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展場:□ 全區、□ I區、□ J區、□ K區雲端展場:□ 全區、□ L區、□ M區、□ N區其他區域:□ 戶外展場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借用合約(活動用)
109年10月修訂 合約編號:
一、立合約人:甲方-
乙方-
二、借用標的: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一樓展場:□ 全區、□ I區、□ J區、□ K區雲端展場:□ 全區、□ L區、□ M區、□ N區其他區域:□ 戶外展場
三、借用期間:
(一) 進場:
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
(二) 活動:
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 (三) 出場:
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
四、活動名稱:
(一) 乙方不得變更上述活動之用途或出借、分借予第三者舉辦展覽或其他活動。
(二) 乙方如欲變更活動名稱,應於活動14日前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基於正當理由得拒絕之,且乙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還訂金。
五、場地借用費總額及繳交方式:
(一) 訂 金:新台幣 元整(含稅),於檔期確定時繳交。
(二) 尾 款:新台幣 元整(含稅),最遲須於起借日1個月前,即民國 年 月 日前繳交。
合計總金額:新台幣 元整(含稅)。
(三) 乙方應按本合約訂定之期限及金額繳納場地借用費。
六、保證金:合計新台幣 元整。
1.場地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2.用電安全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大會電工將配合由甲方提供之無不良紀錄電工公司中擇一配合辦理)
乙方應於起借日2週前繳交保證金。此項保證金在活動結束、相關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場地復原、原有各項設施完整無損(含花木、草坪),及繳清應繳費用或應扣除金額且經甲方確認無任何爭議事項後,甲方應於30日內無息全數退還;否則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作為場地修復、賠償或抵付其他與乙方有關的合理修繕或損害賠償費用,多退少補,乙方不得異議。
七、乙方之義務
(一) 乙方於借用期間內,應負責場地設施、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甲方如發現有危害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場地設施或造成公共安全之虞者,得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改善、修改或制止,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二) 乙方應於場地使用後,於約定期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後返還甲方,逾期未將場地回復原狀者,甲方得逕行處理之,若乙方有留置於場地內之任何物品,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處理而乙方未予理會時,任憑甲方處置,且甲方不負保管責任,乙方不得有異議,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除;若有不足款,乙方須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全數繳清。
(三) 乙方未償清不足款前,不得再借用甲方所經營管理之任一場地。
(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在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內外擅自設置販賣攤位、任意張貼海報、懸吊燈具、設置廣告,以及放置其他危害安全之物品者,視為違反本合約。
(五) 乙方對本活動內容之規劃應遵守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核定容留人數之規定,以維持會場秩序與安全。並於活動期間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管制標準請參照「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第8條第3項辦理。
(六) 乙方如擬於活動期間搭建臨時性建築物(包括舞台、PA控台及吊點等) ,須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台北市政府都發局申辦相關作業;並須於活動前5天向甲方繳交前述管理辦法第4條各項文件影本及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書面資料。乙方如未依規定繳交上述資料,甲方得禁止乙方在借用場地內搭建前述臨時性建築物,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還所繳場租費用及求償辦理活動之損失。
(七) 乙方於場地借用期間水電費將依實際使用計收。為強化用電安全,一次
側供電調整由本館臨時水電配置契約商西北或鴻冠施作(即從配電盤供電端引接配線至活動現場配電箱),請借用單位確實填寫需求申請表,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二次側供電由主辦電位自聘廠商辦理,若主辦單位聘僱「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外借活動電器承裝廠商管理規定」第九條名
單以外之廠商,須另繳交 10 萬元用電安全保證金。
(八)乙方之大會電工若因未遵守「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外借活動大會電器承裝廠商管理規定」,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乙方及其大會電工之因素導致活動暫停、中止,或設備損壞,概由乙方負責;如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損失,乙方須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九)配合「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展館外之抓斗作業,須於夜間10時前結束。
八、損害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包括受雇人及承包商)或乙方邀請之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失,致損壞xxxxxxx0xxxxxxxxxx,x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九、工作證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場地借用期間之工作證,包括最高權限工作證及一般工作證,以利進入乙方所借用之區域進行機電設備運行及維護、協助維護安全秩序、緊急疏散之用。工作證之數量依甲方於活動期間值班人力需求而定。
十、場地規畫配置:
(一) 乙方所提交之場地規畫配置須符合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所訂定之規範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等)。
(二)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原始提交備案之場地規畫配置。乙方若擬變更場地規畫配置,須於進場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變更。未經甲方同意之場地規畫配置,乙方應於甲方規定合理期限內撤除,逾時未移除者,甲方得逕行處理且不負保管責任,乙方不得有異議,亦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損害賠償,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除。情節嚴重者,甲方有禁止本活動進行之權利或終止合約。
十一、勞工安全事項
(一)乙方於本活動開始前,務必配合參加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舉辦之消防安全演練或講習,並依照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規定,參加演練或講習之人員需與乙方所提報之緊急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名冊相符,並於活動當日確實待命。如因未能遵循規定而造成本活動無法如期進行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二)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乙方應遵守政府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若乙方或其協力廠商、承攬廠商於施工期間,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而遭政府相關單位勒令停工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如擬於借用場地搭建第七條第(六)款所述臨時性建築物時,均須於施工前將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計劃及消防設備圖說送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消防局審查通過後,始得施工。
十二、保險:
(一) 為防範意外事故,乙方在展覽期間(含進出場期間),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乙方應考量活動型態、規模、參觀人數投保足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含因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展示品、電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人員傷亡、財損之賠償責任)。保險種類及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之額度。另,xxx於進場前 5 天將保險單副本送甲方備查。此外,乙方應自行對其活動相關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二) 任何因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及裝潢佈置等因素造成任何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活動之進行等後果,概由乙方及其承包廠商自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十三、 乙方如違反本合約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並訂合理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並得終止本合約、立即收回乙方之場地借用權並沒收保證金,乙方所繳付之各項費用將不予退還:
(一)不按期繳付場地借用費、設備借用費或其他費用,經書面催告而未依合理期限繳付者。
(二)甲方具有證據,顯示乙方所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三)乙方將借用標的之檔期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分租或分借予第三人者。
(四)活動內容與借用合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十四、特殊約定:
(一)如遇天災、緊急避難、公共安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必須收回場地時,甲方得通知乙方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甲方將收到乙方通知後 30日內無息退還乙方已繳納之費用,乙方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甲方得以政府單位所發佈之公告做為是否收回場地之依據。
(二)凡因乙方辦理本活動所衍生之一切糾紛、借用期間在場地內發生之任何財物損失或人身安全問題等,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甲方有權在同期間或相連、相近檔期,將所屬之其它場地出借予第三者辦理活動。
(四)乙方與任何第三人所訂之合約或約定,與甲方無涉。
(五)活動事務之接洽、簽約及xxxxxxxxxxxx,xxxx方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辦理即可對乙方生效。
十五、合約附件:
(一)「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借用實施規範(活動使用)」暨其附件「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均與本合約有同等效力,乙方若違反上述規定,視為違反本合約。
(二)甲方得視乙方所辦理活動之性質及內容,要求乙方提供詳述之安全管控計畫(含保全人員、醫療急救人員、工作人員之點位配置),該安全管控計畫於獲得甲方同意後,視為乙方之承諾書,為本合約書之一部分。
(三)甲方與乙方另行簽具與本活動有關之承諾書/切結書,均視為本合約書之一部分,具有與合約書同等之效力,任一方若違反所承諾/切結之內容,視為違反本合約。
十六、合約之終止:
(一)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無論他方是否知悉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合約。
(二)如係因乙方無法履行合約所載之項目,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應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而仍無法改善時,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三)本合約之終止並不免除或減輕甲乙雙方當事人各自在合約終止前因本合約所產生之得行使之權利、應負擔之責任或義務。
十七、合約之修改:
有關本合約之任何變更、修改或未盡事宜,均須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十八、合約釋疑及爭訟管轄:
(一)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產生疑義,並影響合約之履行時,雙方同意,應先依誠實信用原則並按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盡最大努力,共同協議解決紛爭。
(二)如於雙方盡最大努力協調後尚無法解決合約爭議而有涉訟事宜,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十九、合約管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行使之權利與方式:就乙方所提供的個人xx,xxxxxxxxxx,x方有權:
(1) 查詢或請求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甲方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乙方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甲方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得依法不依乙方的請求為之;及
(4)如利用乙方的個人資料行銷時,乙方得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如乙方欲行使上述權利,敬請聯絡本活動承辦人。
二十、合約存執
x合約有正本2份,副本1份,由甲、乙方各持正本1份,另副本1份由甲方持存。
二十一、 合約生效日期
x合約自雙方簽訂後生效。
甲 方: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代表人:xx苗
地 址:台北市基隆路1段333號6樓
乙 方: 單位印鑑: 負責人: 負責人印鑑: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借用實施規範(活動用)
105.08.22 修訂
第一條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依據與經濟部簽訂之
「南港展覽館委託營運管理案委託營運管理合約」之授權,負責經營管理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簡稱該館)。該館 1、4 樓展場(以下簡稱一樓展場、xxxx),xxxxxxxxxxxxx,xx檔期供有關單位借用;其借用展場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一樓展場分為 I、J、K 3 區,雲端展場分為 L、M、N 3 區,可全部或分區借用,惟至少須借用 1 個區,並以區為單位計費,
