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扩展类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保险人仍需对学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其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
(五)其他在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四)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犯罪行为;
(五)学生在家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据本附加保险合同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教学实训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任何财产损失;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x附加险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第六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
第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规范类
1、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
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