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 司及投資標的等) 以乙方公告於 http://www.yuanta-consulting.com.tw 之投資人須知所載之發行市場別為主,並應符合「經營外國有 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 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元大證券)客戶之前提下,就甲方就投資
□國內 □國外 ■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不含 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暨成為乙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網路會員事宜,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 乙方須提供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甲方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非專業投資人,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 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 以乙方公告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投資人須知所載之發行市場別為主,並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議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 以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 網路會員專屬之線上視頻服務。
3. 網路會員專屬之證券投資講習會。
4. 增補議定其他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顧問服務方式或內容。 (四)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證券投資顧問之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
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 本契約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之顧問費用:
乙方同意就其提供甲方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未逾越其提供元大證券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內者,對甲方不收取顧問報酬與費用,惟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前述範圍者,不在此限;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顧問服務範圍及顧問報酬與費用。
(二) 本契約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甲方應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須甲方另行申請、簽署確認及由甲方本人帳戶完成付費後,乙方始得提供該自費之顧問服務。惟若甲方取消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時,則甲方僅可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且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得於退還甲方顧問報酬扣除退款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後,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三條 乙方處理受任事務時,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
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乙方公告於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
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七)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甲方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姓名/機構名稱委請元大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以確認甲方是否為元大證券客戶,乙方於必要時,接受元大證券之需要,協助甲方辨識其為乙方之有效客戶。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乙方完成簽署日起算一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第六條 契約之變更: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六條之一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一) 甲方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逕至乙方網站或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配合檢具相關文件。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二)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1. 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寄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2. 以電子信箱郵寄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信箱寄發及通訊紀錄,視為送達。
3. 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任何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2. 甲方非為元大證券客戶時。
3.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二)終止之效果
1. 本契約第四條第四款於本契約終止後繼續適用。
2. 於本契約終止後,乙方將終止提供甲方使用網站會員之各項服務。
3. 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
(1) 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顧問服務,於本契約終止時,不論終止原因為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 於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就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之約定,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而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甲方並同意乙方得自退還甲方之顧問報酬中,支付退款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後,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七條之一 乙方之裁量權:
乙方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同意乙方依據我國之「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 乙方如認為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任何之服務,將導致乙方遭受任何損
害、訴訟、索償、費用、開支或負債(無論性質屬直接或間接者)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各項服務之操作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且對甲方所遭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後果亦不負責。
(二) 乙方如發現甲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三) 對於甲方不配合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配合說明等之情形,乙方得暫時停止與甲方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八條 網路密碼之使用、重設及維護:
(一) 甲方應於申請成為網路會員時,自行設定網路會員密碼及完成認證後,始得網站會員之各項服務。
(二) 甲方同意對於其自行設定之網路密碼,應負完全保管之責,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委由他人代為使用。甲方並同意乙方保留其加密且為不可逆之網路密碼。
(三) 甲方同意若發現網路密碼遭任何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有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時,甲方將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使用網路會員服務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
(四) 甲方同意申請密碼重設前,除其已通知乙方,或乙方已通知甲方停止原網路密碼之使用外,不論在任何情形下,所有以原密碼已申請辦理之網路會員服務仍具有效力。
(五) 甲方應牢記網路密碼,基於安全之考量,倘甲方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乙方系統將自動關閉甲方之網路會員服務管道。
(六) 甲方同意自行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措施,以確保經由電腦網際網路連線所傳遞、接收之訊息、資訊,及網路密碼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
