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審查項目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情形 一、工項概要 1.是否對分項工程進行了解及作概要之說明,並作客觀環境之分析。 2.有否檢討列出分項工程之重要施作項目與數量。 二、人員組織 1.人員組織是否包括必要人員並明訂責任職掌。 2.人員組織是否依工程進度需求檢討配置所須施工人數。 三、預定作業進度 1.是否配合整體施工預定進度表規劃分項工程施工預定進度。 2.起訖時間是否與工程總進度曲線表所列之分項施工項目時程一致。 四、分項品質計畫...
契約附件
一、概說: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幼兒園場地設施改善工程廠商進度及品質管制規定
x工程廠商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以落實廠商於施工過程中自主品管的精神及自我要求之行為,以確保工程整體之品質。
二、計畫書提報期限及審核程序:
(一)整體施工計畫:廠商應於決標後開工前提出,並檢附整體施工計畫自主性檢查表(如附表一)。
(二)分項施工計畫及分項品質計畫應於該項工程施工前提報,並檢附分項施工計畫自主性檢查表(如附表二)。
(三)整體品質計畫: 廠商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製作品質計畫,於決標後開工前提出並檢附整體品質計畫自主性檢查表(如附表三)。
(四)前述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簽認後,送監造單位審核後轉請機關備查;核定之計畫廠商應確實執行並留下記錄文件。計畫書送審核章表格式(如附表四)。
(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經機關核備後,廠商必須負責確實執行,且須因應政府法規或機關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機關通知廠商做部份適度之修訂,廠商仍須依程序提送機關審核同意據以執行。
(六)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時,廠商應依監造單位規定期限提報趕工計畫(如附表五)。
(七)前述情形除有特殊理由者,在不影響工程品質,廠商須事先報經機關同意核准,得另定提報期限。
三、品管人員配置:
(一) 品管人員應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二) 廠商須指派品管人員之人數為 1 人兼任。
(三) 施工期間,品管人員須依照機關指定地點簽到(請假時須書面委託代理人且為品管人員),其差勤紀錄留存工地備查,機關或監造單位得隨時抽查品管人員到勤情形。
四、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實施。
﹙二﹚依工程契約規範對各項施工材料、設備提出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
驗報告等品質文件,會同監造單位辦理材料設備檢試驗,並簽認。
(三)依工程契約、設計圖、施工規範及品質計畫對各施工作業進行檢查,詳實記錄自主檢查表並簽認。
﹙四﹚研提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
(五)工程缺失追蹤改善,並填具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表。
﹙六﹚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七﹚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五、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應於文到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一)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品管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經工程品質評鑑或查核列為待改善者。
六、廠商品管人員應將其資料填列入「品管人員登錄表」(如附表六),經監造單位審查後,機關應於文到 10 日內核定,品管人員有異動時,亦同。
七、整體品質計畫中應訂定分項工程施工管理標準表(如附表七)、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如附表八)、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如附表九)、各項施工自主檢查表(如附表十)。
八、廠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 1 施工階段完成後,品管人員應立即檢查覈實填報自主檢查表(如附表十),並經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檢查簽認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八、廠商於每一施工查驗停留點應適時通知監造單位現場查驗,並於監造單位查驗前,須確實執行自主檢驗程序,將自主檢查表一併提請監造單位查驗及歸檔。如廠商未附自主檢查表,或廠商品管人員未會同監造單位現場查驗時,監造單位得拒絕查驗,廠商亦不得繼續施作,須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作,若因而延誤工期,由廠商自行負責,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
