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頁數 A. 風險披露聲明 1 - 14 B. 一般條款及細則 15 - 26 C. 投資服務條款及細則 27 - 32 D. 與戶口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33 - 34 E. 與結構性投資產品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35 - 37
財富管理投資組合戶口
條款及細則
(財富管理戶口)
Hong Kong/CBG/DNI/1357(03/22)
內容 | 頁數 | |
A. | 風險披露聲明 | 1 - 14 |
B. | 一般條款及細則 | 15 - 26 |
C. | 投資服務條款及細則 | 27 - 32 |
D. | 與戶口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 33 - 34 |
E. | 與結構性投資產品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 35 - 37 |
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為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可予不時補充、修改或取代)及任何適用產品及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的補充,並應與該等條款及細則一併閱讀。
如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與任何條款說明書、交易指示表格、確認書、申請表及/或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內的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順序優先考慮如下(惟須受適用法律的強制性條文所規限):
(a) 確認書;
(b) 交易指示表格;
(c) 條款說明書;
(d) 申請表;
(e) 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及
(f) 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
就銷售文件中指明將獲證監會認可的任何投資產品,並不能推定為已獲正式批准或推介。
A. 風險披露聲明
在本風險披露聲明中,「你」指於本行開立戶口或與本行建立關係的人士(包括任何獲授權簽署人),
「我們」或「本行」指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而「你的」及「我們的」亦須據此詮釋。
本風險披露聲明旨在提醒你買賣證券及其他投資可能會引致的風險。你考慮就金融產品及服務進行交易前,必須按本身的經驗、訂立交易的目標、財務狀況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審慎考慮有關交易是否適合。除非你已仔細考慮上述各點,否則你不應買賣或使用有關產品及服務。
本風險披露聲明並未盡列有關任何交易或使用任何槓桿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我們建議你索取所有相關條款及細則以及特定產品文件,仔細研究及評估有關內容,並且在適當情況下徵詢本身的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
本風險披露聲明包括七個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與大多數交易有關第二部分:衍生工具
第三部分:結構性產品
第四部分:非傳統基金及私募股權第五部分:交易所買賣基金
第六部分:人民幣產品第七部分:定息投資
第一部分 – 一般與大多數交易有關
1. 投資風險
任何投資均受價格波動的影響,在提供獲利機會之時亦存在風險。若市況變化不利於你的持倉,你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你可能難以或無法將你的投資平倉或斬倉。你的持倉可能會在虧損情況下被逼平倉或斬倉,而因此所致的任何虧損一概由你自行承擔。你的投資或會因市場中斷、無力償債及任何適用法律變更等事件而有所調整。有關調整可能會導致你損失全部應收款項或令應收款項減少。
任何投資(尤其是場外投資)的表現可能受到複雜且互相關聯的政治、經濟、金融及其他因素的影響。此外,過往表現並非未來業績的指標。
你將會面對多種不同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的信貸及無力償債風險、利率、市場或外匯風險。
某些投資(尤其是結構性產品和非傳統基金及私募股權)擁有較長的到期期限或鎖定期。若你於到期日前或於鎖定期內贖回投資,或須就提前終止或贖回支付高額的罰款或費用,你亦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本金,或你可收取的所得款項可能遠低於你的投資金額。
2. 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價格波動不定,有時更會大幅變化。證券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證券的結果,可能是招致虧損而非獲得利潤。在某些市場環境中,你或會難以平倉。發出買賣指示未必可以將你的虧損規限在指定的水平,因為市場狀況或會令買賣指示不能按指定價格執行。
就上市證券而言,不同交易所的投資者保障及證券規例存在差異。部分規例或會令你承受高投資風險。例如,某些交易所准許公司在無須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上市。該等上市證券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並只適合專業及富經驗的投資者買賣。
至於「細價股」或從較小型公司購買的股份,所涉及的虧損風險可能較高,只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投資者,而且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距通常很大。
3. 買賣另類股票市場的股份的風險
另類股票市場(如香港的創業板市場(「創業板」))的股份涉及高投資風險,尤其是公司可在無須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於該等股票市場上市。該等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你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該等股票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該等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富經驗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該等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如屬創業板股份)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該等公司一般無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該等股份交易的性質及所涉及風險有不確定或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4.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富經驗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我們的意見並了解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受到監管。
5. 貨幣風險
匯率變動可能難於預測、突如其來而且幅度甚大,並可能會造成不利或有利的影響。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的交易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在你本身所屬的司法管轄區還是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計價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當債務以一種貨幣計算但與以另一種貨幣計算的資產配對時或當資產以你的參考貨幣以外的貨幣計算時,情況亦類似。
6.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我們提供授權書,容許我們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我們的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我們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否則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且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我們在授權書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你發出授權書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授權書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續期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書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我們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第三者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者。我們會向你解釋我們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予第三者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者,該等第三者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我們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我們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假如你不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或要求開立此類現金戶口。
7. 保證金交易/槓桿式交易的風險
為交易取得融資時如沒有全數支付所需款項,有關的虧損風險可以甚高。你的損失可能會超過向我們存入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
由於最初存入的保證金金額相對有關交易的價值而言屬於小額,因此,有關交易能起高「槓桿」作用。市場上相對較小的波動亦可能對已存入或將存入作為保證金的資金構成不相稱的大幅度影響。由於各種原因,例如按市價計值後的估值所引致的賬面損失或將合約平倉所引致的損失或存入作為保證金的資產價值下跌,保證金可能會跌至少於不時規定的金額。
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於短時間內收到通知,須額外存入保證金存款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存款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戶口內因此導致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利息負責。
你亦應參閱「降低風險的指示或策略」。
因此,你應按你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
8. 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期貨及期權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交易、期貨及期權的虧損風險可以甚高。你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你的最初保證金款額。你可能於短時間內收到通知,須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你的持倉可能會被平掉。你將要為戶口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必須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
你亦應參閱「降低風險的指示或策略」。
9. 降低風險的指示或策略
即使你訂下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意圖將虧損局限於一定數額,亦可能作用不大。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指示難以或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組合等,所承擔的風險亦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或「短」倉相若。若「止蝕」或「限價」指示未能執行,本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而我們執行這些指示是嚴格基於你必須免除我們一切有關責任,並授權我們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以我們認為適當的價格及方式,執行我們認為適當的指示。
10. 流通風險
某些工具(尤其是結構性票據或債券)未必可隨時變現或銷售。這些工具可能沒有或只有有限的第二市場,市場交易商亦未必準備好買賣這些工具。即使存在有關市場,第二市場的現行價格與投資者支付的購買價之間可能存在重大差距。你可能要無限期持有這些工具。
短期投資的流通風險較低,而期限較長的投資或與新興市場掛鈎或信貸評級較低的投資的流通風險則較高。價格急劇變動及市況波動亦會令流動性突然消失。在某些時候或某些市況下,可能難以或無法斬倉、評估價值或釐定公平價格。
11. 有關交易設施及電子交易的風險
大部分公開叫價及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的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能就此追討的損失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而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可能根本無法追討賠償。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不同。若你選擇透過某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至完全不獲執行。
12. 交易對手及發行人風險
我們為你訂立的交易的結算將取決於相關交易對手及經紀履行義務的情況。如該交易對手或經紀無力償債或違責,可能會導致你的持倉被斬倉或平倉,且無須事先得到你的同意。
假如你購買債務工具(如票據或債券),你將面對債務工具發行人以及該債務工具所投資的相關資產及該債務工具所涉及的衍生工具的發行人的信貸風險。還款能力可能會受任何干預情況(如政府行動或對發行人或該工具的計價貨幣施加的法定制止令)所影響。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並不保證發行人的信譽。
13. 暫停或限制交易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交易)會導致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倉/抵銷持倉,以致虧損風險增加。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也可能較大。
