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護人員須具備二年以上相關工作資歷,且至少須有一人受西門子公司Sipass 軟體教育訓練並取得Sipass 原廠維護訓練合格證書及熟悉維護標的軟硬體架構、 傳輸協定與資料交換內容之工程師,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派任,人員更換時亦同。另維護人員若有異動等情形時,乙方至少需於三十日前通知甲方,並妥善辦理教育訓練與任務交接等 相關事宜。
電腦機房設備維護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第二暨第三資訊中心門禁攝影監控系統設備之維護保養,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維護標的及場所
一、 維護標的:詳附件一。二、 維護地點:
(一)本公司第二資訊中心:臺北市(詳細地址由甲方告知)。
(二)本公司第三資訊中心:臺中市(詳細地址由甲方告知)。
第二條 契約有效期間
一、本契約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間二年。
二、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如甲方尚未訂定新維護契約或乙方與甲方之新維護廠商未完成交接前,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按本契約所訂維護內容繼續維護。
第三條 維護費用
一、維護保養費(含日常維護保養所需之耗材):
(一)全部維護保養費共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
(含稅,以下同)。
(二)符合第五條第三項情形,自停用日起停止支付停用部分之維護保養費。
二、故障維修費:
本案採全責維護保養,故障維修之人工及材料費用等甲方不需另外支付。但標的物係受天災(火災、水災、地震、雷擊、颱風)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人為破壞或疏失(甲方操作不當、戰爭、暴動、縱火、抗爭、蓄意破壞)造成故障,所需更換之人工及材料費用,乙方得提送報價,經雙方議價後,由甲方另行給付。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維護保養費:
(一)每月維護保養費 元整,未滿一個月時,按實際執行情形比例計算。
(二)乙方於每季終了後,檢具發票及維護保養紀錄報表向甲方請領上一季之維護保養費,甲方應於收到上開資料並經確認無誤後付款。
二、故障維修費:
有第三條第二項之情事者,由乙方檢具發票及運轉測試報告向甲方請款;如有第七條第三項情形,請款時並應檢具第七條第五項之乙方進貨價格證明。甲方應於收到上開資料並經確認無誤後付款。
第五條 維護保養作業項目及時間
一、維護保養作業詳細內容如附件二。
二、每月之維護保養作業,乙方於完成當次維護保養作業後填製維護保養紀錄表,交由甲方指定人員審核並簽章。
三、如甲方停用(含汰換)維護標的之軟、硬體設備時,甲方得於預定停用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停止該部分維護標的之維護工作,並自停用日起停止支付停用部分之維護保養費。
四、維護保養作業時間:
(一)每月維護保養作業時間:每月第三至第四週執行作業。
(二)乙方應配合甲方排定之日期、時間,實施維護保養作業,不得任意更動。
五、因不可抗力或純屬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乙方未能配合甲方依前項規定排定之日期、時間實施維護作業者,乙方不負違約之責任。
六、甲方依業務需要於假日進行測試等作業時,得要求乙方配合到場支援作業,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費用。
第六條 乙方應配合事項
一、維護人員須具備二年以上相關工作資歷,且至少須有一人受西門子公司Sipass 軟體教育訓練並取得Sipass 原廠維護訓練合格證書及熟悉維護標的軟硬體架構、傳輸協定與資料交換內容之工程師,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派任,人員更換時亦同。另維護人員若有異動等情形時,乙方至少需於三十日前通知甲方,並妥善辦理教育訓練與任務交接等相關事宜。
二、乙方作業人員若未能遵行以下各款規定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之:
(一) 熟悉維護標的之性能、維修方式及操作程序。
(二) 服從甲方督導人員指揮監督,並主動依契約要求執行維護保養作業。
(三) 發現維護標的有異常時,應立刻向甲方督導人員報告,並配合執行異常排除。
(四) 非經甲方督導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啓斷開關設備進行作業;對於非屬於契約標的內之其他設備,非經甲方負責人員同意,嚴禁接近碰觸。
第七條 故障維修
一、乙方接獲甲方之緊急通知,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於二小時內回應並處理問題,或抵達甲方維修地點進行維修,緊急狀
況包括:
(一)Sipass 伺服器、Axis 工作站電腦或網路設備,無法開機或操作使用。
(二)NVR 影像備份系統無法通訊連線及正常運作。
(三)STORAGE 磁碟機、Tape Library 磁帶機無法正常運作。
二、維護標的發生問題,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八小時內修復至可使用狀況。若乙方無法於當場修復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供替代品以維持設備正常運作,並於修復後以原件或新品換回(毀損之原件亦需交還甲方),門禁攝影系統修復時限表如附件三。
三、維護標的發生故障或檢查有異常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報告,經甲方確認必須更換設備材料者,乙方應檢具施工申請表,經甲方同意並排定時間後進行更換。
四、維護標的發生故障經更換設備材料後,若仍發生故障,乙方應無條件換新,並於故障後五日內主動提出書面說明。
五、乙方完成各次故障維修服務後,應提出運轉測試報告,如有更換設備材料,應擔保所提供之設備材料均為新品,如經甲方要求,更換原廠設備材料者,乙方應出具保證書。
六、因不可抗力或純屬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時限到達進行或完成維修者,乙方不負違約責任。乙方不得以缺乏設備材料、備品為由,而免除其遲延維修責任。
第八條 罰則
一、乙方如未依附件二之規定對維護標的進行維護保養者,應支付按每月維護保養費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其經甲方通知仍未補正者,應再支付相同金額之違約金。
二、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未能配合甲方排定之
日期、時間實施維護保養作業,每逾一工作日應支付按每月維護保養費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三、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造成甲方停電