(七) 甲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網路會員服務之申請,對於乙方接獲該通知前,已處理之網路會員服務及契約內容變更,均不受影響。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聯絡方式:電話:00-0000-0000 或電子郵件信箱: xxxx@xxxxxx.xxx)。
(二)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 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甲方同意乙方依本契約第六條之一第(二)項第 2 款提供甲方與本契約相符之契約電子檔,視同乙方已提供甲方收執之契約正本,惟乙方應於網站會員專區內,提供甲方查詢雙方簽訂契約電子檔,雙方合意增補本契約時亦同。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地(住)址: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若為自然人戶,則以下免填)
法人機構代表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簽章)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 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元大證券)客戶之前提下,就甲方就投資
□國內 □國外 ■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不含 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暨成為乙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網路會員事宜,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 乙方須提供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甲方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非專業投資人,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 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 以乙方公告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投資人須知所載之發行市場別為主,並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議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 以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 網路會員專屬之線上視頻服務。
3. 網路會員專屬之證券投資講習會。
4. 增補議定其他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顧問服務方式或內容。 (四)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證券投資顧問之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
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 本契約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之顧問費用:
乙方同意就其提供甲方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未逾越其提供元大證券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內者,對甲方不收取顧問報酬與費用,惟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前述範圍者,不在此限;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顧問服務範圍及顧問報酬與費用。
(二) 本契約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甲方應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須甲方另行申請、簽署確認及由甲方本人帳戶完成付費後,乙方始得提供該自費之顧問服務。惟若甲方取消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時,則甲方僅可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且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甲方同意乙方得於退還甲方顧問報酬扣除退款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後,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三條 乙方處理受任事務時,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
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乙方公告於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
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七)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甲方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姓名/機構名稱委請元大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以確認甲方是否為元大證券客戶,乙方於必要時,接受元大證券之需要,協助甲方辨識其為乙方之有效客戶。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乙方完成簽署日起算一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第六條 契約之變更: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六條之一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一) 甲方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逕至乙方網站或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配合檢具相關文件。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二)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1. 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寄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2. 以電子信箱郵寄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信箱寄發及通訊紀錄,視為送達。
3. 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任何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2. 甲方非為元大證券客戶時。
3.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二)終止之效果
1. 本契約第四條第四款於本契約終止後繼續適用。
2. 於本契約終止後,乙方將終止提供甲方使用網站會員之各項服務。
3. 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
(1) 依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顧問服務,於本契約終止時,不論終止原因為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 於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就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之約定,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而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甲方並同意乙方得自退還甲方之顧問報酬中,支付退款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後,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七條之一 乙方之裁量權:
乙方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同意乙方依據我國之「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 乙方如認為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任何之服務,將導致乙方遭受任何損
害、訴訟、索償、費用、開支或負債(無論性質屬直接或間接者)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各項服務之操作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且對甲方所遭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後果亦不負責。
(二) 乙方如發現甲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三) 對於甲方不配合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配合說明等之情形,乙方得暫時停止與甲方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八條 網路密碼之使用、重設及維護:
(一) 甲方應於申請成為網路會員時,自行設定網路會員密碼及完成認證後,始得網站會員之各項服務。
(二) 甲方同意對於其自行設定之網路密碼,應負完全保管之責,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委由他人代為使用。甲方並同意乙方保留其加密且為不可逆之網路密碼。
(三) 甲方同意若發現網路密碼遭任何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有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時,甲方將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使用網路會員服務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