使用面積不足 1 個區者,按 1 個區收費。超過 1 個區但未達 1.5 個區(展
場半場)者,按 1.5 個區計價。超過 1.5 個區但未達 2 個區者,按 2 個區
計價。超過 2 個區但未達 3 個區者,按 3 個區計價。借用單位規劃使用之區域,必須得到外貿協會之同意。
第三條 借用展場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借用單位(包括大型會議、演唱會、體育賽事、餐宴、藝文表演等活動之主辦單位)至少須於活動前 6 個月填具「外貿協會台北南港
展覽館 1 館活動用展場預約申請表」,並檢附公司執照影本、稅籍證明及活動企畫書等資料向外貿協會提出場地檔期申請。
二、 外貿協會於受理借用單位之檔期申請案後,將進行借用單位資格及相關文件審查。經審查通過並安排檔期後,外貿協會即通知借用單位於期限內繳付場地訂金及簽約。惟若借用單位未在限期內繳納訂金及簽約者,外貿協會得逕行取消借用資格。
三、 外貿協會以正式收訖借用單位所提出之展場預約申請表暨場地訂金後,始預留檔期。在簽訂合約前,借用單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宣稱該館為活動地點及擅自宣稱外貿協會為協辦單位,若因此涉及任何法律問題,概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與外貿協會無涉。
四、 借用單位至遲須於起借日 30 天前將活動場地規劃配置平面圖及相關立面圖(包括舞台區與座位區之規劃),以及消防防護計畫書及交通維持計畫書等資料送交外貿協會審查。
五、 借用單位提出申請並支付訂金前如遇展覽需要使用同檔期,外貿協會將以展覽為優先,借用單位得配合調整其活動檔期。
六、 借用該館場地若有損害場地設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外貿協會得拒絕提供借用。
第四條 場地收費規則
借用展場之各單位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外貿協會繳
付下列費用:
一、場地費: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公共區域及衛生設備(洗手間)之清潔,繳費辦法如下:
(一)訂金:場地費總額 40%,於檔期確定即須繳交。
1.借用單位如須取消借用,至遲須於起借日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得申請已繳訂金延至下一年度辦理原活動或新活動。如隔年未辦理,則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2.減少借用時間或區域,仍以原申請借用時間或區域計收訂金,不予退還差額。
(二)尾款:場地費總額 60%,最遲須於起借日 1 個月前繳交。
(三)每日 07:00-24:00 時段最少須借用 8 小時(未滿 8 小時,仍以 8
小時計費),正式活動期間最少須借用 4 小時(未滿 4 小時,仍
以 4 小時計費)。逾時使用未達 1 小時者,按 1 小時計價。 二、保證金:場地費總額 20%,惟活動場地保證金不足新台幣 40 萬元
者以 40 萬元計,於起借日 2 週前繳交。
(一)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此項保證金於活動後扣除相關費用後,無息退還餘額。
(二)借用單位如因未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所產生之費用或罰款 (如未按規定將清潔作業(詳第六條)完成、活動用品、垃圾、廢棄物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依外貿協會規定實施展場人潮管制及消防作業規定等,外貿協會因而代為清理、清運、修復或代為聘僱警衛等所發生之費用等),亦將由保證金中扣除。
(三)如保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繳清。借用單位未償清餘款前,不得借用外貿協會所經營管理之任一場地。
三、場地附加費:
(一)借用單位如需炊事須事先申請,獲外貿協會同意後,得在指定區域內進行,該區域將依「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計收場地維護費。該炊事區域內之清潔須自行負責(請參考本合約第六條)。
(二)進出場期間不供應空調(冷氣),借用單位如需於進出場期間申請供應空調(冷氣),應於獲外貿協會同意後,依供應時間及區域增收費用(依場地借用收費基準),由保證金內扣抵。
(三)延長進出場或活動時間:按實際延長時數及區域為計算單位收取費用(依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至少為 1 區 1 小時),由保證金內扣抵。
(四)活動當日逢星期六、日及其他國定假日部分,或進出場期間屬農曆除夕早上 7 時起至初二晚間 12 時部分,加收 20%場地費
(按借用時數增收費用,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收)。假日之認定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日期為標準。
(五)借用單位應按實際使用,繳交活動期間之水、電及空壓分攤費。
(六)借用期間展場地面清潔費由該館統一代收代付,收費標準請參考「場地借用收費基準」;(清潔範圍請參考本合約第六條)。
第五條 人員配置
借用展場期間,借用單位必須派員駐場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並聘僱足夠之清潔人員、急救人員、緊急應變人員、義交人員,及保全人員負責借用場地之環境衛生、安全及秩序管控。
第六條 清潔作業
一、炊事經許可後須自行負責安全、衛生、炊事區清潔(含地面油汙)及餐會垃圾如酒瓶、飲料罐、餐桌垃圾及廚餘清運等,並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清潔。
二、清潔作業責任區:外貿協會負責展館公共區域、洗手間之基本清潔及民生垃圾之清運。借用單位須在指定期限內將借用場地及空間清空並撤離所有物品,包含油污清理、裝潢廢棄物、廚餘及布置用花之清運。
第七條 水電規定
一、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之水、電、壓縮空氣等費用於活動結束後 10天內向外貿協會繳付。另上述水、電、壓縮空氣裝配工程應由借用單位委任水電合約商辦理。
二、水電合約商工作人員須穿著制服或工作背心,並配戴安全帽及工作證。嚴禁於該館內抽煙、嚼檳榔或喝酒(含酒精飲料)。
三、水電合約商須填寫本館之切結書及展場送電送水送氣源通知表,本會人員並配合水電合約商實施故障事先預防檢查,確認用電安全無虞後,方可供應電力、自來水及壓縮空氣,維護雙方權益。
四、借用單位及相關廠商不得於展場內使用各型燃油式發電機組供電。
第八條 勞工安全與消防作業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並依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場地借
用單位工程施工前標準作業辦法」、「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場地借
用單位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交付承攬危害告知通報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借用展場期間,借用單位對展場警衛之聘雇及其勤務規範,須依本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相關規定,執行展場安全維護作業,並接受本會之督導。
三、借用單位至遲須於活動前 30 天提供場地規劃配置平面圖及相關立面圖、逃生動線指示圖、活動特效種類、使用範圍及防護措施說明、
裝潢品使用防燄材料證明、消防防護計畫書,供本會審閱後,代為轉交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南港分隊審查。
四、xxxxxxx 0 xxxx依法禁止任何明火表演,如借用單位有使用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明火表演之特殊需求時,須於活動前自行向消防主管機關申請,並同時將該申請資料副本(含附件)送本會;俟該借用單位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正式同意函後,本會始同意該項節目之演出。
五、借用單位應配合本會對進出場時段車輛執行管制。車輛之管制及申請,請另詳「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及
「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
六、為維護展場內安全,場內嚴禁吸煙,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1.第一次抽煙→開立告發單不記點,並要求裝潢承包商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
2.第二次抽煙→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
3.第三次抽煙→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
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則增加記點 1 點,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
承包商,記滿 3 點則承包商將喪失會員資格一年,未取得新會員
資格前,將不得進入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施工。
七、借用單位須自行保管攜入之物品及設備,外貿協會不負任何保管賠償責任。
八、借用單位應遵守消防法規定,活動會場所採用之背景、布幕及裝潢品並須按相關規定使用防燄材料(應附防燄標誌證明),並經常保持走廊、通道及進出口暢通無阻。若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致生任何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應由借用單位及其承包廠商自行負責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借用區域如包含柱子時,須按「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檢送美化該包柱之裝潢設計圖說,經外貿協會確認未遮蔽任何消防設施並獲核可後方可施工,如有損毀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十、借用該展場之單位,如為舉辦售票活動者,除經外貿協會書面許可,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並須於每張入場券載明下列規定:
(一)活動進行時,遲到者須俟由現場接待人員通知,方可進場;
(二)未經許可,不得在場內攝影、錄音或錄影;
(三)該館全面禁菸,且不得攜帶食品、酒精飲品、罐裝及瓶裝飲品、寵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場;
(四)禁止從事破壞場內整潔及有損場內安全之行為;
(五)持票人須遵守張貼在本場館出入口的所有場館規定。
十一、 舞台搭設或工作環境有使用鷹架時,相關工作人員須戴安全帽及安全帶等相關安全措施。若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借用單位及其施工廠商自行負責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條 預留檔期及借用合約之變更及取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用單位如須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解約或減少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
借用單位如須取消預留檔期、更改檔期或解約,至遲須於起借日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外貿協會,得申請已繳訂金延至下一年度辦理原活動或新活動。如隔年未辦理,則已繳訂金不予退還。
(二)減少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
1.借用單位減少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其書面通知在借用日期
45 天前送達外貿協會,場地費訂金仍按原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計收,不退還差額部分;其餘場地費則按實際使用區域或時間計收。
2.借用單位減少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其書面通知在借用日期前 45 天內送達外貿協會,場地費訂金、尾款均按原申請借用區域或借用時間計收。
二、借用期間如因機械故障或颱風、地震及下雨等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其他非外貿協會所能控制因素而導致空調、電梯、電扶梯、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之中斷或停止,外貿協會將儘速修復,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若展場土地被政府主管機關收回,致借用單位不能使用所借場地或設備之全部或部分時,外貿協會除按借用單位不能使用部分與期間比例,無息退還已繳費用(包括場地費及保證金)外,不負其他責任。
四、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前繳交訂金及完成簽約手續者,外貿協會將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未在外貿協會指定日期前繳交尾款者,除逕行取消其預留之檔期及終止合約外,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五、在展出期間如因颱風、地震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行政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之情況下,由借用單位自行決定活動是否如期舉行,並即時通知外貿協會,借用單位並須自行透過各類媒體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如臺北市宣布停班停課,得於該活動使用場地有空檔期前提下,順延 1 日辦理。
第十條 保險:
一、為防範意外事故,借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含進出場期間),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借用單位應考量活動型態、規模、參觀人數投保足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含因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展示品、電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人員傷亡、財損之賠償責任)。保險種類及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之額度。另,借用單位須於進場前 5 天將保險單副本送本會備查。此外,借用單位應自行對其活動相關室內外
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二、借用單位應自行對其在展館內外架設之招牌及相關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等。任何因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及裝潢佈置等因素造成任何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活動之進行等後果,概由借用單位及其承包廠商自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規定事項:
一、展場各區間之走道(6.1 公尺走道)必須保留為緊急疏散之通路,借用單位不得作為展示或任何其他用途,裝潢物亦不得佔用其他公用走道。活動場地規劃平面圖須先送請外貿協會核可。
二、 借用單位所舉辦之活動,須自行向稽徵機關報備繳納稅捐。如發售入場券時並須在入場券上標明所舉辦活動及其主(協)辦單位名稱。
三、 借用單位在展場內外舉行任何活動,依法須事先取得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核准者,借用單位應先行取得核准文件,並至少應於活動前 14 日,將相關許可文件副本交付外貿協會備查。借用單位並應遵守許可文件所載之條件及約款,及現行法令之相關規定。
四、 如有炊事須事先申請,獲許可後在外貿協會指定區域進行,並自負安全、衛生及事後清潔責任。
五、 借用單位及其承包商在展場作業時,均須遵守「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及「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之規範。如有違反,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六、 借用單位借用展場期間致使展場或其設備毀損時,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如因而引起災害或造成人員傷亡時,借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財物賠償及醫療撫卹等)。
七、 為維持展場秩序,借用單位應管制參觀人數,以維護展場安全及活動品質。
