐波减速机,以及谐波减速机单价约 2,000 元/台测算,
2021 年当年新安置全球机器人用谐波减速机市场规模则为 34.08 亿元,到 2024 年
全球工业机器人用谐波减速机市场规模则将达到每年 35 亿元。目前发行人谐波减速机处于下游客户的验证测试和小批量供货阶段,占市场容量比例较小,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属行业的发展与下游工业自动化应用领域的拓展密切相关。目前下游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不存在增长放缓的趋势。
(2) 发行人主营产品结构
根据销售收入明细表、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构成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电磁制动器 | 20,209.91 | 55.75% | 23,293.52 | 58.47% | 32,817.82 | 60.27% |
精密传动件 | 14,542.86 | 40.12% | 13,456.06 | 33.78% | 19,430.74 | 35.69% |
谐波减速机 | 21.66 | 0.06% | 21.70 | 0.05% | 338.50 | 0.62% |
其他 | 1,477.86 | 4.08% | 3,066.90 | 7.70% | 1,861.60 | 3.42% |
合计 | 36,252.29 | 100.00% | 39,838.17 | 100.00% | 54,448.66 | 100.00%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产品以电磁制动器和精密传动件为主,合计每年占比均为 90%以上,发行人主营产品收入结构较为稳定。谐波减速机作为发行人后续有较强技术优势和竞争力的产品,报告期已实现了产品的小批量生产,并逐步取得业内主流客户的认可,收入快速增长。
(3) 发行人行业地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过多年的成长与发展,发行人现已成为我国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领域的知名企业之一。发行人是行业中少有的同时拥有产品设计、制造与测试验证为一体的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生产商。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在服务机器人、协作机器人等精密小空间的自动控制领域中得以广泛应用。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应用于电梯的电磁制动器已通过 UL 认证、CE 认证、RoHS 认证和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并凭借低噪音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发行人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等产品在技术、品牌、质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取得客户的认可。发行人客户主要为下游领域的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包括国内工业自动化龙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技术1),全球电梯著名生产商日立电梯电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奥的斯电梯曳引机(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电梯),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电梯2),国际知名传动件企业 RINGFEDER POWER TRANSMISSION GMBH(以下简称德国灵飞达3),TSUBAKIMOTO CHAIN CO.(以下简称日本椿本机械4)及 Fenner,Inc.(以下简称美国芬纳传动)等。
(4) 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情况
目前,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尚无主营业务为电磁制动器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可比关系的产品主要是精密传动件和谐波减速机,因此选择xx精工(股票代码 300780)、xx股份(股票代码 002347)、中大力德(股票代码 002896)、绿的谐波(股票代码 688017)和通力科技(即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审核、提交证监会注册)作为可比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合称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可比公司)。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对比情况如下:
1 如指代发行人的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的客户名称,则还包括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牧气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阿斯科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主体。
2 如指代发行人的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的客户名称,则还包括东芝大连有限公司等主体。
3 如指代发行人的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的客户名称,则还包括 Ringfeder Power Transmission s.r.o.、RINGFEDER PT USA CORPORATION、RINGFEDER PT (I)XXX.XXX、昆山灵飞达传动有限公司、Henfel Indústria Metalúrgica Ltda 等主体。
4 如指代发行人的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的客户名称,则还包括椿本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1) 精密传动件的对比情况
① xx精工
xx精工主要产品皮带轮、锥套与发行人同步轮、胀套相似,对比情况如下:
近似产品 | xx精工皮带轮 | 发行人同步轮 |
产品图示 | ||
产品特点 | 是一种盘毂类零件,主要用于远距离动力传送,具有传动平稳、低噪音之优点,同 时具备过载保护之功能 | 兼具链轮传动的同步性与皮带轮传动的平稳性,在对传递效率和精度要求较高的 自动化场景中拥有更广的应用 |
产品差异性 | 普遍精度等级为 8 级;材料以铸件为主 | 普遍精度等级为 7 级,特殊场景要求 6 级精度 材料以钢件/铝材为主 |
主要技术指标 | 线速度≤40 米/秒;传递效率≤96%; 传动比≤5 | 线速度≤50 米/秒; 传递效率 98%~99%;传动比≤10 |
应用领域 | 农用车、农机设备、输送带、机床的高速级传动等 | 打印机、复印机、机器人、数控机床、送风机、变速机等 |
xx精工的锥套与发行人胀套近似,对比情况如下:
近似产品 | xx精工锥套 | 发行人胀套 |
产品图示 | ||
产品差异性 | 锥套用于轴和轮毂的联结,锥套联结轴的时候,需要键槽介入 | 胀套是轴和轮毂的联结器,不需要使用键槽,可以直接联结轴和轮毂,使用更方便 |
主要技术指标 | 胀套和锥套主要功能是传递扭矩,但由于设计尺寸不一样,难以直接比较 | |
应用领域 | 主要与皮带轮,链轮,齿轮配合联接成为一体使用。 | 用于精密、高速传动的需要,如数控机床、系动产线、印刷机械、纺织机械等领域 |
报告期内,xx精工与瑞迪智驱可比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变动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收入 | 收入 | 增幅 | 收入 | 增幅 | ||
xx精工 | 皮带轮 | 29,635.22 | 27,120.16 | -8.49% | 34,682.65 | 27.89% |
锥套 | 7,239.14 | 7,075.97 | -2.25% | 9,277.76 | 31.12% | |
发行人 | 同步轮 | 4,954.47 | 4,151.03 | -16.22% | 5,257.64 | 26.66% |
胀套 | 8,098.56 | 7,486.17 | -7.56% | 10,473.67 | 39.91% |
数据来源:xx精工年度报告
② xx股份
xx股份从事冶金装备和备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维保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核心备件、核心设备、激光再制造服务、成套装备、总包服务和新能源业务等。xx股份主要产品核心备件中的十字轴式万向联轴器与发行人精密传动件中柔性联轴器相似,对比情况如下:
近似产品 | xx股份十字轴式万向联轴器 | 发行人柔性联轴器 |
产品图示 | ||
产品差异性 | 用于较大角度补偿,大扭矩、大功率传动 | 用于高精度设备,转动惯量低同时又需要较小的角度补偿场合 |
主要技术指标 | 轴线补偿折角 15°~25° 传递效率≤98%~99.8% | 轴线补偿折角≤1° 传递效率≤99%~99.8% |
应用领域 | 应用于冶金、起重、工程运输、矿山、石油、船舶、煤炭、橡胶、造纸机械及其它重机行业的机械轴系中传递转矩。 | 高端数控机床、智能装备、机器人、无人机、风电、动车高铁等广泛领域 |
报告期内,xx股份与发行人可比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变动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收入 | 收入 | 增幅 | 收入 | 增幅 | ||
xx股份 | 核心备件 | 39,019.82 | 38,151.27 | -2.23% | 45,183.41 | 18.43% |
发行人 | 柔性联轴 器 | 1,489.83 | 1,818.86 | 22.09% | 3,699.43 | 103.39% |
数据来源:xx股份年度报告
2) 谐波减速机的对比情况
与发行人生产相似产品的可比公司的业务与产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主要产品 | 与发行人相似的产品 |
中大力德 | 机械传动与控制应用领域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 精密减速器、传动行星减速器、各类小型及微型减速电机等 | 行星减速器和 RV 减速机 |
绿的谐波 | 精密传动装置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 谐波减速器、机电一体化执行器及精密零部件 | 谐波减速机 |
通力科技 | 减速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通用减速机、工业齿轮箱 | 通用减速机、工业齿轮箱 |
① 相似产品的对比情况
中大力德、通力科技、绿的谐波的产品与发行人的产品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 公司 | 近似产 品 | 产品图示 | 主要技术指标 | 应用领域 |
数控机床、工业机 | ||||
中大 | 精密行星减速器 | 回程间隙≤3 弧分,减速比 3-100;回程间隙 3~5 弧分,减速比 3-100;回程间隙 5 ~8弧分,减速比 3-512 | 器人、服务机器人、机械手、食品机械、包裝机械;激光切割机、木工雕刻机、 印刷机械等其他自 | |
力德 | 动化设备 | |||
RV 减速器 | 回程间隙小于 1 弧分,高减速比 | 工业机器人、工作母机、变位机、医疗设备等 | ||
谐波减速器减速比 30~160; | ||||
绿的谐波 | 谐波减速器 | 传动误差≤30(arc sec);空程误差≤1(arc min);背向间隙≤10(arc sec);传 动效率:75%~90%;噪音≤60 | 工业机器人、人形机器人、机械设备、航空航天、通讯设 施、太阳能收集领 | |
(db);运行温升≤40(℃); | 域等 | |||
使用寿命>15000(h); |
通力科技 | 通用减速机 | 输出转速:0.05 -1108r/min;输出转矩:高至 2600000Nm;输入功率:0.18-12934kW; 传动比:1.35-4244.9 | 冶金、化工、环保、能源、制药、起重、输送、建材、粮油、矿山、物流、纺织、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工程机械等行 业领域 | |
工业齿轮箱 | 输出转速:0.05 -1108r/min;输出转矩:高至 2600000Nm;输入功率:0.18-12934kW; 传动比:1.35-4244.9 | 冶金、化工、环保、能源、制药、起重、输送、建材、粮油、矿山、物流、纺织、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工程机械等行 业领域 | ||
发行人 | 谐波减速机 | 谐波减速器减速比 30~160;传动误差≤60(arc sec);空程误差≤1(arc min);背向间隙≤15(arc sec);传动效率:55%~75%;噪音≤60 (db);运行温升≤35(℃);使用寿命>10000(h); | 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金属机床、医疗医美、航空航天、军事领域、通讯设施、自动化行业等 |
② 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与瑞迪智驱可比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变动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销售收入 | 销售收入 | 增幅 | 销售收入 | 增幅 | ||
中力 大德 | 减速器 | 18,926.47 | 18,643.01 | -1.50% | 25,444.07 | 36.48% |
绿的 谐波 | 谐波减速器及金 属件 | 14,452.52 | 20,368.78 | 40.94% | 41,622.10 | 104.34% |
通力科技 | 通用减速机 | 23,410.61 | 26,944.63 | 15.10% | 34,752.33 | 28.98% |
工业齿轮箱 | 6,509.11 | 6,510.02 | 0.01% | 10,961.60 | 68.38% | |
发行 人 | 谐波减速机 | 21.66 | 21.70 | 0.16% | 338.50 | 1,460.21% |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
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发行人精密传动、谐波减速机与可比公司相似产品近年来的发展状况趋同。另外,虽然目前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公司中,无主营业务为电磁制动器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但电磁制动器所处行业的上下游与精密传动、谐波减速机近似,同属自动化设备关键零部件制造行业,随下游行业自动化进程加速,
