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照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日照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日照银行公务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公务卡的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无论公务卡是否被批核以及公务卡是否终止,甲方均将妥善保管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2.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公务卡业务相关用途。
3.乙方同意甲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公务卡申请人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提供公务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在单位的意见及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发卡及信用额度。
5.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如甲方已拥有乙方的其它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与其所持有的其它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共享使用,乙方名下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个人信用额度。
6.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停或终止乙方使用公务卡;乙方不得因甲方暂停或终止其使用公务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使用公务卡,均需严格遵守《日照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按规定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账户交易密码(含查询密码和交易消费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等情形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5.乙方使用“密码+签名”方式来确认公务卡消费交易的有效性,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遗忘密码,可申请重置密码。
6.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或调低其公务卡账户的信用额度。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后,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甲方提出,但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偿付。
7.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 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8.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日常公务消费及个人消费使用,如乙方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如乙方将公务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其它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9.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
10.甲方提供公务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分期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11.乙方在ATM机及甲方柜面累计透支取现总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50%,每卡每日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含),因取现产生的所有利息及跨行取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电子现金
1.乙方申领信用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公务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四条 费用
1.乙方的领xxx在获得核准后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
2.公务卡除取现及转账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产生之后第25天(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乙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透支年利率18.25%,日利率0.05%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3.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对全部透支金额自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照透支年利率18.25%,日利率0.05%计收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4.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6.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日照银行公务卡业务收费办法》的约定。
第五条 对账单
1.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发送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卡内债务。
2.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查询。xxx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需支付调阅签账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4.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还款
1.乙方应承担其公务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违约金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违约金、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透支利息、费用(年费、违约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
2.乙方所持公务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主要包括: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全部预借现金、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等。
3.若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中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挂失、补换卡与销户
1.乙方公务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柜台等渠道办理挂失,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挂失办妥并经甲方确认后立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电子现金卡内余额则视为丢失。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2.公务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邮寄,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
3.公务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甲方将补发新卡,乙方承担相关换卡费用。
4.甲方发行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请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5.甲方在公务卡到期后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更换,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乙方在公务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甲方不提供自动到期换卡服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对于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甲方将直接为乙方更换新卡。
6.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网点办理销户手续,但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向甲方申请销户之日全部到期,并需由乙方一次清偿。
7.乙方申请公务卡销户45日后,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八条 其它
1.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同意甲方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停止卡片使用、从乙方在日照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从乙方代发工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等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3.乙方若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则须由甲方乙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4.甲方若不同意乙方办卡申请,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不予退还。
5.甲方服务热线电话:96588(日照)、4006896588(全国)。
第九条 声明
1.除本合约另有说明外,本合约中名词与章程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2.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示,同样适用于乙方。如该公示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示为准,甲方无需单独通知乙方。
3.本合约由甲方负责解释。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加重乙方责任或增加乙方新的义务和责任,甲方将事先进行公布(包括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公示、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如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将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公示。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内容,可以在修改后的合约内容生效之前申请注销卡片,否则应受修改后的合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