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等效协议制定指南
CAC/GL 34-1999
第 1 节 — 范围
1. 本文件为希望就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签订双边或多边等效协议的政府提供实用指南。此类协议可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采取“国际协议”形式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书,也可能是其他较不正式的安排,例如谅解备忘录。
第 2 节 — 定义
审核是一项系统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检查,旨在确定活动和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目标。1
认证是官方认证机构或官方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书面或等效保证、证实特定食品或食品控制系统符合要求的程序。食品认证可酌情基于一系列检验活动,包括连续在线检验、质量保证系统审核和成品检查。1
认证系统是指官方认证系统或官方认可的认证系统。等效性是不同检验和认证系统达到相同目标的能力。2
检验是对食品或食品、原材料、加工和分销控制系统的检查,包括在制品和成品测试,以验证它们是否符合要求。1
检验系统是指官方检验系统或官方认可的检验系统。
1 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原则》(CAC/GL 20-1995)。
2 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估和认证指南》(CAC/GL 26-
1997)。 49
官方检验系统和官方认证系统是由具有监管或执法职能或两者兼有的政府机构管理的系统。1
官方认可的检验系统和官方认可的认证系统是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正式批准或认可的系统。1
要求是主管当局制定的与食品贸易有关的标准,其内容包括公众健康保护、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条件。1
第 3 节 — 协议目的
2. 国家之间3可能希望就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达成协议4,以便:
a) 提供增强手段来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b) 消除重复活动,并更有效地使用集体资源;
c) 提供专业知识、援助和信息的合作交流机制,以帮助确保和加强合规性(符合要求)。
3. 等效协议通常不是用作贸易条件,而是用作确保符合进口国要求且尽可能减少贸易障碍的手段。例如,此类协议可能导致进口国减少根据标准进行的实物检查或抽样,从而避免在原产国进行额外认证。
3 就本指南而言,“国家”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成员国将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和/或与其他国家进行等效协议谈判方面的权限转让给组织。
4 见“第1节 — 范围”。尽管本指南提及“国家”和“协议”,但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主管当局达成协
4. 本指南旨在涵盖双边和多边协议。此类协议可能涵盖贸易伙伴之间的单向或双向贸易。
5. 经各方同意,涵盖控制和认证系统的等效协议可涉及食品安全或其他相关食品要求的任何方面。此类协议可能仅限于特定贸易领域或特定产品。只要就某些要求或所有要求建立了等效性,就可以签订此类协议。
6. 等效协议可以包括对特定贸易产品的证书或其他形式的认证的规定,亦可规定免除证书和其他形式的认证。5
第 5 节 — 开始双边或多边讨论之前的考虑事项
7. 进口国考虑并确定出口国的措施是否符合进口国的要求。然而,任何决定都必须基于客观标准。
8. 一般而言,制定协议需要大量资源。因此,鉴于可用于进行必要评估的资源有限,出口国和进口国可能需要确定协商的优先事项,以促成协议的制定。此类优先事项不应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
9. 各国在确定优先事项时最好考虑以下列出的部分或全部问题:
a) 是否应优先考虑会带来公共卫生风险的某些产品类别;
b) 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是否存在作为协议标的产品的重大贸易,以及两国之间的协议是否会促进贸易;
c) 出口国是否有足够的基础设施和资源来维持适当的控制系统;
d) 出口国产品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比例是否较低;
e) 出口国是否承认并遵守《国际食品贸易法典道德规范》;
f) 协议是否会节约大量资源。
10. 为达成等效协议而进行讨论的国家应准备好在协议达成之前和之后促进评估与核查活动。6
11. 尚未准备好签订等效协议的国家不妨为制定此类协议共同努力。除其他事项外,信息交流、联合培训、技术合作以及基础设施的发展和食品控制系统的建立都可以作为协议后期的准备工作。进口发达国家应考虑向出口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建立系统,使食品出口能够满足进口国要求,并促进等效协议的制定。
第 6 节 — 就等效协议展开讨论
12. 发起等效协议讨论的国家应确定:
a) 拟议的等效协议的类型;
b) 涵盖的产品;
c) 每种产品的主管当局;以及
d) 协议涵盖的要求的范围(例如,健康和安全、质量保证系统、标签、消费者欺诈等)。
13. 收到建议的国家应及时作出回应。
14. 如果接收方难以对有关等效协议的建议做出积极回应,则应说明理由和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在未来制定等效协议。
15. 双方应核实是否存在讨论和签订此类协议的法律授权。
第 7 节 — 等效协议的协商程序
16. 作为协商进程的第一步,进口国应随时提供其相关控制措施的文本,并确定这些措施的目标。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措施,进口国应确定每项措施所针对的健康风险。如果已知某些健康危害(例如食源性病原体)存在于出口国,而不存在于进口国,则应指明这些危害,并确定应对这些危害的措施。
17. 出口国应酌情提供信息,证明其自身的安全控制系统达到了进口国的目标和/或保护水平:
– 在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措施的等效协议签订之前,进口国应当确定出口国的控制措施(即使与进口国的控制措施不同)已经达到进口国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
– 在进口国确定出口国的控制措施(即使与进口国的控制措施不同)达到进口