市场景气度将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近年来,受益于工业自动化快速发展,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广阔,发行人是行业中少有的同时拥有产品设计、制造与测试验证为一体的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生产商,产品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优势、先发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结构稳定,业务规模呈持续快速增长,与同行业发展趋势相吻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成长性。
2. 发行人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潜力
(1) 发行人主营产品市场份额和市场占有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根据下游应用行业对市场容量进行推算,结合自身市场份额计算得出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项目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电磁制动器 | 市场份额(亿元) | 2.02 | 2.33 | 3.28 |
市场占有率 | 1.34% | 1.59% | 2.03% | |
精密传动件 | 市场份额(亿元) | 1.45 | 1.35 | 1.94 |
市场占有率 | 0.94% | 0.95% | 1.00% |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谐波减速机销售收入分别为 21.66 万元、21.70 万元和 338.50 万元,规模较小。2019-2020 年度发行人生产的谐波减速机更多的是试制品,2021 年度谐波减速机开始实现量产,因此市场占有率意义不大,未进行说明。
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广泛,市场空间广阔,发行人目前市场占有率较低,在工业自动化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未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 发行人的市场潜力
经过多年的成长与发展,发行人现已成为我国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领域的知名企业之一,是行业中少有的同时拥有产品设计、制造与测试验证为一体的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生产商。发行人产品在技术、品牌、质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取得客户的认可。发行人客户主要为下游领域的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包括国内工业自动化龙头汇川技术,全球电梯著名生产商日
立电梯、奥的斯电梯和东芝电梯,国际知名传动件企业德国灵飞达、日本椿本机械及美国芬纳传动等。
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市场规模大、配套厂商多等特征,面对行业内众多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发行人具有以下竞争优势:
1) 高效定制化应用开发的技术优势
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行业广泛,不同应用领域、不同客户均执行不同的性能标准,发行人产品具有定制化特征。通过多年的技术沉淀和经验积累,发行人拥有为多行业进行高效定制化设计的技术优势。发行人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结合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机械精密加工技术、电磁制动器定制化设计技术、产品开发测试及应用验证技术、制动器摩擦材料配方与制造工艺以及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等核心技术,实现产品和工艺的快速开发。同时发行人拥有精益化管理优势,通过自主开发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合理安排生产,进一步提升了发行人对客户的响应速度和公司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 多个应用行业布局的先发优势
发行人深耕行业多年,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下游市场需求理解透彻。凭借技术研发实力和敏锐的市场判断,发行人在多个行业提前布局,形成行业先发优势。如机器人领域,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结构较小,但扭矩大,解决了为实现协作机器人超薄结构、耐高温和长寿命存在的问题;电梯领域,发行人自主研发的电磁制动器成为中国的主流制动器品牌之一;风电领域,发行人研制的风电制动器解决了为实现风电偏航与变桨机组应对极端气候条件下的扭矩稳定性和长寿命耐磨损等存在的问题;核电领域,发行人研制的 PMC 核燃料装卸贮存系统制动器较好地解决了为实现核电燃料转运与存储设备中超大扭矩、抗核辐射、耐高温等存在的问题;无人机领域,发行人定制化开发的无人机超小制动器满足无人机轻量化、低耗能和高可靠性等性能要求;船舶领域,发行人开发的船舶驱动系统制动器解决了船舶潜水级密闭结构存在的问题。发行人在这些领域的技术储备和产品研发为发行人未来业绩增长提供了保障。
3) 产品质量优势
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的质量关乎整个自动化设备的精密传动、精准制动及安全控制,产品质量需要保持高一致性。发行人多年为国际客户提供 ODM5/OEM6产品,在与客户的合作过程中,发行人学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参照各类产品的国际标准,形成了公司自身的产品设计与生产质量验证标准,在日常生产管理中严格执行。发行人在检测验证设备和人员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对产品质量以实景模拟的形式进行验证测试,提高产品生产过程的良品率,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高一致性的要求。发行人凭借产品质量优势,成功进入多个行业的中高端客户供应体系。
4) 客户优势
发行人凭借高效定制化设计的技术优势与产品质量优势,通过了多个行业长期的供货验证,逐渐进入多个行业的中高端客户供应体系,如国内工业自动化龙头汇川技术,全球电梯著名生产商日立电梯、奥的斯电梯和东芝电梯,国际知名传动件企业德国灵飞达、日本椿本机械及美国芬纳传动等。与优质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发行人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也为发行人获取新客户起到了较好的连锁效应。
发行人主要的优质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行业地位 |
电磁制动器知名客户 | ||
1 |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24) | 国内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的领军企业和上市企业,20 余年来聚焦工业领域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定位服务于高端设备制造商 |
2 | 日立电梯 | 日本知名电梯品牌之一,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综合实力多年稳居国内行业三甲之列,跻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 500 x |
3 | 东芝电梯 | 日本知名电梯品牌之一,从事电梯业务 50 余年 |
4 | 奥的斯电梯 | 全球最大的电梯公司。产品销往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 |
5 ODM 模式下,发行人收到客户的项目需求后,发行人自主研发设计,提供样品进行性能、应用与配套产品的匹配验证,验证通过后,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并完成订单交付并确认收款。
6 OEM 模式下,发行人收到客户的项目需求后,将客户的设计方案导入发行人的生产体系,样品验证通过后,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并完成订单交付并确认收款。
5 |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298) | 中国目前最大的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中国最大 1000 强 大企业集团、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机械工业 100 x |
6 | 南京xx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002747) | 国内领先的自动化核心部件及运动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系统提供商和服务商。在运动控制解决方案,焊接机器人和康复机器人等方面具有国际领先的竞争地位 |
7 | WEG Equipamentos Elétricos S/A – Motores | 成立于 1961 年,总部位于巴西,是全球最大的电气机械制 造商之一,在 12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制造基地 |
8 | 浙江中力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从事电动仓储设备、智能搬运机器人及叉车开发、制造、 服务的全球性企业 |
9 | 浙江联宜电机 有限公司 | 创始于 1968 年,上市公司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 000795)的子公司 |
10 | 杰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始创于 1988 年,总部位于杭州。杰牌减速机、电动机、变频器、传感器、物联网等智能传动方案,执行层、采集层、驱动层、控制层、数据层等数字技术,立足中国市场、服务 全球市场。 |
11 | Delta Electronics, Inc. | 成立于 1971 年,总部位于中国台湾,是全球第一的电脑电源厂商。在工业自动化领域方面,伺服马达,工业机器人产 品销量居于行业前列 |
12 | 株式会社安川电机 | 全球伺服电机的龙头企业。100 余年来,安川电机以驱动控制、运动控制、机器人和系统工程四大事业为轴心。到 2012 年 AC 伺服电机累计出货达到 1000 万台 |
13 | 日本电产三协株式会社 | 120 余年来,日本电产三协公司以马达产业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各大领域中形成的传动装置生产技术、以及在高精度工业用机器人领域深受信任的伺服马达控制技术,生产出运用 “机器人技术”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 |
14 | 松下电器 | 日本的一个跨国性公司,在全世界设有 230 多家公司,2001 年为世界制造业 500 强的第 26 名。 |
传动件知名客户 | ||
1 | 德国灵飞达 | 全球公认的机械传动领域以及能量和减震领域公认的全球 市场领导者。客户主要分布在诸如建筑、机械、电力和采矿业等不同的工业市场和世界各地的高科技公司 |
2 | 日本椿本机械 | 创立于 1917 年,在全球 26 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是运动 领域不可或缺的单体制造公司。其生产的工业用钢链和正时链条系统的市场占有率在 2020 年全球第一 |
3 | 美国芬纳传动 | 成立于 1861 年,现隶属于米其林集团,迄今已有 150 年历 史,是增强聚合物技术和动力传动的世界领导者 |
4 | SIT S.P.A. | 创立于 1838 年,总部设在意大利xx市,其生产技术和市 场占有率在国际传动领域均居世界前列 |
5 | Chiaravalli | 成立于 1952 年,是欧洲机械传动领域的先行制造商,在全 球 52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始终处于机械传动领域的前沿地位 |
6 | SATI S.P.A | 成立于 1974 年,总部位于意大利,业务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工业用途的动力传动产品。在链轮和板轮、衬套和夹紧元件、三角皮带轮和同步皮带轮、齿条、联轴器、链条和定制 产品的供应方面处于市场领先地位 |
5) 品牌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产品获得了国内外多个行业标杆客户的认可,瑞迪品牌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
随着下游行业的发展,市场不断催生出新的需求,发行人业务逐渐向着机电一体化、智能一体化方向发展,对产品的精密度、承载能力、使用寿命、体积、重量等方面产生了更为多元的需求。在与众多优质客户的合作过程中,发行人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具备了产品个性化开发和生产能力。通过参与下游行业产品的前端设计环节,充分了解客户的设计和生产需求,凭借自身研发技术和经验积累,能够针对客户产品的特性创新开发和设计更加合理的产品。
良好的品牌声誉、经验丰富的产品设计能力为发行人强化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和新客户的开拓奠定了良好基础,也是发行人经营业绩增长的保证。
3. 发行人主营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
在精密传动件领域:发行人创始团队进入机械传动件行业较早,在机械传动行业积累了大量的生产制造经验,并得到传动件知名客户的高度认可。发行人成立之初就将机械传动件定位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精密传动件领域,延续了 OEM/ODM 模式,并凭借技术优势、产品质量优势,得到了德国灵飞达、美国芬纳传动和日本椿本机械等欧美日传动件知名品牌高度认可。同时,发行人通过长期在精密传动件领域的生产经营,实现了生产与技术经验的积累,并以自主品牌逐渐推向市场,报告期内,精密传动件以自主品牌实现的销售份额逐渐扩大。
在电磁制动器领域:长期以来,电磁制动器基本为国外厂商垄断,尤其是在制
动器的性能参数与质量稳定要求非常高的行业主要依赖国外进口,如在电梯领域,尤其是高速电梯领域,德国 Mayr、日本小仓和日本神钢等国际知名制动器企业占据市场主导;伺服电机领域,主要进口日本三木、日本神钢等品牌的制动器;起重机及风电等领域,以德国应拓柯、德国普瑞玛等品牌为主。发行人作为国内较早开始自主研发和制造电磁制动器的厂家之一,通过对电磁制动器在优化设计和稳健设计方面的不断探索,以低噪音、高抗振、适应严酷环境等作为重点研究方向,在选用材料、加工工艺、整体结构设计等方面自主创新,研制成功一系列高性能、低成本制动器产品,在部分领域参与国际竞争。
在谐波减速机领域:由于我国对谐波减速机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谐波减速机市场仍由国外主导。随着国内厂商研发能力的提升,近年来机器人的核心零部件国产化率持续上升。发行人经过前期的技术、生产工艺的积累,掌握了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产品开发测试及应用验证技术等核心技术与生产工艺,取得了牧气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敬科(深圳)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藦卡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机器人知名厂商的认可,发行人谐波减速机的销售从2019 年度的21.66 万元快速增至2021 年度的338.50