(四) 甲方同意申請密碼重設前,除其已通知乙方,或乙方已通知甲方停止原網路密碼之使用外,不論在任何情形下,所有以原密碼已申請辦理之網路會員服務仍具有效力。
(五) 甲方應牢記網路密碼,基於安全之考量,倘甲方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乙方系統將自動關閉甲方之網路會員服務管道。
(六) 甲方同意自行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措施,以確保經由電腦網際網路連線所傳遞、接收之訊息、資訊,及網路密碼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
(七) 甲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網路會員服務之申請,對於乙方接獲該通知前,已處理之網路會員服務及契約內容變更,均不受影響。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聯絡方式:電話:00-0000-0000 或電子郵件信箱: xxxx@xxxxxx.xxx)。
(二)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 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甲方同意乙方依本契約第六條之一第(二)項第 2 款提供甲方與本契約相符之契約電子檔,視同乙方已提供甲方收執之契約正本,惟乙方應於網站會員專區內,提供甲方查詢雙方簽訂契約電子檔,雙方合意增補本契約時亦同。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地(住)址: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若為自然人戶,則以下免填)
法人機構代表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簽章)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台端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投資顧問服務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 (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 (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台端於購買認購 (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 (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
(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
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確認接受相關投資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及已詳閱風險預告書內容,並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電 話:
(若為自然人戶,則以下免填)
法人機構代表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台端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投資顧問服務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 (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 (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台端於購買認購 (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 (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
(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
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確認接受相關投資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及已詳閱風險預告書內容,並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電 話:
(若為自然人戶,則以下免填)
法人機構代表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式一份)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聲明書
立書人茲聲明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本書面將下述事項明確向本人告知:
一、蒐集之目的:
(一) 一〇一 證券投資顧問相關業務
(二) 〇五九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 〇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 〇九〇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五) 一八一其他凡合於 貴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組織章程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國籍、性別、婚姻狀況、戶籍地址、戶籍電話、通訊地址、通訊電話、教育程度、服務機構及職務、服務機構電話、職業類別、電傳號碼 (FAX)、電子信箱、金融機構帳戶、信用卡號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經驗、立書人與 貴公司業務往來期間所提供或產生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或詳如相關契約書、聲明書、業務申請書及客戶資料表等內容所載。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 委託人
(二) 法人客戶之負責人姓名、法定代理人 (三) 股東個人與法人客戶間的投資關係
(四) 與第三人合作推廣、或於 貴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 期間:
1. 依相關國內外法令所定(等)或 貴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相關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 蒐集目的存續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 準)
(二) 對象:貴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國內外法令規定處理利用之機構(例如:貴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關係金融機構等)、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及立書人所同意之對象。
(三)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書人就 貴公司保有立書人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得向 貴公司行使之權利:
(一式一份)
1. 向 貴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 貴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向 貴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立書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向 貴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 貴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書人請求為之。
(二) 行使權利之方式:以 貴公司指定之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如: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文件等)及程序。
六、立書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立書人知悉並瞭解,立書人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貴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及相關服務,因此 貴公司將得婉謝受理簽訂契約、遲延或無法提供立書人相關服務或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七、如有未盡事宜,立書人將自行詳閱前述各業務之相關申請或顧問服務文件有關個人資料
利用之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此致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 (簽章)
身分類別:1.
2.
3.
申請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 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其他: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適用元大證券客戶)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感謝您申請與本公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及於本公司指定網站(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簡稱「本網站」)註冊為本公司網路會員,委託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在您簽訂本契約及註冊網路會員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
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一、簽約前請您務必詳細閱本網站所提供之「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認購(售)
