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股權轉讓合同,代價人民幣2.82 億元(相等於約 3.205 億港元)須以現金方式支付予新創建港口溫州:(i)由中方支付人民幣 153,818,000 元(相等於約 1.748 億港元)及(ii)由代名人支付人民幣 128,182,000 元(相等於約 1.457 億港元)。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代號:17)
關連交易:出售附屬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59)
根據協議,中方已同意自新創建港口溫州購買及促使其代名人購買於溫州狀元嶴碼頭公司之 55% 股權,代價為人民幣2.82 億元(相等於約3.205 億港元)。新世界發展及新創建各自之董事會欣然宣佈,於簽訂協議後,新創建港口溫州已於2010 年 3 月 12 日與中方及代名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據此,新創建港口溫州已同意出售,而中方及代名人已同意以代價分別購買新創建港口溫州於溫州狀元嶴碼頭公司之30% 及 25% 股權。
新創建港口溫州、中方與代名人於2010 年 3 月 12 日訂立補充合同,當中載列代價支付安排及完成日期。
代名人為中方持有93.5% 權益之附屬公司。如該公告所載,於股權轉讓合同完成後,新創建將不再持有溫州狀元嶴碼頭公司任何股權。
茲提述新世界發展與新創建於2009 年 9 月 30 日有關出售之聯合公告(「該公告」)。除另有指明外,該公告所用之詞彙與本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義。
根據新創建港口溫州與中方於2009 年 9 月 30 日訂立之協議(「協議」),中方已同意自新創建港口溫州購買及促使其代名人購買於溫州狀元嶴碼頭公司之55% 股權,代價為人民幣2.82 億元(相等於約 3.205 億港元)。新世界發展及新創建各自之董事會欣然宣佈,於簽訂協議後,新創建港口溫州已於2010 年 3 月 12 日與中方及其代名人雁蕩有限公司(「代名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
同」),據此,新創建港口溫州已同意出售,而中方及代名人已同意以代價分別購買新創建港口溫州於溫州狀元嶴碼頭公司之30% 及 25% 股權。
根據股權轉讓合同,代價人民幣2.82 億元(相等於約 3.205 億港元)須以現金方式支付予新創建港口溫州:(i)由中方支付人民幣 153,818,000 元(相等於約 1.748 億港元)及(ii)由代名人支付人民幣 128,182,000 元(相等於約 1.457 億港元)。
新創建港口溫州、中方與代名人於2010 年 3 月 12 日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當中載列代價支付安排及完成日期。新創建港口溫州、中方、代名人及銀行亦就存置於中國指定賬戶(定義見下文)之代價支付轉賬安排於 2010 年 3 月 12 日訂立一份協議(「中國指定賬戶協議」)。
根據補充合同及中國指定賬戶協議,中方及代名人應按下列方式支付現金代價人民幣2.82 億元(相等於約3.205 億港元):
(1) 款項總額為人民幣1.974 億元(相等於約 2.243 億港元),相當於代價之 70%,已於協議日期後及於2009 年11 月13 日向中方移交溫州狀元嶴碼頭公司管理權當天由中方存入新創建港口溫州指定於中國之銀行賬戶;
(2) 另一筆款項總額為人民幣4,230 萬元(相等於約 4,810 萬港元),相當於代價之 15%,須於出售獲浙江省商務廳批准之日期起15 個工作天內,由中方及代名人存入新創建港口溫州指定於中國之銀行賬戶;
(3) 新創建港口溫州須促使存置於上述其指定於中國之銀行賬戶之85% 代價自出售獲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記之日期(「批准日期」)起 15 個工作天內,轉賬入新創建港口溫州、中方及代名人共同指定於中國之銀行賬戶(「中國指定賬戶」);
(4) 緊隨中國指定賬戶存入85% 代價後首個工作天,惟不遲於批准日期起計15 個工作天,款項總額為人民幣128,182,000元(相等於約1.457億港元),相當於代名人根據股權轉讓合同應付之代價,根據適用法律扣除新創建港口溫州應付所有稅項後,須由代名人於香港支付予新創建港口溫州指定於香港之銀行賬戶;及
(5) 緊隨中國指定賬戶存入85% 代價後第二個工作天,惟不遲於批准日期起計15 個工作天,新創建港口溫州、中方及代名人須促使於中國指定賬戶之人民幣153,818,000 元(相等於約 1.748 億港元),相當於中方根據股權轉讓合同應付之代價,並根據適用法律扣除新創建港口溫州應付之所有稅項後,支付轉賬至新創建港口溫州指定於香港之銀行賬戶,而中國指定賬戶經扣除上述支付給新創建港口溫州之款項後任何餘額,須根據中國指定賬戶協議項下之條款作出退還。
倘新創建港口溫州延遲促使向xxxxxxxxxxx(0)x所述之85% 代價,則中方及代名人各自支付代價之日期將予以延期。
除新創建港口溫州延遲向中國指定賬戶匯出85% 代價,或延遲履行於補充合同下之其他責任外,股權轉讓應於2010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完成。
有關代名人之資料
x名人主要從事貿易業務。於本公告日期,代名人為中方持有93.5% 權益之附屬公司。據該公告所述,於股權轉讓合同完成後,新創建將不再持有溫州狀元嶴碼頭公司任何股權。
就本公告而言及僅供說明用途,以人民幣為單位之金額乃按以下匯率換算為港元:
1 港元兌人民幣0.88 元
概不表示任何人民幣或港元金額曾經或可以按上述或任何其他匯率作換算。
承董事會命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xxx
承董事會命
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xxx
香港,2010 年 3 月 12 日
於本公告日期﹕(a) 新世界發展之執行董事為拿督xxxxx、xxxxx、xxx博士、xxxxx、xxxxx及xxxxx;(b) 新世界發展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xxxxx及紀文鳳小姐;及(c) 新世界發展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聲博士(xx聲博士之替任董事: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
於本公告日期:(a) 新創建之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b) 新創建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 xxxx先生(xx‧ xxxx先生之替任董事:xxxxx)、xxxxx及xxxxx;及(c) 新創建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及xxx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