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SCA08-2021-【 】号
编号:CSCA08-2021-【 】号
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原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平层化改造后)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
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指引》、《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计划、计划:指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指《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指引》:指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协会: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信达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兴业银行”;推广机构:指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与管理人签订《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
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集合计划份额:🎧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份额
(以下简称“信达月月盈”或“🎧集合计划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指🎧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情形包含认购、申购等,下同)。即对每份集合计划,最短持有期限为自集合计划认购/申购确认日起(含)至集合计划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的 30 天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推广期:指自🎧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参与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业务的工作日;退出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T 日:指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集合计划的情形;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强制赎回: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 www.cindasc.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委托人
1.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2.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联系电话:95321
托管人
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99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情况
(一)名称: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支持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股票或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资产组合比例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业绩比较基准
🎧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集合计划管理人特别声明:业绩比较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资产委托人确认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相关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财产🎧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委托人面临无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金的风险。
(五)管理期限
🎧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及开放期安排
🎧集合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均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集合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起(含)至份额认购/申购确认日的 30 天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集合计划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集
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50,000.00 元人民币,每
次追加金额单笔不少于 1,000.00 元。
(九)🎧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2、适合推广对象
🎧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客户,具有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认同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集合计划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R2),适合向中低风险承受能力(C2)以上的客户推广。
(十)🎧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十一)🎧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及业绩报酬 1、认购/申购费:0。
2、托管费:0.1%/年。
3、管理费:0.7%/年。
4、退出费:免收。
5、业绩报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6、上述费用及业绩报酬的详细情况及其他费用详见🎧合同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及业绩报酬”的相关约定。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集合计划份额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参与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签署书面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3)“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集合计划每类份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5 万元人民币,每次追加金额单笔不少于1 千元人民币。
(5)推广期内,每份额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集合计划两类份额的每份额面值均为 1.00 元人民币。存续期内,集合计划份额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份额的单位净值。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 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集合计划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 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2000=833,333.3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集合计划份额,可申购 833,333.33 份集合计划份额。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集合计划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为赎回开始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开始日时间可能不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计划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集合计划份额退出的价格以该开放日当日(T 日)的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类别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
情形另行约定。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前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后退出。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此集合计划退出原则更改将遵循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约定。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
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
🎧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不再收取赎回
费。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集合计划单笔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
某推广机构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 1,00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条款。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①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② 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管理人对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类别单位净值。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③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者发生暂停退出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集合计划连续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合同及说明书中载明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若管理人有足额支付能力,则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在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发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退出申请的,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委托人披露。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委托人和托管人。
(二)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15%。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除因上述原因外,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三)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不能构成对🎧集合计划🎧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集合计划🎧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委托人和托管人。
七、 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
🎧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金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2、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3 年 5
月 20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结束募集工作,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
成立,并于 2013 年 6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 568 号备案确认函。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
称应当是“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以实际开户户名为准)。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和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其他客户资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备案。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息、其他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其主要构成是: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参与款;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债券及其应收利息;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指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交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 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六)估值日
估值日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
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资产管理行业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集合计划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集合计划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计划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估值程序及复核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以及🎧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以及🎧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单位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及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注册登记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的银行汇划费;
7、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管理费: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由管理人提前书面告知托管人管理费计提起始日。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直接扣除。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管理人🎧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管理人不对🎧集合计划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计划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集合计划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债券资产,力争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通过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集合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等。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管理及利差挖掘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将投资范围细分为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资产。通过分析细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源、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中各细类属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集合计划将在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
币市场及资🎧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的基础上,判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调整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2)利率债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在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债投资策略
①信用债投资策略