八、 借用單位之承包商或裝潢商因故須延時工作時,外貿協會僅接受借用單位正式申請,並須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成申請手續;各有關之超時場地費用,概由借用單位支付。
九、 該館一樓展場地板承載重量為 5 公噸/平方公尺,進出一樓展場每部貨車總載重(含車身及貨物)上限如下:雙軸貨車為 20 公噸,2 軸以上貨車為 43 公噸。為維護展場地板及結構安全,單一展品(含非機器設備類之展品),重量超逾上述標準時,外貿協會得拒絕其入場及展出;如對地面及結構造成傷害,借用單位須負
賠償及一切後果責任。借用單位應要求各廠商及施工單位確實遵守,以維公共安全。
十、 該館雲端展場地板承載重量為 2 公噸/平方公尺,進出雲端展場每部貨車總載重(含車身及貨物)上限如下:雙軸 15 公噸,2
軸以上 35 噸。為維護展場地板及結構安全,單一展品(含非機器設備類之展品),重量超逾上述標準時,外貿協會得拒絕其入場及展出;如對地面及結構造成傷害,借用單位須負賠償及一切後果責任。借用單位應要求各廠商及施工單位確實遵守,以維公共安全。
十一、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如擬在該館戶外場地搭建臨時建物時,須經外貿協會同意後,依政府相關規定,續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許可。
十二、外貿協會如有需要進入活動現場拍攝影像,作為館方紀錄或宣傳影片之用,借用單位應無條件配合。
十三、配合「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展館外之抓斗作業,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十四、會議或展覽活動期間(含但不限於會場佈置、拆除、彩排、視聽測試及活動進行),若有因債務、個人恩怨、私人糾紛或其他因素,導致他人至該館內外進行抗議、鬧事或其他行為,而影響會議或展覽進行者,該館將依管理職責,柔性勸導離場;如屢次不接受勸導時,該館將有權通知警察機關,並得終止其會議或展覽之進行,場地承租單位不得要求延期或變更使用時段,亦不得請求退還已繳之費用,若因可歸咎於場地承租單位之事由而造成其他承租單位之損害、致使該館因而被訴或衍生損害,場地承租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罰則
以下違規事項除將列入紀錄外,情節重大者(包括違反消防規定及影響公共安全者),均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所營運之各展場申請活動檔期之資格 2 年:
一、 借用單位舉辦活動,其陳列之舞台、設施設備或裝潢物阻礙消防栓、火警綜合盤、滅火器/箱、安全門、空氣品質偵測器、電氣開關箱等公共設施,或未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者,經外貿協會通知而未立即改善,每一事件由外貿協會罰借用單位新台幣 5,000 元。該等違規事項如經勸阻而未立即改善者,外貿協會可強制清除;如因而造成公共安全意外或消防單位罰款者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二、 如有零售需要,借用單位應事先向稽徵機關報備,且應確實於現場銷售或收取訂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開發票情事者,應由借用單位自負完全責任外,每漏開發票 1 件,外貿協會另將對借用單位罰新台幣 5,000 元,並逕自保證金扣抵。
三、 借用單位應確實督導其配合廠商、外包商及裝潢商注意消防安全。如發生火災除由外貿協會罰借用單位每一展區新台幣 10 萬元外,並由借用單位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
四、 借用單位舉辦之活動,其活動內容不符原申請活動內容,或活動之情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制止者,屬重大違規事項,視同違約,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五、 借用單位、活動名稱及活動性質,未經申請並獲外貿協會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或增列,且須與借用單位對外發送之宣傳摺頁或各類媒體廣告內容一致。其重大違規者即視同違約,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六、 借用單位不得冒用他人之活動名稱、使用之標誌,如有違反,外貿協會得要求限期修改,如未改善,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七、 借用單位未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不得將借用場地之全部或部分轉借、分借予他人舉辦展覽或其他活動,如有違反則視同違約,外貿協會得逕行終止借用合約,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八、 嚴禁在展覽場內進行產生火焰、火花之表演及邀請限制級成人影視(Adult Video 簡稱 AV)演員在外貿協會所營運之各展覽場為展覽代言或參與造勢活動,違者即視同違約處理,外貿協會得進行制止、驅離等必要動作並逕行終止借用合約,且已繳交之費用概不退還,並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申請活動檔期之資格 2 年。
九、 違反借用辦法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十項規定,每一事件罰款借用單位新台幣 1 萬元。
第十三條 x辦法若有文義不明之處,外貿協會擁有解釋權。
第十四條 x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另行修訂發布之。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110年11月修訂
借用單位於外貿協會xxxxxxx 0 x(xxxxxx)辦理展覽或活動,需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一、裝潢布置:
(一)場地規劃圖及相關文件,應於進場前 1 個月送外貿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設立臨時廣告物、搭建超高建築、懸升汽球、搭建 2 層攤位、設置舞
台或音響設備,應於展前 10 天向本會提出申請,凡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之項目均不得施作。
(二)進出場期間擬使用之人員、車輛、機具等之出入口及展出期間之觀眾出入口、參觀路線及管制方式等,均需於展覽前 1 個月與本會協調安排。
(三)裝潢相關廠商須穿著制服或工作背心並配戴安全帽(且安全帽上均須印製所屬公司名稱)及持本會核發之展場服務證(請詳「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第一章第七項)或臺灣職安卡,或借用單位核發之相關工作證,始得進入展場施作。所有人員嚴禁於該館內抽煙、嚼檳榔或喝酒(含酒精飲料)。裝潢布置應限於租用之展覽場區域範圍內,展覽場內外各項公共設施,如大門、大廳、空地、走道、電梯、樓梯、公共牆面、安全門、電源箱、空氣感測器及排風口等不得佔用、封閉、或張貼宣傳海報等、或在
1 樓大廳內豎立各式旗幟。消防(栓)箱、火警綜合(報警)盤及滅火器前亦不得設置攤位、堆放障礙物或封閉。若有違反,借用單位應立即改善,否則,本會將強制拆除,不另通知;所發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四)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如擬於該館週邊及外圍設立臨時廣告物,需先經本會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向政府單位申請許可。且最遲應於展前 10 天檢具切結書、裝潢布置設計圖說及設置地點圖說等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借用單位應對其廣告物投保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並善盡安全維護責任,如發生意外,應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凡於該館內外設置臨時廣告物,務必按展覽作業手冊之「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臨時廣告物設置實施規範」辦理。
(五)搬運展品及裝潢布置用品,應採取充分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害及設施損害,借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六)依經濟部 98 年 10 月 27 日核定修正之「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防災
計畫書第四冊-附錄規定,本館1 樓展場、雲端展場分別以6.1 公尺寬之走
道劃分為 8 個防火區劃(各區劃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汽車展時
上述區劃走道寬度須為 7.4 公尺以上),則展覽攤位之裝修材料得不限制採用「不燃材料」;但展場內之攤位裝潢,仍須嚴格遵守採用「防焰材料」
之規定。另攤位裝潢應儘量採用組合式或可回收、重覆使用之環保材料,並嚴禁在館內使用電鋸、噴漆、焊燒,以免造成噪音及空氣污染。攤位裝潢應予固定,如發生倒塌情事,每一事件罰借用單位新台幣 5,000 元(含稅),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如造成人員傷害及設施損害,借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七)展品、裝潢布置物及展覽廢棄物等,應由借用(展覽/活動主辦)單位負責於借用時間屆滿前全部運離展覽場(含展場內部及外圍),否則將由本會代為僱工運至合法垃圾場,其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並由本會逕行自保證金中扣抵;若因此滋生法律糾紛或賠償責任,亦由借用單位自負責任。
(八)攤位限高 2.5 公尺(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標誌可酌予提高為 4 公尺。
惟參展廠商需承租 4 個攤位以上,始得搭建超高建築。每座超高建築物之
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超高建築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
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含稅),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則
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按單位數乘以
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
收使用費。請參閱「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第三章第一之 4 項。另攤位之使用範圍如包含柱子時,須按該館展場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檢送美化該包柱之裝潢設計圖說,經本會核可後施工,如有損毀,須負相關賠償及責任。
(九)借用單位於1 樓展場自行製作之懸掛式布旗,不得擋住消防設備及逃生指示標示,布旗規格需符合本會之格式(長 360 公分以內,寬 120 公分以內)。展後需將布旗回收及恢復原狀,並清除懸掛該旗幟之繩索、鐵絲,否則將由本會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並自保證金中扣抵。另雲端展場原則上不得懸掛布旗,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不受此限。
(十) 搭建 2 層樓攤位之參展廠商,務必按展覽作業手冊之「展覽場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及相關附件(附件 4、4.1、4.2、4.3)辦理。借用單位需於展覽前 10 天,檢附借用單位保證書送本會備查。
(十一)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應於開展 10 天前
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未申請而擅自懸掛,將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並須加以固定,不得飄移;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
另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
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
元;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且懸升汽球限充入普通空氣或非可燃性氣體。
(十二) 攤位內欲設置舞台或音響設備,借用單位須依展覽作業手冊附件 7 及「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第三章第二之 3 項,彙整參展廠商申請圖
說資料,於開展 10 天前提出申請。
(十三) 有關攤位裝潢布置,務必按展覽作業手冊之「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辦理。
(十四) 為防範意外事故,乙方在展覽/活動期間(含進出場期間),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乙方應考量活動型態、規模、參觀人數投保足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含因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展示品、電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人員傷亡、財損之賠償責任)。保險種類及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之額度。
(十五) 借用單位須於進場前 5 天將保險單副本送本會備查。此外,借用單位應自行對其活動相關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十六) 任何因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及裝潢佈置等因素造成任何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活動之進行等後果,概由乙方及其承包廠商自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二、作業時間之安排:
(一)展覽場進出場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展出時間為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或上午 10 時至下午 6 時(上述時間得經雙方協調後調整)。
延長場地使用需事先申請,超時場地費依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場地借用收費基準之規定計算。
(二)借用單位借用展覽場期間,應於每日結束時徹底清場,未經申請及本會同意而擅自延長使用部分或全部區域,本會則將收取全區延長使用費,並逕自保證金扣抵,且有權通知立即停止工作。同一借用單位發生上述情形達
2 次(含)者,本會將停止該單位向外貿協會所營運之各展場申請展覽檔期之資格 2 年。
(三)展前裝潢布置及展後拆除復原工作,應配合使用展覽場面積、裝潢布置之繁簡、展品陳列及裝配之難易預留充分之時間,以免臨時要求提前進場或延後出場造成困擾,影響雙方作業。
三、基本設施之維護:
(一)展覽場地面、牆、柱及天花板等設施,不得使用釘子及任何破壞。
(二)舖設地毯須使用專用之寬邊布面膠帶。為避免殘留餘膠,不得使用強力膠、塑膠或泡棉雙面膠帶等直接黏於地面。拆除地毯時,應將膠帶一併清除乾淨,連同地毯運離展覽館。
(三)牆柱上所設置之配電箱不得遮檔,以利檢修。
(四)天花板及各式照明、指示燈、空調及電纜管道等,不得拆遷、改變及懸掛任何裝飾品、展品及照明燈具。
四、電力、自來水、電信設備之裝設:
(一)借用單位應委託水電裝配合約商負責該展覽(或活動)有關水、電及壓縮空氣配置工程之施工及管理等相關事宜。借用單位須依所有攤位之用水用電需求另製需求明細表,表內載明各攤位申請之用電資料(含電壓規格、耗電量、引接電源配電箱及開關編號等)、用水數量(含使用給排水閥箱編號等)和使用壓縮空氣數量,經借用單位用印後送交該合約商,並於進場 15 天前,由該合約商送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審核後按圖施工。上述施工之責任由本水電裝配合約商直接向借用單位負責,如因安裝之材料或設備品質不良、施工配(管)線不當,致該館財物損失或第三人傷亡者,借用單位及施工承包商應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二)參展廠商之用電費用由借用單位收取,本會僅依錶列度數計收借用期間(自展覽進場、展出至出場結束)之用電及用水費用。
(三)借用單位或其參展廠商,其展品如須架設各式收發天線時,除該項展品之展出須按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核准外,應事先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依規定位置及路徑施工,所需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展覽結束並須負責拆除相關線材及設備,將場地復原。
