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有關本教保服務之小太陽 Family 家長手冊。第三條 服務內容
新竹縣私立小太陽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壹、契約審閱權
x契約於中華民國112年 月 日經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攜回審閱5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5日)
甲方(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貳、契約內文
立契約書人
▲幼兒: 自112年8月1日入園
▲甲方(簽章): 與幼兒之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甲方之受委託人(簽章): (無則免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乙方:新竹縣私立小太陽幼兒園(加蓋圖記)
負責人(簽章):xxx電話: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00xxxx00x
茲就甲方將幼兒 委託乙方於該園提供教保服務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如下,以共同遵守:
112 年8月1日
第一條 契約適用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幼兒教保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及附件為準。第二條 契約內容
(一)本契約。
(二)本契約附件:
1、新竹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請掃描 查詢)。
2、乙方報新竹縣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 (請掃描 查詢)。
3、幼兒入園之家族愛心公約、作息表、新生雜項用品、託藥辦法、當年度活動曆、當年度收退費標準表、車輛入園公告(請至本園網站>下載專區查詢)。
(三)乙方有關本教保服務之小太陽 Family 家長手冊。第三條 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甲方幼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成長及發展學習活動過程。
(六)不定時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第四條 服務時間
乙方提供服務之學期起迄日期、每日服務時間及每日延長照顧服務時間以在校生續讀登記或新生招生簡章公告為準。(請至本園網站>下載專區查詢>作息表、當年度收退費標準表)
第五條 收費事宜
收費項目及相關事宜,依「新竹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及乙方報送縣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辦理。(詳細內容請至本園網站>下載專區查詢>當年度收退費標準表)
第六條 接送方式
(一)乙方依據甲方填寫「幼兒基本資料」中「幼兒上學、放學交通概況」辦理。
(二)甲方增減或變更指定之人時,應事先以電子聯絡簿、口頭或電聯方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得予拒絕。
第七條 保護照顧
乙方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於提供服務時間內,對甲方幼兒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幼兒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第八條 資料保護
乙方對甲方及其幼兒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 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九條 緊急事故處理
(一)甲方幼兒於幼兒園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處理或送醫,同時通知甲方,通知不到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幼兒有使用救護車送醫治療之必要時,如甲方指定之醫院並非位於消防機關救護車轄區內,應依消防機關之規定,以救護車送至現場就近之適當醫院,以免耽誤幼兒就醫,甲方不得異議。
(二)因幼兒疾病之需要應送xxxxxxxxx,xxxxx方特別約定,由乙方自覓救護車或其他車輛送至特定醫院就醫,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事故之費用外,一切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依據甲方填寫「幼兒基本資料」及「幼兒個案紀錄表」辦理。)倘緊急狀況須就近送醫,不在此限。
(三)甲方幼兒未請假且逾時未到達幼兒園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通知不到甲方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甲方及緊急聯絡人均無法取得聯絡時,乙方應依個案狀況通報相關機關。
第十條 甲方應配合履行之義務
(一)依本書面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乙方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乙方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非不可抗力事由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於締約後違反契約約定事項,或擅自變更契約內容,致損及幼兒權益,經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甲方得向乙方提出異議,經乙方處理後,仍損及幼兒權益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甲方不服乙方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三十日內,向乙方所在地之新竹縣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乙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通知甲方立即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家長拖欠學費或到園接送幼兒危及校園行車安全,屢勸不聽者,當月費用經兩次催繳後,仍未配合繳費者為拖欠學費
(二)幼兒危及師生學習、安全、團體作息之偏差、負面行為,屢勸不聽或經園方評估無法繼續照顧者
(三)未登記課後延托者,離園時間超過下午 4:30,其合併累計次數達 3 次/月者
(四)登記課後延托者,離園時間超過下午 5:30,其次數達 3 次/月者
※兄姐參加本園課照兒童班-簡稱安親班,未列入採計,其費用另計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事由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退費事宜
(一)退費標準依據「新竹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於其中一方提出契約終止起3日內,將應退金額無息退還甲方。第十五條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任一方之事由違反本契約條款,致未違約之他方受有損害者,違約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異議處理
(一)xxx依契約履行服務內容時,甲方得提出異議,乙方應指派專人受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處理。
(二)甲乙雙方無法達成協商時,甲方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訴訟事件,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八條 契約變更、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及其他相關書面約定如有任何增刪修改者,非經雙方書面協議,不生效力。
(二)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