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銀循環「易達錢」條款及細則
成功獲批核循環「易達錢」貸款(「循環貸款」)的人士(「借款人」)須遵守下列各項條款及細則:
1. 釋義
1.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語應具以下涵義:
「賬戶」指由銀行以借款人名義開立及維持,並用作記入收費之賬戶;
「自動櫃員機」指 JETCO 及銀行不時公布的其他聯網使用的任何自動櫃員機;
「銀行」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其承繼人、受讓人、承讓人以及藉由其獲得權屬的任何人士;
「借款人」指銀行根據其申請向其授予循環貸款的人士及其任何承繼人;
「「易達錢」卡」指由銀行發出之任何中銀「易達錢」卡,包括「易達錢」卡之任何續發新卡或補發卡;
「卡公司」指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收費」指所有使用循環貸款作現金透支之全部總值或金額,以及所有有關之費用、收費、利息、訴訟費及開支;
「關連人士」指銀行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分行)的董事/監事/總裁/高級管理層及主要職員/委員會主席/部門主管/分行行長/從事貸款審批的僱員/控權人(指單獨或連同其他相聯控權人持股5%或以上),或銀行附屬公司、聯屬公司以及銀行能對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實體及其任何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董事/高級管理層及主要職員,以及上述人士的親屬,或上述人士或其親屬所能控制的任何商號、合夥或非上市公司。「關連人士」亦包括是銀行的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或董事或該等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或董事的親屬的任何借款人擔保人;
「收費表」指列載不時有效及適用於循環貸款之年費、現金透支手續費、逾期還款費用、利息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之附表;
「港幣」指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款」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借款人提供的循環貸款總貸款款項;
「貸款通知書」指銀行就循環貸款和貸款發給借款人的確認函;
「私隱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
「私人密碼」指借款人透過「易達錢」卡或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訪問賬戶及獲取銀行不時提供服務所需的個人識別密碼。
1.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條款及細則中,凡表示單數之文字,其涵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凡提述一種性別,其涵義包含各種性別。
1.3 如文意許可或有所指,凡提述銀行,將當作包括提述其承繼人、受讓人及承讓人以及藉由其獲得權屬的任何人士。
2. 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循環貸款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銀行將會以書面及/或電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是否已獲批核。銀行不會就借款人因其申請被拒絕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貸款條款經銀行批核並經借款人確認,將不能取消或更改,借款人須接受貸款通知書及本條款及細則內有關循環貸款的條款。如貸款通知書條款與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有任何不一致,在該等不一致範圍內,以貸款通知書的條款為準。
3. 在循環貸款申請獲得批核後,借款人正式申請的循環貸款總額(「信用限額」)應立即提取,且銀行將該等金額(減去任何適用的收費)貸記入借款人的指定戶口。
4. 循環貸款構成借款人可不時支付、償還及再借的循環貸款產品,以貸款通知書中通知的信用限額為最高限額,且銀行可酌情決定不時修訂信用限額。借款人可在銀行的分行再提取循環貸款,或通過使用「易達錢」卡或私人密碼(以實際情況為準)以電子方式訪問賬戶再提取循環貸款。
5. 「易達錢」卡之發出
5.1 銀行可(酌情決定)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借款人發出一張或多張「易達錢」卡。銀行在發出「易達錢」卡時,將開立及維持用以借記及/或貸記收費的賬戶。
5.2 借款人須於收到銀行發出「易達錢」卡之後立即:
(a) 於「易達錢」卡上所預留之空白處簽署;及
(b) 按照銀行的指示,簽署「易達錢」卡之確認收妥回條並交回銀行或根據銀行指示的其他方式使「易達錢」卡生效。
5.3 借款人於「易達錢」卡上簽署或使用「易達錢」卡或使「易達錢」卡生效,將構成借款人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並同意受其約束之確證。
5.4 銀行一般將於「易達錢」卡到期前至少 30 天續發新卡。除非於該 30 天期內銀行收到終止
「易達錢」卡之書面通知,否則借款人將被當作於到期日收到續發新卡。借款人使續發 新卡生效或使用續發新卡,或於「易達錢」卡到期日後繼續使用「易達錢」卡,將被當作借款人已接受續發新卡。
5.5 銀行有權拒絕為借款人失去或被竊之「易達錢」卡補發新卡。銀行有權就所發出之補發卡按照收費表收取手續費。
6. 「易達錢」卡之使用
6.1 「易達錢」卡只限於借款人專用於作現金透支及/或用作由銀行批准之其他目的。借款人不得將「易達錢」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違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任何違法交易的付款用途。
