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環球科技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第 27 次教務會議(96.10)通過
第 34 次校務會議(96.10)通過
第 48 次校務會議(99.07)修正
第一條 環球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本校與國外大專校院之學習交流,特訂定「環球科技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依據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與本校學則辦理。
第三條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國外學校簽訂合作協議書,建立認可雙邊課程機制,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並符合雙方研修之規定後,頒授學位。
第四條 x辦法所稱國外學校,係指與本校簽訂雙聯學制協議之國外大專校院,合作之學校須為當地國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者。
第五條 本校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符合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校學則規範,可至與本校締結雙聯學制的國外學校就讀或進修。學生必須修滿雙方共同擬訂且相互認證之課程及學分數,並由雙方分別或共同頒授學位。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學位之國外學校學生之入學程序,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校就下列事項與國外學校取得共識且符合雙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共同簽署合作協議書,內容涵蓋:
一、申請資格。二、甄審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四、學分抵免。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專題製作或碩士論文之指導協議事項。
七、學位授予。
八、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九、費用之繳交及名額之限制。
十、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十一、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校依相關規定與權責,由各系(所)或學院訂定雙方應修科目及學分,畢業學分數應符合該系(所)或學院正常學制之規定。
第九條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之學生,其在二校修業時間、修習學分數,均得予併計。修習四年制學士學位,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修習二年制學士學位,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修習碩士學位,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須各達二校之規定畢業應修總學分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 x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