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引 言
特 区 政 府 与 国 家 商 务 部 于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在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 安 排 》) 的 框 架 下 签 署 新 的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进 一 步 提 高 内 地 与 香 港 经 贸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水 平 , 详 情 见 下 文 。
背 景
2.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签 订 《 安 排 》 , 其 后 双 方 根 据
《 安排》 第三条, 多次增加和充实《 安排》 的内容, 签署了十份补充 协 议 和 多 份 子 协 议 ,包 括《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1、《 投资协议》及《 经济 技 术 合 作 协 议 》 。
3. 内 地 与 香 港 于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签 署《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 协议 》 ) , 梳 理 和 更 新 《 安 排 》 下 关 于 开 放 和 便 利 货 物 贸 易 的 承 诺 。连 同 上 述 三 份 协 议 , 《 协 议 》 提 升《 安 排 》 至 现 时 一 般 全 面 自 由 贸 易协议的水平 , 并通过制定新的一般性原产地规则 , 对香港货物全面落实零关税,确立便利贸易的原则以减低贸易成本和加强双方合作, 以及就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的 发 展 加 入 贸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 协 议 》 的文 本 载 于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有 关 网 页 :
h tt ps: // ww w .ti d. gov . hk/ s c_ c hi/ c ep a /l ega l t ex t/ c ep a _l e gal tex t . htm l
1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涵 盖《 安 排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和《 关 于 内 地 在 广 东 与 香 港 基本 实 现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的 协 议 》 内 有 关 服 务 贸 易 的 开 放 措 施 及 新 增 的 开 放措 施 。
详 情
关税
4. 《 协 议 》 确 立 所 有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 可 以 享 零 关 税 优 惠 进 口 内 地 2;香港亦承诺继续对所有内地原产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自
《 协议 》实 施 当 日 起 ,透 过优化原产地规则的安 排( 见下文第 5 段 ),原 产 香 港 的 货 物 进 口 内 地 将 全 面 享 受 零关税 。此 外 ,双 方重申承诺 ,不 对 对 方 的 原 产 进 口 货 物 采 取 与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规 则 不 符 的 非 关 税措 施 , 以及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内地承诺不对香港原产 进 口 货 物 实 行 关 税 配 额 。
原产地规则
5. 现 时 在 《 安 排 》 下 以 零 关 税 进 口 内 地 的 货 物 , 必 须 在 香 港 生 产 并 符 合 双 方 磋 商 确 定 的 特 定 原 产 地 标 准 。香 港 与 内 地 已 根 据
《 安排》 就超过一千九百项货物制定「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为进 一 步 便 利 香 港 货 物 可 以 以 零 关 税 进 口 内 地 ,《 协 议 》制 定 以 下 优 化 安 排 :
( 一 ) 在原有「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 则」 的基础上, 引 入以产品在 香 港 的 附 加 价 值 为 计 算 基 础 的 一 般 性 原 产 地 规 则(「 一 般规则」 ) , 容许现时未有 「 产品特定原产地 规则」 的产品, 只 要在符合「 一般规 则」 的情况下, 便 可以立时以 零 关 税 进 口 内 地 。这 安 排 减 省 生 产 商 需 要 等 候 磋 商「 产 品特定原 产地规则」 的时间 , 亦让他们在香港 开拓新产品希望以 零关税方式供应内 地市场时, 能更明 确及清晰地 知 道 其 原 产 地 规 则 ;
2 不 包 括 内 地 有 关 法 规 、 规 章 禁 止 进 口 的 和 履 行 国 际 公 约 而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以 及 内 地 在 有 关 国 际 协 议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诺 的 产 品 。
( 二 ) 在计算货 物在香港的附加价 值时, 企业除了可 以选择用原来《 安排》 下的累加法 3外, 亦可选用在《 协议》 下新增 的 扣 减 法 4, 为企业提供一个灵活的选项。两者 均 容 许 计入产品 开发支出, 包括开 发、 专利权或设计 等费用;及
( 三 ) 整 合 及 简 化 5现行的《 安排》原产地标准, 以跟随近年一般自由贸 易协定的做法, 同 时 优化一些《 安排 》 原产地标准, 例 如因应个别货物生 产模式的转变, 修 订或删去某 些 指 定 的 工 序 要 求 。