万元,2022 年 1-6 月实现收入 365.44 万元(未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的谐波减速机在手订单为 267.05 万元。
4. 发行人主营产品的销售稳定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依靠突出的技术研发优势、产品质量优势和快速响应的服务优势,获得了客户的认可。发行人客户主要为下游领域的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如国内工业自动化龙头企业汇川技术,全球电梯著名生产商日立电梯、奥的斯电梯和东芝电梯,国际知名传动件企业德国灵飞达、日本椿本机械、美国芬纳传动等。这些优质客户的增加和稳定是公司业绩增长的保证。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一客户数量及新增客户的收入情况
货币单位:万元
客户类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型 | 客户数量(家)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客户数量(家)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原有客 户 | 483 | 36,609.42 | 91.90% | 609 | 51,668.35 | 94.89% |
新增客 户 | 325 | 3,228.75 | 8.10% | 400 | 2,780.30 | 5.11% |
合计 | 808 | 39,838.17 | 100.00% | 1,008 | 54,448.66 | 100.00% |
注:新增客户以 2019 年原有客户为基础,对 2020、2021 年新增客户进行统计。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原有客户,2020 年与 2021年原有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91.90%和 94.89%,客户收入结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产品属于自动化设备中持续耗用的基础零部件,需求量大及应用面广,下游客户尤其是中高端客户,在与发行人首次合作时通常会进行长周期的验证测试,发行人一旦进入供应链体系,一般会维持稳定持续的合作关系,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供货周期的稳定。
2) 发行人主要客户收入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明细,以 2021 年度前十大客户为例(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该等客户在报告期内的排名与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排名 | 销售收入 | 排名 | 销售收入 | 排名 | 销售收入 | |
汇川技术 | 6 | 1,194.11 | 2 | 2,996.81 | 1 | 5,488.62 |
日立电梯 | 1 | 7,124.43 | 1 | 5,862.56 | 2 | 3,381.06 |
SAXX X.X.X | 0 | 1,981.61 | 5 | 1,444.62 | 3 | 1,855.83 |
日本椿本机械 | 7 | 1,106.66 | 7 | 1,112.06 | 4 | 1,851.64 |
株式会社东芝 | 3 | 1,832.18 | 4 | 1,569.96 | 5 | 1,841.59 |
德国灵飞达 | 4 | 1,307.79 | 6 | 1,441.63 | 6 | 1,776.60 |
奥的斯电梯 | 8 | 1,076.09 | 3 | 1,857.89 | 7 | 1,546.89 |
淮安xx电机有限公司 | 10 | 1,008.78 | 9 | 917.54 | 8 | 1,440.83 |
Chiaravalli Group Spa | 9 | 1,020.56 | 10 | 911.47 | 9 | 1,161.61 |
南京xx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20 | 297.16 | 14 | 561.67 | 10 | 1,143.10 |
前十大客户合计 | 17,949.36 | 18,676.22 | 21,487.78 | |||
前十大客户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49.51% | 46.88% | 39.46%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 2021 年度前十大客户报告期内排名变化较小,发行人主要客户结构较为稳定。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工业自动化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已与多个应用行业中高端客户保持了持续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未来业绩具有较强的持续性。
1.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发行人相关产品技术参数、收入成本占比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判断依据,相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优劣势比较
(1) 发行人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判断依据
发行人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判断依据来自成都晖光萤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依照四川省团体标准 T/STMA001-2018《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通用规范》的定义、方法和程序,成都晖光萤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业专家对发行人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晖
光萤火(评价)字[2022]第 016 号),对发行人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技术先进性与创造性进行了评定,同时颁发《科技成果评价证书》以证明公司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成都晖光萤火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会员单位、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联盟会员单位、四川省技术市场协会会员单位、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战略合作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已在四川省科
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馆完成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资质备案,在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局完
成了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资质认证,在四川省遂宁市科技局完成了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资质认证,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资质及技术能力。
(2) 发行人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优劣势比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研发体积较小、功耗较低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目的是为实现机器人系统设计应用的集成化、轻量化、智能化、网络化。根据成都晖光萤火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晖光萤火(评价)字 [2022]第 016 号),发行人所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与行业技术、对标产品的对比情况如下:
1) 性能指标与同行业对标产品的对比情况
电磁制动器体积较同行业普通产品的厚度减少 1/2,功耗较同行业普通产品的耗电量减少 1/3,发热量较同行业普通产品的发热量减少 1/2。
2) 研发成果创造性
发行人采用定制化摩擦片技术,降低材料损耗,提升系统集成化、轻量化设计;配套专用控制器使用,降低功能损耗,提升环境效益,增强系统网络化、智能化设计;研发的电磁线圈推力保持技术,提升产品效益,稳定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可靠性;研发的耐油线圈密封工艺,提升产品效益,提升产品质量,延长使用寿命。
3) 研发成果技术先进性
发行人采用定制化摩擦片技术,在保证扭矩的前提下,解决传统产品体积较大和不利于系统集成化、轻量化设计的技术应用缺陷;研发设计专用控制器,改善传统产品能耗较高和不利于系统智能化、网络化设计的技术应用短板;研发电磁线圈推力保持技术,改进传统产品推力较小、稳定可靠一致性较差的应用问题;研发耐油线圈密封工艺,改善了产品散热能力较差,使用寿命较短的技术应用短板。
(3) 发行人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形成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涉及的已取得的专利共 5 项,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
用新型专利 3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权利人 | 状态 |
1 | 一种带防擦装置的 电磁制动器 | 发明 专利 | ZL201110229838.4 | 2011/8/11 | 发行人 | 已授 权 |
2 | 一种电磁线圈绕制 加工装置 | 发明 专利 | ZL202110410699.9 | 2021/4/16 | 发行人 | 已授 权 |
3 | 制动器吸合检测装 置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161457.1 | 2013/4/2 | 发行人 | 已授 权 |
4 | 制动器快速吸合装 置 | 实用 新型 | ZL201320402090.8 | 2013/7/8 | 发行人 | 已授 权 |
5 | 电磁制动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621253274.2 | 2016/11/2 2 | 发行人 | 已授 权 |
(4) 发行人研发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形成的收入成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财务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实现的收入成本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销售收入 | 21.95 | 14.41 | 52.91 |
占电磁制动器收入比例 | 0.11% | 0.06% | 0.16% |
销售成本 | 6.72 | 3.32 | 13.10 |
占电磁制动器成本比例 | 0.05% | 0.02% | 0.06% |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是通过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会员单位、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联盟会员单位、四川省技术市场协会会员单位、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战略合作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成都晖光萤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晖光萤火(评价)字[2022]第 016 号)予以评定,发行人通过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共形成 5项知识产权,报告期内产生了一定的销售收入,基于谨慎考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相关表述均予以删除。
2. 发行人应用电梯的电磁制动器认证是否属于产品在相关市场上市销售必要
的认证试验,相关认证试验对发行人产品的作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认证证书等资料,发行人应用电梯的电磁制动器认证情况如下:
项目 | 认证/实验内容 | 认证颁发单位及其权威性 | 对发行人产 品的作用 |
CE 认证 | 欧洲产品安全认证 | 德国 TÜV 北德集团是欧洲最早建立的,最大的,从事检验、实验、质量保证和认证的国际性检验认证机构之一,其总部 设在德国的汉堡和汉诺威 | 欧盟市场销售必要认证 |
UL 认证 | 北美产品安全认证 | UL 认证由全球检测认证机构、标准开发机构美国 UL 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全球唯一 UL 认 证机构 | 北美市场销售必要认证 |
RoHS 认证 | 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 深圳市虹彩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是一家经国家认监委认证,具有中国计量认证 CMA 和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资质,依据 ISO/IEC 17025 运行的大型综合第三方 检测机构。 | 欧盟市场销售必要认证 |
NETEC 特 种设备型式试 验 | 依据 TSG T7007-2016《电梯 型式试验规格》进行的对送检机型进行型式试验的结果 报告 |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电梯市场销售非必要认证 (注) |
注: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是电梯曳引机的市场必要认证,但对于电梯曳引机配套的电磁制动器并非市场必要认证,公司取得 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认证主要为提高主流电梯厂商的质量认可。
3. 同行业产品是否均取得相关认证试验
(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电磁制动器领域竞争对手的认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CE 认证 | UL 认证 | RoHS 认证 |
日本小仓离合机(OGXXX XXXXXX XO.,LTD.) | √ | √ | √ |