九、廠商應於整體品質計畫書中擬訂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表、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各工項施工自主檢查表經監造單位審定後,據以執行一及品質管理工作。
十、廠商應填寫施工日誌、技術士人員簽到表、拍攝施工過程中照片、施工隱蔽部分照片、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檢查表(如附表十一)。
十一、各項品質管理文件記錄如施工計畫書、品管計畫書、自主檢查紀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不合格品之管制與追蹤改善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出席簽到紀錄、施工圖等廠商應彙整建檔存於工地現場。
十二、廠商為建立及執行本規定所需之一切有關費用均已編列於「工程品管費」
項目中以 1 式計價,廠商執行工程品質管制所需金額均應列入總標價內,並依照規定施行施工品質管制。廠商執行自主檢驗時所需之儀器設備或委外試驗費用概由廠商自理。
十三、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十四、廠商應檢附自主檢查紀錄、材料試驗報告、材料出廠證明、不合格品之管制與追蹤改善紀錄、隱蔽部分照片、出席簽到紀錄以作為「工程品管費」計價依據,廠商未提報、提報資料不足或提報資料不實,當期估驗之品管費用不予計價。
十五、品質管制之督導:
施工期間對廠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之執行情形,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隨時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廠商應全力配合準備試驗機具設備,並陳列必要品質相關文件記錄,以供查閱。若有缺失應即限期改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執行品質管制之督導時所需之儀器設備或委外試驗、鑑定費用則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六、施工品質除應要求材料設備強度、性能、規格須符合契約規範外,更應重視施工完成面平整度、線型平直度及美觀性,若施工完成面外觀不佳,影響觀瞻部分應遵照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予以拆改。
十七、廠商於擬訂施工網圖及預訂進度表可參考附件之施工網圖及預訂進度曲線,於廠商所送之施工網圖及預定進度經機關核定前,以該網圖及預定進度為執行依據。
十八、罰則:
(一)本工程「品質計畫書」廠商至遲應在開工後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每日處罰廠商新臺幣 5,000 元之違約金。計畫書如須修正,廠商應依
監造單位意見修正,並自監造單位通知日起 7 日內提出複審。複審時,若未依監造單位列舉之應修正事項逐一作相對之修正時,除再限期複審外,自第 1 次複審結果通知日起,至計畫書審定之日止之期間,並比照前款規定扣繳違約金。若廠商已作相對之修正,雖內容未盡完善,仍應依指示再限期修正,但不扣罰。
(二)經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書」實施後,若須新增或修訂,廠商同意於接獲機關通知日起 3 日內提出,如須修正,廠商應依監造單位意見
修正,並自機關通知日起 3 日內提出複審,逾機關指定期限時,比照前款規定扣繳違約金。
(三)廠商未依規定指派應指派之品管人員、違反品管人員兼任規定或未
經機關核准而廠商擅自縮減或更換品管組織之成員時,按每人每日扣罰廠商新臺幣 1 萬元之違約金。品管人員除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已向機關報備,並已依規定代理外,其餘未向機關簽到時,每次扣罰廠商新臺幣 5,000 元之違約金。
(四)廠商應依品質計畫書或監造計畫書訂定之施工查驗停留點,通知監造單位到場查驗,若未適時通知監造單位到場就逕行施工,每次扣罰廠商新臺幣 5,000 元之違約金,廠商亦應配合監造單位就先行施工部分加強抽驗。
(五)各項材料、機械設備之檢試驗頻率、檢試驗項目不符契約書圖或未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者,廠商逕行施工使用,每項次扣罰廠商新臺幣 1 萬元之違約金;機關或監造單位得加強抽驗,不合格者應拆除重作,工期不得藉此展延。
(六)廠商有品質履約瑕疵事項,且廠商品質管制文件紀錄未覈實記載缺 失事項及不合格品改善紀錄,經查係屬廠商未落實品質管制作業者,機關得處罰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每次處罰額度為本工程「品管費用」 20﹪,但第 1 次最高扣罰新臺幣 1 萬元;第 2 次以後每次最高扣罰新臺幣 2 萬元。
(八)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廠商應 進行拆除重作、改善、補強、鑑定、檢討責任等必要處置措施,並依期限提報缺失改善結果。廠商所提報缺失改善情形,結果不實或逾期未完成改善,每次機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其計算方式為懲罰性違約金=品管違約金+施工瑕疵項目金額之 20﹪。其中品管違約金=
「品管費用」7.5﹪;施工瑕疵項目金額=施工瑕疵項目單價分析表 瑕疵工項之單價乘以履約瑕疵數量。惟施工瑕疵懲罰性違約金累計金額≦施工瑕疵項目金額之 60﹪;品管違約金違約金累計金額≦「品管費用」100﹪。
(九)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施工品質評鑑或查核,抽驗材料設備不符契約規範者,除依契約規定辦理,並扣罰廠商新臺幣 1 萬元之違約金。