6.2 借款人不得將x轉讓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易達錢」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
「易達錢」卡作任何用途。
7. 信用限額
7.1 銀行可不時(酌情)決定由銀行發給借款人的任何「易達錢」卡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
8. 借款人須嚴格遵從銀行不時釐定的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並在使用「易達錢」卡或使用循環貸款時不得超越該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借款人不會因違反此第 8 條而得以減低或免除其對於因違反此條款所引致任何收費的付款責任。於收到銀行要求後,借款人須即時向銀行支付超越該信用限額的款項。
9. 如借款人已向或將向卡公司申請信用卡,借款人同意並確認,除需要借款人明確同意外,為資料政策通告(定義見下文第 23 條)所列之目的,借款人授權卡公司向銀行轉讓並授權銀行從卡公司獲得借款人使用該等信用卡或卡公司不時向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貨物或服務的任何有關資料。尤其是,借款人授權銀行在借款人的銀行結單中包含任何該等信用卡使用資料並將該等資料用於處理申請、客戶分析和細分。
10. 費用、收費及息率
10.1 在不影響銀行在第 10.3 條的權利的情況下,銀行可(於向借款人提供循環貸款時)訂明下列息率(該息率於法庭裁決前後均適用於貸款):
(a) 根據第 11.5 條所列載之方式適用之核發息率(「核發息率」 );及/或
(b) 根據銀行規定之方式適用於由銀行(絕對酌情權)給予借款人之其他授信之息率。
10.2 除銀行以書面另行通知外,借款人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應付之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並須按收費表支付。
10.3 銀行可按照第 25 條不時(酌情決定)修訂第 10.1 條所述息率以及收費表。收費表之最新 文本可於銀行的香港各分行及主要營業地點索取及銀行之網站(網址 xxx.xxxxx.xxx)瀏覽。
10.4 銀行有權就每次向借款人提供現金透支服務,根據收費表列載的收費率收取手續費。
11. 賬戶結單與付款方法
11.1 銀行將每月或定期向借款人寄發賬戶結單(「結單」),列明(其中包括)截至結單上所述結算期最後一日的賬戶結欠(「結欠金額」)及借款人就有關結欠金額之最低還款額
(「最低還款額」)及到期付款日,但結算期內不存在交易且無賬戶未清償結欠的除外。
11.2 除非銀行於結單日期起計 90 天內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指稱結單所載交易有誤,否則銀行有權把該結單內所載之交易視作正確無誤。
11.3 借款人須於相關結單所述到期付款日支付已到期付款之結欠金額。
11.4 借款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須被視為銀行實際收訖即可提用已清算款項的當日(「付款日」)。
11.5 賬戶之結欠將根據下列方式收取利息:
(a) 提取循環貸款作現金透支之金額需由交易日起計至下一結單日(如銀行在下一結單發出前收到有關交易之付款,則計至付款日)按核發息率支付利息。結欠金額(包括所有費用和收費)或其尚未清還部份,須以同一利率繼續支付利息,由下一結單日起計至付款日為止。所有利息將記入賬戶及計入結欠金額。
(b) 所有利息將按月或定期記入賬戶。
(c) 若銀行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或收到少於最低還款額之付款,則除須根據第 11.5
(a)條支付未償還欠款應付之利息外,借款人亦須支付按收費表列載之逾期還款費用並按收費表列載之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適用)。逾期還款費用將於下一結單日記入賬戶。
11.6 除銀行酌情決定接受非循環貸款之貨幣付款外,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收款均以循環貸款之貨幣結算。以非循環貸款之貨幣計算之收費,均根據銀行決定之匯率折算循環貸款之貨幣後,記入賬戶。如銀行接受非循環貸款之貨幣付款,收款則根據銀行決定之匯率折算循環貸款之貨幣後記入賬戶,而銀行可收取收費表列載之匯兌費。倘以銀行本票或任何其他同類票據付款,則只會扣除處理該銀行本票或票據之一切收款、行政或手續費用後之淨額記入賬戶內。
11.7 從借款人收到之付款,將按以下先後次序或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用於償還賬戶結欠:
(a) 現金透支的利息;
(b) 服務收費或費用;
(c) 超出信用額度手續費及逾期還款費用;
(d) 現金透支的本金結欠;
(e) 年費;及
(f) 收款費用、法律費用及就銀行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之費用。
11.8 銀行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超越賬戶結欠金額的款項存入賬戶。若賬戶內有任何盈餘款項,銀行有權在賬戶出現結欠金額時將該超額款項用以支付該結欠金額。
11.9 倘若在清還所有未付收費及銀行向借款人之申索後,賬戶仍然有任何結餘(「結餘」),則銀行可在任何時間主動或在合理時間內應借款人要求向借款人退還有關結餘。
11.10 銀行有權就每次退還結餘按收費表收取手績費。
11.11 借款人的付款將不會受任何抵銷、反索償或條件所限制,亦不受制於任何稅項、預扣稅或扣稅金額。假如法律或銀行責任(定義見下述條款 23.8)或其他規定須預扣或扣除稅款,借款人將須支付額外的金額,使銀行所收取的淨額相等於在無預扣或扣除的情況下應已收取的淨額金額。
11.12 倘銀行向借款人作任何付款,在符合適用的法律、規例、指令及銀行責任(定義見下述條款 23.8)下,經必要的預扣或扣除後,款項才會向借款人支付。借款人確認,就有關上述