1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我們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你的資產,受到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例及規例所監管。這些法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資產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資產的相同保障。
15. 佣金及其他收費
你訂立任何交易之前,應取得需支付的所有佣金及其他收費的詳情。若有任何收費沒有以貨幣計算形式列明(例如以合約價值的若干百分比計算),你應取得清晰的書面解釋,包括適當的舉例說明,以確定該等收費按特定貨幣計算的準則。你應清楚了解需要繳付的一切相關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以及需要承擔的稅務影響,因為前述各項將會影響你的純利(如有)或增加你的損失。
16.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香港以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令你承受額外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法例及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與在香港獲賦予的保障不同,甚至更低。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交易的所有規則。香港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有鑑於此,在開始買賣之前,你應先行了解可獲提供的補救措施。你應考慮適用的稅務及外匯管制,包括匯回資金。外國人訂立交易、匯回資本投資及利潤可能存在限制,以及可能會預扣或徵收其他類別的稅項。
17.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了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可獲得的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無力償債或破產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按比例分配予其他債權人。
18. 場外交易
某項特定交易屬場內交易或場外交易並非經常可以清楚分辨。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有限的情況下,商號才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會在某項交易中成為你的交易對手。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無法將現有持倉平倉或斬倉、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基於這些原因,該等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從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所涉及的風險亦相應較大。你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了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風險。
19. 提供保管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者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我們發出授權書讓我們保管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者,你必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戶口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假如你是委託保管郵件客戶,你已授權我們保管郵件以供你前來領取,所以你不會定期收到郵件。因此,你很可能並不完全知悉你的所有持倉,而且無法在市況變化時快速作出應變。就此而言,虧損風險會較大。
20. 新興市場
投資新興市場工具可能會產生豐厚回報,但由於該等市場無法預測,加上有關規例及投資者保障不足,因此亦涉及頗高風險。政府干預(或許以外匯管制法律或匯回利潤限制等方式)可能對新興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而有關干預對較成熟市場的影響較小或有限。
21. 利率風險
利率波動可能對投資(尤其是債券等債務工具或貨幣市場工具)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利率敏感度取決於到期期限、票息及提前收回條文。
第二部分 – 衍生工具
1. 價格關係
在某些情況下,衍生工具與其相關資產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或會令人難以評估衍生工具持倉的「公平價值」。因此,價格指標未必可反映終止持倉或平倉的實際價格。
2. 條款及細則
你應清楚了解特定衍生工具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相關資產進行交收,又或者到期日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在某些情況下,交易對手或會因交易所或結算所對相關資產作出的變動而修訂現有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
3. 期貨及期權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並不適合多數人投資。你應清楚了解你打算買賣的期貨及期權類別
(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有關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貨及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某些期貨及期權合約可能會規定期貨合約及期權只可在有限的期間內行使,或期貨合約及期權只可在指定日期行使。你應確保你了解有關程序,以及在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最初存入的保證金金額相對期貨合約的價值而言屬於小額,因此,有關交易能起「槓桿」作用。市場上相對較小的波動亦可能對你已存入或將存入的資金構成不相稱的大幅度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效應有利有弊。
期權買方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結算或購入或交付相關資產。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通常極微。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期權被行使或到期時,買方有責任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出售(「賣出」或「出讓」)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須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在買方行使期權時,期權賣方有責任以現金進行結算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其他期權作「備兑」,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兑」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的。
備兑認購期權的賣方所出售的是其正持有的相關資產的認購期權。若買方行使認購期權,賣方的得益只限於買方支付的期權金,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上漲至高於行使價,賣方亦不會得益。若買方不行使認購期權,賣方須承擔相關資產的全部風險。
無備兑認購期權的賣方所出售的是其並未擁有的相關資產的認購期權。若買方行使認購期權,賣方須交付相關資產。無備兑認購期權的賣方,須繳交一筆保證金。若相關資產價格上升,保證金亦相應增加。你若未能支付補倉保證金,可能會被平倉或斬倉而不獲另行通知。
只有經驗豐富的人士方可考慮出售無備兑期權,即使如此,進行交易之前,亦須對適用條件和風險有詳盡了解。
認沽期權的賣方須繳交保證金。若相關資產價格下跌,保證金亦相應增加。你若未能支付補倉保證金,可能會被平倉或斬倉而不獲另行通知。
上市期權未必會在到期時自動行使。為了將期權長倉的任何利潤變現,你必須在期權到期前行使期權或平倉,否則,你可能會失去所有原可變現的利潤。是否可自動平倉以及其運作方式會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假如上市期權或相關資產停止交易,上市期權的價值可能會受到影響。
4. 掉期交易
掉期交易涉及對掉未來付款的來源,以及偶而會將開始日期及/或到期日的本金對掉。此等掉期合約因其中一方違約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履行義務而產生的風險,一般較本金及收益來源均作對換的掉期合約為大。訂立無備兑的掉期合約,存在直接與不同工具之間的掉期風險有關的風險。務須注意,此等風險未必會互相對銷,因此訂立此等合約,應視為實際存在雙重風險。
利率掉期指雙方訂約,在指定期限內作出對掉付款。付款是參照名義本金額及固定或浮動利率釐定。浮動利率一般根據已公佈的市場利率指數釐定。你可能為固定利率的收取人及浮動利率的支付人,或者相反。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參考利率的變動,均有可能對你的現金流量及掉期平倉成本有重大影響。訂立無備兑掉期合約,按合約總額計算,所涉及的利率風險可以是無限大的。
5. 遠期合約/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交易
遠期合約設立一項責任,須在指定日期按協定價格交付或接受規定數量的相關資產。你的潛在利潤或損失相當於在指定日期市值與協定價格之間的差額。
就遠期出售合約而言,即使相關資產的市值隨後上升至高於協定價格,你仍須按原先的協定價格交付相關資產。在這種情況下,你所承受的風險是損失上述兩項金額之間的差額,而理論上,相關資產的市值上升幅度可以是無限大的。因此,潛在損失亦是無限大的,並可以遠遠超出保證金要求。
就遠期購買合約而言,即使相關資產的市值隨後跌至低於協定價格,你仍須按原先的協定價格接收相關資產。你的潛在損失相當於上述兩項價值之間的差額。你的最高損失相當於原先的協定價格。潛在損失可以遠遠超出保證金要求。為限制價格波動,交易所可以就某些合約設定價格限制。假如你以遠期合約方式出售相關資產,但你於合約開始時並不持有相關資產,則有風險須按不利的市場價格購入相關資產,以履行你於合約到期日進行交收的責任。
遠期合約可涉及特殊風險,僅適合熟悉此類工具、擁有充足流動資產,並能承受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的投資者。
你應注意此類產品為不可轉讓的非流動性工具。若然在惡劣市況下解除合約(如容許),可能會因收益遠低於原投資金額而蒙受重大的本金損失。
你需要承擔本行的信貸風險。
你確認本行或聯繫公司可能需不時應要求提供報價,以釐定某項交易的結算匯率,而所提供的報價可能對該項交易的結算產生實質性或非實質性影響。
就不交收遠期外匯交易而言,在到期日不會作相關貨幣組合的交付,而是會根據相關貨幣組合的最終定價作現金淨額結算。
6. 認股權證風險
認股權證是認購股份、債權證、借貸股票或政府證券的權利,可對證券的原發行人行使權利。認股權證通常涉及大量槓桿活動,因此即使相關資產的價格出現輕微波動,亦可能導致認股權證的價格不
相稱地大幅波動。認股權證的有效期有限,並以到期日表示。於到期日後,認股權證不可再買賣或行使。認股權證的價格可以波動不定,其價值亦很可能隨時間而減少。在最差的情況下,認股權證於到期時會變得毫無價值,而你將會損失全部投資。某些認股權證會規定認股權證只可在有限的期間內行使,而另一些認股權證則可能會規定認股權證在指定日期行使。你應先行了解認股權證的條款。極價外認股權證的獲利機會通常極微。
7.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
衍生權證是衍生工具,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以預訂價格購入或出售相關資產。衍生權證分為認購權證及認沽權證。認購權證的投資者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以預定價格向發行人購入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而認沽權證的投資者則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以預定價格向發行人沽售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衍生權證的投資者可選擇於到期日前將衍生權證賣出。衍生權證於到期日一般以現金結算。假如相關資產的價格高於(如屬認沽權證)或低於(如屬認購權證)行使價,衍生權證於到期時會毫無價值。
牛熊證是追蹤相關資產(如股份、指數、商品或貨幣)的表現的衍生工具。牛熊證可分為牛證(投資者擬捕足相關資產的潛在價格增值)或熊證(投資者擬在相關資產價值下跌中獲利)。牛熊證的價格變動反映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
牛熊證將於預定日期或在其強制收回機制生效時到期。強制收回於相關資產的價格出現下列情況時進行:(i)觸及或低於牛證的收回價;或(ii)觸及或高於熊證的收回價。當強制收回生效時,牛熊證的買賣將會即時終止。一旦牛熊證被收回,該合約便不可再次生效,而即使相關資產的價格反彈回復至有利水平,你亦不會獲利。當牛熊證以接近其收回價買賣時,你應特別審慎。
假如並無發生強制收回,以及你持有牛熊證至到期,則可獲支付現金結算額。該金額將視乎相關資產的收市價高於(如屬牛證)或低於(如屬熊證)行使價的幅度而定。現金結算額可能遠低於你的最初投資,甚至可能為零。
投資衍生權證及牛熊證涉及高風險。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發行人及(如適用)擔保人負有無抵押合約 責任。假如發行人或(如適用)擔保人違責,你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衍生權證及牛熊證並不構成直 接投資於相關資產。對於發行或持有相關資產的任何各方(或如果相關資產為指數,則對保薦人)以 及對於彼等所採取任何可能會對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價值及市場價格造成不利影響的企業行動決定,你沒有任何反對權利。你並不享有相關資產的任何投票權、股息或任何其他權利。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可能流動性不足。你可能無法取得報價或按你的意願平倉。
匯率可能會影響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相關資產的貨幣、衍生權證或牛熊證的結算貨幣及/或你的本地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可能會對你的投資回報(如有)構成不利影響。
牛熊證及衍生權證屬於槓桿產品,其價值可能會因一項或以上因素改變而急速波動,而其價值變化可能遠較相關資產價格的為大。假設所有其他因素維持不變,牛熊證及衍生權證越接近到期日,價格會越低,因此不應作為長線投資。牛熊證及衍生權證設有到期日,在期滿後可能會變得毫無價值。
第三部分 – 結構性產品
結構性產品並非傳統金融產品,而是透過結合兩項或以上金融工具(包括一項或以上衍生工具)而構成。結構性產品可以在場外或場內買賣。每類結構性產品擁有其本身的風險特徵並可能附帶高風險,而由於金融工具所涉及的風險可能互相關聯,因此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