(十)廠商若屬營造業,機關或營造業主管機關於查核、評鑑、查驗、初驗或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機關或營造業主管機關將不予查驗,每次並處廠商契約價金總額 5‰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另訂期再行查驗。
(十一)有關扣罰之違約金機關得在廠商應得之工程款或履約、差額保證金內扣抵之。
(十二)「品質計畫書」內若規劃有品管作業程序書或手冊之頒行者,而未依規劃時程內適時提出送核時,廠商同意不進行該項施工作業,並同
意機關得拒絕檢驗。
(十三)廠商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品質計畫書」送審或複審時,逾期天數達 14 日時機關另得通知廠商停工。停工期間之工期照計,廠商同意不作為延期之理由,亦不要求補償或賠償。
(十四)施工廠商未確實依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施工期間執行交通維持者,每次罰處新臺幣 5,000 元懲罰性違約金,得連續罰處;交通維持計畫不符工地現況交通需求時,經機關或交通主管單位限期修正交通維持計畫者,未於期限內提出修正交通維持計畫者,每日罰處新臺幣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經審核通知修正未於
期限內修正竣事,每日罰處新臺幣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施工品質評鑑或查核或督導,開立缺施限期改正逾期未提送改善成果資料時,按日罰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3,000元整,通知補正逾期未改正竣事比照逾期未辦議處。
(十六)本條各款罰款均為懲罰性違約金,罰款上限為總契約價金之 20%。十八、本規定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附表一
工程名稱:
整體施工計自主性檢查表
項次 | 審查項目 | 檢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情形 | ||
計畫書架構 | 計畫書內容與工程契約相關規定是否相符。 | ||
一、工程概述 | 1.有否列出工程之主要施工項目及其材料、規格或工法等,並概估相關數量。 | ||
2.工程契約內容如有特定語義名詞,是否已適當定義清楚。 | |||
二、開工前置作業 | 1.有否先行檢核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清算實際施作數量後進行詳細工地研判與現場踏勘。 | ||
2.工區範圍內所有地上物、地下障礙物或既有設施及管線之數量、位置及深度等有調查方法及處置方式之說 明。 | |||
3.蒐集工址附近歷年來氣溫、降雨、颱風及河川流域等相關資料情形,據以作為相關計畫制訂之參考及納 入工作排程中考量。 | |||
4.對可能受到施工開挖或因其他施工因素而導致破壞 龜裂損毀之鄰房或既有設施,提出鑑定或檢查做法。 | |||
三、施工作業管理 | 1.工地組織是否包括必要人員並明訂責任職掌。 | ||
2.是否檢討使用之主要施工機具及設備所需數量並有 推估依據。 | |||
3.是否依工程內容配合工址特性對整體施工程序詳實規劃,並將臨時道路及附屬工程等納入考量。 | |||
4.工務管理是否將主辦機關行政作業規定納入,並包括趕工協調會之規劃及各項書、圖之審查流程。 | |||
四、進度管理 | 1.施工預定進度圖表是否標示要徑作業項目,預定進度是否說明計算基準、是否列計算式。 | ||
2.各工程項目 | |||
2.施工前協調會議是否已召開,與施工相關之會議結論 有否納入。 | |||
3.各項協調會之召開時機或原則是否明訂。 | |||
4.進度異常之管理時機及方式是否說明。 | |||
五、假設工程計畫 | 1.工區配置是否考量車量動線與材料運輸之便利性,並包括材料加工區、物料堆置區、臨時廠房等。 | ||
2.整地計畫是否與工區配置相符,並說明舊有建物與障礙物之處理方式。 |
項次 | 審查項目 | 檢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情形 | ||
六、施工測量 | 1.是否提出控制測量方法及相關之參考精度。 | ||
2.是否提出施工測量方法及放樣方法與項目。 | |||
*3.是否已依設計圖說提出原地面收方測量方式。 | |||
七、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含設施工程) | 1.是否依契約規定擬訂分項工程施工計畫項目。 | ||
2.是否針對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項目間之關聯性作概要說明。 | |||
3.是否擬訂分項工程施工計畫提送時程。 | |||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1.是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並以架構圖清楚說明及相關單位與人員之工作執掌。 | ||
2.是否提出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協議方式。 | |||
3.是否訂定教育訓練之類別、對象、人數及其實施計畫。 | |||
4.是否訂定自動檢查程序、檢查表格及執行結果之確認方式。 | |||
5.是否檢討勞工安全衛生實施細項並概編所需經費。 | |||
九、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 1.緊急應變編組是否完整,及是否規劃緊急應變措施之處理程序。 | ||
2.緊急應變連絡及通報系統、處理程序,是否已建構。 | |||