(四)凡申請 24 小時全天候供電者,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中斷或該館電力設備突發故障,造成損害,本會均不予以賠償。
(五)借用單位或其參展廠商如有電信線路裝設之需求,得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裝設各項電信設備,並繳費。
(六)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以減緩地球暖化,請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全力配合使用節能燈泡或其他節能燈具。
五、展場電力及空調供應:
(一) 供電規則:
1.進場期間(展前 1 日除外):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天花板照明,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惟不供應攤位用電,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2.展出期間:每日於參展廠商之進場時間前完成供電;展覽時間結束後 15分,關閉天花板照明設備(仍保留常夜燈);30 分鐘後關閉展覽場攤位上之電源。
3.展前 1 日:送電時間係由借用單位自行決定後,事先以書面申請。如臨時更動上述開關電源時間,需於原定時間前 1 小時,經借用單位以書面通知憑辦。
4.進出場及展覽期間,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組供電。
(二) 供應空調規則:
1.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
2.展覽場供應冷氣時間:每日自開展前 30 分鐘至當日展出時間結束後 30
分鐘關閉。
3.參展廠商不得於攤位內、外自設空調設備,如有違反規定,經勸告而未改善者,本會除可立即斷電外,並有權強制拆除,所產生之費用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六、使用貨梯規則:
該館計有大貨梯 3 部(編號 EV7、 EV8 及 EV9,門寬 3 公尺、門高 3 公尺、縱深
7.8 公尺;每部載重 6 公噸)供運送展品及攤位布置材料。借用單位如需使用大貨梯,需事先與本會協商使用貨梯數量及時段。
七、公共設施之使用:
(一)借用單位對於展覽場內公共設施,應妥善使用,如發生損壞或遺失時,應由借用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二)借用 2 區(含)以上之展覽,借用單位得免費使用正門入口門廳或經貿廣場入口門廳辦理開幕活動,惟需事先申請且於使用前 1 日中午以後方可布
置,並需於活動結束當日儘速拆除復原。非開幕活動或僅借用 1 區之展覽
及在前述以外時段布置及拆除者,均需依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相關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計收費用。
(三)在借用單位事先申請並經同意,於展覽展期間及非展覽檔期之活動當天,可免費使用該租用樓層貴賓室 1 間。其他時段、用途,仍需依展覽作業手
冊之「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貴賓室外借規範」收費。
(四)展覽館內之各項公共設施及前述之門廳與貴賓室,如有2 個以上之展覽主辦單位申請於同時段使用時,本會將安排各單位共同使用,如無法共用,將由本會協調使用方式及時段。
(五)展覽館內設有之會議室、貴賓室、前述門廳或其他公共空間,借用單位均可申請付費借用。
八、安全維護:
(一)借用展館期間,借用單位應依本會規定聘僱並管理展場警衛,以維護展場安全秩序,如發生本館設備損壞或違反相關法律情事,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與本會無涉。
1.進出場期間(連夜出場除外):為維護場館設備及人員安全,警衛勤務須委由該館警衛合約商辦理。如有館方合約商無法提供之特殊需求,則另案辦理。
2.展出期間(含連夜出場):警衛勤務得另委由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4 千萬元以上,已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保全業經營許可並經核定,且正式經營保全服務業業務達 2 年以上,並向該館報備登記之警衛保全公司。警衛之付費標準由借用單位與警衛保全公司自行議定。
(二)各時段警衛勤務項目及派遣原則:
1.勤務項目:
(1) 進場期間:展場警衛負責維持人員、車輛、裝潢材料及展品進場秩序。
(2) 展出期間:展場警衛負責裝潢、展品安全、展場秩序、展場人潮人數管制、協助驗證及管制 12 歲以下之兒童進入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製備各式識別證,並將樣張提供本會參考。
(3) 出場期間:展場警衛負責維持人員、車輛、裝潢材料及展品出場秩序、裝潢廢棄物運離。
2.基本警衛人數派遣原則:
(1)該館 1 樓展場:分 I、J、K 3 區
【進場】班長 1 人,東側(經貿一路)車輛入、出口各 1 哨點(每
哨點 1.5 人);貨物出入口(穿堂)每區 2 哨點;場內巡邏
至少 4 機動哨;西側參觀入口每開放 1 處設 1 哨點(每哨點
1.5 人);貨車進場收費員至少 2 人;B1 卸貨區依申請使用貨梯數每處貨梯設 1 哨點。另派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展出】西側參觀入口每開放 1 處設 1 哨點(每哨點 1.5 人);場內
巡邏至少 4 機動哨(如參觀人數達 1 萬人次以上之大型展覽應斟酌加派)。東側貨物入口如須開放供參展廠商補貨或裝潢商進場修飾攤位,則依開放時段每開放 1 處貨物入
口設 2 哨點,並須同時於(經貿一路)車輛入口處設 1 哨
點;東側及地下 1 樓停車場計程車交管處設 4 哨點。另派
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出場】同進場時段之人力配置。
【其他】進場、展出及出場期間除需達基本警衛哨點配置外,需另行增設至少 4 機動巡邏哨,以因應可能突發狀況。
(2)該館雲端展場:分 L、M、N 3 區
【進場】班長 1 人,東側(經貿一路)車輛入、出口各 1 哨點(每
哨點 1.5 人)、上下層斜坡道各 1 哨點(每哨點 1.5 人)、(管
控車輛進出斜坡道);4 樓卸貨平台 1 哨點(每哨點 1.5
人);貨物出入口(穿堂)每區 2 哨點(每哨點 1.5 人);貨車進場收費員至少 2 人;場內巡邏至少 4 機動哨;B1 卸貨區依申請使用貨梯數每處貨梯設 1 哨點(每哨點 1.5 人)。
另派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展出】西側參觀入口每開放 1 處設 1 哨點(每哨點 1.5 人);場內
巡邏至少 4 機動哨(如參觀人數達 1 萬人次以上之大型展覽應斟酌加派)。另東側貨物入口如須開放供參展廠商補
貨或裝潢商進場修飾攤位,則依開放時段每開放 1 處貨物
入口設 2 哨點,並須同時於車輛入口處及上下層斜坡道各
設 1 哨點(每哨點 1.5 人);東側及地下 1 樓停車場計程車
交管處設 4 哨點。另派夜間警衛每區至少 1 機動哨。
【出場】同進場時段之人力配置。
【其他】進場、展出及出場時期除需達基本警衛哨點配置外,需另行增設至少 4 機動巡邏哨,以因應可能突發狀況。
(3)戶外展場:進場、展出、出場及夜間警衛皆 2 至 3 人。
3.如借用單位申請延時進場加班作業,須提前向本會申請,除原派遣夜間警衛外,須視情況於加班範圍及相關出入口配置警衛。
4.借用單位派遣之警衛人數如未達上述原則,基於安全理由,本會得逕行指派,其派遣費用並逕行自保證金扣除。
(三)借用單位應於展出期間實施展場空氣品質及容留管制,如有公共安全意外或有違反政府所定之「空氣品質管制」規定而被政府單位罰款者,概由借用單位負責。借用單位應依下列標準嚴格管制:
1.空氣品質:1 樓展場或雲端展場說明如下
(1)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800ppm 時,開啟當樓層大型鐵捲門,距離地面高度為 1 公尺,增加展場內空氣流通。
(2)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850ppm 時,實施第一階段管制,由工作人員 針對民眾人數較壅塞區域嚴密監控,並至各主要出入口引導民眾進場順序,分散各區人數。
(3)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900ppm 時實施第二階段管制,將管制各出入口民眾之進入,只開放當樓層xxxxxxxxxx。xxxx二氧化碳平均數值已接近管制量告示牌掛出,顯示目前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供參觀民眾瞭解現況。
(4) 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達 950ppm 以上時,實施第三階段管制,將當樓層大型鐵捲門全開,增加展場內空氣流通。並由展覽主辦單位派遣工作人員於主要出入口,說明目前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即將到達管制量,隨時準備禁止民眾入場,並嚴格控管進場人數。
(5) 捲門全開30 分鐘後,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仍持續上升達 1000ppm以上時,需懸掛「展場空氣品質不佳,實施進場管制,請稍候」告示牌嚴格禁止民眾入場,並向民眾說明「目前展場二氧化碳平均數值已超出管制量,為確保民眾安全,請依現場工作人員之管制進場,不便之處敬請見諒」,由展覽主辦單位派遣工作人員將所有出入口全面管制及暫停售票。
2.容留管制
當 1 樓展場或雲端展場之人數達 18,000 人容留管制上限時,展場人員進出改採一出一進方式管制。由展覽主辦單位派遣工作人員將所有出入口全面管制及暫停售票,並於大門主要出入口採取一出一進方式(強制
由容留感應器下方進出),要求民眾依序排隊進出場,並逐一向民眾說明「目前場內人數已達管制量,為確保民眾安全,請依現場工作人員之引導進出場,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四)借用單位應派員督導參展廠商與參觀者,勿於展場內及展館外非吸菸區吸菸,展館內亦全面禁止嚼食檳榔。
(五)展場內有空氣汙染之虞時,必要時本會將派員打開展場不銹鋼捲門或周圍之安全門。
(六)借用單位應配合本會對進出展場車輛之管制事項:
1.貨車進場時,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車輛進入展場後,在 1 小時內出場者,保證金原數退還,逾時出場者,每小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2.小客(轎)車不得進入展覽場;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3.載運裝潢品等之貨車須依借用單位排定之時間及順序進場,未遵照排定時間者,警衛人員得視場內狀況禁止該車輛進入展場。
4.進出展場xxxxx(xxxxxx)xx:
xxxx(xxxxx) | |
1. 貨車載重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20 噸;3 軸(含)以上 43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不得大於 36 噸),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3. 吊車載重限制 |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荷)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或鋼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長)×90公分(寬)×1.5 公分(高)。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雲端展場(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
1. 貨車載重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2 軸 15 噸;3 軸(含)以上 35 噸。 (2)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 (1)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 維持 6 公尺以上。 (3)超逾 8 噸貨物(不得大於 16 噸),得以 2 部堆 高機協同作業,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3. 吊車載重限制 | (1)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相臨 2 部吊車分 舉不同貨物時,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最高吊(荷)重 8 噸以下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 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或 鋼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長)×90 公分(寬)×1.5 公分(高)。 (3)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吊車)、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應填具「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經由借用單位於進(出)場 20 天前向本會提出申請。進場時須提示「地磅單」經本會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該館內、外及主要出入口均禁止抓斗車進入進行抓斗作業,另根據「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展館外之抓斗作業,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請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七)借用單位應配合本會對進出展場人員之管制:
1.借用單位應於展前核發該展廠商參展證、裝潢商工作證等,並將樣張提供本會做為門禁管制之依據。
2.進出場期間:所有工作人員均須佩戴安全帽(且安全帽上均須印製所屬公司名稱)及由本會核發之展場服務證或臺灣職安卡(或穿著經本會核備之制服),或借用單位製發之工作證,方得進場作業。
3.展出期間:持有該館展場服務證(貼有相片)、臺灣職安卡,或該展裝潢商工作證者,於開展後第 1 日得憑證進場,修飾攤位之裝潢。
4.本會之合約商(包括水電、空調、監控、裝潢特約承建商、販賣機及餐飲合約商等),得憑該館承包商識別證或由借用單位提供各展工作證進場工作。
(八)為維護展品安全,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如有必要,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本會概不負責。
九、其他:
(一) 本會於該館設有餐飲販賣部。借用單位不得設置攤位或任何遮蔽物;亦不得自行於場內設置販賣飲食攤位(食品類展覽除外),否則每一攤位罰借用單位新台幣 20,000 元(含稅),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二)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 85 分貝以上之噪音,如有違反,將按「展場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第三章第二之 3 項: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規定,分以「開立警告單」、「對借用單位罰款」、「對違規攤位斷電」等三個階段處理。
(三) 因示範、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廢氣、灰塵、惡臭、刺激性氣體及有機化學溶劑污染物等時,需自備污染處理設備,並立即妥善處理,不得影響隔鄰攤位之展出。若有上述污染情事,借用單位需禁止參展者現場示範操作或終止廠商展出;否則本會得罰借用單位新台幣 1 萬元,並由保證金扣抵;情況嚴重者,則予以斷電停止展示或演出。
(四) 借用單位若須廣播時,須先填送廣播申請表並附上廣播稿,經本會審查同意或修改後由借用單位派員廣播。
(五) 借用單位必須於展示區域內自備足量之消防滅火器材;館內嚴禁危險品及使用明火烹飪。易燃物品應避免入場,如確有需要,須加強安全措施及明顯標誌,並由借用單位開立書面切結,事先向本會申請並獲同意。
(六) 操作表演之展品,應加強防護設備,以免對觀眾造成傷害。
(七) 妥善搬運展品及裝潢品,嚴禁在地面拖行,避免造成損壞及賠償。並嚴禁於展場內將玻璃製品(含裝潢材料)敲碎,以維護展場內工作人員之安全。
(八) 借用單位之水電包商應於進出場及展出期間派員駐守於臨時辦公室內,並留下手機號碼及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便緊急聯絡。
(九) 食品類展覽,請借用單位事前通知參展廠商,應於每日展覽結束後,將食品及食材放置於固定容器內,以免被破壞,確保食物安全。
(十) 展場木工施作現場之補漆作業,須使用水溶性油漆,且不得大面積粉刷施作;又不得於該館內(由其是展場、洗滌室及廁所內)任意擺甩油漆刷造成油漆飛濺,違者須支付復原相關場地之所有費用。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另行修訂發布之。
第一章 通則