国的目标后,双方可就其他相关食品要求签订等效协议。
18. 双方遵守食典委的标准、建议和指南有助于促进等效协议的制定。
19. 为促进协商进程,应酌情就以下方面交换信息:
a) 立法框架,包括所有相关立法的文本,为作为协议主题的食品控制系统的统一和一致应用提供了法律基础;7
b) 控制计划和操作,包括作为协议主题的所有出口国相关措施的文本,以及与控制计划和操作相关的其他材料;8
7 见CAC/GL 26-1997第20–23段。
8 见CAC/GL 26-1997第24–29段。
e) 实验室(包括有关实验室评估和/或认可)的信息,以及它们应用国际公认的质量保证技术的证据;11
f) 出口国通过对检验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认证和授权来确保检验系统符合能力和资格要求12 的详细信息;以及检验人员的数量和分布;
g) 有关出口国对国家系统进行审核的程序的详细信息,包括保证检验人员诚信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信息;13
h) 有关出口国任何快速警报系统的结构和操作的详细信息。
20. 双方不妨编制类似表格,以整理上述信息,并确定两国控制系统之间的差异。
21. 进口国和出口国应确定一个共同审议措施/要求差异的程序。
22. 进口国代表应有机会核实出口国的控制系统按所述方式运行。这可以通过对《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估和认证指南》第9节和相关附件中所述的过程进行适当的评估与核查来实现。
23. 协议参与方应制定程序,以便:
a) 定期审核与核查等效协议达成后等效性继续存在;
b) 解决在审核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
10 见CAC/GL 26-1997第38–40段。
11 见CAC/GL 26-1997第41–42段。
12 见CAC/GL 26-1997第43段。
24. 应制定问题解决程序,包括进口国如何重新检查产品以证实出口国已纠正缺陷。
25. 协议参与方应讨论并决定等效协议是否应包括如何使用已证明符合出口国等效控制措施的企业的名单,以补充或代替证书。进口国可使用该企业名单来监测进口货物。出口国将负责向进口国提供该名单,并在适当时更新名单。进口国保留拒绝从特定企业进口的权利,并可与出口国协调,将企业从清单中删除。进口国须提供其行动的理由。
26. 协议参与方应商定在对食品实施紧急控制情况下的信息交流程序。14
27. 协议参与方应商定在食品被发现不符合等效协议条款的情况下所遵循的程序。
28. 协议参与方应商定终止协议的程序,以防任何一方对协议条款的履行不满意。
29. 为增强公众对协议的信心,同时尊重有关方面对保密信息的合理关切,特定国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向公众(包括消费者、企业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在适当时对拟议的协议内容进行评议的机会。15
第 8 节 — 试点研究
30. 在达成协议前,进口国和出口国主管部门可以同意进行试验或试点研究。
14 见《食品安全紧急状况信息交流原则和指南》(CAC/GL 19-1995)。
31. 试点研究协议和规程草案可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方面有关的规定:
a) 对试验计划的描述和时间框架;
b) 相关政府机构和官方认可的私营机构的作用和能力;
c) 检验和认证程序;
d) 审核程序和频率;
e) 对培训或信息需求的描述
第 9 节 — 起草协议
32. 附录A列出了可酌情包含在协议中的信息。
第 10 节 — 协议执行
33. 所有签署国政府都应发布宣布协议的通知或协议文本。协议文本应以签署国的官方语言提供给本国公众。
34. 协议生效后,每一方应及时将与协议有关的任何拟议的新措施或修订措施通知另一方或多方。
附件 A
等效协议的内容
等效协议可酌情包含以下信息。
(a) 标题:根据协议各方的偏好和法律要求,协议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
(b) 缔约方:双边或多边协议缔约方的名称。
(c) 目的:对协议具体目的的简要说明。
(d) 范围:确定属于协议主题的产品和措施。必要时说明例外情况。
(e) 定义:协议中的术语定义(根据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世贸组织和食典委文件中的定义。
(f) 实质性义务:对每个参与方的义务和具体责任的全面描述。
(g) 主管当局:负责执行协议的每个主管当局的名称。
(h) 等效性调查结果:对协议的进口方认为等效的控制系统或其组成部分的xx。 (i)评估与核查条款:对核查协议条款遵守情况的方法的描述,包括审核程序和/或参与方利用官方认可的第三方(包括未签署经正式承认协议国家的主管当局)
的规定。应明确描述持续核查的计划。
(j) 认证标准:当证书是协议要求的一部分时,按属性列出的标准清单,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主管当局应参照该清单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准。
(k) 样本收集:进口国和/或出口国将用于测试和/或认证的参考资料和样本程序清单。
(l)分析和其他方法:协议参与方的主管当局将用来确定协议涵盖的产品合规性的方法和等效程序清单。
(m) 行政程序:实际执行和应用协议的程序和指南。
(n) 信息交流与合作:为确保协议涵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而分享专业知识、提供帮助和交流信息的各种方式。
(o) 透明度:对应当定期交换的信息类型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的法律和标准、分析结果和检验结果。
(p) 通知:对下列各项的描述:在影响贸易产品安全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报 告的情况和应当遵循的程序;确定存在与贸易产品相关的严重健康风险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正在采取的措施。
(q) 争端解决:对协商程序、联合委员会和/或参与方在协议下解决争端的其他机制的描述。此类程序和机制不应限制各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享有的权利或义务。
(r) 联络官:每个参与协议执行的主管当局应至少指定一名联络官,并列出其职务
/职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不必包含具体人员的姓名。)
(s) 生效:协议条款生效的日期。
(t) 审查、修改和终止:协议的审查、修改和终止方式。
(u) 签署:代表参与协议执行的主管当局的官员的签名、职务和姓名以及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