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采用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分析框架,识别不同品种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对不同种类信用债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条款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挖掘利差机会。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依据。🎧集合计划充分结合发行人的行业风险、公司经营风险、公司财务风险以及增信情况等研判拟投资债券发行人的信用情况。根据
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动态调整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
②信用债调仓策略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对组合久期及仓位进行动态调整。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调降信用债组合的久期,降低债券组合的持仓比例,关注并把控 AA+及 AA 下债项评级(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参考主体评级,下同)的债券持仓比例;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持仓比例。
🎧集合计划进行信用债投资时,各评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参考下表:
所投信用债评级 |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
AAA | 50%-100% |
AA+ | 0%-50% |
AA | 0%-20% |
集合计划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后尽快调整。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集合计划将在基🎧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
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集合计划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该衍生工具,🎧集合计划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制定与🎧集合计划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依托于公司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当预期某只债券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时,可以购买对应债券的信用衍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冲击。
🎧集合计划按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金与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三)业绩比较基准
🎧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集合计划管理人特别声明:业绩比较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资产委托人确认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相关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财产🎧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委托人面临无
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金的风险。
(四)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五)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指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债券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
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提交的投资预案,并对🎧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
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风险管理部,为专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该业务及内部管理活动的关键风险指标和绩效进行衡量与评估;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置的证券经纪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资金部、信息技术中心、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都有各自风险管理职责,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
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风险控制岗,专职负责部门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6、保证金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 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针对该风险,管理人建立如下应急处理机制:
(1)应急触发条件:🎧集合计划不满足以下条件,即视为触发保证金流动性预警:
🎧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类资产。
(2)保证金补充机制
管理人在触发保证金应急条件后,在当日收盘前采取减小仓位等方式使集合
(3)其他保证金流动性保障机制
资产管理事业部对保证金占用及账户盈亏实行日内盯市和实时监控,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与预警。
投资主办重点考虑以下因素造成的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①计划参与与退出:投资主办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在优先级份额即将到期时提前平仓。
②保证金率变动:由于临近交割时交易所可能提高保证金率,投资主办根据账户实际情况减小仓位或移仓至下季合约。
③头寸亏损:审慎采用合理交易策略,严格执行止盈止损,减少出现保证金不足的可能。当市场出现极端情况造成大额亏损并需要追加保证金时,基于对后市的预判,在当日选择止损平仓或追加保证金。
(4)保证金流动性风险承担机制
当集合资产因保证金流动性不足而产生损失时,🎧集合计划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损失。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集合计划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
(2)🎧集合计划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8)🎧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2)🎧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②🎧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④🎧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集合计划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集合计划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金合计不得 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3)、(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基金份额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存续期内,管理人每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一次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披露方式:🎧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指引》、🎧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累计单位净值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国债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托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 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
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集合计划成立后,集合计划管理人每季度至少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对账单,对账单的提供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提供方式,默认的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7、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8、投资信用衍生品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9、负责🎧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算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4、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份额登记机构办理相应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资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集合计划不可以展期。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集合计划管理人、新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接的;
2、《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
果;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清算结果报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 5、若🎧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
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比例或🎧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委托人承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已经是管理人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2)按照🎧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
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指定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7)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集合计划的运作;
(5)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集合计划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更换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主办人员;
(9)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资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合同、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成立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发生直接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确保🎧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及🎧集合计划相关文🎧相关约定保持一致;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托管协议与🎧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其他托管资产相互独立;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或相关司法部门另有判决或裁定的,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资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合同、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及其他当事人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
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
二十四、风险揭示
🎧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六)🎧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集合计划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集合计划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
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为对冲信用风险,🎧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①流动性风险。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②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③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5、🎧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在集合计划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此,对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集合计划后 30 天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6、🎧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颁布或修订,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与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更新或修改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修改内容。更新或修改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可能面临由于上述原因发生合同变更的风险。
7、除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8、🎧集合计划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委托人签订书面《电子签名约定书》,即表明委托人同意在推广机构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委托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等有效身份验证登录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9、🎧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要报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要求补正可能涉及到🎧合同的修改,管理人届时与托管人达成一致后公告补正后的合同,各方按补正后的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的修改会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终止,🎧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集合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合同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颁布或修订,自相关规定颁布或修订生效之日起,🎧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颁布或修订的规定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
🎧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要报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补正备案材料涉及到🎧合同修改的,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管理人公告补正后的合同,补正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或管理人公告的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
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于公告日起 10 个
工作日后生效,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在合同变更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
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合同应由委托人🎧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其公章。
🎧合同一式四份,托管人执一份,其余为管理人持有,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页无正文,为《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原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平层化改造后)》签字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