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10400100020222202
松江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2 年实事工程项目(包件三)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10400100020222202
合同各方:
合同内部xx:
xx:xxx消防安全支队 | 乙方:上海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松江区人民北路 3450 弄 119 号 |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1177 号 8 号楼 000 x |
xxxx:000000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x |
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松江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2 年实事工程项目(包件三) 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包名称: 松江区消防救援支队2022 年实事工程项目(包件三) 。
2、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采购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采购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本工程的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年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10 月 20 日 ;
计划竣工日期:_ 2023 年 1 月 17 日 ;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竣工验
收合格率 100%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叁 拾 壹 x 陆 仟 柒 佰 玖 拾 肆 元 整
(¥ 316794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详见其他附件-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详见其他附件-材料暂估单价表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详见其他附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4)暂列金额:
详见其他附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和暂列金额明细表。
(5)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
详见其他附件-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交易成交通知书
3、发包文件、相关投标承诺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发包价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付款条件
(1)、工程施工合同已签订。
(2)、履约保函已出具。
(3)、经设计方、监理方、甲方(招标人,下同)确认、施工方已进场施工,向乙方支付首付款,金额为合同价的 30%;
(4)、经设计方、监理方、甲方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 80%;
(5)、 交齐竣工资料,工程审价结束,在收到乙方(中标承包人)提交的审定价 3%的质保金后,甲方向乙方(中标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审定价的 100%;
(6)、审定价的 3%作为质保金,甲方于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中标承包人)。
(7)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社会保险费用按沪建建管[2017]899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十、质量保证金
审定价的百分之三(3%);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贰年内保持有效;质量保证金由乙方在工程审价结束,乙方申请工程尾款前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十一、缺陷责任期、质保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
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发包文件、相关投标承诺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附件
十五、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执 2 份。
附件:
1) 通用条款
2) 专用条款
3) 其他附件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xx):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 | 日期: |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2、采购文件
及附件(答疑纪要、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
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质量保修书;
9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10、补充合同; 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2、标准、
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适用本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上海市地方法
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本工程适用的
专业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说明。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相关文件及资料;2、
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采购文件及其附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
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
量清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
以及下月工作计划报表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开工前 7 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
工程师批准实施、 每月 15 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月工作计划
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需要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当响应文件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和工程
内容描述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为准;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或漏项
时,以招标施工图纸说明描述的为准;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错误时,双方一致同意参
照其它类似子目单价进行处理,当无类似子目且图纸上也没有时按新增项目的结算办法处
理。(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做调整;清单工程量仅供参考,实际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后期
如果施工图调整,调整部分工程量可按实结算。)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另行约定;
联系电话:另行约定;
通信地址:另行约定。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控制工程进度、质量、xx施工、安全等事
宜,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
(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进
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
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发包方确保水、电线线路接
至施工场地确定点;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包方根据临时设施和施工位置接到所需部位。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中标人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完工检验之前,应
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并无偿向招标人分别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以
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招标
人要求。其编制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标后包干使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标后包干使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28 天内
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发包人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并拒付工程结算尾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一套竣工图;竣工验
收合格后,再提供符合工程现状的竣工图及竣工文件三套(纸质文件共四套)以及一套影像
资料和一套电子版光盘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存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保证民工工资不拖欠,否则民工工资从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及投标书中的承诺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身份证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详见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联系电话: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电子信箱: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通信地址: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负责项目部工
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系统和安全保证体系工作;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
作,协调召开施工方工程例会和专题协调会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
人承担合同价 5‰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 5‰
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
担合同价 5‰的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自项目开工 14
天前承包人须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派驻的
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其
施工管理人员;如因承包人拒不撤换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包人同意按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接受处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施工现场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 5000 元/人•次的
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分包项目。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分包且经承包人同意分包的项目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
