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司與五礦有色訂立補充協議,雙方同意,五礦有色根據補充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轉讓出售權益予(i)本公司或(ii)本公司指定之公司(該公司 有可能為五礦鋁業有限公司或其他本公司持有51%或以上權益之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08)
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收購廣西華銀之權益
x公司之財務顧問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
新百利有限公司
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司與五礦有色訂立補充協議,雙方同意,五礦有色根據補充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轉讓出售權益予(i)本公司或(ii)本公司指定之公司(該公司有可能為五礦鋁業有限公司或其他本公司持有51%或以上權益之公司)。
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公佈,本公司(作為買方)與五礦有色(作為賣方)就買賣廣西華銀33% 股本權益訂立協議。本公佈所採用之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之公佈內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司與五礦有色訂立該協議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雙方同意,五礦有色根據補充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轉讓出售權益予 (i)本公司或(ii)本公司指定之公司(該公司有可能為五礦鋁業有限公司(為本公
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或其他本公司持有51%或以上權益之公司)。倘本公司指定一間公司作為出售權益之收購實體,該收購實體將另行與五礦有色訂立獨立買賣協議,而該協議將會在收購實體另行與五礦有色訂立獨立買賣協議時終止。該獨立買賣協議將載有與該協議相同之條款,惟於更改收購實體所需之更改、簽訂日期及完成之先決條件中取得該協議及出售權益之轉讓所有必需之同意或批文除外,該等同意或批文現包括:
(a) 根據上市規則獨立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出售權益之轉讓;及
(b) 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該其他中國相關政府機構批准出售權益之轉讓。
訂立補充協議將為本集團於出售權益之收購實體上帶來靈活性。
承董事會命 五礦資源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xxx
xx,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十一名董事組成,包括三名執行董事xxxxx、xxx先生及任鎖堂先生;五名非執行董事xxx先生(主席)、沈翎女士、xxxxx、xxx先生及xxxxx;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劉鴻儒先生、xxxxx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