德国麦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Mayr) | √ | √ | √ |
德国应拓柯制动器有限责任公司(INTORQ) | √ | √ | √ |
德国普瑞玛有限公司(precima) | √ | √ | √ |
上述主要竞争对手均面向全球销售,因此其拥有的相关认证与发行人相同。
(2) 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认证情况如下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资料,发行人产品定制化特征明显,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完全相同的产品,可比公司所取得的资质认证也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比对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CE 认证 | UL 认证 | RoHS 认证 | NETEC |
xx精工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中大力德 | √ | √ | √ | 未披露 |
xx股份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绿的谐波 | √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通力科技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综上所述,发行人电梯制动器的产品认证中,除 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是非必要认证外,其他均属于国际区域市场的必要认证,发行人取得 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认证主要是为提高主流电梯厂商的质量认可,有助于发行人产品的销售和推广;直接竞争的对手拥有的相关认证与发行人类似;同行业可比公司大部分未披露相关认证情况,已经披露的认证情况与发行人类似。
(四) 结合同行业研发情况、发行人研发来源、研发作用、在研项目等因素,说明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及在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水平、项目意义、实现目标,项目成果是否投入生产,相关成果在行业的先进性,发行人研发投入与同行业对比情况;发行人开展合作研发的历史,对研发成果的归属约定,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来源于共有专利、合作研发或合作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和主要在研项目的情况
(1) 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项目申报书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均已投入生产,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2) 发行人主要在研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项目申报书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在研项
目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综上,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已投入生产,13 项科研项目和在研项目均围绕发行人生产经营开展,研发方向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研发成果将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技术实力和产品竞争力。
2. 发行人在研项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项目对比情况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可比公司目前与发行人业务存在一定相关性的在研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研发项目名称 | 拟达到目标 |
xx精工 | 数控装备核心零部件的工艺技术研究与开发 | 针对非标定制产品、数控装备核心零部件的工艺技术研究,以完成非标定制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并形成新产品 |
智能装备的研发 | 解决机械零部件产品多品种、小批量、多工序等问题,研发 MT63、DVL15M等高端数控装备,形成整套产品设计方案,包括装备的整体设计、结构设计、自动化控制等,以完成工业机器人与高端设备的集成应用 | |
中大力德 | ZDHF 系列谐波减速器 | 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研发系列多型号精密谐波减速器,形成完整产品型谱 |
PG系列高精密行星减速器 | 提高产品批量化生产能力,产品结构及新歌能优化 | |
机器人用精密减速器 | 增强产品性能,具备更强刚性和寿命,满足客户使用要求,拓展市场应用 | |
xx股份 | 具有自监测的带载大伸缩重型鼓形齿联轴器研发 | 研究带载伸缩条件下鼓形齿联轴器的啮合动力学与设计技术方法,研究重载工况下的联轴器在线轴向伸缩功能实现和位置精确控制,实现重型鼓形齿联轴器自监测功能。 通过对带载移动工况下鼓形齿的相关基础理论、结构设计、监测系统开发,针对ESP工况下的鼓形齿联轴器进行开发,实现进口替代 |
绿的谐波 | xx高精低噪声精密减速机设计和工艺关键技术 | 面向机器人多场景复杂工况应用需求,开展精密谐波减速器设计和工艺关键技术研发工作,研制低振动、低噪声、高精度高刚度谐波减速器 |
高精度谐波减速器开发及传动动态补偿技术的研 | 分别针对工业协作机器人关节和轻型服务协作机器人关节对谐波减速器性能的要求,开展高精度谐波减速器开发及综合性能提升工作,开发新一代高刚度高线性谐波减速器 |
究 | ||
新一代强过载高精度谐波减速器设计及制备技术的研发 | 面向各行业快速发展需求,研制出传动精度更高、承载能力更强的新一代精密谐波减速器,丰富公司产品类别 | |
新型高性能数控机床谐波转台的设计和工艺关键技术研发 | 研制出新型内置高功率低齿槽转矩力矩电机、高精度高刚性谐波减速器于一体的新型高性能谐波数控转台,具备高精度、高效率、高输出转矩等特点 | |
新型高承载轻量型谐波减速器设计及制备技术的研发 | 研制出适用于特殊工作环境的轻量化谐波减速器,具有承载能力高、可靠性强、重量轻、体积小等特点 | |
通力科技 | 新型P系列行星齿轮减速机 | 研发一款新型行星齿轮减速机,通过改进内外部结构、改进输出结构等,实现改善安装定位方式、缩小减速机安装空间、增大整机承载能力等目标 |
新型H系列平行轴齿轮减速机 | 研发一款新型平行轴齿轮减速机,通过改进内部结构、输入、输出轴结构等,实现提高减速机的密封性能、提高轴的耐磨性等目标 | |
新一代组合行星减速机 | 研发一款新一代组合行星减速机,通过改进内部结构、输入连接形式、润滑冷却方式等,实现输出的软启动、增大整机承载能力,降低减速机温升等目标 |
根据上表,发行人在研项目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虽然具体产品以及下游应用场景与公司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产品开发方向、生产制造工艺等多个方面,公司的研发方向与行业整体的研发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3. 发行人研发投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以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研发费用 | 比例 | 研发费用 | 比例 | 研发费用 | 比例 | |
xx精工 | 839.16 | 1.73% | 907.03 | 2.01% | 906.43 | 1.56% |
中大力德 | 3,348.47 | 4.95% | 3,887.28 | 5.11% | 5,219.74 | 5.48% |
xx股份 | 4,547.81 | 5.56% | 4,528.62 | 5.58% | 5,611.38 | 5.30% |
通力科技 | 1,064.98 | 3.47% | 1,170.94 | 3.41% | 1,932.83 | 4.14% |
绿的谐波 | 2,423.53 | 13.04% | 2,402.55 | 11.10% | 4,116.00 | 9.28% |
平均值 | 2,444.79 | 5.75% | 2,579.28 | 5.44% | 3,557.28 | 5.15% |
发行人 | 1,568.61 | 4.22% | 1,553.55 | 3.79% | 2,147.95 | 3.79%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可比公司大部分已上市,资金实力和融资渠道具有一定优势,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投入规模高于xx精工和通力科技。
4. 发行人开展合作研发的历史,对研发成果的归属约定,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来源于共有专利、合作研发或合作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 发行人合作研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及发行人的说明,为了更好地获取行业动态和技术信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技术持续进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高校及其他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合作单位 | 重庆大学 | 电子科技大学 | 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合作协议名称 | 工业机器人用谐波减速器技术开发服务合同 | 成都瑞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电子科技大学航空航天学院产学研合作协议书 | 合作框架协议 |
签订日期/有效期 |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4 日 | 2016 年 5 月 1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0 日 | 200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5 日 |
1.控制棒驱动机构研制及配套试验台架建设; | |||
合作内容 | RHSG-14-100、 RHSG-17.100、 RHSG-20-100 三个型号的谐波减速器的技术开发 | 1.校企合作,联合攻关、 2.共同组建联合实验室、 3.共同组建人才培训基地 | 2.核电站专用工具的研制; 3.核岛反应堆系统设备的研制,如压力容器密封环、堆内构件等; 4.核岛辅助系统设备的研制,如燃料装卸料机的相关部件等; |
5.核电站工程改造用备品备件的制造 | |||
研发成果的约定 | 重庆大学向发行人提供的正向设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重庆大学所有,重庆 | 由双方共同合作研发的科研成果、工艺及产品等皆为双方营业机密所保护, | 1.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单 独拥有合作范围内的科研、试验及产品研发设计的技术所有权、专利申请权、 |
大学基于本合同形成的技术成果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享有通过正向设计软件开发产品并衍生其他技术产品的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其他相关一切知识产权。未经发行人同意,重庆大学不得将前述技术成果、研发过程对外进行 任何泄露或自行使用 | 不得泄漏,不得转让第三方 | 专利权、转让权和署名权,拥有向国家申报基金、重点课题、奖项及技术保护等权利; 2.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对合作范围内的科研、试验及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规范书、鉴定工艺和鉴定试验大纲、鉴定试验技术配套和维护保养技术文件的著作权; | |
3.发行人拥有合作范围内的科研、试验及产品的工艺技术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相关所有权为与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有,专利权人署名需增加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与合作单位通过协议确定了合作内容以及研发成果的权属,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发行人获取的共有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专利权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通过合作取得的共有专利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发行人、中广核 | ||||||
1 | 手动释放型大扭 矩电磁制动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322187. 3 | 2012/7/5 | 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广核集 | 受让 取得 |
团有限公司 | ||||||
发行人、中广核 | ||||||
2 | 手动释放型大扭 矩电磁制动器 | 外观 设计 | ZL201230633886. 5 | 2012/12/ 17 | 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广核集 | 受让 取得 |
团有限公司 |
注:1.受让取得均是发行人从瑞迪实业处受让。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手动释放型大扭矩电磁制动器”实用新型专利已到期失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共有专利是瑞迪实业与中广核相关单位合作开发民用核电站设备国产化期间的共同研发成果,后将权利人变更为发行人,该专利主要应用于核电专用电磁制动器等大扭矩核电设备场景,发行人其他产品均不涉及此专利使用。发行人与中广核相关单位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对于共有专利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取得该共有专利以来,使用该共有专利实现的销售收入累计金额为 153.71 万元,其中报告期内使用该共有专利实现的销售收入为 46.65万元。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精密传动件、其他电磁制动器、谐波减速机等主要产品应用的专利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并非来源于共有专利;发行人与合作研发或合作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说明发行人与中广核的合作历史、研发合作情况、入股原因,中广核是否曾为发行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1. 发行人与中广核的合作历史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瑞迪实业/发行人与中广核的合作内容主要为核电反应堆内相关设备及相关零部件业务。2008 年,基于自身的精密机械加工优势,瑞迪实业开始尝试承接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中核集团下属单位)的核岛设备相关勾爪和连杆等加工业务。随后,因中核集团与中广核之间的业务人员变动,瑞迪实业改为与中广核的下属单位中广核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继续推进该业务的相关工作。经中广核对瑞迪实业多次现场考察后,2009 年瑞迪实业进入其合格供方名录。2015 年,随着瑞迪实业进行产业整合,瑞迪实业将核电的相关业务之转移至发行人。
