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BD( 2023)1024
( )浙商银个借字( )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请在签署本合同前, 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责的条款及黑体部分。如您对贷款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敬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或反馈至贷款人营业网点, 也可拨打贷款人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种类:见 18.1。
第二条 借款用途:见 18.2。
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将借款用于购房、股本权益性投资、购买股票、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购买金融衍生产品、购买彩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见 18.3, 借款金额不循环使用,在约定借款金额内发放。
(二) 借款期限自见 18.4 止, 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 一)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年利率为见 18.5, 即以本合同签订日 前一工作日的见 18.5 (1 年期/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见 18.5+ 见 18.5 基点(BP)确定。本合同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第见 18.5 种:
1.浮动调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调整, 按利率调整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加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基点值( 点差)确定新借款执行年利率。调整周期和调整日约定如下:
( 1) 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 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为见 18.5
( 月/季/年), 利率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的每期首月一日( 例如调整周期为一年,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每年一月一日)。
( 2) 采用其他还本付息方式的, 利率调整以见 18.5( 一个月/三个月/十二个月) 为一个周期, 利率调整日为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为一个月,依次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则为该月最后一日)。
2.固定不变。本合同履行期间, 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调整, 仍执行本条第( 一)款确定的利率值。
3.其他方式:见 18.5。
( 二) 如本合同借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减去基点执行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浙商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出现连续 90 天( 含) 以上或累计 180 天( 含) 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 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四) 本合同签订后, 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调整的, 借款利率不进行相应调整,仍按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发放借款。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提款条件
(一) 完全满足下列条件后,贷款人方予发放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 有关登记、交付及/或保险等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有效;
4.借款人、担保人、担保财产未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本条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六条 借款提取
(一)借款人可列出提款计划,经贷款人同意。借贷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未约定提款计划的,贷款人可通知借款人在贷款人设定的期限内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提款计划或未在贷款人设定的期限内办理提款手续的,贷款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并可以重新确定
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的管理
1.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约定的账户(户名:见 18.6;开户行:见 18.6;账号/卡号: 见 18.6)。
2.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采取以下第见 18.6 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若借款人使用贷款人制订的《浙商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人同意该委托书作为贷款资金支付的依据,借款人不再另外提供支付凭证( 或支付依据)、账户密码。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 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协议、订单、货运单) 等证明材料相符。经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申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融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 2)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见 18.6(季/半年) 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吸毒、赌博、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形),或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或违反本合同借款支付约定,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视情况变更借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或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等措施。
(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等中断,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重大情况), 借款人贷款发放将暂时性受限或延迟, 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恢复正常。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 在月末至次月初等特定时间点, 借款人贷款发放将暂时性受限, 受限期( 自当月倒数第二个自然日 0:00 至次月第 1 个自然日的 6:00 止)结束后即恢复正常。如有紧急提款需求,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的借款发放不受影响。借款人应主动关注预留手机号码收到的相关信息,关注贷款人官方网站
( xxx.xxxxxx.xxx)、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或及时联系客户经理或拨打贷款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95527,及时关注借款余额、剩余可用借款额度等相关信息的变动。上述变更,并不构成贷款人的违约,借款人已知晓自身合同权利, 并同意遵循贷款人的上述安排。
(五)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六) 提款回转
1.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所需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2.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贷款人前,按本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第七条 还本付息
(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在每一还款(息)日,按相应借款本金实际占用期限和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 二)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偿还按以下第见 18.7 种方式确定: 1.xxxx。
2.按见 18.7(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见 18.7(月/季末月)的 20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 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分期还本付息。宽限期为见18.7个月, 即从见18.7止, 宽限期内的结息方式为见18.7( 宽限期到期付息/宽限期内按月付息),宽限期内借款人不归还本金; 宽限期结束后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 自宽限期结束次月开始, 每月还款日为见18.7, 该月无还款对应日的, 该月最后一日视为还款对应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见18.7项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 1)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
× 月利率
× (1 + 月利率
) 还款期数
(1 + 月利率
( 2) 等本递减还款法:
) 还款期数 − 1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 (贷款本金− 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宽限期到期付息的,宽限期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借款执
行利率及宽限期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应于宽限期的最后一日付清。如宽限期内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调整,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执行。
宽限期内按月付息的, 每月付息日与宽限期结束后每月还款日一
致。
4.其他还款方式: 见 18.7。
( 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或还款日 17:00 前将偿还当期本息的款项
足额存入账号/卡号为见 18.8 的浙商银行商卡账户,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商卡账户或保证金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无须借款人提供支付凭证和密码;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 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的,应提前见 18.9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还款。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浙商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结欠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 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见 18.9种方式计收利息:
1.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相应贷款实际占用期限的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见 18.9 计收利息。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实向贷款人提供与本借款使用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
(三)向贷款人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借款支付核查。
(五)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借款人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或情形;
4.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房屋抵押担保的,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
5.如本合同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存在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能力,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其他不利情形。
(六) 借款人实施下列任一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不利情形。
(七)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
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 八)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人未能及时获知或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浙商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九)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财产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
(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无须借款人提供支付凭证和密码。
( 三)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有权要求增加或变更担保。
( 四)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债务,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应付数额的,贷款人有权决定该款项优先用于归还本金、利息、支付费用的顺序。
( 五)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依法及依据本合同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如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贷款人无法主张权利,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级或者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 六)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确认, 贷款人有权出于为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的需要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借款的使用情况, 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第三方机构, 以及经贷款人审查准入合作的合法合规的综合或单一数据或技术服务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渠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必要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定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以及贷款人在浙商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 及手机银行公告的《关于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相关规则》), 并对上述查询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此外贷款人还将另行通过相关授权书向借款人、担保人补充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个人信息的留存时限和保护措施, 同意贷款人使用个人信息的可能后果等内容, 并获得借款人、担保人的书面授权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担保人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 如: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 和借款人、担保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 七) 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但贷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见 18.10 计收罚息, 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 四)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见 18.11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 五)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 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或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借款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或担保能力明显减弱、甚至丧失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 七)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见 18.12,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编号为见 18.12。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见 18.13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见 18.13 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见 18.13( 仲裁机构) 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 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 二)本合同所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质押, 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偿还能力;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担保财产贬值、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
被设立居住权以及出现权属争议等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人或担保财产。
(三)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包括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和出质权利。
( 四)各方确认: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见借款凭证记载,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执行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借贷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依据。营业柜台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其余自助途径借款、还款均以贷款人业务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凡与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或刷脸等方式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账户信息泄露导致借款人资金损失、无法用款、无法还款等不利后果的, 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五) 其他约定: 见 18.14。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见 18.15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见 18.1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借款人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
第十八条
18.1 借款种类:
18.2 借款用途:
18.3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18.4 借款期限自 止
18.5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年利率为 ,即以本合同签订前一工作日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基点(BP)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第 种:
1.浮动调整。调整周期和调整日约定如下:
( 1)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为 ( 月
/季/年)
( 2) 采用其他还本付息方式的, 利率调整以 ( 一个月/三个月/十二个月)为一个周期
3.其他方式:
18.6 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的管理
1.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约定的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卡号: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 2) 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 (季/半年) 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
18.7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偿还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2.按 (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20 日
3.分期还本付息。宽限期为 个月, 即从 止,宽限期内的结息方式为 (宽限期到期付息/宽限期内按月付息),宽限期内借款人不归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自宽限期结束
次月开始,每月还款日为 ,该月无还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还款对应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4.其他还款方式
18.8 账号/卡号为
18.9 ( 一)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的,应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 二) 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2.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 计收利息
18.10 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18.11 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 计收罚息
18.12 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编号为
18.13 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 仲裁
18.14 ( 五) 其他约定:
18.15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
借款人: 贷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