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津贴及服务协议1
露宿者临时收容中心/宿舍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露宿者临时收容中心/宿舍包括临时收容中心及市区单身人士宿舍,是为露宿者、床位住客及无家可归的人,特别是年长、弱能或健康欠佳的人士,提供短期的住所。
目的及目标
于入住临时收容中心/宿舍期间鼓励入住者自我照顾及自力更生,亦会为他们提供辅导及指引,协助他们另觅长期居所。
服务性质
临时收容中心/宿舍的设施包括宿舍、客厅/饭厅、茶水间/厨房、洗手间、浴室、洗衣间及储物室。提供的服务包括:
a) 住宿(通常为期六个月);
b) 个人/情绪问题辅导,以及转介至合适服务(例如安排就业、经济协助);
c) 人际关系和基本生活技巧导向及训练;
d) 社交及康乐活动。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露宿者、床位住客及无家可归的人。如个别收容中心/宿舍的宿位供不应求,年长、弱能或健康欠佳的人士将获优先考虑。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如符合下列条件,其申请将会受理:
a) 有自我照顾能力;
b) 无传染病;
c) 不会作出骚扰性行为;及
d) 入息水平相等于或低于公屋总轮候册的入息准则,正接受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人士将获优先考虑。
申请人可直接提出申请或经由社会福利署(社署)/非政府机构个案工作员转介。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 80% |
2 | 一年内入住六个月后离开宿舍的平均比率 | 50%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接受露宿者临时收容中心/宿舍服务后认为主要问题有所改善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65% |
2 | 接受露宿者临时收容中心/宿舍服务后自我形象有所改善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65% |
3 | 接受露宿者临时收容中心/宿舍服务后支援网络有所 加强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65% |
基本服务规定
⚫ 每日 24 小时服务,任何时候至少有一名员工在场;
⚫ 注册社工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服务营办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和通函。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其他数据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数据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