2. 发行人与中广核的具体合作内容
(1) 合作框架协议
发行人与中广核下属单位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签订了为期 20 年的合作框架协议,并确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合作内容:①控制棒驱动机构研制及配套试验台架建设;②核电站专用工具的研制;③核岛反应堆系统设备的研制,如压力容器密封环、堆内构件等;④核岛辅助系统设备的研制,如燃料装卸料机的相关部件等;⑤核电站工程改造用备品备件的制造。
同时,双方在合作研发方面也作出了约定:①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单独拥有合作范围内的科研、试验及产品研发设计的技术所有权、专利申请权、专
利权、转让权和署名权,拥有向国家申报基金、重点课题、奖项及技术保护等权利;
②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对合作范围内的科研、试验及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规范书、鉴定工艺和鉴定试验大纲、鉴定试验技术配套和维护保养技术文件的著作权;③瑞迪实业拥有合作范围内的科研、试验及产品的工艺技术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相关所有权为与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共有,专利权人署名需增加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2) 研发及业务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专利权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中广核通过合作取得的共有专利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名称 | 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权利人 | 取得 方式 |
发行人、中广核 | ||||||
1 | 手动释放型大扭 矩电磁制动器 | 实用 新型 | ZL201220322187. 3 | 2012/7/5 | 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广核集 | 受让 取得 |
团有限公司 | ||||||
发行人、中广核 | ||||||
2 | 手动释放型大扭 矩电磁制动器 | 外观 设计 | ZL201230633886. 5 | 2012/12/ 17 | 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广核集 | 受让 取得 |
团有限公司 |
注:1.受让取得是指发行人从瑞迪实业处受让。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手动释放型大扭矩电磁制动器”实用新型专利已到期失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共有专利主要应用于核电专用电磁制动器等大扭矩核电设备场景,专用性较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两项共有专利尚未应用到发行人向中广核销售的产品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合同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中广核形成的业务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合作名称/合作主要内 容 | 合同签署日 期 | 合同金额 (万元) | 销售收入 (万元) | 收入确认 时间 | 合同执行 情况 | 是否涉及 共有专利 |
燃料组件骨架更换设备 | 2015/4/3 | 214.44 | 183.28 | 2016 年 | 执行完毕 | 否 |
换料设备测试平台采购 合同 | 2016/2/25 | 80.02 | 68.39 | 2020 年 | 执行完毕 | 否 |
新型棒位探测器采购合 | 2018/8/1 | 78.48 | 67.66 | 2020 年 | 执行完毕 | 否 |
同 | ||||||
棒位探测器采购合同、 棒位探测器采购合同变更单 | 2018/10/12 | 1,990.00 | — | — | 执行中 | 否 |
2021/12/27 | 160.18 | — | — | 执行中 | 否 | |
RPI 维修服务合同 | 2022/7/4 | 180.06 | — | — | 执行中 | 否 |
合计 | — | 2,703.18 | 319.33 | — | — | —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核电业务主要集中于核电反应堆内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民营企业参与相关研制的准入条件较为严苛,项目定制化程度高。发行人目前承接的核电业务基本是零星产品采购,尚无法形成持续且金额较大的核电产品订单。报告期内,发行人和中广核仅在 2020 年实现了销售收入 136.05万元。
(3) 股权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广核二号出具的确认,通过长期的业务合作,双方认可度不断加强,自 2016 年以来,中广核下属投资基金中广核二号对瑞迪有限进行了多次战略投资的现场考察。中广核对瑞迪品牌和产品质量高度认可,看好瑞迪有限在细分领域的前景,同时瑞迪有限也非常重视中广核在核电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希望通过与其合作能在核电领域纵深发展。最终双方于 2017 年 9 月确定股权投资
关系,中广核二号以瑞迪有限投前估值 2.77 亿元作为定价依据,出资认缴新增注
册资本 216.66 万元。中广核二号增资估值的合理性及公允性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之(五)之“结合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业绩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说明中广核二号增资价格入股估值合理性及公允性”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广核二号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天眼查查询的信息,2017 年 9 月中广核二号入股瑞迪有限时,中广核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间接持有中广核二号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瑞迪有限股权,2022 年 4 月,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已退出中广核二号。
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中广核二号直接持有发行人 5.24%的股份,其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4403003597855291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 月 25 日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元核亨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xxx) |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中路中广核大厦北楼中广 核大厦北楼 21 层 | |||
出资额 | 25,099 万元 | |||
出资结构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深圳元核亨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40% | |
xx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899.00 | 99.20% | |
成都瑞华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0.40% | |
合计 | 25,099.00 | 100.00 |
3. 中广核是否曾为发行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如上文所述,中广核是发行人的客户,但中广核二号于 2017 年对瑞迪有限的投资入股,其投资的初衷主要是对瑞迪有限未来业务发展以及上市前景的看好,与发行人后续核电业务的承接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广核与发行人开展业务时,中广核相关单位部分合同采取询价的形式选择供应商。具体执行过程则是由中广核相关单位向市场多家单位发起询价通知,发行人正常参与竞争,与中广核进行技术沟通和交底后,进行报价。经中广核相关部门组织多方评选审议以及议价后,如果发行人最终评选获胜,才能进入合同审批及签署流程。
综上所述,核电业务在发行人整体业务中占比较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中广核除前述正常业务合作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六) 结合上述内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创造特征,是否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1.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成长与发展,发行人现已成为我国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领域的知名企业之一。发行人是行业中少有的同时拥有产品设计、制造与测试验证为一体的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生产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等产品在技术、质量、客户和品牌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体情况如下:
(1) 技术优势
通过多年的技术沉淀和经验积累,发行人拥有为多行业进行高效定制化设计的技术优势。发行人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并结合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机械精密加工技术、电磁制动器定制化设计技术、产品开发测试及应用验证技术、制动器摩擦材料配方与制造工艺以及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等核心技术,实现产品和工艺的快速开发。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并在核心产品中有所应用。相比同行业平均水平,发行人核心技术具有较为明显的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1.关于创业板定位”之第(一)项之 “2.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衡量及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部分所述。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拥有 95 项专利权和 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发明专利
16 项、实用新型专利 75 项、境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
近年来,发行人共承担省市科研项目 13 项,其中,省级科研项目 11 项,市级
科研项目 2 项。在研项目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虽然发行人具体产品及下游应用场景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产品开发方向、生产制造工艺等多个方面,发行人的研发方向与行业整体的研发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发行人主要的在研项目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详见“问题 1.关于创业板定位”之第(四)项之“1.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和主要在研项目的情况”和“2.发行人在研项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项目对比情况”所述。
(2) 产品质量优势
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的质量关乎整个自动化设备的精密传动、精准制动及安全控制,产品质量需要保持高一致性。发行人多年为国际客户提供 ODM/OEM 产品,在与客户的合作过程中,发行人学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参照各类产品的国际标准,形成了发行人自身的产品设计与生产质量验证标准,在日常生产管理中严格执行。发行人在检测验证设备和人员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以实景模拟的形式对产品质量进行验证测试,提高产品生产过程的良品率,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高一致性的要求。发行人凭借产品质量优势,成功进入多个行业的中高端客户供应体系。
(3) 客户优势
发行人凭借较为突出的技术优势与产品质量优势,逐渐进入多个行业的中高端客户供应体系。在精密传动件方面,发行人与全球机械传动领域知名企业德国灵飞达、日本椿本机械、美国芬纳传动有着超过 10 年的合作关系;在电磁制动器方面,发行人成为国内工业自动化龙头汇川技术、全球电梯著名生产商日立电梯、奥的斯电梯和东芝电梯以及国内机器人头部企业南京xx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与优质客户建立的长期稳定关系,不仅有利于公司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也为发行人获取新客户起到了较好的连锁效应。
(4) 品牌优势
发行人成立之初就将机械传动件定位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精密传动件领域,采用 OEM/ODM 模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凭借技术优势、产品质量优势,得到国内外多个行业标杆客户的认可,成为业内较为知名的生产厂商。