3.是否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對策,包括定期之演練及整備,並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 | |||
十、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 1.是否已歸納與工程相關之法令規章。 | ||
2.對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是否充分說明並包括必要之施工圖說。 | |||
3.對於運輸路線上之限制條件是否已充分檢討,包括容許之車輛型式、運輸條件與限制及運輸路線等。 | |||
十一、移交管理計畫 | 1.是否提出日後擬移交之文件紀錄項目 | ||
2.是否提出日後擬提出之管理維護教育訓練計畫項目及時程 |
工地主任(編製): 專任工程人員(複核):
附表二
工程名稱:
分項工程施工計畫自主檢查表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結果 | |
符合 | 不符情形 | ||
一、工項概要 | 1.是否對分項工程進行了解及作概要之說明,並作客觀環境之分析。 | ||
2.有否檢討列出分項工程之重要施作項目與數量。 | |||
二、人員組織 | 1.人員組織是否包括必要人員並明訂責任職掌。 | ||
2.人員組織是否依工程進度需求檢討配置所須施工人數。 | |||
三、預定作業進度 | 1.是否配合整體施工預定進度表規劃分項工程施工預定進度。 | ||
2.起訖時間是否與工程總進度曲線表所列之分項施工項目時程一致。 | |||
四、分項品質計畫 | 1.是否已考量工程特性及施工環境訂定施工要領,檢討項目應包括使用材料、機具、施工步驟、施工注意事項等。 | ||
2.是否已依據契約內各相關規定訂定品質管理標 準,包括管理項目、標準、檢查時機、方法、頻率、不符合之處理方式、管理紀錄等。 | |||
3.是否已依據整體品質計畫之規定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 |||
4.自主檢查項目是否配合品質管理標準內容訂定。 | |||
五、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 置計畫 | 1.是否針對此分項工程提出所需管理之勞安設施、人員,並與整體之勞安衛生管理計畫串聯。 | ||
2.勞安設施設置是否涵蓋施工項目所需。 | |||
六、施工圖說 | 1.是否提供必要與充分之施工圖或計算書 | ||
2.施工圖說是否注意到施工介面之考量與契約相關規定。 | |||
七、相關附件 | 1.分項工程施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 | ||
2.材料比對表 | |||
3.本分項工程相關CNS 規範 |
工地主任(編製): 專任工程人員(複核):
附表三
品質計畫自主性檢查表
項次 | 章節 | 審查項目 | 檢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情形 | |||
一 | 計畫範圍 | 工程概要及客觀環境檢討、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適用對象、名詞定義 | ||
二 | 管理責任 | 1.工地品管組織架構是否含專任工程人員 | ||
2. 是否訂定工地品管組織架構內各職稱之預定派駐人數 | ||||
3.是否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相關人員(或職稱)之職掌(品管人員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 ||||
三 | 施工要領 | 1.是否檢討出日後應訂定之分項工程施工要領項 目 | ||
2.是否提示施工要領內容基本大綱 | ||||
四 | 品質管理標準 | 1.是否檢討出日後應訂定之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項目 | ||
2.是否說明品質管理標準應檢討之項目 | ||||
3.是否標準化品質管理標準表單格式 | ||||
五 |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 1.是否檢討訂定契約內所有材料/設備日後應送審資料(例如型錄、相關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相關證明資料等之事先 審查程序訂定)及預訂送審日期 | ||
2.是否訂定材料試驗室應符合之規定 | ||||
3. 是否訂定材料進場後對於材料狀況之區分管理 方式 | ||||
4. 是否明確訂定材料/設備之自主檢查程序 | ||||
5.是否訂定向監造單位申請檢驗或抽驗之程序 | ||||
5.具機電運轉類設備工程,是否檢討出機電運轉類之系統架構 | ||||
六 | 自主檢查表 | 1.是否檢討日後須訂定之分項工程自主檢查表項目 | ||
2.是否標準化自主檢查表之表單 | ||||
3.對自主檢查表之執行人員及不符合管制方式是否作適當說明 | ||||
七 | 不合格品之管制 | 1.是否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
項次 | 章節 | 審查項目 | 檢核結果 | |
符合 | 不符情形 | |||
2.施工不合格管制是否依可即時改正缺失及重大缺失分別訂定有不同之管制方法 | ||||
八 | 矯正與預防措施 | 1.矯正措施辦理時機是否訂定 | ||
2.矯正措施執行流程是否實際 | ||||
3.預防措施辦理時機是否訂定 | ||||
4.預防措施執行流程是否實際 | ||||
九 | 內部品質稽核 | 1.稽核範圍是否訂定 | ||
2.稽核頻率是否訂定 | ||||
3.是否含稽核後之缺失列管及回饋 | ||||
十 |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是否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及歸檔規劃 |