事故或影響甲方系統安全,應支付按每月維護保養費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如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並應負賠償責任。
四、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於接獲甲方故障通知後,逾時到場進行維修,或到達現場後未於規定期限內修復,每超過一小時,應支付按每月維護保養費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五、乙方應支付予甲方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自應支付之維護費用扣抵之。
六、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立之支票不獲兌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加給以法定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第九條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
第十條 轉包
一、乙方就本契約之工作事項不得轉包予第三人。
二、乙方於必要時得就本契約之工作事項徵求甲方書面同意後,委託外包協力廠商協助履約,但乙方對於協力廠商履約部分,仍應負同一責任。
第十一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一、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
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
二、乙方經甲方通知後,逾二十四工作小時(或本公司另行通知 之更短期限)仍未到場修復,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 給付相當於每月維護保養費二倍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 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包括因本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
三、如甲方停用或汰換全部維護標的者,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四、除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外,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五、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時,乙方須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第十二條 擔保
乙方於簽約時,應覓具經甲方認可之連帶保證人,就乙方之履約負連帶責任,且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退保。乙方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時,得與保證人共同申請,經甲方同意後由保證人承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安全與衛生管理條款
一、維護作業有感電、墜落、火災爆炸及物體飛落等危害因素者,乙方應簽具「安全衛生接談紀錄」或「施工安全衛生接談單」,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災害發生,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二、場所安全措施,純係乙方之責任,其因此發生事故,不論任何原因,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各項相關事項(含媒體接洽處理)及賠償事宜。
第十四條 契約之修改
一、本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並不得視同放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一、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 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二、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三、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遵照甲方之委外資通安全規範及資訊保密附加條款(附件四、五),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四、 乙方指派人員於甲方辦公處所活動時應配戴適當或甲方發給之識別標示。
五、 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可能取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不定時稽核。
六、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害)。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第十六條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
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乙方應遵守所簽署之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附件六),並責成其所屬人員遵守相關規定。
二、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 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向甲方或其指 定機構舉報並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 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 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三、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十七條 契約效力
