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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二三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与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前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总经理办公会:除需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第二条所述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以及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
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四)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无论履行何种审批程序,均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以后年度依据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与关联方持续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每年初公司要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除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以后年度依据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与关联方持续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做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成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标准适用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
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二条第三款第(二)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x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相关内容作出与本制度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x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x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