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与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之
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
二〇一🖂年十二月
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
x《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在xxxxxxxx:
xx:
湖 北 三 峡 新 型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三 峡 新 材 ” 或 “ 公 司 ” )
注册地址:湖北省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x
xx: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 xx法定代表人:xxx
(视本协议上下文含义,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则称为“一方”)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293,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2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持有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
3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拟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乙方拟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以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就此,双方已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原《股份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事项进行约定。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原《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事宜,达成《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定义与原《股份认购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终止合意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原《股份认购协议》尚未生效。根据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13 条第 3 款
第(1)项的约定及,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签订的原《股份认购协议》及后续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即行终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双方确认,双方在原《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本终止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再依据原《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第四条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原《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按原《股份认购协议》有关保密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条 签署及生效
x终止协议自以下条件同时达成之日生效:
1、 双方盖章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 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第六条 其他
x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