发行人在精密传动件的长期经营中,通过不断参与国际化竞争,积累和提升了发行人的生产、技术与管理经验,相继开发出以“瑞迪”为自主品牌的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产品,进入国外厂商长期垄断的市场,与国际品牌厂商直接竞争。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主品牌销售占比不断提升,从 2019 年的 65.02%提高到 2021 年的 73.70%,品牌优势较为明显。发行人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产品获得了国内外多个行业标杆客户的认可,瑞迪的自主品牌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
2. 发行人的创新创造特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及产品创新,具体情况如下:
(1) 技术创新
工业机器人用谐波减速机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发行人基于谐波传动领域可控弹性变形的原理,采用数字化技术对齿形进行参数化建模,形成一套自主知识产权的齿形自动化生成系统;通过谐波减速机生产检测系统,在线对谐波减速机的参数和性能进行检测和记录,利用信息系统对谐波减速机零件参数进行最优配对;将精密传动件领域积累的加工技术升级从而掌握了与谐波减速机有关的薄壁柔轮加工、精密小模数齿轮加工、极小公差分选装配等技术。
(2) 工艺创新
发行人产品使用环境复杂,尺寸精度和形位精度要求较高,发行人通过不断的生产实践,开发出薄壁零件、细长轴零件及多孔位加工等工艺技术,解决了产品薄壁下加工易变形、多次装夹所致高成本、低效率、产品一致性低等困扰行业的问题,提升了产品的良品率,降低了生产成本,使得发行人产品在定价上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3) 产品创新
发行人电磁制动器应用领域广泛,不同应用行业需求差异较大。发行人以制动器技术共性为基础,通过制动器产品模块化开发的方式,将制动器分为电磁模块,摩擦模块和结构设计三部分,从而快速设计出适合不同行业特殊工况需求的产品;同时,发行人通过对核心材料摩擦片的研究,使得改性后的摩擦材料达到轻、薄、耐腐等效果,实现了制动器小型化、轻量化,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提升发行人竞争力。
3. 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得到国家多项产业政策的支持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等,属于自动化设
备驱动机构中必不可少的关键零部件,主要提供安全、精密、高效的动力传动与控制应用解决方案。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2010 年工信部发布《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指出我国需要将重大装备基础零部件配套能力提高到 70%以上;2015 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 2025》,指出到 2025 年我国 70%的核心基础部件、关键基础材料需要实现自主保障;2021 年,根据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我国需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短板,发行人产品作为自动化设备的基础零部件,具备较好的政策环境。
(2) 下游应用领域的拓展为发行人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发行人产品作为自动化设备中的刚需品和消耗品,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发行人在多个行业提前布局,形成行业先发优势。下游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快速发展,为发行人产品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1) 精密传动件领域
中国作为全球最主要的机械传动零部件生产国,海外市场对中国机械传动零部件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强的刚性和粘性。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21 年与传动件相关的商品名称为单独报验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动元件和离合器及联轴器
(包括万向节)的海关出口总额为 225.57 亿元,较 2020 年的 166.88 亿元增长
35.17%。
2) 电磁制动器领域
工业电机作为工业自动化动力输出的主要来源,属于工业自动化基础设备,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公开数据统计,2019-2022 年期间,中国工业电机行业市场规模分别为 3,496.50 亿元、3,291.40 亿元、3,501.30 亿元和 3,612.10 亿元,市场空间巨大。电磁制动器作为工业电机的配套装置,以工业电机市场容量为基数,发行人根据行业经验及订单情况测算,2019-2022 年的国内电磁制动器市场容量分别为
150.86 亿元、146.58 亿元、161.88 亿元和 176.05 亿元,保持持续增长。
3) 谐波减速机领域
以工业机器人为主的谐波减速机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扩张,行业规模呈现持续增长态势。2021 年全球工业机器人销量创新高,当年新安置数量已达到 48.68 万台,比前一年增长 27%。IFR 预测,到 2024 年全球工业机器人的新安置数量每年将达到约 50 万台。发行人根据市场经验测算,2021 年当年新安置全球机器人用谐波减速机市场规模已达到为 34.08 亿元,到 2024 年全球工业机器人用谐波减速机市场规
模则将达到每年 35 亿元。
4.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如下表所示: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变动比例 | 金额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37,184.22 | 40,975.26 | 10.20% | 56,680.54 | 38.33% |
营业成本 | 27,577.29 | 30,702.81 | 11.33% | 41,204.78 | 34.21% |
营业毛利 | 9,606.92 | 10,272.45 | 6.93% | 15,475.76 | 50.65% |
利润总额 | 3,138.10 | 5,670.60 | 80.70% | 7,940.62 | 40.03% |
净利润 | 2,731.35 | 4,856.51 | 77.81% | 6,954.20 | 43.19% |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2,638.42 | 4,700.89 | 78.17% | 6,499.30 | 38.2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 2,267.33 | 3,310.75 | 46.02% | 6,114.41 | 84.68%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持续增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持续增长。发行人已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已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创新、创造和创意特征,业务发展具有成长性,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1. 核查程序
x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具体情况。
(2) 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现场,了解核心技术在实际生产过程及核心产品上的运用情况。
(3) 获取查阅专利权证书、专利权年费缴纳凭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情况,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专利的主要申请人员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4) 登陆巨潮资讯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竞争对手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或官网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及核心产品的相关指标、研发投入等情况。
(5) 获取查阅发行人《研发项目管理制度》《设计与开发控制程序》《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薪资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制度及程序文件,了解发行人研发机制的建立情况。
(6) 访谈发行人技术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相关技术创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技术发展方向、发行人科研项目的项目技术水平、项目实现的成果以及在实际生产中的运用情况、对外技术合作的背景以及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作用、与中广核技术合作的背景。
(7) 获取查阅《审计报告》、查询发行人研发投入明细,了解发行人保证持续研发能力的措施。
(8) 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产品下游应用领域
的情况、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情况、发行人电梯电磁制动器认证和型式试验情况以及行业相关要求。
(9) 登陆天眼查、巨潮资讯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主要优质客户的基本信息。
(10) 获取查阅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文献,了解国家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政策指导,以及行业技术发展方向。
(11) 获取发行人测算的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等数据,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订单情况进行比对。
(12) 获取查阅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收入和占比情况,发行人新增客户数量和收入情况,了解发行人销售的稳定性。
(13) 获取查阅成都晖光萤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和
《科技成果评价证书》以及其资质文件,了解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的行业水平。
(14) 对比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对标产品的相关指标,了解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对比的优劣势。
(15) 获取查阅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及在研项目的项目申报书等相关资料、对外技术合作的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科研项目、在研项目及对外技术合作的相关情况。
(16) 获取查阅发行人与中广核研究院、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共有专利的相关资料。
(17) 获取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访谈中广核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取得中广核二号的确认文件,了解中广核二号入股的过程与背景、合作情况等。
(18) 获取查阅发行人与中广核研究所有限公司部分业务合同的询价资料、发行人与中广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了解核电产品的销售情况。
(19) 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定位,获取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
(20) 查询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产品指标的先进性,了解竞争对手和行业的情况。
(21) 比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文件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要求,并结合前述核查手段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22) 获取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
(23) 获取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均在核心产品中有所应用;发行人核心产品的技术指标与竞争对手指标相当,发行人核心产品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竞争力;发行人通过建立、完善研发体系、吸引优秀研发人员、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并保持研发能力,为发行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发行人掌握的五项核心技术均来自于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主要发明人均为发行人员工,不存在来源于合作研发或从瑞迪实业以外第三方受让取得的情形。
(2)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自动化设备关键零部件制造行业,行业的发展与下游工业自动化应用领域的拓展密切相关。一方面,下游行业对本行业产品性能指标要求的提高进一步推动了本行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另外一方面,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行业的市场容量持续增长,未出现放缓的情形;发行人是行业中少有的同时拥有产品设计、制造与测试验证为一体的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生产商,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优势、产品质量优势,产品潜力巨大;发行人精密传动件产品从成立以来,就以 OEM/ODM 方式参与国际竞争,随着发行人技术实力和生产制造能力的提升,在部分应用领域,发行人的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产品正在逐步参与国际竞争;发行人客户主要是下游领域的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发行人产品和技术取得客户的认可,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收入和占比较为稳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数量持续增长,销售稳定。