由於大多數結構性產品都較為複雜,因此你應清楚了解產品的條款及細則,包括計算回報及贖回金額的方法、任何限制,以及相關資產的性質及經濟風險。結構性產品的第二市場可能流動性不足,你可能無法按你的意願出售持倉。此外,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能與其嵌入式衍生工具部分的價值掛鈎,而這可能會隨市場力量大幅波動。
結構性產品買方僅可向發行人主張其權利。除了因相關資產市值下跌而產生的潛在損失外,如發行人違責,你亦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
結構性產品未必有資本保證,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或部分投資。如有資本保證,你將面對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信貸風險。有關擔保並無就擔保人日後的償付能力作出任何保證,而當發生相關產品文件所列的若干事件時,有關擔保可以在到期前予以終止。如結構性產品有資本保障,則與資本保證並不相同。視乎產品而定,資本保障可能少於已投資資本的 100%,並須承受發行人風險。資本保證或保障只有在你持有產品至到期的情況下才適用。
結構性產品可能規定發行人可透過在到期時向你交付相關資產以履行其責任。你應了解此項交收方法的影響(例如,你可能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及開支以收取交付資產),以及與買賣及持有該等相關資產有關的特定風險及限制。若相關資產的計價貨幣與結構性產品的計價貨幣不同,你可能會受匯率波動所影響。
對於獲准在到期日之前全部或部分提取的結構性產品,你在提前提取時收到的金額可能會遠低於原投資金額,甚至等於零。
此外,若干市場設有恢復和處置機制,賦權處置機制當局對不可持續營運的金融機構或其母公司作出干預,方式包括把有關金融機構無抵押債權人的某些申索撇賬及/或把無抵押債務轉換為股份,以進行內部財務重整。如發行人及擔保人(如適用)及/或其任何聯繫公司需進行上述內部財務重整或被當局處置,對有關結構性票據/憑證的付款和回報或有不利影響,以致閣下可能會虧蝕部分或全部投資。
第四部分 – 非傳統基金及私募股權
1. 非傳統基金
非傳統基金包括但不限於對沖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及離岸基金,可以多種法定形式(例如投資公司、合夥或單位信託結構)構成,並與傳統投資基金不同。除了與傳統基金有關的一般風險外,非傳統基金亦涉及高風險,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投資策略通常涉及高風險且非常複雜,以及可能難以理解。有關基金可以使用衍生工具作投資或投機用途,而非作對沖之用。此類基金傾向具有高槓桿效應,市場上的細微變動會將損失或獲利大幅度放大。你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金額;
(b) 非傳統基金行業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監管,而且基金資料的供應、質量及流通性可能有限。投資策略通常並不透明且複雜。你可能不獲通知有關策略或基金管理團隊的變更;
(c) 基金表現主要取決於個別基金經理。基金管理團隊可能會收取與表現掛鈎的獎金,而且通常在基金中擁有個人權益;
(d) 某些相關投資的估值或會難以確定,其買賣可能並不活躍,以及需要時間出售才可作出任何分派或應付贖回要求;
(e) 非傳統基金的流動性及可交易性可能有很大差異。長固定持有期或「鎖定」期是常見情況,而且清盤程序可能需時多年;視乎基金的銷售條款及細則而定,贖回費用在某些情況下適用;
(f) 有些非傳統基金有權隨時在給予短時間通知後,以任何理由強制贖回投資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持倉,而投資者可收取的款項可能遠低於投資金額;基金又或者有權在發生基金銷售文件中界定的特殊情況時,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暫停投資者行使贖回權利;
(g) 很多非傳統基金以境外為註冊地,須遵守的法律及所受監管較為寬鬆,因此投資者享有的保障亦較弱。買賣盤的交收可能會出現問題或延誤,你的法律權利亦不保證可強制執行;
(h) 很多非傳統基金不會供一般公眾認購,亦不適合大多數公眾投資者;及
(i) 每項基金均有其特定風險;投資者應細閱銷售文件,以及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徵詢意見。
2. 私募股權投資
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股權基金是透過私下洽談的交易對私人/公營公司進行投資。除了與大多數投資有關的一般風險外,此類投資亦涉及高風險,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此類投資通常要求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以一筆過付款或多次付款(一般稱為「追加資金(capital call)」)的方式作出大額供款。有關供款須於一段時間內支付。如未能支付供款,罰款金額可以十分沉重,包括被沒收全數已投資資本;
(b) 須支付昂貴的費用及開支,通常為管理費及基金經理從基金的投資純利中獲分的大額附帶收益;
(c)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表現可能受到單一投資的重大不利影響。此外,基金可能會進行少數股權投資,而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可能無法保障其投資或控制或有效地影響相關投資的業務或事務;
(d) 可以投資組合公司資本結構中最低級別證券的方式進行投資,而在一般情況下並無抵押品可提供部分保障,因此須承受最大的虧損風險;
(e) 此類組合公司的資本結構亦可能具有高槓桿效應,在跌市時會令任何有關組合公司的價值跌勢加劇並將跌幅放大;
(f) 已投資資本可能會在預定期間內被完全套牢或被限制使用。由於私募股權並無認可第二市場,因此,此類投資不可自由出售及/或轉讓。私募股權基金亦經常進行非流動性投資,而有關投資並無即時可得的市場價格。私募股權基金通常只會提供非經常性估值;
(g) 私募股權投資可以透過多種方式變現,例如,透過最終在交易所上市出售參與權、與有利害關係的另一方合併或向其出售,或進行資本重組。當發生某些情況時,例如私人公司及/或基金清盤或宣佈無力償債或其商業利益未能或不再存在,你會蒙受重大損失,甚至損失全部投資;
(h)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透明度較公共投資低,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享有的監管保障亦較已登記公共證券投資者少;及
(i)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亦只有有限權利可接收有關此類基金或其基金經理的資訊。此外,彼等對此類基金或其基金經理並無追索權。
第五部分 – 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旨在追蹤、模擬或對應相關基準的表現,例如,在(但不限於)特定市場、行業、股票、商品或市場指數的相關指數、資產或一組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使用不同策略達到這個目標。
交易所買賣基金大致可分為實物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及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實物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直接買進複製相關基準的組成及比重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不會買入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而一般是透過投資於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高風險,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與相關指數、資產或一組資產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而在最差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交易所買賣基金被終止。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並無酌情權在逆市中採取防守性持倉。此類基金存在與相關指數、資產或一組資產以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衍生工具的波動有關的虧損及波動風險。
2. 交易對手風險
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的信貸風險,並應考慮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金融機構,因此若其中一個衍生工具發行人倒閉,便可能對其他發行人產生
「連鎖」影響)。有些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抵押品的市值可能遠低於欠負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款額,以致交易所買賣基金蒙受損失及令投資價值減少。
3. 流通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雖然在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但這並不保證必定有流通的市場。若交易所買賣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則基金的流通風險會更高。這可能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此外,這些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易波動,波幅也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會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雖然大部分交易所買賣基金均會有一名或以上的莊家提供支援,但並不保證可維持活躍的交易。
4. 追蹤誤差
出現追蹤誤差(即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其相關指數、資產或一組資產的表現不一致)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複製策略、受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所影響,或相關指數、資產或一組資產的組成出現變更。
5.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買賣價可能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折讓或溢價。價格差異可以由供求問題造成,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的期間尤其多見,而專門追蹤一些就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的市場或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或當認購及贖回受到干擾時,也可能會有此情況。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交易所買賣基金,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6. 稅務及其他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追蹤某項相關項目時,相關市場的地方當局或會規定基金必須繳付某些稅項;此外,交易所買賣基金或須承擔新興市場風險,或所追蹤的市場的政策變動所涉及的風險,而在最差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基金終止。
若交易所買賣基金並不是以相關指數、資產或一組資產的貨幣計價,則可能面對匯率風險。貨幣匯率波動可能對相關項目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從而波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第六部分 – 人民幣產品
1. 貨幣風險
人民幣並非自由兌換的貨幣,並且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實施的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規限。該等政策及限制可能變更,而這或會你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人民幣匯率可能波動不定,而人民幣貶值或會對你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人民幣亦存在貶值風險。若你以本地貨幣兌換成人民幣以投資於人民幣產品,一旦人民幣兌你的本地貨幣貶值,你其後將銷售所得的人民幣款項兌換回本地貨幣時將蒙受損失。
由於離岸可交收人民幣市場現正處於發展階段,因此市場上沒有可交收人民幣的標準匯率。牌價(如有)僅作參考之用,並不一定等於市場交易價。
將另一種貨幣兌換成人民幣或將人民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可能會受到限制或有每日上限。你應該預留足夠時間進行兌換。
投資者或需承受匯率波動的風險,以致一旦人民幣兌投資者的本地貨幣貶值,此類產品的潛在虧損可能會抵銷(或甚至超過)潛在回報。若人民幣產品本身或其相關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價,該等產品可能因買入或賣出這些產品或其相關投資而涉及多重貨幣兌換費用。
2. 利率風險
中國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而進一步的開放措施可能會增加利率的波動。倘若人民幣產品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有不利影響。
3. 以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的選擇有限
某些人民幣產品無法直接投資於中國。中國境外人民幣相關投資的選擇可能有限,並且可能沒有固定的交易量及活躍的第二市場。因此,人民幣產品可能會涉及重大交易及變現成本,而在清算該等相關投資時亦可能造成損失。這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有不利影響。
4. 無保證預計回報
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獲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獲保證。你應仔細閱讀該等產品隨附的回報示例說明文件,尤其是有關示例所依據的假設,包括例如日後宣派的紅利或股息等。
5. 須長期持有的投資產品
假如人民幣產品的投資期較長,而你在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內(如適用)贖回投資的話,可能會因收益遠低於投資金額而蒙受重大的本金損失。如你在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內贖回投資,可能要承擔提早贖回/提款的費用及收費,以致可能損失回報(如適用)。
6. 發行人風險
人民幣產品附帶發行人的信貸及無力償債風險。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你應小心考慮發行人的信譽。投資於衍生工具的人民幣產品亦可能有交易對手風險,原因是衍生工具發行人一旦違約,便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及導致重大虧損。
