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N技术服务协议
网洲(北京)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CDN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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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网洲(北京)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xx0xx00x0000
xx:000000
电话:00- 000-00000000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
账号:11050137360000001806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CDN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服务项目
乙方依据本协议,通过自有的CDN网络向甲方提供商业性CDN软件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订购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具体服务项目及细节以双方在本协议中确认的内容为准。
服务定义及资质:
CDN网络:是指互联网内容快递/加速网络。
CDN技术服务:是指互联网内容快递/加速业务,是指利用高速缓存技术及负载均衡技术,将互联网内容发布到各地的快递网络节点,以提高网络响应速度的一种服务。
乙方具备提供 CDN软件技术服务的主体资格:ISP-CDN证号—B1-20084623。
服务订购:
一次性设置费免收,双方认可系统所统计的实际带宽数字,具体约定如下:
CDN加速服务信息(详见附件一: CDN加速服务订单)。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无权擅自变更上述资费,亦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资费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
甲方应确保其使用乙方提供服务的方式合法,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络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过时、不准确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可以单方提出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但应事先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服务终止日。乙方将于确认的服务终止日终止相关服务,如甲方未能事先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按本协议未履行的剩余期间内应付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五(25%)向乙方一并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乙方有权自甲方已付服务费中扣除上述服务费及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甲方应在前述五(5)工作日期限内补足。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CDN产品服务品质保证》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
自计费起始日起,如因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事件除外)造成甲方服务中断,未能获得本协议项下所述服务,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合法方式使用各项服务。甲方拒绝改正的,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协议,且无须因此而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有关政府机关就甲方使用该服务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自行配合执行,而无须因此对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通知甲方。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可以单方提出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除非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且应事先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将于确认的服务终止日终止相关服务,如乙方未能事先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本协议未履行的剩余期间内应付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五(25%)在五(5)工作日内向甲方一并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
第三条 网络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方应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各项管理规定。
乙方为保护乙方网络安全之目的,当有合理理由相信甲方源服务器将要/正在受到外部攻击或攻击其它服务器,致使乙方网络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暂时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在发生上述第2条情况后,如果甲方需要恢复正常服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 服务期
x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10)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就开通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提出书面申请,若甲方未在前述约定时间提出服务开通申请,乙方有权将预留给甲方的相关资源另作安排,并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本协议某一项服务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服务的执行。
双方明确,截至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届满前十五(15)工作日,如双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表示本协议将于服务期届满时终止,则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将自动延续十二(12)个月,本协议全部内容继续保持有效。今后每次延长的服务期届满前十五(15)工作日,只要双方均未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表示本协议将于服务期届满时终止,则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将按照本款规定不断自动延续,本协议全部内容继续保持有效,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自服务期的第二个日历月开始,按双方约定的计费期,每计费期的第1~10天为甲方缴费期,在此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服务费。最后一个计费期的服务费按当期应接受服务的天数计。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服务费,每迟付一(1)自然日,乙方有权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如甲方迟延付款超过十(10)自然日,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待甲方补交欠费及滞纳金后,再行恢复服务。如甲方迟延付款超过十五(15)自然日,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5)项规定办理并要求甲方承担提前终止违约金,届时乙方有权自第16个自然日起终止全部服务并无须另行通知甲方。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保密
未经他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合同以外第三方或公众透露,保密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终止后依然有效。
本合同项下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甲、乙双方各自持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乙双方各自的客户资料、营销方案等与各自经营活动、经营方式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过程中取得的技术资料、统计数据、进行技术改进的方法和成果以及记载或含有该内容的载体的所有权均归属于乙方,但是因甲方使用乙方服务产生的数据等资料仍归属于甲方。
本合同项下技术及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包括:
计算机数据形式;
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或图片形式;
记载声音、图象的其它媒体形式;
口述传播形式;
其它形式。
各方应对通过本协议获得的他方商业秘密以合理的谨慎予以保密,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以下情况的保密信息披露不受本保密条款的约束:
在接受保密信息以前已拥有或已获悉信息。
已经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这种公开是违反本协议的后果。
依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管理部门的指令进行披露,但在这些情况下,接受方应在披露前告知披露方,以使披露方有机会抗辩、限制或防止此种事态的发生。
根据披露方的书面授权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
乙方可在本协议期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公开甲方为其用户。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包括并不限于:电信主干网封网、电信主干网事故、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行为、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罢工、封锁、劳资纠纷、战争、民众骚乱、政府禁令或区域性的紧急状态等。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得以免除责任,但该方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按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以及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单方违约,致使本合同项下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第九条 转让及争议解决
在第三方同意无条件接受本协议项下一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一方可向该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但应至少提前七(7)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受让方同意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文件,否则该转让无效。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x协议经双方盖章后即行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本协议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间不时签署的对于本协议的补充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乙 方:网洲(北京)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附件一:
CDN加速服务订单:
甲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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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授权代表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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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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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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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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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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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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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提供服务 |
CDN加速服务的区域为: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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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服务项目 |
保底 |
保底单价 |
超量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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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N加速 |
0M |
0元/M/月 |
Gbp以内 元/M/月 Gbp以外 元/M/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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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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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项目 |
数量 |
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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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使用费 |
个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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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设置费 |
1 次 |
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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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证书使用 |
个 |
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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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 |
T |
元/T/月 |
存储大于 T收取存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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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OS防护 |
G |
元/G/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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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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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基础费用合计为: 0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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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服务为本合同的基础服务,价格为本合同的协议价格,是甲乙双方结算的价格依据; 基础费用合计表示在无任何额外服务或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按期应支付乙方的固定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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