的預扣或扣除,借款人已(或將在相關時間已)通知在有關付款中擁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人士及獲得其同意或寬免。銀行獲授權根據相關要求向有關機構繳交被預扣或扣除的款項。
12. 借款人義務與責任
12.1 借款人須採取合理措施,在個人控制下,妥善保管「易達錢」卡,再者借款人不應向其他人士披露私人密碼,並xxx行事,並合理地謹慎及致力將私人密碼保密。在不影響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借款人必須採取以下各項措施,確保「易達錢」卡安全及將私人密碼保密,藉此防止發生欺詐事件:
(a) 私人密碼應與「易達錢」卡分開存放;
(b) 銷毀私人密碼通知書正本;
(c) 切勿將私人密碼寫在「易達錢」卡上或通常與「易達錢」卡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物件上;
(d)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下個人密碼,而不加掩藏;
(e) 切勿使用常用個人資料作為私人密碼;及
(f) 按照銀行不時發出的程序、指示及/或保安指引使用「易達錢」卡。
12.2 如發生以下事件,在切實可行的合理情況下,借款人須致電銀行 24 小時熱線(852) 2544-2222 通知銀行,並於隨後 24 小時內或銀行不時訂明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確認:
(a)「易達錢」卡遺失及/或被竊;
(b) 未經授權使用「易達錢」卡及/或私人密碼;
(c) 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私人密碼;
(d) 懷疑出現載有與「易達錢」卡相同卡號或聲稱根據賬戶發出的任何偽冒「易達錢」卡;及
/或
(e) 懷疑有未經授權使用「易達錢」卡及/或私人密碼及/或披露私人密碼。
12.3 在不損及第 12.2 條所載的義務的情況下,借款人須將有關事件通知警方,並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報警事宜的有關文件證據提交銀行。
12.4 銀行有權按聲稱借款人者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如銀行因此採取任何行動,銀行毋須因有關行動而向借款人承擔任何責任,亦不會因此解除借款人的任何責任。
12.5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借款人於收到銀行要求後,須立即向銀行支付下列各項:
(a) 賬戶之未清償結欠;
(b) 使用「易達錢」卡進行交易或循環貸款的其他使用有關而尚未記入賬戶的一切收費;及
(c) 本條款及細則所載借款人應付給銀行的一切費用及收費。
13. 未經授權交易
13.1 借款人須小心細閱結單,並須於結單日期起計 90 天內,將結單內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銀行。
13.2 除銀行控制範圍以外,銀行須盡合理努力,於收到借款人通知未經授權的交易起計 90 天內完成有關調查。
13.3 倘借款人於到期付款日之前將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銀行,並於調查期內暫緩繳付爭議金額,則銀行保留權利,可對爭議金額重新收取由交易日期(或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較後日期)至全數清償爭議金額為止期間的任何費用、收費及/或利息;如其後證實借款人提出的爭議並無根據,亦可收取一切有關費用、收費及/或利息。
14. 借款人對未經授權交易所負責任
14.1 倘發生以下事件,而借款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 12.1 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 12.2 條報失、報被竊、披露及/或未經授權使用「易達錢」卡及/或私人密碼),則借款人毋須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a) 借款人未收到「易達錢」卡前,卡被誤用;
(b) 於借款人將失卡、被竊、披露及/或未經授權使用「易達錢」卡及/或私人密碼等情況正式通知銀行後發生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
(c) 終端機或其他系統發生的故障,引致借款人蒙受損失及損害,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或已顯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則除外;及
(d) 交易是以偽造的「易達錢」卡進行的。
14.2 在受第 14.3 條規限的情況下,若借款人以真誠態度及應有謹慎行事(包括根據第 12.1 條採取防範措施及按照第 12.2 條報失、報被竊、披露及/或未經授權使用「易達錢」卡及/或私人密碼),報告之前,則借款人對所有未經授權「易達錢」卡交易的損失(並不涵蓋任何現金透支),要承擔的責任將不會超過銀行不時通知借款人之最高限額(受制於適用法例或監管指引不時訂明之最高限額)。此限額僅適用於與有關「易達錢」卡賬戶關連的損失,且並不涵蓋現金透支。
14.3 若借款人「易達錢」卡之遺失、被竊、披露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是由於借款人有欺詐行為或 嚴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 12.1 條或第 12.2 條之規定,或未能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防止