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
责令其出场、处罚承包人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并终止
合同,由此发生的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无条件同意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项目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采用银
行履约保函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 10% ,履约保函有效期:合同签订后六个月。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竣工验收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
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三天内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
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72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
x。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由承包人编制。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本工程要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并且施工
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标措施,经济处罚措施须在技术标
中注明)。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
目费用(即四项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支付。如承包人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四项费用、安
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关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
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招标人有权利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安
监机构,由安监机构根据责任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不晚于正式开工前 7 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
组织设计书面文本后 5 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在
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之日起 14 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发包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与文件后尽快书面确认。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方案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步骤;
(2)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技术措施、对容易遇到的施工质量事故的防治措施和质量
保证措施;
(3)安全施工、xx施工以及降低施工污染和施工噪声的措施;
(4)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及设备;
(5)施工进度计划及协调保证措施(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安排及组织结构、劳动力安排
计划、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和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等);
(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等);
(7)特殊气象条件下拟采取的施工措施;
(8)对分包单位、配套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协调和配合措施;
(9)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等的加固保护措施;
(10)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应急预案等。
7.2.2.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保证工程中
的节点工期。
7.2.2.2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检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
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
进度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或工程延期等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
人书面同意后再实施。在此之前,承包人仍应按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
指令除外)。
承包人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返修费用,如给发
包人造成损失的,则须赔偿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就前述损失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等
其他各类款项中直接抵扣。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
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
包人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承包人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
的工期竣工,每推迟竣工 1 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2000 元(按投标人响应文
件承诺违约金数额,低于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结算时工期延误天数依竣工验收合格
报告日期起累计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经气象部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
(2)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内的 5 级以上地震 ;
(3) 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总工期提前,发包人不予奖励。
(1)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 15%(含 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相关费用由承办人承担。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应确保用于施工的各种材料、
半成品、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包人如
有特殊要求,指定有关单位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可按实调整增减。发包人如推荐部分货源
的,承包人在采购时必须接受。本次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材料及设备,如实际施工时
为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其品牌、型号规格、厂家、价格报发包人,经过发包
人认可后方能实施采购。甲供材料设备品种详见工程量清单描述。发包人可能会视工作进度
和自身因素等情况,将对材料暂估价、暂定价工料机中的材料设备等采取甲定乙供的方式,
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
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承保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
理部门要求和建设单位需求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方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
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材料所需发生的各类工程检测费用
(监理的平行检测费用除外),按相关部门规定由中标任承担和支付。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改变
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工程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
(1)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按 13 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2)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中标价中若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则由财务监理根据采购文件、控制价及清单计价规范对其做出调整,其调整原则以有利于招标人为优先原则进行调整。)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
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
(5)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增加合同价款后的 14 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该等变更工程
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6)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7)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发包人经确认后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步调
整,仅限于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一并调整。
(9)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
(10)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
①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指 2016 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 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②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投标当月 “信息价(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造价定额上发布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余同)确定,要素单价为信息价下浮 10%确定(缠绕管、波纹管、UPVC 管下浮 30%)。结算既没有投标价格 也没有“信息价” 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③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④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本项目无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发包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其内容,按实结算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项目工期短,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
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 条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项目工期短,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投
标清单以外的价格按照本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合同条款、上海市沪建市管〔2008〕12
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的