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
110 年 5 月修訂
一、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外貿協會」)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下稱「世貿一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下稱「會議中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下稱「南港 1 館」),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2 館(下
稱「南港 2 館」);茲為管理借用單位、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以下統稱「本規範」)以為共同遵循。
二、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範。
三、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應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業,並應自行留意本規範之更新公告。
四、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賠償或補償措施。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並於展場施工期間,全程指派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人員於現場監督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施工,同時檢附證照影本。相關資格證照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或等同以上證照之資格證明。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本規範如有疑義或不足,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一)借用單位: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二)裝潢廠商: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組合、木工、美工、油漆、地毯、水電、音響、燈光、運輸、鐵工、堆高機、報關等業者。
(三)管理單位: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 全,本會特規定裝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課程訓練(本會亦鼓勵施工人員一併取得有效期內之臺北市政府職安卡),憑簽署之申請/切結書,始得請領「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申請切結書/「會展場所服務證」作業流程詳附件。另「會展服務證」有效期限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為止。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本會所屬會展場所將以「臺灣職安卡」替代「會展服務證」。 八、借用單位及其參展廠商或雇用者在展覽場作業時,均須遵守「外貿協會展覽場作業注意事
項」、「展覽作業手冊」及「外貿協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之規範。如有違反,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事宜
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並依「外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填具「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後,始可進入展場施工,併供主管機關備查。
二、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下載:
世貿一館:xxxxx://xxx.xxxx.xxx.xx/
(首頁->展覽活動場地租借->下載專區(主辦單位/裝潢商))
南港 1、2 館:xxxxx://xxx.xxxxxx.xxx.xx/
(首頁->租借場地->職安管理及保險)
三、進場施作人員應穿戴印有公司名之裝備(如制服、背心、安全帽或臂章等)。
四、會議、展覽及活動期間(含進出場)如發生職業災害,借用單位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場地管理單位實施調查。
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並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第三章 攤位裝潢規範
一、設計及結構:
1、攤位結構限高不得高於 4 公尺(世貿 1 館 2 樓 H 區展場攤位結構限高不得高於 2.3 公尺)。
2、參展廠商搭建「2(多)層樓攤位」、「超高攤位」應先行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獲管理單位同意,並繳納「場地費」後始得xx(xxxxxxxxxxxxx不得搭設 2(多)層樓攤位),並應遵循以下規範:
(1).2(多)層樓攤位:
I. 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始得申請。
II.搭建 2(多)樓樓板總面積(含樓梯)100 平方公尺以上含多層樓裝潢,該簽證之結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應到場負監造之責,並於上下樓層每 50 平方公尺明顯處放置滅火器,另應全時聘請保全現場負責公共安全及展覽期間專責消防監視。
III. 2 層樓地板高度最高限制 2.5 公尺,總高度不能超過 4 公尺;3 層樓地板最高限制 5 公尺,總高度不能超過 6.5 公尺,以此類推。另為確保結構安全, 3 層樓以上之攤位皆須採用鋼結構支撐。
IV.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申請表、搭建 2(多)層樓攤位參展公司切結書、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切結書、執照影本、開業證書影本、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說、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及公會會員證明影本等文件。
V.場地費計算方式:(展覽場租金/承租標準攤位數) *0.5*2 樓標準攤位數量*展出天數(含稅)。
(2). 超高攤位:
I.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始得申請。
II.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之攤位結構不得高於 6 公尺。
III.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申請表、搭建超高建築參展公司切結書、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切結書、執照影本、開業證書影本、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說、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及公會會員證明影本等文件。
IV.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含稅),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
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如搭建
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3、如有特殊需求,攤位規劃高度、層數及 2(多)層樓以上樓地板面積超出本章第 2、3 點
(2(多)層樓攤位及超高攤位)限制時,除了檢具相關切結書及建築師(結構或土木技師)簽證外,該攤位簽證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本人須至現場負監造之責,並知會借用單位及管理單位一併安檢,詳細說明詳展覽作業手冊之附件 4「搭建 2(多)層樓攤位須知」及附件 5「搭件超高建築須知」。
4、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例如大門、大廳、xx人行道、廣場、休息區、電梯、樓梯、公共牆面、安全門、空地、走道、電源箱、地面出線口(含給排水)、空氣感測器、排風百葉等及地下停車場、卸貨場、貨梯區等)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架設活動看板、旗桿、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擺置花籃等,違規者記扣 1 點(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5、攤位如有架高地板設計,提醒須做安全警示,並視情況於攤位可能之出入口加設斜坡道。
6、攤位之搭建、展品及裝飾物品(含招牌、旗幟、盆栽、地毯、投光燈等)之布置,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7、天花板及各式照明、指示燈、空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除依違規處理記 1 點外,外貿協會得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8、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均須填具「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並檢附攤位設計圖(含平、立面圖) 於開展前 15 天前,由借用單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包柱方式說明如下:包柱增設牆面,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灑水開關、滅火器、配電箱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如遇高於 4 公尺須另申請超高攤位;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
定,經外貿協會通知而未立即改善者,將記 1 點;並將逕予拆除,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另施工單位將記扣 2 點。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世貿一館一樓及南港 1、2
館)。
9、攤位背板、廣告看板等,跨度長超過 9 公尺時,須設置側向或橫向支撐,若無設置,係屬重大違規,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如因展品需求無法設置適當支撐之攤位,須提供結構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說。
10、攤位上方造型樑等結構(含遮蓋及天花板)跨度超過 6 公尺時,應設置適當支撐(落柱),若經目視結構有下陷情形,係屬重大違規,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如因展品需求無法設置適當支撐之攤位,須提供結構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說。
11、連續 2 個攤位 6 公尺以上跨度水平構(桿)件兩端,應須設置相當勁度、斷面之垂直向立柱或支撐,不得直接跨置於木隔牆、或簡易隔板等非適當支撐上。若有以上情節者,係屬重大違規,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2、搭建 2(多)層樓攤位時,攤位下層結構須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可抗地震或水平力量搖晃,若無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係屬重大違規,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3、鋼桁架、圓形桁架、型鋼立柱等底部應設置鋼承鈑(底鈑不得使用木板、塑膠、壓克
力等材質),且底部鋼鈑承螺絲至少鎖固四顆以上,若鋼桁架等底度未設置鋼承鈑或螺絲鎖固未達 4 顆以上係屬一般違規,設置鋼鈑防止應力集中於地坪造成損壞,另若遭遇地震或外力搖晃時,可維攤位結構之穩定性。
14、本會委託xxxxxxxxxxxx期間派任執業技師檢查裝潢結構之安全,檢查過程若發現非本規定違規項目,經技師確認係屬違規項目,請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限期改善,係屬重大違規項目未改善者,得封閉攤位禁止展出。
15、裝潢施工圖說應包含高處作業相關危害預防圖說,如護欄高度、施工架搭設方式、材料裝潢及拆除支撐方式,或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要求之墜落及物體飛落危害預防措施等文件。
16、於展覽施工期間,將配合建築師(xx、結構技師)檢查時間,偕同防火管理員或單位工程組同仁、職安人員、現場保全、借用單位,於進場期間作一次性檢查。
17、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1 樓中庭(即 D 區)之攤位(含 2(多)層樓攤位),因展示效果需要,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欲裝設天花板時,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18、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1 樓展場、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汽車展上述
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公共區域廊道所設置之裝潢物,其下方支撐點下須鋪設地毯等保護止滑措施。
19、南港 2 館特別規定:
1 樓展場、4 樓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9 個展覽攤位區(汽車展上述走
道須 7.4 公尺以上),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公共區域廊道所設置之裝潢物,其下方支撐點下須鋪設地毯等保護止滑措施。
20、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1).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於該區搭設
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其他側得提
高至 4 公尺,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
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2).會議中心各大門外、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精神
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北側空地,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且其圖樣、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經同意後設置。
(3).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高度、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х4.5 公尺長為宜;西南角噴水池旗桿
共 22 支,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寬 240 公分 х 高 160 公分),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圖樣(含型號)送管理單位審核,獲准後方得懸掛。
(5).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嚴禁使用大頭針、珠針、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中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00
(英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00
(6).1 樓xxxxx 0 xxxxxxxxxx設置掛畫軌道;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
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並
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並於牆面壁紙(上方)及壁
布(下方)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若使
