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027 |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 公告编号:2023-046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为期 3 年。有关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定价原则、先决条件、内部控
制措施、历史金额、原有年度上限以及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等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根据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服务(“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服务(“售后回租”)。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直接租赁
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15 亿元,售后回租服务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5 亿元。本公司一直定期密切监察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预期业务估计,本公司认为原有年度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本公司的业务及生产需要。
2024 年 8 月 22 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或“补充协议”),将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 2025 年至 2026 年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币 15 亿元调至人
民币 20 亿元,售后回租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币 5 亿元调至人民币 20 亿元。除上述修订以外,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维持不变。
补充协议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之日或 2025 年 1 月 1 日较晚的日期生效。如果本公司股东大会未批准上述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自动终止,其终止后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有关条款将继续有效。
二、关联人介绍
华电融资租赁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9 日,是一家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075933745T,注册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xx)xxxxx 000 xxxxx 0 x楼-2、5-312-03,主要办公地点为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为殷红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21 亿元。华电融资租赁可向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电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华电融资租赁 84.685%的股权,因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融资租赁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订约日期: | 2023 年 8 月 30 日 |
订约方: | 本公司;及华电融资租赁 |
服务期限: | 由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 3 年。 |
交易内容: | (i)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其中,华电融资租赁根据本公司的选择和要求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再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本公司使用。本公司在每个直接租赁的租赁期届满后,需要按名义费用人民币 1 元购买每个直接租赁项下的相关设备 (ii)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售后回租,其中,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购买设备,其后向本公司回租相同设备。本公司在每个售后回租的租赁期届满后,需要按名义费用人民币 1 元购买每个售后回租项下的相关设备。 本公司在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期间自华电融资租赁获得的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的上限为人民币 60 亿元。 |
四、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定价原则
定价原则: | 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费用是 按(i)不高于中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资比较的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ii)不高于华电融资租赁向中国华电内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类似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的比率进行厘定。 就本公司相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在厘定融资租赁服务应付的本金及利息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i) 预期受限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价值。 |
(ii) 现行市场利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及中国的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借款成本)。
实际操作时,有关费用需要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并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以及现行市场状况,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此外,本公司将参考相关融资租赁服务的历史价格和价格趋势,确保有关价格对于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公平合理。
五、历史金额及现有年度上限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内,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已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人
民币 0.05 亿元及人民币 1.20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实际交易
金额未超过该等交易的年度上限人民币 15 亿元及人民币 5 亿元。
六、修订年度上限、厘定基准及修订原因
本公司一直定期密切监察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日常运营、业务发展以及补充流动性租赁资金的需求,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业务预期,本公司认为融资租赁服务的原有 2025 及 2026 年度的上限将不足以满足本公司的未来业务和
生产需要。因此,本公司建议修订原有 2025 及 2026 年度的年度上限,详情如下: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 |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修订年度上限 | 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 | 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修订年度上限 | |
(人民币亿元) | (人民币亿元) | (人民币亿元) | (人民币亿元) | |
直接租赁 | 15 | 20 | 15 | 20 |
售后回租 | 5 | 20 | 5 | 20 |
上述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2 个年度的修订年度上限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厘定:
估计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主要考虑以下因素:(i)本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以及因为日常营运和发展而对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需求(如果属于直接租赁,为本公司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值;如果属于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安排资产的估计发生金额);(ii)租赁予本公司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限;(iii)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iv)历史交易金额。
本公司在拟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的年度上限时,具体考虑了本公司合同期内预计 新增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以及售后回租的预计发生金额。预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直接租赁的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在建燃煤发电和燃气发电项目,该等项目主要包括 广东区域燃煤发电项目、山东区域燃煤发电和燃气发电项目;售后回租的资金需求主要 用于在运营燃煤项目,并考虑到运营燃煤项目对于融资需求显著增加的情况。综合该等 项目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对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以及售后回租的预计发生 金额进行计算,设定人民币 20 亿元的年度上限,能够保证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为本公司项目的融资提供充足的资金。
“最高每日融资余额”和“使用权资产总值”这两个概念总体上不相关。“最高每日 融资余额”是根据本公司所有来自华电融资租赁的正在进行的融资租赁的累计余额计算,并且是为了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适用监管要求而设 置的。而“使用权资产总值”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计算,并设定为建议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下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维持不变,具体情况 请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综合本公司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长度数据,直接租赁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 14.75 年,
售后回租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6 年。本公司运营情况较为平稳,项目建设的发展有序、循序渐进,发生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的租赁期长度不会发生较大波动。
现有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内部控制措施、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的厘定基准以及续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均等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签订补充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xx先生、xxxx、xxxxx和xx女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董事会认为,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修订的年度上限(i)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iii)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因此,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