x契約之附件,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八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十九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六份,計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方執存三份,乙方執存乙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 x: 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一)第二資訊中心維護保養設備明細表
項次 | 項目名稱 | 數量 | 單位 | 備註 |
一 | 門禁系統設備工程 | |||
1 | 安全門禁管理軟體 | 1 | 套 | |
2 | 高階門禁控制器 | 1 | 式 | |
3 | 單讀卡界面模組 | 23 | 台 | |
4 | 感應式讀卡機 | 23 | 台 | |
5 | 磁力鎖 | 31 | 組 | |
6 | 開門按鈕 | 23 | 個 | |
7 | 緊急開門按鈕 | 23 | 個 | |
8 | 磁簧開關 | 31 | 個 | |
9 | 警報閃光喇叭 | 5 | 個 | |
10 | 訊息整合界面 | 1 | 式 | |
二 | CCTV 安全影像監視系統 | |||
1 | 門禁影像主機電腦 | 1 | 組 | |
2 | 副控影像監看主機(42 吋觸控螢幕) | 1 | 組 | |
3 | CCTV 閉路監視系統軟體 | 1 | 套 | |
4 | 矩陣式儲存系統 | 1 | 組 | |
5 | HP 磁帶機系統 | 1 | 套 | |
6 | 數位高解析彩色攝影機 | 61 | 台 | |
7 | 訊息整合界面 | 1 | 式 | |
三 | 門禁管制系統 | |||
1 | 門禁影像主機電腦含 22"營幕 | 1 | 台 | |
2 | 單讀卡界面模組 | 18 | 組 | |
3 | 門禁 IO 模組 16 DO | 5 | 組 | |
4 | 讀卡機 | 18 | 組 | |
5 | 磁力鎖 | 15 | 組 | |
6 | 非接觸按鈕 | 12 | 組 | |
7 | 磁簧開關 | 15 | 組 | |
8 | 警報閃光喇叭 | 3 | 組 | |
9 | 警急開門紐 | 13 | 組 | |
10 | LED 門位編號 | 15 | 組 | |
11 | 防毒軟體 | 1 | 式 | |
12 | 24PORT PoE SWITCH HUB | 2 | 組 |
四 | 影像錄影系統 | |||
1 | 影像工作站電腦含 22"營幕 | 1 | 台 | |
2 | HP 磁帶備份系統 | 1 | 式 | |
3 | NAS 儲存伺服器 | 1 | 式 | |
4 | 數位攝影機 | 28 | 組 | |
5 | 防毒軟體 | 1 | 式 | |
6 | NAS 儲存伺服軟體 | 1 | 式 |
(二)第三資訊中心維護保養設備明細表
項次 | 項目名稱 | 數量 | 單位 | 備註 |
1 | IP cam 數位攝影機 | 24 | 組 | |
2 | NVR 伺服器 | 1 | 台 | |
3 | 門禁系統伺服器 | 1 | 台 | |
4 | 影像儲存磁帶櫃 | 1 | 台 | |
5 | 網路交換器 | 2 | 台 | |
6 | 個人電腦工作站 | 2 | 台 | |
7 | 攝影與影像管理軟體 | 1 | 式 | |
8 | 門禁管理軟體 | 1 | 式 | |
9 | 影像資料儲存管理軟體 | 1 | 式 | |
10 | 高階門禁控制器 | 1 | 台 | |
11 | 讀卡機模組 | 10 | 台 | |
12 | 高頻感應式讀卡機含鍵盤 RK40 | 10 | 台 | |
13 | 電鎖與磁簧 | 15 | 組 |
附件二:維護保養作業項目內容
項次 | 第二資訊中心門禁攝影系統設備維護保養作業項目 | |||||
一 | Sipass 伺服器電腦 1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檢測 | |||||
2 | 作業軟體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功能運作檢測 | |||||
4 | 時間同步化設定檢測 | |||||
5 | 網路備份設定檢測 | |||||
6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
7 | DATABASE 容量紀錄及檢查 | |||||
8 | 檢查日誌備份功能檢測 | |||||
二 | Sipass 工作站電腦 2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檢測 | |||||
2 | 作業軟體運作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功能運作檢測 | |||||
4 | 時間同步化設定檢測 | |||||
5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
三 | 門禁門位 41 台 | |||||
1 | 讀卡機功能檢測 | |||||
2 | 門位磁力鎖功能檢測 | |||||
3 | 逃生緊急壓扣功能檢測 | |||||
4 | 檢測各設備運作訊息是否回傳 | |||||
四 | Axis 監視攝影工作站電腦 2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檢測 | |||||
2 | 作業軟體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功能運作檢測 | |||||
4 | 檢測時間同步化設定 | |||||
5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
五 | NVR 影像備份系統 2 套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檢測 | |||||
2 | 作業軟體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功能運作檢測 | |||||
4 | 檢測時間同步化設定 | |||||
5 | 網路備份設定檢測 | |||||
6 | 檢測 NVR 軟體功能 | |||||
7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8 | DATABASE 容量紀錄及檢查 | |||||
9 | 日誌備份功能檢測 | |||||
六 | Sipass 安全門禁管理軟體 1 套 | |||||
1 | 各樓層門位及門禁系統顯示狀態檢測 | |||||
2 | 緊急壓扣按鈕檢測 | |||||
3 | 遠端開門相關功能檢測 | |||||
4 | 人員授權設定功能檢測 | |||||
5 | 密碼變更功能檢測 | |||||
七 | IP 攝影機 89 台 | |||||
1 | 攝影機影像功能檢測? (鏡頭清潔) | |||||
2 | 攝影機回放功能檢測 | |||||
3 | 攝影機錄影功能檢測 (角度調整、聚焦檢查) | |||||
八 | IMS 訊息整合系統 1 台 | |||||
1 | 資料庫的狀態,DATAFILE 大小、排程執行功能檢測 | |||||
2 | 伺服端程式執行狀態,LOG FILE 功能檢測 | |||||
3 | 是否刪除(或搬移)保存期限外的資料 | |||||
4 | 確定簡訊發送功能檢測 | |||||
5 | 備份使用端及伺服端的程式碼,並執行資料庫的備份 | |||||
6 | 群組設定功能檢測 | |||||
7 | 權限管理功能檢測 | |||||
8 | 監控點警報處理功能檢測 | |||||