7. 流通風險
人民幣的流通性較其他貨幣為低。人民幣產品可能沒有固定的交易量或活躍的第二市場。人民幣產品的付款和贖回程序有機會不能在預期時間內完成,或甚至需以大幅折讓的方式出售產品。
對人民幣匯出中國的規限會限制境外的人民幣供應量,並降低你的投資的流通性。
8. 贖回投資時未必可收回人民幣
若非人民幣計價相關投資佔人民幣產品的較大比重,你在贖回/出售產品時未必可以全數收回人民幣。即使有相當數量的相關投資以人民幣計價,但由於人民幣受到匯回或其他管制,因此未必有足夠的人民幣可滿足贖回/出售請求。因此,你在贖回/出售產品時未必可收回人民幣。
第七部分 – 定息投資
你須承擔定息工具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未必履行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的責任,致令你蒙受損失的風險。就此而言,任何定息工具發行人的已發佈評級,必須輔以你本身對發行人信貸風險的信貸分析,原因是任何定息工具發行人的評級變動可能會滯後於財務狀況變化。你應定期進行獨立分析,以確定任何定息工具發行人的信貸風險,並評估此類定息工具的好處及風險。
由於定息工具可能沒有交易市場,而你可能無法在屬意時間或以屬意價格賣出定息工具,因此,你會面對流通風險。即使存在有關市場,定息工具的買賣價亦可能存在重大差異。
由於定息工具的價值將會隨利率變化而波動,因此,你會面對利率波動風險。利率敏感度取決於定息工具的到期期限、票息及提前贖回條文。浮動利率定息工具可透過因應市場利率變動作出利率調整以降低你的利率風險。假如定息工具發行人有權在到期前贖回定息工具,這可能會對你的風險承擔造成不利影響。
投資於具備某些特點的定息投資產品的額外風險
1. 高收益
高收益債券/債權證的評級通常低於投資級別,或不獲評級,因此涉及的發行人違責風險往往較高。經濟下滑時,高收益債券/債權證價值的跌幅往往會較投資級別債券/債權證為大,原因是(i)投資者會較為審慎,不願承擔風險;及(ii)違責風險加劇。
2. 永續
屬永續性質的永久債券/債權證不設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決於發行人在非常長遠時間內的存續能力。
3. 可換股/可交換
可換股及可交換債券的價格結構由傳統債券價值與所附期權的價值相加而成。債券持有人就如持有傳統債券及期權長倉一樣。根據此特點,當公司股價上升,可換股債券的價值亦隨之上升。另一方面,若可換股債券的價值下跌,則只會最多跌至相關傳統債券的價值。投資者須同時承擔股票及債券投資風險。
4. 可贖回
可贖回債券發行人可於債券到期前,在指定日期或之後以預定價格贖回債券。發行人可全權決定但無義務在贖回日期贖回債券。當發行人在債券到期前行使贖回權,便會增加投資者的再投資風險。
5. 不良
發行人可能無法履行其財務責任,而且接近甚至已經違責。債券價格可能非常波動。購買不良債券的投資者推測發行人能夠履行其財務責任而不會違責。不良債券發行人可能步入/已經違責。「不良債券」持有人承受的違責風險會比持有其他非「不良」債券高得多。由於債券涉及高違責風險,不良債券的流動性可能遠低於非不良債券。投資者在平倉時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6. 後償
這是一種在對資產或收益的索償次序方面排名低於其他債券的債務。一旦發行人違責,後償債券持有人須待優先債券持有人獲得全數還款後才可獲得還款。若發行人清盤,後償債務的索償排序會較低。投資者只可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得還款後才可取回本金。
7. 應急可換股或自救
應急可換股債券(「CoCo」)的發行人主要是銀行。CoCo 屬混合型資本證券,在發債銀行的資本低於一定水平時,可根據產品合約條款吸收損失。債務會隨之減少,而銀行的資本會提高。由於 CoCo 具有吸收損失的能力,因此有協助發行人符合資本監管規定的潛力。
CoCo 可以透過轉換為普通股權或撇減本金來吸收損失。觸發點可以機械性(即按特定資本比率以數值界定)或酌情(即按監管當局的決定)方式設定。
由於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此類混合型債務股權工具可被撇銷或轉換為普通股,因此,投資者須承擔較高風險。在發生觸發事件時,具有應急撇減或吸收損失特點的債券/債權證可全數或部分被撇減或被轉換為普通股。假如在發生觸發事件時,債券/債權證被轉換為普通股,投資者須同時承擔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
8. 浮息/延遲派付利息
x債券/債權證有浮息及/或延遲派付利息的條款,則可收取的利息金額及利息派付時間會存在更大不確定性。
可延遲到期日
x債券/債權證可延遲到期日,則並無確實的償還本金時間表。
法定處置風險
若干市場設有恢復和處置機制,賦權處置機制當局對不可持續營運的金融機構或其母公司作出干預,方式包括把有關金融機構無抵押債權人的某些申索撇賬及/或把無抵押債務轉換為股份,以進行內部財務重整。如發行人及擔保人(如適用)及/或其任何聯繫公司需進行上述內部財務重整或被當局處置,對有關債券/票據的付款和回報或有不利影響,以致閣下可能會虧蝕部分或全部投資。
B.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定義及釋義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在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可予不時補充、修改或取代)所界定的詞語在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內具有相同意思。
1.1. 以下詞語在適用時應作如下相應的解釋。
「替代貨幣事件」指以下其中一項︰
(a) 銀行事件;
(b) 貨幣事件;
(c) 貨幣對沖干擾事件;及
(d) 政府事件。
「指定替代貨幣事件」具有第 E4 條所指明的意思。
「申請表」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簽署任何與財富管理戶口有關的開戶表格或申請表,並可予不時補充或修改。
「銀行事件」指:
(a) 銀行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負債或存款被宣告暫止或被中止、免除、延遲或否定;
(b) 任何政府機構在該相關司法管轄區暫止、中止、免除、延遲、否定銀行支付任何本金、利息或其他負債金額或要求就該等支付重新確定時間或獲得批准,或限制從銀行提取存款;
(c) 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銀行支付系統整體受到干擾,阻礙銀行收取或支付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的任何貨幣;或
(d) 任何政府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產生或導致任何情況,而本行認為有關情況具有上述的類似效果。
「黃金」指紙黃金,即基於 995 純度倫敦標準交割金條的標準以一xx制盎司黃金為單位表示,並以財富管理戶口內的貸方結餘代表。黃金單位並不賦權客戶獲得指定金條。
「營業日」除非銷售文件(如適用)另有界定,指銀行營業日。
「客戶身份資料」指有關客戶身份的資料(如最終受益人及發出交易指示或就發出交易指示而最終負責的人士或實體,或獲得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或承受該項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人民幣(離岸)」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可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華民國(台灣))以外離岸交收。
「協定轉換匯率」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載於確認書上的匯率,而本行有權於外幣掛鈎投資到期日,將本金金額及利息金額按此匯率由投資貨幣兌換為掛鈎貨幣。
「貨幣干擾事件」就結構性投資產品或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
(a) 任何使本行在處理以下事宜方面變得不可行、不合法或不可能的事件(包括因任何政府機構實施或更改任何適用法律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i) 透過慣常的合法途徑將一種相關貨幣兌換為另一種相關貨幣;
(ii) 透過慣常的合法途徑將以相關貨幣(「受影響貨幣」)計算的任何資金,由受影響貨幣的司法管轄區內的賬戶轉至受影響貨幣的司法管轄區以外的賬戶;
(iii) 將受影響貨幣在受影響貨幣所屬司法管轄區內的賬戶之間進行轉移,或轉至並非居於受影響貨幣的司法管轄區的人士;或
(iv) 遵照任何政府機構現有或日後任何法律的任何限制或規限,又或在其他情況下,本行為履行根據客戶協議或就任何投資產品須承擔的責任,以相關貨幣買入、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買賣(或持續買賣)或訂立任何期權、遠期或期貨合約、掉期合約或任何其他對沖安排,以進行貨幣、價格或其他風險對沖;或
(b) 某一相關貨幣與另一相關貨幣之間的匯率已經(或將會)分拆為兩個或多個匯率或停用,或本行在 (i)釐定 (1)某一相關貨幣與另一相關貨幣之間的匯率;或 (2)相關利率;或(ii)為根據客戶協議或任何投資產品支付款項而取得任何匯率或利率的確定報價方面,變得不可行、不合法或不可能。
「貨幣事件」指發生任何事件或存在任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構制定、頒佈、執行、追認、詮釋或應用任何法律,或更改或修訂任何法律而導致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而普遍令任何人士進行以下事項變為不可能、不合法、不可行或其進行以下事項的能力嚴重受到妨礙:
(a) 透過正常的合法渠道將人民幣(離岸)兌換成美元及/或港幣(反之亦然);或
(b) 按照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當地居民所享有的同等條件進行貨幣交易;或
(c) 將任何資金 (i)從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賬戶轉移至相關司法管轄區境外的賬戶;或 (ii)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賬戶之間進行轉移,
但如在投資開始日時上述限制或情況已經生效並適用於相關司法管轄區內任何人士,則屬例外。
「貨幣對沖干擾事件」指本行 (a)在商業上作出合理的努力後仍無法 (i)取得、建立、重新建立、替代、維持、解除或處置任何交易或資產,而該等交易或資產在本行看來是為其對沖因承作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或履行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的責任而產生的貨幣風險(或任何其他相關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利率風險)所必需的,或 (ii)自由實現、恢復、獲取、接收、匯出、轉移該等交易或資產的收益,或(b)將會大幅增加(與投資開始日當時的情況相比)本行從事前述(i)或(ii)項的稅項、關稅、開支或費用。
「外幣掛鈎投資」指本行不時根據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提供的一種外幣掛鈎投資。
「客戶協議」指協定的條款及細則,而任何交易均據此由客戶與本行訂立,當中包括申請表、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任何指示、交易指示表格、銷售文件或確認書,並一併構成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協議。
「星展集團」包括本行及其聯繫公司,連同其各自的任何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款保障計劃」指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 581 章)(可予不時修訂、重新制定或補充)成立的存款保障計劃。
「劃定資產」具有第 B4 條所指明的意思。
「違約事件」具有第B10.2 條所指明的意思。
「最後贖回金額」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條款說明書所指明或按當中所載條款計算的金額;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確認書內所載就利息期須以 (a)投資貨幣或 (b)掛鈎貨幣支付的本金及利息金額。
「定價日」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本行釐定相關確認書內所載的相關金額、價格、 價值或利率的日期;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本行釐定相關重要資料概要內所載的相關金額、價格、 價值或利率的日期。
「鎖定匯率」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銀行同業外匯市場在或大約在鎖定時間,投資貨幣與掛鈎貨幣的即期兌換率(可參考利率數據來源釐定),並由本行依其完全及絕對酌情權釐定。
「鎖定時間」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香港時間上午 11 時左右,但如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並因應市場慣例認為任何兩隻貨幣的鎖定時間有所不同,鎖定時間將由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並因應該市場慣例釐定。
「政府事件」指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構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境內以沒收、充公、凍結、徵用、國有化或其他行動直接或間接剝奪任何人士或實體的任何資產(包括收取付款的權利)。
「對沖成本」指本行因解除、終止、結束、調整、取得、替代或重新建立任何相關或有關對沖安排而招致的損失、開支及費用(如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期權或出售或變現本行持有作為對沖安排一部分的任何類型的工具),上述各項均由本行真誠地以商業上合理的方法計算。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
「重要資料概要」指本行所刊發載有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條款及細節的文件
(可由本行不時修訂、補充或修改)。
「利息金額」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銷售文件所指明或按當中所載條款計算的金額(如有);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按重要資料概要所載條款計算及載於確認書的金額。
「利息支付日」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銷售文件所指明或按當中所載條款決定的日期
(如有);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到期日。
「利息期」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相關銷售文件所指明或按當中所載條款決定的期間
(如有);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由投資開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不包括該日)的期間。
「利率」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銷售文件訂明的利率(如有);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確認書所指明的年利率。
「投資貨幣」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相關交易指示表格及確認書指明客戶使用的原本貨幣。