「易達錢」卡遺失、被竊、披露及/或未經授 權使用「易達錢」卡,或有關未經授權使用「易達錢」卡涉及在借款人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借款人的私人密碼,或如借款人沒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向銀行報告(在此情況下,借款人須對銀行在收到借款人就上述「易達錢」卡及/或私人密碼之遺失、被竊、披露及/或被未經授權使用等情況報告之前須對因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負責。),(在適用的情況下,受限於第 14.2 條)借款人同意就因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而向銀行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數彌償。
15. 責任限免
15.1 受限於第 14.1 條的規定及除任何可歸咎於銀行之欺詐行為、疏忽或故意忽略外,對於借款人直接蒙受或承擔的任何損失及責任,無論是否因任何使用、不當使用「易達錢」卡、
「易達錢」卡或銀行提供的其他裝置失靈失效,或任何銀行就使用「易達錢」卡所提供的服務,銀行將一概不負責。
15.2 如任何財務機構拒絕接納「易達錢」卡,銀行概不負責。
15.3 銀行亦保留權利,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將任何財務機構要求的任何收費記入賬戶。任何借款人針對任何財務機構作出的索償或爭議,應由借款人與該財務機構直接解決。在任何情況下,有關索償或爭議並不解除本文所載借款人須向銀行承擔的責任。
15.4 於銀行收到任何財務機構作出的退款及按銀行所接受的格式開出的有關退款單據之前,銀行概無責任將退款記入賬戶。
15.5 所有於銀行提供任何「易達錢」卡服務時而所引致之延誤、失效或就銀行履行本條款及
細則項下的義務時而使用之電腦或其他裝置的失效,如為銀行之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下,銀行將一概不負責。
15.6 儘管本文載有任何相反規定,對於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直接、間接或任何情況之下引起而蒙受或承擔任何間接、相應或附帶損失、利潤或商機損失,或其他種類的損失或損害,銀行將一概不負責。
15.7 就提供循環貸款時,銀行或會透過電話、傳真、互聯網或其他銀行不時指定的方式與借款人聯絡或索取指示。就此,借款人現同意銀行記錄任何由該方式而索取之訊息及/或指示,並將其保存至銀行認為合適的期段。銀行將以真誠及謹慎行事的態度執行該訊息及/或指示而毋須再向借款人作進一步確認。除明顯錯誤外,任何該訊息及/或指示將視為確實及對借款人具約束力。
15.8 如借款人因故對銀行提出任何法律程序,借款人同意銀行所負的責任不會超過錯誤記入賬戶的款額(與及該等款額的利息)。
16. 循環貸款和/或「易達錢」卡之終止與停用
16.1 借款人隨時可向銀行發出不少於 14 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循環貸款和/或「易達錢」卡;惟儘管循環貸款和/或「易達錢」卡已被終止,借款人仍須負責一切透過使用循環貸款和/或
「易達錢」卡所進行之交易,直至全數付清賬戶內一切欠款(不論有否過賬至賬戶亦然)為止。
16.2 銀行可隨時按情況決定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終止循環貸款和/或「易達錢」卡。在特殊
情況下(例如若循環貸款、「易達錢」卡或賬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非法活動或借款人死亡、破產或確認參與債務重整安排),銀行可不作任何事先通知終止循環貸款、「易達錢」卡及/
或賬戶。銀行並無責任提供終止循環貸款、「易達錢」卡或賬戶的理由。儘管如此,在適當及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銀行亦可提供終止循環貸款、「易達錢」卡或賬戶的理由。在不影響
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銀行有權將相關「易達錢」卡列入註銷名單或通報中,而毋須預先通知而終止該「易達錢」卡;屆時,使用「易達錢」卡的權利將被撤銷。
16.3 銀行可隨時毋須預先通知暫停或取消循環貸款和/或「易達錢」卡及/或暫停、取消或終止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擬進行之交易,而毋須通知及申述理由。
16.4 在借款人或銀行終止「易達錢」卡後,借款人須將「易達錢」卡交還或促使「易達錢」卡交還予銀行。儘管「易達錢」卡已終止,借款人仍須繼續對使用「易達錢」卡及據此記賬之一切收費承擔責任。除非直至銀行終止「易達錢」卡或「易達錢」卡已交還予銀行,否則任何終止「易達錢」卡之要求均屬無效。
16.5 當終止循環貸款和/或「易達錢」卡時(無論銀行與借款人是否在此之前已達成任何相反規定的其他協議),或者任何借款人破產或死亡,所有在賬戶内欠銀行的未清還總賬款,及終止後產生的任何收費就將會立即到期,並需即時清付而毋須經銀行要求。
16.6 在以下情況下,銀行可拒絕向借款人提供任何新服務或終止借款人任何或所有服務或封鎖或結束借款人的賬戶或採取任何所必需的行動讓銀行及任何銀行所屬集團成員符合其於條款 11.12 及 23 中的責任:
(i) 借款人或個體或須就開立及/或維持借款人的賬戶及/或向借款人提供產品及服務而提供資料的任何人士(「相關人士」)沒有應銀行或任何銀行所屬集團成員的合理要求從速提供資料;
(ii) 借款人或相關人士沒有向銀行給予借款或任何借款所屬集團成員或第三方服務供應者進行條款 11.12 及 23 中的行動所需的同意或寬免;或
(iii)存有任何罪行或不法行為或企圖或相關風險的懷疑。
16.7 銀行有權按聲稱借款人者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行事。對於銀行採取有關行動而令借款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銀行毋須向借款人承擔責任。
16.8 如銀行對聲稱借款人者發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的真確性有所懷疑,則銀行有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有關指示。對於銀行拒絕指示而令借款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銀行毋須向借款人承擔責任。
16.9 對於有關暫停、取消、終止或不批准事宜而令借款人直接或間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銀行毋須承擔責任。