品管人員(編製): 工地負責人或專任工成員(複核):
附表四
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提報單位 | (承攬廠商名稱 ) | 提報次數:第 次提報日期: | 簽章欄 |
【蓋公司章】 | 【專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應簽章並簽署日期】 | ||
審查單位 | (監造廠商名稱 ) | 審查結果: □ 依修正意見重新提報( 限定提報日期: ) □同意核定核定日期: 核定文號: | 簽章欄 |
【蓋公司章】 | 【專業技師、現場監造主管應簽章並簽署日期】 | ||
備查單位 | (主辦機關名稱 ) | 備查日期:備查文號:機關戳章: |
工程名稱: 計畫書名稱:
備註:1.計畫書經監造單位核定,轉請主辦機關函覆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同意備查,始完成審核程序。
2.本表應裝訂於計畫書首頁。
附表五
○○○○○○○工程
趕工計畫書
承辦單位:施工廠商:監造單位:
壹、 工程概述
一、 工程名稱:工程契約所載之工程名稱。二、 工程主辦機關:本工程主辦機關全銜。
三、 設計單位名稱:本工程受主辦機關委託辦理設計服務的單位全銜。
四、 監造單位名稱:本工程受主辦機關委託辦理監造服務的單位全銜。
五、 施工廠商名稱:主要工程施工單位全銜。
六、 工程地點:應包括位置圖(地籍圖)等,標明工程位置。七、 工程範圍:本工程之範圍。
八、 契約金額:本工程之契約金額。
九、 契約工期:依契約規定之日曆天、工作天或限期完工。十、 開工日期:本工程開工日期。
十一、預定完工日期:本工程預定完工日期。
十二、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本工程預定施工進度及目前實際施工進度。
貳、 進度落後原因
以條列式方式說明本工程進度落後原因。一、 ……
二、 ……
三、 ……
參、 釐清確認未施工項目及其所占權重比例
編號 | 項目 | 位置 | 金額 | 權重 |
肆、 施工要徑檢討與修正
一、 修正前後要徑檢討與比較二、 說明預定縮減工期或成本三、 其他
伍、 趕工方案
一、 依修正之要徑圖說明趕工順序及方法(含工作面之拓展) 二、 趕工人力及機具規劃(含增加機具、工班、延長作業時間)三、 改變施工順序或方法技術
四、 趕工時應注意事項五、 人員激勵
六、 其他
陸、 請求協助事項
一、 設計單位協助配合事項二、 監造單位協助配合事項
三、 工程主辦機關協助配合事項四、 其他
柒、 進度控管追蹤方式(自主檢查)
目次
壹、 工程概述 13
貳、 進度落後原因 13
參、 釐清確認未施工項目及其所佔權重比例 13
肆、 施工要徑檢討與修正 14
x、 趕工方案 14
陸、 請求協助事項 14
柒、 進度控管追蹤方式(自主檢查) 14
附表一
品管人員登錄表
填報日期:
工程標案名稱 | 工程標案電腦編號 | |||||
工程地點 | 開工日期 | 預計完工日期 | ||||
決標金額 | (千元) | 品管費用 | (千元) | 工地聯絡人及電話 | ||
工程主辦機關 | 承辦人 | 姓名 | ||||
電話 | ||||||
監造單位 | 廠商 | |||||
品管人員 | 姓名 | 專長 | 身分證號 | 受訓期別 | 進駐本工地日期 | 回訓期別 |
請勾選一項 | □第一次登錄 □異動(原因: ) | |||||
備註 | 一、「專長欄」須填寫與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如建築、土木、機電、環工等。 二、承包商第一次登錄品管人員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由機關上網登錄: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回訓證明影印本 (正本提出相驗) 2.品管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經歷一覽表(含工作內容)(縮印至 A4) 3.本表 三、品管人員異動時,提報程序與檢附資料亦同。 四、工程竣工時,請承商函請機關上網登錄異動,俾其他工程登錄品管人員。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電話(00)00000000
附表七
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表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管理標準 | 檢查時機 | 檢查方法 | 檢查頻率 | 不合格之處理 | 管理紀錄 | 備註 | |
材料 | |||||||||
施工前 | |||||||||
施工中 | |||||||||
施工後 | |||||||||
*為檢驗停留點(應於檢查時機或適當欄位標註檢驗停留點) |
附表八
(○○工程)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參考例)
表單號碼:
項次 | 契約詳細表項次 | 契約數量 | 是否取樣試驗 | 預定送審日期 | 是否驗廠 | 預定試驗單位 | 送審資料(ˇ) | 審查日期 | 備註 (歸檔編號) | ||||
協力廠商資料 | 型錄 | 相關試驗報告 | 樣品 | 其他 | 審查結果 | ||||||||
材料(設備)名稱 | 實際送審日期 | 驗廠日期 | |||||||||||
註:本表單於開工後應請廠商檢討提出預定送審及預定進場日期,並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附表九
表 5.2 (○○工程)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參考例)