「基金投資」指本行提供的每一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
「投資期」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銷售文件訂明的期間(如有);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
指確認書所指明由投資開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不包括該日)的期間。
「投資概況」具有第 B7.1 條所指明的意思。
「投資產品」指指本行不時指明為可接受經財富管理戶口進行的投資(在交易所或場外),包括現金、任何性質的存款(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存款及與相關金融工具的表現掛鈎的其他各類存款)、證券、金條及貨幣掛鈎投資。
「投資開始日」就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確認書所指明為投資開始日的日期。
「掛鈎貨幣」指由投資貨幣兌換所得的貨幣。
「強制贖回金額」指由本行真誠地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決定以替代貨幣支付的金額,並經向下調整以全面反映所有的對沖成本。強制贖回金額可能遠低於本金金額,在最壞的情況下,強制贖回金額可等於零。
「強制贖回日期」指強制贖回通知所指定並且不早於該強制贖回通知發出日後兩個營業日的日期。
「強制贖回通知」具有第 E4 條所指明的意思。
「到期日」:
(a) 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確認書內指定的日期,本行將於當日支付最後贖回金額;及
(b) 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確認書內指定的日期,本行將於當日(視乎相關條款及細則而定)支付最後贖回金額。
「多種貨幣結算戶口」指根據第 D1 條開立的結算戶口。
「需求分析」具有第 B7.1 條所指明的意思。
「銷售文件」指投資產品的銷售文件(包括任何組成文件、資料備忘、章程、銷售通函、產品小冊子、主要銷售刊物、產品資料概要及/或條款說明書(視情況而定))。
「交易指示」就投資產品而言,向本行發出的有效指示,而該指示一經本行接受和在市場執行後, 將在確認書中確認。
「交易指示表格」指採用本行格式的交易指示表格。
「待決指示」具有第 E1 條所指明的意思。
「本金金額」就結構性投資產品或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確認書內列明客戶將投資的金額,或客戶已投資並獲本行接受的金額(視屬何情況而定)。
「相關貨幣」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條款說明書所指明的貨幣;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投資貨幣及/或掛鈎貨幣。
「相關司法管轄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而言包括香港,但不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華民國(台灣))。
「證券」指所有股份、股票、認股權證、備兌認股權證、債券、基金投資、債務票據、票據、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結構性投資產品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訂明為證券的其他證券,而在各情況下,如(並僅如)本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接受前述者為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下的「證券」。
「服務」指本行不時根據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提供的銀行、投資、代名人及其他服務。
「特殊投資」指任何已暫停、除牌或違約的投資。
「結構性投資產品」指本行不時根據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提供的任何一種結構性投資產品。
「年期」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指交易指示表格及確認書訂明的年期;就外幣掛鈎投資而言,指由投資開始日(包括該日)起至到期日(不包括該日)為止的曆日總數。
「終止事件」具有第B10.1 條所指明的意思。
「條款說明書」指載有投資產品的條款及細則及詳情的文件或其他證明。
「交易」指本行與客戶訂立的每項投資產品交易。
「財富管理戶口」指財富管理投資組合之下的戶口及分戶口,包括多種貨幣結算戶口、財富管理證券戶口及定期存款戶口及包括上述任何戶口。
「財富管理證券戶口」指本行指定為財富管理證券戶口的戶口。
「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指本財富管理投資組合戶口條款及細則(財富管理戶口)(可予不時補充、修改或取代)。
1.2 在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或投資產品名稱是指客戶協議所指明或在與客戶通訊中另行指明的財富管理戶口或投資產品。
2. 其他服務
x行有權(但沒有義務)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客戶同意而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以便本行能夠根據客戶協議提供服務及行使其權力,包括以下各項:
(a) 遵從要求本行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的任何法律,包括代客戶預扣及/或支付任何稅項;
(b) 遵從任何有關當局的所有披露要求;
(c) 把客戶的指示與其他人士(包括本行其他客戶或僱員)的指示合併,本行亦可在本行的分配政策及所有適用法律規限下,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對認購、贖回、分派、派息及其他付款或購買進行分配。若交易指示被合併但執行的金額少於合併金額,則將按照本行的分配政策及所有適用法律進行分配;
(d) 將資產與其他人士的財產混合;
(e) 按照其法律顧問、會計師、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見解或意見行事;及
(f) 一般而言作出本行認為屬提供服務合理所需或附帶的一切行為及事情。
3. 聯名戶口
x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是聯名戶口,當發生涉及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的終止事件或違約事件時,本行有權以財富管理戶口的貸方結餘抵銷對該戶口持有人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申索。
4. 劃定
在不影響本行可根據適用法律或其他原因而享有的任何權利的原則下,本行獲授權劃定預留財富管理戶口內任何或所有資產(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貸方結餘)(「劃定資產」)以確保交易的結算。客戶承諾,未經本行明確同意,其將不會為任何目的提取任何劃定資產。本行可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拒絕批准提取任何劃定資產。
5. 承諾、xx及保證
凡客戶訂立的交易涉及買賣投資產品,客戶承諾、保證及xx如下,客戶:
(a) (如客戶是證監會所規管的中介人的僱員)已從僱主取得所需的書面同意;及
(b) 將在接獲要求後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須在一個營業日內或在任何其他指明的期間內,向本行、代理人及/或其他代理人及/或直接向有關當局提供最初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書面詳情,或可獲得任何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受該項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的書面詳情(不論有關披露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客戶並同意本行可代其作出該等披露。
6. 利益衝突
6.1. 本行是大型國際金融集團的一部分,同時為大量客戶及其本身行事。因此,無法完全避免利益衝突。
6.2. 在以下情況可能引起衝突:
(a) 本行或星展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代表其他客戶經營業務;
(b) 本行給予客戶的意見或建議有別於給予其他客戶的意見或建議;
(c) 本行透過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代客戶進行交易,而該成員公司會就此收取佣金;
(d) 本行進行或安排交易或就交易給予意見,而本行或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就該交易取得並非來自客戶的佣金、費用、價格調高或調低後的差價,或從交易對手取得報酬;
(e) 交易或建議涉及本行、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或本行或星展集團的其中一位客戶發行的投資;
(f) 本行或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以本行或星展集團的主事人身份與客戶進行交易或就客戶持有或本行代客戶進行買賣的投資產品持有好倉或淡倉;
(g) 本行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代客戶將其交易與另一客戶的交易進行對盤;
(h) 就交易提供意見或執行交易時,本行知悉其他涉及相關投資的實際或潛在交易;
(i) 本行買賣或推薦集體投資計劃單位,而本行或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是集體投資計劃的受託人、投資經理或營辦人或向該等人士提供意見或以類似身份行事;
(j) 本行或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涉及新股發行、供股、收購或任何其他交易或就該等交易行事,或與本行代客戶買賣或推薦的投資的發行人有任何其他關係;
(k) 本行買賣或推薦投資,而本行或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的人員或僱員是該等投資的發行人的人員或僱員;及
(l) 本行買賣或推薦投資產品,而本行或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是投資產品的發行人或與投資產品的發行人結盟或有其他合約協議。本行或星展集團另一成員公司可能或尋求為該發行人提供經紀、投資銀行及其他銀行或金融服務。
6.3. 本行須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利益衝突,且若無法合理避免該等衝突,本行將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客戶(及任何其他客戶(如適用))獲公平地對待,並確保交易的條款實質上不會遜於並無出現潛在衝突的情況下所享有的條款。
6.4. 本行及星展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均無義務通知客戶亦無責任向客戶交代就有關交易支付或收取或因有關交易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利潤、佣金、報酬、回扣、折扣、價差或其他利益或好處(不論是財政上或其他方面),且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該等金額將不會抵銷本行的費用。
6.5. 本行對客戶沒有責任須披露其以上文第 B6.2 條所指的任何其他身份行事時可能得悉的任何資料。
6.6. 本行及星展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可能就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提供服務及/或處理交易而向任何第三者或向星展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付款或持續支付佣金或其他利益或好處(不論在財政上或其他方面)。
7. 客戶確認
7.1. 客戶明白及確認如下:
(a) 除非本行已對客戶的投資知識、專業知識、經驗或客戶的財政目標、財政狀況及特定需要(「需求分析」)和投資概況(「投資概況」)進行本行不時酌情要求的檢視,否則本行沒有義務提供任何服務、開立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或訂立任何交易,而由於本行只會考慮客戶已向本行披露或本行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後應知悉的客戶情況,本行不會考慮客戶在本行以外持有的投資(除非客戶已具體地向本行披露該等投資);
(b) 任何投資產品的招攬、建議或意見相當可能是根據客戶提供予本行的資料而作出,若客戶提供的資料不準確、不正確或不完整,或會影響客戶所取得的建議、招攬及意見。客戶可自由決定採納或不理會本行作出或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意見、招攬、資料或建議;
(c) 若客戶未能從速簽立及交付本行(或其代理人)不時要求的文件及執行本行(或其代理人)不時要求的行動,可能會導致被終止提供服務或執行交易、在提供服務或執行交易方面出現延誤、額外支出或要求及/或其他後果;
(d) 客戶已細閱 A 章「風險披露聲明」或已獲解釋當中的內容,而客戶知悉買賣證券、投資及外匯交易涉及風險,且在財政上有能力承擔任何相關風險;
(e) 客戶須負責就任何投資或交易作出評估及獨立調查,以及對訂立任何投資或交易的決定負責;
(f) 本行不就任何投資結果、收益或盈利能力向客戶作出任何聲明、保證或擔保;
(g) 本行可不時因應特別情況向客戶提供意見,但本行不會持續向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且不負責監察財富管理戶口內的投資產品。客戶應在有需要時自行向具有適當資格的顧問諮詢投資意見;
(h) 有關認購、轉換、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投資產品的任何申請,須獲本行及/或有關基金經理/發行人的批准,而本行概無責任確保任何申請可獲批准;
(i) 本行或任何本行員工採取的任何行動、作出或xx的任何遺漏,以及任何行動上的延 遲,若屬秉x及遵照法律行事,均對客戶具約束力。如本行認為根據本行或客戶須遵守
的任何適用法律,本行須出售任何資產或平倉或解除任何交易,或不如此做將抵觸任何適用法律,則本行可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其同意而出售任何資產或平倉或解除任何交易;
(j) 本行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是否行使客戶協議賦予本行的任何權力及酌情權,而無須對因有關權力及酌情權行使與否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或不便負任何責任;
(k) 本行及代名人均無義務核實任何資產的擁有權或所有權是否有效,亦無須就擁有權或所有權欠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l) 本行可酌情決定每項交易的生效日期。本行可參考交易日期時戶口的實際或預計結餘,批准或拒絕執行任何付款指示;
(m) 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價及/或賣出價均在進行該項交易時確定。本行或本行員工於任何時間所報的任何價格僅供參考,未必反映當時的市價。本行及本行員工對任何價格變動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n) 投資產品可以本行或代名人的名義為客戶購入,但風險由客戶獨力承擔;
(o) 本行並無義務查究任何指示的目的或適當性或跟進客戶就財富管理戶口交付的任何資金的運用;及