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10).舞台上方懸吊系統吊掛器材(燈具、廣告燈箱、音響喇叭、電視牆等),不得超過該吊點限制載重,若有該情形發生,係屬重大違規,得封閉展演舞台並撤換吊掛器材,否則該舞台禁止演出。
(11).舞台上方懸吊系統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吊運作業中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12).嚴禁於電氣室內抽菸、飲水、堆放雜物及休憩使用。二、特殊裝潢設施:
1、 電視牆、大螢幕牆:
如須裝設電視牆、大螢幕牆等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
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電視牆應設置反傾倒設施(加裝側向支架、固定鋼索及尼龍繩、另電視牆底座須墊鋼板,遇地震搖換時,避免不均勻受力,造成倒塌之情形),若未設置係屬一般違規。
(4). 電視牆安裝及拆除作業,若人員有於 2 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應設置工作平台,平台上踏板應確實滿鋪,並於該舞臺四周張掛垂直式安全網,或設置安全母索,使人員佩戴安全帶,確實勾掛安全帶(限高度 3.8 公尺以上時才可採用本方式)等防止人員墜落措施。
(5).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未申請而擅自懸掛,將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並須加以固定,不得飄移;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另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
超過 4 公尺。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未於出場前取下
汽球,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懸升汽球限充入普通空氣或非可燃性氣體。
(3). 特別規定:會議中心大會堂及世貿一館 2 樓 H 區,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相鄰攤位不
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管理單位將依下列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3).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第一階段: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即開立警告單,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第 1 次罰新台幣 1
千元、第 2 次罰新台幣 4 千元、第 3 次罰新台幣 1 萬元、第 4 次罰新
台幣 1 萬 5 千元、第 5 次罰新台幣 2 萬元
第三階段: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外貿協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5、 吊點服務說明(南港展覽館 1、2 館特別規定):
(1). 請依「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雲端展場桁架吊掛設備施工須知」、「外貿
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2 館展場吊掛設備施工須知」辦理,詳細說明詳展覽作業手
冊之附件 35「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4 樓雲端展場桁架吊掛設備施工須知」。
(2). 上述施工須知請至台北南港展覽館 1、2 館官網 台北南港 1、2 館官網(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首頁->租借場地->表單文件下載->活動申請專區->進出場規範。三、水電裝潢管理:
1、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違者除停止供電外,得禁止該攤位展出。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進場期間(展前 1 日除外)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惟不供應攤位用電,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3、凡申請水電者(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如不斷電系統等),若遇電(水)力公司供電(水)中斷,或該館電(水)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4、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燈具展品除外),違者除停止供電外,得禁止該攤位展出,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造成跳電、走火等意外,查獲之違規設施,一律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攤位內展品除外),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攤位將停止供電。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遇熱燃燒,造成危險。
7、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以免造成跳電、走
火等意外。
8、未經外貿協會同意,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得處新臺幣 1 萬元(含稅)罰款、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借用單位、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管機制如下:
(1)第一級自主管理:
展覽:由具有甲級電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攤位用電安全自主管理檢查,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1、4 樓展場活動(針對南港 1、2 館):臨時水電配置契約商於配電盤供電端引接配線至活動現場電源開關時,須執行用電線路絕緣檢測,又前述活動供電配電箱開關後之負載側,由電器承裝廠商引接電源配線至活動設備,並執行用電絕緣及負載配電容量安全自主檢查及提報紀錄。
(2)第二級單位查核:
展覽: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並張貼改善通知單,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活動(針對南港 1、2 館):大會電工與展館水電維護契約商須於活動供電前完成負載用電絕緣檢測。
(3)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展覽: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活動(針對南港 1、2 館):視活動規模委請機電顧問於用電最大負載測試過程,巡檢活動用電設施,確保用電負載xx及用電安全,並提報安全檢查紀錄備查,其最大負載測試期間,由電器承裝廠商、展館水電維護契約商及臨時水電配置契約商等施工人員須於現場會同辦理。
(4)展場內電器開關箱,嚴禁於非操作時私自開啟,且不得利用電器開關箱作為排氣使用。
(5)用電之連接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6 條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
(6)展館展場以外區域如會議室、公共廊道等視情況比照辦理。四、消防安全管理:
1、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或 2 層(多層)樓攤位設計者(無論封頂與否),攤位
內均應具備至少 2 只 10 磅 ABC 乾粉滅火器;攤位封頂面積每超過 50 平方公尺需增設
滅火器 1 只。
2、世貿一館及南港 1、2 館特別規定: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相關材料包括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主管官署認可之防焰標章標示。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供消防單位備查。如有違反
法令規定者,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3、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禁止木造裝潢,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重覆使用者,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1)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10 磅)2 只。
(2)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之額度新台幣 6,400 萬元。
(3)須先提出展覽(活動)防護計劃書(含緊急疏散計劃),經本會核對後,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核備。
(4)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含備用瓦斯)。
(6)填具「外貿協會世貿一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送交管理單位。
4、嚴禁封閉配電箱、消防設備、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嚴禁任何裝潢品、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動線,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除記扣 1 點外,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油漆:
1、展場油漆作業,須使用水溶性漆。
2、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違反規定者,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地毯: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用以黏固地毯。拆除地毯時,應將膠帶一併清除乾淨,連同地毯運離展覽館。
七、其他
1、送水、花、餐盒等服務業者或發 DM 等宣傳物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噴漆、電焊及電鋸,以免造成噪音及空氣污染。
3、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不得置於走道,妨礙交通與安全。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借用單位應負責。
4、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5、展覽場地面、牆、柱及天花板等設施,不得使用釘子及任何破壞。
6、地面及牆柱上所設置之配電孔(箱)、自來水控制孔、排水孔、水龍頭等不得掩蓋堵塞,以利運用及檢修。
第四章 進出場管理一、車輛管制:
1、 2.5 噸(含)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柴油堆高機進場前須由借用單位向各館提出申請並獲許可後,方得入場作業(機械展不受此限)。
2、 貨車進場時,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車輛進入展場後,在 1 小時內出場者,保證金原數退還,逾時出場者,每小
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時間從入場時起算,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經外貿協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載運裝潢品等之貨車須依借用單位排定之時間及順序進場,未遵照排定時間者,警衛人員得視場內狀況禁止該車輛進入展場。
3、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4、 高空工作車進場前須由借用單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許可後,方得入場作業。
5、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1)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平方公尺,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須負賠償責任。 (展覽大樓 2 樓展場樓板承載重量為 400 公斤/平方公尺)
(2)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3)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 |
1.樓板載重限制(展品) | 每平方公尺不得逾 1.3 噸。每攤位(以 9 平方公尺計)最高載重量(包括機器、展示設施及人員重量)為 11.7 噸。 |
2.貨車載重限制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2)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
3.堆高機載重限制 | (1)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維 持 9 公尺以上。 |
4.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 (1)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相鄰 2 部吊車分 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長)х30 公分(寬)х15 公分 (高)。 |
(4)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應經由借用
單位於入場 5 天前向外貿協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另任何噸位之吊車(含吊貨卡
車)入場均應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外貿
協會展場管理組。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於進場時須提
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世貿一館管理單位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
機作業(中庭D區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6)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寬 7 公尺,貨車、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7)吊車(含吊貨卡車)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Ⅰ.於上班時段(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入場作業: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吊車(含吊貨卡車)入場作業申請
表」並送達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台幣 2 千元(機械類
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之後每小時 300 元,計價時間自
車輛申請入場時間起算至離場為止,不足 1 小時之部份,以 1 小時計。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Ⅱ.於非上班時段(上班日上午 6 時前,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入場作業: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Ⅲ.如申請案太多,或基於其他考量,外貿協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世貿一館禁止抓斗車入場,惟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由借用單位於抓斗車入場 3 天前提出申請抓斗車入場作業:
I.因檔期安排至必須連夜出場。
II.一區木作結構裝潢攤位之廠商超過 5 家。
(9)抓斗車作業地點限 A、B、C 區展場,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抓斗車作業時間,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
制。惟連夜出場之展覽,抓斗車須於展覽結束後 2 小時始可進入展場。
(10)世貿一館全展場同一時間最多僅得 4 輛抓斗車入場作業。每區須聘請一名保全
人員負責維護展館設施安全,保全人員基本費用以 4 小時計;同區抓斗車作業可平均分攤保全人員費用。抓斗車進場作業規範如下:
I. 抓斗車於場館內得進行以堆高機將木作裝潢廢棄物堆放至抓斗車上之裝載作業,不得於場館內進行任何廢棄物拆解動作,包含不得使用抓爪於展場地面作業、或於抓斗車上重捶、於展場內進行車對車作業,嚴禁惡意擊碎玻璃,如造成展館公安事件,則依法辦理。拆解作業完成後,須將作業範圍之裝潢拆解相關廢棄物如木屑等,清理乾淨。
II.如違反上述條例,經拍照舉證將對借用單位及抓斗車分別開罰,借用單位每次須繳納罰款新台幣 2 萬元(含稅),抓斗車業者每次須繳納罰款新台幣 5 萬元(含稅)。
6、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1)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經貿一路車輛入口)進入。至雲端展場車輛需由貨車斜坡道(或稱為迴旋坡道,總寬度 11.4 公尺,高度為 6 公尺,車輛限高為 4 公尺)上樓。
(2)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I 區:5 公尺高,9.9 公尺寬
J 區:4.5 公尺高,11.6 公尺寬
K 區:5 公尺高,10 公尺寬
L 區:4 公尺高,11 公尺寬
M 區: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
N 區:4 公尺高,10.1 公尺寬
1 樓展場及雲端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時間入場。
(3)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平方公尺、雲端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平方公尺,入
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禁止進入展場;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一樓展場(含入口車道) | |
1.貨車載重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20 噸;3 軸(含)以上 43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
2.堆高機載重限制 |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不得大於 36 噸),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3.吊車載重限制 |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最高吊(荷)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或鋼板 (厚度至少 1.5 公分);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長)х90 公分(寬)х15公分(高)。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雲端展場(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
1. 貨車載重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15 噸;3 軸(含)以上 35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
2.堆高機載重限制 |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不得大於 16 噸),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3. 吊車載重限制 |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荷)重 8 噸以下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或鋼板 (厚度至少 1.5 公分);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長)х90 公分(寬)х15公分(高)。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5)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吊車)、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應填具「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經由借用單位於進(出)場 5 天前向南港 1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地磅單」經南港 1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6)抓斗車禁止入場,請借用單位宣導減少木作攤位。
如因檔期安排致出場時間不足,或因展覽場地安排及攤位規劃(符合以下條件者),致影響週邊環境,造成噪音及交通等因素,須安排抓斗車協助出場作業,抓斗車業者須於抓斗車入場 3 個工作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南港 1、2 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暨切結書」。
*南港 1 館: 租用展區規模為 2 區(含)以上。
*南港 2 館: 租用展區規模為 1 區(含)以上。
(7)抓斗車進場作業規範如下:
I.抓斗車於南港 1、2 館場館內得進行以堆高機將木作裝潢廢棄物堆放至抓斗車上之裝載作業,抓斗車不得於場館內進行任何廢棄物拆解動作,包含不得使用抓爪於展場地面作業、或於抓斗車上重捶、於展場內進行車對車作業,以及堆高機作業時牙叉不得損傷地面等。由堆高機進行拆解裝潢物時,嚴禁惡意擊碎玻璃,如造成展館公安事件,則依法辦理。拆解作業完成後,須將作業範圍(依攤位號碼表)之裝潢拆解相關廢棄物如木屑等,清理乾淨。
II. 如違反上述條例,經拍照舉證將對借用單位及抓斗車分別開罰,借用單位每次須繳納罰款新台幣 2 萬元(含稅),抓斗車業者每次須繳納罰款新台幣 5 萬元(含稅)。
III. 於抓斗車作業期間,須增聘保全人員協助督導,每區展場需聘僱 1 名保全監督抓斗車作業安全,保全人員基本費用以 4 小時計(正式撤場時段),該保全費用將由申請單位負擔。
IV. 根據「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展館外之抓斗作業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V.館方對借用單位申請保有最終審核權。各項規範如有更改,依館方最新公布為準,廠商應自行查閱。
7、 南港 2 館特別規定:
(1). 1 樓(P、Q 區)貨車由展館南北側(南港路一段及經貿二路 62 巷之貨車車輛入口)
進入;至 4 樓展場車輛需由展館貨車斜坡道(或稱為迴旋坡道,寬度 5.5 公尺,
高度為 4.2 公尺,車輛限高為 4 公尺,限長為 13 公尺)上樓。 (2). 展館 14、15 號貨梯尺寸為 3 公尺(高)*3 公尺(寬)*7.8 公尺(深)。 (3). 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P 區:4.8 公尺高,4.6 公尺寬(南區) 4.8 公尺高,4.6 公尺寬(西區) Q 區:4.8 公尺高,4.6 公尺寬(北區) 4.8 公尺高,4.6 公尺寬(西區) R 區:4.8 公尺高,4.6 公尺寬(西區)
S 區:4.8 公尺高,4.6 公尺寬(西區)
7 樓星光會議中心:2.5 公尺高,2.4 公尺寬(西區)
1 樓展場及 4 樓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
時間入場。
7 樓星光會議中心禁止任何車輛進入。
(4). 如需於會議室內搭設隔板、木作等裝潢物,該裝潢物在 701 室不得高於 4 公尺,
在 702 室及 703 室高度不得高於 2 公尺,在 6 樓高度不得高於 2.2 公尺,在 4 樓
不得高於 2.2 公尺,均須與天花板保持 45 公分淨空間且不得封頂,以符合消防法規。
(5). 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平方公尺、4 樓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平方公尺、7
樓展場地板載重 1.2 公噸/平方公尺,入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禁止進入展場;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6). 展場 1、4 樓嚴禁於天花板及柱牆面懸吊或張貼任何廣告物、宣傳品,借用單位不得於柱牆面直接張貼廣告物、宣傳品,使用背板或其他保護措施後張貼除外,如柱牆有表面破損應予賠償,活動結束後並應自行拆除。
(7).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一樓展場(含入口車道) | |
1.貨車載重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20 噸;3 軸 35 噸;4 軸 44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
2.堆高機載重限制 (同南港 1 館規定) |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不得大於 36 噸),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3.吊車載重限制 (同南港 1 館規定) |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最高吊(荷)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或鋼板 (厚度至少 1.5 公分);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長)х90 公分(寬)х15公分(高)。 (3)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四樓展場(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
1. 貨車載重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15 噸;3 軸 25 噸;4 軸 35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同南港 1 館規定) |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不得大於 16 噸),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3. 吊車載重限制 (同南港 1 館規定) |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荷)重 8 噸以下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厚度至少 15 公分)或鋼板 (厚度至少 1.5 公分);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長)х90 公分(寬)х15公分(高)。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
(8). 展場 1、4 樓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吊車)、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應填具「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2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經由借用單位於進(出)場 5 天前
向南港 2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之「地磅單」經南港 2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9). 抓斗車入場管制作業:同南港 1 館規定。
8、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1)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11、13、14 號貨梯,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示規格(如下表),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電梯編號 | 長度(公尺) | 寬度(公尺) | 高度(公尺) | 載重量(公斤) |
11 | 6 | 2 | 2.2 | 4,500 |
13、14 | 2.5 | 1.5 | 1.8 | 1,600 |
(2)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氦氣或空氣)或修剪花材;現場插花者,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平方公尺,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二攤位間之走
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4)承租之展覽(示)區域(含攤位及公共走道)應滿舖地毯,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施工時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如 PVC 膠布),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二、進場作業程序
1、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未如期完成者,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開展當天如需進行微調,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於參展廠商進場後、展覽開展前完成,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否則不得進場施工。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獲准後入場施作。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亦須先獲借
用單位同意。
3、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所有裝潢作業,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如因裝潢施工,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9、世貿一館、南港 1 館、南港 2 館另採用裝潢商人臉辨識進出場驗證,已取得臺灣職安卡 ( 或 會 展 服 務 證 ) 之 裝 潢 商 需 事 先 至 系 統 註 冊 ( 官 網 : xxxxx://xxx.xxxxxx.xxx.xx/ ;路徑:首頁->設施與服務->廠商配合服務->人臉辨識),註冊完畢至各場館施工便可採人臉驗證入場;針對無意願使用人臉辨識之裝潢商,則需攜帶實體(或顯示 APP 畫面)臺灣職安卡或會展服務證入場。
三、出場作業程序
1、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凡使用玻璃製品(含裝潢品或展品),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攤位之展品、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不得影響後(接)續展覽作業之進行;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得於隔天運離,場地租金另計。
4、南港 1、2 館館特別規定:依據「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展館外之抓斗作業,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如鋼樑、鋼板、墊板底座或枕木等)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維護展場安全,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註: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責任一、風險分攤