9 | 值班作業功能檢測 | |||||
10 | 警報訊息處理流程檢測 | |||||
11 | 網路監測功能檢測 | |||||
九 | STORAGE 磁碟機 2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功能檢測 | |||||
2 | 輸出單元(設備燈號)運作功能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運作功能檢測 | |||||
4 | 檢測系統儲存空間使用狀態 | |||||
十 | Tape Library 磁帶機 2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功能檢測 | |||||
2 | 輸出單元(設備燈號)運作功能檢測 | |||||
3 | 磁帶儲存/讀取運作功能檢測 | |||||
4 | 檢測系統儲存空間使用狀態 | |||||
十一 | 其他 1 式 | |||||
1 | 系統訊息顯示功能檢測 | |||||
2 | 系統操作效能反應檢測 | |||||
3 | 系統日誌紀錄功能檢測 |
4 | 系統資訊正確性檢測 | |||||
5 | 系統功能介面功能檢測 | |||||
6 | 檢查(並更新)版本狀態是否符合需求 | |||||
項次 | 第三資訊中心門禁攝影系統設備維護保養作業項目 | |||||
一 | Sipass 伺服器電腦 1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功能檢測 | |||||
2 | 作業軟體運作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運作檢測 | |||||
4 | 時間同步化設定檢測 | |||||
5 | 網路備份設定檢測 | |||||
6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
7 | DATABASE 容量紀錄及檢查 | |||||
8 | 日誌備份功能檢測 | |||||
二 | Sipass 工作站電腦 2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功能檢測 | |||||
2 | 作業軟體運作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運作檢測 | |||||
4 | 時間同步化設定檢測 | |||||
5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
三 | Axis 監視攝影伺服器電腦 1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功能檢測 | |||||
2 | 作業軟體運作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運作檢測 | |||||
4 | 時間同步化設定檢測 | |||||
5 | 網路備份設定檢測 | |||||
6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
7 | DATABASE 容量紀錄及檢查 | |||||
8 | 日誌備份功能檢測 | |||||
四 | Axis 監視攝影工作站電腦 2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功能檢測 | |||||
2 | 作業軟體運作檢測 | |||||
3 | 硬碟儲存/讀取運作檢測 | |||||
4 | 時間同步化設定檢測 | |||||
5 | 更新病毒碼並掃毒 | |||||
五 | 門禁門位 10 台 | |||||
1 | 讀卡機功能檢測 | |||||
2 | 門位磁力鎖功能檢測 |
3 | 逃生緊急壓扣功能檢測 | |||||
4 | 各設備運作訊息檢測 | |||||
六 | IP 攝影機 24 台 | |||||
1 | 攝影機影像功能檢測 (鏡頭清潔) | |||||
2 | 攝影機回放功能檢測 | |||||
3 | 攝影機錄影功能檢測 (角度調整、聚焦檢查) | |||||
七 | Tape Library 磁帶機 1 台 | |||||
1 | 電源供應器風扇功能檢測 | |||||
2 | 輸出單元(設備燈號)運作功能檢測 | |||||
3 | 磁帶儲存/讀取運作功能檢測 | |||||
4 | 系統儲存空間使用狀態檢測 | |||||
八 | Sipass 安全門禁管理軟體 1 套 | |||||
1 | 各樓層門位及門禁系統顯示狀態功能檢測 | |||||
2 | 緊急壓扣按鈕功能檢測 | |||||
3 | 遠端開門相關功能檢測 | |||||
4 | 人員授權設定功能檢測 | |||||
5 | 密碼變更功能檢測 | |||||
九 | 其他 1 式 | |||||
1 | 系統訊息顯示功能檢測 | |||||
2 | 系統操作效能反應功能檢測 | |||||
3 | 系統日誌紀錄功能檢測 | |||||
4 | 系統資訊正確性檢測 | |||||
5 | 系統功能介面檢測 | |||||
6 | 檢查(並更新)版本狀態是否符合需求 |
附件三:門禁攝影系統修復時限表
項次 | 設 備 | 處理時間 |
1 | 門禁攝影系統主要硬體設備/系統軟體(屬契約第七條緊急狀況 服務) | 8 小時 |
2 | 門禁攝影系統不屬緊急狀況之次要設備 | 24 小時 |
備註:維護保養設備詳如附件一「第二暨第三資訊中心維護保養設備明細表」 |
附件四: 委外資通安全規範
第 一 條:一般規定
委外廠商應依據 ISO27001 之最新版條文進行作業,以符合本公司資訊安全要求。
第 二 條:系統存取之方法
委外廠商指派之存取人員,應先依本公司程序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於本公司核准發給後進行存取作業;委外廠商應保證其所指派之存取人員遵守本公司有關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之管理規定。
第 三 條:安全教育訓練
委外廠商派任從事作業之人員,應先已接受有關資訊安全意識、存取作業方法與程序及相關安全事宜之教育訓練。
第 四 條:遵守法令之義務
委外廠商進行作業時,應遵守資訊安全現行相關法令,如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而衍生之一切民事及行政紛爭,委外廠商應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涉。
第 五 條:電腦病毒之防止
委外廠商作業時應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散佈之處置措施;如未盡此防毒之義務,因而損害到本公司之電腦系統,委外廠商應負責修復,如有造成本公司其他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責賠償。
第 六 條: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事宜
委外廠商禁止私下設計或安裝任何未與需求相符之程式,如:後門程式、系統監測程式。
第 七 條:委外契約終止後之事宜
委外契約關係終止時,相關之資訊資產及使用者識別碼須交還本公司,或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處理。
附件五: 資訊保密附加條款