16.10「易達錢」卡於任何時間均屬銀行的財產。借款人須於收到要求後立即無條件地將「易達錢」卡交還或促使「易達錢」卡交還予銀行。
17. 抵銷權利
17.1 除任何銀行留置權、抵銷權或銀行可能享有的類似權利外,在不影響前述任何權利的前
提下,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在未經借款人同意、徵求借款人意見或事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明確免除任何該等同意或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和/或借款人與其他人聯名在銀行任何分行或支行持有的任何幣種的任何戶口和/或存款的任何結餘(不論是否受限於通知也不論是否到期)抵銷、撥付和用於支付借款人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欠銀行的任何到期欠款。為該等目的,銀行可按銀行不時確定的適用匯率報價將該等結餘或其任何部分轉換為任何其他貨幣。
18. 受擔保欠款
18.1 借款人同意並確認,借款人在申請任何貸款之前或之後為任何目的簽訂的或應當簽訂的以銀行為受益人的每一項無限額按揭或其他無限額擔保,同樣為銀行不時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貸款項下的借款人義務提供擔保。本第 18.1 條不適用於卡公司於 2019 年 1 月 27 前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原有貸款。
19. 借款人償還對銀行的欠款
19.1 借款人確認所欠銀行的欠款可以不同形式償還。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銀行(如
其在銀行持有戶口),不時將借款人於銀行持有的戶口(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賬,以償還借款人對銀行根據
x條款及細則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將在其合理能力範圍內作出及簽署或安排作出及簽署每一需要的行動、檔或事情,以執行該等授權及指示,並支付費用。銀行亦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依據此第 19 條行事,毋須為引致借款人損失承擔
責任,而銀行亦毋須為銀行依據此第 19 條行事而產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手續費承擔責任。
20. 借款人對代收賬款費用與法律開支所負責任
20.1 銀行有權委任代收賬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收取及/或追收任何本條款及細則所載不時所欠銀行的欠款。
20.2 借款人須就以下各項向銀行作出彌償:
(a) 銀行在追討借款人因本條款及細則所欠銀行之欠款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及開支;及
(b) 銀行委托代收賬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惟可向借款人收回的代收賬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借款人須負責支付未清償賬戶總結欠的 30% 。
21. 自動櫃員機與其他服務
21.1 借款人於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裝置(統稱為「電子裝置」)使用「易達錢」卡作現金透支
或進行其他交易,須受本條款及細則及有關任何其他通過「易達錢」卡提供的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及「零售銀行服務一般說明」)所規管。
21.2 若使用「易達錢」卡於任何電子裝置進行的交易未能完成(不論任何原因),或任何電子裝置或「易達錢」卡失靈及/或失效,銀行概不對借款人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本第 21.2 條前述情況引起的損失及責任是由於銀行的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所致則除外。
21.3 除非本第 21.3 條所述交易招致的損失及責任是由於銀行的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所致,借款人必須對所有交易負上責任,且(在適用的情況下,受限於第 14.2 條)借款人須就銀行產生的因任何人於任何電子裝置使用「易達錢」卡而引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索償及責任,以及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向銀行作出彌償,不論:-
(a) 該使用是否得到借款人授權或批准;
(b) 借款人於有關時間是否得悉該使用;
(c) 該使用是否違背借款人的意願;
(d) 使用是否基於或涉及一切人士的任何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暴力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或刑事恐嚇,或任何形式的詐騙;或
(e) 借款人是否已經就「易達錢」卡的遺失或被竊,或任何上述的違法行為,而通知銀行或任何執法機構。
21.4 借款人不得將其私人密碼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
22. 交易紀錄
22.1 銀行所存賬戶內一切交易紀錄,均為該等運作的確證。
23. 個人資料與賬戶資料
23.1 借款人確認已收妥、閱讀及明白不時由銀行及其某些相關實體發出的資料政策通告,或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披露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經不時修訂)