6. 现 时 双 方 每 年 两 次 按 业 界 提 出 的 申 请 共 同 商 定 新 的 原 产 地标准 ,亦 会就业界提出的修订原产地标准要求进行磋商 。《 协议》保留了现时《 安排》独有的原产地标准磋商机制, 以适时处理业界因 生 产 技 术 改 进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对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作 出 修 订 的诉 求 。
确立便利贸易的原则
7. 参 照 现 时 一 般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的 结 构 和 水 平 , 《 协 议 》 新 增以下三个专章 , 确立便利贸易的原则 , 包括订明双方在有关范畴便利两地贸易 、简化海关程序 、提高有关措施透明度和加强双方合作 等 承 诺 :
( 一 ) 海关程序 与贸易便利化( 第 五章) : 涵盖海关 程序便利化、 海关 法律法规透明度、 信息技术在海关的 应用、 风
3
区 域 价 |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 劳 工 价 值 + 产 品 开 发 支 出 价 值 | ||
值 成 分 | = | 出 口 货 物 离 岸 价 格 | × 1 0 0 % |
「 一 般 规 则 」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为 货 物 的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按 照 累 加 法 计 算 大 于 或等 于 30% 。
4
区 域 价 | 出 口 货 物 离 岸 价 格 - 非 原 产 材 料 价 值 | ||
值 成 分 | = | 出 口 货 物 离 岸 价 格 | × 1 0 0 % |
「 一 般 規 則 」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為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按 照 扣 减 法 計 算 大 於 或等 於 40% 。
5 「 产 品 特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 清 单 上 的 货 物 将 由 8 位 内 地 税 号 转 为 以 6 位 内 地
税 号 为 基 础 。
险管理、 货物放行的程序、 易腐货物的处理、 海关合作和 联 系 机 制 等 范 畴 的 承 诺 ;
( 二 )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6( 第六章) : 涵盖卫生与植物卫生保 护 措施 、 口岸措施、 技术 合作和磋商等范畴 的承诺;及
( 三 )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7( 第七章) : 涵盖标准的制 订、采用和实施、 合 格评定程序、 口岸 措施、 技术合作和 磋商等范畴 的 承 诺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重 申 遵 守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贸 易 便 利 化 协 定 》、《 实 施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协 定 》 及《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协 定 》 的 规 定 , 确保 海 关 程 序 和 实 践 具 有 可 预 见 性 、一 致 性 和 透 明 度 , 及 时 公 布 适 用 于 双 方 货 物 贸 易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和 建 立 或 沿 用 简 化 的 海 关 程 序 提 高 货 物 放 行 效 率 等 承 诺 , 并 新 增 有 关 便 利 贸 易 的 措 施 ,包 括 探 讨 并 推 动 内 地 与 香 港 对 于 原 产 的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认 证 结 果 互认, 及增设「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工作组」 和「 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 组 」 以 促 进 双 方 在 有 关 范 畴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8. 除 了 上 述 在 内 地 全 境 适 用 的 措 施 外 , 为 推 动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口 岸 实 施 更 便 利 的 通 关 模 式 ,促 进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x 生 产 要 素 便 捷高效流动, 《 协议》 设有「 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专章
( 第九章) , 订明双方同意珠三角九市( 即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佛山市、 惠州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及肇庆市) 与香港采 取 以 下 贸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
( 一 ) 在珠三角 九市探索快速跨境 通关便利方法, 并 逐步向海峡 西 岸 城 市 群 和 北 部 湾 城 市 群 扩 展 ;
