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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外债和跨境担保业务办事指南
业务名称 |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资企业适用)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 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6.其他相关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有两种模式。 一是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简称“投注差”),参考文件:《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汇发[2013]19号)。 二是根据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净资产计(简称“宏观审慎)”,参考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企业可在以上两种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函)将所选模式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 |
投注差: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简称 “投注差”)。 | 办理材料: 1.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附表一);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4.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6.首次办理需提供确认函(附文档一或二); 7.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净资产: 企业按净资产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办理材料: 1.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附表一);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4.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须加盖公章及法人章)(附表二); 6.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7.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8.首次办理需提供确认函(附文档一或二); 9.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10.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514 室)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0 |
业务名称 |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中资企业适用)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20 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6.其他相关法规。 |
办理材料 | 1.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附表一);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4.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须加盖公章及法人章)(附表二); 6.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8.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9.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 514室)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0 |
注意事项:
1.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需提交的资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申请书(附文档四)、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2.外债合同应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或法人签字),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申请书与外债合同一致。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法规政策-重要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
外债业务流程图外债额度
中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上年度或最新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净资产。
上年度或最新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净资产或投注差。
签订外债合同
外债签约备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
开立外债账户(向银行申请办理)
外债提款、外债结汇、外债还本付息
(向银行申请办理)
注销外债账户(向银行申请办理)
外债注销登记(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 1 个月内
业务名称 |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 2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
申请条件 |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 1 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2. 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或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等,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 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已关闭。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附文档三)。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 3.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如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 厦514室)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0 |
办理流程 | 1.关闭外债账户(向银行申请办理);2.将办理材料提交外债科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
业务名称 | x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 15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 版)〉的通知》(汇发〔2016〕 2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6.其他相关法规。 |
申请条件 | 1.担保人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3.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4.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担保人为个人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
办理材料 | 1.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附表一)。 2.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3.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xx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4.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5.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担保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如为境外银行的,需提供银行SWIFT码(录入系统时需要);存在共同担保人的,需提交共 同担保人的委托书前来办理。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514室)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0 |
办理流程 | 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
注意事项: 1.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需提交的资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申请书(附文档)、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中资企业除外)。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3.担保人应先预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担保签约信息。 |
业务名称 | x保外贷注销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 版)〉的通知》(汇发〔2016〕 22 号)。 4.其他相关法规。 |
申请条件 | x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手续。 |
办理材料 | 1.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附表一)。 2.申请书。 3.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4.内保外贷《对外担保登记表》。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514 室)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0 |
办理流程 | 1.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2.同一内保外贷业务存在多个境 内担保人的,由原办理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
业务名称 | x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 版)〉的通知》(汇发〔2016〕 2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 3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
申请条件 | 1.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
办理材料 | 1.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附表一)。 2.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金来源等)。 3.担保履约的证明材料。 4.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514 |
室)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0 |
业务名称 | 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 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
申请条件 |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 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
办理材料 |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外保内贷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xx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与履约相对应的外保内贷登记情况。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514室)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注意事项: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 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业务名称 | 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 3.其他相关法规。 |
申请条件 | 1.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2.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4.融资租赁类公司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应按规定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地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债科(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514 室)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