(p) 對於因任何相關國家/區域的任何法律可能適用於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或資產而造成的影響,本行無須負責,且客戶須承擔任何該等法律或因任何該等法律而產生的所有風險。
7.2. 即使有上文第 B7.1 條的規定,若本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該金融產品必須合理地適合客戶。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或本行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條文及本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xx均不會減損本第 B7.2 條的效力。就第 B7.2 條及第 B7.3 條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合約。就「槓桿式外匯合約」而言,僅適用於由獲發牌從事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所買賣者。
7.3. 如本行並無向客戶招攬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或若任何服務是作為交易執行服務而提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除非另以書面方式同意,否則本行並非以客戶的投資顧問或受託人身份行事。本行並無亦將不會就任何投資的結果作出任何xx、擔保或其他保證。客戶應自行向具有適當資格的顧問諮詢投資意見。
8. 證券交付
如本行於任何時間有義務向客戶交付證券,則本行有權以其認為恰當的任何形式作出安排,以完成該交付責任。本行可自行或委派第三者向客戶交付相關證券。當該等證券已交付予客戶,客戶不可就該等證券的交付向本行提出申索。
9. 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x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對客戶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有約束力及可對其強制執行,並對本行的所有權繼承人及承讓人有約束力及可由本行的所有權繼承人及承讓人強制執行。
10. 終止事件及違約事件
10.1. 任何時候一旦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即構成「終止事件」:
(a)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i) 在訂立交易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A)本行不能結清該交易;或(B)結清該交易變得不可能;及/或
(ii) 使本行不能履行就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的責任,或在此方面受到重大阻礙或延誤;
(b) 在訂立交易後,本行或客戶結清有關交易變得不合法或因其他原因遭到禁止;
(c) 本行根據或就客戶協議或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或交易履行責任,或有效地對沖本行就客戶協議或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或交易的責任,變得不可行、不合法或因其他原因遭到禁止;或
(d) 本行的賬目及記錄顯示,客戶在 12 個月或本行訂明的較短期間內沒有進行任何交易。
10.2. 任何時候一旦客戶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即構成「違約事件」:
(a) 客戶未能履行或遵守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或對本行負有的任何其他義務;
(b) 客戶依據客戶協議作出的任何xx及/或保證在任何重大方面證實為虛假、不正確或誤導;
(c) 客戶無力償債或無法償還其到期債項,或停止、暫停或威脅停止或暫停支付其負債的全部或重大部分,或展開談判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以押後償還、另定時限償還或重新調整其負債的全部或重大部分(或客戶將會或可能無法在到期時償還有關負債的任何部分);
(d) 客戶未有在規定時限內遵守被發出的判決或命令,或客戶被發出或施加任何查封、暫時扣押、扣押、執行財產的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
(e) 如客戶為個人,客戶在法律上不再具有行為能力處理其事務(不論由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任何其他原因);
(f) 如客戶為法團,客戶在其註冊成立地的公司名冊被除名或解散;
(g) 如客戶為信託或受託人,任何人根據信託的任何適用法律採取行動要求接管、管理、終止信託或將其清盤;
(h) 客戶涉及或公開被指可能涉及反常或不合常規的活動,而該等活動並非一個在相同處境中的人普遍被接受的慣例及做法;
(i) 客戶成為以下人士或與以下人士有聯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適用的打擊清洗黑錢、打擊恐怖分子集資、反賄賂貪污或制裁法律之下的受調查人士,或名列香港或其他地方相關監管機構或組織強制執行及施行的制裁、凍結、打擊恐怖分子的人士;
(j) 客戶與另一實體進行兼併、合併,或併入另一實體,或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業務轉讓予另一實體,而該實體未能承擔客戶在客戶協議之下的所有義務,或本行認為該實體在財政上遠遜於客戶;
(k) 客戶未有遵守客戶協議要求的擔保、抵押品或保證金的承諾,包括客戶未能存入額外現金或投資,以在指定時間內從速全面達到擔保、抵押品或保證金的要求;
(l) 發生或宣告出現組成客戶協議的任何文件之下的違責情況、潛在違約事件、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不論以何字眼描述);
(m) 客戶的任何其他負債(不論債權人是誰)在到期時沒有償還,或由於任何實際或潛在的違責情況、違約事件或類似事件(不論以何字眼描述)在正常到期日前到期償還、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到期償還;
(n) 發生任何事件或連串事件,而本行認為可能會:(i)對客戶的財政狀況有重大或不利影響,或(ii)對客戶能否履行客戶協議之下的義務有重大或不利影響;
(o) 根據客戶協議屬必需或適宜的任何牌照、同意或註冊並未取得、獲授或完備,或被撤銷、撤回、作出重大更改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p) 客戶成為美國居民或國民;
(q) 本行斷定客戶的法律地位、稅務常駐國家或財政狀況出現任何變化或發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出現任何情況,而本行認為︰(i)可能會對本行提供服務或維持財富管理戶口或任何交易造成損害、變得不可行或導致成本大幅增加;或(ii)可能會對客戶能否或實際履行其在客戶協議下的義務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害,或如容許客戶不履行任何義務或由客戶承擔任何新義務,將有違銀行業務審慎原則;
(r) 客戶成為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任何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包括廉政公署、稅務局及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對象;
(s) 根據適用的打擊清洗黑錢或打擊恐怖分子集資法律,客戶或資產被發出任何命令或手令,或客戶成為名列香港或其他地方相關監管機構或組織強制執行及施行的任何制裁、凍結、打擊恐怖分子或其他計劃的任何名單的個人及/或實體或與該等個人及/或實體有聯繫;
(t) 發生本行認為屬重大不利變動或事態發展的事件,以致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貨幣、政治、金融(包括任何金融市場的狀況)或經濟狀況或外匯管制可能會出現重大不利變動(包括股票、債券、貨幣、銀行同業或房地產市況、利率或外匯管制的變動);
(u) 客戶被提起任何種類的法律程序、訴訟或法律行動(不論是刑事或民事),令本行認為將會或可能會對客戶能否履行及遵守其在客戶協議下的義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v) 就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資產發出或施加任何查封、暫時扣押、扣押、執行財產的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已委任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司法接管人、破產案受託人、保管人或其他類似人員(或已提交申請委任任何該等人士);或
(w) 發生任何其他事項或事件,而本行全權絕對酌情認為將有損本行在客戶協議之下的權利,或為保障本行的利益繼而有需要或適宜作出終止。
11. 終止及暫停
11.1. 本行可在不少於 30 天前給予客戶書面通知(或在特殊情況下無須任何通知)或(但沒有義務)在發生終止事件或違約事件的情況下立即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終止本行與客戶之間的業務關係及/或終止提供任何服務,以及結束或暫停任何財富管理戶口或服務,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11.2. 客戶根據客戶協議及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第 B4、B11、B14、B15、B16、B17 及 B18
條給予的所有豁免及彌償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12. 通知
12.1. 客戶承諾當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或可能構成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的任何事件,或隨時間過去或在發出通知後(或兩者俱備時)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或可能影響客戶能否履行客戶協議之下或相關的義務的任何其他事件,客戶將從速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
12.2. 若客戶於任何時候不再符合資格持有投資產品(不論是根據適用法律或該投資產品的條款及細則),客戶承諾會通知本行並同意(由本行選擇)(i)客戶從速將其於投資產品的權益轉讓予由本行或投資產品的發行人選定且符合資格持有投資產品的人士;或(ii)本行安排(x)將客戶的投資產品轉讓予由本行全權酌情選定且符合資格持有投資產品的人士;或(y)贖回客戶的投資產品。客戶在此授權本行全權根據本第 B12.2 條轉讓及/或贖回客戶的投資產品,且若本行要求,
客戶須簽立本行合理要求的任何及所有文件、文書及證書或為執行本第 B12.2 條所需的文件、文書及證書。
13. 修訂
x行保留權利酌情決定不時審閱、修訂、刪除、修改或取代銀行服務收費表、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及/或任何補充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款及細則或更改任何服務(及其相關運作及其他要求)。當任何更改涉及增加客戶應支付的費用或收費及/或影響客戶的法律責任及義務時,本行應給予客戶最少 30 天的通知,除非有關更改在本行控制範圍以外則作別論。當涉及其他更改,本行會在合理時間內作出通知。該通知將以本行酌情認為適合的方式發出。若客戶沒有在任何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結束相關財富管理戶口,即視為同意該等更改。
14. 不合法及分拆
x根據香港法律,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或任何條文的任何部分於任何時間已經是或變為在任何方面違法、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將不受影響或損害。
15. 轉讓
15.1. 即使本行被併購或與他人合併,但客戶協議的利益仍歸於本行、其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
15.2. 本行可隨時轉讓、更替或轉移其於客戶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利及/或義務,及向其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交付本行持有的所有或任何資產,使先前所有歸屬於本行的權利及/或義務歸屬於其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而本行隨即獲免除及完全解除相關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15.3. 客戶協議對客戶及其繼承人和遺產代理人具有約束力。未經本行事先以書面方式同意,客戶不可以抵押、轉讓或轉移其於客戶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利、利益或義務予任何第三者(不論以抵押或其他方式)。
16. 不構成棄權
16.1. 若本行未有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任何權利或補救,均不構成本行放棄該權利或補救,及不會限制、損害或妨礙本行可無須作出通知或要求而對客戶採取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的權利,也不會使本行須負責因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而本行單一次或部分行使權利亦不妨礙本行下次或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本行的權利是累積性的,而且不排除根據法律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優先權、申索權或補救。
16.2. 在不局限上文的原則下,本行單一次放棄追究客戶違反客戶協議,不得視為本行放棄追究客戶其後違反的行為。
16.3. 時間是重要因素,但本行可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給予時間或其他寬限,而不會以任何方式損害或影響本行對客戶或該等其他人士享有的權利。
16.4. 本行可接納延遲或部分支付本行的應收款項或任何爭議事項的和解付款,但無損本行在客戶協議或法律下的權利,且不應視為對客戶協議作出修訂或放棄有關權利。
17.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7.1. 客戶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接受香港法院或本行所選擇位於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不論是否並存)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客戶放棄以訴訟地點或類似理由而提出反對。
17.2. 客戶同意(但不對本行權利構成限制)本行以掛號郵件方式將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本行記錄顯示的客戶地址及/或客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地址,而文件在派遞或嘗試派遞當日(即使有關文件最終無法派遞或因無法派遞而退回)被視為已送達。
18. 第三者權利
任何人士若非客戶協議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
19. 準據版本
如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之間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C. 投資服務條款及細則