第一條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乙方應防止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制定資料保密及安全之措施與作業程序。
二、乙方應就因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專責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三、乙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工作之人應妥善保管並防止甲方提供之資料遺失,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而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違反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提供之資料及因承作本專案蒐集之個人資料委託第三人處理或傳輸予第三人。
五、甲方提供乙方之資料,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並於委託事務執行完成後刪除,不得以任何型式儲存,刪除或銷毀完畢後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對於甲方之指示,認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
定之情事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二條 資訊安全之稽核及罰則
一、甲方得隨時向乙方調取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過程之存取紀錄,或派員查核乙方是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詢問相關當事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後,亦同。
二、甲方得指派專業第三人實施本附加條款約定事項之查核,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或其指派人員執行稽核程序發現有缺失者,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並將改進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四、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律規定請求甲方提供有關本契約相關資料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出該等資料。
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逕向乙方要求提供時,乙方應先通知甲方,但屬偵查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五、委任事項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甲方之要求,需由律師監督或處理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聘請律師監督或處理委任事項。
六、乙方拒絕或不配合本附加條款稽核事項之查核,每次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但累計違約金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三條 資料載體、設備於本契約失效時之處置
甲方所提供之資料載體或其他物件或屬甲方所有之設備等,乙方均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 3 日內返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附件六: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x廠商為建構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良善採購合作夥伴關係,願在相互誠信之基礎上,共同維護公平、透明之採購環境,並避免徇私及利益衝突風險。基於前述目的,本廠商承諾遵守下列聲明:
一、本廠商應要求所屬員工秉持誠信交易原則,不得以直接、間接方式,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或相關人員之利益。
二、本廠商承諾不得脅迫所屬員工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之利益。
三、本承諾書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具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或係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本廠商將嚴守利益迴避之立場,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共同防範內線交易、聯合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競爭等不法交易行為。
五、本廠商恪遵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對於與臺灣證券交易所達成或試圖達成交易有關之資料及資訊,應依合法程序及誠信原則取得。
六、本廠商如獲悉所屬員工或其他廠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之間有發生下列誠信治理風險情事時,當即具名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設之 「 第 三 方 舉 報 中 心 平 台 」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Email 信 箱 :
xxxx@xxxxxxxxx.xxx.xx;傳真號碼:00-0000-0000;郵件信箱:台北郵政 112-113 號信箱)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內部稽核室(Email信箱: 0000@xxxx.xxx.xx)舉報:
(一)提供回扣或有其他不當有形、無形利益之情事。 (二)有利益衝突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
(三)為獲取不當利益而有未遵循正常程序之情事。
(四)有其他圍標、綁標及違反法令規定或不符臺灣證券交易所採購管理規範等情事。
七、本廠商承諾如違反上述聲明事項者,將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依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辦理,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