6 卫 生 与 植 物 卫 生 措 施 指 适 用 于 下 列 范 畴 的 措 施 : ( a)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剂 、 污 染 物 、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 b ) 保 障 人 命 或 健康 免 受 动 植 物 带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虫 危 害 ; ( c) 保 障 动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虫 、 疾 病 、 带 有 疾 病 的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以 及 ( d )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虫传 入 、 定 居 或 传 播 而 带 来 的 其 他 损 害 。
7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影 响 货 物 贸 易 的 技 术 法 规 、 标 准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
( 二 ) 探索推动 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建设, 研究口岸信 息互换机制 ;
( 三 ) 双方共同 研究, 探讨内地与 香港海关货物电子 资料相容格 式 的 可 行 性 ;
( 四 ) 定 期 公 布 货物整体通关时间 , 进一步压缩货物 整体通关时 间 ;
( 五 ) 推动双方 对除动植物和动植 物产品、 食品及药 品以外的低 风 险 货 物 的 检 验 检 疫 结 果 互 认 ;
( 六 ) 探索扩大 第三方检验检测、 认证结果采信商品 和机构范围 , 并 给 予 快 速 通 关 待 遇 ; 及
( 七 ) 在 内 地 海 关 总 署 与 香 港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给 予 原 料 来 自 内 地 、在 香 港 加 工 的 食 品 以 通 关 便 利 措 施 。
未 来 双 方 将 加 强 合 作 ,共 同 协 商 积 极 落 实 和 推 行 有 关 贸 易 便 利 化 措 施,并会按照发展需要和共同意愿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推出更多便 利 货 物 贸 易 的 措 施 。
总 结
9. 现 时 《 安 排 》 涵 盖 超 过 一 千 九 百 项 「 产 品 特 定 原 产 地 规 则」, 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八年十月期间, x 971 亿 港 元 的 香 港 货 物按照「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以《 安排》 零关税进口内地, 估计省 回 关 税 x 6 8 . 1 亿 元 人 民 币 8。 数 字 显 示 , 二 零 一 七 年 x 百 分 之 四 十 四 香 港 本 地 出 口 内 地 的 货 物 受 惠 于 《 安 排 》 零 关 税 优 惠 安 排 。
10. 《 协议 》将 进一步提 升《 安排 》下 货物贸易的开放水平,更 新 及 优 化 有 关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安 排 ,落 实 内 地 对 原 产 香 港 的 进 口 货 物 全 面 实 施 零 关 税 。以 香 港 附 加 价 值 为 计 算 基 础 的「 一 般 规 则 」将涵 盖 另 外 x 六 千 项 货 物 , 包 括 机 械 、 设 备 及 零 件 、 塑 胶 制 品 、 纺 织 制品及中成药。《 协议》 亦加强有关便利贸易的承诺, 并针对促进粤 港 澳 大 湾 区 货 物 流 动 订 定 有 助 加 快 货 物 通 关 的 措 施 。《 协 议 》为未 来 内 地 与 香 港 就 货 物 贸 易 的 合 作 和 发 展 订 立 制 度 性 安 排 ,有 助 减
8 根 据 国 家 海 关 总 署 提 供 的 资 料 。
低贸易成本, 让更多香港产品更容易进入内地市场。《 协议》 亦有助 发 展 香 港 品 牌 ,便 利 香 港 业 界 开 拓 及 发 展 内 地 庞 大 而 富 潜 力 的 市场 。
11. 在 签 订 《 协 议 》 后 , 双 方 提 前 完 成 国 家 「 十 三 五 」 规 划 中推动《 安排》 升级的目标, 提升《 安排》 至一份更全面的现代化自 由 贸 易 框 架 协 议 , 涵 盖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 投 资 , 以 及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四 个 重 要 范 畴 。《 安 排 》确 保香 港 业 界 在 内 地 市 场 继 续 享 受 最 优 惠 准 入 待 遇 。
生 效和 实施
12. 《 协 议 》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
查 询
13. 如 就有 关《 安 排》 方 面的 查询, 可透过 以下 联络方 法向工 业 贸 易 署 的 有 关 组 别 查 询 :
事 项 | 联 络 方 法 |
一 般 查 询 | 电 话 23 98 5 66 7 传 真 35 25 0 98 8 |
查 询 原 产 地 规 则 、 原 产 地 证 书 及 工 厂 登 记 | 电 话 34 03 6 43 2 传 真 27 87 6 04 8 |
货物贸易的一般查询 | 电 话 23 98 5 67 6 传 真 23 98 9 97 3 |
查询《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电 话 34 03 6 42 8 传 真 35 47 1 34 8 |
查询《香港投资者证明书》 | 电 话 34 03 6 42 8 传 真 35 47 1 34 8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工 业 贸 易 署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