约定由财务监理确认、招标人同意后进行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工程施工合同已签订。
(2)、履约保函已出具。
(3)、经设计方、监理方、甲方(招标人,下同)确认、施工方已进场施工,向乙方支付
首付款,金额为合同价的 30%;
(4)、经设计方、监理方、甲方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 80%;
(5)、 交齐竣工资料,工程审价结束,在收到乙方(中标承包人)提交的审定价 3%的质
保金后,甲方向乙方(中标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审定价的 100%;
(6)、审定价的 3%作为质保金,甲方于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中标承包人)。
(7)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社会保险费用按沪建建管[2017]899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30 天内完成支
付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工程付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已签订。
(2)、履约保函已出具。
(3)、经设计方、监理方、甲方(招标人,下同)确认、施工方已进场施工,向乙方
支付首付款,金额为合同价的 30%;
(4)、经设计方、监理方、甲方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 80%;
(5)、 交齐竣工资料,工程审价结束,在收到乙方(中标承包人)提交的审定价 3%
的质保金后,甲方向乙方(中标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审定价的 100%;
(6)、审定价的 3%作为质保金,甲方于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中标承
包人)。
(7)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社会保险费用按沪建建管[2017]899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结算审价完成后 30 天内。
竣工结算审价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
件的规定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建设单位组
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审定价的百分之三(3%);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按
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贰年内保持有效;质量保证金由乙方在工程审价结束,乙方申请工程尾
款前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双方约定质量保修金不计任
何利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3 %的工程结算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乙方申请工程尾款前支付给甲方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
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
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 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日内不予答
复,经催告后 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不计利息;
(3)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从工程完工 施工单位交付使用且由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4)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争议的处理程序: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
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5)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因
承包人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质量保证
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5.4.1.1 工程保修期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9)第 2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15.4.1.2 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
止。
15.4.1.3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擅自使用非投标承诺品牌的材料、制品、设备,结算
时该材料、制品、设备价格按 0 计。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响应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商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经气象部
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2)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 10 公里
x的 5 级以上地震(3)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或经气象部门确认的 20 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
在 10 公里内的 5 级以上地震。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上海市松江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松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 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结算原则、工程量调整等
21.1 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提供或招标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权力。本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管材、窨井盖选用应符合上海市松江区水
务局文件“沪松 水(2017)33 号”的规定
21.2 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包括有关材料检测费),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理,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使 用,不予调整。
21.3 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的费用(如工作井、接收井等须由施工方或第三方监测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
21.4 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指定承包人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招标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招标人选择和确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招标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招标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如因施工方造成工期延长的,将支付同比例延期付款,直至同比率扣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招标人提供材料和招标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 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
21.5 措施项目所有费用闭口包干使用,不做调整。清单工程量仅供参考,实际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后期如果施工图调整,调整部分工程量可按实结算。(采购文件中涉及到工程量的条款跟本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中标价即为最终结算价;财务监理或招标人对工程量有调整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该调整意见后
14 日历天内,应予以答复或确认,逾期视为默认,并签署确 认文件{(财建【2004】369号)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财务监理或招标人的工程量调整意见的即为最终结算价依据。
21.6 承包人应在工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签证办理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力。
21.7 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21.8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 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 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21.9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工程中砂浆、混凝土均应采用商品砂浆及商品混
凝土。
21.10 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应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
21.11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如有),不得私自更改品牌,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
责任。
21.12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供应。
21.13 总包单位除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外,不得收取“专业分包”任何费用。发现有人举报,建设单位有权自行与“专业分包”单位重新定立合同或由建设单位直接扣总包工程款付给“专业分 包”单位。
21.14、施工期间临时接水接电、 大型设施借地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15、承包人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自行办理(或代办)相关水务作业许可、航道许可、相关管线监护手续。
21.16 承包人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动迁、管线搬迁等相关工作。
21.17 本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管材、窨井盖选用应符合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文件 “沪松 水(2017)33 号”的规定。
22. 签证事项发生时需有施工、现场监理、财务监理、业主四方现场核实,签证事项处理完 成,施 工单位 7 天以内出具书面签证单(需附预算书)上报现场监理,现场总监收到签证单 后 7 天以内出具意见,财务监理造价师收到现场总监确认的签证单后 7 天以内出具意见,业主代表收到财务监理确认的签证 单后 7 天以内出具意见。如施工单位超过 7 天未上报书面签证单,则视为已自动放弃索赔,其 它相关单位收到签证单后 7 天内为提出异议视为已默认签证。
23. 补充条款
23.1 关于农民工工资事宜,本项目还需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 号文、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 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19〕1 号的所有规定。
23.2 为规范本项目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针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 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文)进行查处和处罚。
23.3 施工现场人员需按照《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 号、《上海市建管委]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沪建管(2015)511 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