項次 | 契約詳細表項次 | 契約數量 | 進場日期 | 抽樣日期 | 規定抽 (取)樣頻率 | 累積進場數量 | 抽試驗結果 | 抽驗及會同人員 | 備註 |
材料(設備)名稱 | 進場數量 | 抽樣數量 | 累積抽樣數量 | (歸檔 編號) | |||||
註:本表單於開工後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定期檢討辦理情形
○○○○自主檢查表
附表十
編號:
工程名稱 | ||||
分項工程名稱 | 協力廠商 | |||
檢查位置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檢查時機 | □施工前 | □施工中檢查 | □施工完成檢查 | |
檢查結果 | ○檢查合格 | ╳有缺失需改正 | /無此檢查項目 | |
檢查項目 | 設計圖說、規範之檢查標準 (定量定性) | 實際檢查情形 (敘述檢查值) | 檢查結果 | |
缺失複查結果: □已完成改善(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 □未完成改善,填具「缺失改善追蹤表」進行追蹤改善複查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人員職稱: 簽名: | ||||
備註: 1.檢查標準及實際檢查情形應具體明確(例:磚砌完成後須不透光)或量化尺寸(例:磚縫 7mm~10mm)。 2.檢查結果合格者註明「○」,不合格者註明「╳」,如無需檢查之項目則打「/」。 3.嚴重缺失、缺失複查未能及時完成改善,應填具「不合格品管制表」進行追蹤改善,本表單可先行存檔。 4.本表由工地現場施工人員實地檢查後覈實記載簽認。 |
工地主任簽名: 現場施工人員簽名(檢查人員):
附表十一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表報編號:
工程名稱 | 承攬廠商名稱 | ||||||
契約工期 | 天 | 累計工期 | 天 | 剩餘工期 | 天 | 工期展延天 數 | 天 |
開工日期 | 年 月 日 | 完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完成數量等): | |||||||
施工項目 | 單位 | 契約數量 | 本日完成數量 | 累計完成數量 | 備註 | ||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 工項目 | |||||||
A. | |||||||
B. | |||||||
二、工地材料管理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材料使用狀況及數量等): | |||||||
材料名稱 | 單位 | 設計數量 | 本日使用數量 | 累計使用數量 | 備註 | ||
三、工地人員及機具管理(含約定之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及數量): | |||||||
工別 | 本日人數 | 累計人數 | 機具名稱 | 本日使用數量 | 累計使用數 量 | ||
四、本日施工項目是否有須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有□無 (此項如勾選” 有”,則應填寫後附「建築物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 |||||||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 |||||||
六、施工取樣試驗紀錄: | |||||||
七、通知協力廠商辦理事項: | |||||||
八、重要事項記錄: | |||||||
簽章:【工地主任】(註 3): |
本日天氣:上午: 下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註:1.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2.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惟原則應包含上開欄位,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3.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 30 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依上開規定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
造業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之人員簽章。廠商非屬營造業者,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4.契約工期如有修正,應填修正後之契約工期,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如有依契約變更設計,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應填變更設計後計算之進度。
5.上開重要事項記錄包含(1)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指示(2)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處理情形(3)本日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等。
6.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請依內政部 99 年 2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0804 號令頒之「建築物施工日誌」填寫。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專業工程項目: | 應置技術士人數: | ||||