(3) 独立第三方成果评价机构成都晖光萤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和《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相关内容证明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基于谨慎考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关于“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相关表述均予以删除;发行人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的部分指标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研发成果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造性;发行人电梯制动器的产品认证中,除 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是非必要认证外,其他均属于国际区域市场的必要认证,发行人取得 NETE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认证主要是为提高主流电梯厂商的质量认可,有助于发行人产品的销售和推广;直接竞争的对手拥有的相关认证与发行人类似;同行业可比公司大部分未披露相关认证情况,已经披露的认证情况与发行人类似。
(4) 发行人 13 项科研项目已投入生产,13 项科研项目和在研项目均围绕发行人生产经营开展,研发方向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研发成果将进一步提升发行人技术实力和产品竞争力;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与高校及其他机构进行技术合作,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获取行业动态和技术信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技术持续进步;双方在协议中针对研发成果权属进行了约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与中广核的共有专利主要应用于核电专用电磁制动器等大扭矩核电设备场景,报告期内实现收入 46.65 万元;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谐波减速机等主要产品应用的专利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并非来源于共有专利;发行人与合作研发或合作单位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 中广核是国内核电领域的重要企业,瑞迪实业/发行人与中广核的合作内容主要为核电反应堆内相关设备及相关零部件业务;瑞迪实业与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 2009 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行业务合作并申请专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共有专利尚未应用到发行人向中广核销售的产品中;中广核二号入股瑞迪有限,主要因看好瑞迪有限未来的发展前景,同时瑞迪有限非常重视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核电领域地位和影响力,希望通过与其合作能在核电领域纵深发展,经协商确定由中广核二号对瑞迪有限进行投资;核电业务在发行人整体业务中占比较小,发行人与中广核除上述正常业务合作外,无其他利益安排。
(6) 发行人具有创新、创造和创意特征,业务发展具有成长性,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二、 问题 2.关于业务模式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主要从事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研发、生产、销售,主要细分产品包括胀套、柔性联轴器、同步轮、配套伺服电机制动器、配套电梯曳引机制动器等,发行人未披露按具体产品分类的收入构成情况。
(2)发行人主要采用直销的方式,下游直接客户主要包括电机厂商和传动件贸易商,下游客户包括汇川技术、日立电梯、奥的斯电梯、株式会社东芝等知名品牌。
(3)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包括赣州市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沃xx钢铁有限公司、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等。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细分产品的收入比例、毛利率、对应下游市场产品,相关产品内外销情况。
(2)结合谐波减速机的收入比例、产品特点、应用前景、市场空间、核心技术、在手订单等因素,说明发行人谐波减速机研发生产历史、技术来源、相对于进口产品及绿的谐波产品的优劣势、应用前景,持续销售额较小原因,发行人该产品的业务成长前景,下游市场开拓存在的困难。
(3)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出厂交付方式,属于零件成品交付或是整件组装交付,是否负责设备安装;发行人定制化产品与通用型产品销售比例;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退换货产品数量、涉及金额及比重情况,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发行人产品质量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4)说明发行人境外销售的销售方式与渠道,是否直接接触终端客户,发行人获取境外客户的方法,与境外客户的合作稳定性,贸易摩擦与疫情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具体影响;境外销售产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是否受到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产品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境外销售的税务合规性。
(5)说明发行人采用 OEM/ODM 模式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报告期内 OEM/ODM 和自主品牌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等情况。
(6)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基本情况、获客来源,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间主要权利义务约定,是否约定下游终端销售条款,是否存在利益分成或捆绑销售约定,是否约定代理费用或最低采买额等。
(7)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历史,说明获客来源、销售稳定性,前五大客户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发行人是否具有较大替代性,客户集中度较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8)结合发行人与前五大供应商合作历史、合作来源采购内容等因素,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个别供应商依赖情况,供应商是否具有替代性。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3)、(5)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3)、(4)、(6)、(7)发
表明确意见。
1.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出厂交付方式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以整件组装交付为主,零件产品交付为辅。零件成品交付包括:个别客户(如日立电梯、奥的斯电梯等),因其采购政策调整,由成套采购变为电梯制动器的核心零部件采购;其他产品因发行人承接的是机械设备复杂零件加工业务,因此也是零件成品交付方式。
发行人产品通常由客户采购后自行安装,发行人不负责安装工作。报告期内,不同交付对应的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交付方式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整件组装 交付 | 33,404.83 | 92.15% | 35,579.26 | 89.31% | 48,152.98 | 88.44% |
零件成品 交付 | 2,847.46 | 7.85% | 4,258.91 | 10.69% | 6,295.68 | 11.56% |
合计 | 36,252.29 | 100.00% | 39,838.17 | 100.00% | 54,448.66 | 100.00% |
2. 发行人定制化产品和通用型产品的销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产品均为定制化,不存在通用型产品。由于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为满足多应用领域客户对产品外型规格、性能参数、工艺路线、加工精度等差异化需求,发行人产品呈现定制化、多品种、多规格的特征,如传动产品有上万种规格,电磁制动器产品有 5,000 多个规格。
3.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退换货产品数量、涉及金额及比重情况,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客户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退换货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 |
退货 | 73.75 | 62.33 | 99.41 |
换货 | 305.88 | 269.71 | 356.83 |
合计 | 379.63 | 332.03 | 456.23 |
当期营业收入 | 37,184.22 | 40,975.26 | 56,680.54 |
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02% | 0.81% | 0.8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因质量瑕疵或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完全退货的情形较少。换货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选型错误导致发行人产品与客户产品适配出现偏差;客户修改验收标准或产品等级要求导致公司产品不符;客户安装或使用不当造成产品受损;物流原因导致公司产品运输过程受损;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公司交货期滞后等。发生上述情形时,客户一般要求产品返回原厂返修或者换货后重新发运。发行人产品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较小,对经营业绩整体影响较小。
4. 发行人产品质量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发行人产品的质量关乎整个自动化设备的精密传动、精准制动及安全控制,产品质量需要保持高一致性。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质量环境管理手册》等资料,发行人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环节进行监控,主要措施包括:发行人根据 GB/T19001-2016 等标准编制了《质量环境管理手册》等程序文件、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和相应的记录表单,确保各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使员工清楚对满足用户需求的重要性;定期召开质量会议,分析问题的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定期对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寻求改进的方向;通过内部管理评审和内审,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通过上述措施,发行人得以实现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产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等内控措施并
有效执行。
1. 发行人境外销售的销售方式与渠道,是否直接接触终端客户,发行人获取境外客户的方法,与境外客户的合作稳定性
(1) 公司的境外销售方式与渠道、获取境外客户的方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产品主要通过参加展会、B2B 网站等方式接触境外客户,通常经历初步接触、技术交流、送样测试、现场考察(视客户要求)、批量供货等环节,方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
与发行人合作的境外客户主要为传动件领域的国际知名品牌商,如德国灵飞达、日本椿本机械、美国芬纳传动等,该类客户本身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与市场销售能力,同时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在发达国家传动件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演变,这部分国际品牌商更加专注于传动件产品设计、研发与品牌销售,逐渐将其传动件生产加工环节向加工制造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发行人成立初期以代工模式承接境外传动件客户零件加工生产业务,凭借突出的质量优势与和快速响应的服务优势,逐渐进入国际知名传动件客户供应体系,并与其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由此形成了传动件 OEM/ODM 业务模式。
发行人境外销售主要以 OEM/ODM 模式向传动件品牌商销售。通常情况,传动件品牌商向发行人提供产品设计、图纸等,发行人根据图纸要求加工生产,并买断式销售给传动件品牌商客户,传动件品牌商负责产品贴牌和境外销售,发行人不直接接触终端客户。
(2) 发行人与境外客户合作稳定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的合作关系持续稳定,主要是因为客户
