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A 条款(火车、汽车)(2019 版)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A 条款(火车、汽车)(2019 版)
备案号:(众诚保险)(备-货物运输保险)【2020】(主) 022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及其附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均可
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经陆上运输(火车、汽车)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五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
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
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标的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保险人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保险标的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保险标的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之日起满六
十天为止。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不予赔偿、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或比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前述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当保险标的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
时提货,当发现保险标的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
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保险标的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前述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二)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款的,被保险人应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扣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赔偿金额=实际货物损失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后,扣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赔偿金额=实际货物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
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应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内行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和释义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本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所涉及到的下列名词,其释义如下:
(一)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二)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三)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四)倾覆:指运输工具翻倒或倾侧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
续行驶。
(五)崖崩:石崖、土崖等陡坡上大块的岩石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落的物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