技術士種類 | 人數 | 技術士姓名 | 技術士證書字號 | 技術士簽名或蓋章 | 備註 |
A | |||||
B | |||||
C | |||||
D | |||||
E | |||||
F | |||||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施工情形照片
工程名稱: | |
相片放置處 | 拍攝日期: |
照片說明: | |
1. Ooooooo 2. Ooooooo | |
拍攝日期: | |
照片說明: | |
拍攝日期: | |
照片說明: | |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之施工隱蔽部分照片
工程名稱: | |
相片放置處 | 拍攝日期: |
照片說明: | |
3. Ooooooo 4. Ooooooo | |
拍攝日期: | |
照片說明: | |
拍攝日期: | |
照片說明: | |
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工程名稱 | ||||
材料設備名稱 | 供料廠商 | |||
進場日期 | 進場數量 | |||
材料設備出廠應提供證明文件 | ||||
材料堆置地點 | ||||
材料設備契約規範 | ||||
查驗方式 | □駐廠檢驗 □型錄樣品審核 □工地現場檢驗 □材料試驗室檢驗 □書面審核 □其他: | |||
取樣 | 取樣數量: 樣品保存或養護地點: 取樣日期: 送樣日期: 試驗日期:會驗人員: 混凝土澆置位置: | |||
試驗機構名稱 | 試驗報告編號 | |||
試驗項目及數 據 | □ 如試驗報告 □ 其他: 試驗項目: 合格值: 試驗值: 試驗項目: 合格值: 試驗值: 試驗項目: 合格值: 試驗值: | |||
抽驗結果 | □合格同意使用 □不合格隔離退貨 □數量不足 □材料堆置場所不良 □其他: | 備註 |
編號:
監造單位簽章: 承攬廠商簽章:
備註:
1.材料品質查驗不合格時,填寫「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表」。
2.委外試驗須檢附試驗報告。
附表四
不合格品改正紀錄表
編號:
工程名稱 | |||
監造廠商 | 檢查日期 | ||
承攬廠商 | 限定完成改善日期 | ||
缺失具體情形、位置、範圍: | 檢查人員簽名: | ||
分析缺失發生原因: | |||
採取改正措施: | |||
採取預防措施: | |||
缺失複查日期: 複查結果: □改善完成 □未完成改善(說明: □其他(說明: | 複查人員簽名: |
工地負責人簽名: 品管人員簽名:
備註:本單應併同改正前中後照片一式二份,一份建檔保存於工地,一份併入估驗計價資料。
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編號:
一、工程名稱 | |||||
二、工程主辦機關 | |||||
三、承攬廠商 | |||||
四、填表日期 | 年 月 | 日 | 時 | ||
五、工程進度概述 | 預定進度(%) | ||||
實際進度(%) | |||||
六、督察按圖施工 (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 | 督察項目 | 督察結果 | 辦理情形 | 備註 | |
合格 | 缺失 | ||||
(一)放樣工程 | |||||
(二)道路工程 | |||||
(三)假設工程(含施工架) | |||||
(四)鋼筋工程 | |||||
(五)模板工程 | |||||
(六)混凝土工程 | |||||
(七)人行道舖面工程 | |||||
(八)照明工程 | |||||
(九)綠化植栽工程 | |||||
(十)其他 | |||||
七、處理下列之一事項概述:(1)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2)解決施工技術問題(3)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9 款、第 35 條第 3 及 4 款) | |||||
八、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危險之虞,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之情形(營造業法第 38 條) | |||||
九、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事 項之記載(營造業法第 37條) | |||||
十、其他契約約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辦事項辦理情形 | |||||
十一、督察簽章:【專任工程人員】 |
註:1.本表格式僅供參考,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2.本表填報時機如下:(1)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填表人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2)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3)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
3.有關上開填報時機及頻率,應明示於施工計畫書中。
4.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請依內政部 99 年 2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00804 號令頒之「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