对其重要零部件供应商有严格的供应商质量控制体系要求,一旦与供应商形成合作,通常会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凭借较为突出的技术优势、生产制造优势、产品质量优势通过了境外客户的供应商考核,持续获得订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境外客户保持着良好的订单持续性,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以 2021 年度前十大境外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为例,报告期内的排名与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排名 | 收入 | 排名 | 收入 | 排名 | 收入 | |
XXXX S.P.A | 1 | 1,981.61 | 1 | 1,444.62 | 1 | 1,855.83 |
德国灵飞达 | 3 | 1,225.75 | 2 | 1,330.46 | 2 | 1,543.37 |
Chiaravalli Group Spa | 4 | 1,020.56 | 3 | 911.47 | 3 | 1,161.61 |
美国芬纳传动 | 2 | 1,266.83 | 4 | 708.24 | 4 | 1,083.78 |
日本椿本机械 | 8 | 535.35 | 5 | 545.78 | 5 | 843.65 |
Weg GROUP. | 7 | 558.26 | 9 | 327.46 | 6 | 715.93 |
BEA INGRANAGGI SPA | 5 | 781.31 | 7 | 474.31 | 7 | 609.44 |
SIT S.p.A. | 6 | 741.09 | 6 | 475.91 | 8 | 535.92 |
Arntz Optibelt Group | 9 | 429.21 | 8 | 383.95 | 9 | 466.24 |
Xxxxxx Xxxxxxxxx SRL | 12 | 264.66 | 12 | 226.58 | 10 | 379.62 |
合计 | 8,804.62 | 6,828.78 | 9,195.41 | |||
外销收入合计 | 13,454.41 | 10,710.56 | 14,771.86 | |||
占比 | 65.44% | 63.76% | 62.25%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以 2021 年度前十大境外客户为例,报告期内的排名与销售收入变动较为稳定。
2. 贸易摩擦与疫情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具体影响
(1) 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产品及销售情况
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发行人部分产品在美国对华加征关税名单之中,对产品销售造成一定影响,发行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时间 | 加征关税税率 | 与发行人产品相关的商品清单 | 发行人主要受影响产品 |
2018.7 至今 | 25% | 机械设备 | 电磁制动器 |
2018.9-2019.5 | 10% | 机械设备 | 精密传动件 |
2019.5 至今 | 25%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其中销往美国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1,579.45 万元、921.67 万元和 1,310.5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6%、2.31%和 2.41%。上述涉及加征关税的主要产品在美国的具体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精密传动件 | 1,574.45 | 4.34% | 919.17 | 2.31% | 1,288.97 | 2.37% |
电磁制动器 | 4.99 | 0.01% | 2.51 | 0.01% | 21.55 | 0.04% |
合计 | 1,579.45 | 4.36% | 921.67 | 2.31% | 1,310.53 | 2.41% |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加征关税产品的主要美国客户销售金额及占美国加征关税产品销售总额比例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美国芬纳传动 | 1,266.83 | 80.21% | 708.24 | 76.84% | 1,083.78 | 82.70% |
RINGFEDER PT USA CORPORATION | 259.04 | 16.40% | 184.38 | 20.01% | 169.60 | 12.94% |
Hexagon Metrology Inc. | 12.77 | 0.81% | 14.24 | 1.54% | 27.82 | 2.12% |
其他客户 | 40.80 | 2.58% | 14.82 | 1.61% | 29.33 | 2.24% |
合计 | 1,579.45 | 100.00% | 921.67 | 100.00% | 1,310.53 | 100.00% |
发行人在美国的业务主要集中于美国芬纳传动,该客户为美国市场知名的传动件供应商。
(2) 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销售收入明细等资料,经发行人与客户协商,针对美国加征的关税,发行人及客户通过调整产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进行应对。报告期内,因贸易摩擦导致加征关税调整销售价格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34.56 万元、41.83 万元和
39.50 万元,占利润总额分别为 1.10%、0.74%和 0.50%,占比较小,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绩影响程度较小。
(3) 2022 年 3 月关税豁免
2022 年 3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将恢复部分中国进口商品的关
税豁免,此次关税豁免涉及此前 549 项待定产品中的 352 项。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
公室公布的信息,该规定将适用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间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公布的清单包括泵和电动机等工业零部件、某些汽车零部件和化学品、背包、自行车、吸尘器和其他消费品。虽然发行人产品不在此次本次关税豁免名单中商品清单之中,但随着中美贸易摩擦逐渐缓和,对发行人业绩的不利影响将进一步减少。
综上所述,贸易摩擦带来的加征关税对发行人在美国市场的产品销售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整体影响范围较小。2022 年 3 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中国部分出口商品关税豁免的逐渐恢复,体现中美贸易摩擦出现一定的缓和迹象。
同时,发行人与美国的主要客户合作情况较为稳定,发行人在美国的产品销售未因中美贸易摩擦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不存在持续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4) 疫情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0 年初,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各国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停工、限制物流与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政策,因此发行人境外订单获取、产品生产等均受到了不利影响。2020 年 3 月后,随着国内疫情的有效控制,发行人生产开始恢复,境外销售的不利影响有所减弱,但总体 2020 年度外销收入较 2019 年度下降 20.39%。
2021 年起,随着疫情的控制和海外政府疫情政策的调整,境外客户的订单明
显回升,需求逐步恢复到 2020 年疫情前的水平,发行人外销收入较 2020 年度增加
37.92%,并超过 2019 年度水平。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 3 月,上海疫情影响了公司的产品运输和原材料采购;2022 年 8 月 25 日,成都市发生本土规模性疫情,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
发行人实施闭环生产管理,2022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若疫情再次出现反复或加剧,则可能进一步影响公司未来业绩。
3. 境外销售产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是否受到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产品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境外销售的税务合规性
(1) 境外销售产品的资质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认证证书,发行人境外销售产品涉及的认证情况如下:
项目 | 认证/实验内容 | 认证颁发单位及其权威性 | 认证作用 | 产品名称 |
CE 认证 | 欧洲产品安全认证 | 德国 TÜV 北德集团是欧洲最早建立的,最大的,从事检验、实验、质量保证和认证的国际性检验认证机构之一,其总部 设在德国的汉堡和汉诺威 | 欧盟市场销售必要认证 | 电磁制动器 |
UL 认证 | 北美产品安全认证 | UL 认证由全球检测认证机构、标准开发机构美国 UL 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全球唯一 UL 认 证机构 | 北美市场销售必要认证 | 电磁制动器 |
RoHS 认证 | 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 深圳市虹彩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是一家经国家认监委认证,具有中国计量认证 CMA 和中 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资质,依据 ISO/IEC 17025 运行的大型综合第三方检测机构。 | 欧盟市场销售必要认证 | 电磁制动 器、精密传动件、谐波减速机 |
发行人电磁制动器的境外销售已取得 UL 认证、CE 认证和 RoHS 认证,精密传动件的境外销售已取得 RoHS 认证,谐波减速机目前不涉及境外销售。
(2) 境外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业务以 OEM/ODM 模式下的精密传动件销售为主,发行人主要是在客户提供产品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的基础下进行加工生产,因此就精密传动件境外业务尚未形成独立的知识产权。
发行人通过向瑞迪实业受让取得的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盘式制动器”(国际公开编号:WO2016/082270),主要是瑞迪实业早期为株式会社东芝定制开发应用于电梯曳引机的电梯双倍多线圈盘式制动器,在日本当地申请了专利保护,后续随瑞迪实业业务重组,将相关专利转让至公司。目前该项专利对应产品还在研发中,报告期内尚未实现销售收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大境外客户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境外客户不存在涉及境外业务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诉讼、争议与纠纷。
(3) 境外销售的税务合规性
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两种方式,一种是境内主体报关出口,即发行人和境内子公司按照境外客户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根据合同约定于港口交货、获得报关单和提单后确认收入;一种是境外主体直接销售,即发行人子公司 J.M.S.在欧洲与国内购买产品后销售给境外客户。
报告期内,两种方式的销售收入金额和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境内主体报 关出口金额 | 12,776.31 | 35.24% | 10,246.66 | 25.72% | 14,059.85 | 25.82% |
境外主体直 接销售金额 | 1,193.47 | 3.29% | 986.02 | 2.48% | 1,284.72 | 2.36%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实现境外销售,均履行了报关手续,依法及时缴纳足额相关税费,并分别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的合规证明,不存在境外销售纳税违法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荷兰律师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境外子
公司 J.M.S 对境外客户实现的销售,报告期内未受到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罚。
(三) 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贸易商客户的基本情况、获客来源,发行人与贸易商客户间主要权利义务约定,是否约定下游终端销售条款,是否存在利益分成或捆绑销售约定,是否约定代理费用或最低采买额等
1. 发行人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说明
根据发行人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将 OEM/ODM 模式下的传动件客户披露为传动件贸易商,主要是发行人认为海外品牌商负责产品设计和销售,具有贸易商的性质,不属于生产商。在本次反馈回复中,经过进一步细化分析,发行人认为,实际上述业务开展中,发行人仅按照海外品牌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生产,产品在销售至海外品牌商后,后续加工、贴牌以及产品最终的销售方式、定价和售后服务等均由海外品牌商自行负责。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发行人客户性质,避免引起误导,并参照具有相关模式上市公司的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将原传动件贸易商修改为品牌商;同时,发行人境内产品销售涉及少量的贸易商,主要销售产品较为零散,以精密传动件为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客户对应关系如下:
发行人业务模式分为 OEM/ODM 和自主品牌,客户类型主要包括生产商、品牌商和贸易商,发行人产品作为自动化设备传动系统和制动系统的关键零部件应用于各类型自动化设备领域,如自动控制领域、起升装备领域以及其他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客户类型及应用领域结构图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