1、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物料、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如有遺失或毀損,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攤位上之設施、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因設置、操作、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與外貿協會無涉;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並自行投保保險。
3、為維護展品安全,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
及財物,如有必要,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外貿協會概不負責。
4、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違規處理
1、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第一次抽煙:開立告發單不記點,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二次抽煙: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
第三次抽煙;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
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則增加記點 1 點,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記滿 3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未取得登記資格前,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嚴禁於展場內飲酒(含酒精飲料)、嚼食檳榔或口香糖,為顧及形象及安全,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或攜帶寵物。惟因展示需要,須攜帶寵物入場,已事先申請並經外貿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借用單位、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1)斷水、斷電。
(2)封閉攤位,禁止展出。
(3)禁止該借用單位、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及/或裝潢廠商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Ⅰ.每一事項得以對借用單位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如逾期未繳罰款,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及/或對裝潢廠商開立裝潢違規通知單(不記點),受通知者應於期限內改善,若期滿未改善,一般違規記點 1 點,重大違
規記點 2 點(每個攤位各別計算後加總),如於一年內累積記點滿 5 點者,取
消進場工作證,且 12 個月內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Ⅱ.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 2 萬元。若
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初犯罰款新台幣 1 萬元,後續再犯每次加
罰款新台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Ⅲ.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立即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4、如有重大違規情事或違反職安規定屢勸不聽者,將發函通知借用單位,並副知委辦單位及相關承作裝潢商。
第六章 x規範僅為原則性之規範,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另行制定並發布於各館官網。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附件 1)
臨時工作人員「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受訓推薦書
下表列載臨時工作人員,因與本公司配合負責 工
程,平時表現優異,特推薦其參與 貴會辦理之「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受訓課程,特此證明。
此 請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後續流程:一、「上課證明」取得方式: (不足請另影印)
1.填具「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受訓申請表(詳附件 2),報名參加本會於每年 10~11 月間辦理之受訓課程者(參與本項上課人員無須參與本會測驗) (如為臨時工作人員,則須另繳交推薦書)。
2.自行研讀本會提供之上述施工安全須知 DVD 者,須於現場填具「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現場測驗申請表(詳附件 3),並經本會測驗合格者(本項申請者,如為臨時工作人員,則須另繳交推薦書)。
二、「會展場所服務證」申辦方式:填具「會展裝潢工程承包商登記表及承諾書」(附件 4)、「會展場 所服務證申請表」(附件 5)及「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附件 6)。
三、臨時工作人員參與受訓細節,請洽台北國際展覽中心xxx先生,電話 00000000 轉分機 2688。
推薦公司名稱: | (xxx) | ||||
負責人: | (印鑑章) | ||||
公司統一編號: | |||||
地址: | |||||
電話: 中 華 | 民 | 國 | 年 | 月 | 日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附件 2)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受訓申請表(免參加測驗)
申請公司/個人: _ (發票章)
聯 絡 人: 公司電話:
申請日期
行動電話: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除本身須具備之專業知識外,另並須確實了解並遵守
「本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本會將作如下配套措施:
一、裝潢承包商需先參與本會辦理之「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課程,並取得受訓證明後,始得向本會申請辦理「會展場所服務證」,進入本會所屬會展場所施工。
二、「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主要受訓內容如下:
1.受訓內容:會展場所緊急醫護、消防安全、門禁及公共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用電安全及攤位與舞台安全等 6 大項。
2.訓練頻率及時間:每 1 年辦理一次,時間為 11 至 12 月間。
3.訓練對象:所有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4.訓練證明效期:1 年。
三、105 年 1 月 1 日起,領有「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之受訓證明者,始得向本會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未持有本會「會展場所服務證」者,均不得進入本會會展場所進行施工。
編號 | 身份證正面影本 (請註明「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受訓用) | 上課日期 (請勾選) |
受訓時間詳課程表 | ||
受訓時間詳課程表 |
受訓時間詳課程表 | ||
受訓時間詳課程表 |
*上課地點:世貿一館二樓會議室/南港展覽館 504BC 會議室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附件 3)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現場測驗申請表
申請公司/個人: _ (發票章)
聯 絡 人: 申請日期
公司電話:
*
行動電話: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除本身須具備之專業知識外,另並須確實了解並遵守
「本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本會將作如下配套措施:
一、裝潢承包商需先參與本會辦理之「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課程,並取得受訓證明後,始得向本會申請辦理「會展場所服務證」,進入本會所屬會展場所施工。
二、「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主要受訓內容如下:
1.受訓內容:會展場所緊急醫護、消防安全、門禁及公共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用電安全及攤位與舞台安全等 6 大項。
2.訓練頻率及時間:每 1 年辦理一次,時間為 10 至 11 月間。
3.訓練對象:所有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4.訓練證明效期:1 年。
三、105 年 1 月 1 日起,領有「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之受訓證明者,始得向本會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未持有「展場服務證」者,均不得進入本會會展場所進行施工。
編號 | 身份證正面影本 (請註明「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現場測驗用) |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編號 | 身份證正面影本 (請註明「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受訓用) |
(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裝潢廠商申辦「會展場所服務證」作業流程
一、填具「會展裝潢工程承包商登記表及承諾書」(附件 4)、「會展場所服務證申請表」(附件
二、備妥下列資料: (一)公司: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上課證」影本(每個申請者均須檢附)
3.備 2 吋相片 2 張/人
4.保證金:貳萬元現金或即期支票。 (二)個人:
1.「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上課證」影本
2.備 2 吋相片 2 張/人
3.保證金: 陸仟元現金。三、申請方式:
(一)親臨辦理:請備妥相關文件至外貿協會台北國際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地 址:110-11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展覽大樓(1 館)2 樓 2A20 室
(二)通訊辦理:將相關文件寄至上列地址,註明台北國際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收四、繳交保證金:
(一)至台北國際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辦理申請登記並領取保證金繳款通知單 (二)至台灣銀行世貿分行繳交保證金。
五、取件:自繳件日(或郵件寄達日)起五個工作天後派員親至展場管理組辦公室領取「會展場所服務證」與發票。
備註:
1、已登記廠商基本資料若有變更者,仍請重新填附「會展裝潢工程承包商登記表及承諾書」。
2、繳交保證金新台幣陸仟元之個人會員僅得申辦壹張會展場所服務證。
3、保證金於登記廠商申請退出時,若無違規罰款亦無損害賠償,保證金無息退還。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附件 4)
會展裝潢工程承包商登記表及承諾書
名 稱 (公司或個人均可) | 中 文 | |||
英 文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係個人則請填身分證字號) | ||||
地 址 | 中 文 | |||
英 文 | ||||
電 話 | 傳 真 | |||
電 子 信 箱 | ||||
營 業 項 目 | ||||
營利事業登記證 日期及文號(附影本) ※個人免填 | 資本 額 (個人免填) | |||
負 責 人 姓 名 | 手機號碼 | |||
承 諾 書 x公司(或個人)承諾遵守 貴會「會展中心裝潢作業規範」規定,否則願意無條件接受所規定之處罰,其中包括沒收保證金、撤銷會展場所服務證等。 立承諾書人: 公司及負責人: (印鑑章) 個 人: (印鑑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註:與會展場所裝潢有關之會展服務業廠商均適用此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附件 5)
年度會展場所服務證申請表
申請公司/個人: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印鑑章)
(印鑑章)
公司電話: 行動電話:
公司地址:
編號【免填】 | 姓名 | 上課證影本 | 相片黏貼處(2 張)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附件 6)
(借用單位適用) 1090211 修訂
(借用單位名稱)於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假 貴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舉辦 (活動名稱),在施工前已至 貴會參與廠商協調會暨場地安全衛生危害告知會議,本單位已確實瞭解施工場所安全衛生之設施及工作安全注意事項,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承攬廠商所僱用之勞工,均願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若有再承攬情形,將轉告再承攬人應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在施工或活動期間內倘有任何疏忽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任何意外事故時,本單位及承攬廠商願負一切法律賠償責任,並負責賠償 貴會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損失。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對 貴會之設備或器具不得損壞,如有損壞,願照價賠償或無償修復。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保證於合約期間,要求所僱勞工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1.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2.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3.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4.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應前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租借場地→安全管理網頁詳閱並確實了解職安相關規定,作業期間若有違規事項,願依規定接受處罰。
本單位知悉 貴會已逐一告知上述職業安全衛生內容規定,並已充分閱讀且明瞭 貴會工作場所環境與注意事項之規定。
【以 e-mail 方式傳送本文件者,其電子形式之檔案視同與正本文件具同等效力,特此聲明。】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立承諾書 廠商/機構/單位: | |
公司負責人: | |
統一編號: | |
公司地址: | (公司大小章) |
公司電話: |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為確實執行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所要求事項,施工人員未依規定佩帶展場服務證或未穿著所核備之制服、未佩戴安全帽、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未佩戴安全帶、吊掛作業或堆高機作業時未設置人員指揮管制作業區域、吊掛物下方未放置安全錐且未管制人員禁止進入者等,本會將拍照並罰款處分,以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以上個人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2019-2022 年度透過電話、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提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如欲行使以上權利可洽外貿協會該展承辦人。