1 服務
1.1 客戶要求及授權本行為買賣或持有投資產品開立財富管理戶口,而該戶口將根據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並在其規限下維持及操作。
1.2 本行可向客戶提供下列所有或任何服務,在各情況下所涉風險概由客戶承擔:
(a) 依照指示:
(i) 購買或認購投資產品;
(ii) 認購或接受與投資產品有關的供股或新股發行;
(iii)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投資產品或處理所得款項;
(iv) 代客戶訂立與投資產品有關的任何協議或文書;及/或
(v) 向客戶或按客戶的指示交付或接收任何資產、有關資產的所有權文件及任何其他文書;
(b) 持有尚未繳足款項的任何資產,但須按本行規定的條件辦理;
(c) 要求支付並領取及收取任何資產應佔的利息、股息、款項或其他分派;
(d) 在本行為執行交易而決定的日期,將交易所得款項及任何資產的所有股息和其他金錢分派或權益存入戶口內,及從財富管理戶口扣除因交易而產生的所有付款、費用及其他收費;
(e) 在本行為執行交易而決定的日期,將根據或基於交易收到的任何資產存入財富管理戶口內,及在該戶口內提取根據或基於交易所需的任何資產;及
(f) 提供本行不時提供及客戶要求的其他服務。
2 適用規則及規例
每項交易均須符合適用法律、附例、慣例、常規或程序,而客戶就投資在不同市場上或有不同程度和類別的義務或責任及保障。
3 客戶身份
3.1 客戶承諾、xx及保證,客戶:
(a) 將在有關當局要求時立即向本行(或直接向任何有關當局)提供客戶身份資料;
(b) 在終止本行服務後仍會繼續就在該項終止前本行進行的任何交易提供客戶身份資料;
(c) 有效並不可撤銷地放棄交易的最終受益人(或負責發出交易指示或就發出交易指示而最終負責的人士)在任何適用保密法律下有關客戶身份資料的任何保密權利或任何保密權益;及
(d) 明確地授權本行向有關當局發放本行可得的任何客戶身份資料。
3.2 若任何人並不準備在接獲有關當局關於提供客戶身份資料的要求後兩天內提供有關資料,本行須拒絕為有關人士辦理業務。
4 交易
4.1 交易一般會在本行於營業日的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但本行可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於其他時間或日期進行交易。
4.2 本行保留權利不時酌情決定對任何交易設定交易限額。
4.3 若本行(或其代理人)無法全面執行指示,本行(或其代理人)可(除非客戶另有指示)就所涉數量少於指示指定數量的投資產品訂立交易,而客戶須受按此方式訂立的交易所約束。
4.4 除非客戶給予具體指示並獲本行接受,否則本行可視每一項指示為只於當天有效,並於相關交易所或交易設施正式營業時間結束時失效。
4.5 除非客戶以書面向本行作出相反指示,否則本行可酌情決定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交 易所、市場或交易平台,以及在或透過任何結算所為客戶進行交易,而本行亦可在不受規管的 交易所或交易不受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規則規管的地方進行交易,但前提是客戶須符合若干規定。
4.6 若相關交易所或適用法律有所規定,本行可取消或修改任何指示或交易的條款,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4.7 就不時要求客戶出資的投資產品而言,客戶須確保財富管理戶口內有足夠資金以滿足該等出資要求。若截至規定時限仍未有足夠資金或若客戶無法按要求出資,本行獲授權採取所需行動,包括按本行認為合適的價格及方式出售投資產品,並將出售收益在扣除合理費用及開支後,用以清償客戶欠負本行的任何應付款項、負債及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於相關時間是否可產生貨幣或財務價值)。
5 黃金交易
5.1 所有黃金交易須以盎司或克或黃金適用稱量單位的整數或零碎單位進行,惟須受本行不時全權絕對酌情決定的最低數額所規限。
5.2 客戶獲交付的任何黃金應以存入財富管理戶口的方式反映,而客戶所交付的任何黃金則以從財富管理戶口扣賬的方式反映。貸方結餘並不賦權客戶獲得任何黃金或實物黃金不論任何性質的權益或權利,而黃金的任何稱量單位僅供參考。
5.3 不得以實物方式轉移、銷售、購買、交付或提取財富管理戶口內的黃金。
6 特殊投資
6.1 客戶就任何特殊投資同意及確認,本行可能:
(a) 拒絕或無法持有特殊投資或安排以保管方式持有特殊投資,若然如此,客戶承諾立即安排將特殊投資轉移至其他戶口;
(b) 無法將特殊投資轉移予其他人士或轉移至其他戶口;
(c) 就繼續保管特殊投資或就與其他人士(包括發行人、破產受託人、清盤人或監管機構,視情況而定)進行交涉而收取費用及開支;
(d) 只能夠寄發本行從其保管人收到的通知、通函或其他資料或文件(如有),而有關內容未必及時或最新。客戶有責任自行索取有關通知、通函或其他資料或文件;及
(e) 拒絕或無法提交或繼續任何索償證明或任何索償程序或集體訴訟或其他類似程序及訴訟,而客戶在收到本行通知後須自行並自費採取有關行動。
7 代名人
7.1 客戶授權本行以本身名義或透過代名人代其持有任何證券。本行及代名人獲授予執行任何代名人及/或保管人職責(由本行不時決定)所需的一切權力及授權,包括:
(a) 就證券要求付款及收取一切利息、股息和其他款項或分派;
(b) 就證券填寫及交付任何文件、申請書或其他文書;
(c) 就任何證券或其持有人酌情遵守任何現有或將來的法律;及
(d) 按客戶指示持有、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證券。
7.2 代名人可按任何抵押或按揭的規定保留或買賣資產以保證客戶償還欠負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金額,包括費用、收費和開支。
7.3 客戶須按代名人不時的要求採取所需行動及簽署並執行所需的所有協議、委託書、授權書或文件。
7.4 客戶確認,若將資產存放於本行或代名人及/或由本行或代名人持有,客戶可能會喪失其以本身名義持有資產或以此作為條件可得的獎勵、股東利益及/或其他權益。
7.5 若代名人延遲作出任何分派或若代名人拖欠有關分派,本行無須就延遲或拖欠分派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亦無須就客戶因延遲或拖欠分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就所涉款項的任何利息而承擔責任。
8 保管人、表決及其他行動
8.1 本行可(但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保管服務,以代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妥善保管資產或作出妥善保管安排,惟須受保管地點的法律、慣例及既定常規所規限。
8.2 本行可決定以本行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資產(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在本行秉誠行事並合理審慎地挑選及續聘有關代名人的前提下,客戶同意本行無須對代名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違責或無力償債負責。客戶進一步同意,若適用法律、慣例及既定常規阻礙歸還資產,本行或代名人無須就此負責。
8.3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本行將不會接納存入實物股票,或由無紙化股票轉為實物股票。只要交還予客戶的股票、憑證或其他文件與從客戶或代客戶收到者屬同一類別、擁有相同面額及名義金額並享有同等權益,則本行或代名人無須向客戶交還從客戶或代客戶收到的相同股票、憑證或其他文件,惟須受任何資本重組、股份交換或可能發生的其他相關公司事件所規限。
8.4 本行保管資產的職責僅限於擔任被動受託人並秉誠行事。為免生疑問,本行持有的所有現金(包括任何資產附帶的所有應計款項)將由本行以銀行身份持有。在適用法律並無禁止的範圍內,豁除《受託人條例》(香港法例第 29 章)下的所有職責(適用於被動受託人的職責除外),而本行有關保管資產的職責及義務已於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內列明。
8.5 若資產並非以本行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本行並無任何義務就任何有關資產要求支付或收取利息、股息或其他分派,或行使任何權利或向客戶提供任何資料。
8.6 若資產以本行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而非其他情況):
(a) 本行將在客戶作出要求後向其提供或在本行網站發佈或以本行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提供任何通知和其他通訊及資料;
(b) 本行沒有義務作為客戶的代表、出席任何會議或在任何會議上表決,而若本行同意如此做,本行將依照所收到的指示及按本行所定的條件行事;及
(c) 本行並無責任調查或參與行使任何權利或採取任何行動,除非本行及時接獲指示使之有充分時間採取該等行動則另作別論,而且本行可施加若干條件,包括獲得任何賠償及獲支付若干費用及收費。在沒有收到或延遲收到該等指示的情況下,本行可按其認為適當與否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8.7 若本行從代名人收到任何分派並將有關分派存入財富管理戶口,但代名人其後推翻該筆貸項,則本行有權推翻財富管理戶口內的該筆貸項(包括該筆款項的任何應計利息(如有)),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若客戶已從財富管理戶口提取分派及利息(如有),客戶承諾將在本行作出要求後立即向本行退還有關款項。本行無須對客戶在該情況下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8.8 一旦本行終止提供保管服務,客戶須安排將資產從本行轉移予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其他人。若客戶未能在本行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有關安排,本行可能會繼續持有資產,亦可能會安排將有關資產交付予客戶,而風險及費用概由客戶自行承擔。本行有權變現客戶的任何資產,並將出售收益用作支付客戶欠負或代客戶欠負的任何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於相關時間是否可產生貨幣或財務價值),包括收取在保管服務終止後的期間內合理產生的所有開支。
9 沽空
禁止進行任何沽空活動,而在不減損本項禁止規定的原則下,客戶同意,若出售指示涉及出售客戶並不擁有的證券(即涉及沽空),會立即通知本行,否則本行有權假設就所有目的而言相關銷售並非沽空交易。本行可依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沽空證券的指示。客戶確認及同意,本行有權要求就任何沽空指示交出其認為必要的確認書或文件證據(包括有關客戶擁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可將證券歸屬予買方,或有關已作出適當安排以進行交易結算的確認書)。若本行不慎地在客戶並無相關證券的情況下接納或執行任何指示,本行可依其絕對酌情權取消交易,或(費用由客戶承擔)從市場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證券以進行交收。xxx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彌償本行因客戶發出沽空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債務、索償、損害、費用及開支。
10 申請新股
10.1 就申請新股而言,客戶向本行承諾、xx及保證如下:
(a) 客戶透過本行作出的申請,是客戶作出的唯一申請;
(b) 客戶在申請表作出的xx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c) 客戶符合銷售文件、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列明的所有資格準則;
(d) 客戶已閱讀及明白銷售文件、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並會遵守有關條款;
(e) 客戶並非發行人或其任何聯繫公司的股東,與發行人或其任何聯繫公司亦沒有任何其他方式的關連;
(f) 客戶有十足權利提出申請及持有所申請的投資,而且提出任何該等申請或取得任何該等申請的批准不會產生或導致違反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其他規定;及
(g) 本行不可撤銷地獲授權代表客戶簽署及遞交申請及其他必需的文件。
10.2 客戶明白,本行將依賴以上xx及保證提出申請,及發行人亦依賴該等xx及保證決定是否就該項申請配發股份。
11 衍生工具持倉
x本行向客戶提供有關衍生產品的服務,本行將在客戶作出要求後向客戶提供有關該等產品的銷售文件。
12 投資資料
12.1 本行可不時向客戶提供有關投資機會、評論或財務資料的素材及資料。客戶同意及確認本行:
(a) 沒有義務向客戶提供該等素材或資料;
(b) 不能保證從第三者取得的任何素材或資料(包括任何銷售文件所載的任何已發佈xx及資料)的準確性、可信性、充足性或完整性,而該等素材或資料可以無須通知客戶而作出更改;及
(c) 不能保證客戶在收到該等素材或資料後作出的任何投資的表現或結果,客戶因訂立任何投資而xx的任何損失概由客戶承擔。
12.2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會自行對所有資產及投資產品的一切交易作出獨立分析及決定。
13 交收
13.1 本行接受的所有指示及進行的所有交易,是以客戶預期予以實際履行為基礎。若客戶未能作出有關付款或交收,本行可酌情在無須進一步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按本行認為合適的價格及數量反向操作或終止相關交易,或繼續進行交收,費用由本行承擔並可向客戶追討。本行將向客戶追討本行因根據本第 C13 條採取的任何行動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而不損害本行可對客戶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任何所得利潤或收益將被沒收並歸本行所有,客戶對此並無索償權。
13.2 就影響財富管理戶口內款項的任何交易而言,本行獲授權從財富管理戶口扣除相關款項(如有需要,按本行決定的匯率進行兌換)。客戶須按要求立即支付任何不足之數,以及所有收費及利息。
14 保證金
14.1 本行向客戶提供任何保證金交易貸款前須通知客戶以下詳情:(i)保證金要求;(ii)利息收費;及 (iii)追繳保證金通知及客戶的持倉或會在未經客戶同意下被平倉的情況(在適用範圍內)。若本行同意以保證金方式進行交易,客戶須於進行任何交易前及其後任何時間以本行接受的資產的形式存入足夠價值的保證金(本行可不時按照本行當時的常規作適當折讓),以維持未平倉持倉或者或有債務。本行將決定所需提供的保證金的價值,而過往水平不得就此對本行有約束力。
14.2 要求提供的保證金可能會超過任何有關當局規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而且本行可不時更改要求而無須作出事先通知。本行可不時要求提供額外保證金。
14.3 客戶收到追繳保證金通知後須立即或在本行指定的時限內補倉,若未能補倉,本行可以在無須通知客戶或未經客戶同意下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行動,包括將相關未平倉持倉或者或有債務結清、進行反向操作或終止,費用由客戶承擔,及/或按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及價格出售資產以支付被追繳的保證金。本行獲授權從財富管理戶口內扣除任何結欠款項,而任何不足之數須在本行作出要求時支付。
14.4 未經本行同意,客戶不得提取或以其他資產取代存入作為保證金的資產,客戶亦不得以本行以外的任何人士為受益人而對有關資產設立或宣稱設立任何抵押或類似權益。
14.5 若有關當局或經手為本行執行交易的交易對手作出要求,客戶授權本行將有關保證金存入或轉至該有關當局或交易對手。有關保證金須受有關當局的規則或規例及交易對手的條款及細則所規限。該有關當局或交易對手可能位於香港境外,若出現違責情況,法律及監管制度亦可能不同。客戶明白及確認,有關當局或交易對手將不時要求就未平倉持倉存入追加保證金。若客戶無法補倉,本行可將有關資產轉移並存放於有關當局或交易對手而無須進一步通知客戶或徵求客戶同意,及/或按本行認為適當的價格結清任何未平倉持倉,以收回本行如此行事而蒙受或