「(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受其內容所約束,但需要借款人明確同意的除外。資料政策通告的最新文本可於銀行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或於銀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瀏覽。
23.2 借款人確認,就有關賬戶及/或向借款人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而向銀行或在第 23.8 條中所指的受讓人已(或將會)提供資料之相關實體或人士(下稱「該人士」),借款人已(或將在
相關時間已)通知該人士及獲得其同意銀行及受讓人可根據本第 23 條及(如該人士為個人)作載於「資料政策通告」上的用途,使用、處理及披露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
23.3 借款人授權銀行按照資料政策通告,使用銀行擁有有關借款人及/或賬戶的任何資料。
23.4 借款人授權銀行,可聯絡任何資料來源以取得有關賬戶運作所需的資料。銀行進一步獲得借款人授權,將此等資料與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比對,以作查核用途或用以產生更多資料。借款人亦同意銀行在有需要時將比對結果用作對借款人採取適當行動,無論此等行動會否對借款人不利。
23.5 銀行須遵照私隱條例使用一切借款人的個人資料(詳見私隱條例釋義)。
23.6 倘借款人在「易達錢」卡之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有任何轉變包括(但不限於)就業或業務及住址或通訊地址的轉變,借款人須即時書面通知銀行。倘借款人屬於/成為第 1.1 款所定義的「關連人士」,借款人同意即時書面通知銀行。
23.7 如借款人去世,借款人的遺產代理人須即時通知銀行。
23.8 銀行會對有關借款人的資料保密,惟除非同意為法律所禁止,否則借款人同意銀行將有關借款人的任何資料轉移及披露至銀行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為銀行的業務運營提供行政、電信、電腦、支付和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及由銀行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網路、交易所及結算所)(各「受讓人」),不論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於資料處理、統計、信貸及風險分析的目的)。銀行及任何受讓人可按香港或任何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規例、法院、監管機構、法律程式或守則,或根據銀行所屬集團的政策或其任何須承擔或獲施加與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中央銀行、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
(「權力機構」)之間的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或權力機構之間適用於銀行或銀行所屬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統稱「銀行責任」),將任何該等資料轉讓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本第 23.8 條在受資料政策通告的規限下將適用於借款人。
23.9 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資料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同意由第三方代表銀行在香港以內或香港以外使用、處理及儲存借款人的資料。銀行將與第三方訂立合約,以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為借款人的資料保密,並遵守、符合本地的法律及規則,以及私隱條例的規定。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及司法機構可在若干情況下取用借款人的資料。本第 23.9 條在受資料政策通告的規限下將適用於借款人。
23.10 借款人確認及同意由銀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有關交易/服務的若干服務、操作及處理常式,可不時由銀行外判至銀行的區域或全球處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成員及代理人(為銀行的業務運營提供行政、電信、電腦、支付和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
及由銀行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選的任何第三方,不論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務供應商可不時為及就其執行之服務及程式獲取有關借款人及/或賬戶及/或銀行向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和服務的資料。本第 23.10 條在受資料政策通告的規限下將適用於借款人。
24. 通知
24.1 借款人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所發出的任何通知,必須以書面寄往銀行於香港干諾道西 68 號中銀信用卡中心 20 樓的地址。
24.2 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借款人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任何結單、通知、繳費通知書或其他通訊:
(a) 已在銀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 3 個營業日;
