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或“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5%,其中首次授予 2,753,500 股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证券简称:中文在线 证券代码:300364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或“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5%,其中首次授予 2,753,500 股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295%,预留 246,5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0.2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8.217%。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中文在线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0.01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5、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五年。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9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
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文在线、本公司、公司 | 指 |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以中文在线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中文在线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中文在线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中文在线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9 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中文在线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5%,其中首次授予 2,753,500 股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2.295%,预留 246,5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0.20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8.217%。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 约占授予期权总数 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xxx | 常务副总经理 | 19.7 | 6.57% | 0.16% |
原森民 |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 14.65 | 4.88% | 0.12% |
xx | xx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9.6 | 3.20% | 0.08% |
鲁丰 | 副总经理 | 9.85 | 3.28% | 0.08%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55 人) | 221.55 | 73.85% | 1.85% | |
预留 | 24.65 | 8.22% | 0.21% | |
合计 159 人 | 300 | 100% | 2.5%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权益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3、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 1 年。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1)若预留股票期权于2015年度授出,则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2)若预留股票期权于2016年度授出,则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0.01 元。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1 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三)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部分授予摘要公布前 1 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预留部分授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六、激励对象获授与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60% |
若第一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期权可以依次递延至第二个、第三个行权期,在对应考核年度内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若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至第三个行权期,在第三个行权期内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行权。第三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期权份额及递延至第三个行权期的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1)若预留股票期权于 2015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 预留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 预留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三个 预留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60%。 |
若第一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期权可以依次递延至第二个、第三个行权期,在对应考核年度内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若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至第三个行权期,在第三个行权期内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行权。第三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期权份额及递延至第三个行权期的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若预留股票期权于 2016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 预留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二个 预留行权期 |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不低于60%。 |
第一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期权可以依次递延至第二个行权期,在对应考核年度内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若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期权份额及递延至第二个行权期的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考评结果(S) | S≥80 | 80>S≥70 | 70>S≥60 | S<60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标准系数 | 1.0 | 0.8 | 0.5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八、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5年5月11日用该模型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拟授予的300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5060万元。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期权份额 (万份) | 期权成本 (万元) | 2015 年 (万元) | 2016 年 (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300 | 5060 | 1265 | 1265 | 1265 | 1265 |
假设公司 2015 年 7 月初授予期权,期权成本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匀速摊销进行分期确认,则 2015 年-2018 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五章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三、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二)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股票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人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
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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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Ο 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