招致的任何損失,而無損本行可對客戶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若客戶被要求就未平倉持倉提供抵押品,本行獲授權以有關當局或交易對手為受益人對有關抵押品進行質押、押記或作出其他抵押安排,而有關當局或交易對手無必要以客戶的名義或以本行或代名人的名義為抵押品進行登記。
15 xx
即使客戶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以及不論是否有發生終止事件或違約事件,若本行認為任何交易或一連串交易已引致或可能會引致任何性質的損失(不論是否具有擔保),而本行認為不應允許繼續進行或應該限制有關交易,或若任何有關當局要求,則本行可無須通知客戶而全權絕對酌情採取其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必要的所有行動,包括下列各項:
(a) (費用由客戶承擔)安排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終止有關交易;及/或
(b) 以客戶的名義開立戶口,並將任何資產分配至該戶口持有,作為該等損失的抵押品,直至本行全權絕對酌情要求的時間為止,及/或按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出售該等資產,並將出售收益在扣除合理費用及開支後,用以清償客戶欠負本行的任何應付款項、負債及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於相關時間是否可產生貨幣或財務價值);
而在各情況下,本行無須就客戶因本行根據本第 C15 條採取的行動而招致的任何損失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D. 與戶口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1. 多種貨幣結算戶口(「結算戶口」)
1.1 客戶現授權本行,若客戶尚未開立結算戶口,本行可在認為有需要時代客戶開戶(不論以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以就客戶根據客戶協議要求或買賣的任何交易、服務或投資產品作結算用途。據此,本行有權:
(a) 從結算戶口扣除以下各項:
(a1) 就開立及操作財富管理戶口及服務所收取的交易費用及收費;
(a2) 本行就任何交易、服務及投資產品所收取的銀行收費及徵費;及
(a3) 客戶就任何交易應支付的收費、費用、徵費、認購費、損失、匯款及任何其他款項;及
(b) 將出售任何投資產品的所得款項、所有源自客戶所持資產的股息及利息收入及任何其他付款(不論是涉及證券、存款、溢價或其他項目的款項)記入結算戶口。
1.2 結算戶口並不接納現金存款及提款。
1.3 從戶口支付的款項(不論是本金或利息)應以結算戶口的貨幣為單位,或(由本行酌情決定)按本行當時的匯率折算為港幣等值。
1.4 所有看來是客戶或其代表妥為簽署及/或蓋章或蓋印的提款或轉賬表格,均與客戶親身提款或轉賬具有同等效力。若本行要求,客戶須提供有關證據以證明其身分。
1.5 本行保留權利酌情決定:
(a) 訂立提款限額;
(b) 釐訂最低存款金額;
(c) 以下列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向客戶支付從結算戶口提取的款項:
(c1) 向客戶發出本行的本票;及/或
(c2) 根據客戶的書面指示,以存款貨幣為單位把款項轉賬至任何其他銀行的戶口;及/或
(c3) 按本行當時的買入匯率將本金及累計利息折算為港幣等值,並向客戶支付所得金額;及/或
(c4) 本行酌情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
(d) 若財富管理戶口的每月平均結餘低於最低結餘要求,收取周期性的服務費;及
(e) 若結餘低於本行不時釐訂的特定金額,支付較低利率的利息或完全不支付利息。客戶可向本行查詢適用的結餘要求。
1.6 本行不會就結算戶口發出支票簿。
1.7 在客戶要求下,本行可酌情提供以其存放在本行的資產作為抵押的透支或無抵押透支額。若透支以客戶的資產作抵押,本行可酌情按照該等資產的估值變化調整透支限額。
1.8 本行擁有凌駕性權利可要求償還透支。
1.9 即使結算戶口存款不足,但本行可決定經結算戶口完成自動付款交易。
2. 定期存款戶口
2.1 本第 D2 條只適用於在財富管理戶口開立定期存款的客戶。在客戶要求下,本行可酌情為客戶安排一個以本行准許的貨幣為單位的定期存款戶口。
2.2 存款期為在存款時或之前客戶與本行協議的存款期限。
2.3 若定期存款的到期日不是營業日,該到期日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而利息亦會按此順延累積。
2.4 存款期內適用的利率為本行在存款期的第一日釐定以單息計算的利率。利息將計算至到期日
(不包括該日)為止。
2.5 存款在到期時的所得款項將根據本行收到的指示處理。處理的方式包括:
(a) 以「本金及利息」或「只有本金」方式,以相同或不同存款期續存;
(b) 全部或部分存入客戶指定的財富管理戶口或任何其他戶口;或
(c) 以本行同意的其他方式處理。
2.6 除非本行在到期日或之前接獲有效指示,否則本行保留權利(但無義務)將存款的總額(包括本金及利息)按當時的適用利率以相同存款期續存。
2.7 只有在到期時方可全數或部分提取任何定期存款,惟本行可酌情容許客戶於到期前在本行可能施加的條款及細則的規限下提取存款,且本行可能會收取費用。
2.8 如本行直至到期日仍然未有收到指示處理非自動續期的存款,本行將代客戶持有存款直至取得指示,或按本行的決定將本金連利息記入戶口。到期日當日及其後的利息只會按本金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a) 如屬港幣存款,由到期日起直至處理存款之前的利息將按本行當時適用的標準儲蓄存款利率支付;
(b) 如屬外幣存款,由到期日起直至處理存款之前的利息將按本行當時適用的相關貨幣儲蓄存款利率支付;及
(c) 累積的利息將支付或存入客戶指示的財富管理戶口。
2.9 本行會向客戶提供定期存款收據或通知書。
E. 與結構性投資產品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本章只適用於訂立結構性投資產品交易的客戶。
1 發出及接受結構性投資產品或外幣掛鈎投資的交易指示
1.1 所有交易指示一經提交予本行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未經本行同意不可修訂或撤回。
1.2 客戶可按本行不時允許的投資期投資於結構性投資產品及外幣掛鈎投資。
1.3 結構性投資產品及外幣掛鈎投資在到期後不設自動續存。如客戶欲接續投資於結構性投資產品及外幣掛鈎投資,必須再行協定和發出新的交易指示。
1.4 客戶發出交易指示後,仍有待本行接受和最終執行。本行對任何未獲接受或未能執行的交易指示不承擔任何義務或法律責任。
1.5 客戶必須在投資開始日的營業時間結束時或之前,把本金金額存入本行。當本行收到本金金額後,客戶不可在到期日前提取本金金額。本行獲授權在結算戶口直接扣除有關款項作為本金金額。
1.6 本行保留權利在投資開始日或之前全權酌情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資金(或只接受部分資金)作為本金金額用途。如本行行使此權力,本行會在可行範圍內儘快通知客戶,而所有已收取但不被接受用作本金金額的資金將會存入結算戶口或客戶通知的戶口,或如本行未被通知任何戶口,或客戶所通知的戶口或結算戶口已經停止操作,本行將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將資金存入客戶的任何戶口。本行無須就該等資金支付任何利息。
1.7 除非本行於認購截止日期或之前收到的全部交易指示合計不少於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訂立的最低發售額,否則本行不會接受及執行任何交易指示。
1.8 就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如在認購截止日期前市場大幅上揚,本行可縮短認購期並停止接受交易指示。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交易指示未獲本行確認為成功執行(「待決指示」),本行會盡最大努力設法執行該等待決指示,除此之外不就待決指示負有任何其他義務。
2 在到期日就結構性投資產品或外幣掛鈎投資付款
2.1 最後贖回金額將會在到期日或(如當日並非營業日)到期日後第一個營業日,支付予客戶在到期日前最少兩個營業日通知本行的戶口或(如本行未被通知任何戶口)結算戶口。如客戶通知的戶口或結算戶口已經停止操作,本行將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將最後贖回金額存入客戶的任何戶口。
2.2 本行無須負責因延遲向客戶付款而令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所產生的任何利息。如到期日並非營業日,客戶不享有最後贖回金額從到期日(包括當日)起計的利息,而本行亦不負責客戶因該延誤而蒙受的損失。
3 貨幣干擾事件
3.1 如發生貨幣干擾事件,本行可終止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
3.2 在上述終止發生後,就任何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而言,本行將在考慮其認為相關的所有資訊(包括不切實可行、不合法或不可能的程度)後,依其合理酌情權促使向客戶支付外幣掛鈎投資或結構性投資產品在終止時的公平市值減去對沖成本的金額。付款(視屬何情況而
定)將採用本行通知客戶的方式。客戶不可就其因上述終止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向本行追究責任。
4 結構性投資產品或外幣掛鈎投資的替代貨幣事件
如結構性投資產品或外幣掛鈎投資的相關貨幣包括人民幣(離岸),由投資開始日(包括該日)至到期日(包括該日)期間任何時間若發生替代貨幣事件,本行可(但無責任)向客戶發出通知(「強制贖回通知」),指明已發生該替代貨幣事件(「指定替代貨幣事件」)。本行可於任何時間(惟不可遲於到期日兩個營業日後)發出強制贖回通知(即使該替代貨幣事件於當時不再持續)。當本行指定替代貨幣事件後,本行會於強制贖回日期向客戶支付強制贖回金額(可能以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選擇的替代貨幣支付),但不會支付利息金額。強制贖回金額可能會大幅少於本金金額,且在最差情況下,強制贖回金額可能等於零。
5 結構性投資產品
5.1 引言
(a) 結構性投資產品涉及衍生工具,旨在提供有機會高於一般定期存款的回報。結構性投資產品可以與貨幣、利率、股本證券或其他相關資產、匯率或指數的表現掛鈎。
(b) 結構性投資產品受銷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細則限制,並附帶銷售文件所載的風險。結構性投資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存款保障計劃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其他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c) 適用於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產品條款及細則、認購和贖回程序及付款詳情載於相關的銷售文件,並須視為在銷售文件的簽署日期或本行接獲收妥確認的日期或與之相關的首項交易的日期(以較先者為準),納入為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的一部分。如該等條款與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抵觸,概以該等條款為準。
5.2 確認書
x行會在客戶同意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條款及存入本金金額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發出確認書。
5.3 提早提取
(a)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客戶不可在結構性投資產品到期日前終止結構性投資產品或提取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額。
(b) 若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同意客戶於到期日前終止結構性投資產品或提取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額,客戶將須負責本行由於有關終止或提取所招致或產生的損失,包括對沖成本。
(c) 本行有權以最後贖回金額或客戶的投資戶口或任何其他戶口抵銷所有該等損失,並將餘款退回給客戶。客戶明白本行就有關提前終止或提取所招致的損失,可能會大幅減少或完全抵銷本金金額及其可得收益,且客戶在損失本金金額及其可得收益之外,客戶可能須負擔其他費用及開支。
5.4 利息
(a) 本金金額將根據條款說明書於利息期內按利率孳生利息。
(b) 利息金額(如有)將以期末方式,在利息支付日(如當日並非營業日,則在利息支付日後第一個營業日)存入客戶通知本行的戶口,如本行未被通知任何戶口,則存入結算戶口。如客戶通知的戶口或結算戶口已經停止操作,本行將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將利息金
額存入客戶的任何戶口。客戶不會就以上延誤享有任何額外利息或其他付款,而本行亦不負責客戶因延誤而蒙受的損失。
6 外幣掛鈎投資
6.1 引言
(a) 外幣掛鈎投資是涉及貨幣期權的結構性投資產品,旨在賺取高於傳統定期存款的利息回報。外幣掛鈎投資的部分或全部收益為相關貨幣期權的期權金。客戶可選取一種投資貨幣及一種掛鈎貨幣,並與本行協定轉換匯率及年期。
(b) 如在投資期內掛鈎貨幣兌投資貨幣上升或維持不變(將定價日鎖定時間的鎖定匯率與協定轉換匯率相比),則客戶將於到期日以投資貨幣收取最後贖回金額。
(c) 如在投資期內掛鈎貨幣兌投資貨幣下跌(將定價日鎖定時間的鎖定匯率與協定轉換匯率相比),則客戶將以掛鈎貨幣收取最後贖回金額(按協定轉換匯率兌換)。
(d) 外幣掛鈎投資受銷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細則限制,並附帶銷售文件所載的風險。外幣掛鈎投資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存款保障計劃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其他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6.2 提早提取/終止
在任何情況下,客戶都不得在到期日之前提取或終止外幣掛鈎投資或其任何部分。
6.3 確認書
(a) 本行會就已執行的交易指示發出確認書。
(b) 協定轉換匯率將參考交易指示執行時的市場實際價格而釐定。
6.4 到期日收益
最後贖回金額將按交易指示表格及/或確認書列明的方式計算。
6.5 市場干擾
如果發生任何事件(包括懸掛八號風球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使本行無法在定價日鎖定時間取得鎖定匯率,本行將真誠地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釐定鎖定匯率。本行釐定的所有匯率,在沒有重大錯誤的情況下,對客戶均具有約束力及不可推翻。
6.6 提早提取/終止的彌償及抵銷
(a) 若客戶根據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可予不時補充、修改或取代)第 B40 條及本財富管理戶口條款及細則第 B11 及 E3 條提早提取或終止外幣掛鈎投資,客戶將須負責本行由於有關的提早提取或終止所招致或產生的損失,包括對沖成本。
(b) 本行有權以最後贖回金額抵銷所有損失,並將餘款退回給客戶。客戶明白本行就有關提早提取或終止而所招致的損失,可能會大幅減少或完全抵銷本金金額及其可得收益,且客戶在損失本金金額及其可得收益之外,可能須負擔其他費用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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