(b) 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 3 個營業日後;
(c) 在銀行網站刊登;
(d) 留交於借款人在銀行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 48 小時後(或如屬香港以外地址則為 7 日後) ;
(e) 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借款人在銀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號碼;或
(f) 當透過電話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留下話音訊息)。即使借款人已身故或喪失能力。
在本第 24.2 條中,「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週日及公眾假期。
25. 修訂
25.1 銀行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收費表,當條款及條件有任何重大修改,銀行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在有關修改生效前向借款人發出不少於 30 天事先通知,若有關修改是在銀行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此限。
25.2 若於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及條件或收費表的任何修改生效日期後,借款人依然保留或繼續使用循環貸款和/或「易達錢」卡,將構成借款人接受有關修改。
25.3 若借款人並不接受銀行的建議修改,借款人只可按照第 16.1 條終止循環貸款和「易達錢」卡。
25.4 倘借款人於合理時限內,根據第 25.3 條終止循環貸款和「易達錢」卡,如循環貸款和
「易達錢」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可分開區別,而所涉金額並非微不足道,則銀行將按比例退還循環貸款和「易達錢」卡的年費或其他定期費用。
26. 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26.1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照香港法律詮釋。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27. 第三者權利
27.1 除第 27.3 條外,並非本條款及細則一方的人並不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 (「第三者條例」)下的權利以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下的權益。
27.2 無論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如何約定,在任何時候撤銷或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均無需取得並非本條款及細則一方的任何人的同意。
27.3 卡公司以及銀行或卡公司的任何董事、人員、雇員、關聯機構或代理人可依據第三者條例,依賴本條款及細則中賦予其權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規定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彌償,責任限制或責任排除)。
28. 雜項
28.1 本條款及細則備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如兩個版本的詮釋中有所抵觸或偏差,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28.2 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間變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其餘條款及條件皆不會因而受影響或損害。
28.3 本條款及細則對借款人的每名承繼人、遺產代理人及合法代表借款人行事之人均具約束力。
28.4 即使銀行並不採取行動或遺漏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及條件所載的任何權利,亦不會構成放棄有關權利,而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權利或行使任何權利時有不妥之處,並不妨礙另行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亦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
28.5 借款人不可轉讓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的借款人權利及/或義務。銀行可將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的任何銀行權利及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方。
28.6 為鞏固銀行對打擊稅務犯罪活動的堅定立場,以及為符合法律及合規方面對偵察、調查及防止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逃稅、詐騙及任何規避或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爲及活動的要求,銀行會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爲此對借款人及其交易進行常規的檢查及監
控。借款人確認並知悉銀行將就借款人的稅務狀況進行上述的相關檢查及監控。借款人亦向銀行xx,盡其所知,借款人並未曾干犯稅務罪行或因有關罪行而被定罪。
28.7 銀行的營銷人員之薪酬總額可包含固定薪酬部份及浮動薪酬部份。浮動薪酬之發放與營銷人員在財務及非財務指標的工作表現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