權證風險預告書」及「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之投資人須知」,且您確認並同意您至少於簽訂本契約三日前,已完成前述所有文件內容之審閱。
二、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一)您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等):
1.自然人申請者,須年滿 20 歲,且須由您本人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相關契約文件。法人機構申請者,請以 貴公司(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之公司印鑑簽章並請由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2.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 1 年,除您或本公司任一方於到期日 1 個月前通知
他方不再續約外,自動續約 1 年,爾後亦同。
3.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您同意本公司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本公司無須另行通知您。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4.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貴我任何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您非為元大證券客戶或 貴我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5.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您同意本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
(1)您為法人機構時,
a、應提供最終實質受益人之自然人身分予本公司,並同意提供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或其他股權或出資情形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法人股東之股東名冊、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直接間接持股高於 25%之實質受益人及成立多層股權架構之原因等資料)。您所提供之最終實質受益人之自然人身分屬實正確,且嗣後如有異動,應主動向本公司辦理變更。
b、應聲明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如已發行無記名股票,須將無記名股票轉為記
名股票,或將股票存放於受監理之金融機構或專業中間機構,或要求具控制權之無記名股票股東須通知您,以確保實質受益人之更新。
(2)本公司發現您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公司有權對您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本契約而無須另通知您。 (3)本公司定期或認為必要時要求您配合本公司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資料,或請您對本合約之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若您不願配合者,本公司有權對
您暫時停止本合約,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二)本公司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第 1 條、第 3 條等): 1.本公司不得收受您的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2.本公司不得另與您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三)您應負擔各項顧問服務之費用及退費原則(第 2 條、第 7 條等):
1.本公司以網路或及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有價證券相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本公司對您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為屬於本公司提供元大證券範圍內者,您
毋須支付顧問費用予本公司。
(2)惟日後若您要求本公司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前述範圍時,應由貴我雙方另行約定顧問服務範圍及顧問報酬與費用。
2.未來您可能須自行付費顧問服務項目包括: (1)網路會員專屬之線上視頻服務。
(2)網路會員專屬之證券投資講習會。
(3)增補議定其他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顧問服務方式或內容。
上述有關您須自行付費顧問服務項目,須經由您另行申請、簽署確認及由您本人帳戶付費後,本公司始得提供自費相關顧問服務。惟若您取消自費顧問服務項目或本契約終止時,則您僅可要求退還您本人已完成付費且本公司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
及費用,本公司應將退還之顧問費用撥返至您本人帳戶,而您須支付退款相關費用 (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
(四)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第 9 條等):
您與本公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本公司進行申訴【聯絡方式:電話:00-0000-0000或電子郵件信箱:xxxx@xxxxxx.xxx】,本公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聲請調處、評議或提出訴訟。
(五)其他應說明及相關事項(第 4 條、第 7 條等):
1.未經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公司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且於契約終止後亦適用。
2.您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網路顧問會員註冊時,須向本公司申請及完成加入會員與身分驗證程序,於取得使用者帳號與密碼後,始得進行網路註冊,且您同意本公司提供您的資料(包括於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姓名/機構名稱)委請元大證券協助辨識您的身分,以確認您是否為元大證券客戶。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處理申請人之網路會員申請:
(1) 本公司認該網路會員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2) 該網路會員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約定
者。
4.若您註銷元大證券帳戶,則將導致本契約終止,而致使本公司停止對您提供各項網路會員服務。
5.您瞭解並同意在您使用本公司提供網路各項服務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公司可控制範圍。因影響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本契約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您於進行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本契約前及簽約後,皆應對本公司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三、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本公司公告於 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 本公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亦不得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投資或交易事務,且不得與您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建議您在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交易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二)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適用】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您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三)【顧問境外基金適用】顧問之境外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四)【顧問認購(售)權證適用】您確認於簽約前已收到及詳閱投資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及內容,您已明瞭認購(售)權證投資風險並承諾自行負責投資認購(售)權證之風險。
本人與 貴公司簽訂本契約前,已明確明瞭契約之重要內容與相關權益,特此聲明。
此致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聲明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若為自然人戶,則以下免填)
法人機構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本應告知事項文件一式一份,由元大投顧留存備查,客戶得於網路會員專區查詢告知內容)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 ■國內 ■國外)
檔號: / 填表日期:
一、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二、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適用】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及詳閱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供之應告知事項,特此聲明。
委任人(簽章):
一、基本資料 (請完整填寫)
機構或公司名稱: 註冊國籍:□本國 □其他:
地址: 電話: 電傳號碼(FAX):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主要業務或營業項目: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國籍: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負責人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人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行業類別: (請勾選)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電子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
□營造業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住宿及餐飲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教育服務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當鋪業者
□博弈業者 □珠寶銀樓業者 □非營利機構 □慈善團體 □政治團體 □宗教團體 □武器戰爭設備業者
□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 □虛擬貨幣業 □律師事務服務業 □會計服務業 □特種行業
□外勞商店/外勞人力仲介業 □線上遊戲業與點數公司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二、客戶屬性(由客戶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請勾選)
□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專業投資人:(以下則一勾選)
□專業機構投資人:
□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
□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其他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三、財務狀況 (請完整填寫) 最近二年財務狀況
流動比率: ; 負債比率: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每股盈餘: ; 資 本 額: ; 其他:
四、投資知識 (請勾選)
‧投資資訊來源:
□ 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 □ 自行蒐集分析 □ 其他
五、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 (請勾選)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投資年份、金額必須填寫)
□ 國內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 國外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 不定期
‧投資目的:
□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 儲備退休金 □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 節稅 □ 置產
□ 其他
六、風險承受程度(請勾選)
【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
衡 量 指 標 風險承受或偏好程度
‧投資虧損對基本生活影響程度 …………………………………………… □高 □中 □低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中 □低
‧投資標的偏好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高 □中 □低股利穩定之股票 ……………………………………………………… □高 □中 □低高成長率之股票 ……………………………………………………… □高 □中 □低
其他 (本項若勾選其他,必須填寫為何種有價證券) □高 □中 □低
委任人(簽章):
七、投資資金來源
□ 全部自有
□ 部分借貸,金額
□ 其他
======================================================================================
(以下由本公司填寫)
八、公司之訪談方式及評估意見
‧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日 期 (一)必要方法
□ 面談:
□ 客戶紙本填寫
□ 客戶線上填寫
(二)輔助方法
□ 電話:
□ 家庭訪問:
□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 有,共 頁 □ 無
‧經辦人評估意見:□ 良好 □ 尚可 □ 欠佳 □ 其他
部門主管簽章: 經辦簽章:
法人/團體聲明書
一、 立聲明書人客戶類別: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10.□非屬1至9之法人或團體。
二、 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是 (□已發行無記名股票 □未發行無記名股票 )
□否
三、高階管理人員:
類別 | 職稱 | 姓名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 出生日期 | 國籍 |
高階管理人員 | |||||
註: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
四、實質受益人:
* 客戶類別為 1-9 類且未發行無記名股票者,可免填此項 *
(勾選以 1.為優先,如無,始得勾選 2.,依此類推;勾選 1 或 2 者,請填寫實質受益人資料。)
類別 | 姓名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 出生日期 | 國籍 |
□1.直接、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超過25% □2.透過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權 □3.未有符合前兩項之類型 | ||||
五、立聲明書人同意並瞭解下列事項:
(一) 立聲明書人同意提供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董監事名冊、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或其他股權或出資情形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如有法人股東之股東名冊、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直接或間接持股高於25%之實質受益人等資料)予貴公司,並聲明填列資訊均為屬實正確。
(二) 立聲明書人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等因職務異動、股權變更而有更換時,立聲明書人應立即通知貴公司。
(x) 立聲明書人聲明之事項有任何變動時,立聲明書人應立即主動通知貴公司,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 倘立聲明書人有聲明不實或違反聲明事項,貴公司得暫時停止或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此致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立聲明書人: (簽章)代表人: (簽章)
統一編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人授權書
茲委任 (身分證字號: ),代理本公司與 貴公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茲就下列有關事項賦予被授權人全權之處理權及代理權限:
一、有關上開契約簽訂之事項。
二、前項事由所生之各項異動、查詢等一切相關事宜,並代為及代受各項意思表示及通知。
本授權書自雙方簽署日起發生效力;但上開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終止時,本授權書之效力亦同時終止。
此致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立授權書人: (簽章)負責人: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被授權人: (簽x)被授權人身分證字號: _
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 頁 / 共 1 頁
【元大投顧會員-法人註冊應檢附資料表】
契約項目與應檢附資料 | 頁數 | 確認 | |
1 |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 正本,一式 2 份,每份 4 頁 | |
2 |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 正本,一式 2 份,每份 2 頁 | |
3 |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聲明書 | 正本,一式 1 份,每份 2 頁 | |
4 | 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 正本,一式 1 份,每份 4 頁 | |
5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客戶資料表 | 正本,一式 1 份,每份 2 頁 | |
6 | 法人/團體聲明書 | 正本,一式 1 份,每份 2 頁 | |
7 | 法人授權書 | 正本,一式 1 份,每份 1 頁 | |
8 | 負責人與被授權人身分雙證件影本 (1) 身分證 (2) 健保卡或駕照 | ⚫ 第 08-11 項請提供清晰影本 ⚫ 第 12-13 項 如法人/團體xx書(列表 6)有發生實質受益人項目者,請提供清晰影本。 | |
9 | 公司章程 | ||
10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11 |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
12 | 股東名簿 | ||
13 | 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身分證件 | ||
提醒您: 1. 以上資料,請於寄出前再次確認應檢附資料無遺漏。 2. 請將元大證券投顧委任契約書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至 106045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65 號 10 樓、71 號 10 樓「元大投顧客戶服務 」收 3. 元大投顧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服務信箱:xxxx@xxxxxx.xxx |
法人註冊應檢附資料表 20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